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共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1-09 14:28:05170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 第一篇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种类:□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颜色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附页: 页)

申请人章戳(签):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

注:请按 背面说明填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处所盖章戳(签)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栏由代理人签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的含义、特殊体的文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笔签。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所盖章戳或签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11.收费标准:每份商标注册申请费1000元整(限1个类别中的10个商品/服务项目,每超过1个商品/服务项目加收100元)。每份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每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

商标注册申请 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义列表: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 第二篇

▶《_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_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_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_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 第三篇

驳回原因:商标近似,第1666285号“SENERGY及图”商标第8182421号“SENERGYU”商标。第1378775号“SYNERGY及图”商标

复审结果:主要产品成功

商评委认为: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整流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点评:分析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是类似商品,划分在一个小类

“senergy”与“SENERGY”“SENERGYU”“SYNERGY”对比,均为7个字母商标,仅有一个字母不同,不同的字母不在首字母。外文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非首字母不同,整体无明显含义的,一般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如trec-treg:megoo-mecoo.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 第四篇

驳回原因:商标近似,第4775120号图形商标、第16560700号图形商标、第4775118号图形

复审结果:成功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75120号图形商标、第16560700号图形商标、第4775118号图形商标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视商标。

点评:这3个标志明显一看确实有相似之处,但仔细观察也是有区别的。图形驳回复审的成功率相对其他复审案件是高一点的,设计的标志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引起不同的视觉效果,这与其他商标有差异,一般建议去申请复审争取一次机会。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 第五篇

驳回原因:商标近似,第4567188号“骏虹”商标、第4631535号“骏虹JHGALLOP及图”商标

复审结果:成功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567188号“骏虹”商标、第4631535号“骏虹JHGALL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点评:驳回复审通知书中提到的引证商标权利为失效状态是一个经常遇到的事情。原因是商标审核员审核时,引证商标可能在驳回状态(虽已驳回,引证商标申请人可能做复审)、无效宣告案中、已过有效期未续展但还在宽展期内等等情况。但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时引证商标已无效。此种情况,申请人只能选择驳回复审,通过复审取得权利。

总结:商标如果被驳回,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驳回并不代表商标被判了死刑,当我们的商标被驳回的时候,要拿出合理的。有效的证据,向商评委做阐述,是可以让商标起死回生的。、

此外,如果对商标注册的不熟悉的企业,可以找吉安盛铭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 第六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 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 类的“ ”。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 年 月 日以第 号通知书引证 已经注册的第 号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_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 图样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 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 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2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商标驳回复审证据范文 第七篇

(1)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驳回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驳回复审申请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驳回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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