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审议工作计划的请示 第1篇

^v^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v^常委 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v^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 会和^v^^v^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 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 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 2 3 4环境保护法(修改)(4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6月)资产评估法(8月)

行政诉讼法(修改)(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 2安全生产法(修改)(2月)

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4月)3 4 5 6 7 8 9 10航道法(4月)广告法(修改)(6月)行政复议法(修改)(6月)立法法(修改)(8月)食品安全法(修改)(10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12月)证券法(修改)(12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v^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v^一次会议批准的^v^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提请审议工作计划的请示 第2篇

^v^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4月)

26月)

8月)

4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2月)

564月)4月)6月)6月)8月)

910

10月)12月)12月)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v^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v^一次会议批准的^v^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提请审议工作计划的请示 第3篇

^v^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v^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v^^v^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落实立法规划,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调整后的^v^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2016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已通过)

2.慈善法(已通过)

3.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4月)

6.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6月)

7.资产评估法(6月)

8.电影产业促进法(8月)

9.中医药法(8月)

10.证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国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4月)

3.红十字会法(修改)(6月)

4.民法总则(6月)

5.环境保护税法(6月)

6.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8月)

7.社区矫正法(10月)

8.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10月)

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v^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国防和军队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测绘法、矿山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粮食法、原子能法、外国投资法(修改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子商务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v^的决策部署,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

^v^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

3 授权^v^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v^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正在实行的^v^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审议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坚持^v^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保障^v^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v^请示报告制度,需要^v^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起草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v^常委会党组及时向^v^请示报告。发挥^v^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v^相关专门委员会、^v^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机制,推动、督促^v^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按时提请审议。涉及落实改革

4 任务举措等立法项目,要加强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v^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制定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对授权决定到期后的处理机制。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v^审议的相关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力。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逐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扎实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动审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适应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人大的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加大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深入开展对地方立法的调查研究,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推动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开好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继续举办立法法培训班。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加强立法智库建设,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提请审议工作计划的请示 第4篇

2021年是中国^v^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v^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v^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v^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v^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回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成就,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要深入学习领会*法治思想,吃透精髓要义,结合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涉及的立法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立法工作要坚持^v^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法律来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化解风险,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落实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规划、纲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统筹立法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安排法律案审议工作

结合分解十三届^v^常委会立法规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将全国^v^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v^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全国^v^会议审议,对2021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全国^v^组织法(修改)             (已通过)

2.全国^v^议事规则(修改)           (已通过)

3.行政处罚法(修改)                         (已通过)

4.动物防疫法(修改)                         (已通过)

5.海警法                                   (已通过)

6.乡村振兴促进法                                (4月)

7.数据安全法                                    (4月)

8.个人信息保护法                                (4月)

9.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4月)

10.反食品浪费法                                 (4月)

11.监察官法                                     (4月)

12.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4月)

1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4月)

1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6月)

15.兵役法(修改)                             (6月)

16.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                       (6月)

17.反有组织犯罪法                           (8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

1.全国^v^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已通过)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改)                                                       (已通过)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改)                                                       (已通过)

4.法律援助法                             (已提请审议)

5.医师法(修改执业医师法)               (已提请审议)

6.湿地保护法                             (已提请审议)

7.家庭教育法                             (已提请审议)

8.安全生产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9.教育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0.印花税法                              (已提请审议)

11.^v^组织法(修改)

12.地方各级^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13.全国^v^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

14.反垄断法(修改)

15.公司法(修改)

16.企业破产法(修改)

17.行政复议法(修改)

18.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

19.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20.职业教育法(修改)

21.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

22.体育法(修改)

23.审计法(修改)

24.传染病防治法(修改)

2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

2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27.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28.畜牧法(修改)

29.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31.陆地国界法

32.期货法

33.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34.文化产业促进法

35.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36.粮食安全保障法

37.社会救助法

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v^决策部署,以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v^”制度体系、全面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等,要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v^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继续审议;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三)预备审议项目

提请审议工作计划的请示 第5篇

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落实情况表

项目名称

提请协调决策问题

联席会议 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结论

责任单位

解决期限

督办落实情况

附件4

武义县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强化县重点项目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如期完成年度既定目标任务。结合当前项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项目主要是指列入省市重点、省集中开工和县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联合督查组,成立县纪委、县督考办、县重点办等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

第四条督查方式

采取座谈+实地踏勘+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督查。

第五条督查时间

每月督查一次,时间一般为每月旬。

第六条督查重点

1.项目问题交办完成情况。主要督查项目问题是否按交办时间节点及时、全面、有效解决。

2.项目开工情况。包括县重点项目及省市集中开工项目是否实际开工和入统计库,开工前各项审批及政策处理是否到位、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准备充分,入统计库资料是否齐全等。

