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优选11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05 09:06:05366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一篇

【基本案情】

2008年,A公司向某市某区法院诉请B公司支付共同承揽的项目利润分成,并出示了约定平分利润的《联合投资协议书》。B公司负责人薛某伟辩称该《协议书》系伪造,所盖的公司公章系A公司薛某鑫私刻。2010年1月11日,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B公司存在非备案公章,判决支付A公司项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历经数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判决A公司胜诉,并执行部分款项。2015年9月,B公司薛某伟在第三次再审期间以其公司印章被伪造向某区公安分局报案,某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侦查,但一直未侦查终结。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某中院作出撤销民事判决、驳回起诉的再审裁定,且执行程序被裁定回转;2018年3月,薛某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令。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2月,A公司薛某鑫以B公司薛某伟隐瞒事实、骗取刑事立案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撤案。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第一,调取原始章样重新委托鉴定,确保鉴定意见可采。第二,复核言词证据,证实薛某伟存在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调取关键书证并鉴定,证实薛某伟报案时隐瞒重要事实以骗取立案。第四,排除他罪可能,查明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

监督意见。区检察院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6月17日,针对怠于侦查造成严重后果等侦查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公开宣告。

监督结果。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撤销了B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于7月19日将整改措施及效果书面函告某区检察院。薛某鑫已向某区法院另行起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已经败诉或即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通过刑事立案,企图阻断对己方不利的民事裁判结果出现,严重干扰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独立调查核实工作,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切实维护受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二篇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通讯公司信号塔供电线路建设工程,该工程土地的使用权为某担保公司所有,建筑公司在未获得担保公司许可和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便在土地上架设电线杆。2019年10月27日,担保公司在进行清淤作业时,发现架设电线杆妨碍清淤,在向相关行政部门询问得知架设电线杆并未经审批后,为排除妨碍、方便清淤作业,将已架设的电线杆拔除。拔除过程中,造成了部分电线杆断裂。当日,某建筑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架设的数十根电线杆被推倒,造成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20年1月9日,检察机关收到某担保公司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诉材料。

调查核实。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调取案件卷宗,全面审查证据。经调查核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曾批准某通讯公司架设信号塔,但所占用土地属建设用地,还需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某通讯公司在未经审批,也未征得担保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便让建筑公司架设电线杆。担保公司为保证清淤工作开展,在寻求政府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将电线杆拔除。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担保公司主观上无毁坏财物的故意,该私力维权行为虽然不当,但仍属于民事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20年4月7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

监督结果。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撤案。

【典型意义】

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主观上须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本案涉事企业虽然给对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但其目的是排除作业障碍,主观上并不具有损毁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某通讯公司私自架设电线杆的行为侵犯了担保公司对土地的使用权。担保公司自行将电线杆放倒,是依靠私力排除妨害的自救行为,仍属于民事纠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并进行释法说理,促进涉事双方就相关赔偿和施工安排达成一致意见,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三篇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两个案例都涉及串通投标罪,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这不是差异性、选择性司法,而是实事求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不同情形区别对待的范例。”俞启泳指出。

据介绍,检察机关办理串通投标类案件,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统一司法思想,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既无不及,又无过度”。对于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强的,特别是涉黑涉恶、罪行严重、以及行贿情节恶劣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治,促进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

俞启泳举例说,典型案例“投标‘一手托多家’,法律应当如何出手”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处投标人串通投标和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或转包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坚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于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据介绍,在典型案例“依法不起诉,挽救11家企业”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情节轻重对于涉案的11家单位和30名参与人进行区别处理,对于其中没有犯罪前科、被动参与陪标、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四篇

公司串通投标不起诉案

——对合规整改取得实效的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2.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企业依法提起公诉

3.某行业多家企业制假售假系列案

——针对地区行业共性风险引导开展整体合规建设

4.马某拒不执行裁定不起诉案

——帮助涉案企业挽回损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撤案监督案

——严格把握追诉标准,为重大项目“搭桥铺路”

6.祁某、陈某受贿案

——从严打击侵犯民企权益职务犯罪,维护法治营商环境

公司、于某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案

——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依托大数据平台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

