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篇

判决书的背后

「摘要」针对目前流行的从法官个体素质讨论判决书写作的观点,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中国法官的判决书写作的问题。文章考察了一系列影响判决书撰写的制度因素,其中包括在不同法系中判决书的不同司法制度功能,不同的判决书写作激励机制,判决论证的不同社会需求以及判决书的不同预期受众。文章结论认为,基于中国司法已有的大陆法系传统和相应制约,在改进判决书写作问题上,中国应侧重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尤其且应侧重完善相应的制度激励机制。

「关键词」判决书撰写,制度功能,预期受众

随着司法改革的步骤加快,法学界人士对我国法院的司法判决书提出了很多批评。除了一些规格上的问题外,主要的批评针对的是,我国的判决书公式化,判决理由普遍过于简单,缺少甚至没有法律论证和推理。[2]

这些批评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如何解决?目前学者的基本看法是,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普遍比较低,缺乏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无法撰写出高质量的司法判决。在这种思路引导下,解决问题的办法,很自然是,把着眼点放在培训法官,提高其理性思维的能力,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以期提高法官们撰写司法裁判书的能力。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不少法学家作出了各种努力。一是大力论证法律推理和解释在司法中的重要性,[3]二是引进介绍或撰写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学术著作,[4]三是加强对法官在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训练,[5]四是针对一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具体案件,一些学者有意识地撰写了一些具有示范意义的、细致的学理分析。[6]

这种努力应当说获得了一定的成功。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已经在法律界和法学界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对司法部门乃至法官们也有了相当广泛影响,[7]作为本文题记而引证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那段文字就是这种影响的一个明证。,最高法院近期已分别颁布了《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试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样式》(试行)。[8]

我称这种进路为“人的进路”。这一进路的前提假定是,司法判决书之撰写主要是法官个人的司法素质和能力的问题。因此,只要法官提高了对司法判决书重要性的认识,确立了适当的规范,通过教授、学习和模仿直至掌握了如何写作良好的司法判决书的技巧,就可用提高法官撰写的司法判决书的质量,乃至保证司法公正。

这种进路肯定是有意义的,尤其是对于目前中国法官专业能力普遍偏低的状况来说很有针对性。但是,这种进路在我看来又不很完全。我将在本文论证,中国目前司法判决书所表现的状况仅仅是一个症候,一个结果;引发这一症候的,在我看来,是中国司法的一系列制度。如果(暂时不讨论是否“应当” [9])要全面提高中国司法判决书的质量,就必须如同医生那样,首先从诸如头痛、发热的症候中看到病因,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1] [2]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篇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常国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址:XXXXXX。

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XXX与被告常国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兴,被告常国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XXXX年5月29日8时,被告常国喜驾驶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同立水泥厂路口右转弯时将同向驾驶豫qmv86号两轮摩托车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受伤严重,被送到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院治疗。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常国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常国喜驾驶的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损失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元。

被告常国喜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均认可,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常国喜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1000元,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应由原告退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辩称:1、如果经法院查明,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车证,保单真实有效、车辆年检合格,且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各分项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过高,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在质证时予以提出。3、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间接费用。商业险属于商业性质,应当在法院查明事实后,我公司才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XXXX年5月29日8时10分,被告常国喜驾驶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平路确山同立水泥厂路口右转弯时碰撞同向驾驶豫qmv86号两轮摩托车正常行使的原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X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常国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首先就近在确山县中医院就诊,支付元(670+65+),当日原告被送到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1天,花费医疗费元(790+),出院诊断:1、右手损毁伤:(1、右手多发掌指骨骨折;2、右手血管神经肌腱损伤;3、右手皮肤撕脱伤;4、右食指缺失)2、面部外伤;3、面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2、加强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4、出现功能障碍、感染、不适随诊。出院后原告又遵照医嘱进行康复训练和检查,花费270元。XXXX年11月1日原告再次到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本次治疗是为了取出内固定物,原告共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元。出院后原告在该院换药一次支付43元,遵医进行功能训练支付康复费1110元。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XXXX年12月18日作出)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600元、检查费320元。治疗期间被告常国喜支付医疗费21000元。庭审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被告常国喜是豫q82625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常国喜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7月27日至XXXX年7月26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XXX和牛波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潘秋志,潘秋志XXXX年XX月XX日出生。潘小水和王枝是XXX的父母亲,潘小水1952年出生,身份证号4128211××××××××031,系确山县第二高级中学退休教师,患有脑血栓。王枝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11××××××××045,务农。上述人员均为非农业户口。XXX事故发生前在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6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请病假,公司停发工资。原告妻子牛波是确山县尚城亿达双语幼儿园员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牛波请假护理,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上述事实有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确山县尚城亿达双语幼儿园证明、工资表、户口本、村委证明,被告提供的保险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v^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国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如下:

1、医疗费元;

2、误工损失根据原告伤情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203天,原告请求按照202天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损失计算为3196元÷30天×202天=21520元;

3、护理费,2500元÷30天×80天=元,原告请求6640元,本院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80天=1600元;

5、营养费:10元×80天=800元;

6、残疾赔偿金元××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其中王枝(母亲)元××20%=元,潘秋志(儿子)元×6年×20%÷2人=元,合计元。原告请求其父的生活费,由于其父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支持生活费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7、原告请求交通费124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和住院天数以及原告住处距离就医地点的距离,本院予以支持。

8、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

9、鉴定费920元;

10、停车费300元;

11、摩托车修理费凭票据支持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合计1205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医疗费元、误工损失21520元、护理费6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残疾赔偿金元、交通费1240元,合计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920元和停车费300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由常国喜本人赔偿,由于常国喜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1000元,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上述赔偿款后应当退还被告常国喜19780元。

依照《^v^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v^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v^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原告XXX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立即退还被告常国喜垫付的医疗费19780元;

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被告常国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俊军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书记员:聂伟伟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3篇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4篇

原告河南XX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茌商初字第680号

原告:河南XX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某某XX1号楼25-26层b座。

法定代表人: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温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某民,董事长。

原告河南XX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9月1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尽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技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公司诉称:6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阀门管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阀门、管件,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价款202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5月27日,双方达成一份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所欠货款751101元。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5110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技术公司未作应诉答辩。

原告XXXX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阀门、管件购销合同一份及附件清单五份,拟证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

