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1篇

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是专门对蔬菜、瓜果进行脱水加工的龙头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振亚公司主动牵头成立“兴华市农老大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缔结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同结构。

振亚公司拥有先进的脱水设备和蔬菜加工生产线,经过脱水加工的蔬菜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这些设备和生产线是公司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这意味着公司在合作社中的边际贡献和边际影响远甚于单个社员,由它掌握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成了公司和社员的共识。这种控制权还体现在,公司巧妙地借助“合作社机制”从农户手中流转过来数千亩土地,然后经过必要的修整和投入,把这些土地改造成专用于生产蔬菜、果瓜的生产基地,再把这些生产基地反包给农户。

通过对振亚公司的观察我们发现,其“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约安排把三类农户纳入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系统:一类是既出让土地,又在自己所出让的土地上工作,这些出让的土地由公司直接控制;一类是不出让土地,也没有获得社员身份,但从合作社或公司取得承包权的农业工人;还有一类是既没有出让土地,也没有从基地获得承包权,但具有合作社社员身份的农民,他们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企业和同质农户所缔结的合约结构可以看出,该企业对农户劳动并无明显的控制倾向,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土地控制权。这是由于其外部订单对脱水蔬菜品种有具体要求,故企业对土地控制权较敏感,在与农户的合作中更倾向于由龙头企业拥有对土地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对超额的需求采取订单农业的合约结构。

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2篇

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对天津蓟县和江苏泰州农业合作社的案例调查基础上的。我们发现,无论在天津蓟县,还是在江苏泰州,都可以观察到不同形态的农业合作组织,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和高度一体化的农业公司,等等。此外,这些地区依然存在为数不少的以家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究竟什么因素决定农业组织的不同形态,或者说究竟什么因素决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或索取权的分配?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之所以会进行合作,或缔结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合约,其出发点是对潜在利润的追求(潘劲,2011)。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也随之改变,对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给小农式的家户经营方式带来了变革的压力,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和变革压力共同催生了农户的合作动机。邓宏图(2007,2008)的研究表明,在多个农户投入要素存在强互补性的情况下,合作生产是可行的。产权的多元属性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的边际影响对组织形态或合约结构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潘劲(2011)的研究也提到,农业合约和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究竟如何取决于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但其并未对这一博弈过程与治理结构究竟是何种关系展开分析。在陈劲松(2012)看来,随着农户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规模较大的专业生产大户陆续出现。但其未注意到的是,随着农户的异质性逐渐增大,不同农户的要素禀赋差异也开始增大,大户在物质资本方面逐渐占据优势,其融资能力也就越强,这种异质性趋势将大大影响农业组织形式。张晓山等(1997,1998)很早就注意到,产权的明晰与股权结构的分布将影响合约中的激励问题,在股份制农业企业中不同的持股人及不同的持股比例将对治理结构以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将农业经济组织与股份制企业类比易陷入仅关注持股数额的误区,若考虑异质性的专用资产投资,就应将不同种类投入要素的边际贡献、要素间的关系与所有权、控制权问题放在一起考虑。黄胜忠(2008)就认为,在加入农户的异质性和要素投入的异质性后,有必要重新审视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对于剩余控制权,黄胜忠虽然注意到应从要素或能力贡献方面分配,但其将合作社参与者分为拥有主要控制权的核心成员与拥有选择控制权的普通成员的观点并未考虑效率维度,因此难以揭示合约选择的经济逻辑。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和变革的压力催生了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不断增强的农户异质性也使得大规模且高度专业化的农业合作组织陆续出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合作化组织形式下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应如何分配,以及与这些变化相适应的合约结构选择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许多学者注意到中国农业合约的有趣变化。邓宏图、米献炜(2002)为“龙头企业+农户”的合约运行机制和稳定性提供了详尽的经济解释,证明了只有当特定的约束条件都满足时,“龙头企业+农户”的合约才会被选择并长期延续。周立群、邓宏图(2004)则考察了“龙头企业+农户”的合约结构向“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合约结构转化的历史、现实和制度成因。他们的研究发现,基于控制经营风险和提高融资能力的目的,农户和龙头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合约结构或组织形态。周立群、曹利群(2001)在他们的研究中试图区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的组织形式,从绩效和稳定性方面比较了两类合同结构。邓宏图(2012,2013)的研究则注意到农地产权约束和信贷约束问题,认为双重约束使龙头企业(大户)和农户的合作变得可行。在合作中,龙头企业的专用性投入与农户的农地使用权具有高度互补性,尽管农地使用权是龙头企业所迫切需要的,但由于大户所面对的是散户,因此单个散户所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在联合生产的边际贡献中可以忽略不计,这样一来,大户在合作中就必然拥有无可争议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是中国式合作社的由来。聂辉华(2013)的研究考察了最优农业契约的激励问题,其分析逻辑主要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GHM模型)和关系型合同理论(BGM模型),为不同合约结构及其衍生形态的“绩效差异性”提供了充足的、具有经济学实证含义的解释。

