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精选9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2-05 13:12:11258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1篇

申请人:xx男,出生20xx年x月,汉族,xxx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xx,男,出生20xx年x月,汉族,xxx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xxx、xxx合伙利用xxx注册的“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xxx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xxx牵头,且xxx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xxx和xxx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xxx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xxx和xxx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xxx和xxx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xxx公安局xxx区分局

日期: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2篇

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办理。

虽然说理论上,任何人发现犯罪行为都可以向任何司法机关(不限公安机关)报案,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对于报案这些司法机关都应该接受,确实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该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但是,实践中如果没找到应该报案的地方,人家未必真受理,所以选择正确的公安机关报案才利于问题的解决。

同时,经济诈骗案件属于经济犯罪侦查局管理范围,所以,应该向当地经侦局报案处理;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3篇

报案人:xx性别:xx民族:xx出生日期:xx文化程度:xx电话:xx工作单位:xx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

申请事项:

请求对xx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报案人:

年xx月xx日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4篇

申请人:xx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zh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xx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5篇

申诉人:王xx,女,xxxx年6月27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咸阳市毕塬路西段16号院2号楼1单元4层西户。电话:xxxxxxxxxx

代理人人:姚xx,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xxxxxx

我丈夫王汉维被指控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xxxx年7月2日,咸阳市中级法院以(xxxx)咸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汉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汉维提出上诉后,xxxx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xxxx)陕刑终字第00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原判张冠李戴、移花结木,且明显属于冤、假、错案,我出于无奈,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判。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

(一)原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了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联系本案讲,王治维在上诉时提出本案所使用的秦都区政府的批文是郑咸阳伪造的。在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数额中,是郑咸阳收取并使用,且占有了一部分……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的秦都区政府的二份批复及框架协议系何人伪造事实不清,原判认定的数额与新九州公司会计帐面记载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原判将新九洲公司所收保证金与郑咸阳个人收款混为一体认定不当;原判对所收保证金的去向反映不清;支付的土地款部分重复计算;原判没有如实反映维康厂与新九洲公司的联营关系……

根据以上情况,陕西省高院应当对该案开庭审理,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1款3项之规定,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却无视有法律规定,拒不开庭审理。且将认定事实中将一审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略作改动,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相悖!

(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王汉维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审判决认定:……王汉维为解决资金问题,于xxxx年4月向郑咸阳提出成立新九洲公司,虚构“九洲 苑”项目,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经与郑共谋后,于xxxx年6月15日注册成立了新九洲公司,由郑咸阳担任法定代表人,虚构以新九洲公司名义在维康厂的48亩土地上开发“九洲御苑”项目。谎称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由郑咸阳和承建方签订虚假的工程建设合同,骗取的资金支付征地费用……王汉维、郑咸阳为了骗取他人信任,使用伪造的两份咸阳市秦都区政府批复和框架协议,咸阳市住建局批函等文件。郑咸阳又伪造了新九洲公司在工行西安分行存有三亿资金的证明文件,并找设计院设计了新九洲御苑的规划图。

