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优选6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3-11 14:00:2617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 第1篇

1.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和区别

2. 各种犯罪停止形态下的刑事责任

3. 犯罪停止形态的终局性特征

第三章、共同犯罪

一、 每日速记

1.共同犯罪的特征有:(1)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2)共犯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3)共犯成立的时间: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没结束,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重合情况分为五种:

(1)法条竞合(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5)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行为人可以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判断: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正确。共同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

4.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2)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其他没有必然联系

5.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教唆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使他人从“无” (犯罪意图) 到 “有” (犯罪意图)。

(1)教唆的对象合格;(2)教唆的对象特定:必须有教唆行为。(3)必须有教唆故意。

6.教唆犯的处罚原则:(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 条第 2 款),即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且已着手实行,但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情形。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着手,那么教唆犯的行为无罪。

7. 刑法分则特殊规定的常见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独立罪名: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 第2篇

(一)含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 )

A.属地原则 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对地域的效力与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1)凡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领域”又称“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12海里)、领空、底土(即领陆、领水以下的底土)。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其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刑法。其三、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_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_常委会批准施行。其四、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理解:

第一,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在犯罪未遂的场合,犯罪结果的期望发生地为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第三,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的,其预备、实行行为之一部分或一个环节发生在中国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人之一人或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 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无论是实行行为还是组织、教唆、帮助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无论是共犯行为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发生中国领域内,都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第五,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当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

使馆馆舍和外交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只是意味着:一,未经使馆首长的同意,我国司法当局不能进入该使领馆抓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三,其他人在外国驻华使领馆犯罪的,仍不排除我国依据属地原则适用中国刑法处罚。

(2)凡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指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以悬挂中国国旗为标志。“航空器”扩大理解为包括一切可载人的飞行器,包括宇宙飞船和空间站。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A.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有以下两个内容:

其一,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见刑法第93条;“军人”的理解见刑法第450条。

其二,我国(其他)公民在我国领域外 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258条重婚罪2年以下或者拘役),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领域外”的理解,包括其他主权国家统治的区域,以及无人管辖的区域如公海、南极、太空、其他星球。“我国领域外”不等于“我国境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属于我国境外(如走私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等),但属于我国领域内。

*“最高刑”的理解为“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例如: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可不予以追究的范围)

*“可以”的理解为“通常”、“倾向于”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A.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我国的刑法效力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针对我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实施双方可罚原则)

其二,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的犯罪范围,仅限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国际犯罪或国际法上的犯罪,如非法_交易、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主义罪行、_罪、战争罪、种族_等。近年来,国际法规定的犯罪有扩大的倾向。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10条: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法院的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刑事判决的约束。我国尚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在中国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 第3篇

例如:抢劫罪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典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而具体犯罪的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为罪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法定刑。罪状与罪名密切联系,罪名或明或暗的包含在罪状之中。

(一)罪状

1.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种类(★)

(1)简单罪状

例: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

(2)叙明罪状

例: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

(3)引证罪状

例:第124条第1款描述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该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视设施罪的罪状。采取引用罪状是为了避免重复,使条文简练。

(4)空白罪状

例:第340条:违反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

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

1.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不同。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犯罪确定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立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的特殊性。法定刑不确定,但宣告刑绝对确定。

执行刑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实际执行刑罚时可以根据其表现减刑,但只能减少而不可以增加。

2.基本形式(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罪名

1.概念

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

我国一般在三个层次上使用罪名,其一是类罪名,其二是亚类罪名,其三是具体罪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不能依据类罪名和亚类罪名定罪,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通常不是由刑法条文规定,而是由较高司法机关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立。

2.种类

(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

例:第382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三.阅读、适用法条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例:《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罪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罪名:绑架罪

3.法定刑:(1)基本犯(普通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减轻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加重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的犯罪构成)

(1)加重的犯罪构成:符合普通的犯罪构成,且(过失或故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

(2)减轻的犯罪构成:符合普通的犯罪构成,且情节较轻的。

5.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从犯罪进程看,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为绑架罪既遂;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的,成立绑架罪预备、未遂或中止。

(2)从行为样态看:本人实施了第239条规定的实行行为(绑架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的),符合绑架罪基本的犯罪构成,为绑架罪的实行犯(正犯);虽然本人没有实施第239条规定的实行行为(绑架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的),但教唆他人实施绑架或为他人绑架提供帮助的,则符合绑架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为绑架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6.结合其他法定量刑情节予以处罚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 第4篇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③立法解释规定的3种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委派)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贪污罪

构成:1、主体

①国家工作人员

②受民事委托人员(区别行政委派)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对象:公共财物

二、挪用公款罪

构成: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供自然人使用

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

③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4. 用途:

①进行非法活动以3万为起点

②进行营利活动以5万为起点

③其他活动:3个月+5万

三、受贿罪

类型:1. 普通受贿

2. 收受回扣性受贿

3. 变相受贿

4. 离职后受贿

5. 斡旋型受贿:

构成:①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②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③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④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索取或收取请托人财物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五、行贿罪

构成:1. 主体:自然人、单位(单位行贿罪)

2. 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 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5. 罪数: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六、介绍贿赂罪

居中介绍,提供信息,不一定收钱

七、单位受贿罪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构成:

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事实前提: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3. 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构成:1. 主体:国有单位

2. 对象:国有资产

3. 集体私分给个人

4. 单罚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构成:1.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

3. 重大损失为必要构成要素

4.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5. 罪过: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

构成:1. 主体:刑事司法工作人员

2. 条件: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附民诉讼

3. 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刑事案件作枉法裁判

4. 罪过:故意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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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 第5篇

1. 实质的一罪的分类: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2.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各自的处断:

想象竞合犯:(1)原则:从一重罪处罚。(2)例外:一行为、多评价。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刑法第204条第2款)。 一次走私携带多种违禁品。

法条竞合犯:(1)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例外:①的一般优于的特别。②如果法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据其他规定”,则不适用这个罪名(更重也不适用)。即过失致人死亡和诈骗。

3.常考的结果加重犯涉及的犯罪和陷阱:

常考的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其或者近亲属重伤、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包括自杀);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自杀);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 第6篇

1.按照解释的效力,分为:

(1)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_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分为三种情况:

A.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例如:《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B._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或阐明。

例如:2002年4月_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C.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例如:1997年3月_常委会副委员长_所作的“关于《_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司法解释: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与最高检)对具体运用刑法所作的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双高解释)

(3)学理解释: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从理论上或者学术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能影响立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必须以刑法为基础,不能类推。立法解释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当而者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立法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

(1)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使其涵义明确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涵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所作的解释。具体可细分为:扩大(扩张)解释、缩小(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常用的为前三种。

A.扩张解释:扩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

例如: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明知”的解释是“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注意,扩大解释虽然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但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就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例如:强制_、侮辱妇女罪中的对象“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或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包括黑猩猩在内,就是类推解释。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超出了国民的可预测范围。

B.缩小解释:缩小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除自己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为缩小解释。将“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也算是一种缩小的解释,但违背了立法精神,应予以禁止。

C.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不满二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这就是一种当然解释。

D.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能不能减为无期徒刑?不能。这就是反对解释。

E.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后来发现,《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第63条的“以下”不应包括本数,于是补正解释,第63条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他还有体系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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