9.李某等人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

——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双向保护劳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

J公司串通投标不起诉案

——对合规整改取得实效的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J公司系大型交通工程施工类民营企业,孙某系该公司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总经济师。

2015年至2017年间,孙某代表J公司与其它投标单位串通,在多个道路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约定限制最低报价,累计中标金额巨大,损害招标人利益。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启动办案影响评估工作,经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公司在册员工6000余人,带动农民工就业约3万人,在国内外承担十余个施工建设项目;2.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风险,如监督执纪与业务经营“两张皮”、投标报价内部审批流程混乱、公司员工对串标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等;公司认罪认罚,自愿承诺合规整改。

2020年12月下旬,J公司制定初步合规计划。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专家听证会,对J公司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可行性,提出详细完善建议。当地成立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后,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第三方监管小组采用飞行检查、问卷访谈、模拟测试等方式,对企业合规整改实效进行监管考察。经过10个月的合规整改,J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全面修订经营开发流程和绩效考核细则,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得到有力改善,仅今年7月至10月,该公司累计中标项目57个,无一违规。

2021年10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再次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合规有效性进行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J公司合规整改取得实效,达到合规预期目标。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仅单处罚金,对直接实施串标行为的主管人员孙某已依法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J公司认罪认罚,企业合规整改取得实效,依法决定对J公司不起诉。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涉企经济犯罪等案件,主动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客观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条件,在征询涉案企业、个人意见后,及时启动合规办案机制,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经营风险点,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对合规整改取得实效的企业,依法作出从宽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惩处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合规计划,对有效执行合规计划、通过考察评估的,及时兑现刑罚激励政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二

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企业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侯某、宋某系口罩加工生产民营企业L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侯某、宋某二人未经合法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组织他人在租用的民房内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合计80余万只,并由侯某通过微信以个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个人所有。

另查明,2019年4月,二人注册成立L公司,注册自有品牌商标,生产自有品牌口罩。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侯某、宋某假冒注册商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开展办案影响评估,通过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公司在2021年1月至7月纳税35万元,用工16人,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侯某系L公司实际控制人,L公司虽不涉嫌犯罪,但公司相关设备曾被用来生产涉案口罩,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后续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风险。

2021年8月2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企业送达法律文书,经L公司申请,引导企业围绕商标规范使用开展合规建设。企业随后提交合规计划,承诺在建立商标合规使用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先后三次对企业开展实地考察监督,发现企业一直未有效执行合规计划。合规考察期满后,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企业合规计划基本停留“纸面”,尤其是未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商标管理有效整改,最终认定合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

检察机关审查采纳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认定该企业未通过合规考察。2021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以及L公司未有效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对侯某、宋某提起公诉。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注重合规的实施与监督,对在考察期内有效执行合规计划、通过考察评估的企业,依法兑现从宽处理的刑罚激励政策,但对合规整改敷衍塞责的,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经过考察发现,企业虽有部分整改,但合规计划的核心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三

某行业多家企业制假售假系列案

——针对地区行业共性风险引导开展整体合规建设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5月,Z市某行业商会先后有13家企业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某国外品牌商品,其中8家企业受到行政处罚,5家企业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相关涉罪企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万元至万元不等。案发后,涉罪企业和9名涉罪人员均认罪认罚。

【检察履职情况】

Z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坚持“轻轻重重”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数额、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因素,对1家企业及4名人员不起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4家企业及5名人员提起公诉,提出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系列案时,通过调查发现,Z市该行业有相关企业50余家,其中部分企业存在关联性,如居中介绍、互相提供图纸、提供产品包装等,并且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生产管理环节犯罪风险点突出等问题。为此,检察官分别走访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行业商会以及涉案企业,调查该行业整体开展合规建设的意愿,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该行业商会了解合规政策后,就全行业开展合规建设表示出强烈意愿并牵头落实。

商会向Z市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报备后,自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行业合规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在合规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商会确定首批7家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组建了合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行业合规公约,讨论行业合规重大决定问题,监督企业落实合规政策;制定了行业员工合规行为准则23项、知识产权管理专项制度9条。

