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法律论文范文1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09 09:40:29154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一篇

经济法教学改革论文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面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因此,经济法的课程非常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要求知识的深度,可以作为学生法律的启蒙书,为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是各个专业都可以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同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 《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修。(二)提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

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

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二篇

内容摘要: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统一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为和社会观念的发展使国家制定法继续生成或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更适宜于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进步。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主义的弊端,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法律生成 理性构建 立法程序

从社会和国家互动的角度看,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法律的产生,形式上是创制的,实质上却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严存生(2002)指出:“法的产生也有个‘生成’的阶段,这个阶段是社会因法的需要,而产生法的因素的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葛洪义(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本文认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规范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司法机关进一步给予具体化并伴随社会进步不断发展的法律形成过程。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中心主义的弊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科学性、 性,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应然要求。

社会基本规则是法律生成的基础和价值准则

(一)社会基本规则的产生

社会性是人的天然禀赋。社会中的人要获得存活和发展就需要进行各种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形成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这种维系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秩序是某种规则的实现,社会内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调整人们之间生产、生活的基本规则的存在。狄骥把这些基本规则称为客观法。社会基本规则与人的社会本性相一致,可以说是社会内生秩序的另一种表述,当与国家制约形成的秩序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当与国家意志创立的法律规则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基本规则。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秩序是纯粹的社会内生秩序,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内生秩序和国家制约形成的国家秩序,社会基本规则和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之间界限模糊而难以区分。尽管如此,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必须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础,并体现后者的要求和价值取向。

(二)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

社会基本规则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蕴含于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之中,并通过这些规范表现出来。对于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格劳秀斯认为有两条,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付;霍布斯列举了十四条之多,并借用福音书上“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戒律,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存生,2007);罗尔斯则将其概括为两条正义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和众多思想家的观念不同,笔者认为社会基本规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在不同社会和民族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依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状况,可以把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基本规则概括为如下八条: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规则所约束,为别人制定规则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规则;信约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权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为与收益或惩罚相对称;限制权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的条件下推动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行为的做出应建立在理性的审慎考虑之上;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应以每个人机会平等最大化为前提;多元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均衡对待。

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是法律生成必备环节

(一)理性构建的主要内容及必要性

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发现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第四,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全面研究,进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时创制新的规范,推动法律的完善以不断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该阶段,就需要法学家群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总结历史上和国外法律的内容,总结其成败得失,把社会基本规则具体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开法学家的理性构建,这一阶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凭借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法律才能体系完整、概念精确、逻辑清晰、内容一致、理论自恰并与社会相适宜。

现代社会是法理型统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的法律应是通过专业法学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统化的法律。在宪政 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呈现多元化,法律权威的来源已经由权力的权威转变为理性的权威。法律要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和认同,就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说理,经受住各种怀疑和批判。传统的“神启”、统治者的贤达、世俗或宗教权力的权威都已不能使法律获得正当性,只有建立在社会基本规则之上的经过法学家理性锤炼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法学家的理性活动在法律的生成过程中就成为独立的必经阶段。

(二)中外法学家理性构建选例

从我国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长孙无忌等十七名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疏义”更是唐高宗通过“广招修律人”进行解释,是众多法学家智慧的结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时,由儒臣讲律,“亲加裁酌”,更用“大诰”来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罚趋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现,造成明律在许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罗马法》是典型的法学家法,并且五 学家的学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加以适用。可以看出,法学家的贡献是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获得世界影响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体程序

(一)编制立法规划

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不仅是对自身工作的规划,也是向社会各界公开将要制定何种法律,以方便社会成员表达意见,特别是方便法学家群体及时展开相关理由的集中研究,这是 立法、科学立法的应然要求。立法机关编制并公开立法规划应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阶段。

(二)起草法案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三篇

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师使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强。但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的学生认为老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进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可以。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更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可以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讨论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分析能力。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四篇

经济法教学研究论文

[摘要]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学方法与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学法已在多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在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会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互动。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在每个教学环节上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使学生身临其境,置身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学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将各种具体问题编写成案例带进教室,通过情景描述设置问题,再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交流,平等对话和研讨,对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案例教学通过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再次,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还学会了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能推动教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实践能力。因为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教师通过各种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对案例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适合教学需要的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些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上好每一节课,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用自如,才能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地点评、归纳、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4.启发性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诱人深思,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非常显著。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合理的运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闫燕:浅谈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

[2]吴思嫣: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探讨[J].商场现代化,.10

[3]陈拥军:小议案例教学法.