2、付款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合同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

3、被告公司登记及变更情况一份,拟证明被告公司的变更情况。

被告技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有效证据、开庭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山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系由原茌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6月5日,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技术公司签订阀门管件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阀门管件一批,合同总价款为2029000元。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购销合同的付款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欠款总额为2029000元,被告已经支付货款650000元,剩余货款被告分三次还清。此后,被告并没有依照付款协议偿还货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751101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9月11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5110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XXXX公司要求被告技术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51101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被告技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技术公司签订的阀门管件购销合同及付款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了货物。后双方经协商对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达成一致并签署了付款协议。被告技术公司理应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技术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751101元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依照《^v^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751101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v^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XX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110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1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15571元,由山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甄 伟

人民陪审员:刘夏民

人民陪审员:潘志财

二0一四年十月廿三日

书记员:王 涛

[买卖合同判决书]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5篇

离婚判决书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v^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相识并同居生活,9月办理结婚证。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相识并同居生活,209月办理结婚证。20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v^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v^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俊 武

代理审判员王 林

代理审判员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童 琼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6篇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根据《^v^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煤炭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三、资金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工程内容:________

1、承包范围: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详见附表1—1、1—2):_________

3、其它: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万元。

2、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

(1)____年以________文颁发的预算定额(统一基价);

(2)____年以________文颁发的费用标准;

(3)____年以________文批复的人工费单价;

(4)____年以________地区预算价格;

(5)其它: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工程永久用地的征用和施工组织设计内规定的临时用地的租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办理建筑许可证及应由甲方办理的其它证件。

3、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四通一平”,即通往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通讯线路、运输道路、平整场地;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负责场外运输道路的维修,安排好现场排水沟流向。(“四通一平”工作如甲方无力承担时,可委托乙方承担。)

4、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保证水、电、路、通讯工程的正常使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___份;___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6、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7、向经办的银行提交拨款依据,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8、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9、指派xx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实行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行甲方的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凿井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及时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甲方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5、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工程竣工决算。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双方约定的移交日期应负责保管。

7、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建井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矿井移交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指派xx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验收。

二、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四通一平”、图纸供应不齐全不及时,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工程拨付不及时,以及不可抗力、外部关系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经甲方签证后,工期顺延。

三、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四、提前或延误交工,每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 支付提前竣工费或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

二、甲方提出井巷、土建、安装等单位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见附表3)。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标准检验。

三、甲方要求的“创优”工程,工程竣工后,经质量验收达到优质工程,甲方应按工程造价的__%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最高不超过该工程原预算造价的2%)。

四、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由甲方供应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验,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五、工程验收

1、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由甲乙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2、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__天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理单位参加检验,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如甲方不能如期派人参加检验,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工程隐蔽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费用应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3、竣工验收。乙方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___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__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级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负责。

4、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___份,移交甲方。

六、工程保险。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保修办法,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土建工程__年;安装工程__年(暖气工程按一个取暖期);井巷工程不实行保修。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价差处理

一、由甲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数量(详见附表2)。

二、除甲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三、任何一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应用于工程建设中,且应按指定时间远离施工现场,其复验费用由材料、设备供应方承担。

四、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仓库保管费)由材料供应方负责。

五、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签证,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费用。

六、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时,其停、窝工损失由供货责任方承担。

七、本工程材料价差按_________文《煤炭建设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办法》中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款(或当年计划建安工作量)的___%支付乙方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支付临时设施费___万元;凿井措施费___万元。

二、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调整后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等保修期满工程质量仍然合格,欠付的工程款连同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井巷工程办完交工验收即一次结清。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除工程计价依据外,还应有: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2、设计变更文件;

3、隐蔽工程、工程变更、岩石硬度变化、材料代用等签证;

4、井巷涌水量实测资料及地质条件变化的实测资料;

5、价差调整资料;

6、其它有关工程造价增(减)的合同文书往来函件或签证。

五、凡双方议定在本工程中采用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规定的定额(或基价)、费用标准、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调整时,应相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六、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的滞纳金。

七、确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及其它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

九、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____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甲方和经办的银行审查,乙方应负责对审查中的疑问进行解释。甲方在收到文件____日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可请求经办的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约、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增减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量增减变化等)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工期也做相应调整。

三、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或有关技术部门审查,甲方同意后采用并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乙方才予实施。

五、施工中如发现地下埋藏的古迹、文物等障碍物,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告文物管理机关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减的工程量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相应调整工期。

第八条 工程监理

在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中,要认真执行煤炭部以煤基字[1996]第254号文发布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正式通告监理单位及总监名单、监理职责、监理范围。监理单位要向乙方通告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从事专业。乙方要配合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按照规定的方式交换信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保修期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日内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请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煤炭部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调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

乙方应按煤矿安全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份(包括附件),甲乙方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由甲方报送经办的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煤炭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监(公)证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监(公)证手续。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要办理鉴(公)证的,自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7篇

()靖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摆宴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设宴席38台的餐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248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

一审诉讼期间的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视为对原告所起诉事实的默认,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v^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v^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忠作支付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费人民币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赵忠作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英钰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8篇

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新马路平板玻璃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女。

被告李x,男。

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10月起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被告在该小区房屋的住房面积为XX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月至12月为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下同),1月至今为每月每平方米元。被告自年10月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故要求被告支付自2002年10月起至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4,158元。

被告李x辩称,其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由于其房屋多次有漏水现象发生,多次向原告反映,但原告未帮其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一村12-2号501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与被告居住小区的房屋开发商签

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11月8日、月22日又分别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自2002年10月起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02年10月至年12月为元/月/平方米,201月至今为元/月/平方米。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底履行交纳义务。2002年10月起,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2011年3月28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自2002年10月起至2012月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并支付滞纳金4,158元。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9篇

甲方:

乙方:

就甲方在20xx年11月3日取得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庙渠煤矿二采区的开采经营权,乙方同意解除此矿股东贺中平与乙方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达成与甲方煤矿开采承包协议:

一、标的:

甲方愿将其位于准旗大庙渠煤矿二采区露天开采土方剥离工程其中部分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工程承包位置按甲方指定的开采位置进行施工,具体施工内容包括:土方、石方、沙砾、原煤的爆破、挖掘、运输和矿区内的灭火工程。原煤的堆放和废渣的排弃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进行。

