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出租车:晚班车主:身份证号:

白班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出租车【 】经营出租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营运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如有违章、停运、投诉,罚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罚款;如有吊销经营手续,乙方按照市场价赔偿甲方。

二:乙方在营运期间,如果经常出现不利于出租车营运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交通法规、出现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结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包车协议并收回出租车及全部证件。

三:乙方在营运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修车期间车辆产生的任务款白班:【 】晚班:【 】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行车中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整洁,每天检查水、机油、电瓶水等,如因缺水、缺油等造成机械损坏的全部由乙方赔偿,车辆如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乙方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

五:租车期间的任务款根据市场价格随时变动,任务款每天一上交,此协议书有效期为【 】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结束。乙方需要支付甲方风险抵押金

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解除合同20天后,如果乙方没有交通违章,法律法规,甲方将返回乙方全部抵押金。

六:以上条款甲乙双方信守协议,如有违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此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乙方家庭住址:

20xx年月日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2篇

一、第四条第一款“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修改为:“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的“市客管处”均修改为:“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二、第五十一条“凡被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应当由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修改为:“对被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市公用局应当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由税务、^v^门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三、第五十三条“市客管处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v^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3篇

甲方(发包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资格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v^劳动法》、《^v^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及政策,以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为

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出租汽车内部承包营运事宜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先签订劳动合同。

第一章 承包方式与车辆

第一条* 承包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具备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按照双方约定交纳承包费和其他费用,超收自留、欠收自补,承包期满将车辆及其附件返还给甲方。

乙方必须取得小汽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龄)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乙方自行聘请一名机动驾驶员,机动驾驶员必须取得小汽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龄)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须经甲方审核批准。

第二条* 承包车辆

名称: 数量:

用途: 道路运输证号:

经营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身颜色: 行驶证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随车证照:行驶证、营运证 、保险卡 ,共 本。 车辆技术性能情况及附件明细见本合同附件1。

第三条* 承包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产权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有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承包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客运经营权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承包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第四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承包车辆交付和验收

(一)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将经合法检测机构技术综合性能检测合格且具备营运资格的承包车辆一次^v^付乙方。乙方现场验收承包车辆有关证照、服务设施和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报告,验收确认无异议,双方共同签订车辆交付确认书。

(二)乙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可要求进一步检测车辆部件和技术综合性能。进一步检测由乙方负责,并应在首次验收之日起3天内完成并将有关凭证交给甲方。

(三)乙方未在前项规定期限交付验收凭证的,视为对车辆部件以及技术综合性能无异议。

(四)如经进一步检测发现承包车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该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负责承包车辆的更换、修理,直至合格为止。如进一步检测符合要求的,该项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承包车辆交付确认书后,乙方正式取得承包车辆使用权。

(六)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车辆未到报废期的,乙方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2天内将承包车辆(包括附件1所列之附件)移交甲方验收。车容车貌、技术状况须符合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验收具体标准见附件5。如不符合,由乙方负责修理至合格为止。因修理造成甲方的营业损失,由乙方赔偿。合同履行期限满且车辆已到报废的,乙方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天内将承包车辆移交甲方办理报废手续。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4篇

甲方: 电话: 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政策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关于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甲方拥有车牌号 甲方具有出租车辆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营运车辆的完全所有权。

第二条:承包人资质要求,具有出租汽车客运资格,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所需的相关资格和证照,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品德良好,无不良嗜好。

第三条: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

本承包营运合同期限暂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承包费及支付方式和保证金使用

1、承包期内,每月承包费标准为 元,月头付款方式,承包费用乙方按每月日将款汇在银行卡,不按时支付租金的,累计时间超过 日的,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2、为保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本合同的如期履行和甲方车辆财产不受损害,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保证金。①甲方有权扣乙方保证金在承包期限内是否有违章罚款,保留100天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②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应在30日内将乙方,如果违反则用于抵扣违约金等费用。③若存在交通事故未处理完结,该保证金暂不返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拥有该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车辆所有权、车辆更新权、管理权和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如因特殊情况(如转让车辆、更新等可变因素),应提前 天内与乙方取得联系或者书面通知。

3、甲方享有政府对该车的所有福利、补贴、包括油补。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并享有合法的收益权。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应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2、根据承包车辆营运需要,乙方可自选定驾驶员,所聘驾驶员应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资格条件。