在检察机关建议下,Z市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扩大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跟踪该行业企业合规整改,评估合规计划落实情况。期间,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与该行业商会联合开展合规巡查,对7家企业完成巡查10次,发现共性问题15个,发出《违规告知单》9份,持续推动商会成员企业实质化整改。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时,应注重从类案或系列案件中发现共性问题,分析梳理所属行业、领域企业是否具有共性风险,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整体合规建设。本案合规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发挥行业商会牵头、自治作用,引导商会在内部成立专门的合规机构,建立统一的合规计划、合规标准,从而促进成员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完善自身制度,有效弥补企业独立开展合规建设能力不足,实现合规成本最小化。

典型案例四

马某拒不执行裁定不起诉案

——帮助涉案企业挽回损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马某系三家民营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

2012年4月,马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后经法院调解、裁定,马某应偿还刘某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共计65万元。但马某一直未履行执行裁定确认的还款义务。

另审查发现,2010年至2012年,马某因企业资金周转陷入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套路贷”陷阱,巨额财产被非法侵吞,致使长期拖欠400余名职工1500万元社保费用。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马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后,认为马某长期逃避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但经主动调查发现:1.马某既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是涉黑案件的被害人,其不执行裁定主要因为巨额财产被非法侵吞。2.马某的公司尚在生产经营,且主要依靠其本人拓展业务,若对其继续羁押,企业生存难以为继,数百名职工也将失去工作岗位。检察机关在马某家属代为偿还65万元欠款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将马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把本案与涉黑案件一并审查,协同推进;采用民事监督手段,建议法院优先保障企业职工权益;与法院沟通协作,制定涉黑案件财产处置清单,促成法院将涉黑案件的查扣赃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社保费用。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马某认罪认罚、案发后已执行裁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也要保障企业及职工权益,防止因经营人的违法犯罪而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职工权益受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变更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人的强制措施、追缴返还企业被黑社会组织侵吞财产等手段,有效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保,在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步保障企业生存发展。

典型案例五

F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撤案监督案

——严格把握追诉标准,为重大项目“搭桥铺路”

【基本案情】

冯某系路桥建设工程民营企业F公司雇佣的吊车司机。

2021年4月29日,市属重点民营钢铁企业T公司为保障30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委托F公司承建T公司门外路段路桥改造项目。5月25日下午,冯某负责拆卸该路段临时桥面板,在操作吊臂回转过程中未与邻近的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导致高压线路隔空放电短路,造成T公司六个分厂断电停产,部分机械损坏。

当日,T公司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为由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履职情况】

立案三个月后,F公司与T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但公安机关一直未对该案作出最终处理,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2021年9月3日,F公司、T公司先后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撤案。

受理申请后,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查清直接经济损失。案发后,两公司自行核损为万元,与报案声称损失差距较大。为确保损失认定客观真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后经评估损失金额为万元,未达重大责任事故罪10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2.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经实地调查,了解到F公司具有国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员工200余人带动1000余人就业,事故发生后F公司员工因害怕追责频繁提出辞职或者转岗,导致涉案路段施工滞缓影响T公司重大工程进展。3.当面听取被害单位意见。T公司表示F公司已全部赔偿损失,希望能够尽快撤案,保障双方公司利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F公司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侦查机关一直未作出处理结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应依法监督撤案。后检察机关邀请xxx、xxx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拟监督撤案公开审查听证会。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撤案意见。9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案件撤销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延伸检察职能,向企业发放安全生产风险提示,针对F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F公司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目前,T公司门外路段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重大项目工程顺利推进。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侦查监督案件中,要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严格把握追诉标准。对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及时监督撤案。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发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遂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形成多方共识,案件得到妥善处置,避免企业陷入诉讼困境,帮助企业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分析研判涉企案件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防范违法犯罪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典型案例六

祁某、陈某受贿案

——从严打击侵犯民企权益职务犯罪,维护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祁某,系某县地方融资平台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某,系祁某朋友。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间,祁某与陈某共谋利用祁某审批民营企业借款的职务之便,在A公司借款给全国500强民营企业B公司过程中,由陈某出面,在约定的融资利息外,向B公司索取额外“好处费”合计2626万元,该款项后被祁、陈二人均分。

