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共6篇)

山崖发表网合同范本2023-02-01 07:04:2093

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1篇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 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 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 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 关系进行审理。

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2篇

房屋差价损失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原则上应以合同解除时间或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时间作为房屋差价的计算节点。对于房屋差价的确定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双方争议不大或明确同意的,亦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法院应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减损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予以确定。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损失的可预见性应理解为订立合同时对损失类型的预见,而非损失大小的预见。

(2)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同时应考虑不能使出卖人因违约行为而得益。

(3)合同履行程度通常仅与买受人的积极损失认定有关,而与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无关。

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3篇

着力君最近就办理了一起涉及“以房抵债”的案件,这个案件横跨时间比较长,从签订协议距今已有12年左右,当事人之间关系也比较复杂,双方之前曾是亲家关系,还有,双方之所以会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是因为两方当事人之前还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债务人没钱还债,所以双方才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协议。

但是,从08年签订协议至今,房子始终都没有进行过户,而且债务人也一直无偿地住在这个房子中。直到19年,债权人在协议签订12年后,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将房子过户给自己。

债务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真是既惊讶又气氛,08年签协议的时候,明明说好了你就是暂时替我保管而已,而且只要等我把你的旧债还了,双方就两清,房子还是我的。

怎么过了十几年?你突然就翻脸,直接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还一副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样子,一审开庭时你拒绝调解,本人也从不出面,你的代理人那咄咄逼人的形象真的让人印象深刻!

其实,遇到这种情况,债务人知道自己也是有点问题的,债务人承认旧账一直没还不假,但即使你要拿走房子,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定的补偿吧!明眼人都知道,苏州的房子从08年到现在涨的可不是一点点。

可是你却不这么想,起诉前,经过一番合计,你觉得这案子应该是“胜券在握”,于是,奔着“不惜一切代价都要搞到房子”的目标,你认为,凭着那张“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的“以房抵债”协议,跟我谈简直浪费时间,加之,万一到时心一软,回忆起往事前尘,说不定这一番辛苦全都付之东流……。

就这样,着力君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就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要求将用于抵债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的请求”,但是,目前债务人已经上诉。案件最终还没有定论!

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4篇

当部分共有人构成有权处分、合同应继续履行时,基于物债区分原则,买受人的诉请实则涉及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买卖双方基于合同的负担行为,以及部分共有人的处分行为与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处分行为。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责任,除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其次,买受人有权要求其他共有人协助转移买卖房屋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共有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非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否则不承担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责任。

如案例四中,如经审理查明郭某构成有权处分,法院可作如下判决:

(1)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郭某将房屋d过户至徐某名下(明确税费负担),并向徐某交付房屋d;

(3)徐某向郭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4)郭某向徐某支付逾期过户及逾期交房违约金;

(5)林某协助办理房屋d的过户手续。

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5篇

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不因此而无效,但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即共有房屋的所有权能否转移,需考察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如其他共有人未事先授权亦未事后追认部分共有人出售房屋,则部分共有人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其他共有人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部分共有人出售房屋,则部分共有人构成有权处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反悔,遂以自己构成无权处分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对此,法院应查明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晓并同意出售房屋。因该节事实与部分共有人是否构成有权代理,实际均需审查其他共有人就房屋出售事宜的真实意思,故该节事实的审查可参照是否构成有权代理的审查要点。出卖人或其他共有人主张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的,应当具体陈述或解释出卖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理由。如共有人之间关系恶化、出卖人恶意转移财产等,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最终形成心证。

如案例三中,丁某与李甲并无夫妻不睦情形,李甲过世后丁某、李乙与周某曾就提高房屋转让价款进行磋商,结合二人之子李乙始终参与磋商的事实,丁某主张对李甲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完全不知情有违常理。再结合丁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诉讼前曾向周某主张李甲构成无权处分。因此,法院可认定丁某授权李甲处分房屋c,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第6篇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XXX_

买房:(乙方),身份证号:XXX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

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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