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推荐7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计划2023-02-08 23:44:04112

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 第1篇

对列入《名录》的承制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时,需要进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

(一)泄露国家和军队秘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导致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发生重大问题,导致军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四)法人资格、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资质等注册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

(六)装备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

施等相关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严重下降的;

(七)超出注册证书所列装备承制范围,未按要求进行扩大范围审查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注册证书,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行贿、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出现其他影响装备承制资格保持情况的。

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 第2篇

(1)军事代表检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整改关闭情况报告、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不符合项报告、纠正措施表、证明材料,《改进建议跟踪验证情况》,及整改关闭情况报告(如果检查组要求的话),报请审查组长。

(2)审查组长对根据报送材料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如果审查组长要求进行现场验证,受审查单位需按要求进行安排。

(3)审查组长将检查意见填写至《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不符合项报告》、《改进建议跟踪验证情况》。

注:军队专用装备承制A类单位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证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为审查未通过。

附件1: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表

附件2:改进建议跟踪情况验证表

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 第3篇

申请单位向受理点递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含电子档、数据包)后,受理点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点签收资格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核查相关信息,视情向申请单位明确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受理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明确不予受理,并回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二)受理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受理基本条件的,对申请承担军选民用产品或续审的单位,明确受理意见,并反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意见表》;对初次申请承担军队专用产品的承制单位,向申请单位明确预审查的事项要求。

(三)受理点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实施预审查。预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申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纠正,并向受理点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和情况说明,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受理点对未通过预审查的,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其余退回申请单位,并反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五)受理点按月汇总上报申请材料。

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 第4篇

审查项目主要包括:

一是法人资格方面,包括法人资质、组织机构、风险管控、管理制度、工作场所;

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方面,包括科技管理、人力资源、设备设施、测量设备、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三是质量管理方面,包括体系策划、体系文件、领导作用、过程控制、质量检验、质量信息、绩效评价、质量改进;

四是财务资金状况方面,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资金运营状况、资产管理状况、相关经费管理;

五是履约信用方面,包括遵纪守法、合同履行、技术服务保障、产品报价、社会责任;

六是保密管理方面,包括保密组织、保密制度、保密资质、计算机与自动化办公系统、保密检查;

七是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 第5篇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v^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

(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 第6篇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在保持国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突出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特殊要求: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军队装备及配套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维修和服务任务的单位;

二是目标要求,着眼于满足未来一个时期(6年至10年)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需求,适应武器装备质量发展建设新形势,与武器装备法规建设协调一致,与各项质量管理国家军用标准有机衔接;

三是标准结构,在等同采用国标的基础上增加军队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特殊要求,将装备全员、全系统、全寿命、全特性质量管理要求融入标准之中;

四是管理理念,吸收国内外、军内外先进方法,创新管理理念、管理原则、体系架构、规范要素和应用实施,突出质量管理新理念、新趋势、新特点;

五是内容要素,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强调健全和落实装备质量责任制;细化通用质量特性、软件工程化、风险管控、技术状态管理,关键过程控制以及实施技术归零和管理归零等要求,保持体系要求的先进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装备承制续审工作计划 第7篇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二)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续审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

(三)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性质和装备类别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四)年度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资格保持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的审查。

(五)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发生重大违约、质量、保密等问题或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为确认其能否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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