【检察履职情况】

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祁某受贿案调查时发现,陈某与祁某共同实施索贿行为,属于共犯,而监察机关尚未对陈某立案调查,遂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对陈某进行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开展主罪复核,发现在移送事实之外,祁某、陈某还存在向B公司另行索贿260万元事实,经退回补充调查,依法追加认定该笔犯罪事实。鉴于祁某、陈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民企合法权益,案件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

案件办结后,针对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国资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济往来的监管力度,健全政商交往机制,构建亲清政企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4月11日,某县国资办书面回函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

【发布意义】

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借款是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扶持帮助的重要渠道。对融资业务中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严查细审、依法严惩。本案中,祁某等人利用审批民营企业融资的职务之便索取巨额贿赂,加重民营企业融资负担,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检察机关通过追加认定共犯、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依法从严打击侵害民企合法权益行为。

典型案例七

N公司、于某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案

——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基本案情】

N公司系销售化工产品的异地民营企业,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4月11日,本地区经营医疗用品的民营企业B公司向N公司购买熔喷布生产原料,并预付货款十万元。因N公司相关生产原料售罄,于某遂告知B公司相关情况,并积极寻找其他替代货源。后因替代货源无法满足B公司生产要求,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N公司因已向上游供货商支付替代货源履约保证金,双方就解除合同退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4月17日,B公司向本地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当日以B公司被骗为由刑事立案并冻结N公司账户。

【检察履职情况】

于某以公司账户被冻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受理该申请后,全面调阅侦查卷宗,多次询问证人,并及时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查明以下事实:1.侦查机关冻结N公司账户内15万元已超过可能的涉案金额。公司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系因客观原因而未能达成实际交付,双方属于合同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犯罪。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现有员工十余名,因被刑事立案及账户冻结,资金往来受限,目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就违规超额冻结问题向侦查机关制发书面纠正意见,侦查机关于次日对该公司账户解除冻结。因N公司可能不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后经当面沟通,侦查机关认定N公司无犯罪事实,于2021年5月11日决定撤销案件。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受理涉企案件监督申请后,不局限于申请事由范围,而是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对不当立案的,应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同时重点审查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发现有超数额、超范围、超时限冻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企业不受不当追究。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涉企合同诈骗案件,综合考量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同时监督侦查机关纠正不当的涉财产强制措施,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典型案例八

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依托大数据平台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L公司系一家塑胶制造企业,赵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L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赵某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发货单、入库单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24万余元。后L公司申报抵扣了全部税款。

2020年3月27日,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L公司、赵某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托自行建设的“惠企慧控”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的方式,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经调查了解到: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赵某还担任即将上市的某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该公司近五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纳税20余万元。公司、赵某均无刑事、民事、行政等负面记录,连续13年坚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从宽处罚情节,且L公司正常经营,能解决员工就业,有一定社会贡献度,拟对L公司和赵某不起诉。后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1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L公司、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检察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企业围绕财税申报等方面建立完善18项工作制度。经检察机关及税务机关等部门联合考察,L公司的合规建设通过验收评估,某区人民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充分考量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罚。随后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涉税案件企业合规工作衔接办法》,建立刑行衔接长效机制。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可协调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整合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征信、刑事行政处罚等数据,形成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办案影响评估,为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参考,并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将相关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注重与行政机关配合,推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量合规整改效果。

