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知名教授论文范文(共4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2-25 16:42:2428

文化知名教授论文范文 第1篇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

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捍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体现了人们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而且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公民社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与支持。第一,公民社会必然包含价值观的要素。公民社会由被赋予权利的公民组成,公民的权利就是一种价值指向,它是对公民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是对不平等的专权制度的否定,表达了社会成员平等的理念。第二,公民社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富有理性的道德关系。公民社会只是相对于国家的社会共同体,毫无疑问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某些不同之处,如所具有的职能、所承担的使命等等,但不应该把公民社会完全看作是国家的对立面。即使从公民社会发出的与国家不同的声音包括对国家的批评,并不表明其对抗性的关系。或许,公民社会还承担着对国家的责任。对此,笔者赞同涂尔干的观点,认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的进步之间的关系。”[4](p62)由道德维系的共同点更多。第三,公民道德贯通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文化要素,同时公民道德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公民社会的生成决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须要有道德文化的涵养,包括属于第三部门的自治性组织合理的形成和合理的活动,包括公民主体素养的提高,都离不开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从现代国家对公民道德的重视可见一斑。

现代国家法律赋予国民以公民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因此,如何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意识。这些可以说是最早的公民道德。欧洲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和夺得_以后,都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很多思想家致力于公民道德研究,提出不少公民道德的德目、公民道德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是今天,在现代化的旗帜下,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重视公民道德及其教育。公民道德的现代意义还在东南亚后起国家引起很大的反响,韩国、新加坡等国纷纷开设公民道德课,以及制定公民道德法,以在社会中倡导公民道德。

为什么公民道德会在今天引起如此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化进展激扬起来的道德浪潮。关于现代化,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大多数学者是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中来理解现代化。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现代人对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这当然是科技革命带来的结果。在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经济方面,“出现了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出现了“全国范围经济活动的集中、全国性的市场、全国性的资本来源以及其他全国性的机构。”[6](p42)也有的认为,现代化是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革命的、系统的、全球的、和进步的。不管对现代化作何种解释,现代化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对传统社会的超越,形成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新特点。现代化从源头上看,发轫于市场化的现代经济,而其产生的结果是全面的,最深刻的后果莫过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现代化一度产生的辉煌是人的解放与个性张扬。从马丁.路德开始的“解除个人心灵的枷锁”到韦伯的“资本主义精神”,从意大利中世纪最后一个诗人但丁发出“走自己的路”的呐喊到法国《人权宣言》的问世,人的解放、个性的意义被喧染到了极致。而人的解放所发挥的能量足以令人震撼:生产力以百倍的速度呈几何级地发展,城市吞没了乡村、高楼取代了森林、家庭解体率不断“创高”、“消费主义”消解了人的创造性、“自由”丢失了其本质——责任。这就是现代化所带来的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不难看出,现代性具有双重后果。现代性的反思一度出现悲观主义的态度,把个性自由推向难以忍受的极端,以致需要“逃避自由”,[7]进而对现代化提出质疑。问题是现代化运动一旦起动,其形成的势潮就不是人所任意能阻止的,况且现代化又是人类发展之必需。于是,重新审视现代化的得失、积极地寻求调整现代生活、整合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成为现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令人惊奇的是,无论是哲学家、社会学家,还是政治学家、经济学家都试图从伦理学、道德学中寻求方案,而现代化过程中的公共道德或公民道德正是学界思想家们讨论的主要问题。

