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必备10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2-04 14:21:19194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1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xx市人民路1755号(3号楼二层内)。

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

上诉人为不服xx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本案所涉xx市平江区人民路1755号相关房屋及土地,系原xx市农业药械厂厂房,土地性质系工业划拨,在被上诉人承租后,其进行了如下建设内容:基础设施(给排水、电力)、消防配套设施、危房改建、旧房装饰施工等(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之一:工程竣工报告)。

根据《xxx城乡规划法》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庭审中,被上诉人辩称其所进行的上述建设行为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而,被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xxx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被上诉人至今未能向法庭提供通过竣工备案验收的相关证明。

另外,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房地产分丘图可以看出,所谓的15号房在图纸中显示的只是一个“棚”, 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的“棚”是指用竹木搭成架子,上面覆盖席、布等做成的遮蔽风雨日光的东西或简陋的小屋,而现在15号的位置上却是一个豪华的KTV,与之相距甚远,被上诉人又是否仅是加固呢?( 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4)被上诉人陈述)事实上并非如此,被上诉人对此是拆除后新建而成。

其实对于上述工程被上诉人是如何进行设计、如何具体组织施工的,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故而,上诉人无法前去相关职能部门取得相应证据,但被上诉人自己就是当事人,就保存有相关证据,其应当向法庭予以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分配了举证责任,最终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的第13、14、15号房屋违反行政法规而作出的行政处理等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但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为何不去认真核实被上诉人所进行的上述建设行为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为何不去认真核实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为何不去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为何不去现场实际了解房屋状况?为何不去了解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了竣工备案验收?

对于以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法官竟然都可以视而不见,那回答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一审法官要么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要么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事实上,因xx市人民路1755号“姑苏新天地”内的违法建设问题,xx市规划局、xx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及平江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会商处理,但至今没有能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但被上诉人的上述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竣工备案验收、系违法建筑却是事实。

综上,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即具备了交付条件,则一审法院判决故左而言他,故意避而不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房屋是否交付,却大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很显然是违法和错误的,具体如下:

1、租赁合同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别为,对出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为按约定时间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房屋,其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租金;对承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定取得承租房屋并使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围绕上述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展开进行。

2、首先,对于上诉人而言,本案中,上诉人已分别于20xx年11月12日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497040元,20xx年2月11日及24日又分别支付了各10万元,那上诉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呢?答案很显然是,上诉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2)条款明确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时向甲方预付租赁期开始的一个月的房屋基本押金,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应当在合同签署时即支付被上诉人租赁期开始的第一个月的租金,故而,上诉人于20xx年11月19日向其支付了497040元,因此,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第一个月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1)条款明确约定,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须于每个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次月的的基本租金,该条款是双方的约定,在合同能并成立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上诉人履行给付次月租金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期已经开始起算,合同期开始起算的前提则是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时间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也就是,如果被上诉人于20xx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则上诉人应在20xx年的1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2月份的基本租金,如果上诉人未在上述时间支付,则上诉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下面再述),上诉人为了表达希望被上诉人尽快履行合同的意愿,仍然陆续向其支付了20万元。

因此,不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房屋租金依据何在?

更为恶劣的是,一审判决竟称: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不知上诉人提前交付租金与被上诉人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有什么必然联系?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正如某人出门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上诉人看到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反被其讹诈是同样的道理,同样的恶劣!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极端错误的。

本案上诉人不仅足额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还提前支付了20万元租金。

3、本案作为一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向承租方交付房屋,但很遗憾的是在该判决书中竟只字未提,一审法院也许在不经意之间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又一大奇迹。

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本案的被上诉人究竟有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从该判决书我们不得而知,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庭审笔录吧:

A、20xx年3月26日第一次庭审笔录

针对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张智忠与我公司没有签订过租赁协议;二、我们从未收到过上诉人张智忠、闫芬汇入的任何款项;三、20xx年7月11日上诉人自称向被上诉人公司发函,但是我公司从未收到上诉人上述函件(见该笔录P3)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上诉人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要求对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上出租方的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见该笔录P3)(后因被上诉人未交纳费用,而没有进行鉴定)

既然合同都未签订,也从未收到过上诉人交纳的租金,又怎么可能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B、20xx年8月20日庭审笔录

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按约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有无采取什么措施?(P4-5)

原代:双方一直在沟通,依然希望履行合同,直到20xx年7月16日发函。

被代:签完合同后我们就具备了交房条件;在交付房屋之前,租金必须交一押一,因为当时上诉人房屋租金没有交齐,我们依然保留了房屋给上诉人,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才将房屋再行出租的。

由上可知,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提问即可知道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交付房屋,被上诉人此话的意思依然是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审:被上诉人没有交房的时候上诉人有没有与对方交涉过?

原代:交涉过。

被代:我们的房屋随时可以交付的,上诉人没有与我们交涉过。

一审法院的问题就已经说明了被上诉人没有交付房屋,从被上诉人的此番回答,依然可知,既然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交涉过,又何谈交房呢?

