开庭申请书范文精选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09 13:47:54576

开庭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xxx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视为接受本规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对下列争议或者纠纷进行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无异议。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九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并应在仲裁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给予每一方当事人有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仲裁程序开始于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

第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13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材料和仲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最迟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之日起10日内,将反请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自第一次开庭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仲裁庭可以拒绝变更请求。

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九条 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会严重延误仲裁程序的进行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可以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的同时预交仲裁费。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部分缓交。当事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规定的仲裁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书、对反请求的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是独任仲裁庭,可以减少两份。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可以由3 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其案件受理费酌情退回。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系指:

(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与当事人或其人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人的;

(四)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五)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回避申请应当自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有权终止该仲裁员职责。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质证和仲裁庭认证。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第三十八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三十九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四十条 仲裁庭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专家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

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出示有关机构或专家、鉴定人因审计、评估、鉴定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者其他物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将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的副本及其相应资料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的,由仲裁庭组织勘验。

仲裁庭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名。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请求,应当通知审计、评估、鉴定机构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和审计、评估、鉴定人员以及专家、勘验人员发问。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重新审计、评估、鉴定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经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认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其他书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五章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申请不开庭的,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九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仲裁案件在仲裁委员会住所地进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五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7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届满后进行。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书,或者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当事人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庭审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记录该申请。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办案秘书、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录音、录像只供仲裁庭查用。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在仲裁庭组成之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仲裁庭评议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六十二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六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期间)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应于签署裁决书前将仲裁裁决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仲裁裁决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庭自由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的实体问题提起仲裁庭注意。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未就仲裁裁决进行形式审查之前不得签署裁决书。

第六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六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六十七条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一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日内,在仲裁员名册xxx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立即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将答辩书副本立即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立即送达被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所需要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七十六条 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次开庭。

第七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同意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即向申请人发送仲裁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一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应当立即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书面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八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第八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15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八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十九条 对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xxx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xxx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xxx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仲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xxx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仲裁程序的中止与终结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程序:

(一)一方当事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

(四)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程序: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不愿参加仲裁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仲裁庭组庭前中止或者终结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庭后中止或者终结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者其他外文译本。

第九十五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九十八条 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九条 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直接送达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公告、委托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人。

邮寄送达的,送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送达日期应为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条 按本规则作出的各项仲裁法律文书原文应存放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之日起生效。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开庭申请书范文 第二篇

申请人:___,汉,__出生,住南__被申请人:__,汉,__出生,住___职业:__

申请执行依据: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__)__庆__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__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市__区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就申请人__诉被申请人__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__)__民初字第__号),判决被申请人__应于20__年__月__日前支付申请人___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__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承担。

签名:

日期:

开庭申请书范文 第三篇

申请人: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申请人: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

判决书案号:__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原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人:__、__、__

判决书作出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判决书送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判决书生效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租金、滞纳金共计____元整;

2、诉讼费____元整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_____元整;

请求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作出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__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__中级人民法院做出__民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终审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过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无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予以执结!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开庭申请书范文 第四篇

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高_________涉嫌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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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申请书范文 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国内、国际民商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xxx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参照《xxx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受理xxx(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会申请仲裁的,本会可以受理。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部分职责。

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 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 即视为同意遵守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除外。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六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除外。

第七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合同之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书以及以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有关记录。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也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向本会提出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一并提交一式五份。

第十二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在提交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会的仲裁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仲裁费由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组成。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前款规定交费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缓交部分仲裁受理费;否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并将仲裁通知书和本规则、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本会主任决定; 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 由本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准许, 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 新组成的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的仲裁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向本会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仲裁人”。

第五章 证 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指定当事人举证所需的必要期限。

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会或者仲裁庭认可。

第三十二条 举证期限一经确定,本会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本会或仲裁庭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

本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外,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是原件或者原物,也可以是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第四十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且无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决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个案不受本章有关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开庭应当在本会住所地进行,经本会秘书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提出提前开庭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质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补充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质证意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庭当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二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在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人参加仲裁的,人在权限内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已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 应当予以记录、说明。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仲裁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决。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 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或建议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当视为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五十九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仲裁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 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但审计、鉴定、公告等期间除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 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仲裁庭应当补正;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 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 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八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六十九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仲裁费用。仲裁庭依照本章第六十四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本会不再收费。

