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热门39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1-17 09:31:50229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篇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时就需要递交行政上诉状。许多人对行政上诉状的格式不了解,不知道该怎么写,本文为您介绍行政上诉状格式是什么样的。

(1)首部。包括

①标题:“行政上诉状”;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分别在其后面用括号注明是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篇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房聚存(原审被告)男,汉族,1949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申请人:房福存(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被申请人:房军营(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请求事项

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839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终字第1339号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系三兄弟,父母去世后遗留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宅基面积为平方米一处。老二及老三结婚后相继搬出,老大因无子也搬到其女儿房军营家居住。

2010年春天,街道规划,房子需要扒掉。三兄弟协商就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老大讲我无儿,反正是您弟兄俩的,你们俩人只要不吵架就行,千万不能叫外人看笑话,我也不要,扒房费我也不出,你弟兄俩看着办就行啦。房子由申请人扒掉,扒房费也是俩申请人合出的(附证据1)2001年8月份由申请人房聚存给其儿子房磊办理了“^v^集体土地使用证”至此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房磊使用(附证据2)。

2008年,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有病,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找申请人商量,她父亲活着她养,死了葬,但必须在姓房 1的宅基地上出殡,不能在姓李的家出殡(这是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搭建了两间简易房,以备出殡用,但要求被申请人出过殡后尽快拆除。2009年农历11月12日房忠信病危抬到屋子当天夜里就去世了。一个月后被申请人将房拆除后要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两申请人的阻拦。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以侵权为由起诉。

在一审中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遗嘱继承书、遗嘱变更书、见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两被告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判决维持原判,这就是错误的判决,错在: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原告的土地证,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不合法,二审法院为何要维持原判;

二、原告伪造的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一审开庭证人没出庭,法院认定合法,而二审证人同样没出庭,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附证据3)在二审为何认定不合法,不予采信。

三、在二审法院申请人提交了为其子房磊办理的土地证用以证明该块宅基地归属申请人使用,与本案到底有没有关联性,为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有土地证的败诉,没有土地证的胜诉,这不是错误的判决吗?

四、房忠信以遗嘱的方式将兄弟三人有共同使用权的房产叫其女儿继承有理吗?充其量只能将他应得的一份叫女儿继承,如果说因为他有其中的一份,立遗嘱将兄弟三人的都叫其女儿继承合法,那么,北京**也有他的一份,他立个遗嘱叫其女儿继承可以吗?

五、二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房军营之父房忠信于2008年2月22日立遗嘱自愿将其砖瓦房3间、过道一间、西屋

两间,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的房产由房军营继承更是错误的。该房产早在2001年房忠信放弃财产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时,由申请人扒掉,二审法院判决叫房军营继承啥,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六、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房军营继承的是其父房忠信在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的房产而不是宅基地”。二审法院完全判错了。

1、房忠信拥有使用权只是三分之一,并非是全部。

2、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并非是房忠信建造的,而是其父母遗产,三兄弟都是在堂屋结的婚。

3、房产并没有平方米,因为是老房子大约只有80平方米,而平方米是整个宅基地的面积。二审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将396平方米的房产判给被申请人,二审法院到哪里去弄20多间房子来给被申请人。

4、房忠信拥有三分之一的房产,房军营也没得到继承,而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是在2001年房忠信主动放弃以后由申请人俩兄弟扒掉的。扒后申请人为其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都没弄清到底是谁侵权,所以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应依法改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聚存、房福存

2011年2月10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篇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借款合同上诉状如何写,首先应根据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审查,对于不服或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上诉状需遵循一定的格式,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上诉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答辩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 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

1、离婚后户口本上会显示离婚。离婚的时候就要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来办理的,派出所会在户口本上盖上“离异”的章,并且将你的配偶的户口从你的户口本上注销,加盖“注销”的章。2、《xxx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4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Y2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商终字第X号判决,依法向贵院提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商终字第X号判决;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元(暂计自2013年1月19日-2016年7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倍计算),共计元。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10日,申请人X与Y公司签订编号为SP4-002的“水泥销售合同”,双方确认截止到2013年1月18日申请人X欠Y公司货款为人民币元。2010年9月22日C与Y公司签订“水泥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截止到2013年1月18日Y公司尚C款项为元。

2013年2月1日,X与Y公司及C三方签订了《对账确认书》,C将对Y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X,同时该确认书中

1 载明,尚20万没有对清,需要进一步核实。后Y向X发出《公司名称变更函》(下称《变更函》)。该《变更函》载明,Y于2012年10月1日起,变更为兴Y2;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均按相关规章进行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保持不变,对于已经签订的对外各项合同、协议等继续有效。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还款45万元,一审起诉后再次还款25万元,目前尚欠元。

一审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对账确认书》及《变更函》,以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Z对上述证据均以认可。且在庭审中,对于《对账确认书》中待核实的20万元,Z也核实清楚,即该20万元未偿还。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元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后被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主体不适格,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忽视现有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最终错误地认定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款项。

且《最高人民法院

2 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被申请人应提供其不是本案主体的证据,但其未提供,故应承当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即本案主体适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故恳请贵院判如所请。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5篇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罗璇(一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5号403室,身份证号:***823。

再审被申请人周征宇(一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花园伦敦城11栋601室,身份证号:***019。

申请人罗璇因与被申请人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

1、在(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认为“被告通过刷原告银行卡消费支出中被告应承担部分的确认”,但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也就一年多的时间,再审申请人“消费支出”达到了25万元之多。申请人罗璇只有20几岁,一年多时间“消费支出”达到25万元明显违背了常理,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没有任何怀疑。

2、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没有就其主张的“消费支出”具体数额、发生时间、申请人承担的份额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一份简单的借条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所谓的“消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而一审法院在这一基本事实都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辩称未实际收到25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对自己提出的“未实际收到25万元”承担举证责任,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五条中: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中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交付25万元,这本由负有履行交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这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照《^v^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了,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的前提是借贷的成立并生效,而根据《^v^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并没有提

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借款”,在借款合同生效这个前提要件都没有查清之下错误地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明显是对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漠视,对申请人是极不公平的。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如此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本案的一审判决错误,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等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6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v^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至线路于x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 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v^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二)申请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安全隐患。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 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x年11月23日强烈要求被申请人中止相关车辆的运行,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许可;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l 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x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认定的行为行为的合法性的主要证据只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即被申请人一审时提交的第号证据(25号判决书第5页),以下简称号证据