不难发现,现代化提出的社会难题恰恰是公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它们都需要从公民道德中获得解题的力量。公民道德,就其概念而言,是关于公民责任和公民发展的道德体系。虽然,公民是一个个体的概念,但公民道德与私人领域的道德不同,它所涉及的是公民与国家、与公众事务、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道德责任。如,日见增多的社团组织依凭什么信念凝聚?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危机如何号召全球人来克服?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危机(国家民族性被淡化)靠什么来点燃新爱国主义的火焰?当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但是公民道德始终不可缺离,而且是获得最大效果的途径。托马斯说:“公民道德代表着开放的或彼此重叠的群体之间的总体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群体彼此信任合作,结果是正数和。”[5](p146)而就公民社会本身发展中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如,增强“公民社团”对国家的抗衡力而成为民主国家和权威主义国家的负担。又如,以道德宽松的传统理念被漠视,代之而起的是主张实现激进的奇异的社会目标,但是这种主张可能会威胁到公共秩序的安全。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也存在危机。解决公民社会自身的危机,除了法律的改善和政体的改革,必须要有新的道德理念的导向。哈贝马斯主张建立一种话语伦理学来解决公共领域里的矛盾,“话语伦理学不仅要求从辩论必要的实际前提所包含的规范成分中,获取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而且,这一准则本身就与实现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话语方式紧密相连。”[8](p24)罗伯特.w.赫夫纳认为,公民社会民主性的发展取决于我们时代的文化条件,那就是“把公民理想看成是不断加剧的变迁中的道德指针”。[9](p238)罗尔斯在坚持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基础上,也认可某种道德品格的优越性,认为,“公平正义包括对某些政治美德的解释——诸如公民美德与宽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10](p206)必须承认,西方国家由于其公民道德资源的深厚,加上学术界人士始终认识到公民伦理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对学者责任的深深理解,不断探索新的道德实践途径,从而使公民社会发展进入到又一个新阶段,尽管在其发展中充满着种种新的矛盾。

东方国家应着现代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激发开始了公民社会的律动,虽然处于后发之势,但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然而,与欧美国家相比,东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还处在一个发育的过程中,而且其发展还面临着重重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以中国为例。在经济基础方面,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令世界刮目相看,大多数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现代化程度比较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家城市化的水平还不高,至今农村人口仍占国民人口的大多数,村落经济仍是大多数农村的主要经济。不过,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力度很大,相信快速持续的经济发展将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创造较好的物质条件。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缺失的主要是文化的条件。遥观西方历史,市民法制古已有之,公民意识更是源远流长,公民文化特别是公民道德文化持续不断、丰厚出新。东方国家主要指中国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与公民无缘,因为没有市民法制,因而也产生不了公民道德。文化的缺失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非制度亦即观念方面的。[11](p173)这些年,由于现代化的推动,东方国家在制度文化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对公民社会的推动也是无可置疑的。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现代化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建立起以宪法为旗帜的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公民,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是法律赋予社会个体拥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但资格与资格的运用及其结果是有区别的。公民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类似于人的身份证,而身份证的运用则取决于身份证的持有者,而不是身份证的发放者。因此公民资格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公民个人的努力,包括公民能够意识到公民资格的存在、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通过行为去体现公民资格。要达到这一切,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公民必须具备公民意识。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十分淡薄,急需培养。问题是公民意识的培养仅靠法制是不够的,更要借助于公民道德的宣传教育来培育。第二,现代化使社会生活出现公共化趋势:现代化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现代都市发展,打破以农村自足性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结构,创制以公共交往为特点的公共世界和丰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现代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开放流动的、全国性的公共市场;现代化使科技因特网进入千家万户,开辟虚拟的公共交往空间。社会生活公共化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大区别,这种社会变化必然要求相应公共观念予以呼应,以求得更合理的公共生活,而公民道德能够提升人们的公共观念、为公共化社会生活和公共交往提供秩序与和谐的公共环境。但是,对于社会生活公共化趋势,以什么样的态度来接受现代公共生活,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则大不一样。照理说,社会生活本身就能作用人的观念态度,培育某种社会意识,然而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现代社会并非从零开始的历史端点,恰恰相反,是一个从传统社会中产生、并与传统社会抗衡进退的过程,它不可能齐刷刷地斩断历史,也不可能一下子摆脱传统的纠缠。这种情况对于有着几千年农业文化传统的中国更为明显。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血缘宗法制为政治结构的传统社会,人们活动的范围非常有限,人们的关系不外乎“家人”、“亲戚”、“知己”之间,即所谓的“熟人”社会,由此产生的道德关系是一种私德关系,“三纲五常”就是最典型的私德原则。这种源远流长的私德文化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自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正因为私德力量的强大,抑制了古代公德的发展,导致国人公德观念的淡薄。当现代化飞速到来之时,当人们已经被赋予公民资格之后,人们的观念一下子难以跟上时代的要求,而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又需要人们普遍建立公民意识和公共观念,这给成长中的公民社会建设带来了困难。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文化条件的缺失是一个历史的事实,但不是无所作为的理由,相反补公民文化之缺是当前公民社会建设的重点。目前,不少学者关注公民社会的治理,对民间社团组织、自治组织、公益事业的形成、规模、制度资源、活动情况、社会作用进行研究和总结,[12]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其实践性也比较强。但是公民观念文化的建设还没有引起同样的重视,公民道德的研究尚未形成气候,成果寥寥无几。从国家层面看,公民道德建设的纲要尚未法制化,往往表现为阵发性的运动形式,不能形成持久的文化行为,内化公民的道德意识。问题在于,没有道德文化养料的注入,公民社会的治理则缺少其应有的内涵,名为非政府的民间团体,实际上还是政府调控下的组织和活动,缺乏公民社会真正的独立性。另外,公民社会也有好坏之分。例如,过分强调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对抗力,主张绝对不受制约的公民自由等等,这样的公民社会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肇事源。当然,衡量公民社会好坏的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既然有好坏的区别,说明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着道德导向的问题。西方国家就是通过对公民社会(通常是法律与道德上的)讨论与争辩,来校正公民社会发展的方向。由此可见,公民道德文化对公民社会来说,决不是无足轻重的。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的研究、推动公民道德的建设,应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项任务,是责无旁贷的。