[4]吴敏等:案例教学法在财经类高职教育中的应用研究.,,04

[5]黄甫全王本陆:现代教学论学程[M].教育科学出版社,,07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五篇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及环境公害等问题越发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在立法层面,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首次在经济法领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需要。在学理层面,该制度的创设很好地弥补理论空白并促进学理体系的完善。目前,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并缺乏健全的制度体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其进一步完善。文章从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制度设计及建议等方面着手,对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

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诉权理论、法院角色、判决的既判力等方面与传统诉讼存在区别,其根源在于公益诉讼的理念在维护一种超越个人、关乎社会的利益价值,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表现形式、以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均凸显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观,这也促使“现代型诉讼”之称的公益诉讼与经济法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因而基于经济法上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公益诉讼即经济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但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在针对经济法领域侵权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会制约对经济层面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现有诉讼模式无法解决这一难题,因而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新型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优越性体现在,从民刑及经济这些不同的角度来尝试解决上述的违法侵权事件,使得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处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从而弥补了现行三种诉讼制度之间因不同诉讼程序切换导致的各种问题。

二、经济公益诉讼理论概述

(一)经济公益诉讼含义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一切个人或组织有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权利。譹訛经济公益诉讼的被诉客体为经济违法行为。国外以经济法和经济公益诉讼法为主要适用法规,国内在经济公益诉讼立法方面,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率先弥补了立法空白,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新的突破点。

(二)经济公益诉讼特征

经济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价值和独特性,其有如下特点:

1、目标具有公益性体现在其法益目标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它们的法益目标是典型的私益诉讼,虽然刑事公诉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或单位组织的具体利益而引起的。

2、主体具有开放性在原告范围上,直接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当然可以提起诉讼,而没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资格进行监督,当国家或者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损害的,也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成为原告。此外,被告的资格范围也拓展至所有对公益或整体的经济利益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

3.程序具有严格性由上述可知,经济公益诉讼的宗旨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因此,较之民事等私益诉讼,其在实践中的施行须具有更为规范和严格的程序,从而来实现其宗旨。如在诉讼中不允许随意撤诉等。譻訛所谓“无限制的权力并非好的权力”,适当限制诉讼主体的权力,有利于规范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从而保障良好的诉讼秩序。

4.作用具有预防性对于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诉权,而在另一方面,针对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潜在可能性的行为,也赋予当事人以诉权。根据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预防的作用,经济法层面亦是如此。该功能可以有效地帮助社会公众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害,维护多数群体的利益。由于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广泛性,因此其预防的效益也就更为突出和显要。

5.效力具有广泛性同理,该类违法行为侵害法益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公益诉讼所产生效力的广泛性,如同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其最终的判决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和广泛性。这种制度设计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资源和整体的社会成本。因一个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质,可以使其他被侵害权益的免于再次花费高昂的费用进行长时间的诉讼。根据乘数理论可知,当被侵害的对象数量越多,其可节约的资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会效益也越明显。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一)案件受理范围

区别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涉及领域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主要出现在国家经济调节方面,关乎国家或社会在经济层面的公共权益。其二,在涉及的当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而被告则往往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尽管部分案件表面上双方均为个人或组织,但一般仍因国家调节引起,且双方在经济、政治、专业水平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实力不对称。依据漆多俊先生的观点,案件受理范围可分为:

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2、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产业政策、国家计划、政府经济调节手段等方面;

3、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国家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

(二)原告主体资格

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

1、公民个人从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是由无数个单个个体组成的,社会公益也应当由公民个人来最终具体地实施和享有,只有当个体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才能更加高效、稳健的发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体范围应当予以扩张,这样才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让广泛大众参与到对该类行为的监督中来,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更有利于赢得诉讼,享受该制度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2、社会团体虽然宪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生活中双方在各方面实力差异,受害群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况,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可以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力来与强势群体相抗衡。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专业能力不足、资金缺乏、精力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还能使社会团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检察机关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的层面,检察机关都具有原告资格。从理论上讲,以公权制衡公权,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的基本模式。当行xxx行力突破法律制约的牢笼,侵害到国家或者社会的经济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共职能者,理应对行xxx力予以监督和限制。从其法律职权来看,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对此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具有行使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当然性。