(一)被申请人违法在前。号证据丧失合法性基础,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二) 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 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v^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v^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v^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v^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7篇

再审申请人:xx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大厦。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xx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谢,男,19xx年x月1x日生,汉族,住xx市

原审被告:韩,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滨

原审被告:山东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xx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xx市滨城区黄河五路

原审被告:,男,x年4月29日生,汉族,住xx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

原审被告:,男,x年9月11日生,汉族,住xx市滨城区黄河八路

原审被告:刘,男,x年5月9日生,汉族,住xx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鲁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的身份。

“代”是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与借款人谢、韩以公证方式,在x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x年10月31日至x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韩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x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x年11月13日至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x年3月19日,借款人谢、韩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韩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韩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xx市汽贸有限公司、xx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韩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谢、韩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韩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韩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韩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市有限责任公司

x年12月26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8篇

原告方最后陈述

被告方在接到我方订货单后,在我方未写明建材具体型号的情况下,就给我方当事人发了不含dop的建材,而被告方此前的所有相关交易中给卖方提供的都是含有dop的建材。我方认为被告方这种发货行为太过随意,存在过失。

针对被告方所述我方当事人未写明所需货物的型号,于是就随意发货,而且认为我方当事人是专业建筑商,应该明确货物的不同型号,以及被告方提到的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进行审查,我方认为,论专业性,即使我方是专业建筑商,那么对方作为生产者,我方作为消费者,对方显然应在此专业比我方更为专业,如果我方在订货单中没有写明,那么对方对合同审查后应该与我方进行确认,然后发货,若更专业的被告都不知道不同型号货物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的话,似乎对我方应知道dop塑化剂的添加与否会产生如此大的不同效果就更无期待可能性。

被告答辩说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无效,不应该适用,所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如前所述,被告方对于此次是百事大厦外墙的损失是有很大一部分责任的,既然被告方有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使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的法定赔偿条款,被告基于自己的过失也应该对我方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当损失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交易秩序以及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做出合理判决。

来自:天涯军博>《司法解释》

推一荐:发原创得奖金,“原创奖励计划”来了!

0条评论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普通程序)

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后,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已经就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然后宣布:由于当事人XX...

行政一审案件庭审提纲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负责法庭记录。审判长:被告XXX清楚吗?审判长:(行政赔偿案件应当进行法庭调解,法庭调解前应分别征询双方...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XX市XX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 XX纠纷一案,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

关于追究证人作伪证法律责任的申请

关于追究证人作伪证法律责任的申请。贵院依法审理的XXX、XXX、XXX诉XXX、XXX遗赠纠纷案中,原告方公民代理人XX与证人XX,涉嫌相互串通,在案件重要事实方面制作伪证,妄图为原告方谋取非法利益,其伪证...

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案件第一审庭审程序

书记员: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是否到庭?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原告(被告、第三人...

草根普法论坛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经合法...

一起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一起离婚案件的代理词。更严重的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偷偷带走,不让其上学,时间长达几个月,如果孩子跟着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三.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赔偿...

在法庭上原告如何陈述法官的提问答辩文书如何写 原告的陈述词被告是否也

法庭上原告如何陈述_****** 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之后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

千万别找如此讨厌的律师

千万别找如此讨厌的律师千万别找如此讨厌的律师。但是,法官、检察官还有他的律师同行们背后都在劝当事人,便宜没有好货,千万别着这个...

微信扫码,在手机上查看选中内容

微信扫码,在手机上查看选中内容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9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姚萍,女,汉族,1962年12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 196212310020 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全福巷10幢604室。

被申请人:倪军芳,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109101763 住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71号7幢一单元101室

被申请人:周建华,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7101232418 住南京市建邺区嘉怡苑2幢302室

被申请人:倪建军 男,汉族,1976年8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797 汉族 住秦淮区海福巷71号7幢一单元101室 周建华与倪军芳为夫妻关系, 倪建军为倪军芳之弟。

申请人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一、依法裁定对本案再审;

二、依法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为规避执行行为,确认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4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周建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周建华向申请人借款310万元;2012年11月2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倪军芳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倪军芳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且二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2012年11月21日,申请人诉讼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后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秦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7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

2013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于2012年11月7日已将被申请人倪军芳名下位于秦淮区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1幢1单元102室房屋过户到被申请人其弟倪建军名下。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倪建军执行异议纠纷经

一、二审仍未确定倪军芳与其弟房屋转让行为为规避行为,为此申请人提出再审理的请求。

第二部分 申请再审理由

申请人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 》的规定依法查明基本事实,以被申请人单方陈述作为判决依据,混淆基本法律关系,应予重审,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倪建军、倪军芳的房屋转让行为完全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明的规避执行行为的基本特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

1、被申请人倪军芳、倪建军为姐弟关系,且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因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多家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从倪建军和周建华交往的密切程度以及倪建军和倪军芳的亲属关系上判断,倪建军不可能不知道倪军芳、周建华在外欠有多笔应付债务且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在此时,被

申请人倪军芳与倪建军虚设债务,将房屋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让,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并予以撤销。

2、在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倪建军之间228万元的债权债务中被申请人倪建军称这些款都是其母亲、岳父以及妻妹的,这228万的实与倪建军无关,那其姐倪军芳的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1幢1单元102室房产居然就过户给其弟倪建军,这就是明鲜规避执行行为。

3、倪军芳、周建华曾有过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规避执行的行为。

情况如下:201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周建华将早已抵押给申请人的运盛美之国819幢房屋购房款15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艾琳,案外人艾琳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取得其中的100万元。为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揭露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的虚假诉讼行为,申请人分别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查明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通过虚假诉讼转让给案外人艾琳的100万元最终又回到被申请人倪军芳名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周建华和艾琳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撤销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艾琳现已将100万元交付至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对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倪建军之间205万元的债权债务的存在提出疑问。

1、被申请人倪建军在审理过程中陈述:其和周建华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是来源于其母亲、岳父以及妻妹。他们之间纯属亲戚关系,对这些所谓债权关系,申请人提出让法院给予事实的查明。可一审、二审均回避申请人的请求,单以倪建军提供所谓证据且不对其证据的真伪进行甑别就进行判决。

2、被申请人倪建军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单纯存在于被申请人倪建军和周建华之间,本案

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审查涉案资金构成,把归属于案外人的债权全部视同为被申请人倪建军的债权。申请人在一、二审向法院提出查明被申请人倪建军在205万中所占的款额,一、二审法院对此问题保持沉默进行回避。再就被申请人倪建军提供的所谓证据中大部分是现金支付周建华,这样的支付