3、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按时交费、车容车貌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设备完好、行车安全。

4、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甲方,积极做好车辆的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5、车辆在营运中因违章、违规所受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承包期间,承包车辆所发生的一切维修和保养、检测等所有车辆产生的费用(如保险、发动机大修、年审、计价器年审、公司费用、钢瓶年审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7、营运时应随车携带所有营运证件和必备的营运票据,确保营运标贴完整、清晰。证件、票据、标贴遗失后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否则后果自负。营运票据被盗或提供他人使用,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8、乙方因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逃逸、谎报或瞒报交通事故,并遭保险公司拒赔,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全部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及责任。

9、乙方或驾驶员在营运中,因疾病、酒醉、分娩、自残、殴打、自杀、交通事故伤害、刑事案件等行为造成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0、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承包费。

11、合同到期后,乙方归还的车辆应保证设备齐全,设施完整,否则,将扣除保证金用于维修设备和设施。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承包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2、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判刑或强制戒毒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能从事承包营运。

3、因乙方原因致使驾驶证、客运资格证失效。

4、不按时交付承包金,累计事件超过 天,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5、因乙方其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前款约定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合同终止

(一)、本承包经营合同期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提前终止。

1、乙方因伤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无法继续从事营运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因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收回承包车辆及相关营运证件,与乙方结清违约金、租金等各项费用后,免息退还乙方承包服务质量保证金。乙方如未结清租金等各项费用,不支付违约金及补偿费,甲方有权以乙方服务质量保证金冲抵,冲抵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缴。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对合同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按照约定条款履行合同并签字盖章。

(二)全车证件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5篇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废止日期

废止原因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表示:随着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自应告终。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即业内所说的16号令),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

该规定规范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权管理、新增了预约出租汽车、强化了出租汽车服务等内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然而“份子钱”争议表明,尽管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但类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章并未全“僵”。现实层面上,如何让“被废止”文件彻底报废,考验着城市管理部门。

以下是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v^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v^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v^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v^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6篇

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

甲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重新许可方式,依法授予乙方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壹辆。

核发编号 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对应初始车牌号为陕A- 。

第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①5年;② 年 个月。

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第三条 甲方按经营年度向乙方收取捌千元/辆・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前,向甲方缴纳首次有偿使用费,并于每年的首次缴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向甲方缴纳下一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乙方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权利

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规范和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

2.在经营期限内,依法对乙方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对乙方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并采取相应制约措施。

3.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收回经营权。

4.对乙方申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进行年度综合审验。

(二)甲方的责任

1.依法为乙方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手续,为乙方提供服务。

2.在经营期限内,保障和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依法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接受乙方及社会监督。

4.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出租汽车的法规、政策和相关信息。

5.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善出租汽车的经营环境。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

1.在经营期限内,守法经营,获得合法合理的收益。

2.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

3.按规定更新营运车辆和招聘驾驶员。

4.了解有关出租汽车的法规、政策和相关信息。

5.监督甲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办事程序和结果。

(二)乙方的责任

1.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安全营运。

2.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允许承包人私自溢价转包车辆,转嫁经营风险。

3.依法缴纳税费,按时、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依据服务协议约定缴纳经营管理服务费用。

4.出租汽车不能向第三方进行担保或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进行抵押。

5.招聘持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依法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单车承包合同或协议不得超出《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载明的经营权期限。

6.提供良好服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正确处理与驾驶员的利益关系,不得因自身原因引发矛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行业和社会稳定。

7.严格履行与受委托管理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应自觉服从企业管理,遵守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8.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原在岗驾驶员。

9.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未按规定为乙方办理营运手续的,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的经营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须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等证件交回甲方,将车辆销户退出客运市场,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产生的不良后果。

1.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允许承包人私自溢价转包车辆,转嫁经营风险的;

2.未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

3.在经营年度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

4.在经营年度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20分以上的;

5.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行业通报二次或经营年度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6.在经营年度因各类违规被媒体曝光3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或协议超出《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经营权期限的;

8.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不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引发矛盾,造成行业不稳定的;

9.乙方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理上访影响行业稳定或乙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致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非正常上访影响行业稳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

10.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11.营运车辆被非法“套牌”,经查证属该车辆经营者参与的;

12.将出租汽车向第三方进行担保或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进行抵押的;

13.属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共4页,以中文书写不得涂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7篇

