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范文2015推荐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01 08:54:05170

刑事申诉状范文2015 第一篇

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

一、欠款民事起诉状的范文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东莞市××区××路××号××室,联系方式:13*********。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市××区××路××号&......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保外就医的申请书格式

XX监区:

我是XXX(申请人)姓名,的因XXXXXX(罪名)被判处XX刑X年,现因XXX(病名或原因),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保外就医。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月X日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保外就医申请书的写法为:1.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2.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3.写明申请事项,申请事项要直接、明确;4.写明事实与理由,申请理由要围绕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书写等。法律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xxx、xxx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刑事申诉申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

刑事申诉状范文2015 第二篇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此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裁定做出抗诉决定。

申诉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附:1、原审、终审裁定复印件;

2、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3、渝公高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

4、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自诉人的报案材料和刑事上诉状

6、杜出具的所谓50万元“劳务费”收条;

7、20xx年4月28日当天,周在重庆大世界茶楼给自诉人出具的250万元欠条;

8、吴、蒋洪的证明材料;

9、周长举在石桥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

刑事申诉状范文2015 第三篇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杜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刑事申诉状范文2015 第四篇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四方井三巷4号,电话:123456789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卷烟厂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诉人:(一审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诉人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东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年1月28日)(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不服,2007年7月份向衡阳中院提出申诉,2009年1月16日衡阳中院以(2008)衡中法刑监字第9号(以下简称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诉如下: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级要求,终结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审查甄别案件当事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请持新证据向所属中级法院反映,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日

请求事项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周XX无罪。改判申诉人周XX,高XX不承担民事责任。驳xxx事诉讼。

1. 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写假事实,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2. 一审误认定证据。

3. 二审更换送鉴材料制造鉴定结论,遗漏本案证据。

4. 衡阳中院和高院驳回申诉是要解铃还必需要系铃人。

事实与理由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法院开车载着主审法官刑事庭长,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左耳鼓膜原穿孔处已修复。”

湖南省祁东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长主审法官,合议庭,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误认定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审祁东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原告人唐先明仅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阳就诊过,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元的错误判决。

(详情见(2007)初刑初字第5号祁东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唐先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依据临床医学常识,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难以愈合,外伤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现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

上诉期间,唐先明对祁东法院一审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XX正是根据祁东县公安局法医对上诉人的鉴定才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正是凭这一鉴定认定被上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交纳的120元鉴定费不予认定有何道理?

祁东法院即然认定2006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明显写假事实:(2006年10月15日症状同前继续住院,2006年11月6日出院后门诊治疗15天,唐先明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出具虚假鉴定书。祁东法院且认定是违法的,并没有认可。为什么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上午,祁东法院刑事庭长主审法官要求等人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纤维耳镜图来证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呢?

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鉴定所法医帮写成重伤,妄想能得到七八万元钱,法医要求到祁东人民医院照CT扫描,祁东法院明知唐先明CT10630号扫描显示:左侧乳突发育不良,气化不佳,乳突骨头密度增高,内有片状高密度影,意见:左侧慢性乳突炎。

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周飞达检查唐先明左耳就说:“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耳内骨头都突出来了。”等录了音。

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祁东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贺友国把电脑耳镜图调出来就说:“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旧伤”等录了音。

祁东法院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华医院作:耳硬化症晚期混合性聋听力曲线检查;唐先明和妻子到医院治疗妇科病,月经不调;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周XX,高XX承担呢!

(祥情见祁东法院(2007)初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第9页第二段:根据CT扫描报告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侧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并没有受到被告人周XX打击,经检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聋,因此唐先明的左耳听力损失不排除病理性损害的可能性,发现这一疑点后,本院曾于2007年1月19日责令唐先明在3日内预交鉴定费复鉴,但唐先明拒绝预交。唐先明于2006年6月21日在祁东县中医院就诊的处方清单及药品说明书:以证明唐先明案发前患有中耳炎。)

三被告人不服祁东法院刑事与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并出4000元鉴定,写好委托事项申请要求鉴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时间及形成原因。

2007年3月31日衡阳中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原告人经湘雅医院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

二审耳镜检查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显出了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人民医院重照耳镜图‘左耳鼓膜已修复’的弄虚做假的真面目,奸险毒辣。2007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两口子从长沙火车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更换送鉴定材料制造鉴定结论,把送鉴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毁灭证据。衡阳中院判决撤销申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万余元。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69号判决书提起申诉,衡阳中院2007年7月17日对申诉人答复:“申诉人周XX没有刑事了,周XX,高XX只是民事赔偿,你们到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干部说:“刑事没有了,民事不抗诉。”一个多月后,衡阳中院裁定69号判决书其中有错误字句。

2007年11月13日,申诉人向衡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审查申诉人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处理意见,申诉人周XX交上诉状期间已超过,对刑事部分不服应当向祁东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申诉人按衡阳中院告知向祁东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诉状。