无任何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居然将其认定为被申请人倪建军向周建华出借的款项。

3、被申请人倪建军拒绝就其资金来源进行举证,违反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在诉讼过种,申请人不断对被申请人倪建军的资金来源产生质疑,要求倪建军提供资金来源证据以及银行转帐证明,但这一关键问题不仅倪建军拒绝提供,一、二审法院保持沉默进行回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倪建军陈述其和周建华之间存在巨额借款关系纯属捏造。

4、本案的关键证据即倪军芳所写“借条”、“协议书”均为伪证,上述两份证据均形成于本案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在近十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均拒不到庭,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即向被申请人倪建军提供虚假日期和内容的“借条”、“协议书”,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倪建军和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存在债权债务以及以物抵债关系,申请人认为,该证据系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情况

一、二审法院也保持沉默进行回避。

三、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的房屋买卖行为。

首先,本案一审、二审都将审查重点集中在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倪军芳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倪军芳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房屋买卖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倪建军为证明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在诉讼期间由被申请人周建华、倪军芳提供虚假“借条”、“协议”用以证明存在借款和以物抵债关系,从这一点上看,假定这一前提是成立的,那么,被申请人倪军芳、倪建军所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条款均是不真实的,因为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款为一次^v^付,但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倪建军并没有支付分文房屋转让款。

其次,被申请人倪建军在审理中承认,其所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款以及所有交付条款均为虚构,其中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0万元,该款项为双方为避税随意书写,房屋转让款交付方式也和实际

情况完全不符。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倪军芳、倪建军之间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在这一事实基础上讨论房屋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显得毫无意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申请人应当就其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举证显然是以确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房屋合同关系为基础,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

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始终回避本案中的焦点问题,申请人认为,这些问题是认定规避行为是否存在的关键,应当在判决文书中一一回应。

其一,被申请人倪建军和倪军芳、周建华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为了规避执行才纠缠在一起,本案一审以执行异议纠纷立案,但一审法院绕开申请人所依据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合同法》相关条款了结此案;二审法院在申请人提出质疑后,起初在审理过程中加以重视,但最终在法律文书中干脆不引述任何法律依据,对三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没有任何交待且有意识的进行回避。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对于案件中基本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必须办以阐述。

其二,被申请人倪建军应当就其所主张借款来源和转帐记录进行举证。在本案

一、二审过程中,申请人一再要求被申请人证明其主张的巨额借款资金来源,被申请人倪建军为基层公务人员,在倪建军提交的其他往来清单可以证明,倪建军每月较为确定的工资收入为2062元,其银行卡正常余额均在万元左右,对被申请人倪建军提供的176万的来源,申请人对其的真实性不予认同。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是属连襟关系,其姐倪建芳与周建华是二婚,周建华为了讨好被申请人倪建军及父母多次支付给被申请人倪建军及父母钱。申被申请人倪建军对此情况进行回避,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多次提出对被申请人倪建军与周建华的银行往来帐进行核查(申请人是无法对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的私人帐户进行查询),一、二审法院都给予了回避。

其三:被申请人倪建军陈述其出借给周建华共228万元,其中195万分五次转帐至周建华帐户,33万为现金支付,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金是不

能作为相关的支付证据的。但

一、二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回避。

其四:被申请人倪建军陈述其出借给周建华共228万元,都是其母亲、岳父以及妻妹的,就被申请人倪建军跟周建华之间没有存在真实的借贷,其姐倪建芳的房产为什么只过户给了其弟,对此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出置疑,一、二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回避。

其五,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借条”、“协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支撑被申请人倪建军主张的核心证据即“借条”、“协议”,借条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协议用来证明以房抵债。在被申请人倪建军提供证据时,最初并不承认该证据系伪造,申请人当即要求进行鉴定,出于心虚,被申请人主动前往法院承认该证据系诉讼后补写,“借条”、“协议”上所载的日期是虚假的。但令申请人不解的是,二审法院明知该证据为三被申请人串通所为,仍然将其作为证据采信。

其六,三被申请人之间如果存在以物抵债法律关系,那么,以低债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倪军芳在申请人起诉前两周时间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其中一起转移行为已经被认定为规避行为,而这一起转移房产的行为也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况且以物抵债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就被申请人倪军芳、倪建军以及周建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也没有注意到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是在采取一系列规避行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回避了一系列重要问题,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为了规避执行,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虚假的房屋买卖方式,将倪军芳名下的房屋转移至其弟被申请人倪建军名下,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的房屋买卖行为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判断,都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打击规避行为,恳请贵院严格审查再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0篇

再审申请人:石XX,男,汉族,住德庆县朝阳东路1号原中行宿舍201房,联系地址:德庆邦民中介。电话:18929885159

被诉再审人(单位):德庆县人民法院。

本人因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申请确认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省高院(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

二、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德庆县人民法院调查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存款的原因(见附件8);现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人在德城镇有五处房产,本人名下就有四处(见附件9),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也就足以证明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朝东路201单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存在着《^v^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德庆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据失实:

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东豪东路52号商铺”,而提供的照片却是“东豪东路17号商铺”;更令人不解的是:“商铺每平方米只值1000元”。就在其提供照片的正对面现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有售,可调查)。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具备执行的要件:

由于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裁定仅凭“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XX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XX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新证据却没有审理;本人诉状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回答;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未审;存在着不答问题、答非所问、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违反法律的文书,显然就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所以不予执行。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该项解释:“拒不执行…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却没有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法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该项规定的情形。可见,原裁定认定为“拒不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本人不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然而,“对我拘留”则存在着《^v^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显而易见,对我拘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所以,原裁定认定“不予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详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依据《^v^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呈:

再审申请人:石XX

11月17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1篇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2篇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袁鹤敏,女,汉族,1974年12月20日生,鹤煤集团四矿洗煤厂工人,住鹤壁市淇滨区九江帝景小区19号楼二单元202室。

被申请单位: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代表人:张宇军。原审第三人:张广荣,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鹤煤集团四矿洗煤厂职工,现住鹤壁市山城区新苑二区。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行政87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行政87号行政处罚裁定及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鹤壁市公安分局鹤山分局鹤公鹤(治)行罚决字(2015)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

再审事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行政87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与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v^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

(三)款之规定,请求再审。

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袁鹤敏

年 月 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3篇

原告: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因为被告(男方)经常殴打原告(女方),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恐惧,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被告(男方)辩称:

同意和原告(女方)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男方)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供分割。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大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不主张分割房屋财产权利,原、被告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法院认为: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法院查明后认为,双方生育的孩子自出生后,长期跟随被告(男方)的母亲共同生活,且被告(男方)有独立的住房,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更有能力抚养孩子,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由被告(男方)继续直接抚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双方所生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后,原告(女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但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的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根据《^v^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告(女方)对儿子具有探视权,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v^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抚养费由被告(男方)自行负担;

三、原告(女方)对其子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女方)负担。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4篇

离婚判决书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人,住××县××乡上xxx。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曾××、金××,××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人,住××县××乡杨屋村龙下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

原告邹××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兴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20xx年3月下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几天后,于3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福建打工,但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原告即因双方性格不合,在怀孕的情况下回到××,于农历20xx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陈锦丽。被告自原告回家后,至今未再与原告联系过。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遂于20xx年2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与被告陈××于20xx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28日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于20xx年12月25日(农历11月25日)生育了女孩陈锦丽。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一同外出打工,但原告回家后,被告即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未与其亲属联系过,原告及其亲属亦不知其联系方式。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其婚生女孩陈锦丽一直在被告母亲家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陈锦丽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之兄陈宏森、被告之父陈开善、原告娘家邻居余二娣的证词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当月即结婚,感情基础差。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分别在外打工,两人相处时间极少,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不知被告联系方法的情况下,被告从未联系原告及其本人亲属,造成其父、兄、妻子等亲属均不知其音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系尚不足二周岁的婴儿,从有利于其成长考虑,陈锦丽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陈锦丽,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之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v^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和《^v^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邹××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按农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实支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审 判 员 易××

审 判 员 陈 ×

二Oxx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5篇

(XXXX)新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沈某,女,3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新邵县人,住新邵县xx镇xx村1组2号。

法定代理人戚某某,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新邵县xx镇xx村1组2号。系原告沈某之母。

被告罗某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新邵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职工,住新邵县xx镇xx社区居委会xx街7号1栋202室。

被告罗某华,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xx镇xx社区居委会xx街7号1栋202室。系罗某某之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区xxx路43号。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金龙,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诉被告罗某某、罗某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中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炳喜独任审判,于XXXX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戚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罗某军、罗某华、被告平安保险中山公司委托代理人安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4月5日,罗某某驾驶粤tzj189轿车,行至xx镇xx村1组地段时,将原告撞倒,造成沈某头部骨折、颈椎c2-c3滑脱受伤的交通事故,沈某受伤后,先后在新邵县人民医院、邵阳正骨医院、长沙湘雅医院等地治疗,但目前伤势仍未痊愈,同年4月29日新邵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同年6月18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新邵县交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罗某军粤tzj189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中山公司投了保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015元、护理费66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差旅费元、鉴定费710元等损失共计17426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资料及罗某某驾驶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新邵县人民医院病历、入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邵阳正骨医院入院记录;

4、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5、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单;

6、新邵县交警大队调解终结书;

7、湖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正骨医院等检查费、医药费票据及检查报告单16份和病历4本;

8、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票据;

9、新邵法院立案庭XXXX年6月23日对原告的来访记录;

10、重新鉴定申请书。

被告罗某某、罗某华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己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元、司法鉴定费400元以及车辆技术鉴定费800元和停车费90元,另通过交警队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元,被告之车在平安保险中山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上述款项应从原告获得的赔偿款中抵扣或返还给被告罗某华。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6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图××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和被告于10月17日签订一份单号为gm/0799的订购单,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货号为xp5950的彩鼓成品4个,xp5951的彩鼓成品7个,xp5952的彩鼓成品8个,xp5953的彩鼓成品4个,上述型号的彩鼓成品单价均为每个300元(人民币,下同),合计6900元。约定交货日期为月20日,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以后付款。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了一张编号为no0003918的收货单,写明收到供应商为原告的货号为xp5950的彩鼓成品4个,xp5951的彩鼓成品7个,xp5952的彩鼓成品8个,xp5953的彩鼓成品4个,该送货单为原告提供,被告亦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900元,但是主张原告不具备签订硒鼓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且该硒鼓成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亦经被告验收后显示为不合格产品,因此被告认为双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至今未付货款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依据被告的订单生产并向被告送货,被告收取货物并开具收货单,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69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单、收货单证据为证,且被告亦认可,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答辩称原告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高污染性的硒鼓,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具备签订硒鼓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硒鼓属于高污染性的产品,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所以原告的行为不符合《^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涉案硒鼓属于伪造的劣质产品。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提供的硒鼓未经双方验收,且被告单方面验收后发现该批货物为不合格产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广州极××公司产品异常投诉报告一份,写明产品名称为xx,供应商为本案被告,不良情况说明为“上机后出现严重漏粉现象,经用户比对怀疑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备注注明“让采购人员向供应商提出交涉或者进行投诉处理,退货”。测试员为彭某利,并加盖了广州极××公司的公章。被告申请彭某利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因证人没带身份证原件,法庭无法核实证人身份,依照法律规定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该份产品异常投诉报告虽然加盖有广州极××公司的公章,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相应的验收资质,亦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涉案硒鼓经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对于被告主张的涉案硒鼓经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确认。依照《^v^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货款6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图××公司承担,被告深圳市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法院缴纳25元。该款原告杨某某已预交,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上诉人深圳市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双方约定,涉案货物经验收合格后才付款。涉案货物并未经双方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付款。一审法院无视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判决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与本案事实不符。上诉人开出的《订购单》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付款”。但2008年10月22日,上诉人收货后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用专业的机器对涉案的硒鼓进行质量验收,但被上诉人一直不同意,而且在上诉人收货后不断要求付款。被上诉人不但不同意验收,还不断催促支付货款,这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同时也坚定了上诉人对这批硒鼓质量的怀疑。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坚持先验收再付款。不久,上诉人的客户就向上诉人投诉该批硒鼓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上诉人随即要求被上诉人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否则无条件退货。因此,被上诉人在其供应的硒鼓未经质量验收的情况下,向上诉人主张付款是没有合同依据的,特别是在其供应的硒鼓已经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就更无权要求上诉人付款。对此,上诉人恳请法庭明查。一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付款条件进行调查,无视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支付货款,显然遗漏案件重要事实。二、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在收取货物后,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未向原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双方明确约定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然而,经过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验收,直接导致货物到现在未进行验收。据常理,货物的质量问题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检验其质量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量验收,上诉人遂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量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能够看出其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量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存在两个方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量投诉的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量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合法许可生产经营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非法经营行为。而且,被上诉人并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其生产的xx系列硒鼓属于伪劣产品。被上诉人将伪造的劣质产品售予上诉人,其行为违反《^v^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v^合同法》,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上诉人只需将涉案标的物返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硒鼓经销商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生产制造xx品牌的授权委托,被上诉人显然未能也不可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合法性,因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应当由上诉人提供,显然是证据规则的运用错误。此外,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却未能让证人出庭,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就涉案货物的质量问题进行证明。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错误认定上诉人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的事实。同时,一审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存在错误。上诉人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正确适用证据规则,查明本案的付款条件、货物质量等重要事实,依法审理,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某某口头答辩称:1、货物已经交付给上诉人,按照交易习惯在当时就应当进行验收,但是上诉人在较长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提出质量问题,起诉的时候以货物验收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上诉人认为货物不合格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提出书面的异议。2、双方买卖的货物属于普通货物并非国家专营或特许经营的货物,不存在要取得经营许可的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假冒产品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硒鼓属于消费品,经过两个多月上诉人才提出质量问题,检验不合格,不符合交易习惯,也是没有任何的证据,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深圳市图××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杨某某所供货物系伪劣产品并提供了广州极××有限公司的产品异常投诉报告、证明书及送货单。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由于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所提供产品为伪劣产品,且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亦不予认可,同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上诉人在接受货物后,亦未在合理期间向被上诉人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质量鉴定,故上诉人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硒鼓属非法经营,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波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门 旭 宁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7篇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廖春龙,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洪湖市乌林镇茅埠村四组。