二、数量及其计算方法:

覆盖层综合土石方量以甲乙双方共同选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勘测,用于土石方测量计算原始地形图由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作为土石方测量计算的依据。

三、价款计算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1、单价:覆盖层综合土石方单价为:土方、石方、沙砾、原煤的爆破、挖掘、运输到甲方的指定位置,费运大包单价为11、399元/立方计算。排土运距超过 米,甲方给乙方超运距补贴。矿区内的所有灭火工程由乙方负责熄灭,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里,但水源由甲方提供。

2、支付方式及期限:采用按月按量付款方式,即每月30日前,由甲方技术人员用RTK仪器进行土石方测量,乙方如对测量结果无异议,签字确认,作为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若乙方对测量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复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乙双方于每月5日前核定上一个月所挖掘覆盖层综合土石方量,同时甲方于次月的5日至15日前付清乙方上个月的工程款。

四、质量要求:

施工标准要求符合《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五、工程进度要求:

1、(1)乙方第一个月要求出煤20万吨,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平均完成30万吨(如采空大可以按开采面积折算)。

(2)乙方每月平均完成30万吨(或以上)出煤量甲方给予乙方按0、20元/立方土方量奖励;若达不到每月平均30万吨出煤量,乙方按0、3元/立方处罚(第一个月除外)。

2、如遇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停工的,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损失,但施工期应当顺延。

3、如果甲方不能保障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正常施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雨天、下雪天、上级政府参观考察等造成工期延误,不属于违约范围。

5、如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完成工程内容约定的进度,甲方有权在乙方施工位置增加其它施工队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的安排。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同时,保证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绿化、环保等各项手续、证件均符合法定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交底资料,制定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种煤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进行安全、技术、施工管理。

2、合同有效期间,为保证矿区环境安全、整洁,甲方应统一为乙方提供符合生产,生活安全标准的房屋,但由乙方按实际占用面积支付房屋租赁费,房屋租赁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3、如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按日赔偿乙方挖机每台台班费2000元、拉运车辆每辆800元的损失。同时,按日赔偿乙方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工资损失2000元;如因乙方开采不规范,造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罚款、停工由乙方负责。

4、如甲方无能力以现金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以同质量原煤市场价变卖所产原煤,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于政府部门收回或停产、不让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6、本协议内协商的价格均不含税,工程税费由甲方负责交纳。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有效期间,由乙方自行组织机械并进行施工。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施工挖掘所得土方、石头、沙砾、原煤等必须运至甲方指定的位置和场所。

3、在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伤亡或安全责任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因甲方的原因除外。

4、乙方应按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工作人员都必须佩带安全帽,晚上施工的工作人员须穿夜光服。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同时乙方应协调关系,保证安全生产,服从甲方工程部的管理。

5、火工爆破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如乙方管理、操作等原因给乙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施工所需燃油由乙方自行提供,施工所需燃油柴油基准价格以8元/公升作为基础价格。若中石油柴油批发价格有变动,每公升超出8元则由甲方按照乙方土石方燃油消耗进行计算,超出8元/公升的油款全额补偿给乙方。

7、乙方承担生产场所、弃土和运煤道路主道的洒水、排洪;负责弃土、运煤道路支道的维修和洒水,费用自理。

八、违约金:

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本合同项目不得转让、转包,否则违约方需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转让合同的项目甲方也不予认可。

九、争议解决:

合同有效期间,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裁决。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甲方:五矿(营口)产业园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0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丰民初字第02377号

原告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闫X斌、闫X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闫X吉委托代理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闫X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与闫X斌、闫X吉有过多次业务关系。12月20日,原告与闫X斌签订《北京A货运有限公司托运清单》,约定闫X斌作为司机为原告运输货物,原告给付运费。当日,闫X斌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装货发车,其驾驶车牌号为晋A44***货车到达山西省太原马庄高速桥下时,由于其操作不当,致使货物损坏113箱,给原告造成损失总计39 元。月24日,闫X斌写下事情经过,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现尚有部分残值(包装已损坏,不能出售,可自用)在原告处,同意交付被告。由于车牌号为晋A44***货车的车主是闫X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39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闫X斌未答辩。