典型案例九

李某等人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

——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双向保护劳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市A公司总经理李某、员工韩某等8人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李某在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8人辞职及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骗取公司公章,私自出具授权委托书,冒用公司名义委托韩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参加仲裁,与自己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后李某又冒用公司名义委托自己作为公司代理人与韩某等7人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劳动仲裁委据此出具8份仲裁调解书,确认A公司需支付李某等8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46万元。2020年4月,李某等8人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法院立案后冻结了A公司银行账户。A公司发现虚假仲裁情形后,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1.调取8起仲裁案件卷宗,查明李某等8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实为韩某电话,韩某代表公司签收8份仲裁应诉材料。经审查,8起仲裁案件的调解金额均大幅超出法定标准。2.向A公司调取李某的公章申请使用记录并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管理人,认定该8起案件存在骗取公章实施虚假仲裁嫌疑。3.对李某等8人分别询问,李某、韩某承认恶意串通向公司隐瞒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后又骗取公章冒用公司名义签订虚假仲裁调解协议。4.调查了解到因法院执行中冻结了企业银行账户,导致资金无法周转,对该民营企业疫情后复工复产造成了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韩某为获得超过法定标准的补偿金,恶意串通,骗取公章虚构代理关系,实施虚假仲裁。2020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送提示函,向劳动仲裁委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上述虚假仲裁情形依法处理。

后劳动仲裁委撤销原仲裁调解书,法院终结该8起案件的执行。2020年8月,经劳动仲裁委重新审理,李某等人与A公司达成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3万余元,目前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本案共帮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33万元,A公司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劳动者参与的虚假仲裁时,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该系列案件经重新仲裁双方达成了调解,实现了劳动者和企业权益的双向保护,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因该系列案件系企业高管向公司隐瞒重要信息,骗取企业公章,虚构代理关系实施的虚假仲裁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检察机关主动充分履职,深入调查核实查明事实,推动了仲裁机构撤销虚假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为企业挽回了损失,推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有效落实“六稳”“六保”政策。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五篇

【基本案情】

申诉人周某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负责人。

周某某经营的公司是某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核心供应商,年纳税额上千万元,公司有员工500多人。2002年8月,周某某成立某塑钢制品配件厂,至2009年底已有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另高息向他人举债人民币300万元左右。期间,周某某个人消费支出巨大,另需支付高额利息,实际已资不抵债。然而,方某某仍以企业经营需要和归还高息借款为由,让周某某替其担保借款。2010年6月17日,方某某又以归还高息借款为由,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同年7月27日离开当地。

【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9月9日,周某某向该市公安局报案,该局决定立案侦查。2014年8月20日,方某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9月24日,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于2016年5月23日对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某某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立案复查,查明方某某公司存在“两套”账目,证实方某某提供的公司报表系虚假报表。方某某在其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周某某人民币900万元。另,调查发现本案除周某某外还有其他受害人,新发现三笔诈骗金额合计396万元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将新调取到的证据材料移交给市公安局,并监督该局重新立案侦查。2018年9月6日,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6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0日,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方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对申诉人周某某进行了公开答复,周某某主动撤回申诉。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诉人系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因本案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500多名职工的就业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细致复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进一步补强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有力证实犯罪,最大程度保护受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六篇

【基本案情】

系A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维修等业务,王某在B省、C省等地成立了经营范围相同的关联公司。

几家公司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模式为,B省公司负责低价回收旧的服务器、硬盘等电子产品硬件,A省公司和C省公司负责测试,测试后发现能够正常使用的,进行数据清除和外观清洁处理,后装箱包装,在包装箱上粘贴自行打印的含有原品牌LOGO的黑白标签,最后以二手商品对外销售。旧商品上原有的商品标贴、防伪贴等保持原貌,不作处理。

【案件办理情况】

因有关公司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王某及公司员工共28人抓获,并于2018年12月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等28人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机关审查认为,王某等人在收购和出售二手商品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其在商品上冒充他人品牌,也没有将旧商品翻新作为新商品出售,其在外包装上使用原品牌LOGO标签主要起到的是标识区分作用而非假冒注册商标,故认定王某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对王某等28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典型意义】

二手商品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对于只是销售二手产品,没有翻新、改造、冒充他品牌等行为的,属于原产品的自由再买卖行为,不涉及商标侵权,亦不涉嫌犯罪;对于收购二手产品,改变其外观、功能、结构后再出售的,应根据改变程度,看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判断是否合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公司,实地查看工作流程,深入了解经营模式,进一步查明基础事实,最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充分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企业正常经营提供镜鉴。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七篇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经营的某机械厂厂房因属违法建筑,被当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迁。某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厂房内被切割拆除的机械设备也未予返还。此后,李某等3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其机械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03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强制拆迁后,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诉讼达4年之久,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李某等3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八篇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经营的某机械厂厂房因属违法建筑,被当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迁。某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厂房内被切割拆除的机械设备也未予返还。此后,李某等3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其机械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03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强制拆迁后,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诉讼达4年之久,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李某等3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

