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1篇

民间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抵押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v^《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强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3篇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男性职工、干部为60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按55周岁(县处级以上干部为60周岁)计算;

(四)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借款人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额、购建房、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四条

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一)借款人配偶在管理中心或异地管理中心或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申请合并测算配偶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如借款人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

(二)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第十五条

按购建房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借款人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二)借款人家庭现有1套144㎡以下住房,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其中1套面积在144㎡以下)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三)二手房购房总价的认定以契税完税证明记载内容为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第十六条

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可贷额度。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缴存基数调整不足6个月的,按该借款人缴存基数调整前月缴存额计算可贷额度,调整满6个月以上的,按调整后月缴存额计算可贷额度。未婚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测算出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50%时,可按长沙市^v^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最高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4篇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期间内,经借贷双方和担保公司同意,可以对原《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主借款人和经公证的受托人才能申请变更原合同内容,主借款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账户,但不能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不能申请变更原合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还款账户变更:

(一)贷款期间,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向贷款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

(二)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必须与主借款人一致,主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和还款账号。因离婚原夫妻一方申请变更还款账户的,原夫妻双方应同时到场办理。主借款人死亡的,全部继承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第三十六条

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正常还款1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延长或缩短原贷款期限,但在贷款期限内只能分别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1次。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还贷能力重新进行测算,符合变更条件的方能变更。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变更当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并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原合同内容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办理人身份证,受托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继承人需提供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离婚夫妻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二)变更证明资料:《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申请变更还款账户的提供变更后的银行卡,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借款人的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项内容提供资料。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原合同内容,经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借款人、管理部、担保公司三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管理部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补充协议》扫描后归档。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三)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七)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第

四十三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质物,并要求担保公司或其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四)归还担保公司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罚息;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由担保公司负责代偿不足部分,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5篇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自受托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还款银行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2期后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一)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在每月1至14日向管理部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经管理部批准以及担保公司、受托银行核对后,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后,需当天工作时间内将受托银行出具还款结清凭证等还款证明材料返还管理部确认。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贷款需提前还清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应向管理部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经管理部批准后,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次金额不低于5万元。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管理部根据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贷款余额重新制定借款人还款计划,并告知借款人足额将还款金额存入约定还款账号。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每月还款额和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用于每月归还贷款: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时与管理中心一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也可以在贷款期间分别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并从签订协议后下一期还款开始执行;

(二)每月对冲还贷一次,对冲还贷时间为每月20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当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卡(存折)中补充,未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三)在贷款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需同时冲抵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或提前部分还款金额时,可申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二)办理对冲还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的,可一次性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三)办理对冲还贷用于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次金额不低于5万元;

(四)办理对冲还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需同时冲抵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将受托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凭证提交给管理部,管理部核准后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抵押权消灭的证明》交付给借款人,经档案管理员和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借款人即可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6篇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借款人及未婚借款人均需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四)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近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当提供纳税证明。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工资单;

(五)在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应提供近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近6个月缴存流水、异地贷款情况证明和夫妻双方在缴存地近1个月的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期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下同)和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下同)。

(二)现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

(三)二手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先到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还清,提供结清单、最后一次还贷回执、本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其他房产设定抵押。提供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和同意提前还清证明以及用于设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价值议定书》。

(五)建造住房贷款。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费用支付凭证、建房30%自筹资金凭证,要求建造住房主体封顶。用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提供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六)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提供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价值议定书》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大修翻建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条

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异地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之和为准。个人信用信息显示的未结清住房贷款对应的房产,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以外的,也应计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借款人家庭已注销的房产,其中1套不论产权面积大小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其他均需计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因拆迁产生的房屋注销记录不予计算。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包含借款人和配偶名下所有房产,不论产权归属为婚前一方财产或双方共同财产,且包含除夫妻共有以外其他共有形式的房产。因离婚致使房屋产权已过户,不归属借款申请人的,此房屋不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但该房屋在婚姻期间申请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目前尚未结清的,须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个人信用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为查明借款人家庭住房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及其配偶须签订《个人征信授权书》,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中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存在负面信息的,须签署《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初审、复审和审批三级审批。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管理中心、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7篇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东莞市怡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亿阳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为上述期间的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同意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亿阳公司等授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均为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包括:1.陈志华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产及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中堂汽车站旁的一栋综合楼(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陈志波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东兴路东一巷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位于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面积为308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均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3.陈仁兴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房屋;4.梁彩霞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产。以上不动产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另,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亿阳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基于《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华丰盛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19日分别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华丰盛公司分别提供25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5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2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向东莞市各金融机构发出《关于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函》(东房函〔2011〕119号),内容为:“东莞市各金融机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存在一些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房屋。2008年,住建部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v^令第168号),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因此,上述房屋在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必须先使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后才能办理。为了避免抵押人在实现该类房屋抵押权时,因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导致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现函告如下:一、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房屋需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取得一致后才能办理。二、目前我市个别金融机构由于实行先放款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为了减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信贷矛盾纠纷,我局建议各金融机构在日常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查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是否一致,再决定是否发放该笔贷款。如对房地产权属存在疑问,可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三、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利益,我局将从2011年8月1日起,对所有以自建房屋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业务,要求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依约向华丰盛公司发放了7000万贷款。然而,华丰盛公司自2014年8月21日起未能按期付息。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华丰盛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金7000万元并支付贷款利息等;陈志波、陈志华、陈仁兴、梁彩霞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8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v^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分别与陈志华等三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志华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屋、陈仁兴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房屋、梁彩霞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屋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前述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v^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约定:“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 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根据上述约定,陈志华等三人应确保案涉房产能够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陈志华等三人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证,因房地权属不一致,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陈志华等三人构成违约,应依据前述约定赔偿由此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造成的损失。