上述认定,主要依据为郑咸阳和王汉维的供述,但不知当年几月几日的供述?因为二人都曾有多次供述,且前后供述不符。何况二人的供述差别很大,且与有关书证相悖。

申诉人需要说明的是:王汉维与郑咸阳以前并不认识。经人介绍,xxxx年3月,王汉维同郑咸阳相识。郑声称其是汉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中有大量资产,可以出资对维康医药保健品厂的土地进行开发。当月29日,双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咸阳维康厂为甲方,汉中嘉公司为乙方,该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采取兼并的形式,乙方兼并甲方。第3条规定,甲方以现有土地48亩,现价4000万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出资形式进行使用,投资额为1500万元。第一次投资800万元;第4条规定,前期资金协议签订后7日内到帐(150万元整)作为前期费用;第7条规定,利润分配为甲方占49%,乙方占51%;第8条明确规定,若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给付投资款或给付甲方所得利润,违约金的标准为总投资款的3%,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王治维、郑咸阳分别作为甲、乙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签订后,郑咸阳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导致双方的联合开发无法进行。郑咸阳的理由为汉中的企业不便兼并咸阳企业,应由其出面在咸阳组建新九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再与维康厂签订《联营合同》,500万—800万元在30天内到帐。同年6月15日,陕西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咸阳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咸阳,注册资本为200万,实收资本为600万元。第二天,郑咸阳即代表新九洲公司与王汉维所代表的维康厂签订了《联营合同》。在该合同中,维康厂为甲方,新九洲为乙方。第二条明确约定,土地变更过户费,勘测设计费等需要1000万元,共需前期资金4000万元。本项目具体由乙方经营开发,组织实施;第6条约定,甲方以现有48亩土地作为合作条件,乙方对本项目全面负责,乙方出资500万—800万元人民币,办理前期征用土地和建设开发的相关手续之用,在合同签订之日30天内资金分批到帐。当月21日,维康厂又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在该协议中,外经贸集团为甲方,维康厂为乙方,第三条约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用土地款及土地变更过户费、勘测费、规划设计费等前期费用4000万元由甲方筹集,乙方以现有48亩土地,根据市场评估为依据用为出资,其余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双方按照各自总的出资确定出资比例;第八条明确约定,项目由甲方负责实施开发,由甲方下属建筑八公司承建。xxxx年7月18日,咸阳市住建局作出了咸政建房出函【xxxx】030号“关于九洲御园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土地问题的函”。发文对象为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内容为:关于九洲御苑项目是我市民“八大工程”之一,是我市确保完成(xxxx)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此后,便出现了两份《配建保障性住户政策指导框架协议》。一份时间为xxxx年3月5日,另一份时间为当月8日。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为:前者第二条2款的资金来源外项目总投资额约亿元,后者为亿元(为何会出现两份不同的指导框架协议,原审应查明而未查明,请通过再审查明。此后,又出现了咸政字【xxxx】16号、17号“在于秦都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批复”,发文对象均为陕西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发现两份批复和“框架协议”上,16号批复的上期为xxxx年2月28日,而郑咸阳伪造的查询通知收到13亿元的时间也为当日。后秦都区政府办公室即于同年5月29日向公安秦都分局报案。该局本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立案侦查,但却于5月31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郑咸阳刑事拘留。故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分子消遥法外,这实在是与理不通!与法不容!

二审判决认定:在王汉维的组织策划、郑咸阳的实施下,自xxxx年4月至xxxx年5月,二人在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伪造的文件和虚构的事实,以新九洲开“新九洲御苑”项目的名义下与承建方签订虚假的建议保障房工程合同,骗取保证金。先后骗取14家单位的工程保证金计万元。xxxx年5月30日,王汉维、郑咸阳在使用上述手段准备骗取中太建设集团重任分公司唐隆建、丁建峰工程保证金500万元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何兴元工程保证金1500万元,诚信金50万元时,公安机关将郑咸阳法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共有56组,其中包括报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材料、上诉人供述。

申诉人不禁要问:既是二人准备骗取为何只将郑咸阳一人抓获?

申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所列有关证据相悖,且明显属于张冠李戴,现仅举部分为例。

证据(2)被害人史波陈述:xxxx年1月初,郑咸阳对他说……当月18日,与郑咸阳签订了承建合同,合同约定交1000万元保证金,2月13日,新九洲公司给他发来“进场通知书”后,他自2月16日至5月,分多次给郑咸阳及新九洲公司的账户交纳工程保证金万元,陈述足以说明是郑咸阳骗其万元。

证据(4)被害人付利陈述,xxxx年7月,郑咸阳称……后他与郑咸阳商定由他承建6、7号楼,并签了施工合同,他交了保证金。后听说另一建筑公司称已承包了该项目全部工程,他找郑咸阳询问,郑称又获区政府在地旁批了98亩地,还给他看了政府的批文和框架协议,骗他又签了一份合同,要他交纳保证金。他先后7次转帐给郑咸阳以及新九洲公司交纳保证金480万元。