第七十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一条 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本会可以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

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

第七十二条 简易程序适用独任仲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未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七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变更反请求,适用本章有关提出仲裁请求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七十五条 开庭仲裁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本会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仲裁过程中,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但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本会主任提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仲裁。

本会主任决定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本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新的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的仲裁庭组成后的仲裁程序的进行,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程序。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八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章 仲裁中止与终结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不愿参加仲裁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九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本规则、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应当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45日之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4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或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能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八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八十七条 本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10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30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九十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 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人或当事人向本会指定的代收人。

第九十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九十五条 仲裁协议订明由连云港(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仲裁协议中写明由连云港(市)的仲裁机关(机构)或者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由本会仲裁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本规则施行前本会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时的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的,可以适用本规则。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开庭申请书范文 第六篇

申请人:曹__,女,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__,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__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开庭申请书范文 第七篇

2006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原告刘春霞拿着写给丈夫的1000多封情书声泪俱下,要求法院准许她和丈夫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如此让人不解的索赔,令全场哗然。这些充满柔情甜蜜的情书本应该是夫妻之间爱的沟通和体现,怎么会变成打官司的依据?这场离奇的离婚官司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故事……

拆散情侣娶得娇妻,美满婚姻背后是骗局

爱情通常开始的时候很美丽,可结束的时候却没道理。刘春霞和孙然是在云南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时认识的,成为同事没多久,志趣相投的两个人便坠入了爱河。

2000年4月,刘春霞接到家里的紧急电报,说母亲患了冠心病要她火速赶回。回到南宁横县,看到病床上的母亲和苍老的父亲,刘春霞决定辞掉云南的工作,留在家中照顾母亲。

5月7日,刘春霞的母亲做完心脏搭桥手术后,病情不幸恶化成脑血栓,难以好转。高额的住院费让刘春霞不得不把母亲接回家休养。为了筹集母亲的治疗费,孝顺的刘春霞在家附近的一家小超市找了份收银员的工作。由于当时刘春霞家乡穷,村里没有电话,而孙然也被公司外派到上海负责一项工程。这对分隔两地的恋人就约定给对方写信,以解相思之苦。

刘春霞白天要上班,有时候一站就是一整天,晚上还要到医院去守夜,这样的日子几乎磨垮了她,和孙然的通信次数也不得不减少了。而刘春霞没想到,一直有个人在她背后默默关注着,这个人就是她的中专同学陈刚。

陈刚的家庭条件优越,父母都是做水果生意的。在学校的时候,由于他和刘春霞是老乡,两人平时交往比较多,放假还一起回家。陈刚一直都很喜欢漂亮大方的刘春霞,时常到刘家玩。可刘春霞却一直只当他是好朋友。

毕业后,陈刚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回到老家帮忙打理家里的生意,刘春霞却留在了云南。这让陈刚倍感失落,对刘春霞难以忘怀。如今刘春霞回来了,陈刚决定对她正式展开追求。

每到刘春霞上晚班的时候,陈刚就在超市门口接她下班,说一个女孩子走夜路不安全。刘春霞开始并没有多想,可后来发现陈刚对她过于热情,便开始礼貌地疏远他。可陈刚还是穷追不舍,刘春霞只有坦言自己有男友,叫孙然,在上海工作。

面对刘春霞的拒绝,陈刚并没有因此打退堂鼓,他觉得凭自己的条件一定能赢得刘春霞的芳心,决定先做通刘春霞父母的工作。一有时间,陈刚就跑到刘家,帮忙照顾刘春霞的母亲。刘春霞的父母其实心里早就喜欢上了陈刚,她认为陈刚热心肠,家庭条件又好,有这样一个女婿再好不过了。

2000年6月1日,陈刚像往常一样去刘家。还没等敲门,却见镇上的邮递员骑车过来了,说有刘家的一封信,让他带进去。陈刚接过信一看,正是孙然从上海寄给刘春霞的信,他顿时醋海翻腾,见四周没人,便迅速拆开看了起来。没想到,信竟然是孙然同事写的,内容说孙然在一起交通意外中受重伤。