被告闫X吉答辩称,原告主张违约责任,但闫X吉并非合同相对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故闫X吉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陈述的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及运费,或将残值交付被告。我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12月20日,A公司与闫X斌签订托运清单1份,内容为:司机姓名:闫X斌;车号:晋A44***;司机电话:1338341****;地址:山西省清徐县**乡**村35;发车时间:2005-12-20;要求到站时间:12月21日;邦迪(6纸箱)、孚/宣(362纸箱)、强生(124纸箱)、冷酸灵(211纸箱)、冷酸灵(200纸箱)、灯珠(1纸箱)、医疗器械(57纸箱)、高露洁(1118纸箱)司机签字:闫X斌。2005年12月20号,闫X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2005年12月24日,闫X斌出具事情经过和证明1份,内容为:我驾驶晋A44***前四后八解放车,在北京丰台新发地承运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车零担货物,其中有牙膏、电池、化妆品等货物(邦迪)由北京——太原福瑞达货运公司。在太原马庄高速桥下,由于我操作不当,将车上货物损坏大约113箱。我是受雇车主(何X,闫X吉)。我愿意负担相关损失。我叫闫X斌,我驾驶本是河北的,我住清徐县**乡**村,电话5959603,1338341****,晋A44***的车主叫何X,闫X吉住和我一个村,损坏的货物保险公司已拍照 特此证明。证明人:闫X斌。当日,闫X斌出具货物损坏清单1份,证明货物损失情况:Ob量少型16条装,3箱;Ob量多型16条装,3箱;Ob普通型16条装,4箱;强生婴儿普通洗发精200ml—升级配,2箱;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200ml,3箱;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100ml,3箱;婴儿柔嫩润肤露24小时长效滋润,1箱;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袋装300ml,1箱;强生婴儿牛奶润肤露1L,1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80片经济装,2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无香型80片经济,1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无香型20片轻,4箱;强生婴儿清爽洁肤柔湿巾80片经济,1箱;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洗面露100g,1箱;可伶可俐护肤小锦囊应收3件,实收件(因可伶可俐护肤小锦囊少1套);冷酸灵儿童牙刷50g(热带水果型),2箱;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55g促销装,3箱;冷酸灵双重抗过敏健康防蛀牙膏,5箱;冷酸灵加强型牙膏125g,1箱;冷酸灵双重抗过敏消炎止血牙膏55g,3箱;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05g,3箱;冷酸灵65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15箱;冷酸灵水晶牙膏,2箱;高露洁超强90g+冰爽混装,2箱;冷酸灵保健灵动牙刷107,1箱;冷酸灵130g健康防蛀春雷齐动促销装,1箱;冷酸灵130g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B,3箱;南孚AA1350MAH/AA1600MAH—4B+充电宝,共计36箱;邦迪防水创可贴10p,3箱,属实,闫X斌。12月,A公司先后向深圳B后勤保障有限公司北京RDC赔偿损失15 780元,向郭勇赔偿损失18 元,向太原市尖草坪区**商贸经营部赔偿损失3762元,向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元,向山西**贸易有限公司赔偿329元,以上总计39 元。后闫X斌、闫X吉一直未赔付上述款项。A公司也未支付运费。诉讼中,闫X吉称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或将残值交付被告。A公司认可有残值在该公司处,但在事故中这些货物的包装已损坏,无法再销售,同意将残值部分交给闫X斌、闫X吉,并提交遗留残损物品清单1份:AA1350MAH—4B+充电宝/AH1600MAH—4B+充电宝,318个;50克冷酸灵防蛀儿童牙膏(热带水果),72个;155克冷酸灵(草本+矿物盐),61个;130克冷酸灵双重抗过敏健康防蛀牙膏,46个;冷酸灵保健灵动型牙刷,72个;125克冷酸灵加强型抗过敏牙膏(清凉薄荷),21个;冷酸灵双重抗过敏消炎止血牙膏55克,78个;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05克,93个;冷酸灵65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126个;冷酸灵水晶牙膏,159个;冷酸灵130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大礼促销B,220个;高露洁超强90克+冰爽混装,103个;Ob量少型16条装,198个;Ob量多型16条装,268个;Ob普通型16条装,325个;强生婴儿普通洗发精200毫升-升级配,5个;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200毫升,9个;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100毫升,21个;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洗面露100克,14个。

另查,闫X吉系晋A44***号车的车主,2005年3月2日,闫X吉为该车办理了运输证,证号为030705。闫X斌与闫X吉系雇佣关系。

上述事实,有A公司提供的A公司托运清单、事情的经过和证明、货物损坏清单、扣款证明、事故报告、赔款证明、赔偿物品明细、商品发货单、遗留残损物品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闫X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托运清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闫X吉系晋A44***号车的车主并为该车办理了运输证。A公司与闫X斌签订的托运清单中载明了承运车辆牌号,且闫X斌表示其是闫X吉的雇员,A公司有理由相信闫X斌是代表闫X吉与该公司签订托运清单。托运清单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闫X吉承担。故对闫X吉提出A公司的主张违约责任,但闫X吉并非合同相对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闫X吉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运输过程中,因闫X斌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失,应由闫X吉赔偿。闫X斌在事情的经过和证明中表示,其愿意负担相关损失,本院不持异议。故对A公司要求闫X斌、闫X吉赔偿损失39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闫X吉提出货物损失应扣除运费的辩解意见,应另行解决。闫X吉提出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或将残值交付被告的意见,A公司亦同意将残值交给闫X吉,本院不持异议。在对残值的质证中,闫X斌、闫X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v^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闫X斌、闫X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九千九百七十六元三角二分。

二、闫X斌、闫X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放在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货物拉走(详见清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闫X斌、闫X吉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1篇

甲 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 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拟投资煤矿生产开发承包经营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介绍煤矿的承包投资项目。

二、甲方投资的方式为:承包。

三、乙方介绍给甲方的项目界定以甲方与矿承包开采项目成功签定合同后为准(项目手续齐全)。

四、甲方第一次与乙方介绍的项目方(发包方)见面必须由乙方在场,甲方不得单独与项目方见面。

五、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方式之一投资承包乙方介绍的项目签定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甲方同意承诺向乙方支付居间费 元(小写: 元)。

六、甲方若不履行本合同按时向乙方支付居间费,乙方有权按约定报酬的百分之伍拾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仍须按约定支付报酬。

七、甲方未承包乙方介绍的项目,甲方不向乙支付居间费。乙方人员陪同甲方去项目地考察的来回差旅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有效期以甲方跟 煤矿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时间为准,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

九、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向合同当地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2篇

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11074398。

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王国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焕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栋、被告陈开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恒伦、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将一批货物运到柳州市。2010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渝B87910大货车(该车登记为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所有)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车侧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因三被告未依法赔偿,故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开祥辩称:货车侧翻,导致货物受损是事实,但侧翻的原因是原告托运的货物过多和超高超宽;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诉请中的那么多,有待证据证明,原告还有部分运费没有支付。该合同的主体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开祥只是经办人。损失应该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答辩称:本案的实际承运人是陈开祥,渝B87910货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系被告陈开祥挂靠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李仕蓉,李仕蓉私下把车转让给了陈开祥。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不是适格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该运输合同上无公司的盖章,只有被告陈开祥的签名,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要赔偿,也应由被告陈开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被告陈开祥作为乙方(承运方)以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即本案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方)签定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货物从成都运到柳州市交付甲方指定单位查收,乙方负责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如发生行车事故,丢失、货损、货差等情况,乙方必须按保值价的100%价赔付甲方。2010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着承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货物的渝B87910货车(该车印有飞云公司相关标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清点,被告陈开祥签字确认货物损失有离合器壳体(赔偿单价175元/件)损坏178件、丢失2件,轴承箱(赔偿单价147元/件)损坏35件,后壳体(赔偿单价198元/件)损坏2件,变速箱体(赔偿单价169元/件)损坏137件,包装纸箱(赔偿单价元/个)损坏600个,共计人民币62894元,另有西门子124箱(12件/箱)发回厂家检测后定损。原告成都杨发货运公司、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飞云汽

车运输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对货物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元。