东方国家公民道德文化的建设还有一个方法和技术上需要讨论的问题。目前公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以西方的公民社会文化为蓝本,缺乏本我国家的特色。不可否认,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肯定有世界一般的文化共性,西方国家因其公民社会的先发性和悠长的公民文化传统,有许多方面值得东方国家学习。但是各个国家的民族性不同,历史文化各异,那就不能简单地搬用他国的文化,公民社会也同然,因为不顾及本国的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移植他国模式,失败的可能性大于成功,于公民社会发展无益。因此,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建设中,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应是一条原则。以中国为例。公民道德在倡导独立性的同时也应推崇和合的精神(公共领域的而非限于家庭的),前者涵盖着所谓的普世性,而后者则是中国特色,两者虽有所不同,但完全可融为一体。另外,公民社会发展时序上的差异也会形成文化上的差异,一味地消灭这类鸿沟,也可能欲速则不达,适得其反。因此,可将公民道德建设分成若干个阶段,不同阶段应提不同的道德要求,逐级递进。在最低阶段(东方国家大都处在最低阶段),以他律道德为主,基本性的底线道德为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如中国上海的“七不”公德,但是要持续不断地坚持下去,以此为基础进入到上一阶段。民主教育同样如此。首先是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开始,鼓励人们街谈巷议管闲事,报刊杂志互联网上发感想,仅此而已。超越阶段可能性的民主举动,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总之,公民道德的建设必须与公民社会发展呈同步性,既要积极,又要务实慎重,始终坚持公民伦理的责任目标,那就是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注释:

①也有学者提出政治上的条件(参见《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第11页,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笔者以为,公民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课题,本文是将政治的公民社会作为讨论的主题,讨论形成这一政治现象的其他条件,因此,政治因素不作为独立的条件要素来思考,而作为讨论的对象。

摘要:西方国家发起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证明了伦理文化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东方国家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为没有市民法制,产生不了公民道德。东方国家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建设的原则是: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伦理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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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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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文化知名教授论文范文 第2篇

关键词:基本性;文化权利;有限政府;边界范畴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理论基础

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是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定位的问题,是指基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一定的文化共识,由政府主导提供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存和发展权利,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基本社会文化条件。公共文化服务属于多学科交叉领域,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门类,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源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和新公共管理“有限政府服务”理论。