虽然已有大量学者注意到了农业合约的变化,但这些文献大多注意到了合约结构的转变,并未横向对比不同合约,并给出这些合约被选择的一般性解释。本文认为需对不同类型合约结构长期共存的现状予以解读。聂辉华(2013)的研究对三种合约进行了比较分析,但其更多地关注了不同博弈次数和市场价格影响下的违约激励问题。本文认为仍有必要以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对几种代表性合约结构所对应的剩余控制权分配进行比较。因此本文将借鉴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的不完全合同理论(GHM模型)来发展自己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在农地产权和农村信贷的双重约束下,即使存在合作盈余,同质农户也难以有效地实现合作。给定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现代农业将取代传统农业而成为农业发展的可预期目标,异质性大户(龙头企业)的专用性资产与同质性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将出现高度的互补性。此时,不仅合作经济组织将被龙头企业和农户所选择,而且由合作而导致的“合作盈余”或(本文所定义的)“剩余增量”的分配权也变得对大户(龙头企业)更为有利,因此,龙头企业(大户)将比同质性农户更有动机促成双方的合作。此外,由于大户(龙头企业)所拥有的专用性投资在合作生产中的边际收益率要远高于单个农户所拥有的农地在合作生产中所提供的边际收益率,大户(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合作经济中的控制权将是不对称的,这意味着异质性大户(龙头企业)在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分配上更占优势。而在同质性农户专用性投资的边际贡献更大时,同质性农户在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分配上更占优势。基于要素边际贡献的比较与资产互补性等因素的考察,本文讨论了四种不同的合约结构,从而得出了更具一般性的合约选择逻辑。

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3篇

假设存在N+1个参与人,分别是1个大户与N个同质农户(以下称农户)。大户有丰富的营销经验,对农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更为敏感,并能更快地做出改进自身福利的反应。此外,大户比农户拥有更多的可调控资源及更强的生产能力。农户彼此间是同质的,大户相比于农户是异质的。事实上,大户能够依靠所掌握的需求信息而有强烈意愿向市场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农产品,但因受限于农地所有权约束与信贷约束,而无法形成足够的供给能力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全部剩余(邓宏图,2012)。此时大户将产生强烈的动机与N个农户联合,以整合农户手中的土地,并进一步提高信贷(融资)能力,扩大生产规模。

事实上,大户和农户能否获得并分享S(V,C)取决于双方的缔约结构或合作程度,S(V,C)的实现需考虑信贷约束和农地产权约束。正如前述,在供给不及需求,合作可以带来更多盈余的情况下,大户有强烈动机整合更多耕地,规模化地扩大产量,还能通过整合得到的土地提高信贷(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若农户能靠自身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农产品受信贷与农地产权约束的限制,他们就不会产生强烈的合作意愿,但优质高效农业不同于传统农业,它往往是设施农业,要在诸如大棚建设、农地(田)灌溉、优质种子、化肥、农业知识等方面投入必要的资金、时间和精力。显然,与大户相比,农户在信贷能力方面缺乏比较优势,在市场营销方面也缺乏足够的知识积累。此外,由于合作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它将因为同质农户无法解决“1/N问题”而使(彼此间的)合作无法实现(邓宏图等,2009)。

