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第1篇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李某某到焦作市温县某工地打工,2020年1月31日,劳务承包人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某某工资6120元,后经多次催要,刘某某仍不支付工资,李某某诉至法院。延津县法院魏邱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李某某工资款6120元。

【典型意义】

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法院坚持“四快三优先”原则,“快”字当头,本案人民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新乡中院报送)

疫情期间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第2篇

【基本案情】

齐某等五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在约定时间支付齐某等五人劳务工资18万余元。根据齐某等五人申请,新郑市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齐某等五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始终不配合执行,故意拖延履行时间。执行干警在确认该公司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后,依法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变被动应付为积极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内容,故意拖延履行偿付义务行为明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及时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市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适时适用预处罚制度,化被执行人“被动”敷衍为“主动”履行,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郑州中院报送)

疫情期间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第3篇

【基本案情】

周某、梁某、高某原在刘某承包的某小区15号、16号楼干砌墙工作。2019年6月19日,经双方结算,刘某尚拖欠劳务款万元,刘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周某、梁某、高某剩余工资万元,工地交工后,10月15日结清。该保证书原件由刘某保管。后周某、梁某、高某催要拖欠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纳入农民工欠薪维权快速通道。在被告刘某不配合、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周某、梁某、高某提供的刘某所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某拖欠工资款万元的事实,依法及时判决刘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梁某、高某工资款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突出的难题,即农民工没有包工头提供的直接证据或证据原件,加重了维权难度。周某、梁某、高某为刘某提供劳务,刘某拒不出具欠据,出具了保证书也不将原件交给农民工。为查清事实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其拒不配合,两次组织庭审刘某均未到庭。在保证书复印件的基础上,周某、梁某、高某又收集并提供了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其他证据,与保证书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至此,承办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刘某时,其终于认可了诉争事实。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极大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安阳中院报送)

疫情期间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第4篇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胡某某在民权县某小区工地承建7#、8#、9#、10#楼二次结构工程。期间,发包方足额向胡某某发放工程款,但胡某某未支付工人工资,先后共拖欠袁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元。在民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胡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胡某某拒不支付并逃匿。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足额收到工程款后,仍然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在收到劳动^v^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理。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了该案,通过该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商丘中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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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第5篇

【基本案情】

河南国安某公司承包了汝阳县某公租房工程后,与王某签订《经济承包管理协议》,约定将公租房工程委托王某全面承包管理,王某向河南国安某公司缴纳管理费。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汝阳某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劳务,汝阳某公司实际没有组织人员到案涉工程施工。后王某将工程交郭某施工,郭某又安排常某负责钢筋工班组、瓦工班组和木工班组施工,李某负责水电工班组施工。工资发放办法为各班组长计算劳务人员工资,郭某将工资交给常某,再交各班组长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付某等11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常某等14原告从事瓦工作业,高某等15原告从事木工作业,叶某等10原告从事钢筋工作业。工程完工后,经清算,欠付某等11原告工资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工资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工资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工资123390元。50名农民工以王某、河南国安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某等11原告劳动报酬共计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劳动报酬共计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23390元;河南国安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分包事实的现象较为常见,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案涉工程总承包企业河南某国安公司中标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又将工程交由郭某施工,为掩盖非法转包的事实,由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汝阳某公司既未雇用农民工,也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实际施工的自然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依法惩治违法用工和欠薪等违法行为,对于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企业用工、制止欠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洛阳中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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