公共文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中的精神产品范畴,除具有公共产品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公共文化产品的个性特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天然满足人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共同基本需要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来满足公共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随着生产社会化进一步的发展,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高效率模式”机制已越来越显现明显弊端。特别是在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公共的悲剧”使得西方经济学家开始注重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转移到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上来。同时,对公共产品特别是公共文化产品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公共文化产品按“公共性”高低可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纯公共文化产品是指涉及到一国的文化、文化安全、核心价值体系构建、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稳定的文化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通过市场盈利机构难以满足大家需要,所以,它们只能主要由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资源来提供。准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大部分公共文化产品属于准公共文化产品且范围十分广泛:一是使用和消费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二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排斥其他人的使用:三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由于消费“拥挤点”的存在,往往必须通过付费,才能消费。准公共文化产品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并采取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模式来向公众提供这类文化产品。公共文化产品从提供者的角度,可分为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民间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由文化企业提供的产品,其中以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为主体。公共文化产品从存在的形式上看,可分为物质性的产品和非物质性的产品。如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博物馆的藏品以及其他文化娱乐设备、工具等属于物质性的产品;而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电影栏(节)目、节庆文化活动、各种讲座、各类展览活动以及文化信息等属于非物质性的产品,因此,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提供公众需要的一切公共文化产品,而是基本的有限范围内的公共文化产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为了摆脱福利国家“陷阱”、推动政府改革,运用现代经济学理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重塑政府运动”,形成了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在“政府失灵论”蔓延的背景下,新公共管理理论模式突破传统的公共行政“政治—行政二分论”和“科层制论”的理论局限,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结合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状况,探索了公共服务的多种模式: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公共服务模式;以英国、北欧各国为代表的“全面公平性”公共服务模式;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自我积累的“效率主导型”公共服务模式等。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一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即强调政府应缩小管辖的空间范围,其活动内容只是提供那些市场做不了也做不好的服务,即提供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当然,政府的“小”只是空间范围上的小,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力以及竞争力的弱小。二是由传统的“管办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实现了政府执政理念和角色的新突破,颠覆了传统的官僚机构形象,构建了政府与公众和谐的新关系定位,这是公共管理理念向市场法则的现实复归。三是政府职能由“划桨者”转为“掌舵者”。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以实现政府管理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都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去亲自实干的做法都意味着干蠢事。四是通过市场的竞争手段,引进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实行优胜劣汰,使公共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从而实现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五是变贪大求全为重效率追求。通过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重视结果、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因此,新公共管理理论模式告诉我们,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的必然取向,政府在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时要将自己的权力、职能、规模以及行为方式等都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提供“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核心理念:公民基本文化权利