看到这儿,陈刚的眼睛一亮:要是孙然死了,那刘春霞不就对自己死心塌地了吗?他决定部署一番,让孙然在刘春霞心里彻底消失。

陈刚首先和刘春霞的父母进行了一次长谈,说自己非常爱春霞,希望到时候他们能配合他的计划,让春霞忘掉孙然,并承诺婚后一定会好好对她,好好孝敬二老。刘春霞的父亲一听就同意了。陈刚找了个上海的朋友,以孙然同事的口吻写了一封信给刘春霞,说孙然出了车祸,生命垂危。

看到信后,焦急万分的刘春霞想到上海看望孙然,可这时母亲的病又严重了,父亲骂她没有良心,为了个男人而抛弃卧病在床的母亲不管。说孙然出事自然有家人照顾,不用她操心。要她待在家里照顾母亲哪儿也不准去,也不让她去镇上打电话。

父亲看管得严,加上重病的母亲,让急于想了解男友情况的刘春霞心急如焚却无可奈何。这时陈刚在一旁不停地安慰她,劝她不要着急,主动提出帮忙去打听。刘春霞就偷偷按照信件的地址给“孙然的同事”写了封回信,问孙然的情况究竟怎么样了,让陈刚帮忙邮寄。

很快,陈刚就把回信递到了刘春霞手中,信中夹杂了一张报道上海一起车祸的报纸和一份医生的死亡证明,说孙然没能救活已经去世了。刘春霞不愿接受这样的事实。可第二天,她又收到了”孙然父母”的来信,说是在整理儿子遗物过程中,知道她是儿子正在交往的女友,如今儿子去世了,让她另嫁他人……

就这样,孝顺的刘春霞抱着说不清楚是感激还是报恩的复杂心情,听从了父母的安排。在陈刚的体贴关照和重病母亲的催促下,一年后她答应了陈刚的求婚。

强索情书以证爱情,多疑的丈夫伤心的妻

2001年6月,已经定下婚期的陈刚和刘春霞开始装修新房。一次,陈刚外出回来到新房看进度,正巧听到了刘春霞和装修师傅在攀谈。刘春霞感慨地说:“我原先有个做工程的男朋友,他对我很好,却因为意外去世了,所以师傅您可要注意安全啊!”在门外的陈刚怎么也想不到,就快结婚了,刘春霞还是没忘记孙然,心里不免异常失落,但想到刘春霞马上就是自己的人了,也就强压住了心里的不满。

2001年7月2日,陈刚和刘春霞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后,刘春霞没有再打工,而是帮丈夫一起打理水果生意。

婚后陈刚对妻子呵护备至,生意上的事情尽量不让她操心,要她有时间就回家照顾生病的母亲。这些都让刘春霞觉得日子还比较幸福,可初恋男友去世的打击仍然是她心里的伤疤。两人坐在一起看电视时,如果看到电视上报道交通事故的新闻,刘春霞就会黯然失神。每每看到发呆的妻子,陈刚的心里就如有根刺在扎一样,很想冲上去把刘春霞摇醒。可想想自己当年对刘春霞的欺骗,他不得不忍住了,心里却是五味杂陈,不是滋味。

一个周末,陈刚的一帮朋友到他家来玩,闲来无聊就租来爱情片《人鬼情未了》。看到男女主人公人鬼殊途、深情相拥的那一幕,刘春霞的眼睛湿润了。电影看完,刘春霞的眼睛红肿得厉害,几个朋友都笑说刘春霞感情太过丰富,陈刚看在眼里苦在心头,却只能强颜欢笑。做晚饭时,仍沉浸在电影中的刘春霞鬼使神差地把糖当成盐放在了菜里。陈刚再也忍不住了,阴沉着脸说:“算了,咱们下馆子去。”