另查明,渝B87910汽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系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道路运输证上业户主名称是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该车原系李仕蓉挂靠该公司,12月14日李仕蓉转让给陈开祥,后陈开祥向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2010年5月18日,陈开祥将车转让给陈天明(系陈开祥父亲),陈天明与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上述转让均在飞云公司内部进行,不变更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的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货物运输合同、渝B87910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查询记录、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货损统计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管理局桂河路简罚(2010)A2578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号450055935596号处罚决定书、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事故现场车辆照片、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李仕蓉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上书写的的证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开祥持所有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渝B87910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与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渝B87910车辆的所有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该运输合同的承运方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且重庆飞云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交给陈开祥及准许渝B87910车辆登记在其分公司名下的行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实际车主陈开祥以其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行为的授权。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陈开祥驾驶印有飞云公司标志的车辆,持有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证件以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和托运方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应视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往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因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故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承运人为陈开祥,公司不是承运人,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陈开祥作为实际承运人对涉案运输合同享有重要的运营利益,也应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开祥辩称原告成都杨发货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时明知车辆超载,原告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但被告陈开祥作为车辆驾驶专业人员和实际承运人,明知车辆超载却违章装载导致事故发生,对货物损失负有重要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交证据中损失为离合器壳体、轴承箱、后壳体、变速箱体、包装纸箱共计为62894元部分,虽然被告陈开祥只认可数量,不认可赔偿单价,但在该货损统计单上有被告陈开祥的签名,且

被告陈开祥没有证据证明签名是受胁迫或者不是自愿的,故本院对上述共计62894元的损失予以确认;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西门子124箱(12件/箱)的损失情况,对该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v^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62894元;被告陈开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建 才

审 判 员 杨 宣 照

人民陪审员 李 成 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军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3篇

甲方:

乙方:

甲方为拥有煤矿开采经营权的矿产企业,乙方为拥有三级资质矿山工程建筑企业,根据《^v^合同法》、《^v^矿产资源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煤矿开采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拥有开采经营权的部分煤矿,即3号洞的开采经营及收益权承包给乙方(注明地理位置及方园面积)。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承包金壹佰贰拾万元整(120xx00元)。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对所承包的3号洞享有独立的开采、经营及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开采经营及收益权。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产和经营环境,协调好当地干群关系,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保证乙方所需的水、电、路三通。

五、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销售的原煤产量向甲方每吨交纳145元,剩余款项属乙方所有。

六、乙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爆破物资由甲方负责审批,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所承包该煤矿的期间与甲方的采矿权证期间相同,即甲方的采矿权证存在,乙方的承包期间持续存在,甲方如需转让乙方所承包的煤矿,乙方有优先受让权,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投资。

八、本协议生效前的民事、经济纠纷及所有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的民事、经济纠纷及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履行,如有违约,责任方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总款额的20%的违约金。

十、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4篇

离婚判决书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人,住××县××乡上xxx。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曾××、金××,××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人,住××县××乡杨屋村龙下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

原告邹××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兴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20xx年3月下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几天后,于3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福建打工,但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原告即因双方性格不合,在怀孕的情况下回到××,于农历20xx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陈锦丽。被告自原告回家后,至今未再与原告联系过。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遂于20xx年2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与被告陈××于20xx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28日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于20xx年12月25日(农历11月25日)生育了女孩陈锦丽。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一同外出打工,但原告回家后,被告即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未与其亲属联系过,原告及其亲属亦不知其联系方式。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其婚生女孩陈锦丽一直在被告母亲家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陈锦丽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之兄陈宏森、被告之父陈开善、原告娘家邻居余二娣的证词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当月即结婚,感情基础差。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分别在外打工,两人相处时间极少,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不知被告联系方法的情况下,被告从未联系原告及其本人亲属,造成其父、兄、妻子等亲属均不知其音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系尚不足二周岁的婴儿,从有利于其成长考虑,陈锦丽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陈锦丽,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之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v^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和《^v^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邹××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按农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实支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审 判 员 易××

审 判 员 陈 ×

二Oxx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5篇

发包方:

承包方:

甲方现将XX市XX县XX镇XX区域附近煤矿路面工程中的部分毛石挡土墙、下水道窨井(或检修孔)的衬砌及其他局部修筑工程以包工包料(不含毛石料的采集)的形式分包给乙方。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如下:

1、凡乙方在约定范围内所需的衬砌或修筑用砂子、水泥由乙方采购,甲方在约1500米距离内就近向乙方提供适合砌筑用毛石并负责装载。甲方向乙方提供必须的施工用场地及水、电等。

2、乙方自行组织车队将适合施工用石料运送到各自的施工段面。甲方若须乙方协助放炮,其炮工价格应参照目前本地市场价格另行商议。

3、须衬砌各坡面及基坑的土方挖掘与清理由甲方依次完成,乙方严格按甲方的定位要求放线、施工,确保衬砌质量。

4、乙方采购的水泥标号为500#、砂浆达到5MPa、按要求配备pvc排水孔管材。

5、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按甲方要求控制挡土墙及修筑物内外形状的长、宽、高尺寸,积极配合甲方技术的统一管理,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6、乙方在施工中所完成的合同以外工程量由甲方现场签证有效。乙方工程完成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签发验收合格证明。

7、乙方员工遵纪守法。在施工中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并与当地居民保持良好关系。乙方在施工中如遇安全隐患应积极排除,若拒不听从甲方的安全指令与训诫所带来的安全事故,将受到有关部门的相应处罚。

8、甲方分包给乙方的毛石挡土墙施工单价为145元/立方米;窨井或检查孔的毛石砌筑体单价为200元/立方米,底部垫层另计。施工中,乙方每完成2000立方米的毛石挡土墙,甲方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总额的90%,依此类推,至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季度内付清余款。窨井(或检查孔)砌筑部分、签证部分及其他修筑部分的工程款由甲方向乙方依照实际施工进度按照上述付款方式另行支付。

9、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6篇

立合同者: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双方更好的发展,保证各种水果供应,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水蜜桃8000,鸭梨10000及红富士苹果15000。

二、甲方要求乙方每种水果在八成熟采摘后,一星期内分三批交货,乙方负责以柳筐包装并及时运到甲方地点,包装筐费和运输费均由甲方负担。

三、各类类水果的价格视质量好坏,按国家规定当地收购牌价折算,甲方在每批水果交货当日通过银行托付给乙方。

四、如遇突发自然灾害不能如数交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互相协商修订合同。

五、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甲方拒绝收货,应处以拒收部分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交货量不足,应处以不足部分价款3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各自的上级单位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7篇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8篇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1、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该机关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致害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由其所隶属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指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的两个以上部门,也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以上行政机构和组织。