第四条:承包费及支付方式和保证金使用

1、承包期内,每月承包费标准为 元,月头付款方式,承包费用乙方按每月日将款汇在银行卡,不按时支付租金的,累计时间超过 日的,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2、为保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本合同的如期履行和甲方车辆财产不受损害,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保证金。①甲方有权扣乙方保证金在承包期限内是否有违章罚款,保留100天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②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应在30日内将乙方,如果违反则用于抵扣违约金等费用。③若存在交通事故未处理完结,该保证金暂不返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拥有该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车辆所有权、车辆更新权、管理权和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如因特殊情况(如转让车辆、更新等可变因素),应提前 天内与乙方取得联系或者书面通知。

3、甲方享有政府对该车的所有福利、补贴、包括油补。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并享有合法的收益权。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应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2、根据承包车辆营运需要,乙方可自选定驾驶员,所聘驾驶员应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资格条件。

3、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按时交费、车容车貌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设备完好、行车安全。

4、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甲方,积极做好车辆的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5、车辆在营运中因违章、违规所受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承包期间,承包车辆所发生的一切维修和保养、检测等所有车辆产生的费用(如保险、发动机大修、年审、计价器年审、公司费用、钢瓶年审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7、营运时应随车携带所有营运证件和必备的营运票据,确保营运标贴完整、清晰。证件、票据、标贴遗失后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否则后果自负。营运票据被盗或提供他人使用,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8、乙方因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逃逸、谎报或瞒报交通事故,并遭保险公司拒赔,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全部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及责任。

9、乙方或驾驶员在营运中,因疾病、酒醉、分娩、自残、殴打、自杀、交通事故伤害、刑事案件等行为造成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0、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承包费。

11、合同到期后,乙方归还的车辆应保证设备齐全,设施完整,否则,将扣除保证金用于维修设备和设施。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承包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2、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判刑或强制戒毒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能从事承包营运。

3、因乙方原因致使驾驶证、客运资格证失效。

4、不按时交付承包金,累计事件超过 天,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5、因乙方其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前款约定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合同终止

(一)、本承包经营合同期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提前终止。

1、乙方因伤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无法继续从事营运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因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收回承包车辆及相关营运证件,与乙方结清违约金、租金等各项费用后,免息退还乙方承包服务质量保证金。乙方如未结清租金等各项费用,不支付违约金及补偿费,甲方有权以乙方服务质量保证金冲抵,冲抵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缴。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对合同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按照约定条款履行合同并签字盖章。

(二)全车证件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8篇

甲方地址:兴义市机场大道桂香园小区33栋501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地址: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一、甲方提供一辆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城市出租汽车给乙方承包从事客运经营,乙方在经营服务中须保证安全行驶、文明服务、遵章守法。

二、承包合同期限为 年至本车报废期限为止。

三、乙方一次^v^经营资产押金(含信誉安全保证金)人民币乙方。

四、承包金为 元/日,每日交车时间为 至次日 。

五、如乙方中途解除合同,甲方将扣除乙方车辆相关费用。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有关城市营运管理中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将本出租车从事违法乱纪之事,如乙方未按城市营运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违规、违法、他人损害等)由乙方全部负责。

七、在承包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办理出险、索赔,其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外,其剩余经济索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要修复车辆。如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有违章事项,乙方自行负责。

八、营运期间如被乘客投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如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九、本合同期间,如有国家实行燃油补贴,车辆广告费等,甲方安全占有。

十、如在合同期间,甲方有特殊情况下,提前换车或出卖,本合同就提前终止,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生效。 十二、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附身份证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同时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十三、按每公里 元支付给甲方油费,如气价、油价有大变动,另行协商。

十四、乙方在营运时,需时时注意观察车子的水温、机油及各种不正常时的声响等,如出现有不正常情况时需及时处理,如因驾驶员不小心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该驾驶员自行修复,并承担台班费用。

十五、本车车号为贵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9篇

甲方(发包方):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号出租汽车车主。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v^合同法》《攀枝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出租汽车驾驶经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自己出资购买挂靠于 出租公司 车一辆,号牌: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颜色 包括车的设备(顶灯、计价器GDPS、LED等)承包给乙方驾驶经营。

第二条:因甲方有事不能从事出租驾驶,由乙方承租,承租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别注明:如果政府有燃油补贴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约定的承包费。白班元,夜班元