《^v^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额抵押合同》第条约定:“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请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条约定:“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款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可直接请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无法实现抵押权,损失客观存在,其损失范围相当于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华丰盛公司未清偿债务数额部分,并可依约直接请求陈志华等三人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已于2011年明确函告辖区各金融机构,房地权属不一致的房屋不能再办理抵押登记。据此可以认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2013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对于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应当知情或者应当能够预见。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作为以信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比一般债权人具备更高的审核能力。相对于此前曾就案涉抵押物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陈志华等三人来说,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具有更高的判断能力,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抵押权不能设立亦存在过错。同时,根据《^v^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知晓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后,没有采取降低授信额度、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以适当减轻陈志华等三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陈志华等三人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在华丰盛公司尚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高燕竹、张颖新、刘少阳)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9篇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限购区域范围内购房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冲还贷业务替代原划拨还贷业务,管理中心不再受理新的划拨还贷申请,但原划拨还贷协议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根据铁路职工申请贷款的实际,制定新的贷款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长金管发〔2015〕24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业务的通知》(长金管发〔2016〕14号)、《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变更业务细则》(长金管发〔2017〕1号)文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10篇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二手房贷款;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建造住房贷款;

(六)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第六条

在管理中心或在与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管理中心,不含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在本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提出申请,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六)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八条

借款人按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申请贷款日、放款日与最近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日的时间间隔均应当不超过两个月;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含划拨还贷或对冲还贷)后,需再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

(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的,异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不间断在我中心缴存1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异地连续缴存未满6个月或缴存不连续的,仍需在我中心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已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借款人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再购(建)房或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

(四)借款人家庭住房注销2次,且2次注销住房产权面积均超过144㎡或已有3次以上住房注销记录再购(建)住房的;

(五)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住房、投资投机性住房的;

(七)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

(八)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2.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的;

3.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4.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5.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九)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十)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的;

(十一)产权有异议的房产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11篇

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v^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12篇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加专业机构保证的方式。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房抵押的设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二)所购房屋不能设定抵押,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需能在所购房屋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且不属于拆迁范围,房屋产权没有异议; 且押产作人信用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授权管理中心查询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用作他房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专业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履约偿还贷款时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13篇

你好,借款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借款用途:乙方 用资金。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万元整。

(小写金额): 元整。

2.借款期限: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三条 双方权力及义务:

1. 甲方需在 年 月 日前将资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到款项实际金额的借条。

2. 甲方有权不定期向乙方查询资金情况。

3.乙方必须合法使用资金,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合同到期最低需归还甲方本金 万元。

4.利息约定:

第四条 担保条款:

乙方对上述条款的履行,由担保人(身份证: )向甲方提供担保。如乙方到期无法还款,将由担保人代替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额借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法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

2.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

第六条 强制执行:

若乙方到期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放弃一切诉权、抗辩权。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银行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 第14篇

不需要,可以委托办理。

解押的性质主要取决于抵押的性质,一般分为两种:

(一)个人债权的抵押:带上本人的证件和债权人手写的收据或证明给债权人的流水账单(金额一定要正确),债务权人的身份证(或者是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材料到交易中心办注销手续。

(二)银行的信贷的抵押:还清贷款,带上银行提供的证明资料,通常有(所贷款银行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人的复印件、委托人的复印件、其他的权利证明等)以及房产证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的手续。通常银行的贷款结清之后就可以到房地产的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银行的手续办完会给客户下列资料:

1、房屋的所有权证;

2、其他的权利证;

3、注销的抵押的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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