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精选12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14 09:21:391149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一篇

申诉人:郑xx,男,住xx县xxx乡xxx村

被申诉人:郑xx,男,住xx县xxx乡xxx村。

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县人民法院(xxx)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xx县人民法院(xxx)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申诉人)于xxx年8月4日毁坏原告(被申诉人)堆彻的沙坝,

致使xxx年8月16日发的洪水将原告两道铁丝石坝部分冲毁、433棵树木及林地冲毁,对此造成的损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虽然申诉人的确曾将被诉人“堆彻”的沙坝扒开过一个小口,但被申诉人所谓自己“堆彻”的沙坝并不是其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尽管那条沙坝的确是被申诉人“堆彻”的,但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

来自:律师戈哥>《再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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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二篇

检察建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1,证据1单上有其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吗?那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怎么知道林枚香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故青竹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损失的当事责任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青竹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此条款,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诉请中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而去年一审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那天,我申请的二位证人已到了法院,要当庭作证,见证其人参与此项并且过错的事实(新证2),但却被拒之法庭门外不让作证,为什么?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处

申请人:

2013年10月25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三篇

如果大家不知道怎么写一份调解申请书相关内容,那么了解学习一下下面的内容作为参考,首先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这篇文章吧!

最新民事调解申请书范文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11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12)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xx 2012年02月27日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精选民事调解申请书 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times;)民终字第times;times;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deg;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deg;~Шdeg;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侯某 被申请人: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事项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的租金36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日,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120亩耕地发展林果业,租金按每亩1000斤小麦作为租金,也可以折合人民币,并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年按每亩600元支付的租金,第二年按700元,以后由于小麦价格基本上都是六毛多,都是按600元支付的租金。2009小麦价格已经涨到元多,被告仍按600元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经过多次协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剩余的36000元租金。经查证,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已将该耕地转包给其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某xxx申请调解。 此致 县某乡xxx 申请人:郓城某乡行政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侯某 2010年3月12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四篇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一: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3篇申请人:罗沂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下罗村人,195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14,手机:***,固定电话:。申请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XX)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

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1%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并支付自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

13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月后违法裁定为

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XX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

XX年7月27日以(XX)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

),不

XX年12月13日(XX)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日以(XX)确监字第XX年5月1

3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 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XX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XX适用(xxx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

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岩法院赔委字第于XX年3月13日《(XX)

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xxx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1274字)申请人(原审原告):吕×,男,20xx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90011987××××0036。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号,电话:××××5279。

155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中心。负责人:唐××,电话:138××××5549。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申请监督请求: 1、请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都区人民法院(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由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双方履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无房产证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多交的费用以及主张权利而致的各项损失); 2、鉴于该案在法院判决后,现位于曾都区××××四楼4-1房屋已经被拆迁灭失,因此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已不可能,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元(自

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4月26日); 3、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协议,50000元且同时交付房屋。协议双方于当日交付购房款合计约定申请人所购房屋享有百分之百产权,并约定由被申请人保证为申请人办理好房产证。然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履行办证义务。申请人无数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协议为申请人办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在长达予办理。

14年之久均以各种借口不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致使申请人及亲属在就读、就业和其他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 20xx年5月,申请人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提供购房协议、购房款收据、双方主体适格等证据和违约金计算的法律依据。要求一审法院判令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履行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由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元。

54492(1261字)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

xx,负责人。

xx市xx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主任。

xx市xx街道

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xx市456号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x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

XX)漳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

xx市人民法院(XX)漳民初字

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xxx成清算组对

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搁置至今。

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

412462元已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申请人要求:

因此,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

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

xx市xxxxx街道办412462元及违约金(自

;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35条规定“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10日高检会[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

xx市法院(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xx年9月30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五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舍丹 职务: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净修禅寺

负责人:释义修

职务:主持 原审第三人:兴安盟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 职务:党委书记

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净修禅寺及原审第三人兴安盟职业技术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1)兴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1)兴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高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高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在200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双方是有买卖该房屋的缔约意思,但因被申请人当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故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待租期届满后实际买卖交易该房屋时再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因此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有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优先权和申请人租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条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双方才没有、也不可能在该合同中约定或载明房屋的交易价格(如果被申请人买得起又怎么会租,那你被申请人买不起我又怎么和你商量价)。一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在判决书中认定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150万元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书证的证明力要高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合同中都未写明的关键事实又怎么能够凭借几位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如果商定了价格就应当写,如果不写就是根本没有商定:其次双方当事人都有很高的法律意识,双方关于租金的数额都写的清清楚楚,又怎么会将几百万元的买卖价金协商好而不写入合同中。再次如果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那么双方都商量好了买卖的价格为什么还要签订租赁合同,难道被申请人愚蠢到了要花钱向申请人租自己的房屋,这种说法有违常理。结论就是几位证人根本不在场、也不知情,意图做伪证帮助被申请人达到霸占申请人房产的目的。可一二审法院都荒唐的采纳采信这些存有多处漏洞的证人证言来认定错误的案件事实,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一次性付款购买此房屋,如果被申请人按约一次性