(三)举证责任分配

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在政治、经济、专业水平、社会关系、信息来源等方面实力悬殊,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模糊复杂,如果片面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可实行举证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正当性,曾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举证距离说和危险领域说所论证。譼訛当然,针对一些特殊证据,受害者可以申请由法官、检察官收集或协助收集,并且还可以学习国外充分发挥专家在举证责任中的作用。

(四)诉讼费用制度

基于经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诉讼费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国外先进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规定譽訛:一是在费用数额上,针对不同类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划定不同层次的费用减免制度。二是在费用来源上,当原告为检察院时,费用可从国库中支付;当原告为个人或者组织时,原告败诉后诉讼费用可进行转嫁,比如设立相关保险及基金制度。基金可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库拨款、从胜诉经济公益诉讼费用或罚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会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须由原告主动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以及监督。

(五)奖励及惩罚制度

1、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为防止“搭便车”效应妨碍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公益诉讼的先进制度,实行对胜诉的原告予以奖励的政策。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有“损害赔偿三倍化”等制度。这些制度既能够在事后弥补起诉人的诉讼支出,也可以从物质层面给予民众以现实的和直接的支持,并给予其更多的信心。对此,我国可以移植借鉴,从而鼓励更多公民和组织加入到法律监督的队伍之中。

2、滥诉赔偿制度立法在给予该新型制度相关“优惠”,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须防范他人因私人纠纷而提起恶意的诉讼,最终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他人权益遭到损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坏等不良后果。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纳入滥诉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人,要求其承担各种费用,并赔偿他人或者社会公益所遭受的损失。从浅层次来看,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制约和规范,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从深层次来看,则是规范诉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从而维护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效果。

四、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中国特色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工业时代,在他们成熟的运行体制下,西方的经济及资本制度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在经济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也相当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违宪审查等领域。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工业发展相对较晚,经历的时期短暂,发展也不够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来主义”或全部西方主义,将他们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设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着重对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政府滥权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拓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

由上文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设计经济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时,应当对原告范围进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三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体来说,应当将公民个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纳入主体范围之中,从而使行使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这既是适应公益诉讼的特点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复杂多样的经济市场的国情的需要。国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以及“私人检察长”理论等,但不论是何种理论,在现实的立法中,都呈现出对主体资格予以扩大的趋势。因此国内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跟上国际步伐,设计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原告资格制度,以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自身改革以适应能动司法需求

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层面:第一,态度由消极保守转变为更加积极主动。这里的积极主动并不是说法院应当主动干预,主动要求他人参与诉讼,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诸如案件十分新奇,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或者案件影响重大、民众关注较高等的经济公益纠纷,而现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解决时,法院可根据立法目的,借鉴国内相似先例,或者参考学者学说等寻求依据和法理支撑,从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第二,对于案件新颖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当法官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或现有法律尚不完善时,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实践,引入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人才支持制度,综合参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案件特点,独立作出裁判。第三,开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于经济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泛,该制度恰好能够解决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此处所讲的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与上文所论述的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和滥诉惩罚机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于经济公益诉讼自身特有的诉讼周期长、取证困难、专业知识相差大等特点,建立起原告胜诉奖励等激励制度,给予他们充分的社会支持和物质帮助,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和诉讼热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钻法律漏洞,利用诉权侵害他人权益。因此,为了防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惩罚制度,对此权利的行使予以制约和规范。只有做到激励与惩罚相结合,才能确保经济公益诉讼的体制更为完善,也能有助于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能够从容地应对更多、更广泛的问题。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六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七篇

经济法与宏观调控论文模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吕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南风,(20).

[2]段凯.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10):191-193.

