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共1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28 12:40:36191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一篇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xxx民法通则》、《xxx物权法》、《xxx合同法》、《xxx侵权责任法》和《xxx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面请大家浏览一下关于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二篇

答辩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XX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南陵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X月X日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三篇

原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经常居住地: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抚恤金5万余元;

2、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房屋补贴2万余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银行存款3万余元;

4、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xx遗产无锡市xx新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母亲于xxxx年3月21xxx亡,xx死亡后,其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父亲于xxxx年11月17xxx亡。

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亲xx。xx已于xxx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xx。

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银行存款3万余元、房屋补贴2万余元、抚恤金5万余元、无锡市xx新村xx号房屋一套等。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均等继承,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四篇

原告:X。

地址:X。

被告: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要求确认无锡市锡山区房屋系顾XX遗产;

2、要求依法继承无锡市锡山区房屋。

事 实 与 理 由

顾XX、朱XX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顾某2、顾某1、顾X、XX。母亲朱XX于2001年9月20日去世,父亲顾XX于2019年1月6日去世。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老房屋为顾XX家中祖宅,该祖宅于2010年3月拆迁,分得无锡市锡山区房屋及拆迁补偿款3万元。顾XX去泾新村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登记在其孙子顾某3名下,顾XX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村委拒绝办理。顾XX去世后,四名子女协商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方式,顾X、XX自愿放弃继承,并写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书。顾某2、顾某1于2019年1月9日签署了《关于丰田苑45-301房子的协议》,约定由顾某1支付31万元给顾某2,上述房屋归顾某1所有。后顾某1办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顾某3声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不配合顾某1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五篇

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事故发生地点), 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XXXXXXX的车辆与原告(或原告驾驶车辆为XXXX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或车辆、财物受损);

本次事故经…………警察大队出具……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原告负…………责任、被告负…………责任;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

原告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在医院住院(门诊)治疗,累计住院XXX天,发生医疗费XXXXX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失XXXXX元。具体损失包括:

原告住院期间医嘱 1 级护理 XX天、2 级护理XX天,原告为此支付护理费XXX元(或护理人员发生误工费XXX元);

住院或出院后医嘱加强营养XX天,继续休息XX天;

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XX级,原告支付鉴定费XXXXX元;

原告购买残疾辅助器具支付费用XXXXX元;

原告受伤前工作及收入情况:从事……工作,月收入XXXXX元;因治疗发生误工损失XXXXX元;

原告因就医及复查发生交通费:XXXXX元

被告XXX已赔付XXXXX元或者救助基金垫付XXXXX元

被告驾驶车牌号为XXXXXXX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其中,交强险XXXXX元,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第三者责任险XXXXX元,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其他需要补充:

综上,原告提出上述请求。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六篇

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xxx民法典》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七篇

优秀的起诉状【例文一】:

一、格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同上)

案 由:(罪名)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 、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

事实与理由:(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址:

***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二、说明

1. 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对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使用的文书。

2. “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号码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 “诉讼请求和案由”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 “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 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优秀的起诉状【例文二】: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八篇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各原告及被告应当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为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房屋一套份额的1/2.

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占有的各原告应当继承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一套房屋的份额。

3.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王某富系原告的父亲,系被告兰某某配偶,系被告王某甲父亲,xxxx年xx月xx日王某富与某翠花结婚,并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19xx年王某富与某翠花离婚,后与被告兰某某结婚,直至王某富死亡,在王某富与被告兰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2015年x月xx日因病去世,在被继承人王某富去世后,被告将被继承人王某富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九篇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经常居住地: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抚恤金5万余元;

2、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房屋补贴2万余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银行存款3万余元;

4、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xx遗产无锡市xx新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母亲于xxxx年3月21xxx亡,xx死亡后,其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父亲于xxxx年11月17xxx亡。

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亲xx。xx已于xxx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xx。

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银行存款3万余元、房屋补贴2万余元、抚恤金5万余元、无锡市xx新村112号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均等继承,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敬礼!

