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1篇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明示、默示、沉默(有观点也认为其属默示类型)三类。前两种是通过积极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都有“示”的积极行为,是直接表现出来的方式,不用推测、揣摩;最后一种则是消极的不作为,其意思表示的方式没有“示”这种积极的行为,只有沉默,不作为。

该指导性案例裁判说理部分提及“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该案例更多是从权利放弃需明示的角度而言的,对明示、默示、沉默并未进行准确区分,下面我们进一步予以明确。

明示,就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使得相对人能够直接了解到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直接、明确、不易产生纠纷等特征。该方式强调的是“明”,即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具体、直接、肯定,不用再对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推测、揣摩。

默示,与明示相对的一种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其虽强调的是“默”,但仍然是“示”,可通过行为来推定、认定出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如乘客刷卡行为本身,就表明其与公共汽车公司订立了旅客运输合同。

沉默,即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既无语言等明示方式,也无行为等默示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现实生活千姿百态,有时沉默行为能够推定出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也允许这种意思表示的存在,认可其合法性。如试用买卖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购买标的物,也可拒绝购买。但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其沉默行为应当认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购买。

由于沉默是一种推定,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避免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并不包括行政法规。实践中,当事人主张沉默应被视为意思表示时,其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其可以举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也可以举证证明这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可以举证证明符合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但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沉默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证明沉默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中反复、多次适用,而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而适用多少次才能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则要结合交易类型、时间长短、熟悉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认定。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2篇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顶让方):

身份证号:

丙方(房东):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的店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铺面并交付钥匙。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丙方按照转让费用补偿给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店面有合法承租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店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订地点: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3篇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车主______的______轿车,牌号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小写______。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______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4篇

如前所述,当事人协议折价与申请法院拍卖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两种主要方式。而申请法院拍卖又可分为诉讼、非诉讼等。由此观之,存在权利人通过多种方式行使优先权的可能,司法实践中对此也较为常见。此类情形下,若当事人协商折价或承包人采取非讼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尚在行使期限内,但承包人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寻求救济时已超过行使期限,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在协议折价无果后采取司法程序,也未在非讼方式失败后再运用诉讼方式。考虑代协议折价或非讼拍卖的方式可降低成本,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其更应得到鼓励。为此,应将首次主张优先权(协议折价或非讼申请拍卖)与其后主张优先权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即在首次行使日未超行使期限的情况下,其后再次寻求救济的时间即使超出行使期限,也不宜认定丧失优先受偿权。

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即持上述意见。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4年11月3日对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进行了确认。2014年12月1日,承包人向焦作中院提交了涉案工程的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8月4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承包人向洛阳中院提交了《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最高法院最终认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5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法定优先权,基于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除了协议折价的方式外,还可通过申请法院拍卖的方式行使。而就申请拍卖而言,又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一是在工程款诉讼中直接确认优先受偿权,并据此直接执行;二是工程款诉讼中未要求确认但在执行阶段提出优先权,被执行人无异议的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审查程序进行审查;三是当事人单独提起优先权诉讼,诉讼期间暂停执行,待案件裁决后再行分配。

需注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基于此,作为法定优先权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裁判才能确立,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行使权利的主张。但提出归提出,能否获得执行部门采纳进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受偿,则需进一步区分不同情况。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一书中,就“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主要观点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申请的,可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

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法院应当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须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工程优先权覆盖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这是因为,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从法律性质来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的具体金额属于实体问题,本质上应由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由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况并非当事人之间就建设工程价款未经诉讼即申请执行,而是当事人经过了纠纷解决程序并获得了有关工程款的执行名义(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等),但这些执行名义或者根本不确认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或者不对工程款中优先受偿权部分的具体金额加以明确。面对此种执行名义,执行机构往往陷入窘境。

事实上,审判机构在关于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文书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确认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如果享有,则应确认其具体金额。因此,当前在执行对建设工程优先权未予明确的执行名义时,执行机构可首先告知承包人申请再审或另行诉讼,经审判机构对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债权数额进行确认后,依确定的金额执行。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6篇

虽然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金,但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因此,本款规定了调整规则,包括违约金的酌增与酌减。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当,只有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才考虑酌增或酌减。

适用酌减需满足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前提。如何理解“过分”二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就司法实践而言,通常的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机械,还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等其他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即使有时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在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后,认为不调整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不予调整。

适用酌增则为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需注意的是,与酌减不同的是,此时并未有“过分”二字的限定。之所以如此,在于将酌增的标准定得比酌减标准更为宽容,可以体现出对债权人或守约方的更强保护。

此外,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违约金调整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不应主动调整违约金,除非合同条款本身违法。另需注意,无论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均是“可以”而非“应当”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结合该指导性案例看,双方在诉中达成和解并约定新的违约金。而通过比较发现,新的违约金超过损失较多,且当事人也申请进行调整,故本案已具备调整违约金的可能性。但在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时发现,隆昌贸易公司已经依约撤回对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但城建重工公司却违反和解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欠款。可以说,城建重工公司主观恶意较大,有“假和解真逃债”之嫌,具有极强的,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此时,应侧重发挥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在违约方主观恶意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虽然损失明显小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法院也可以不进行调整。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7篇