3.项目推进情况。项目进度是否达到县重点项目重要节点推进计划要求

4.要素保障情况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保障是否到位

第七条督查程序

1.县重点办制定每月督查专项方案。

2.项目责任单位自查。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3.督查组开展座谈、实地踏勘及调查。

4.重点办汇总督查情况,督查材料及时上报县政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2020年度武义县重点项目(工程)考核办法

为推进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根据2020年度县直单位绩效考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列入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计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前期项目。

2.列入省市重点、省集中开工和县重点的建设项目。

3.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二、考核对象

1.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2.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3.负责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工程)政策处理的乡镇(街道、度假区)。

三、考核依据

年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年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

3.《2020年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安排表》;

4.《关于2020年县重点项目重要节点推进计划的通知》;

5.项目日常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6.信息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完成投资额

所有实施项目每完成年度投资额300万元,得分,不足300万元按30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项目数量

列入县省重点和省集中开工项目每个得4分,列入市重点的项目每个得3分,列入县重点的项目每个得2分,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每个得1分。同一项目就高得分,不重复计分,此项上限30分。

项目进度

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得分除以目标得分后折算(详见附件:项目进度计分方法)

日常管理

根据计划落实项目责任机制,针对具体项目制定推进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责任科室、分管领导;重视项目专项督查,提供材料详细,积极化解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每月及时报送政府项目进度报表,能真实反映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出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迟报或漏报的每次扣分。

信息报送

积极报送项目快报信息,每报送1篇得分,每被采用发表1篇得分(同一篇从高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加扣分事项

项目工作有亮点、有突破,受到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县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分。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或进度较慢的项目每被县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扣分/次,被县督考办、重点办通报的扣分/次。参加项目联审的常设单位分别给予加分5分。此项加减分之和不超过5分。

注:由国有企业集团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集团按3:7的比例进行计分。由乡镇(街道、度假区)实施的农林水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度假区)按各占50%的比例进行计分。

五、折算规则

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后作为县直单位重点工作考核的分值;重点项目(工程)政策处理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后作为乡镇(街道)重点工作考核的分值;列入市“晒拼创”重大项目的在折算后的分值基础上每个另加0.2,列入县“晒拼创”重大项目的在折算后的分值基础上视评价结果酌情加分。

六、 本办法由县重点办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进度计分方法

附件

项目进度计分方法

一、 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的计分方法

1.实施项目。按项目有无征迁等政策处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有政策处理的每个项目为3分,二档无征迁等政策处理的每个项目为2分。项目推进完成计划下达的投资数和形象进度情况,按下表得分。

完成率

100%

90%-99%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1分

-3分

-2分

2.前期项目。按前期工作完成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前期开展的深度和完成质量,分别给予1-3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根据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二、重点项目(工程)政策处理进度的计分方法

1.涉及政策处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时完成征迁等政策处理任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每个项目加3分;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征迁等政策处理任务,但不影响工程年度施工进度的,每个项目加2分;未按时完成征迁等政策处理任务,影响工程年度施工进度的,每个项目扣1分;征迁等政策处理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滞工现象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每个项目扣2分。 对涉及到二次政策处理的项目,酌情加扣分。

2.不涉及政策处理的项目,能积极配合并及时处理施工组织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确保无障碍施工的,每个项目加2分;未及时处理施工组织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阻碍施工并影响工期的,每个项目扣1分;阻工现象严重,导致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每个项目扣2分。

3.涉及政策处理的非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工程),经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申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相应分值。

注:政策处理未完成的乡镇(街道、度假区)与相关部门按7:3的比例进行捆绑考核。

联系人:金玲芳 电话:13868901562(641562)

提请审议工作计划的请示 第6篇

^v^会确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监督

工作计划

2013年是十二届^v^及其常委会的开局之年。^v^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编制好本届^v^常委会立法规划,统筹安排未来五年立法工作。

今年^v^常委会将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航道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社会救助法、中医药法等法律草案;继续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商标法修正案、预算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适时安排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落实《^v^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此外,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的主要是,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著作权法、行政复议法、红十字会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事业法、单行税法等。

在监督工作方面,^v^常委会将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重大民生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跟踪监督等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增强监督工作透明度。

今年常委会还将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城镇化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v^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以及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2013年将检查可再生能源法、气象法、行政复议法、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围绕传染病防治、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农村扶贫开发等开展专题询问。此外,^v^会还将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等开展一系列专题调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提请审议工作计划的请示 第7篇

2018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工作计划篇1

根据^v^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v^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立法工作计划篇2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v^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2018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v^会已分别于2018年和20xx年两次对《^v^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v^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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