第二,两名以上分属不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责任归属考虑,可以理解为致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义务机关。

第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但赔偿后可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但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各自按其在侵权损害中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v^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现实生活中,委托行政较为普遍。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活动,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而,当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政府的职能、机构设置还没有完全定型,行政机关的变动比较频繁。Btilii《国家赔偿法》第 7条第5款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行为致害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所受的违法损害,经复议程序后可能有三种结果:即加重损害、减轻损害和维持原状。经复议的案件,是由原行政机关还是由复议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立法时存有争议。

按照职权主义原则,《国家赔偿法》最后规定,由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复议减轻损害或维持原状的,由原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19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XXXX市江岸区高雄路 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茂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新立,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XX市人,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入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梅,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XXXX市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产局)因XXXX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XX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岸行初字第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余新立、被上诉人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XXXX市江岸区黄浦路43号2单元3—3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原登记在原告名下。3月,原告欲出让该房屋遂全权委托第三人陈梅办理房屋交易过户、解除抵押合同等手续。于203月19日在XXXX市武昌区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并同时腾出该房,向第三人陈梅提交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同年3月30日,第三人陈梅持上述委托公证书和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以自己购买该房为由,向江岸区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3月31日,原告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到江岸区房产管理局申请挂失。年4月10日被告在长江日报上发布了第2004012号《XXXX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权属证件遗失补发公告》。同年4月12日被告市房产局向第三人陈梅颁发了武房权证岸字第200402312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5月陈梅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春华,被告为王春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颁发了武房权证岸字第200403555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市房产局在受理申请挂失办理补发遗失产权证公告期间将登记其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陈梅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市房产局是《^v^房地产管理法》及^v^令第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授权对本市房屋权属登记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被告在为原告与第三人陈梅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中和在为原告办理产权证遗失补办挂失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遗失补办公告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且在遗失公告期间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陈梅名下,该转移登记行为程序不当,应确认违法。因上述房屋又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其权属登记补发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XXXX市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陈梅颁发武房权证岸字第2004023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0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合同法》和煤炭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1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控股的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矿(年产9万吨的经营许可证,新办理的经营许可证不在此范围)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承包给乙方,乙方负责该煤矿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人员,安全生产、销售等全部事务,乙方向甲方所缴纳承包费用(从销售煤款中计提),依据《^v^合同法》和煤炭部门的行业规定,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2、负责工程质量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程质量验收。

3、负责除乙方聘用之外人员的安臵和处理因煤矿承包引起的劳资纠纷。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有害气体检测,负责组织承包期间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原煤矿管理人员择优录用。原有人员解聘由甲方负责。

2、负责安全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

3、严格按照甲方制定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施工。

4、杜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制止违反劳动纪律。

5、乙方自负易损、易耗品费用,如放炮线、撅头、锨、锤、钻头、铁丝、小车轮、劳保品等。

6、爱护煤矿财产,管理好分管的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7、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矿方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活动。

8、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9、承担本合同第四条“安全管理”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 承包内容及价格

承包内容:甲方将经营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全权处理在承包期间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矿的生产、销售和日常经营管理和全部工作。

承包费用包括: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环保费、安全费用、区地县收取的其他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具体计提方式如下:

⑴煤炭市场价格在200元/吨时,承包费按20/吨计提;

⑵煤炭市场价格在300-400元/吨时,承包费按30/吨计提;

⑶煤炭市场价格在400元/吨以上时,承包费按40/吨计提;

(煤炭市场价格为税后价格,承包期间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该煤矿的承包期限自本协议签署至甲方售卖时截止,如因政策原因(如强制关闭该井口等),或乙方原因(资金不到位或经营不善等),则本条款自动终止。

第三条 承包费用算方法

按温宿县煤炭局设立的过磅处统计数据为计算依据,次月20日前结清上月销售煤炭承包费用。

第四条 安全管理

1、签定本合同之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事故处理及费用工作由甲方负责,之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2、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收取的安全风险金和安全保证金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从20xx年8月30日至20xx年8月30日,承包期为三年。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为表达合作诚意,甲方承诺在该煤矿出售时(无论承包期间还是承包期之后),以10%的出售价款无偿支付给乙方。

2、本承包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其承包费优惠10%。

3、乙方在承包期间,为煤矿长期发展而投资建设和开挖的井下工程,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甲乙双方现场评估决定。

4、在乙方承包期间,甲方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和矿上技术资料、库存机电材料等一并交付给乙方使用和管理,在承包期间因公章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在本合同生效后进行煤矿资产及技术资料移交工作,并列书面清单,双方签字存档。

第七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为库尔归鲁克煤矿的投资人,并拥有100%的股份并控股,保证无任何权属纠纷;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

2、甲方保证提供的库尔归鲁克煤矿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和完整的;

3、库尔归鲁克煤矿拥有的采矿权不受任何抵押、质押、留臵等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利的限制;

4、库尔归鲁克煤矿不存在任何偷税漏税、拖欠税款的事项,亦不存在任何导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5、库尔归鲁克煤矿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及仲裁,截止到本协议生效之日之前的债务(包括采矿权价款及滞纳金、或有负债和税务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如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如违反1-5项之规定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造成损失时,由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

2、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筹措资金并管理好库尔归鲁克煤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因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无效。

2、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3、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构成违反本合同:

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一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意或恶意);

2、如果发生前述的违反本合同的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如果违约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并应向守约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此外违约方还应赔偿给守约方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一切索赔、损失、责任、赔偿、费用支出。

第十条 纠纷处理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2篇

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显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显碧与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显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显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v^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显碧于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显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v^劳动法》第七十九条、《^v^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显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显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元。事实和理由:1、吴显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显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显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显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杨

审 判 员 黄“”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霞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3篇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v^合同法》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v^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4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织金县城关镇兴发煤矿实际情况,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合理开拓部署,确保采掘平衡,提高经济效益。现将甲方矿主斜井延深掘进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 承包原则:

