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文(精选十二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25 07:38:02224

工伤认定范文(篇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认定范文(篇二)

申请人:xxx,

性别x, xx年xx月x日出生

民族x, 籍贯,住xxx市xxx街

身份证号码:xxx, 是xx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xx公司, 地址: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x(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x公司职工,于xxxx年xx月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在xx岗位工作。在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发生xx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xx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现已住院治疗xx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x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xx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xx

------------------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请求事项:

依法认定申请人xx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xxx县土地征用整理储备中心于20**年二月二十八日将xx村土地整理工程发包给xxx建筑有限公司,在整理过程中,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年五月十日聘用申请人xx到其工地上做工.20**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请人xx在抬石块上车过程中,因踏板翻滚导致xx从跳板上翻落下来,造成申请人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腹部外伤,腹腔内出血;2外伤性脾破裂;3失血性贫血.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x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

工伤认定范文(篇三)

大家都知道,在上班期间受到的伤害,某些是可以进行工伤申请的,对于工伤申请的期限,我国是有相关规定的。以下是关于工伤赔偿申请期限,欢迎参考!

一、工伤赔偿申请期限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

工伤认定范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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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叫小d,女,1969年生,xxx党员。xx年7月武汉冶金建筑专科学校(现武汉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给排水专业毕业,分配至丹江口市自来水公司至今。

一、近期从事的主要工作

2、技术管理工作:供水接管重大供水方案和图纸的审查,及竣工决算审核。

3、工会、共青团、计生等工作:主持了文艺节目、职工技能培训的编排、组织、实施,以及老年支部、共青团活动的开展,特困职工看望、慰问,典型事迹材料的起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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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涉及供水安全、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水价调整、十二五供水规划、行风评议热线、夏季供水水质等各项事件的汇报材料和应急方案的起草。

二、病发及治疗情况

因工作和项目各项推进需要,长期加班加点熬夜核对设计图纸、整理项目处理方案、编写上报材料、筹备文艺节目方案等,2010年12月27日终因睡眠不足体力不支晕倒在工作现场,被120送往医院急救。当晚CT检查轻度中风,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脑梗塞,住进丹江口市医院神经内科。2010年12月31日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关心,送往十堰太和医院神经内科治疗。2011年1月24日出院在家休养,又出现惊恐、少言、幻觉、社交恐惧等严重精神抑郁,大脑反映迟钝,思维发散,精神恍惚,记忆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显下降,身体体力不接。2011年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医院急救。2011年4月3日,因全身水肿、血压持高再次住进市中医科院治疗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养的近4个月时间里,身心经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说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亏公司领导、同事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但给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经济和护理负担,四个月个人支付医治费用已达万元,而后续治疗的时间、费用及大脑、精神、工作能力的恢复等还遥遥无期。

三、工伤认定请求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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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GB/T 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工伤赔偿管理办法及标准》(一)、(二)、(三)、(五)、(六)(七),本人请求给予工伤认定及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工留薪、护理费、一次伤残补助金共计60752元。

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小d

申请日期:

工伤认定范文(篇五)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八月**日,住**县合镇*村*.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153*33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县土地征用整理储备中心于**年二月**日将*村土地整理工程发包给*有限公司,在整理过程中,*有限公司于二**年五月十日聘用申请人到其工地上做工x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请人在抬石块上车过程中,因踏板翻滚导致从跳板上翻落下来,造成申请人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

1腹部外伤,腹腔内出血;

2外伤性脾破裂

3失血性贫血.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此致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二**年七月**日

工伤认定范文(篇六)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书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xx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xxx县土地征用整理储备中心于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将xx村土地整理工程发包给xxx建筑有限公司,在整理过程中,xx建筑有限公司于二oo八年五月十日聘用申请人xx到其工地上做工.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请人xx在抬石块上车过程中,因踏板翻滚导致xx从跳板上翻落下来,造成申请人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腹部外伤,腹腔内出血;2外伤性脾破裂;3失血性贫血.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x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

工伤认定范文(篇七)

申请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职业:生产线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楼,电话:.