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这就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在基本性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尽管早在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中就已得到体现,但只有到了二战以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才获得普遍关注。_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的出台,使得文化权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可以说,公民文化诉求的满足与实现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关于文化权利的概念,尽管各界表述不一、内容各异。有的是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认定的文化权利概念,有的是依据欧洲议会有关文化权利草案认定的内容。但普遍的观点是:首先,公民的文化权利既是一种道德权利,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它们都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人失去这些权利,那么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道德权利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而法律权利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次,作为道德权利的文化权与作为法律权利的文化权,在前提、形式和内容规范上都是有所区别的。可以说,道德权利的文化权的层次要高于法律权利的文化权,法律权利的文化权是道德权利的文化权的最低要求。最后,文化权利属于法定权利,是宪法确认和规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文化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在各国的实践中,都以立宪的形式确认公民的文化权利,使其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为了实现基本生存和发展,在国家的文化生活领域中应该享有的参与文化活动、创造文化产品和分享文化成果等的自由并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或权能。基本文化权利具有寻求自我满足和实现的天然本性。对它的满足和实现的程度的高低,决定着一定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尽管公民在文化权利方面的诉求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无限性的文化诉求的满足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人们基本的文化诉求则是公民基本文化权利获得表达与满足的现实起点和价值原点,而且公民文化诉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并非一成不变、绝对固定的,它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漫长的渐进过程。基本公民文化权利的客体就其本质来说如同人权客体一样,包含着正当的“主张、利益、资格、权能和自由”;或者“权利需要保护的客体都是一种利益”,因此,基本公民文化权利的载体和指向无疑是文化利益。文化利益是指涉及到人们的精神文化领域的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的一切物品、关系、活动和行为的总和,它既包括了人们的文化活动,同时也包括文化需求的对象和产品。由于人们的精神文化领域及其活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文化利益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特点:一是从物质性角度来讲,文化利益是指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满足自己的精神层面需要而生产出来的各种具体的固化性的物品。二是从价值性角度来讲,文化利益是人们对精神需要与精神物品之间的一种需求和满足关系,精神需要与精神物品之间满足程度越高,文化利益就越大;满足的程度越低,文化利益就越小。因此,如上所述,由于文化需求本身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途径是多方面的,但就基本文化权利而言,法律的公权属性决定了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方面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因为政府作为国家最大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它的合法性来源于普遍性的公民权,其公权力必须为公民权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也就是说,政府在满足基本的文化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中其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都无法替代的。

三、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边界

从总体上看,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体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文化需求;二是属于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前者主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来解决,即公益性文化事业;后者主要由文化市场来提供,即经营性文化产业。从中国的现实看,确定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边界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解急需”和“量力行”的原则。所谓“保基本”,指对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关联的公共文化服务,它们的缺失将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谓“广覆盖”,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对象要涵盖全社会所有家庭和个人,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所谓“解急需”,是指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要的公共文化服务,离开它们将大大降低人们的幸福指数。所谓“量力行”,是指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无限度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适应。在操作层面上,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的边界有两个标准: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二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的相关精神,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主要包括文化生存权和发展权两个方面。所谓文化生存权是指一国公民除享有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生命健康“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衣、食、住等物质条件外,还必须享有必要的“精神文化食粮”。基本文化生存权主要包括:第一,享受维护人尊严的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的文化成果权。文化需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优质文化成果和文化服务,为公民创造了更多的享受文化成果的前提条件,也提供了实现公民基本文化生存权的最基本的保障。这其中就包括“图(图书馆)、文(文化馆、文化站)、博(博物馆)、影(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文(文学)、戏(戏剧)、广(广播影视)、演(文娱演出)、网(网络)”等产品的生产与供应。第二,享有参与维持健康的最低限度的文化活动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人仅仅是享受文化成果,那样的文化权利还是一种不完整的状态。通过开展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让广大公民参与其中,既是人的本质需要,提升了人的精神境界,同时又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身心基础。所谓文化发展权是指社会对于每个公民在文化发展的机会上要均等,在文化发展的利益上能够共同享受。它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文化选择的权利。文化具有多元化、差异性等特征,应该尊重这种文化的差异,社会上的任何人(包括少数和弱势群体)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与自己的文化特征和文化倾向相适应的语言、宗教、传统及习惯,也可以自由地表达意见、创作及娱乐等,而不能受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所进行的文化强制。第二,参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公民不仅是文化产品的消费者,更是文化事务的主人。参与文化事务管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文化发展繁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更广阔的空间,来调动各方面的文化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包括文化事务的决策、文化资源的调节和配置、文化管理的监督等环节中来,使文化事务管理上台阶。第三,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文化建设提出了增强公民的文化自觉、提高公民文化主体性等新概念,而最能体现公民文化主体性、文化自觉意识的就是文化创造活动的开展。只有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够得到充分的调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发展和繁荣的新局面才能形成。第四,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在今天的知识与信息经济时代,对公民的智力性文化创造成果的保护是将智力资源作为生产力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不利于调动全社会文化创造的热情。当然,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对当前文化创造成果的保护,也包括前人的文化遗产受到社会保护;不仅包括物质性文化遗产,还包括非物质性文化遗产。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工业化、城市化不断加快的关键时期,需要大量的资源和资金支撑。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目标,这就决定了未来政府将会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有更多的文化责任和文化担当,为全体国民在现实生活环境中创造更多的文化福利条件,在文化价值维度提高这一社会进程中的公众幸福指数。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公共文化服务还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即现实条件下的“资源有限”政府还不能超越责任承诺迎合和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无限性”文化需要。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也不能做到,正如克劳斯·墨菲所说:“现在,与这种情况相反,福利国家不再被认为是解决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问题的有效答案了。不论是左派还是,都对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做出了极度渲染和极为根本的否定评价。”因此,无论是从政府理性的角度还是从公民理性的角度考虑。公共文化服务“合法性限度”即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都是国家文化生活建构和社会文化秩序有序化的必然导向。任何所谓“最大限度”或者“无限性”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导致的“文化泛滥”,都等于是文化的“”。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范围和限度边界一定要定位于政府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考虑到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相对滞后的现实,“公共文化服务年投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从上述标准判断,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公共文化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都是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是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建立社会公共文化安全网络、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文化生存权和文化发展权所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这是现阶段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的边界内的主要内容。