【案件办理情况】

李某等3人认为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于2019年9月20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取法院卷宗和相关执法单位强制拆迁时的书面资料,向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了解诉求,查明了申请人的起诉确实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拆迁部门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确实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强拆后拆迁部门进行了补偿,但申请人因设备被切割拆除运走,无法继续经营,一直上访、诉讼,其目前主要诉求是要求返还拆除的设备;而拍得案涉违法建筑所在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被申请人的上访问题困扰多年,帮助存放设备的企业则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来看护设备。为增加审查透明度,检察机关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推动该案所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多次与申请人释法说理,讲解法院裁判的合法性;与政府沟通协调,指出相关部门拆迁行为存在的问题,促成双方和解。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与行政机关签订和解协议,取回了被拆除的设备。持续近6年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推动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了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为其他民营企业排除困扰,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开发建设和投资经营。此案的圆满解决,化解了个案争议,平衡了各方利益,展现了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担当”。

典型案例权威解读

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发布的十二起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受到与会人员点赞。

十二起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记者就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采访了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案件承办人。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九篇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崔某、吉某等人在获悉某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杨某等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各自派公司资料员统一制作商务标书串通投标,最终中标2个标段,涉案金额3900万余元。中标路段主要由陈某、刘某分包施工。工程于2018年底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案件办理情况】

该案因被实名举报而案发。2018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A公司等11家单位、陈某等30名参与人立案侦查。2020年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陈某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涉案单位和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区别处理。2020年5月,检察机关对提出犯意、实际操作、有前科的陈某等6人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的11家串标单位和犯罪情节轻微的24名参与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陈某等6人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判决后陈某等6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对于串通投标的提意者、组织者、主要受益者以及职业陪标人、专业居间介绍者,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没有犯罪前科、被动参与陪标、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强招投标监管、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检察建议和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相关主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同时,因该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涉案企业和人员众多,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连线等方式组织了公开听证,听取xxx、xxx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慎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案例范文 第十篇

【基本案情】

本案主要涉案人员徐某系无业人员,刘某系A公司某县分公司总经理,陈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系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

2016年10月,徐某、刘某商议共同出资竞标工程项目,并雇用工作人员负责财务、项目管理、标书制作等事宜。2017年11月,徐某、刘某、陈某共同商议借用公司资质投标某街道“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EPC项目,并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均由陈某承建,徐某、刘某从项目施工中获取利益。之后,三人以A公司、B公司,以及陈某借用的C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陈某还联系到三家具有EPC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作为上述三公司的投标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三人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以提高中标概率,并在评标前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左某等人,让其在技术标评分时给上述公司打高分。后A公司以亿元的报价中标。预中标公示期间,因其他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而复评,刘某、陈某等人又多次到出借EPC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在地开具证明,并通过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左某等人要求其在复评时维持原评标结果,最终该项目维持了A公司中标的结果。

经查,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徐某、刘某通过相同手法,即借用资质竞标工程项目、统一制定投标报价、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高分并给予财物、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他人或通过投资方式从项目承建中获得利益等方式,先后中标6个项目,共计金额7亿余元。

另查明,徐某、刘某等人为实现中标目的,给予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左某等人财物,共计77万余元。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系由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多家民营企业连续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以徐某、左某等9人涉嫌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于2018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人提出,徐某等人所犯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等人实施的串通投标报价、贿赂评审专家的行为,分别侵犯不同客体,触犯不同罪名,应对这两个行为数罪并罚,并据此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徐某等人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左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标评标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存在欠缺,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相关部门采纳检察建议,通过强化按月排查等监管措施,堵塞行业漏洞,净化招标投标市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处和平等保护相结合,通过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市场主体,更好地保护广大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存在的招标人虚假招标或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或转包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招标、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依法惩治其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有效惩治和预防招标投标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将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推动行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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