席间,陈刚不停地喝酒,任大家怎么劝都不听。借酒浇愁的他无法对外人诉说心中的苦,自己那么爱刘春霞,付出了那么多,可还是无法取代孙然在她心中的位置。

回到家,喝得烂醉的陈刚第一次对刘春霞发了脾气。刘春霞觉得很委屈,只是菜没做好,犯得着发这么大火吗?她并没有理解丈夫心中的烦恼。这是他们两人结识以来第一次争吵。而从此,陈刚经常到外面喝酒买醉,来浇灭心中那股无名的火。

12月3日晚8点,陈刚还没回家,刘春霞正写日记,突然接到电话说母亲又病发,来不及收拾,披了件衣服就往医院赶。喝了点儿酒深夜回来的陈刚发现妻子不在家,不禁有些气愤,看着桌上露出一个角的日记本,陈刚翻开读了起来:

2001年11月26日

如果你还活着该有多好,那么多的问题你就可以帮我解答了。为什么陈刚对我发那么大脾气?为什么温柔体贴的他现在变得脾气暴躁……

看到这些文字,陈刚越想越觉得窝囊,这两年来,他对刘春霞父母比对自己亲爹娘还好,对刘春霞更是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碎了,可她仍念念不忘过去的那个男人。

当刘春霞拖着疲惫的身子回来后,陈刚阴沉着脸,不由分说地开始在客厅摔桌子砸椅子,嚷着要去找刘春霞的父母评理,问问自己哪一点比不上孙然了。陈刚气愤地将日记本及情书摔到刘春霞面前,说“这些日记是怎么回事,你怎么给他写了那么多封情书,却没给我写过一封?”刘春霞说:“我都和你结婚了,心里只有你和这个家,以后我不写日记了还不行吗?你要情书,我写好了。”听完这话,陈刚的心突然舒服了许多,就不再吵嚷,只是督促刘春霞快点写给他。

两天后,刘春霞把情书交给了陈刚,陈刚打开一看“老公,谢谢你照顾我和我的家人,看着你为我妈劳累奔波,看着你忙了一天,却还要回家帮我做饭,心里非常感动……”看到只有薄薄的三页纸,而且都是干巴巴的日常琐事的记载,根本就没有一句亲热的字眼,陈刚觉得刘春霞只是在敷衍他。便气愤地将情书撕得粉碎,不依不饶地说:“你这写的是情书吗?去重写,不然我就去妈那儿闹。”

无奈之下,为了家庭安宁的刘春霞,只好硬着头皮再写,最后写了10页纸交给陈刚。陈刚数了数页数,仔细阅读了一遍,然后点了点头:“不错,这是这个星期的,下个星期再给我写一封!”

就这样,给丈夫写情书成了刘春霞每周要做的功课。陈刚只要心情不好,就会在外喝醉了酒,跑回来找刘春霞要情书。陈刚知道,刘春霞心里最在乎的就是她母亲,如果刘春霞不肯写,他就发酒疯吵嚷着要闹到医院去。为了息事宁人,刘春霞不得不忍受陈刚这种无聊而且近乎荒唐的要求,

刘春霞的父母看见女儿越来越憔悴,开朗的性格也变得孤僻沉默,便追问是不是陈刚对她不好。刘春霞心里很苦,却无法诉说,因为她这时已经怀有身孕。为了孩子,为了不让年迈的父母为自己操心,刘春霞只能为了保全婚姻而打碎了牙往肚里吞。她祈祷随着时间的流逝,等孩子出世后,陈刚会慢慢变好。

荒唐举止暴力升级,1000封情书索赔10万

结婚第二年,刘春霞生下了儿子,陈刚非常高兴,酗酒的次数也减少了。刘春霞以为陈刚这下放心了,不会再疑神疑鬼了。可没想到平静的日子维持不到半年,陈刚又发作了,而且变本加厉。

那是2003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刘春霞在超市碰到了陈刚的好友孙宪亮,便邀他去家里吃个便饭,孙宪亮正好要找陈刚说事就答应了。等到晚上9点,陈刚还没回,孙宪亮就离开了。