因此,整个分析的核心就变成大户和农户如何缔约或如何合作的问题。本质上,合作(组织)是一种特别的公共品,它涉及由谁来组织以及各成员如何参与组织的问题。

一般来说,大户相对于农户来说具有信贷(融资)优势,但却面临着农地所有权约束。如果合作可以带来足以弥补组织成本的“合作盈余”,则大户将产生合作的动机。在农地所有权约束的(制度)条件下,大户更愿意通过与农户缔结合作社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对农户来说,如果合作带来的预期收益超过家庭经营预期收益,则农户倾向于合作。重要的问题是,农户与谁合作?是与大户合作,还是与其他农户合作?

给定市场条件,大户与农户均有合作动机,但农户同质性以及作为组织的公共品属性使农户彼此合作面临的交易成本大,因此,相比农户,大户的合作动机更为强烈。另一方面,尽管大户的信贷(融资)能力优于农户,如果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户手中的耕地,则合作仍无法实现,借助缔结合作组织所获得的农地,大户的信贷能力进一步提高,因此,大户和农户之间具有极强的异质性和互补性,结果就是,大户和农户之间缔结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能性大过农户(自身)之间缔结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能性。经验观察表明,许多异质型大户往往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者,这是符合本文所发展出来的分析逻辑的。

如上文所述,剩余增量的大小与农产品价值(取决于农产品质量)及生产成本有关,这由专用性投资C与努力程度q共同决定。只有将这些要素进一步细化,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才能揭示这些要素所分属的不同农户如何缔结合约,不同的控制权结构为何被选择。

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4篇

本文对农业合约结构的所有权、控制权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并通过四个案例的比较制度研究对本文所发展出来的理论逻辑进行了具有经验实证含义的诠释。我们发现,即使存在潜在的合作剩余,同质农户也难以通过缔约方式构建合作经济组织。在存在大户(龙头企业)的情况下,给定信贷约束和农地产权约束,异质性大户和同质性农户的合作将给双方带来比不合作更多的“剩余(利润)增量”。通过缔结合作经济组织,大户可以应市场需求而在相当程度上缓解(或突破)农地产权约束和信贷约束,从而实现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经营绩效的预期目的,因此,大户(龙头企业)比农户具有更强的合作动机,往往成为中国式合作社的发起者和推动者。事实上,农户所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和大户在专用性投资上的“优势禀赋”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这正是双方缔结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研究表明,大户所提供的专用性投资和农户所提供的农地使用权在联合生产中的边际影响是决定大户和农户在合作社中获得多少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的关键性因素。

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5篇

邦民养鸡合作社位于天津蓟县邦均镇,采用的是“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模式,但其社员之间的联合却是非常松散的。由于合作社理事长并无特别的社会背景,缺乏足够的融资能力,也无法说服社员以集资方式筹集必要的资金建造冷冻库、检疫(质量)中心和购置必要的物流设备(如运送家禽的货车等等)。社员缺乏事前的必要投资,又得不到(合作社理应提供的)事后服务,加上合作社专用投资少,造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缺乏投资上的互补性,结果,原有的合作社逐渐地弱化为“市场+农户”的松散结构。

上述四个案例均得自我们的实地调查。我们观察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户”等诸多农业缔约结构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出现过,其中原来非常流行的缔约结构,如“农户+市场”“龙头企业+农户”等缔约结构不断地被“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高度一体化的)农业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缔约结构所替代。原因在于,“市场+农户”模式主要靠市场治理,置单个农户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之下,小农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很难化解这些风险,表现出一种制度或组织的脆弱性;“龙头企业+农户”的缔约结构具有双边治理的性质,但此种缔约结构无法同时兼容、折中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各自寻利目标所带来的各种具体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限理性的博弈方(龙头企业和农户)总是有投机性动机(Williamson,1985),这导致双方在事后无法履行事前的合作承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以及部分“合作社+农户”的缔约结构在诸多合约结构中“胜出”,源自农地所有权约束和信贷约束下农户和合作社(大户)的选择空间以及什么样的选择能够给双方带来激励相容的制度或组织结构,只有这样的组织结构才是有效率的和稳健的。