注释:

①齐勇锋、王家新:《建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探索》,《2006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②艺衡、任瑶、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③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④王家福、刘海年、李林:《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⑤文森特:《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⑥王京生:《努力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特区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9期。

文化知名教授论文范文 第3篇

文化既是凝聚人心的精神纽带,又直接关系民生幸福。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运用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以思想文化新觉醒、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建设新成就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文化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平等的公共服务。强调文化需求也是民生需求,就是要从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出发,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文化发展成果最大程度地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所有领域的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以人的发展为最终指向的。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和目的,没有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现代化。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认为,穷人之所以贫困和其所拥有的“贫困文化”有关。人要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越来越依靠人的内在发展和全面提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全面发展,才能增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进而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根据联合国衡量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有关指标“人的现代化”至少包括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身心的健康;(2)知识与能力;(3)支持达到上述两项的经济能力。可见,文化素质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从以往衡量国民文化素质多注重成人识字率、中学普及率、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等,到评价文化贫困的现代指标体系包括学习型组织普及率、功能性文盲率、研究与开发支出率、继续教育培训率、知识创新率、技术成果转化率、文化产业发展率、国际文化市场占有率等。就我国而言,地区间发达程度的差异也直接影响着HDI的高低。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近十年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时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得到实惠更多的时期。目前,我国社会已进入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期,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旺盛,追求自我文化表达、参与自主文化创造活动的愿望更加强烈,实现和维护自身文化权益的意识更加高涨。

1.“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文化事业费集中体现了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是反映文化事业发展的核心指标。我国文化事业费是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不含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也不包括文物经费)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以来,我国文化事业费逐年增加,增长速度保持在18%以上的较高水平,全国文化事业费总额达到了1220.43亿元,文化事业费投入结构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优化。针对基层文化建设比较薄弱的现象,按照《_中央办公厅_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文化投入坚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方针,不断加大基层文化投入,保障文化民生,基层文化事业费比重逐年提高。同时,国家高度重视西部欠发达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按照西部大开发总体要求,文化事业费投入资金持续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确保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按照艺术表演团体、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机构和其他单位四个方面的行业投向,国家对群众文化机构的投入明显加大。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满足公民日常文化需求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的文化体制区分为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的文化企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属于前者,内容上包括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性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三级网络,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电影放映“2131”工程、文化“三送”工程。近年来,许多城市明确提出建立“文化强市”的目标,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公民文化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初步建成了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六级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实施了一大批惠民文化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已覆盖全部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建成83万个服务点、覆盖90%的行政村,农家书屋已建成40万家、覆盖50%的行政村,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全国已有1743家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部署了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这是__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3.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我国多地充分发挥在区域文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和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体现本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如作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的苏州、嘉兴覆盖城乡的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经验,杭州利用“群文网”优化面向全市的群文资源配送,发挥了城市在区域的枢纽作用,使其成为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中心、产品和服务供给中心、资源和要素优化配置中心、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中心,全面提升区域内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离文化强国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