[3]粟一.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J].科技展望,2016,26(31).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八篇

摘要:粮食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首要基础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对保障国内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文章指出应当从经济法维度对粮食市场运行加以规制。应当加快制定粮食安全综合性立法、健全法律政策体系、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和健全粮食市场供销体系,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关键词:粮食安全;经济法;市场;保障

1粮食安全概述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74年世界粮食大会上提出:“粮食安全是人类目前的一种基本生活权利,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够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1983年4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原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提出了粮食安全的新概念,丰富了粮食安全的内涵,即“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物”。国内学者对粮食安全的分析主要从粮食总产量波动指数、粮食自给率、粮食储备率、按人口平均的粮食产量、低收入阶层的粮食保障水平等多项指标着手。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粮食安全是粮食供需平衡的延伸,一般用供需平衡分析后的粮食净进口(或粮食自给率)来测度。广义而言,粮食安全不仅包括全球、国家、家庭以及个人等多个层面上的粮食可获得能力,也包括营养安全。全球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与国际、国内的粮食生产及贸易息息相关,而家庭及个人的粮食可获得能力和营养安全则与家庭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存在密切联系[1]。本文所关注的粮食安全以粮食流通安全这一视角为重点,根据其效用价值分析,在从生产环节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中,历经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将这些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就构成粮食流通[2]。粮食流通作为粮食生产与消费的联结点,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和稳定粮食价格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2运用经济法保障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必要性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关于粮食的属性,理论界目前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的本质属性就是商品属性,它与“其他一般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价值上同质并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粮食业是弱质产业,粮食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买不到粮食安全,粮食市场容易失灵,政府必须矫治和弥补。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粮食作为每个人每天所必需的商品,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同时,其价格的涨跌和供需的变化对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一般商品,因此粮食安全需要国家运用法律对粮食市场进行干预。

我国在粮食安全问题上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首先,粮食安全立法严重滞后于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一是有关粮食安全的立法数量过于稀少。目前我国在粮食管理方面只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两部条例,而有关粮食安全整体的粮食生产、粮食流通和粮食消费方面的立法只见于少数法律具体条文之中。二是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属于法律效力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范畴,在整个立法效力体系中属于第三级别,粮食安全立法效力层次不高,既不利于粮食安全法制的整体建设,也不利于粮食安全的整体法律保障。其次,粮食安全立法易受国家粮食政策变化的影响,稳定性较差。,xxx为贯彻落实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但是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仅仅实施3年,《粮食收购条例》就因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而导致很多问题难以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式宣告了《粮食收购条例》的废止。19颁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同样没有摆脱被废止的命运。由此可见,我国粮食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讲已经占据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市场流通方向的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对于我国粮食安全法制化进程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需要经济法加以引导

首先,由于国有粮食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我国粮食市场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享受着其他主体无法享受的特殊优惠待遇,同时由于其存在政企不分、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了粮食流通主体的单一性和缺乏竞争;其次,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明,地方之间封锁严重,加之市场体系不健全,导致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从而出现宏观调控乏力的局面。而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有其内在的优势:首先,经济法可以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限制,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以及有效的市场竞争,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也应当纳入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从而实现粮食国有企业与粮食私有企业的竞争公平;其次,经济法可以对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进行调整,从而使经济人在进行决策时做出既有利于自身又有利于社会的选择;最后,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还可以抑制市场主体的盲目自利和“短视”弱点,从而使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

市场调控有利于保障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平稳运行

列宁曾经说过:“粮食问题是一切问题的基础。”可见,粮食问题在一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关系到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问题。粮食作为人们每天所必需的基础消费品,与国家经济安全紧密相连,保证必要的粮食产量和粮食储备,保证粮食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粮食流通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稳运行,不仅事关市场体系运转的稳定高效,对我国经济安全也具有全局性影响。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九篇

经济法基本原则如何确立的论文

摘要:为了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经济法,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是在经济法所调整的各个经济关系以及全部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必须遵循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本文将介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我国相关具体原则,以及经济法基本原则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

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经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巨大积极意义和重要推动作用。另外,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深入把握经济法内容、本质、特征,还可进一步明确区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界限,分析总结出经济法产生、发展规律,明白经济法是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

一、确立标准

(一)高度标准

法律原则的权威性决定其必然具备一定的“高度”,即法律原则需达到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目的功能。经济法基本原则同样如此,在汇聚经济法法律规则和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下,既要表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又要在内容上统领所有具体规则,且制定的经济法具体规则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与其相抵触,简而言之,经济法中相关具体规则就是基本原则衍生出来的。因此,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遵循一定高度标准,保证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性,且与经济法法律地位相适应性。

(二)普遍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其应当与经济法各制度切合,具有基础性地位。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到普遍适用性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在某些法律环节起作用,否则就不能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例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在特定法律适用时其指导,只是单纯的货币法原则、税法原则,达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标准。