C、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2)

审:双方约定20日交付房屋,上诉人在20日之前有没有与被上诉人说过?

原代:之前去过,被上诉人方叫我们等等,还在装修

被代:签完合同,上诉人支付了49万多元,他还是付了房屋租金,我们就将房屋交付给他了,交付的资料遗失了,找不到了。本身房屋是毛坯开放式的,没有钥匙的

被上诉人此处明确陈述了已经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交付于谁了?但遗憾的是,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上述证据,根据有关举证规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法庭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又讲可能由于上诉人没有交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而没有拿到房屋。

从本案被上诉人庭审中对是否交房的的不断反复回答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公司是一个极其不诚信的公司,一审法院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其实,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袁琴仅需要从证据规则角度就可以轻松的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但为何对这一极其重要的事实却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不做任何认定呢上诉人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上诉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综上,因被上诉人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并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对此,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不做任何认定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及常理,是极其错误的,应予纠正。

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合同并未履行,上诉人并未使用上述房屋,因此,被上诉人收取的上诉人的租金毫无疑问应予退还。

4、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该房屋没有锁,上诉人完全可以在20xx年12月20日后自行装修房屋。也许无知者无畏,但上诉人不相信,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竟然不知道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关系,交付房屋是被上诉人的义务,难道一审法官不知道?那就来共同学习一下《xxx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吧,该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而,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严重错误的。

5、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千方百计的故左而言他的目的无非是想绕开房屋交付的问题,但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就表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了吗?很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互替代。比如:本案的一审判决书袁法官已经制作好了,已具备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条件了,但如果你不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那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上诉期呢?他们可是一个道理啊!被上诉人房子不交付给上诉人,那上诉人又从何时开始计算租赁期呢?这么浅显的道理,也许,袁琴法官想复杂了!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xxx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却是法院判决确认解除的,不知双方又何时协商解除合同了,能否告知上诉人!!

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xxx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那一审判决为何欲言又止,能否告诉上诉人,该合同究竟有没有履行?如果履行了,从何时开始履行的?履行到何时结束?

四、一审法院判决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事实上本案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在上诉人没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问题,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是极其错误的。

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的话,则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违约赔偿等,这与本案上诉人的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而一审法院却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把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五、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庭审中明显违背常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涉嫌违法违纪,上级法院应当予以查明,我们也将向有关部门投诉与举报。

1、首先,对于这一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而言,被上诉人有无交付房屋?谁的原因造成没有交付房屋?这应当是首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任何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人都能知道的事情,但偏偏主审法官不知道!真的不知什么原因,也许除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外,没有其他任何原因可以解释了!

2、20xx年9月17日庭审中,上诉人明明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却在笔录中强行记载上诉人提供了该份证据,不知又是何故?

被上诉人明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该份平面图,却要求上诉人来质证,不知又是何故?

3、法庭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讲到可能由于上诉人没有交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而没有拿到房屋,但奇怪的是,庭审笔录却对于被上诉人的辩论意见没有记载,不知又是何故?

4、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总平面图的证据,为何判决书中会讲到有提供?为何明明被告提供的设计图及预租意向书、证明信、工程竣工报告等不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

综上,该案本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租赁房屋有无交付等关键问题,一审法院均避而不谈,这明显违背常理。也许一审法院法官可以不需要太过高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只需要有一点做人的良知和基本的职业操守即可,本案即不会是如此的结果,故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敬请中级法院能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六日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2篇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2)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3)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 书证XX(名称)X件 。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3篇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即《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4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明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7011220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港东二区37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15日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 „ 被告人邱明志、邱金来各出资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邱金来、邱明志2003年走私利润各70万元„ „均转为2004年的投资„ „”(详见原审判决第21页)这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2004年才因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之邀,在卢承典的“领导”下,为他们做些帐目的事。所以,根本不存在在2003年上诉人就分得分得走私利润人民币70万元,转而又将这人民币70万元作为2004年的投

资的事实。上诉人没有出资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完全能够在卢承典制作的分红总表中得到证实。在该分红总表里,只有上诉人分红42万元的记录,而没有上诉人出资的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所谓出资70万元,就类似于社会上的某些不法商人给贪官送干股那样,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而事实上,上诉人没有分文的出资;

(二)原审判决评判述称:“关于被告人卢承品等人出资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卢承品、邱明志在侦查阶段供述,卢氏五兄弟各出资400万元,邱明志出资70万元„ „邱明志、邱金来各有70万元的利润也直接转为2004年的出资„ „”(详见原审判决第59页) 并据此认定上诉人在2003年获利70万元,是错误的。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上诉人未曾作出过如原审判决评述所提及的供述和解释。即便上诉人作出过如此供述和解释,也非原审判决所述,上诉人如假包换地出资了70万元。如前所述,所谓的70万元出资,只不过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一个“虚数”,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为日后支付报酬给上诉人的一个基准数字而已;

