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债券总结(热门3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2-14 08:17:0522

税收和债券总结 第1篇

也正是上面财税〔2008〕1号这样的表述,导致目前公募基金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对债券利息收入交所得税;当然公募基金具体做法有两种不同处理方式:

也正是这里的利息收入没有交所得税,以及前面提及的分红收入投资端也免税,那么银行和公募基金合作的空间就大幅度提升。此前2016-2017年银行发行同业存单募资再投资货币基金,然后货币基金投资银行同业存单,这样的循环典型的空转但可避税,而且改善流动性指标(不过2018年实施的LMR会恶化,银监会引入LMR就是专门为了遏制同业空转)。

其他优惠比如《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实际这个减半对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投资人没有意义,不过对其他类型投资人还是很有吸引力。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税,即政金债免税 (《_个人所得税法》) 。 这个免税对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投资人也没有意义。

税收和债券总结 第2篇

主要是国债、地 方债两个税种都免; 政策性金融债所得税不免;

还要增值税本质上是流转税, 而同业业务本质上也是带有“空转”性质,如果也征收增值税就导致重复征收的问题。 比如A银行借款1个亿给B银行利率5%,B银行发放贷款获得7%利息收入。 因为B银行的7%利息收入已经按照6%征收增值税了,如果A行的同业拆借利息收入5%再征收增值税就会导致重复征收。 所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质押式逆回购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和债券总结 第3篇

大家都知道公募基金能免税,这个重大优势,到底有什么政策依据?

最主要看《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这里第一款是针对基金产品免所得税(覆盖范围最广),第二款是针对基金分红免所得税,第三款是对基金管理人免所得税(注意仅免价差,不免利息收入),但是仔细思考一个问题,资管产品属于非法人,作为SPV怎么交所得税?

如果是因为第二款免了分红所得税,所以才需要对资管SPV利息收入征收所得,那么也应该是反向表述,而且没必要区分管理人运营基金财产所得税和基金产品自身所得税,本质上二者是一回事,都是对SPV征收所得税(或者说是管理人代扣代缴)。

总之2008年财政部发的这个1号文,第一款和第三款充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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