(三)特色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顾名思义,其所指导的内容是经济法所特有,不是在所有部门法中通用的基本原则。在体现出经济法特色同时又满足其某些特殊需要,但又不排除其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共通之处。不能对经济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或是不属于法律原则的通通不能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不管纯粹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对经济起到了多么重大的作用都不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调制法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明确对经济调制规范的内容和程序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制定,除非法律明确授权给行政法规,否则只能由法律进行调整。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保留”原则形式体现,其主要是为了限制权力部门擅自干预市场经济,滥用权力,同时保证对经济合理、合法调制。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是指经济法中规定进行调制的`行为,首先来讲,必须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再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统筹规划,保证调控合理性的同时,还要兼顾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全部主体的法定权利都需得到保障。经济法的规制性和经济性是建立在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的,且与调制法定原则的遵守联系紧密。调控适度原则,重点在于适度二字,这就要求所有调控行为都要适度,包括行使权力、选择方式、周期变异规范等。

(三)调制绩效原则

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调制,能够确保绩效总量始终保持平衡,提升社会中总体福利。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领域中一种原则和普遍价值。现实生活里,不管是失调问题还是非均衡问题都屡见不鲜,想要达到经济调制最优绩效,与平衡协调是密不可分的。平衡协调既包括了宏观经济调整活动,也包括个体经济活动调整,同时还包括调整过程中各项相关基础性法律地变动。调制绩效原则,体现了规制调制行为平衡的必要性,它力图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设立一个协调杠杆要求。贯彻落实经济法调整中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必须遵循平衡协调和调制绩效,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终目标。

三、结束语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随着对经济法深入调查研究,且在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经济法相关立法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同理,在理解和指导经济法立法体系上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既需要从理论联系实际角度出发,还应从制度实践角度验证推理,最终才可能确立出被认可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出其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导向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洋洋,马雪.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博览,2015,(11):221+220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篇

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

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一篇

经济法教学改革理念分析论文

[摘要]《经济法》已经成为各大院校经管类所必修的科目,对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各院校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堂、轻课外的教学弊端,《经济法》教学需要不断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需求。文章主要从学生自主学习习惯培养、模拟法庭运用、项目实践活动策划等三个方面,对《经济法》教学改革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经济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在高校开展情况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门对经管类人才培养目标作出了改变,要求各大院校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为教学导向,相应的教学科目也应有所调整。在我国上百所高校中,绝大多数的院校都为经管类学生专门开设了《经济法》,一方面为了帮助学生积累关于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在日后的就业、创业中遇到经济纠纷,学生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顺利开展。随着《经济法》课程的开展,逐渐暴露出来一些问题,那就是教师过多关注理论知识的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经济法》中涵盖了多部法律,涉及上千条法律条款,而每学期《经济法》的课时数量十分有限,无法保证课程的顺利完成。为了缓解《经济法》教学的尴尬局面,许多学校都在积极探索教学的改革措施。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经济法》如今已经成为各大院校经管类学生的必修科目,其作为调整我国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重要法律条款的汇总,综合了许多领域法律条款规定,内容繁多复杂。《经济法》共有八个章节,其中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劳动法》,消费者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竞争法》,调整国家税收以及规范企业、个人纳税的《财税法》等多部法律的条文内容。而不同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修改,比如前几年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保法》,都作了许多方面的修改,这些使得学生的任务量加大,压力也随之增大,同时法律条款之间有些语言晦涩难懂,学生一时半会很难消化吸收,久而久之会加大学习的负担,不利于教学的改革。另外,《经济法》一方面会涉及许多专业的金融知识,比如《银行法》,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法》兼具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因而还需要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基础,对《民法》《宪法》《商法》也要有所了解,这样在理解一些专业的法律术语,例如“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时候才不会显得吃力,这对于经管类学生来说也具有挑战性。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