2、 乙方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进行作业。

3、 乙方所采用的生产管理办法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才可执行。

二、 乙方承包范围

1、 负责主斜井掘进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的组织安排。

2、 负责井下刮板司机、机电维修工、运料工、顺槽维修工、专职放炮员等人员的组织安排。

3、 生产承包成本中包括检修设备时所用的各类油脂(机油、黄油)和日常用的乳化液油、钻头、钻杆、劳动工具、液压枪、密封圈、液压管、火工品、劳保用品等必要的劳动生产材料。

4、 对采掘工作面中所用的一切机电设备均由甲方一次性配齐后交由乙方使用,乙方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承担维护管理费用。在承包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完好地将所用机电设备(正常损耗除外)移交给甲方,对人为造成损坏的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5、 井下所用支护材料均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应合理节约使用。

6、 井下所使用的火工品由甲方负责购买,原价给乙方使用,使用总价从乙方生产承包费用中扣除。

三、 生产要求

1、 开停工时间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开停时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加强顶板管理,按掘进作规程进行施工,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3、 甲方应负责配齐所有设备的备品、备件(乙方提前半月报材料计划),如因备品、备件的购买不到位和质量差而导致的停产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4、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及生活保障设施。

5、 如遇井下地质构造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工程,导致的各种费用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 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每月下达的生产任务。

四、 承包价格

主斜井延深巷道规格为:净宽,净高,距形,支护形式为锚杆支护(详见1608掘进作业规程)。单价为550/m,包括:

1、掘进工资450元/m(含安全工资20元/m,工程质量工资20元/m)。

2、其它工资100元/m,包括:

1)、炸材、钻杆、钻头、放爆器、放爆线及生产用工具等。

2)、工作面抽水、安装水泵、换泵、接水、风管。

3)、工作面支护(锚杆或木棚支护)。

4)、工作面使用的中部槽,在井内抬接中部槽由施工队负责。

5)、管理、维修刮板机和其它机械故障。

6)、及时清挖水沟。

7)、斜井延深的刮板机。

8)、清理主皮带机尾滚洞下往上10m的浮煤、浮渣。

以上各条由施工队自行分配,但必须达到矿上要求的各项指标。否则从工程款中扣出。

五、 安全管理

1、 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事故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超过5000元的由甲方负责承担。

2、 甲方派跟班安全员监督乙方生产,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不得随意拒绝执行。

3、 井下出现各种灾害预兆时,乙方应优先撤离其作业人员,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 因工作需要甲方调用乙方所做的零杂用工,按70元/工日计算,工资由甲方支付。

六、 计量方法及工资发放

1、 掘进量按每月的实际完成进尺计算。

2、 工资每月的 日结帐发放。

七、 安全保证金

1、 在合同生效时,乙方应向甲方交押金3万元。

2、 当乙方无故出现罢工、停产等现象或连续两个月完不成甲方规定生量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3、 在合同期满无任何纠纷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当需延续合同时,其押金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 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 日止。在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将帐目结算清楚,承包费用兑现,本合同自然终止。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后,即可生效。如一方违约,则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因国家法律规定和其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不足之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给予补充解决,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具相应效力。

十二、生效日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5篇

甲方:

乙方:

依据《^v^合同法》和煤炭部门的行业规定,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2、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有害气体检测、工程质量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程质量验收。

3、负责标定巷道中腰线,编制、修改作业规程及贯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按月及时结算乙方应得的工资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生产人员,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并遵守矿规矿纪。不得使用童工或老弱病残人员,不得收留疑犯。

2、负责安全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

3、严格按照甲方制定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施工。

4、杜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制止违反劳动纪律。

5、乙方自负易损、易耗品费用,如放炮线、撅头、锨、锤、钻头、铁丝、小车轮、劳保品等。

6、爱护煤矿财产,管理好分管的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7、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矿方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活动。

8、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培训费由甲方负担,误工费甲方按每天30元补助,不足部分由乙方出资。

9、承担本合同第四条“安全管理”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 承包工程内容及价格(另立附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方法

甲方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审查乙方工资表,乙方保证将工资及时发到职工本人,不准拖欠职工工资。

第四条 安全管理

1、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____万元(大写),并且从乙方第一个月结算工程款起每月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按总额的3%扣除作为安全保证金,安全风险金和安全保证金专款用于人身事故的处理。另外从乙方如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之月起每月提取1000~1500元大病互助金用于风险金及保证金的不足部分补贴。

2、若发生事故,乙方应迅速电话报告调度室,把事故原因及人身伤害情况说清楚,以便甲方积极组织抢救。并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

3、有下列十一种情况之一者导致发生事故,责任完全在乙方,乙方完全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

⑴、乙方违反“三大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⑵、当遇到井下工作地点地质情况变化或有突透水危险预兆时不向调度室汇报而冒险作业;

⑶、乙方工人破坏井下通风设施及瓦斯监测监控设施;

⑷、乙方瞒报有病人员带病上班或因事先有病通过下井干活时会诱发病情加重;

⑸、乙方私招新工人不报告甲方进行安全培训私自下井及使用年满55岁以上人员;

⑹、乙方工人乱摸乱动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操作的电器设备而造成的触电、挤压;

⑺、乙方工人违章进入盲巷、溜煤眼、水仓、老塘区、冒落区或单独一人游走于非本人工作区、斜巷开车又行人、扒车、蹬车、跳车、坐皮带、坐溜子、违章放炮及处理瞎炮;

⑻、乙方不坚持队长(副队长)、班长跟班制,由工人无组织无纪律自行作业或乙方不把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逐人学习、贯彻、考试、签字而造成工人无知冒险蛮干;

⑼、乙方工人不使用临时支护,不认真敲帮问顶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顶板岩石掉落、支架垮塌;

⑽、乙方不坚持“三固定、四保险”,造成斜巷提升跑车;

⑾、乙方不按照甲方规定的采煤工艺及质量标准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发顶板垮落推倒支架;

4、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导致发生人身伤害,责任完全在乙方,乙方完全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

⑴、乙方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保管不善造成火工品被偷窃在社会上引发案件;

⑵、乙方工人在宿舍私拉乱扯电线造成触电、火灾或私自生煤火炉造成煤气中毒;

⑶、乙方工人下班以后不在矿安排的宿舍休息而回家,出矿门后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⑷、乙方工人因私造成的其它人身意外伤害;