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职务:局长

电话:邮政编码:518031

案由:申请人对深圳劳保局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不服,现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2月份应聘进入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年8月3日,申请人接受公司指定,参与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跳绳活动.在活动当中,甩绳者没有协调好节奏,申请人被绳子钩住绊倒,被送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左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左肘关节皮肤挫伤,受伤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现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医生的结论是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经构成伤残.

申请人于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通读认定书,丝毫不能让任何一个正常人信服该认定书的合理性.撇开本案内容,仅就该认定书而言,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属于工伤的案件,得到像本案这样的结论认定书,无论怎样,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工作人员不负责的认定书,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复议等,浪费的不仅当事人的时间,更是国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进而导致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提高,进而影响到国家工作部门的形象,这一切均源于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专业水平不高.并且,或许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释: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严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法学理论功底较深的专业人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给人的印象只是一个在物质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体而已,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样形象!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公司指定行为,在公司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公司员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动,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公司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xxx《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公司(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在由公司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受到了伤害,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公司经理等的认可.该活动的组织主体是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活动目的是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创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员工活力和工作热情,从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动最终目的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据查证属实,公司生产部门组织该活动,已成惯例,每年都举行一次.即这种做法并不是个别部门的临时性决定,而是公司内部具有规律性的活动.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门活动的最终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个部门,部门利益的扩大终究是公司利益的扩大.并且,作为常态化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受到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部门的否决,其一直举行下去,说明公司是知道并支持该活动的.,活动的费用都由公司来承担并报销,更能说明公司对于该活动的举行是持支持态度的.不能出了问题,就将责任推给公司部门,进而免除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国家立法的本意.

申请人在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该活动,即表明是在执行公司行为;公司指定的地点是公司董事长私人住所的篮球场.受伤的原因是在执行公司跳绳比赛中,受甩绳者的牵绊摔倒致伤.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司以及劳动xxx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转嫁公司风险的现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进行纠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导致由无辜的劳动者独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从财力,还是从抗拒风险的能力以及恢复力来说,都处于弱势.一个无辜的、从农村出来怀揣着美好梦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龄,却需要承受对其一生都将产生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这是这个社会所应给她的答案吗?申请人理解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其核心在于盈利,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公司组织的活动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拥有强大财力的组织者——公司,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或许公司可能认为,其已经为申请人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本案中,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其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且,该公司自申请人年2月份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书后,公司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请人补签年2月份的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申请人签字日期倒签至年2月份,否则公司将单方解雇申请人.在这种强势压力下,申请人还有什么能力来抵抗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结论书之前,劳动部门已经知道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可是,申请人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行为.相反,现在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有走完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要求解雇申请人,态度嚣张至极.申请人已经陷入到生活的绝境,精神近乎崩溃,难道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结局吗?这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吗?申请人不敢想象!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年8月3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范文(篇八)

工伤认定申请书

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3日上午8:00左右,江苏星晨高速电机有限公司金工车间刘培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当时立即告知本车间负责人xxx,公司金工车间负责人xxx同志立即驱车将其送往马桥卫生院,经医生诊断为:髌骨断裂。 现申请工伤认定,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江苏星晨高速电机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13年6月3日

尊敬的市劳动局:本人:xxx,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0月3日;现住xxxx。本人于xxxx年x月xx号左右为xxx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从xxx年x月x1日开始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当时的工种是炉前工,主......

工伤认定申请书山阴县劳动局:我叫李炳达,男,1955年3月生。我于2011年9月开始在华夏煤业打工,开始在井下当把鈎工,后在场面开震动筛和皮带。本人在工作期间,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甘于吃......

工伤认定范文(篇九)

工伤认定申请书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叫梁文生,男,现年63周岁,娄底市工商局退休干部。 本人于1992年4月3日早7点40分钟骑单车上班遇小车紧急避险,弃车摔伤腰椎住院。出院后不到一年又患病毒性脑膜炎住院,因第二次住院被迫中断了工伤认定时间,到患脑膜炎出院时已超过“工伤认定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的时效规定。(本人认为患脑膜炎原因与工伤引起的免疫力下降有关)之后曾对人事、民政、劳动三家咨询,均已超过时效,工商体制改革,省直属单位应由省有关部门受理为由婉谢。对此,我本已心灰意懒,直到2009年夏,煤气公司退休邓经理因在部队受伤,在地方工作十多年后,该公司被新华联买断,作为遗留问题他去原部队弄到病案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退休后才享受到伤残待遇。他的鉴定也已早过时效尚可补办,我的情况与他相似,更何况我是第二次患脑膜炎住院才超过时效的(第二次住院前曾到民政部门咨询得到认可,在收集证据时患病住院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第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最多不得超过20年”之规定,我的时效应当在患脑膜炎出院后继续有效。有关部门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责任不在本人。