向申请人支付巨额大笔款项,一审法院也可以勉强就此确定交易价格,事实上被申请人是分十几笔向申请人付款总计97余元(其中还包括31万元的租金),截至申请人向原一审法院提出反诉时被申请人也未履行这条明确的义务,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一二审法院却都视而未见。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原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中交易价格的认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价格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价格时,法院应依法处理。法院依据几份相互矛盾又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就定案的行为是不当的。原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不当,价格虽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价格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在房屋价格未依法、合理确认的情况下,即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原一审法院就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价格法院又按照什么计算出履行的义务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履行的百分比如何得出),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行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违反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本案属于争议数额较大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审理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被申请人利用自己的宗教外衣干预司法公正,导致一二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强行判决,目无法律的霸占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请再审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主张。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年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六篇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____19610402021. 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xxx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七篇

法妞问答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 族,身份证号码: ,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代理人: ,性别 , 族,身份证号码: ,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对方当事人: ,性别 , 族,身份证号码: ,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申请监督事项(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民终(或再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赤峰市 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 年 月 日向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申请监督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法妞问答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八篇

示范文书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经办律师按: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在一审胜诉、二审被判败诉的实际情况下,我接受原告方委托,向原告充分释明此案申请再审存在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如被裁定驳回,则可以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限期返还房屋为诉请另诉。)此民事再审申请书就是在此等背景下形成。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当事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案号:(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XX号,立案审查,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裁定,以三月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袁某红持有的合同原件及购房款收条原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规定,未采纳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驳回被申请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

一件民事案件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以及律师在民事代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作用,并非判决的本身,而是最终的结果是否为当事人认可或者接受。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丝XX村XX屋XX号。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九篇

民事监督申请书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两份裁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一审、二审、再审之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确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实施权益维护,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

民事监督申请书

相关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五年 月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十篇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厘米、字长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厘米、字长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xxx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xxx,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一0年十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证据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页

(诉讼人徐文勇)

文秘站刊出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十一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桂霞,女,68岁,汉族,住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341室。

被申请人:兰斯芹(兰斯琴),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赤峰市红山区鑫元小区1号楼442室。电话:

被申请人:寅旭,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不详。电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再审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对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二被申请再审人原系夫妻关系,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401室的房屋,原系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与其前夫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婚后取得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房,当时的产权为赤峰市轻纺工业产品有限公司与寅旭共有,1998年二被申请再审人经红山区人民法院(1998)红南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离婚,该涉案房屋个人部分的产权归被申请再审人寅旭所有并由被申请再审人寅旭使用,被申请再审人寅旭给付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房屋折款四万元。

二被申请再审人离婚后于2003年经房改,通过产权购买的形式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并由赤峰市xxx于2003年9月27日为其颁发了“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0080461号产权证书。2010年1月25日经被申请再审人寅旭申请,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对涉案房屋为被申请再审人寅旭进行了单独所有权登记,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31002037号”。2010年4月30日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将涉案房屋依法转让给郭树刚,2010年4月30日郭树刚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09979号”。2010年5月19日郭树刚与计素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了计素英,并于2010年5月20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于2010年5月25日将该涉案房屋登记于计素英名下,并为其颁发了“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17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10年5月25日申请再审人经赤峰市昭乌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计素英签订了该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以人民币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2010年5月26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5月31日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将该涉案房屋登记在了申请再审人名下,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2004号”据此申请再审人合法取得了座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的所

有权。

2002年11月26日二被申请再审人签订了互易协议约定由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以自己所有的蒙D16096号车辆对换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当时享有部分产权的该涉案房屋。因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所以2010年1月12日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与被申请再审人寅旭互易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协助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义务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于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名下。2010年5月5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后被申请再审人寅旭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依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兰斯琴与寅旭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红山区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1)红法执字第516号执行裁定书已将申请再审人已取得所有权的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

本案中依据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与被申请再审人寅旭签订的互易合同,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只能在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完全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享有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向其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权。然而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在完全取得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并未向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是在2010年4月30日将该涉案房屋转让给了郭树刚,后来郭树刚又转让给计素英,计素英又转让给了申请再审人且均依法进行了物权变更登记。此时,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对该涉案房屋已不再享有物权。同时,依据合同法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也便丧失了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向其履行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权,只能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事实上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之前的2010年4月30日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已将涉案房屋依法转让给了郭树刚,2010年4月30日郭树刚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09979号”。在此前提下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请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义务,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于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名下,即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已依法不能实现,从而其诉讼请求也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应对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但一审法院却未查清案件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判决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协助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义务。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申请再审人寅旭与被申请

再审人兰斯芹互易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已明知涉案房屋已被被申请再审人寅旭转让,所有权发生转移,已导致二被申请再审人之间的互易合同不能履行,却仍然错误的维持一审判决,最终至申请再审人的房屋被错误执行。所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再审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对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执行回转恢复登记为申请再审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张桂霞 2011年7月6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诉书范文 第十二篇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1

xxx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xxx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13年9月30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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