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文(优选4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1-07 09:38:4457

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在该次讯问中,侦查人员对梁某说“你是没事的,很快就会放出来的”等类似话语,接着向他提问:“某某公司主要经营的项目是如何的?”梁某还没来得及回答,侦查人员就接着问:“A套餐的价格、下单、返还、充值是不是这样的?”然后将打印好的包含A套餐价格、如何下单、返还及充值等内容的笔录提供给梁某,让其签名。

此处侦查人员存在着引诱、指供的行为。引诱方法,主要指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许诺减轻、免除处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以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对梁某说“你是没事的,很快就会放出来的”之类的话语,以很快释放诱使梁某作出违背内心真意的供述。而“指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和指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先以很快释放梁某作为引诱,后在提问某某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时,未及梁某回答,便提供事先准备好的包含A套餐价格、如何下单、返还及充值的笔录,让梁某签名,侦查人员的行为属于指名问供,其作出的供述不具有证据能力,如不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则无法确认梁某是否有具体说明某某公司的经营内容,无法确认侦查人员是否有引诱、指供的行为,影响该供述的证据能力。

二、辩护人会见时梁某的陈述,在2017年12月19日16时05分至16时45分(即第二次)的问话中,侦查人员存在指供行为

在该次讯问中,侦查人员问他“是不是和上次说的一样”,然后就让他签了名。结合申请人阅卷情况,对比其他几份讯问笔录可以发现,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的讯问笔录都是4页,内容相差无几。但第三次、第五次的讯问时间分别持续了1小时15分、1小时50分,而在第二次的讯问时间仅仅持续了40分钟,且笔录内容与第一份讯问笔录的部分内容完全一致,甚至连笔误都完全一致。比如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第12页中,梁某在回答“某某公司各个部门是如何运作的”这个问题时,笔录上所记载的内容有一句是“我主要负责e惠云商平台商品的购入,也是该商城商品的供货商,同时他也是某某公司的商务中心代理……”此处的“他也是”为笔误,应是“我也是”,否则出现了语病错误。

但是第二次讯问笔录第21页中,笔录中同样出现的是“同时他也是某某公司的商务中心代理”,与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的笔误完全一致。

但从第三次讯问笔录开始,该笔误才被改正,变成“我也是某某公司的商务中心代理”。

这足以印证第二次讯问笔录的内容,是侦查人员从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复制过来的,不属于梁某的供述内容,因此有必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指供的行为。

三、2018年1月8日13时至14时15分(即第三次)的讯问中,由于侦查人员拒绝更正笔录,梁某笔录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在该次讯问中,梁某看到笔录上写着“供应链总裁是我本人”,向侦查人员提出并不是他的本意,事实并不是如此,要求进行更正,但侦查人员拒绝更正,并对他说“随便你签不签,你有问题可以向检察院反映,也可以投诉我们”之类的话语,最终完成了笔录。该供述系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想,而并非梁某的真实供述,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八种证据种类之一,如不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则无法确认该份笔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

四、在第四次讯问笔录(2018年1月24日12时至12时20分)中,侦查人员具有引诱行为

在该次讯问中,侦查人员对梁某说:“我们很清楚,他们都说你是个好人,我们调查清楚,你没什么事就放你了。”之类的话语,这证明侦查人员以引诱方式误导梁某作出未经确认的错误意思表示,必须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才能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引诱行为。

五、在2018年3月9日11时至12时50分(即第五次)的讯问中,侦查人员存在着指供行为

在该次讯问中,因为笔录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是梁某的真实性供述,梁某拒绝签字和按捺指印,但侦查人员仍然将这份笔录作为证据附卷。这可证明侦查人员存在着指名问供情节,必须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才能确认该份笔录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只有调取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才能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在五次讯问梁某中具有指供、诱供情节,否则梁某的供述缺乏真实性,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辩护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之规定,向贵院申请调取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请贵院予以准许,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文 第2篇

1.如何识别疲劳审讯

第一步,审查每一份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是否连续;第二步,在每一份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连续的前提下,开展疲劳审讯审查工作。以本案为例,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6月10日的录像是不间断的、24小时连续的。这为识别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条件。在该前提下继续审查如下内容:第一,审查被告人休息时间长短、休息状态;第二,审查被告人是否一直佩戴手铐;第三,审查询问笔录显示时间之外侦查人员有无讯问行为。本案中,我发现在讯问笔录显示时间外,存在侦查人员不断对被告人陈某做思想教育工作的情形,这本质上就是在讯问。第四,审查讯问人员有无轮换。本案中,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被告人陈某24小时与侦查讯问人员同吃同住,且侦查人员每天都在轮换。综合以上四点得出结论,陈某在被讯问期间遭受了侦查讯问人员车轮战式的疲劳审讯。