从法律内容本身分析:《经济法》课程中所包含的《竞争法》《消费者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是实践性比较强的法律条款,不经历实践锻炼,学生可能无法消化一些复杂的知识点。比如《票据法》中持票人的追索权,其中该法第68条规定了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可以对其中某个人追索,也可以对其中某几个人乃至全体追索。第69条又规定在持票人即为出票人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前手进行追索。这些语言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很多学生在阅读书本时可能被语言文字绕进去,此时如果教师邀请几位同学来讲台分别扮演票据债务人、持票人、出票人等角色,模拟不同情况下票据的追索方式,条款的内容则变得一目了然。从学生未来发展角度分析,国家所需要的是创新创业型人才,即所强调的是该学生不仅应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在实践中能灵活运用这些理论知识。例如在创业过程中,学生可能会涉及国家对创新企业的财税优惠,此时学生需要判断自己企业是否属于财税优惠的企业范畴,如何才能实现财税优惠等。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内容角度,还是学生未来发展角度,教师都有必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充实课堂教学的内容。至于在时间的分配上,笔者认为每节课能够有一道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为宜,可以帮助学生巩固近阶段学习的所有知识点。

(二)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在我国众多的部门法中,《经济法》的内容庞大复杂是众所周知的,因而经济法的教学工作需要以多层次化的内容体现出来。各个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学生未来从业需求,以及创新创业需求有重点地选择教学内容,使教学重点突出,层次明显。例如以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为例,日后创业中可能会多从事资源管理类工作,因而在《经济法》中可以重点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清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何解决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例如国贸类的专业,有部分学生在毕业后可能会选择自主创业,因而在选择重点学习的法律条款时则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等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

三、完善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为导向的改革建议

在厘定了《经济法》教学主要原则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只有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推动《经济法》改革。

(一)培养自主学习习惯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二篇

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三篇

一、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若干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

1.安全管理新思路

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2)体现保障安全的原则;(3)体现严格管理的原则;(4)体现与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一致性原则。

2.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四篇

浅谈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论文

一、当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不利于学生接受。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成绩较差,他们多是在升入普通高中无望的情况之下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都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中等职业学校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没有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的编排。以我校学生当前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为例,在一开始首先对经济法的一般知识进行了介绍,讲解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些相关知识。这些知识比较抽象、难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很难向学生讲解清楚,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模模糊糊,从一开始就形成了经济法难学的思想,导致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上不积极,课堂教学效果差。

2、教学模式落后,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许多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没有认识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以及新课改对课堂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在课堂教学中仍然采用单一的教学形式。教师在课堂上仍然处于主体地位,仍然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对所讲知识进行死记硬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本身学习能力就差,许多学生还存在厌学的心理。这样的课堂教学必然会使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更弱,使课堂教学失去应有的活力。在教学中,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一味地加快教学的速度,而忽视了对所学知识的实践。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成为了死知识,很难做到知识的灵活运用。这种教学模式下所培养出的学生也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够实现其办学目的。

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策略

1、整合经济法教材,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经验出发组织课堂教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已经有了一些经济生活方面的经验,并且对一些事物和现象有了自己的认识。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打破教材原有的编排顺序,对教材进行合理的整合,按照由易到难、先简后繁的顺序进行教学。在开始的课堂教学中,先选取学生比较熟悉的内容进行讲解;在每堂课的教学中,也注意把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经验结合起来,从学生的实际入手,让学生对教材中的内容理解得更透彻。通过教师的合理安排和精心设计,可以让学生从接触经济法知识开始就感到经济法知识和我们的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一门容易学习和接受的学科,为今后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基础。这样,学生在经济法课堂上的参与度会更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2、结合学科特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合理教学方法的选择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关键。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敢于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结合经济法学科的特点,精心选择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欲望的教学方法。教师要合理运用多媒体教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多媒体教学方式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由于多媒体融声音、文字、图形、动画等为一体,可以调动学生的多个感官,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挥现代教学手段的优势,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向播放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小案例、让学生观看一些法律类节目等,教师也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课堂教学,提高经济法教学的效率。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他们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同,因此,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对他们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教学上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名经济法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深入研究学生的特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合理组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专业人才。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五篇

摘 要:市场经济体系的固有缺陷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市场的无序和社会的两级分化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政府干预便成为必然。然而由xxx经济人xxx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为了控制政府失灵,主要依靠法律,尤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属性;社会公共利益;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理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用它可以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量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为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角色,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然而由xxx经济人xxx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况。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xxx市场失灵xxx和xxx政府失控xxx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

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xxx一极xxx。 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2]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六篇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作用[2]。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贸法律论文范文 第十七篇