一、负伤经过

1992年4月3日早晨7点多钟,我骑单车去工商局上班。 1

我沿12栋至9栋的院内便道中线靠左的马路上急驰,经9栋与地委正门十字路口时,突然发现一辆小车拐弯向我方向驰来,我急忙刹车,撒手从单车上跳下来,摔在水泥地上。只觉眼前一黑,瞬间失去知觉10多秒钟。醒来时,只觉得背椎钻心地痛,特别是吸气时更巨,只好张开嘴巴吸气。送到医院后,躺在担架上,又冷又痛。第一个到现场的是现副局长李日先同志。由他在门诊部做完一系列的检查后,才办妥住院手续,记得骨科床位紧张,加床在相邻的五官科过道上,几天后才进病房。确诊为L

1、L2腰椎压缩性骨折和线形骨折。

入院后,食欲差,大小便不通长达五天。其中第一次解大便是我局干部刘建雄用肛塞引出来的,小便不通,憋得慌,是采取尿通扦管引出来的。

白天由单位轮流派人值班,我家属侄女负责一日三餐送饭和通宵守护。为了不影响局里干部工作,我坚持出院搞家庭病床。局里派了8个身强力壮的人用担架送我回家,我印象中记得有陈晓交、朱加荣等人。二个多月后,用双拐锻炼,3个月后试着丢掉双拐在院中扶樟树一棵棵挪动。不久便放弃全休,坚持上班了。

二、患脑膜炎再度住院

1993年初,我突发高烧,高烧达40℃,在地区卫生局一楼的妇幼保健站看门诊。吃药、消炎、打点滴,一连5天高烧不退,把黄胆水都呕出来了,第5天晚上,在技监局工作的同学石沛云来我家,见我又黄又瘦,五天没吃东西了,立即背我

打的到地区人民医院看急诊。门诊说是重感冒,吃点药、打吊针就行了。我要求住院,那个值班护士说:“你们机关干部硬是不同一些,连个感冒都要住院。”我见她不肯开住院证,只好打郑延硕副院长的电话,郑院长和值班医生通话后,才开住院证明住院。

住院一周,还是做感冒治,我已不吃不喝十天了。人一下子瘦了10多斤,持续发热在39℃—40℃之间,脑袋象有千万支钢针扎我,正在命悬一线的时候,中山医科大学毕业的谢兰桂大夫从门诊轮换到内科,又正好负责我病床。她认真查看了记录,吃惊地说:“如果是感冒,早该好了,建议马上进行腰椎穿刺,抽骨液化验确诊。”并吩咐护士待化验结果出来立刻送她。化验单来后,果然是病毒性脑膜炎。她松了一口气,说:“好惊险,再拖几天,可能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在她的精心治疗下,我才一天一天好转出院。出院时,谢大夫说:“不到一年,你造成腰椎骨折和脑膜炎再度住院,而且都是大病,身体免疫下降,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你去疗养休养

二、三个月,这样对你的身体恢复好些。”我感动地说:“你是我的救命恩人,疗养就算了,自己在家注意营养就行了。”

出院后,还是留有后遗症。表现在记忆力下降厉害。如炒菜常忘记放盐,煮饭常忘记放水。记得有一次我亲自买了两张5月13日去北京的火车票,却在5月12日带保姆去乘车。我进卧铺,见座位上有人,且座位号相同,就找列车员理论,最后一查日期,原来是明天的票,待我下车时,车已启动,保姆

