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热门3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1-04 15:16:4724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或编写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 第2篇

第五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_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监督意见书

6.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2.物品清单

13.公告

14.封条

15.立案报告

16.案件移送书

17.协助调查函

18.现场笔录

19.询问笔录

20.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21.法律文书送达信息确认书

2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6.陈述和申辩笔录

27.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28.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9.听证笔录

30.听证意见书

3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32.行政处罚决定书

3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4.送达回执

35.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36.催告书

37.强制执行申请书

38.结案报告

39.续页

40.行政执法建议书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 第3篇

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等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监督抽检的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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