2、甲方拥有承包出租车的所有权,有权督促乙方守法、守约经营。

3、甲方向乙方收取承包风险抵押金和车辆安全保证金元(大写:元整)人民币(不计息)。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驾驶出租车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有权督促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必须按主管部门和甲方要求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出租汽车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义务

1、及时为乙方提供交通事故理赔所需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二级保养卡、相关证件和税费缴仡凭证、保险卡。该保险以甲方在出租汽车公司办理的有效、规范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含交强险、车身险、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的正本为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自主合法经营、自负盈亏、除缴纳承包费外、盈利部分为乙方的承包利润。

2、合同签字生效接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义务

1、乙方在驾驶经营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从事本市出租车驾驶的有效证件。

2、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承包风险抵押金和车辆安全保证金。如果未按时缴纳承包费超过五天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从乙方缴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和车辆安全保证金中加二倍扣除相应承包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乙方应当随时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刹车油等,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缺油、水、电、刹车油等引起的交通事故和车辆非正常磨损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必须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经营,优质服务,不得违章作业。

6、乙方必须每月参加出租汽车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次以上,每缺席全年超过次以上不参加安全学习的,公司不予协助办理服务证和资格证年审,乙方应配合接受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员的相关检查。

7、乙方应当爱护车辆,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美观,做到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优质服务;每天更换座套,车内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随时清洗顶灯及后尾箱卫生;发现车辆有问题,应及时修理,严禁病车上路营运。

8、乙方应随车携带并保管各种证件、凭证,如因证件遗失给车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给自身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将承包车辆用于运载赃物、^v^、违禁物品以及进行流氓、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乙方应妥善保管承包车辆,如在承包期间车辆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得将承包车辆用于抵押、变卖或用于偿还债务,否则应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1、乙方拾到乘客遗失物、现金等,必须立即交出租汽车公司或者退还给失主,发扬拾金不昧和见义勇为精神。如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和行业服务规范而受到服务质量投诉、造成车辆停、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停运期间的承包费照常缴纳。乙方因交通违法或经营违法行为给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对驾驶给予相应 的经济处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有关出租汽车的非法聚会、闹事、上访、罢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果给甲方造成所属出租汽车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乙方不得转包或者聘临时驾驶员,也不能将车交与他人驾驶。如因临时有事不能出车应提前找好有齐全证照、符合公司规定的、并经公司同意批准的驾驶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和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14、如乙方将车辆交与他人营运、驾驶、学车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承包风险金,抵押金和车辆安全保证金。

15、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必须在攀枝花内营运,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16、乙方必须遵守服务质量承诺,攀枝花出租汽车的特种经营规定及攀枝花市运管条例。

西安出租车用车合同范本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目统怠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有市公用局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v^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需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公用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公用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公用局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公用局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客管处发给车辆、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经市客管处批准。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公用局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用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于无准营证的人员驾驶;

(二)未经市客管处批准,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改作非营业车辆;

(三)客运服务车辆需连续停业十天以上的,须向市客管处备案;

(四)客运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须向市客管处办理注销手续;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二)路码表和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四)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牌号等服务标志;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经市客管处批准的特种客运服务车辆可不受前款(四)、(五)、(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客管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市^v^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以及新建居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各主要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向全行业开放,由市客管处指定的有关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但不得独揽经营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v^门批准,不准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厢内吸烟;

(二)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五)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

(六)按照标准收费并且出具车费发票;

(七)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在车辆行驶中、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乱扔废弃物,不吸烟,不污损车辆;

(二)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不提出使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五)遵守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中、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

(三)租乘的客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市客管处。

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失物的,可凭车费发票向客运服务企业或者市客管处挂失。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客管处填报客运服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使用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四)按照规定向市客管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

(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件性能完好;

(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空调、音响等设施完好;

(四)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租赁服务车辆不得装置计价器和顶灯。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客管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户承租车辆,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或者证件。经营者可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租赁服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v^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车辆租赁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市客管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市客管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客管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市客管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客管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专人陪同从业人员到市客管处接受查询。

第四十二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市客管处处理。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客管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且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客管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由市公用局取消其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客管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七)项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营业站调度员,由市客管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度资格。

第四十七条 乘客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市客管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第三十七条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客管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十倍的罚款;也可以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扣押证明。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客管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

第五十条 对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v^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被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应当由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三条 市客管处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v^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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