2008年10月份,衡阳中院对民事部分认定:因为鉴定程序确实存在三个方面的瑕疵,鉴定事项与申诉人委托鉴定事项不一致,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唐先明,有更换送鉴定材料记录等,衡阳中院愿意调解,周XX,高XX赔偿元,减去3万元,申诉人不接受这个调解方案,衡阳中院申诉立案庭长,2008年10月29日写函,要求申诉人把刑事与民事再审申诉状交到祁东法院。衡阳中院最后对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均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9年祁东法院向祁东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高XX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69号判决书办理情况汇报称:衡阳中院已撤销申诉人周XX刑事了,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元,只执行12200元,余款28000元由祁东法院财政赔偿了,第四,祁东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其申诉立案事项。第五,在高XX家附近联系一个“线人”一旦高XX有外出上访进京,即应立即向本院报告。)

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阳中院,2011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虽本院在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鉴定时,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虽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愈合后,又穿孔的事实,但几次鉴定结论认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为外伤形成,故在不能改变祁东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XX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联系,且你们对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刑罪,并赔偿唐先明经济赔偿一千余元,并未提出上诉,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根本没有任何责任人的签名盖章,这样驳回申诉人的申诉来掩盖原审判决的缺陷,这样驳回申诉明显是告诉申诉人原审法院误认证据判决方法是错误,解铃还需系铃人,是祁东县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审判事项,依法要求原审法院改判。

2013年湖南省高院领导来祁东县法院对申诉,上访案件调查时对申诉人说:“高院对你们的案件很重视,高院驳回申诉也是对你们好,提醒你们重视这些字句的含意,现你们向祁东法院起诉或申诉再审。”(当场有县法院法官在场同意的)

再回头看,2008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东法院执行局长办公室哈哈大笑说:“人人说我脑子灵活聪明,像过去的申红脸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你们也要走五六年才会赢,”祁东法院执行局长要求唐先明写保证书:“保证高XX此案在上诉成功后,上级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我赔偿被告多少人民币)保证我自己主动交到县人民法院,不需作强制措施。保证人;唐先明。2008年元月10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及第16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没有达这一法定证明标准:

第一 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属于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

根据权威医学教材及耳科专家意见,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表现有六个方面:

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脐部,面积2平方毫米。

二是穿孔大小,成人的鼓膜大小通常为9mmx8mm《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77页》。

三是穿孔形状。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出具的书面意见:外伤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状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椭圆形及肾脏形状。

四是耳鼓膜紧张部是纤维软骨头环嵌于鼓沟内。(无法击穿孔)。

五是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外耳道可有血迹或血痂,穿孔边缘可见血迹,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样液流出。《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六是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讲: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耳内嗡嗡大响,耳朵听不见或听不清。

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显与医学教材与专家意见不相符。

祁东县人民医院纤维耳镜检查报告写:左耳鼓膜紧张部中央可见不规则大小约4mmx5mm新鲜穿孔。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耳膜穿孔形状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紧张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脐延伸至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可见圆窗屋:证明耳内保护圆窗屋第二层膜也烂穿了。)

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积为20平方毫米呈椭圆状的孔洞,不是裂缝形状。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长和宽占了整个耳膜长与宽近一半,约为整个耳膜面积的三分之一,而且位于鼓膜紧张部中央。

总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都与外伤性穿孔的医学特征相左,反而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常合并存在慢性乳突炎》紧张部穿孔二种类型一致《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56页》。

第二. 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长期炎症导致左耳膜穿孔。

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属实。

事发前祁东中医院给唐先明开过治疗中耳炎症的处方。祁东县人民医院10630CT扫描报告单的结论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观察该片之后出具书面意见称:该片左右两侧乳突发育不对称,CT扫描报告为左侧慢性乳突炎,长期炎症致该侧发育不良。

由此可见,唐先明的左耳乳突发育不良,长期患有炎症导致耳膜穿孔。

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而修复,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是病变性导致耳膜穿孔。

根据医学知识,一般外伤性新鲜穿孔3-4周内就会自然愈合《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但本案的事实却与医学常识相悖。

刑事证明是严格的司法证明。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能够正确判断:2002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华附一医院作过耳部肿瘤脑干听见诱发电位检查;2006年11月2日CT 10630号扫描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自鼓膜脐延伸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病史与症状)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复后,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张纸被击一下或用钢笔戳一下能够成为4x5mm大椭圆形孔洞的事实。以便排除陈旧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伤性穿孔成为唯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本案定案依据湘雅鉴定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主体,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

湘雅鉴定并不符合上诉要求。

一是委托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同,属于超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二是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并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换送鉴材料,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内容存在不合理的涂改行为,该涂改是实质性的;四是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特别是鉴定人资格的内容;五是该证据没有开庭质证。

所以,湘雅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排除。

2006年9月14日耳镜检查显示所谓穿孔。4个多月后,即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耳镜检查结果是:左侧耳膜已经“修复”。再过2个多月,即2007年3月31日,重新鉴定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并见钙化薄膜,锤骨头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没有自愈合。

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属病变性穿孔。

综上所述,铁定如山的客观事实阐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属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xxx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证明不合法,不确实,不充分,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并改判。

附:1.唐先明检查耳镜图,鉴定情况质疑;

2.本案所有检查,鉴定。

3.耳科权威医学知识。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申诉状范文2015 第五篇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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