诉讼代理人:廖前鹏,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系申请再审人廖春龙之父,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廖勇平,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廖家墩四组。

被申请人:朱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周坊村六组。

被申请人:叶庆,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叶洲村四组。

被申请人:周鹏,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茅江办事处万家墩村221号。

被申请人:张国,男,汉族,住乌林镇铁桥村六组。被申请人:周耀祥,男,^v^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周坊村六组。

申请再审事由: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1)洪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2012)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29号裁定书、(2012)鄂洪湖民初字第00959号裁定书、(2013)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133号裁定书。

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再审人医疗费62876元、护理费万元、后期治疗费万元,交通费60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合计485276元(不含上列再审被申请人已赔付的赔偿款)。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2月30日下午,廖春龙等人与周耀祥、张国发生过纠纷。次日晚7时许,廖春龙在洪湖市第三中学门前与他人讲话时,突然周耀祥、廖勇平、张国、朱俊、叶庆、周鹏等人手持砍刀冲上来,一拥而上朝廖春龙身上乱砍,造成廖春龙头部及四肢多处开放性外伤。廖春龙被砍受伤以后,在洪湖市人民医院无力抢救的情况下送往武汉医院救治,并进行开颅手术,此后又先后在同济医院、洪湖市中医院、石码头卫生院住院治疗,廖春龙所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上列再审被申请人故意伤害廖春龙身体,已受到刑事追究,申请再审人廖春龙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刑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终审判决廖勇平、叶庆、周鹏、朱俊连带赔偿廖春龙元,洪湖市人民法院在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已调解赔偿原告人75000元。

但由于廖春龙脑外伤严重,后期已支付了巨额医疗费,经鉴定在有生之年仍进行多次手术,且偏瘫在床,终生需要护理。而上列再审被申请人只赔偿了部分损失,对廖春龙的后期损失没有赔偿,望贵院公正判决,使被害人病有所依。此致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8篇

实习单位:人民法院

实习内容:了解基层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基层法官办案流程、

开庭旁听、装订卷宗分类归档、查阅卷宗

实习时间:xx

XX年x月,我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为期三个月。经过这两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一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起去送达裁判文书等。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知道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趁这段时间也正好可以熟悉一下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起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他希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应该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希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

我的.指导老师是民一庭的侯邦生庭长,他是蔡甸区人民法院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之一,他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与侯庭长同办公室的还有罗英法官,她虽然作为一名代理审判员,却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起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一定的肯定。

侯庭长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事审判工作,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应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地劝解。适用法律时,更应该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应该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

在侯庭长与罗法官的指导下,我负责写出庭通知书、整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以及在案件审结侯和书记员一起装订卷宗,并分类归档。这些工作看似简单,但亦不能随随便便就去做,比方说开庭通知要严格规范地书写,并在法定期间内张贴在公告栏显目的位置,以便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知晓开庭的情况。装订案卷与归档亦马虎不得,首先要得核实卷宗的数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还要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入档,以便备查。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在这庄严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能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

几乎每一次开庭我们都是第一时间赶到审判庭,帮忙布置法庭。庭审中,专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发表的的代理意见,尤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些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有些案件就显得稍微复杂。开完庭之后回去记载着有关庭审的情况,和侯庭长、罗法官谈论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请教他们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XX年x月x日审理的一起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我至今记忆犹新。该案具有典型性,它较好地反映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判结合,合理地适用法律,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审判能力。下面有关该案的情况做一简介。

该案案情:

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从事服装经营,双方与XX年x月x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是两年。XX年12月中下旬,原告通知被告合同即将到期,请求腾房事宜。被告提出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一直不景气,尚有大量的服装库存滞销,希望原告能够宽限至农历年底,原告应允。至XX年农历年底,原告催被告腾房,被告说因到年关现在生意刚有回升,希望能够续期,待库存服装再销售一部分后退房。原告再次同意了再宽限一个月,但没有同意续签合同。XX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时遭拒绝,遂向该法院起诉。

本案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前因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经法官劝解并申明厉害关系后仍未明示同意调解,于是法官依法律程序主持了庭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裁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到期后的适用费用。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退房,但提出由原告接手其库存货物的不合理辩求。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官又一次主持了调解。针对被告目前所处的状况,国内的经济形势,告诉原告希望他能够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其,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针对原告为下岗工人,生活艰难以及当前消费水平偏高的状况,要求被告能够相应的提高房屋租赁费用。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了此调解,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了,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法官完全可以依法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但是,本案的法官却能结合案件事实与当前双方所处的状况,平衡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得本案的当事人皆大欢喜,并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本案虽然是一个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但却能够体现出法官在新的形势下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以及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该案由此可见一斑!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短暂的实习时间就这样慢慢地逝去,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在指导老师的关怀与教导下,我更加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高了法律实践能力。但我也深深地感触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倍加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19篇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丽娟,女,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州区新墩镇城二闸村六社养殖场内。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曾明国,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思村二社。

