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8篇)

山崖发表网合同范本2023-02-06 11:43:32122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1篇

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8条:“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由此可知,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应当对项目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具有完整权属,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情形,并具有持续获利等能力。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2篇

1.一般要求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公募基金在申请注册时应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也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2.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5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第6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由此可知,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公募基金除应满足前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5名义上具有相应投资管理和运营经验的员工等特殊要求。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3篇

1.核查转让方主体资格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不动产转让主体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与基础设施运营相关且无法通过转让承继的特殊运营资质。

2.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就转让行为获得内部授权

根据发改586号文的要求,基础资产转让的前提是项目公司所有股东均对转让行为表示一致同意,上述所有股东,应当包括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本联合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应当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做出,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应对同意该决议做出明确的书面表示。

3.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应当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的判断应当从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以及是否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方面判断。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基础资产应当核查是否一并转让附属权益,并核查转让对价应当公允依法须取得的授权、批准等手续应当齐备,对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还应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

基础资产的权利限制包括转让前和转让后。转让前的权利限制,是指基础资产因被设置抵押或质押、或未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而无法转让的情形。转让后的权利限制,是指基础资产转让后,转让方对于转让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仍保留部分权利或义务,可能对受让方行使权利造成一定阻碍,如转让方在基础资产转让后仍有能力对部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控制。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4篇

该项审查应当首先审查项目是否有新设项目公司,对于未新设项目公司的项目,应当对该主体承接项目之前的基本主营业务、历史信用记录、主要债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对于新设项目公司的项目,应当审查项目公司设立、存续 情况;设立项目公司的,包括设立登记、股东认缴及实缴资本金、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历次增减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

对项目公司的重点审查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章程等文件的规定;项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是否显示经营现金流为正,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违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项目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5篇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第2条第1款:“以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则。在《国家发展和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及《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发布以前已按照PPP模式实施并事先明确约定收益规则的项目以及其他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如融资提供方、承包商等,以与PPP项目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第2款:“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第一,PPP项目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进行合规性审查与其通过立项审批的时间有关:(1)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2) 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3)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PPP项目合规性审查的依据,还应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与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有关规定。

具体而言,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为PPP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应符合《^v^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2文”)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不应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项目应按财政部要求完成两评一案,或按照发改委要求完成特许经营的授权;三是项目的采购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及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四是应当符合证监会、中基协、沪深交易所有关PPP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6篇

1.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

该项审查主要内容为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历次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批准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历次变更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批准登记手续。

2.基础资产

对于基础资产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对于基础资产权利归属的审查。对于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项目,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等级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立即立项报批与建设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对于特许经营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应当重点审查基础资产的授权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基础资产是否为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是否存在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计划管理人投资的情形,基础资产交易基础是否真实、交易对价是否公允,现金流是否持续稳定。

第二,收费权取得是否真实有效。收费权是基于特许经营权产生,应当查询该收费权对应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于需要经营许可证的收费类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已经根据相关法规取得相应授权许可(如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授予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三,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审查不动产、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可能影响合法转让的限制。

第四,基础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客体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基础资产是否权属明确,是否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是否为可以特定化的财产权利,相关交易基础是否真实,对价是否公允,现金流是否持续和稳定。是否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7篇

应当对PPP合同文件进行审查,PPP合同的签约方式决定了PPP合同文本的数量,通常的签约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中标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成立项目公司前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二是由中标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在签约签订《合作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承继协议》承继PPP项目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上文本及其履约情况做出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PPP合同的履行期间,社会资本(原始权益人股东)运营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可能干预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项目公司履约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影响而影响经营收入等。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8篇

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属于合规性判断的范畴,通常来说项目所在地各发改部门在立项时已经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做出审查和判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发改部门将不于立项,因此原则上通过立项审批和可研报告审批的项目均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和委托方的要求,亲自审查或直接引用发改部门的审查意见。

相关政策包括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情况。以2020年申报的项目为例,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在项目立项上,应当严格按照“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编制可行性报告并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第二,在可行性论证上,应当积极响应并不得违背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支撑国家重大战略、改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全国层面的重大规划和发展战略;第三,在产业政策上,应当符合关于战略性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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