带着行李在硬座厢内开走了。好在我女婿姐夫是车站公安,急忙打电话给475次列车长和益阳站,我女婿马上开车赶到益阳,到晚上十点多钟才回到娄底。

我弟岳父与我表弟都叫梁经煌,在弟岳父80大寿上,我举杯敬酒时称老人为“表弟”,我弟提醒我喊错了,我还喊了两句“表弟”,弄得大家很尴尬。

再一个表现是言语有时不受大脑支配,把话说出来后,才意识到讲的不是场合,不符合场合内容,我家属说是脑膜炎后遗症副产品——癔病。

出院后曾到地区医院复查过几次,医生说:“上次患脑膜,可能留有点轻微的后遗症,中医治疗,今后注意用脑卫生,加强营养,会逐步向好的方面恢复。

三、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漫长过程

1、一开始,我并不知道这是工伤,还以为是交通事故,我到交警咨询时,交警说:当时你们并未报案,我们也没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现在过大半年了,叫我们怎么办?听你刚才介绍,是你违反行人非机动车靠右行走的规定,并且车子并没撞到你,是你自己摔伤的,你应负90%的责任,司机最多负10%的责任,这个事情你们自己协商解决,我们不便出面。

2、我腰椎负伤住院时,同病室有一个住了三个多月的农民,他骑摩托车与出租车相撞,交警认定他负30%的责任。他的右大腿、小腿两处同时骨折,动了手术,两处上了钢板,一年后拆钢板时还要来住院,他出院时鉴定为最轻一级残废。我

没动手术,也没上钢板,住院时间和住院开支都只他的六分之一,他只能算十级,我肯定够不上评残等级了,故放弃了伤残评定。

3、1992年底,在一次同学的聚会上,蓝田广播站谢全根告诉我他从电杆摔下致残,认定为工伤,我才想起我也要算工伤。大约在93年1月份的某天,我到民政局咨询,得到答复是可以算,并告诉我认定程序、材料、证据等事项。我首先想到的是与此事有关的小车司机,可是他不愿意提供书面证明,到第二次找他,他才同意,但要我写,他签字。之后不久,我患脑膜炎住院,把事情忘了,待到想起时,已过时效,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都不受理了。

4、1997—2002年,工商系统体制改革,人、财、物划为省里,上述三家均以“你们省管单位应由省里认定”为由婉拒。

5、2009年,受到原煤气公司邓经理指点,重燃希望去咨询人事局答复:“只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一级工残才受理”。民政局优抚科谢科长答复:“今年发文,工残6级才受理,且到2010年8月1日止。”劳动局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颁发的,我局机构是2007年成立的,只受理2007年后的工伤评定,此前的不管。”工伤鉴定办罗主任:“你的是省管机关,应由省有关部门认定。”

四、关于时效问题

1、我认为,时效应该从伤者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算起,我确知是工伤的时间是受伤当年的年底(到民政局咨

询时得到的肯定答复时算起)那个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完全在时效范围内。

2、本人患脑膜炎再次住院,被迫放弃了工伤认定申请证据的收集和申请,这是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认定时间应该顺延。

3、劳动、民政局部门在我第二次住院后,以“超过时效不受理”婉拒,应该说是没充足理由的,之后一拖17年,这个责任不应由本人负责。

4、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第条之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时效,追诉时间长达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乃至今天,都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我的工伤认定仍然有效。

以上申请,恳请市局、省局领导会商有关主管机关受理,不胜感激。

申请人:娄底市工商局退休干部梁文生

2009年12月16日

抄报: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

附件1:地委机关大院示意图

附件2:鉴定时效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间计算参考表 附件3:小车司机证词

附件4:地区人民医院内科副主任管床医生证词

工伤认定范文(篇十)

工伤认定申请书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年XX月XX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广州市番禺区XXXXX饮食店职工,于XXXX年XX月XX日被招入该饮食店,担任XXXX。XXX年XXX月XX日下午约XX点钟,申请人在该店内摔倒,致使申请人XX受伤。申请人受伤后,立即在XXXX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XX,后转入XXXXXX医院治疗,仍诊断为XXXXXXX。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认为不是工伤,特向贵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XX

2012年2月14日

工伤认定范文(篇十一)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范文(篇十二)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xxx。

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xx,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xx)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xx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xx)第07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汪学明于20xx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

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长一职,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为学校师生提供饮食,因此,别人休息的时候正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大概在8点多,学生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准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转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厕所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应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被申请人仅根据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以下说明:

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申请人在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张,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xx年8月至10月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称并不认识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xx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南京xx公司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xx公司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xx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xx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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