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婚姻登记总结(必备8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3-03 17:12:2521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1篇

今年,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的要求,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服务型机关的目标,从完善、提高民政服务入手,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有效促进了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一、20--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局始终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同时,我局坚持做到政务公开与民政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有计划、有标准、有内容。

(二)狠抓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树立民政良好形象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我们把今年作为民政系统的服务质量提升年,在全系统召开了动员大会,制定并下发了《市民政系统“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标准、服务行为、服务管理,使服务内容更加具体,服务程序更加规范,服务标准更加统一,服务行为更加文明,服务管理更加严格,进一步增强了民政工作透明度,受到了社会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是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在对外公开方面,我们认真进行了民政法律、法规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制定了《民政法律法规汇编》。局机关把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服务细则、岗位职责、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要求一一公布上墙,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20--年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20--年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对内公开方面,我们坚持把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依据、运行过程及办理结果及时进行公布,确保了内部事务的公开、透明。

三是加大民政工作内容和项目的宣传力度。我们把群众最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内容和项目作为公开的重点,对城市低保、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服务项目通过网络以及通过法制宣传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向公众宣传,全面公开办事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监督办法等,提高社会公众对民政工作的了解,增强民政工作的社会信誉。

四是清理审核收费项目。对民政系统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是上级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全部对接落实到位;凡是没有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一律不进行征收;凡是收费标准有幅度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征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规定票据。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制度约束

首先是突出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着力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其次是不断强化干部队伍的监督和约束。制定了《民政局廉政建设制度》、《民政局会议制度》、《民政局学习制度》、《民政局考勤制度》等九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20--学院团支部工作总结)任追究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三项工作制度,制定了《---市民政系统财务工作规范》和《---市民政系统内部审计规范》两个规范。通过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了各项民政工作的落实。

二、民政局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意识,依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努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

20--年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一是积极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是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

三是切实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2篇

半年来,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核心,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创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为契机,全面提高婚姻、收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圆满完成婚姻、收养登记的各项工作。现将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扎实、认真地开展各项工作

1、严格执法,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在工作中,严把政策关,做到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登记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及收养登记,截止到6月15日共办理结婚登记968对,离婚登记64对,补发婚姻证件59对,涉外结婚登记2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6份;收养登记10件,登记合格率100%。

2、开展优质服务,营造温馨窗口。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是对外服务窗口,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行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不断完善登记窗口的规范化管理。对前来办理登记的群众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人性化婚姻登记工作。根据省厅的要求于1月1日实现了婚姻登记在线实时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及安装了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以来,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婚姻登记,方便了群众办事,实现了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安装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后,大大提高了登记效率和减少输入的差错,并能辩别第二代身份证的真伪。受到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尤其是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3、做好婚检和信息通报工作。认真宣传婚检,1-6月份婚检率100%。每月月底与计生、妇幼等相关部门通报本月的结婚登记信息情况。

4、做好婚姻、收养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做好婚姻、收养登记的同时,注重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2月份完成上年度的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归档。现已完成今年1-5月份婚姻档案的归档。

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参加县局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做好笔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提高认识,做好整改措施。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注重学用结合,用先进理论引领发展实践,着力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并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和改造,塑造婚姻登记的行政执法形象,充分体现婚姻登记工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3篇

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中国《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4篇

20XX年上半年,我科室在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婚姻登记处全体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创先争优,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业务培训,我科室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目前,全县已办理结婚登记对,离婚登记对,补发结婚证对,圆满地完成了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

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科室在原有制度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

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科室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事依据、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开,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规范档案、确保资料安全。

在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我科室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通过科室人员加班加点,增添档案盒个,对20XX年至今的婚姻档案按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实现了电子档案盒纸质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了婚姻当事人的及时查阅。

在以后的工作中,婚姻登记处将继续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创建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圆满完成我县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5篇

今年是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的丰收年,婚姻登记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创建文明窗口为载体,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圆满完成了婚姻登记处搬迁新址及各项后期工作。截止20xx年12月31日共办理结婚登记对,离婚登记对,补领婚姻证件对,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份,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实效。一是利用婚姻登记处搬迁新址的契机,加强硬件建设。装饰装修简洁明亮、温馨喜庆,新设置了颁证大厅、咨询服务台、候登桌椅等设施,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性化服务的'理念。二是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进程,配齐了电脑、二代身份证识别器,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公开并上墙。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登记员都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五是加强档案管理。登记资料齐全、及时归档。六是强化服务。实行特殊节日预约登记、延时服务。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浪漫七夕、倾情服务”等系列活动,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

20xx年8月16日即农历七月初七,是中国传统的“七夕情人节”,在这个特别的日子,婚姻登记处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举办了“浪漫七夕、倾情服务”主题活动。这一天,婚姻登记处免费为登记的新人提供糖果,邀请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婚庆礼仪行业协会的自愿者,为前来登记结婚的新人免费照相,赠送贺卡,玫瑰花。

近年来,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开展规范化建设。一是新建近200平米办公大厅,人性化的装修设计使办公场地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温馨和谐。二是更新了电脑、增添了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办公座椅等设施,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并完善各种办事制度并公开上墙。婚姻登记处的办事程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宣传法律、文明执法的模范。四是积极开展人性化服务,印制了宣传手册,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受到了服务对象的好评。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6篇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根据《_婚姻法》制定,由__于208月8日发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22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_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_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_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_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_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_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_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_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_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7篇

年度婚姻登记工作总结二 OO 九年,婚姻登记处在局党组及分管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在单位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克服了各种困难,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将二 OO 九年度做如下工作总结: 一、工作情况

(一)婚姻登记是一项关系百姓、稳定社会、服务经济的工作,随着婚姻登记工作在社会发展中所体现的作用越来越大,其所带来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二 OO 九年总的婚姻登记业务量为 12030 件,较 08 年相比总工作量增长了近 56% ,日均业务量为 46 件,日均接待人数近百人,其中结婚登记 4274 件(历年最高),离婚登记 984 件,补领婚姻证件 2587 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456 份。在全年所有的工作业务中,证件准确率及登记合格均达到了 xx0% 。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婚检工作 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随着二 OO 九年县政府 30 号文件的出台,作为我们婚姻登记处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配合妇幼保健院做好婚检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及耐心地为当事人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 O 九年婚检率达到了 (包括补办及再婚),比 08 年增加了 xx 个百分点。由于宣传工作做得比较到位,应该说 O 九年度的婚检工作在新婚夫妻的心目中留下了一个良好的印象,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军民婚姻登记总结 第8篇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_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_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_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_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_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显示全文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

点击下载
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