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6篇

一般情况下3个月左右即可完成整个流程。但具体需要根据客户的情况而定,有的企业需要安排人员去安监局考试,有的企业没场地则需要寻找合适的场地,前期准备时间就会要长一些,另外有的企业是新设,至少要提供满三个月的社保。但只要所有要求条件资料都准备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是可以完成成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

为切实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严防涉及危化品交通事故的发生,9月9日上午,以“街镇吹哨,部门报道”的形式,太平镇吹响服务哨,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九大队、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太平村大队、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职能科室组成联合执法队,在港中公路与徐太公路交口处设卡,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联合执法行动。

重点对驾驶手续、营运资质、“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超限超载、尾气违规排放等内容进行检查。同时,执法人员以检查为契机,教育、引导广大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提高守法意识、文明行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有序。

通过检查,共检查相关车辆10余辆,发现其中一辆危化品运输车没有填写电子运单,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由责任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是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抓手,下一步,太平镇将全面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通过严查严管,全面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镇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健康、高效、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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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7篇

在我们看来,散户(即完全的家庭经营方式)、“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分别代表了非一体化的分散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双边治理型经营、由企业或大户主导控制权的合作经营、由农户共同主导控制权的合作经营等四种控制权结构。显然,第一种是非一体化的治理结构,第二种是准一体化的治理结构,第三、第四种则是一体化的治理结构。不言而喻,不同的合同(治理)结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分配是不同的,按哈特(Hart,1986)的分析逻辑,对生产绩效边际影响(贡献)最大的那一方应当获得更多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如果某参与人对绩效的边际影响占绝对权重,则他必然获得绝对的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在本文的分析框架内,参与人由大户和同质的散户组成。在同质的农(散)户中,尽管存在(预期)合作盈余,分散的农户也未必能缔结合作组织,因为“合作”不一定是理性农户的占优策略。在异质的大户和同质的农(散)户中,大户观察到市场机会并预估了合作盈余,因而具有强烈动机谋求合作,当理性的农(散)户敏感地发现了“合作”是大户的占优策略,并且合作能带来对双方有利的“合作盈余”时,也将选择“合作”。此时,对农户来说,“合作”同样是占优策略。在一定程度上,经济学可以把“合作”视为“一体化”,一体化程度取决于参与人的合作程度。合作程度越深,意味着参与人彼此介入的程度越深,其结果就是合作经济的出现。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如果“合作”中的某方因为特殊禀赋而能够绝对地控制生产经营过程及其绩效,则此参与人与其他参与人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合作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双方处在不对称的力量对比中,尤其在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只对合作(过程)产生可以忽略不计的边际影响的情况下,合作经济将“转型”成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在我们看来,不同的合作程度,或不同的组织结构,一定对应着不同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分配结构。

在上述四种合同(产权)结构中,主要的缔约方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与前文一致,在本文分析框架里,我们假设有1个龙头企业(大户),有N个农(散)户,显然,四种不同的组织形态(合同结构),正是龙头企业和农户讨价还价的结果,四种不同的组织形态(合同结构,即剩余控制权结构)对应不同的纳什讨价还价均衡(Grossman & Hart,1986)。

下面四个案例研究从经验实证的角度证明了上述理论推断的正确性。

成都危化品仓储合同范本 第8篇

显然,绿食中心选择高度一体化的企业模式有其特定理由,前期巨大投资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贷款,这些投资是构成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专用性投资的性质,这既诱致了绿食中心的员工事后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动机,又使绿食中心在与农户所缔结的购销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常常要面对农户的违约风险,因此,把绿食中心改造成股份合作公司就成了具有帕累托效率改进含义的必然选择。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前者拥有绝对的剩余控制权,企业员工和农户则以其所提供的“集资额”、“土地使用权”和“劳动(或者农产品)质量和数量”而获得相应的分配权。由于企业对由农户努力程度决定的产品质量非常敏感,因此以雇佣劳动制的方式严格控制同质农户的生产过程就成了绿食中心的必然选择,这便是上文所述资本雇佣农民的高度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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