1.文化事业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水平差异很大。文化资源分配不平衡直间接影响着文化权益的实现,其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呈较显著的正相关性。总的趋势是东部比中西部实现程度高。东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较高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经济水平较高,财力相对比较雄厚;部分西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用较高主要是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较多。

2.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偏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文化设施不能带来经济效益,“锣鼓响不响,庄稼照样长”,把文化工作当作“软任务”,直接导致文化工作从硬件到软件建设的滞后;一些街道的文化站只剩下了一块牌子,或者“只管建,不管服务”,使得公共文化设施形同虚设,这些无疑都损害了公民的文化权益。“十一五”以来,尽管文化事业费总量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但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基本维持在0.39%至0.41%之间。从历史数据看,“八五”时期达到0.50%,“九五”时期大幅回落到0.45%,“十五”时期又进一步大幅回落到0.39%。“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年均增长速度明显落后其他社会事业费,文化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差距被迅速拉大。

文化事业费明显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不同,文化建设长期以来底子薄、欠账多;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基层地方党委政府仍然没有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文化建设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不够,缺乏文化自觉。

2.社区文化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由于当前我国城乡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政府能否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决定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状况的关键性因素。现状表明,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较大。[1]社区文化产品太少,公益性的文化阵地少,方便实用的文化服务也少。据《半月谈》杂志社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有超过60%的城乡居民每年用于书报杂志、电影文艺演出等文化休闲方面的消费支出不足600元,从总体上看只达到发达国家文化消费支出的三分之一左右,居民文化消费存在巨大潜力亟待释放。分析制约居民文化消费难以有效释放的原因,一方面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存在供需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城乡差别较大,特别是农村地区文化生活贫乏的现象十分突出,难以完全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要。文化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供给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上级的“偏好”,缺乏群众自身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

3.城乡文化权益保障的程度差异较大。我国文化建设普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文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着标准低、欠账多等问题。城乡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如2009年的城市文化投入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70.6%,农村仅占29.4%,城市比农村高41.2个百分点;城市人均文化事业费达到了33.27元,而农村人均文化投入只有12.1元。农民喜闻乐见的大量传统而又健康的活动因为经费的缺乏而难以开展起来,许多村民沉迷于打牌、麻将、。加之在信息时代,乡镇文化站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手段,其公益性方向在操作层面上难以长期坚持。个别农村地区,不仅财政供给水平较低,而且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也尤为薄弱。尽管随着新农村战略的深入,这种被动局面有了一定的好转,但就制度保障而言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农村谈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仍然停留在口号宣传阶段。特别是农民工群体,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收入偏低、生存压力大等因素,呈现出文化权利意识淡薄、文化消费能力不足、文化生活比较匮乏等特点,难以有效满足农民工基本文化需求。

4.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立法保障相对滞后。总体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已经制定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数量和层次上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以文化管理方面的居多,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欠缺,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盲点。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公民文化权益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特别是文化法规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没有与时俱进地体现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等内容,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亦没有填补空白的作为。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路径分析

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相继实施以及十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都把文化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维护好和保障好公民的文化发展权益,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当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1.政策上要更加关注特定群体的文化权益。教育是人类脱离野蛮无知的途径,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水准,才可能享受阅读与欣赏图书、报刊、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读物和产品。十报告中“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较之_报告的表述“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二字的消失,意味着从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乃至高等教育阶段的大门都要向农民工子女平等敞开,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公平正义与该国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程度呈正相关。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以及有被“社会排斥”倾向的农民工、残疾人、缺乏技能的年轻人、失业人群、受家庭问题困扰等人群,我国的文化政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为他们提供更多适合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他们更多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落后地区及广大农民的文化权益,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才能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2.体系上要健全公平正义的公共文化服务环境。目前公益性文化设施发展不足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同时存在,从长远来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更为关键,因为公益性文化事业是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在继续推进乡镇“六个一工程”①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文化站分站建设及其设施建设;在推进社区“六个有工程”②的进程中,高度重视发挥社区文化建设的作用。盘活存量,整合资源,提高现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利用率,努力做到全方位、全天候面向社会开放;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下,各党政机关所属文化设施要定时、定期面向社会开放;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市属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对社会开放的责任;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场所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城乡在文化政策上的一致、在文化资源上的互补、在文化权利上的平等、在文化发展上的互动营造公平正义的文化环境,推动公民文化权益的可持续发展。