5、严格按照事故分析会划分认定的甲乙双方责任大小百分比来等比例分担甲乙双方处理事故所需费用。

6、对于责任无法明显区分的伤害赔偿,事故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乙方自行处理,超出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50%。

7、年底安全风险金和安全保证金没有用完部分,年底一次退还乙方,大病互助金到事故全部处理完毕后停止提取。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凡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纳后效果明显,经研究每次奖励起步价300元。

2、凡发现安全隐患,处理果断,措施得力,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经甲方调查研究认定,每次奖励起步价300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乙方赔偿工程总承包费用20%的逾期违约金。

3、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连带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给乙方200元/天的补偿。

3、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的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不服从甲方管理;

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拒不整改;

3、工程进尺或产量连续5天完不成甲方下达任务;

4、聚众滋事;

5、其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 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新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到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工程不到一年结束,施工队需按期离矿者除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工程监理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6篇

出卖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____幢____层____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属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

该房屋阳台是____(封闭式或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_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_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____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

买受人逾期付款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四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1、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产权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共___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7篇

买方: (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卖方: (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货物买卖事项,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名称:

2. 品种:

3. 规格:

4. 质量: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数量: 。

2. 计量单位和方法: 。

3.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第四条交货方式

1. 交货时间: 。

2. 交货地点: 。

3. 运输方式: 。

4. 保险: 。

5. 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第五条验收

1. 验收时间: ;

2. 验收方法: ;

3. 验收标准: ;

4.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 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损失风险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 单价: ;总价: (明确币种及大写)。

2. 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 预付货款: 。

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8篇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29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经纪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买卖标的

买卖双方经协商须以下列条款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其它附属面积_______(以房产证面积或确权面积为准)。

二、成交价格

该房屋之成交楼价为单价_______元/平方米,其中附属单价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元,(大写)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 ]中打“√”选择)

A.一次性付款[ ]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房屋买卖合约前付清作为部分楼款,正式买卖合约须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时(指房屋产权证书或正式购房合同已完备,下同)由买方付清作为楼价余款。

B.按揭付款[ ]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按揭时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C.转按付款[ ]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卖方收款_______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揭手续,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手续。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转按时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将余款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四、税费承担及交割

A.买卖完成时,卖方须负责将该物业交结/买方同意连同该物业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

B.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C.在该物业交易完成之日(即交结),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管理、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并即时迁出该房户口。?

五、佣金及赔偿

基于经纪已提供之服务,经纪有权在此合约后向卖方收全_______元及向买方收全_______元作为佣金。

六、违约责任

A.卖方须保证对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瓜葛、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卖方应在交易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交易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B.经纪代卖方所收之临时认购金,由卖方收妥及签署本合约作实。如卖方拒绝收取该临时认购金及签署本合约,则该笔认购金在没有任何补偿情况下交回买方,买方将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C.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认购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而卖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D.卖方在收取认购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除须退还所有买方已付之认购金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而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E.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屋,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上述买卖双方的佣金作为赔偿经纪之损失。

F.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经纪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或私自交易,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仍须各自负责付予经纪应得之上述佣金,并支付给经纪方总房款______%的违约金。

七、其它

A.经纪方负责跟进有关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直到该房屋买卖完成为止。买卖双方须提供齐全该房屋买卖所需之资料。

B.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与及协议。

C.本合约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卖方及经纪各持一份。

八、补充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纪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兹收到上述买方规定之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卖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签署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30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沂南县城芙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得先,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艳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广饶镇何张村。

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广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利先、崔纪元、被上诉人彭艳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4月原告彭艳明与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买卖杨木顶柱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供被告杨木顶柱,每根价格元。协议达成后,至205月21日,原告供给被告杨木顶柱1467根,总计款12469元,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垦利县高盖镇鹭营花园建筑工地负责人李延峰收货后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被告称李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原告虽然将货物送到我公司工地,大约过了3天,公司发现后就叫李延峰拉走了的主张无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将杨木顶柱供给被告,被告收货后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所称收货后写欠条李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与被告无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v^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艳明杨木顶柱款124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李延峰只是上诉人的临时工,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艳明之间签订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货款应予支付。上诉人主张李延峰只是其临时工,他收货后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31篇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v^合同法》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v^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范本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32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文化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为买受人即乙方、方某作为出卖方即甲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第三条约定:系争房屋及76号车位的总房价款为360万元(人民币,下同);第六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20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与方某仅就系争房屋买卖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78046),该房屋转让价款为329万。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载明,交易双方的居间介绍房地产经纪公司均为经纪公司。2013年3月11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与李某系叔嫂关系。之后,因经纪公司催讨佣金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方某支付经纪公司佣金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定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方某与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最终与案外人李某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完成过户,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标的为同一套房屋,方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显然是经纪公司居间,并经方某认可。因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的约定,方某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经纪公司佣金,故经纪公司要求方某支付佣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佣金的数额,由于实际转让价款为329万元,原审法院确定佣金的数额为32,9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v^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2,9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方某负担320元。

判决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约定其出售房屋的净到手价为360万元,依据被上诉人方的解释也是此为上诉人实际收到的钱款,相关的佣金和税费不需要上诉人支付。现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冠李戴,将已失效的协议强加于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佣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经纪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居间,欲出售系争房屋,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虽然最终该房屋的买受方并非原协议的签订人,但上诉人亦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系通过其他居间单位或者其他方式与买受人接触并洽谈购房事宜,且上诉人与买受人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多确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的居间,才得以出售了系争房屋,上诉人理应支付相应的佣金。上诉人另称被上诉人曾承诺上诉人净到手价为360万元,无需上诉人承担佣金及税费等,但上诉人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这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鉴于上诉人主张免付佣金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方方

审判员 顾依

代理审判员 毛炎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范本 第33篇

甲方:

乙方:

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合同。

1、按销售煤炭金额比例分成以甲方 %乙方 %。甲方提供乙方煤矿现有的设施、设备如需要增添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负责组织生产人员,不得使用童工或老弱病残人员,不得收留疑犯。

3、乙方负责安全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

4、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万元(大写),并且从乙方当月煤款提留 %作为安全保证金。

5、工伤在一万元以内由乙方自己负责,超出一万元以外按承包比例分摊,由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6、本合同从签订日期起到 年 月 日终止。

7、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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