2.如何识别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有无实质性差别

第一步,判断每一份同步录音录像有无对应的讯问笔录;第二步,将对应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提出,注意听取内容做记录。记录方式分两种,一是针对有利供述,需重点记录讯问笔录当中缺失有利供述的内容;二是针对不利供述,需判断该不利供述是谁先陈述,如果是侦查人员先陈述,那么明显属于指供行为,应当记录。如果是被告人先陈述,需进一步审查该陈述与讯问笔录有无实质性差异,如有实质性差异,应当记录。做记录时还应当注意标记对应的时间,一方面能增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说服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官进行核对

3.如何核查被告人有无核对讯问笔录

第一步,会见时先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视力、文化程度、是否为少数民族等。第二步,在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中,核实被告人所陈述的情况。如,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老花眼,在同步录音录像当中我发现陈某并没有佩戴老花镜,且一份十几页的讯问笔录陈某竟用两分钟时间核对完毕,这显然没有给陈某充足的核对时间。

该案件最终于第二次庭前会议中,诉辩之间达成一致,公诉人当庭表示不再出示陈某的全部供述。

以上就是我今天关于查阅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流程的分享,谢谢大家!

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文 第3篇

1.查阅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查阅方式分两种:如果案卷中有被告人的供述卷,可直接翻卷。如果没有,需集齐被告人的所有讯问笔录逐一查阅。

查阅过程中我们需要做一些笔记。在此,重点强调三项内容必须记录的内容:第一,记录讯问起止时间,以便于我们快速找到讯问笔录对应的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我们所看的同步录音录像往往是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这就导致我们无法将所有的录像逐个查阅,只能仔细查阅与讯问笔录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第二,针对每一份笔录对应的指控事实,重点摘录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一方面,便于我们会见时可以直接拿着笔记与被告人核实,另一方面,我们在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时,也可以直接拿着笔记核对。第三,在做摘录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疏漏或者是摘录不全面的情形,这时就需要根据笔记中标记的卷宗位置找到原卷,进行翻阅,以备不时之需

2.会见被告人

会见被告人的目的是与其核对这些不利的供述是否系自己作出的、是否系自愿,从而引导我们有重点的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被告否认其供述,我们在查阅录像过程中需要对被告人是否核对过讯问笔录、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指供等情况进行核对。如果被告人承认其供述,但并非出于自愿,我们在查阅录像时需重点关注被告人是否遭受过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情况。

会见后需要展开两方面的工作:第一,针对被告人所涉及的违法讯问行为做“三大检索”,挖掘辩护要点。第二,准备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在庭前会议时向法院提交。

3.开展“三大检索”

开展“三大检索”的重要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本质上是一个演绎论证的过程(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侦查人员的行为之事实,大小前提之间形成涵射关系后,才能得出一个证据该不该被排除的结论。其中,需要对大前提进行法律解释,而开展法律、案例、文献检索就是帮助我们解释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如果这方面工作不开展,即便看了再多同步录音录像,也无法在大脑中形成大小前提之间的涵射关系,继而无法认识到侦查人员具体存在哪些违法讯问行为。

文献检索要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后,通常会有法官或者检察官刊发关于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文章,这些文章都具有极高权威性,完全可以作为我们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工具。例如,本案中关于对陈某疲劳审讯的认定以及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场合进行讯问的“客观原因”的解释,均可通过检索“两高”法官、检察官已刊发的文章来帮助理解与适

4.硬件设施

在查阅同步录音录像之前,我们需要准备一些硬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移动电源、耳机、功能饮料这四种,欢迎大家对此进行补充。

调取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文 第4篇

陈某于2021年5月30日被Q市J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全天24小时戴手铐、被约束固定坐在审讯椅上长达10日。在此期间,陈某只能趴在审讯椅上休息,偶尔可以起身活动,即使在休息、活动时,也必须戴着手铐。侦查人员万某、王某、张某、赵某等8人,在审讯室轮流看管陈某,并采取“车轮战”方式对陈某进行讯问。

另外,讯问期间侦查人员存在诱供、指供行为,且未如实记录陈某的无罪辩解,甚至故意歪曲陈某的供述内容,导致陈某实际供述内容与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由于陈某未佩戴老花镜,根本无法看清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故无法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如实记录了自己的供述和辩解内容。

该案侦查行为存在三点问题:一是被告人陈某遭受到了疲劳审讯,二是被告人陈某遭受到诱供指供,三是讯问笔录未经陈某核实。对此,我将从查阅前准备工作、查阅技巧两方面来分享查阅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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