文化知名教授论文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公民;文化;权利

一、增强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观念

(一)树立尊重文化权利的宪法意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在制度层面依法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还在于要求全社会都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意识。人权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水平和权利意识的树立是息息相关,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是落实贯彻宪法对文化权利保障的前提条件。

(二)树立公民文化权利价值意识

这要求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突出人的主体地位,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确保公民对文化权利的发展全面参与、对文化成果平等分享;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强调权利本位、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倡导公民积极参政,确保公民文化生活的民主性和当家作主的地位,切实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要培养公民自觉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他人利益间的关系,在行使文化权利的过程中,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保护传统文化,维护公民文化权益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文化和保障文化权利的理念,形成尊重文化、关心文化、发展文化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树立现代公共行政意识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由于个人很少享有独立和完整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绝对服从由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的义务,所以,整个社会的治理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社会个体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利凸现出来,并且受到了越来越明确的法律保障,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公共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行政的成本,把公共行政对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从过去以限制公民的文化要求为主,逐渐转向以保障、促进、提高和实现公民文化要求为主的方向。必须指出:“公民文化要求”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它既是各级政府能够满足的、财政可能支撑的、人民群众乐意接受的,也应与当时的城市、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合。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要求”水平亦逐步提高,政府对这种需求的满足水平也应“水涨船高”,即免费或低价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与服务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

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的宪法

由于文化权利的内容尚未穷尽,鉴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在宪法修正案中可增设关于保护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条款,明确一般文化权利的含义,逐步形成体系化保护的趋势。在实际中,可以参照现在国际上对文化权利的规定,扩大宪法中文化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使我国公民最大限度的享受文化权利。

(二)积极推动文化事业立法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方面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在现有的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益性立法,促进文化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文化管理立法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有益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要把这些成功的经验形成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完善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加快废、改、立工作,由以前的偏重管理向服务型发展,重点加快文化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新型网络文化立法等。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一)建立健全人大立法与地方立法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在立法模式上,要强调人大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有机结合,在人大立法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文化法律体系,即形成了以行政法规与规章为主要的法律体系,在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中,偏重于文化管理,缺乏文化服务与文化公益的相关规定,行政色彩浓厚。当前,文化立法的状况不能适应新时期更加注重权利保障的需要,也不利于现在文化法制化与人权保障的需求,文化的价值定位与功能发挥都缺乏公平和民主性,为了改变以上的现状,应形成由_及其常委会为主要主体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重要性的立法模式。

(二)建立健全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之所以需要监督,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具体的实施环节中易产生歧义。并且由于权力的扩张性,违反宪法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等。应从理论研究方面和具体制度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树立我国宪法的权威和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一是要加强宪法监督理论研究。对宪法监督的研究很多,但是对宪法监督的主体、程序、方式等存在争议,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监督理论尚未达成共识。理论的欠缺,无法为此方面的立法和具体实施提供理论导向。基于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宪法监督中具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广泛深入的研究,廓清宪法监督中的每一个基本问题,完善宪法监督的理论大厦。在尊重我国的现有体制、政治、经济等国情要素基础上,放眼世界,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提供理论构想。二是要完善宪法监督具体制度。主要是完善四项宪法监督制度:第一项是保障宪法监督主体的专职化。第二项是扩展宪法监督的对象。第三项是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第四项是强化违宪的责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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