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并非权利人将其特许经营权出质进行担保,也非权利人将实施特许经营权而形成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设立担保,除非权利人为债权人另行办理了动产质押登记或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登记。由于特许经营权人享有权利期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营上的垄断性与收益上的稳定性。当特许经营权人提供服务后,就享有了对服务用户收费的权利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补贴义务的权利,对于特许经营权人而言,也就形成了应收账款。

可以说,特许经营权人最核心的权利是收益权,该项权利主要由收费权和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获取的补贴权。而银行等债权人之所以接受特许经营权人质押担保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物权法》及《民法典》均明确了“应收账款”属可出质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亦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故可看出,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的实质是特许经营权人利用应收账款收益权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第4款就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特定账户设立及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规定,即“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相关实践操作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8篇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以避免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另一种是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于“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故民法典第965规定,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仍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需注意,根据该指导案例可知,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机会、信息等条件,而是利用了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则不属“跳单”行为,进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来从事相应中介活动,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最后只通过其中一个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并不构成“跳单”,不应认定为违约。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9篇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和债权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既包括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影响,也包括代位标的债权履行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影响方面:一是对债权人的影响。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即可可越过债务人将相对人与债务人一并作为履行义务人,有了接受相对人履行义务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二是对债务人的影响。请求权层面,债务人被债权人取代,其相应债权及从权利转让、免除、抵销等权利丧失,其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的前述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三是对相对人的影响。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对债务人的给付在代位权判决确定的给付数额内不能对抗债权人,且其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

代位标的债权履行的法律后果方面,按照本条的规定,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对此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只有在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才终止。合同法解释一[ 该司法解释已失效]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的表述,易让人产生“代位权判决的生效使得使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以致债权人再向债务人诉讼主张或强制执行时得不到支持”的误解。

《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则弥补了合同法解释该条的不足,同时也明确了代位权的成立与代位权的履行在法律效果上的区别。二是履行方式既可以是诉讼中或代位权判决后的自动履行,也可以是对判决的强制执行,还可以是三方共同参与的和解。三是履行后终止的仅是履行部分的权利义务,未获履行的部分仍然存在。即,若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了全部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因此消灭;若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部分清偿,对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而言,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10篇

《民法典》第422条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内容的变更作了规定。根据该条,可协议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而是否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范围及最高债权额,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但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特别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内容可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防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该条以但书形式特别规定: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据此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该变更无效。此外,需注意的是,该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2012年4月20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情形,非属最高额抵押权内容的变更,而是属《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经双方同意将设立前债权转入”的调整范围。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11篇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西苑南区(18#08)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在西苑南区的胖子张驴肉火烧店转租给乙方;该餐馆内相关设施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主要包括餐桌餐椅、厨房设备等设施。

第二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租款及相关设施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之价款。

第四条:餐馆承租权的转让应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后,该合同项下之承租权转让方为有效。

第五条:乙方在支付胖子张驴肉火烧店转让价款后,甲方即向乙方移交合同项下之权利。乙方在付清转让价款的当天,即正式取得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承租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餐馆整体转让后,乙方应继续履行甲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终止或变更原餐馆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全部合同或协议,可与出租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乙方在获得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整体转让权益后,乙方在胖子张驴肉火烧店原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本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12篇

甲方(转让方)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XX编码:

电话:

乙方(受让方)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XX编码:

电话:

根据国家____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

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整层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______,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______。

第二条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______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仔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第一期房款(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整。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第二期房款(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整。

最后一期付款(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第三条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____________到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____日内退回乙方,另赔偿甲方(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条税务承担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

二),刊、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 签于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13篇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宁波周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同意,甲、乙双方就转让甲方在宁波周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财产份额及其价格:甲方将其在宁波周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 万元),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上述财产份额。

2.转让财产份额价款的支付:乙方应将财产份额受让款 万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以货币支付给甲方。

3.自转让之日起,甲方在宁波周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应的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继。

4.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协议各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本协议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14篇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实际上,民法典第410条虽规定在物权编抵押权一章,但也间接涉及到了协议效力问题。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理抵押财产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该条提供了三种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时选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此时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不应得到否定。换而言之,正如本指导性案例所言,在原来的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到期后,双方可通过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而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因此时双方间的借贷债权已到期,因而此时的买卖合同并不是对原来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宁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范本 第15篇

《民法典》第420条第1款就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作了明确,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点: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条件。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确定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债权尚未发生,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最高数额,并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故产生了最高担保限额确定但实际担保数额不确定的结果。3.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这里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

另需注意,根据该条第1款,最高额抵押是对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被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呢?主流观点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

只要最终的债权总额不超最高债权额,即使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也应允许增补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否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从本质上来讲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双方合意,法律不应对此进行排斥。因而,该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指导性案例的处理亦与此规定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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