申请人王丽娟因与被申清人曾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王丽娟的再审申请。2016年11月2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民监(2016)62070000016号再审检查建议书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2016年12月16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监4号民事决定,对张掖民行监(2016)62070000016号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现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上访申请再审。

上访申请请求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请求依照上访程序申请予以再审鉴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405000元向法院提供了上诉人与2012年7月15日出具的借据,2013年2月4日出具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因王丽娟借曾明国现金肆拾万零伍仟元整(元),2013年3月10前如不还借款尊上委托”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付借款405000元。

1、下列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认定和判决: 证人证言: 2013年2月4日,被申请人曾明国提出替申请人王丽娟偿 还在众生典当行借款壹拾万元,让申请人出具借条。

申请人王丽娟同意后在一家打字复印部给曾明国出具一张115000元的借条,汤吉锦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了签名并按了手印。现场见证人有申请人王丽娟的母亲李秀兰、女儿王小燕以及打字复印部的老板可以作证。汤吉锦之所以在一审、二审中未出庭作证,就是因为受到了被申请人的威胁所致。现证人汤吉锦、李秀兰、王小燕愿意出庭作证(附汤吉锦的证明二份)。证明“当天王丽娟再未给曾明国填写委托书,我们太家同时离开写借条的打印部”。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

该证据证实申请人已2012年9月3日通过农业银行还申请人借款10000元。

上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借款元的事实以及填写委托书的事实。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借款元,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2012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借款277000元的事实有借条,申请人自认足以证实。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给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元(此款已还清),如被申请人执意认为申请人未付此借款,则应该出示借据以证明该项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拿不出借据的情形,足以证实该笔借款已还清。如果申请人不给被申请人出具借条,汤吉锦予以担倮,那么,被申请人凭什么替申请人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的事实不但有担保人汤吉锦、证人李秀兰、王小燕可以证实,而且符合借贷交易习惯,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拿不出申请人写的借条(债权凭证),原判决完全可以推定,该笔借款已经还清,而不是责令申请人提交证据,而是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应有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只能证明该公司收到了被申请人替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115000元的事实,而不能证明申请人尚未还清被申请人借款本息115000元的事实。原判决认定该笔借款未还,缺乏证据证明。

2、原判决以委托书为据,认定借款总额为元,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主张的委托书系两笔借款合计共元,为什么原始借据元还在被申请人手里,难道我借了一次款打两张借条吗?这符合常理吗?

申请人保证从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委托书,这是被申请人为了逃避撬车侵权赔偿责任而伪造的。因此,再次申请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予以整体全面鉴定。但奇怪的是放在法庭上的证据,第一次鉴定指纹时是完好的,第二次提出对委托书进行七个方面鉴定时,“送检材料背面压痕等信息被破坏,无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全面检验”提交给法庭上的委托书,法庭应负倮管完好的法定义务,为什么被人为破坏?破坏证据与毁灭证据有什么不同?这一被人为破坏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难道让申请人承担吗?己无法鉴定真伪的委托书,原判决仍以此为据认定该证据有效,进而认定借款总额为元,道理何在!委托书的本身就不是债权凭证,以该委托书认定借款数额,确定债权,显然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原判决(四审: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2122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审字笫18号;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499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516号)对委托书未能从程序上进行审查。

(1)未能审查委托书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参加人怎么产生的;

(2)未能审查委托书是谁草拟的9是谁在谁的电脑上打字形 成的?

(3)未能审查委托书上所用印泥是谁的;

(4)未能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是谁在谁的复印机上复印到委托书上的。上述情形原判决未能进行审查,怎能确认委托书的合法性!

2、原判决对委托书未能从实体、内容上进行审查。

(1)委托书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只有委托人签字,没有受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判为何不审查;

(2)该车己质押在众生典当有限公司,在这样情况下怎么能委托他人去管理、变卖或使用(客观不能)。违背常理的委托事项为何不审查;

(3)各注是对委托书的补充和说明。而在本委托书中的备注竟然成为债权自认凭证和违约条款,哪里是委托书,分明是还款计划和违约责任书,显然有悖常理为何不审查:

(4)“尊上委托”含义不清,为何不审查;

(5)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制到委托书上,分明是画蛇添足,为何不审查。

原判决对委托书未能从实体内容上进行审查,又怎能认定委托书的真实性。

3、原判决既然同意重新鉴定,因送检材料被人为破坏,该鉴定机构无法鉴定,那么理应向有鉴定能力的其他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未对委托书进行全面整体鉴定前,该证据的真伪,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以待定状态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进行判决,显然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为此,再次向贵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以查明事实。

(1)对委托书、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三者是否是合成的进行鉴定。

(2)委托书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是第一次复印形成的,还是多次复印形成进行鉴定;

(3)对指印的印油是否含有油性及是否托印的进行鉴定,委托书上年月日数字是原始手写还是复印上的要求鉴定。

申请人:王丽娟

2017年5月19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0篇

原告:__

负责人:__

地址:__

被告:__

住址:__

*号: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

2、本案诉讼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年__月__日签订,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作为与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一期律师费肆元;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伍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用开庭,*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后,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院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市南山区*法院管辖。南山*法院到卷后,安排于__年__月__日开庭。开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年__

原告律在收到裁定书后,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被告不签收邮件,也

综上所述,原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告未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权益,现依据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

福田区*法院

原告:__

__年__月__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1篇

我们可能常常在新闻中或者是电视剧中,遇到例如^v^行政上诉答辩状^v^这样的词语.那么我们知道要怎样写一篇行政上诉答辩状吗?可能我们会觉得这和写信差不多,把自己想要说的话写里就可以了。

一、行政上诉答辩状的格式

1、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答辩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2篇

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书样本

再审申请书样本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申请人:×××(签名、捺印、盖章)××××年××月××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生效日期】2009-04-2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v^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3篇

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xxxxx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x)字第xx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xxx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xxx(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4篇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法律咨询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期限时效

起 诉 期 限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45条)

【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46条)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咨询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5篇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6篇

申请人:杨x,男,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xx区人民法院于x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再审申请书范文。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7篇