等到陈刚喝醉酒回来,见烟缸里有烟头,就质问刘春霞。刘春霞说是孙宪亮来过,谁知,陈刚竞啪的一下把烟缸摔在地上,说:“他孙宪亮专门抢别人的女人,这次竟然抢到我头上了,我这就去找人收拾他。”刘春霞赶忙解释,可陈刚不容她开口,就一巴掌扇了过来,吼道:“难道姓孙的男人你都爱啊,一个孙然还不够7”然后把刘春霞赶到了客厅。

第二天,红肿着双眼的刘春霞去医院看母亲,母亲看到刘春霞脸上的淤伤,问她怎么回事,是不是陈刚打她。这时陈刚走了进来,说“我要她不要骑自行车,看摔成这样。”刘春霞低着头默默无语。

一回到家,陈刚质问刘春霞是不是向母亲告状了。刘春霞忙解释说没有,可陈刚不相信,一个巴掌又要挥过去。刘春霞本能地抬手去挡,陈刚没想到刘春霞会反抗,抬腿朝刘春霞腰部就是一脚……

刘春霞重重地跌在地上,嘴和鼻子里的血喷了一地。陈刚提着她的衣领说:“你很久都没有给我写情书了吧,是不是不让你写,你就不爱我,跑去爱别的男人。今天晚上不给我写出10封来,你就别想睡!”说完,他把刘春霞拖进卧室,把门反锁。任刘春霞苦苦哀求,陈刚都置若罔闻。

这夜,被逼无奈的刘春霞忍着伤痛又坐到了桌边,面对纸笔,她觉得实在无话可写了,能写的以前都写烂了。可不写,明天早上肯定又是一场暴风雨。她一边流泪,一边写着言不由衷的情话,感觉自己如同生活在地狱里,生不如死。

翌日早晨,陈刚看到厚厚的情书,异常高兴,对刘春霞讨好地说:“老婆辛苦了,我为你做早餐吧。”刘春霞转过脸不理他,眼在流泪,心在滴血。陈刚一再这样,打了人后又拼命赔礼道歉。陈刚的情绪如此反复无常,让刘春霞的希望逐渐破灭。为了不伤害到孩子,她一直把孩子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

2003年冬,刘春霞的母亲弥留之际,拉着她的手说:“女儿啊,我知道你为了我嫁给陈刚后并不幸福,我错了啊!我当年不应该帮着陈刚欺骗你,孙然其实没有死……”母亲的一番话犹如晴天霹雳,在刘春霞的头脑中炸开,让她浑身战栗,泪如雨下。

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后,刘春霞在家整理母亲的遗物时,翻出了被父母藏起来的信。看着这些熟悉的笔迹,想着自己这些年走过的风风雨雨,她不禁泪雨滂沱,心中百感交集。而父亲也在一旁流泪,愧疚地说对不起她,这些年来,他和她妈妈都受着良心的折磨,看到女儿不幸福,更是后悔当年的行为。

知道真相后的刘春霞虽然心中有百般的遗憾和痛苦,却仍念在多年来陈刚对自己一家的恩情和夫妻感情,没有想到过离婚。陈刚却因为妻子知道了真相,更加对她不放心,又经常逼她写情书。如果刘春霞不肯写,他就会动拳头。最多的一次,刘春霞一天竟然写了12封情书。每次她写完后,陈刚又会像个小孩子一样百般讨好她。刘春霞觉得自己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再也经不住这种精神折磨。这些年,加上重写的,刘春霞一共为丈夫陈刚手写了情书千余封。

2004年7月,彻底死心的刘春霞提出离婚,收拾东西回了娘家。可陈刚坚决不同意离婚,认定妻子是去找孙然,要和情人旧情复燃,所以才要抛弃他,就天天上门哀求吵闹。无奈之下,刘春霞南下广东省打工。然而陈刚并没死心,仍然天天到刘家吵闹,还将刘春霞写的情书一一拿出来给刘家人看,说他不能没有刘春霞,要他们把刘春霞叫回来,使得刘家人不堪其扰。刘父就劝刘春霞先回来,解铃还须系铃人。

2006年9月,刘春霞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决她和陈刚离婚,并要求陈刚赔偿对她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想到自己要外出打工,居无定所,刘春霞没有和陈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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