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共18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3-13 12:34:5625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篇

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2篇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但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外,其他公诉案件要求“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且依照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主要证据”指的是“定罪的证据”,由此看来,辩护律师能够接触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律师在卷宗中几乎无法看到。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3篇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7、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不同的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也不相同。

如果是公诉案件(指公安、检察等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了。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自相关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是自诉案件(指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4篇

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服务的职责。律师的一切行为都是依照法律和事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律师要努力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罪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提供给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律师所有的辩护工作都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律师不能满足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同时,律师也不能包打诉讼,保证辩护成功。律师的工作是提出正确而有效的辩护意见,并不是对案件做出决定。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5篇

根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定,侦查及起诉机关应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有关资料,起诉时移送的证据资料也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经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特别是有些辩护人难以取得或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因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就应根据六部委《实施规定》第13条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方面的证据材料。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6篇

刑事案件经历侦查、预审及审查起诉阶段后进入审判阶段。现代的控辩式刑事审判形式,客观上要求辩护人不能按过去法院职能审判中那样,只是从控方移送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中提炼出辩护观点进行辩护。

职能式审判中辩护人的侧重点在辩论阶段,主要通过法庭辩论来实现辩护价值。控辩式审判则有所不同,辩护人的辩护重心已从法庭辩论转至庭审质证。根据一事一证、一质一辩的举证规则及一切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能用作定案依据的规定,庭审质证在控辩式审判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辩护人在质证时对控方的举证闭口缄言放弃质证,那么在法庭辩论时即使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也绝对无法从证据角度推翻控方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因此,控辩式审判制度不但要求辩护人注重法庭辩论,更要求辩护人重视庭审质证。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7篇

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制度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犯罪事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过程中应对该多起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举证、质证。但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时间安排较为紧凑时,控方甚至个别法院也默许控方采取合并举证方法,即将相关证据由控方一次性举证完毕,于是客观上导致辩护人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质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遇到合并举证时,辩护人应及时予以指出,建议合议庭告知控方采取一事一证一质方式开展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合并举证方式不符合控辩式庭审质证程序。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8篇

简单地说,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刑事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罪。因此,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称为“犯罪”,更不能称为“坏人”。因为很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可能被法院判决无罪。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9篇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1.不能超越权利范围。

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的身份,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2.不能违反会见纪律。

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3.不能泄露秘密。

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_、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0篇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1篇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对于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对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3.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4.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

5.其他情形的被告人拒绝辩护

(1)第一次不需要理由→重新开庭后再拒绝的,可以准许。

(2)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3)案件类型

①一般案件(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可以拒绝2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1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4)具体程序

①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③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④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2篇

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帮助哪些没钱聘请律师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都必须无偿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3篇

律师是指获得专门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在相应的律师工作机构(通常是指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律服务人员。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

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第二,作为专业人员,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平、诉讼技术水准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

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4篇

1、尊重事实。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身份或地位、特殊性,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定透彻,往往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表达,作为律师要全面地分析问题,多与办案单位接触,争取对全案有全面的了解。

2、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但可以分析案件处理的几种情况,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3、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多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要站在律师解度,帮助当事人及其亲属分析问题,不能误导当事人及其亲属,要让他们少走弯路,这一点对很重要。

4、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可以跟检察官、法官交流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但一定客观,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于法有据。

5、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刑事年龄、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视同自首的几种情况)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注意表达方式和适用的场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6、如果是死刑案件,一定要注重证据是否全面和其人身危险性,如果证据全面就侧重人身危险性辩护;如果人身危险性大,就侧重证据的全面性。法院如果认同其中一项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辩护要点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刑事犯罪类型,所需要进行的辩护要点也是不同的,但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情况,其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需要针对当事人的相关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辩护处理。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5篇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具体程序

(1)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律师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不论是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还是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后,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6篇

作为一名律师,大家都曾经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认为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_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

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7篇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很多诉讼权利,比较重要的权利包括:

(1)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既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也可以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取证。

(2) 会见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与他们通信。

(3) 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卷宗材料。

(4) 出庭辩护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5)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异议,等等。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 第18篇

1.禁止范围

(1)绝对禁止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A.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

B.被宣告缓刑、假释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相对禁止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_的现职人员;

这些人员由于职务和工作的关系,往往与办案机关有密切关系,为了防止这些人员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滋生腐败和不公正执法,故不能担任辩护人。

②人民陪审员;

③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④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⑤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上述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3)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4)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5)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注意审判人员任职回避,主要有以下两点:

①法院人员任职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②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任职回避有例外,即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2.人数

(1)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阅卷权

(1)许可

①辩护律师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②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2)内容

①阅卷的时间:

a.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b.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察院、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可阅卷。

②阅卷的范围:

a.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检察院、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律师申请查阅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③阅卷的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3.会见、通信权

(1)许可

①辩护律师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②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2)内容

①3证会见:辩护律师持3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②会见安排时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证辩护律师在4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国恐”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值班律师在“国恐”两类案件侦查中会见在押的犯靡嫌疑人,也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无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受书;

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④会见的目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⑤会见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⑥翻译随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

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⑦通信权: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4.调查取证权

(1)亲自取证的主体:辩护律师(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

(2)调取的方式:

①亲自收集;

②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3)亲自取证:

①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即检察院或法院许可;被调查人同意);

②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即被调查人同意)。

(4)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5.提出意见权

(1)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速裁案件审理、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获得通知权:开庭3日之前。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8.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9.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救济权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2)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

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

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3)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11.知情权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区别:

(1)会见权;

(2)阅卷权;

(3)无调查取证权。

1.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3.特定证据开示义务(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4.保密义务

(1)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包括不利于委托人的犯罪细节),有权予以保密。

(2)但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追究辩护人犯罪的程序

(1)解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6.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1)此规定的信息来源不仅有“委托人”,还有“其他人”;

(2)披露的信息不包括:严重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

(3)告知的对象是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

一般而言,辩护的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1.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

5.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7.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8.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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