该陈述足以证明是郑咸阳骗其480万元。

证据(8)被害人韩明源陈述:xxxx年9月,他通过王仁龙认识了郑事阳,郑咸阳称新九洲公司在咸阳玉泉西路有一片140多亩的土地作为经适房用地,并与秦都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现正在招承建商,每栋楼交100万元的保证金,还带他去看了地。他相信后于同年11月18日与郑咸阳签订了承建合同,由他承建4栋楼。后郑咸阳向他要保证金,他先后给郑咸阳交保证金50万元。

该陈述足以证明是郑咸阳欲骗其400万元,实骗其50万元。

证据(13)被害人李香林陈述:xxxx年11月,郑咸阳说新九洲公司在咸阳玉泉西路有一块48亩土地,准备开发保障房和限价房。向他提供了政府批文和同政府签订的指导性框架协议。她就挂靠在江苏阳江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名下,并于当月18日和郑咸阳签订施工合同。郑咸阳要保证金,她分3次给郑咸阳及新九洲帐户打款40万元。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骗了其40万元。

证据(19)被害人卢树鹏陈述:xxxx年10月,郑咸阳说新九洲公司在玉泉西路上有一块48亩土地,和维康厂共同开发“新九洲御苑”保障房项目,给他看了秦都区政府批文、保障房框架协议等,便相信了。就以咸阳建总的名义和郑咸阳签订了施工协议,由他承建5、6号楼。由于资金紧张,他便吴正荣一起承建,向郑咸阳交了100万元保证金。经他再三催促,郑咸阳给他还了2万元,又把新九洲公司的一辆奥迪车以8万元抵给他。算是还了他的10万元定金。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骗2人100万元。

证据(22)被害人傅泳云陈述证明:xxxx年3月初,郑咸阳自称新九洲公司有个30万平米的限价房项目可和他的浙龙房地产公司合作,后还拿了秦都区政府秦政字xxxx(16)、(17)号批复和批文的扫描件和工程规划图给他看。因为郑事阳拿不出原件,他便终止了和新九洲公司的合作。后来郑咸阳看他有能力,将他聘为新九洲的副总经理和董事长助理。他从4月9日到新九洲公司上班止5月31日,郑咸阳以资金周转、项目勘探、图纸设计、退还工程款等各种理由要他打款,先后骗走他共计309万元。

该陈述证明郑咸阳先实施合同诈骗未遂,又实施诈骗成功。证明是一个人行骗了309万元。

证据(25)被害人吴礼信陈述:xxxx年10月的一天,郑咸阳说新九洲公司在玉泉西路有一片140多亩的土地,原为王汉维的维康厂的工业用地,现在联合开发,已与秦都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正在招承建商,新九洲公司在西安高新区四路中段还有一块68亩的土地,要开发一个“北建花园”小区,每栋楼交100万元保证金。他就于11月7日,在西安远大公司和郑咸阳签订了“北建花园”承建合同。之后,郑咸阳又说新九洲在咸阳的“九洲御苑”项目。给他开了一份秦都区政府的文件和总平面规划图。xxxx年2月21日,他与郑咸阳签订了“九洲御园”小区承建合同。当天他给郑咸阳打了20万元。3月5日,郑咸阳以新九洲公司的名义给他下了一份“进场通知书”,还给他看了一份工行的大额存单查询通知。他看新九洲公司实力雄厚,当天又给郑咸阳打100万元保证金。3月6日打60万元,3月22日又打20万元,共200万元。北建花园工程是假的,王、郑被抓后他云工地问过,开发商不是新九洲公司。

该陈述证明,郑先以“北建花园”项目实施合同诈骗未遂,后以“九洲御园”项目和政府文件及规划图,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20万元,后以“进场通知”和大额存单查询通知为诱饵,诈骗180万元。