(一)《^v^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具体格式中除了正文还要有标题、落款、附项等。法庭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案件证据进行判决,但当事人也可选择不陈述或请代理律师陈述,最好能够进行陈述,会诉讼会有帮助。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8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29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明宝 厂长 电话:1xxxxxxxx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荣 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v^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v^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v^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

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20xx)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v^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明宝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

”工商局是协同^v^执法,那么^v^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20x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v^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

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v^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v^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v^是联合执法的事实。

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v^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

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v^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

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

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

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

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

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20x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

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 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

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

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

5000斤霉烂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

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

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申请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20xx年1月10日

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更多相关阅读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0篇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邻居关系,2011年8月由于12层的公共水管部分漏水,导致水渗到了11楼10楼住户家中。申请人基于善意维修了该漏水水管部分,而10楼住户也就是被申请人却认为是申请人对漏水水管负有管理义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财产损害发生纠纷故将申请人作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后做出了(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并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相应的赔偿费用。

再审申请人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中院判决中所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中院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在水管漏水后维修了公共自来水管的行为表明其对漏水部分的我水管具有管理义务,故据此认定申请人具有漏水水管部分的管理义务要承担漏水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漏水水管的部分是属于公共自来水管道部分,并不属于申请人房屋内部,也就不承担该管道部分的管理义务。申请人见公共管道水管漏水,出于善意找人帮忙维修了漏水水管部分。这样的行为应该是无因管理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申请人不但没有向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维修水管支付的费用,反而遭到被申请人的起诉,有点本末倒置,中院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该案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作为被告起诉对象错误。 本案中,申请人对公共自来水管道并没有管理维修义务,负有管理维修义务及赔偿责任的是该小区的物业部门,所以申请人作为案件被告不适格。

(三)中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错误。

中院判决书第七页,裁判文书写明判决的依据是《^v^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6条是该法中关于侵权中过错原则的法律

表述,而本案中申请人基于善意处于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了对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维修,且在申请人修理好漏水管后让低层住户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也就不可能适用过错责任来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案应该适用的是《民法通则》93条而不应该适用《^v^侵权责任法》第6条。

被申请人提出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是2008年青岛市^v^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v^物权法》是^v^通过的法律,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向抵触,《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法律效力应该低于《^v^物权法》,所以本案中应该适用《^v^物权法》70至73条的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来界定本案中漏水位置是属于公共区域还是业主专有部分。

(四)中院对证人陈文秀证言的否定不具有说服力。

中院认定的证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故不予采纳证人证言。实际上,本案的证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认识,他只是在漏水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的朋友找来修理漏水管道的工人,修理完之后也没有任何交易往来所以中院认为证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予采纳证人证言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五)对中院最后做出的被申请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有异议。

中院判决书中载明基于《^v^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计算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方并未出具相关证据法院也并未对该项损失让申请人进行质证,而是简单的依据被申请提出的数额要求在未作任何鉴定和审查的前提下认可了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数额。申请人认为此项经济损失评估方法有待考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损失费用。

(六)从社会发展来看,让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利于社会的

和谐稳定。

再审申请人基于善意处于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了对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维修,且在申请人修理好漏水管后让低层住户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善举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而不是收到惩罚。如果让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将会导致人人自危、公共场所出现危及状况没人敢挺身而出的恶性循环中,这样的判决结果与“扶起跌倒老人反遭诬陷”有何区别,这样只会助长不正的社会风气、泯灭人本善良的底线,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原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v^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1篇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06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05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08年的7月,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03年的时候“夫妻感情面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来源还是置之不理。

4)一审法院认定,“签订购买系争房屋合同时的首付款仅为592 61元,其余款项由姜*、周女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万元),且贷款亦从姜*名下的帐户逐笔清偿,对此事实原告应当明知。”

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又一个荒唐之极的认定,二上诉人委托二被上诉人购房时自认为已经将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又不需要上诉人签字画押,银行又不可能上门通知二上诉人,二上诉人从何渠道应当明知呢?就这么个常识性的问题,一审法院不知何故竞会出错。

二、一审法院还违反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对所有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而一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姜*还有个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审判决书本院查明中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审查,而上诉人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的关于姜*《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因为按《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庭审中的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二审与重审中双方均没有对这份证据进行过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姜*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一审法院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正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实体审理的不公。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2篇

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审、改判所制作的书状。

上诉状中的当事人双方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以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诉状的使用范围

1.上诉范围限于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2.上诉状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才有效。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诉讼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上诉期限都从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诉状的特点

1.强烈的针对性。

这是上诉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写上诉状时,要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在认定事实、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和执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进行上诉。

2.充分的说理性。

上诉状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问题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还需要指出为什么不同意,这就需要摆事实、讲道理。

四、上诉状的作用

1.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全体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诉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

五、上诉状的结构、写法

上诉状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几部分组成。

1.首部

由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两部分组成。

(1)标题。

应写明案件的性质和文种,如“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

应先写上诉人,次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二者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还是原告)。

然后分项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当事人如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应写明其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则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

z.案由

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裁定的来源,如“上诉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号判

决(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一审法院裁判的请求。

撤销原裁判的要具体写明撤销一部分还是全部。

4.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是论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

上诉理由是否充分有力,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述。

上诉理由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认定事实方面。

既可以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进行论证,具体指出其错误的所在,并提出客观、准确的事实进行说明,用以否定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又可以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进行论述,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2)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

如原审裁判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准、罪名不当,或者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而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均可以提出来,以便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时予以注意。

(3)审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

如人民法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限,没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等,凡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均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提出。

上诉理由论述完成之后,可以写一简短的结束语,如“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机关:“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具状的年月日和附项。

附项主要包括上诉状的副本份数,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物证和书证的件数。

六、上诉状的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书写上诉状必须切实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经得起二审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关上诉期限、上诉程序、上诉状内容和格式等。

2.上诉理由要有理有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阐明上诉理由时,要针对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不准、不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运用程序方面的错误,陈述正确的事实,讲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诉理由,切不能以非为是,无理缠讼。

3.上诉请求必须简明、具体,针对原判的不当之处提出。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3篇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元和利息人民币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x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v^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v^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4篇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2)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3)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 书证XX(名称)X件 。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5篇

答辩人(原审原告、上诉人、民事再审申请人)王xx,男,xxxxx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诸城市锻压机床厂退休工人,住诸城市^v^区*号楼*层***室

答辩人王xx与xxxx橡胶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都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针对xxxx橡胶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王xx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第一项请求,与xx公司的第一项请求相同,都是申请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但申请撤销的事实理由与xx公司的无理请求截然不同。