健全粮食安全问题的立法

尽快制定粮食安全问题综合性立法,使保障粮食安全问题有法可依。目前,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水利法》等单行法律以及xxx制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之中。2月,我国首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面世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这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粮食安全的综合性保障作用。《粮食法》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综合性立法,如获通过,将是我国在粮食安全法制化进程上迈出的重大一步,也是完善粮食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契机。

建立长期保障粮农利益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1)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耕地面积决定了一国潜在的粮食生产能力。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郊耕地被城市化浪潮淹没,成为工业用地或房地产用地。大量征用农业用地,无节制地蚕食不可再生的耕地资源,不仅将严重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也将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耕地。从现行《土地管理法》出发,首先应当控制政府供地的总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其次应当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改革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于“农民集体”是一个虚幻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土地产权主体往往变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3],从而使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的时候钻了法律的漏洞,导致土地强制征用的合法化。要改变这种现象,建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规定农民为具体受益人,同时把现行强制性的行政征收行为转变为市场购买行为。(2)完善粮食补贴机制。国际农业发展的规律表明,在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以后,粮食安全与增加农民收入的关系问题是需要协调处理的重要问题[4]。粮食补贴在稳定和刺激农业发展、增加农产品产量和保障粮农利益方面具有促进作用。要确保粮农利益的实现,就必须完善粮食补贴机制:首先,应当稳定目前以综合性收入补贴、专项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使粮食补贴政策体系兼顾农民增收和保障粮食供给的双重要求;其次,逐步建立综合性收入补贴与农产品价格的联动机制,根据国家财力增加综合性收入补贴的资金规模,逐渐把补贴标准与粮食价格变化联系起来,提高补贴标准,缩小粮农与其他产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3)发展社会化服务,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粮食生产流通环境。要保证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政府必须为农民排忧解难,提供社会化服务以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和效益,包括及时提供可靠的市场服务信息,提供农用生产资料服务、科技服务、收购和销售服务以及加工、储运服务。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加强宏观调控,杜绝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控制化肥、农产品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过度上涨,以优化粮食生产和流通环境。

加大农业生产资金投入以促进农业产业升级转型

长期以来,我国粮食生产方式限于农户单户个体运作模式,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低,抗风险能力较差,且无法实现规模效应。这一长期历史现实导致我国粮食生产能力一直未能达到完全满足我国粮食供求关系的.状态。因此在我国耕地面积有限、气候条件多变的情况下,要改变这种状况、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只有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入手,通过加大农业生产资金的投入来发展高科技的现代化农业,促进农业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

健全粮食市场供销体系

(1)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的作用。中国传统的国有粮食企业是为适应高度集中的统购统销体制的计划经济而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缺陷在于:企业行政机构化;产业封闭化;组织形式非法人化;外部管理非法制化;收入分配平均化[5]。建立现代化粮食企业,应当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手。(2)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粮食企业进入市场参与平等交易。无论是从资本量、社会关系或是市场运作能力上看,个体粮商、私营企业与大型国有粮食企业都存在很大差距,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应当在政策上对粮食市场体系的新参与者加以倾斜,以保障弱势企业的健康发展。(3)推进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提高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现行的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和物流管理办法缺乏市场化机制,制约了粮食流通的发展。改善粮食流通条件,提高粮食流通水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①推进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通过对现有的仓储、加工、批发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和重组,加快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的发展。在各大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间形成从中心粮食批发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到连锁店的粮食流通体系,物流中心的形成将大幅度提升主销区粮食流通业的产业层次和资源配置效率。②提高粮食物流的技术水平,加大对粮食物流前沿技术的研发力度,注重引进先进的粮食物流技术以提高我国粮食物流技术水平。同时加强粮食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由灾害导致的粮食减产等粮食安全问题。

4结语

粮食安全问题作为事关我国经济安全的基础性问题,围绕其进行全面的法制化和政策性努力实属必要,不仅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良好运行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而探讨以规范市场运作体系、克服市场失灵为主要目的经济法对粮食市场运行的规制,在粮食生产流通全面市场化的今天,也是粮食安全法律保障的一个新思考方向和新趋势。

参考文献

[1]茅于轼,赵农.中国粮食安全靠什么———计划还是市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王耀鹏.中国粮食流通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3]肖顺武.论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基于粮食安全视角的解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4):59-64.

[4]姜长云.关于我国粮食安全的若干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44-48.

[5]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粮食安全问题[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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