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第1篇

以比特币作为质押,是指债务人(例如借款人),将比特币支付给债权人(例如出借人),以此作为履约担保向债权人借钱。当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持有的比特币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结算自己的债权。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川01民终334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谷明向白旭出借货币资金200万元,白旭提供70个比特币作为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谷明按照当日比特币的价格计算,表示在扣除白旭的本息后,70个比特币仅剩余枚,双方对此协商未果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质押标的为比特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而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若以比特币充当质押物,实质上是变相地认可比特币为担保债务履行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有悖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以比特币设立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中的“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该质权不成立。原告白旭上诉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应属合法有效。成都中院同样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实质上即变相地认可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进一步以“比特币”“质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浙1081民初31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同意将其委托在被告处的T币(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质押给被告,作为案外人欠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该质押行为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前述成都中院更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质押的资产,应当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资产,应当遵循“物权种类法定”原则。

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第2篇

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委托投资比特币类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委托事项不合法,委托合同无效,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等观点。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川01民终6652号案件中,黄晓雄向魏祥君介绍了一款名为MGS的虚拟货币,魏祥君向黄晓雄转款31000元委托其代为投资理财。但黄晓雄一直未将购买的MGS币交付魏祥君,也未退还魏祥君投资款。一审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现魏祥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31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却认为,依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v^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魏祥君明知投资GMS货币存在风险仍然委托黄晓雄购币,均存在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川16民终268号案件中,唐郡向陈德兰转账173,000元,唐郡委托陈德兰为其升级皇冠、报云币进行投资理财。生效判决认为,云币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所提到的未经批准发行或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唐郡作为该“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金融政策,该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唐郡的起诉。

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川17民终295号案件中,原告向被告转17个比特币委托后者进行量化投资,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收益。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载明,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该公告也提醒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依照《^v^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案涉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因为标的物的特殊性,也不能进行返还。当事人用比特币进行投资等经济活动,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的投资风险,原告应该预见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但仍进行交易,故交易造成的风险和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第3篇

4、更精确地说,应该称作DeFi去杠杆化,目前借贷平台那种数十亿美元的资金池规模都是靠着多次重覆借贷冲出来的量,举例来说, Compound 总存款人数才 万人,总资金量却有12 亿美元,平均每人财产达到4 万美元,这个数字并不正常。

5、在所有的DEX交易所里头,最抓人眼球的应该是PancakeSwap了,或许大家对此前热门的UniSwap有一定了解了,但是对PancakeSwap还是相对陌生,但又不停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所以这个到底是什么煎饼啦。

6、香港被认为是全球经济最自由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因为其不干预经济政策、自由市场体系和低税率,让香港成为加密货币市场的热门城市之一。

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第4篇

1、永续合约是加密货币交易市场中非常独特的一类产品,它是一种不会到期交割的期货。在交割合约中,因为合约会定期交割,所以即便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了较大的价差,但到了交割日,最终还是会回归现货价格。

2、美联储 (Fed) 将在 2023 年举行八次利率加息会议。 主要问题将是美联储如何处理过渡到预期的暂停加息。

3、捐赠宣言(The Giving Pledge)是微软创办人比尔盖兹(Bill Gates)和股神巴菲特(Warren Buffett)于2009 年号召的运动,将全美最有钱的人召集起来,说服他们捐赠大部分财产给慈善机构,为下一代创造更美好的世界。

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第5篇

比特币转让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比特币类转让纠纷。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川09民终1058号中,李巧娥向唐斌支付75万元购买“影视链”FTV虚拟货币。后唐斌未足额向李巧娥退还虚拟货币、返还购币款而成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李巧娥与唐斌双方买卖影视链FTV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是属于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监管秩序,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认定(具体见本文第五点):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比特币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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