证据(31)被害人郭功伟(陕建二公司)陈述:xxxx年,王汉维说要在玉泉西路建维康厂的厂房,给他看了市场政府批文,他于9月19日在维康厂的办公室与王汉维签订了合同。9月23日交了50万元的保证金,这后工程一直没有开工。

该陈述证明陕建二公司与维康厂存在合同纠纷。并非王汉维、郑咸阳共同诈骗。

证据(35)被害人唐隆健、丁建峰(中大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陈述:xxxx年4月初,丁建峰通过朋友刘伟得知新九洲公司和咸阳市秦都区合作开发保障房项目。后与新九洲公司的傅泳云联取得联系,傅泳云给看了秦政字(xxxx)17号批复等文件,并介绍了郑咸阳。说郑咸阳是这大集团的董事长。5月25日,丁建峰、唐龙健和傅泳云商谈并约定5月30日下午正式签订合同,签订之日给新九洲公司打300万元保证金,10日后再打200万元,5月30日早上,他二人到秦都区政府询问保障房建设的事,秦都区政府说从未发过此类文件,就报了案。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傅泳云企图骗取中太建议500万元未遂,判决是张冠李戴,硬将傅泳云的事扣在王汉维头上。

申诉人还要指出的是:

证据(36)证人谭艳琴(新九洲公司会计)证言证明,该公司先后共收取13家公司或个人的保证金1629万元。原判未将朱玉林的2万、黄良秀的5万计入,故涉案的应为11家计1622万元;而判决却认定为14家万元,相差3家计万元。之前者是客观、真实的,后者是根据郑咸阳、王汉维的虚假笔录胡乱认定的。

申诉人不禁要问:新九洲仅收入1600余万元,怎有可能支出2300余万元?对此,二审法院有关人同根本无法做出解释,请再审时查清。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决书认定:xxxx年8月至9月间,王汉维以需要建设维康厂为由,通过其雇用的王建等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半年6%的利息,诈骗社会不特定群众与维康厂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向社会不特定137名群众吸收公众存款万元。

判决所列证据(2)被害人宋秋莉陈述,xxxx年9月初,她经朋友李军介绍认识了陈刚,陈刚说他受维康厂委托给维康厂集资,半年利息为6%,陈刚还带她到咸阳市玉泉西路看了维康厂的土地,后她借给维康30万元,并订立了借款合同。证据(3)提取的宋秋莉等137名群众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这就足以证明宋秋莉等人与维康厂所建立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王汉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明显属于张冠李戴、移花结木,程序严重违法。所以,该案是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冤、假、错案。这不但对王汉维不公,更对被害人不公。故请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枉法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王xx

xxxx年7月25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书证七组。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6篇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xx

xxx区赵队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事诉讼状中xxx以本人拿货款10万余元将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调取,现附件一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共计2页)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项:形成事实部分顾提出此申请

1、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请人以账本丢失为由,故作亏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据来源公司兑账时提供的凭证有本人照相后,经本人核算仍有7吨多货价值7万多元没有上账。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法庭上。(裕华区法院调取)

2、被申请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认已将库存卖掉在中院承认卖掉金额为1万元事实。(中级人民法院可掉取。)

3、A、录音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资产负债表均未实现遭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稿中赵建斌(会计)的对话。(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已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法院。(裕华区法院可掉去录音可证实)

C、xxx的证明拒不出示审计报告(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录音稿,庭审笔录中也已承认。

4、掩盖事实真相,修改证据使真相扭曲将我告上法庭:在录音中和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5、这些条的来源在法庭中已经证实有xxx证明为证,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6、有实际销售情况拒不上账和局部承认的本人已提交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

综合上诉顾本人提出申请立案请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请立案以来这是第五次用时将近5个月,望贵单位视情况而定!

xxx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7篇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xx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xxx

xx年7月2日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8篇

申请人:xx男,出生年月,汉族,原xxxxxx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xx,男,出生年月,汉族,xxxxxx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xxx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第9篇

申请人:xx,男,汉族,住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xx、xx、xx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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