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汇总5篇)

山崖发表网合同范本2023-01-11 14:43:44124

后合同义务 第1篇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为后合同义务存在之前提。合同有效成立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若一方给相对方造成损害,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发生当事人期待的履行效果,当然也不会产生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可撤消合同被撤消后,视同自始无效,也不产生后合同义务。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获权利人追认之时,不产生有效的履行效果,也不产生后合同义务。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才会发生后合同义务。

2、有效合同须已相对终止

《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而合同终止包括合同的相对终止与绝对终止。相对终止是基于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当事人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中债务应理解为原给付义务与继给付义务两种情形,继给付义务包括以违约责任为内容的义务与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等义务。只有合同相对终止后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后合同义务也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绝对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3、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

1)信赖利益的损害。按照过程合同理论,合同终止后的消亡阶段仍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势必会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如德国汉堡法院认为因不可归责之事由而轮船灭失,轮船公司有通知乘客改乘之义务,若怠于通知则应赔偿乘客丧失改乘他船机会所生之损害。

2)现实利益的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害)。大部分情形下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若不履行就会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现实损害,如商场购物者购物完毕走出商场时,若商场未尽保护义务因地太滑就会使购物者的人身受到直接损害等。

4、后合同义务须以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后合同义务须遵循诚信原则,且应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其内容。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形成的习惯。

后合同义务 第2篇

一、概念

(一)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

1.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2.相对性,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无关

3.补偿性责任

4.可以预先约定

(二)构成条件:1.不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

2.没有法定的、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推定过错

(三)种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加宽报酬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违约金与定金相互排斥,取其一)

二、继续履行(实际履行)

(一)金钱债务: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实际履行,不得以履行不能进行抗辩

(二)非金钱债务:

1.以下情形可以免于实际履行

a.事实或者法律不能,大海捞针,禁止流通物

b.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例:强迫王菲来唱歌?

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

2.打破合同僵局:长期合同中,一方因经济形势、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合同,需提前解除,而另一方拒绝解除。(民法典首次规定)

a.守约方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例:我租你的房子一年,我调到北京工作了,但是你又不退租,僵持

b.违约方一般不存在恶意,但又不属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c.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不影响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代替履行:根据合同性质不能强制履行,一般为行为债(王菲唱歌)非违约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并由违约方支付费用。

(三)实际履行仍可要求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三、损害赔偿

(一)约定损失赔偿:

1.预先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

2.使用约定损害赔偿后,即使另有损失也不再赔偿

例:实际损害200万,但是按照约定方法只赔100万

(二)法定损害赔偿

1.实际损失:使损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2.可得利益损失:恢复到合同得到严格履行的状态

a.未来利益(生产、经营、转卖等获得的利润)

b.有一定的确定性、现实性

c.有可预见性(需要受害人证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完全不能预见到不能赔偿)

例:赶飞机,你明天早上来接我,可以预见到误机,但不能预见到和比尔盖茨签合同。

租房时,可以赔偿租金,但不能赔偿热水器的钱

3.损害赔偿的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2)防止损失扩大规则(不真正义务)

(3)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4)损益相抵原则:因为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某种利益,要扣除所得利益

四、违约金责任

(一)含义: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独立于违约行为之外,做出的给付。

1.预先约定的(不约定没有,可以是格式的“假一罚十”)

2.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不能以支付违约金代替履行)

3.以违约为前提,不以损失为前提

4.可以针对全部,也可以针对具体违约行为

(二)适用

1.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30%,有人认为是对意思自治的挑战?但现实中各种约定可能严重违反公平,法院起把关的作用)

2.约定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仍然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三)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1.但是两者排斥使用

2.需要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定金加赔偿不能大于损失(对对方可以请求超过定金额的损失)

六、减免

(一)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方对损失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

(二)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不减免

例:装修房子,装修工的油漆没到货,不减免赔偿

1.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与第三方的纠纷,依法律或者约定处理

(三)不可抗力

1.概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背)即使预见到,也无法避免

意外事故:可以预见或者可以避免

2.类型:

自然行为:地震、洪水、海啸等

政府行为:拆迁、社会异常(罢工、战争、骚乱)

3.效果:

a.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履行合同

b.根据影响的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另有规定除外

c.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后合同义务 第3篇

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性质,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强制性

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v^合同法》第92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有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则这种约定行为无效。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的主动干预,因此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从属性

合同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广义合同义务则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现代合同法的合同义务一般是指广义的合同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同时,作为附随义务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应当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又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内容的难以确定性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来确定的。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交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此,合同类型也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导致每个具体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内容也各不相同,当事人难以确定具体要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当事人应根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来确定要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 第4篇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支付价款、给付货物等。权利义务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v^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后合同义务 第5篇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已,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显示全文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

点击下载
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