(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详见原审判决第22页、第26页),是错误的。

上诉人只是替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打工的,卢承典才是该走私团伙资金的实际的、真正的管理者、支配者,帐目的主管者。该团伙的总帐都是卢承典做的,他的帐目记帐包括“股东”姓名、入股数额、利润分成、货的数量、品种等等。上诉人自始至终受卢承典的直接领导,协助他的工作的,接受他的监督。本人记录的帐目只是初步的,最终需以卢承典的`核定为最终结果。上诉人记帐、对帐计算利润分成,与林金洲、林增辉

等人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都是在执行卢承典的指令。上诉人强烈请求进行笔迹鉴定,以排除原审判决对不利于上诉人的不当认定;、

二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明志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说明走私账目,对本案的侦破均有所帮助,依照法律规定虽不构成立功,但属坦白交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详见原审判决第67页)。对此,上诉人是否构成立功,应以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之程度为依据。上诉人在本案侦查阶段,乃至审判阶段,对有关帐目的说明,尤其是对那两个“U盘”的说明,对查清本案的事实,所起作用是决定性的,依法理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判决仅作上诉人“坦白交代”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是显失公平公正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03年出资人民币70万元参与卢承品等人的走私活动,获利70万元,后又将该70万元转为2004年的投资;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卢承品代表上诉人、卢承典等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及依据无实物为依托的两个U盘,认定上诉人参与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走私活动,偷逃税额1,188,901,元,和认定上诉人为主犯及否定上诉人的立功表现,均属认定事实和评判失当,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元,明显

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妻子邱英兰失业,还有两个幼小的孩儿(其中一个6岁,一个2岁)尚需抚养,夫妻双方的父母小的60多岁了,大的80多岁了,而且身体不好,长期需要医治,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5篇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和理由、结尾、附项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

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

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

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

写明下列事项:1、上诉状副本**份。2、书证、物证各**件。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6篇

上诉书的内容必须明确,一般应针对一审判决的内容阐述自己观点,提出一审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以便要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范文: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201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xxx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

阐述详细内容。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阐述详细内容。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xxx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年 月 日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扩展资料:上诉的方式 上诉必须表明两方面的意思:1、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2、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第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

当事人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如果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的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原审的全部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7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v^《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8篇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xxx1〕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9篇

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女,汉族,x年10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是xx市市南区莱芜二路x号x单元x户。原租住龙江路x号x户,现暂住路2号一单元x户。残疾证号号。

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法人:张 市长,地址:xx市香港中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法人:陈 局长;责任人:于,该局房政处分管处长。地址:xx市巫峡路6号。

上诉人誓死不服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将被上诉人在实施执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肆意行政乱作为没有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枉法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极其荒谬错误枉法裁定,依法据实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撤销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行政违法确认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级审办或指定管辖中级法院依法实体审办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

(2)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确认:在依法、依规、依政执行实施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过程中,被上诉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因本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

(1)上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提交、案由为“行政违法确认”的《行政诉状》和29份计68页的相关证据做为本上诉案件的“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附行政诉状及证据目录清单)

(2)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复议、复查意见书中多次认定此案“无遗留问题”。而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就凭空盲目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错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xx市中院没有依法据实针对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实体审查,便将上诉人依法据实起诉“行政违法”认定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的司法乱作为!(见证据7)

(3)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通过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严重违法。上诉人依法据实向一审法院呈交的《行政诉状》第二页“A、xx市房管局应负的失职渎职、乱用职权、严重行政乱作为证据事实”并有23份计55页证据材料佐证;《行政诉状》第三页“B、xx市政府应负失察失职、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事实”并有6份计13页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呈交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针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行为决定及规定,是其履行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定的、且必须所为的行政职责行为的依据,这些规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是被上诉人遵照实施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判断被上诉人依法依规实施执行其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据实向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规实施执行文件决定及规定的事实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的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据实立案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针对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进行实体审办。

(4)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严重违法、违规、抗政、欺上压下、纵容包庇其责任人于肆意擅自严重侵犯上诉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告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xx市政府只管下达文件决定而丧失监管实施执行的法定职责、不能正确认真依法依规据实处置上诉人数年数次控告申诉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上诉人对此应负不可推卸的行政违法过错责任。

(5)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明确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明确规定。上诉人依法据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依法实体审理此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两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依法实体审理并确认其行政违法确认过错责任。尽快依法据实妥善解决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于法于据于情于理都应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公平、正义的强有力支持。期待山东省高级法院能够认真实施执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英明决策,切实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坚决杜绝“法律程序空转”等错误行为的发生,确实让普通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觉到法律的公平及公正。期待两被告能以实事求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纠正冤案的正确态度和行动面对此案。再次请求省高级法院能确保“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切实公平公正实体审办此案,把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实到此案的实处。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 代理人:李

x年9月18 日

二审行政上诉状优秀范文 第10篇

大家都知道,在法院进行行政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判决是可以进行上诉,要求撤销行政判决的。而进行上诉需要递交行政上诉,这上诉状自然是有一定的格式规范的。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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