答辩人申请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事实和理由,详见答辩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以及对《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等系列证据的详细说明。

答辩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原始证据总计42份,显然不是重审判决和终审判决中认定的仅此一份入库单。现对有关证据简述如下:

证据《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这一标题已明确证明:该明细表只是xx公司应该付给答辩人王xx的账款,分明不是与王xx的结算清单,重审判决却将《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认定为双方的结算清单,并瞒山过海,从答辩人提供的其余41 份原始证据中只挑选“证据十一”即xxxx年4月20日的入库单作为唯一欠款依据作出荒唐判决,理由是该入库单的供煤在《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中无记载。而事实是:答辩人早在xxxx年9月14日提供的“原告王xx证据目录及证明的事实”这份材料中明确指出:《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漏记王xx持有供煤证明条的供煤总计.86吨、金额元(包括证据 11—14中的供煤4批:吨、金额元;907吨、金额元;吨、金额元;300吨、金额6万元)。同时还指出该明细表漏记证据18—21供水泥欠款总金额11040元、漏记证据38—39代运设备轮胎的运费两笔计款元、漏记证据22—23和证据36中逼迫王xx退回现金9370元。合计漏记总金额元。而重审判决却只认定其中3万余元的一张供煤欠款条作出枉法裁判。终审判决无视答辩人提供的42份客观证据,以“王xx与xx公司对双方间的煤款结算问题若有异议、可待其证据完善后另行处理”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

二、xxxx公司请求判决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事实如下:

xxxx年3月,答辩人王xx被xx公司财务科以超支供煤款为由扣留7天期间,该财务科科长张某告知答辩人:先交钱,等以后找到供煤欠款条后再对账结算,该退的全部退还。答辩人为尽快摆脱眼前遭受的迫害,被迫到处借款退钱。后因借不到现金,又被逼迫供煤、供水泥、代运设备轮胎抵顶所谓超支款,一直持续到xxxx年9月29日。随后,答辩人便连续到xx公司财务科要求查看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xx公司财务科科长只把单方抄录的《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交由答辩人自己核对。答辩人因没有找到因搬家导致下落不明的供煤欠款条等有关证据,便以不可能超支款为由,再次要求按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进行对账结算,仍遭拒绝。

随后,答辩人只得按照xxxx—xxxx年期间被xx公司财务科逼迫退回的现金、供煤、供水泥等总计款24万余元,于xxxx年秋,到诸城法院贾悦法庭起诉xx公司先退还该欠款。

xxxx年11月18日,诸城法院贾悦法庭作出“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的民事裁定。

xxxx年,答辩人第二次到诸城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后,却拖着不给立案。直到诸城x委书记于xxxx年初把答辩人的上访信批转给诸城法院院长后,才于同年4月立案审理。

xxxx年下半年,因在民二庭审理期间阻力重重,本案主审法官主动要求答辩人申请她回避。为此,答辩人以民二庭庭长彭某曾于xxxx年采纳xx公司虚假欠款条伪造(xxxx)诸皇经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

民二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为此,院长决定由本院城关法庭审理本案。

因答辩人王xx根据新的证据把原起诉欠款额增加到一百多万元,诸城法院便将本案移送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

xxxx年元月2日,答辩人王xx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院按一审民事案件办理了立案,案号为(xxxx)潍商初字第10号。

xxxx年9月1日,xx市中级法院又将本案退回诸城法院另行立案。为此,王xx重新书写民事起诉状递交诸城法院,案号为(xxxx)诸商初字501号。

xxxx年6月9日,诸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王xx欠款本息总计元。双方均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xxxx)潍商终字第529号。

xxxx年12月6日,xx市中级法院以“涉案的(xxxx)诸皇经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是否生效及调解内容履行情况不明”等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xxxx年10月10日,诸城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由xx公司偿付王xx欠款元、利息元。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xxxx年8月13日,王xx收到xx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书落款时间是xxxx年3月2日)。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xx公司请求再审法院驳回答辩人王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xx公司第二项再审

请求,全面支持答辩人王xx的诉讼请求。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xx

xxxx年 月 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6篇

起 诉 状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xx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7篇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出生 汉族

电话:

被申请人:陈氏

男 1947年9月15日出生 汉族

无业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被申请人:陈

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城

原审被告: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两位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2013年4月13日所签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申请人和案外人、2007年已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天津市塘沽区经销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已被注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其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故该销售合同的双方应为申请人和,原判决中将两位被申请人列为原告,明显属于主体不适格。

第二、原判决认定被申委托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属于于法无据。截至原判决做出之日,被申请人并未向法院提交与的委托合同、委托书等委托手续,而原审法院经直判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原审程序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支票,华夏银行的转账支票存根也足以证实:申请人的交易对方系案外人,上述支票存根的收款人处均为:,原审法院认定仅仅为受托人代为签订合同,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申请人于原审判决作出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申请人于原审判决后,发现在2013年4月13日所签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均以其个人名义在现金往来收据中签字,并无受托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为此,而原审法院判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无事实依据。

第五、申请人系案外人法定代表人,对此事实,申请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也能佐证上述事实,故原判决将申请人列为被告,也属于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而且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5月25日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8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相关阅读-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范文《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行政重审原告当庭陈述范文 第39篇

辩人:罗xxx ,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市人,住xxx市xx区龙家坪xx号 。

被答辩人:湖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长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答辩请求

1、维持原判;

2、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理由答辩如下:

一、事实之答辩

1、本案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的举证责任在被答辩人方,而非被答辩人所述的答辩人方,这几乎是不需要解释的生活常理。

及至xxx年1月5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内容为答辩人执行被答辩人与xx局海外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协议〉时,从获取信息到签定合同历时一年多,被答辩人一直认可本案诉争业务系答辩人个人业务;在答辩人积极运作准备履行〈协议〉、执行〈购销合同〉、获取工作成果时,被答辩人却提出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该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依据生活常理应由谁来证明,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被答辩人历时一年之后称是公司业务,那不是对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不需要主张)的否认,而是对既成事实的否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显然是由提出否定主张的被答辩人承担证明责任。答辩人庭审中之所以拒绝详细陈述业务信息的获得途径,一是从法律上讲这不是必须的,二是获取这个业务信息的途径本身就是一个商业信息,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值得保密。

2、被答辩人精心准备的核心证据——xx局海外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祥见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三)——证明不了被答辩人的“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的企图。

该证据漏洞百出:

显示全文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

点击下载
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