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x月日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十篇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十一篇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闫尚伟、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6号。

负责人:代广生,该办事处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一、(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完全正确

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其“贷款”行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相互串通骗取国家贷款,三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其行为完全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犯罪的预谋、实施、赃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辩人没有参与,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以下原因,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是正当的:

1、二0十二月一日,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起诉xxx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处(现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本金800万及利息元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诉。

原债权人选择以合同起诉的行为对债权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受让人的中国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不能以民事赔偿进行起诉。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六项判决:“本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继续向严保兴追缴未归还的赃款,随案移交和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受害单位建行吉利支行。”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判决中所述的`“赃款”包含此次上诉人起诉的所谓本金6512500元,对本金及损失适用继续追缴程序并且在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按照《xxx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利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追回损失,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刑事追缴程序已按法律规定终结,所以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吉利建行与交四处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吉利建行的起诉。

被答辩人作为受让人从原债权人吉利建行取得债权,债权让与不过是债的主体变更而已,让与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内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作为受让人不能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法律对让与人(债权人)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对以后债权的受让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实认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以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所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同样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东方办事处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组织

只有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争议时才有权起诉,首先东方办事处必须有基本的证据证明其民事权益存在的合法性。

东方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债权是不存在的,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所签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当时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所以,债权转让的基础合同无效且根本没有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转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让与权根本没有发生,让与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没有权利可供让与,受让人当时也就不能基于让与合同取得任何债权。

受让人东方办事处没有取得债权,也就无所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三、东方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属对此“规定”的认识错误。

首先,本案中不适合此规定,此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并不适合独立的民事诉讼。

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三人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中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适用此规定存在的程序条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适用的主体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东方办事处”,有关“身份权利”按照《xxx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在债权转让中不得转让,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四、东方办事处无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东方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是因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的债权。

债权的让与是在保持债权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转该债权,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超越债权人,不得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

本案中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享有的权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违约金。

此约定对此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没有授予受让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诉权仅授予“被害人”,债权受让人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提起诉讼。

五、虽然在民事上诉中被答辩人称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适用哪些法律不当,且论述不清。

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也明显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此上诉理由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十二篇

1.原、被告相识时间:XXXX年XX月,相识方式…………;

2.结婚登记时间:XXXX年XX月XX日,登记地点:……

3.双方或者一方是否为现役军人:

4.女方是否存在怀孕及妊娠情况:

5.双方或一方第几次起诉离婚:

6.双方或一方是否有婚史:

7.起诉离婚理由:

8.离婚损害赔偿理由:

9.双方是否分居:……。自XXXX年XX月起。分居期间子女随XXX生活。

10.婚生子女:姓名XXX,性别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XXX,理由:…………;抚养费主张金额:XXXXX元,理由:…………;

原告月收入:XXXXX元,被告月收入:XXXXX元;

其他婚生子女及抚养主张:……

11.双方婚前财产情况:……

分割意见:……

12.夫妻共同财产

(1)不动产

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XXX,XXXX年XX月XX日,该房屋……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购买时价格:XXXXX元,现剩余贷款:XXXXX元,房屋现价值:XXXXX元。

分割意见:

其他不动产情况:

分割意见:

(2)车辆

车辆所有权人XXX,车辆品牌……,车辆号码XXXXXXX,现剩余贷款:XXXXX元,车辆现价值XXXXX元。

分割意见:

其他车辆情况:

分割意见:

(3)银行存款、现金

共计XXXXX。

分割意见:

(4)其他财产

分割意见:

13. 婚后共同债权债务情况:

分割意见:

14.其他。

综上,依据…………(写明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上述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不动产权利证书(购房合同)、车辆所有权证书;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十三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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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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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时,除填写本文书外,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时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本文书内容: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②申诉请求;③申诉事实与理由;④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四、加页用记录纸。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十四篇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民事继承纠纷庭审报告范文 第十五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 “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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