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政治制度摘要范文(精选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1-09 09:05:36147

历史政治制度摘要范文 第一篇

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研究(三)政治史

政治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事件和政治制度方面。20世纪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在这两个方面取得的成就最多,我们只能做提纲挈领式的概述,因此难免挂一漏万。由于十六国北朝的政治史与民族史关系密切,为避免重复,本节重点叙述魏晋南朝政治史研究状况,有关十六国北朝的主要内容则放在后面民族史的部分。魏晋南朝时期比较重要的政治大事约有以下几个方面:三国政治、西晋政争与动乱、门阀政治、南朝低等士族和寒门庶族地位的上升以及侯景之乱等等。

关于三国时期的起始年代,史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传统史家多持曹丕称帝之年说(公元220年),然而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起,许多学者已突破王朝体系的局限,认为根据整个时代的特征,这个断代时间应该提前到汉末军阀混战阶段。至于提前到何时,众说纷纭。王仲荦是黄巾起义说(184年)、范文澜是董卓之乱说(189年)、白寿彝是曹操迎汉献帝都许说(196年),此外还有官渡之战说(200年)、赤壁之战说(208年)等。方诗铭《曹操·袁绍·黄巾》(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一书,以曹操为中心,分别对董卓、袁绍、吕布、孙坚父子、刘备、张鲁以及白波黄巾、青州黄巾、泰山诸将等各种政治军事势力进行了分析研究,全面展示了汉末军阀混战阶段的政治史。类似的文章还有田余庆《曹袁斗争和世家大族》(《历史研究》1974年第1期)、《汉魏之际的青徐豪霸问题》(《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陈勇《董卓进京述论》(《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等。对于曹魏_的性质,陈寅恪认为,曹氏出身于寒族,且与阉官有关。曹操的崇尚与政策即是由他的出身决定的(《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1987年)。万绳楠认为,曹魏_是依靠尚武的谯沛集团和崇儒的汝颍集团建立起来的,而曹丕继位后以司马懿为核心的汝颍集团实力的膨胀,则导致了两个集团势力的分化和斗争(《曹魏政治派别的分野及其升降》,《历史教学》1964年第1期)。周一良打破旧说,认为曹丕、曹植争位,植之失败与他反对曹操决意篡汉的态度有关。陈寅恪提出魏晋兴亡嬗替,不是司马、曹两姓的胜败问题,而是儒家豪族与非儒家的寒族的胜败问题。周一良对魏晋禅代之际分属于曹氏和司马氏两个政治集团的激烈斗争以及对当时思想领域的影响做了深入研究。指出双方实力的消长和文人集团的向背,决定了魏晋两朝_的交替(《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4—6、26—37页)。万绳楠则认为,谯沛集团内外势力被汝颍集团逐次剪灭,是司马氏代魏的关键(《魏晋南北朝史论稿》第78—82页)。此外,还有大量文章是讨论曹魏用人、校事之制和封国政策内容的。

关于蜀汉_的构成,王仲荦认为主要是属于刘备的荆州集团、刘璋的东州集团和巴蜀土著集团三种政治势力(《魏晋南北朝史》第78页);李开元在和曹魏、孙吴进行比较之后,认为刘备的蜀汉_是一个以豪侠武人、寒门下士为核心的政治集团(《浅谈蜀汉统治集团的社会构成》,《文史知识》1985年第6期)。田余庆在《李严兴废与诸葛用人》(《中华学术论文集》,中华书局,1981年)一文中认为,蜀汉_中新与旧、客与主的分野主要是刘备和刘璋两个营垒,当主客合流后仍然有政治上的派别之分。诸葛亮当政把巩固新人地位、协调新旧关系作为治蜀的核心所在。魏蜀吴三国中,孙吴建国迁延时日最长。田余庆《孙吴建国的道路》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它需要内部调整的时间,与江东诸大族关系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在《暨艳案及相关问题》一文中,田余庆又详论了孙吴_江东化的过程,对其异常艰难的建国历程给予了合理的解答(《中国文化》1991年第4期)。高敏《试论孙吴建国过程中北方地主集团与江东地主集团之间的矛盾斗争》(《郑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和方诗铭《读〈檄吴将校部曲文〉》(《史林》2000年第4期)等文也讨论了这一问题。西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惟一实现了全国统一的王朝。对于这个短命_,史家历来评价不高。陈寅恪认为,西晋整个官场都已溃烂,弥漫于社会上的是贪鄙、淫僻之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讨论西晋_腐朽性的文章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简修炜《论西晋地主阶级贪欲和权势的两重性》(《河北学刊》1987年第4期)、王永平《论西晋上流社会的贪欲风气》(《扬州师范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许辉《西晋的佞臣与后党评析》(《江苏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袁济喜《西晋的政失与世风》(《学习》1995年第6期)、夏保连《西晋的腐败风气与门阀制度》(《晋阳学刊》1996年第1期)等。当然也有的文章对西晋前期的历史有所肯定,如郑欣《西晋的历史地位》(《文史哲》1993年第3期)、尚志迈《晋武帝与太康之治》(《张家口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等。曹文柱《西晋前期的党争与武帝的对策》晃娜衔?晋武帝虽然较好地处理了发生在中枢权力圈内的党争,保持了前期社会的政治稳定,但是这种党争仍然为西晋王朝的灭亡预伏下了祸根(《北京师范大学学报》_年第5期)。

“八王之乱”是导致西晋灭亡的重大历史事件。关于动乱产生的原因,传统的说法是由于晋初大封诸王造成的。王仲荦认为此说不全面,八王致乱,主要是司马氏任诸王以方面重镇之故(《魏晋南北朝史》第216页)。唐长孺在《西晋分封与宗王出镇》文中也持此说(《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祝总斌则认为,乱因是由于继承人和辅政大臣不得其人所致(《八王之乱爆发原因试探》,《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第4期);何吉贤对上述几种观点皆持否定意见。他认为西晋门阀士族势力恶性发展,才是造成八王之乱的主要原因(《试论八王之乱爆发的原因》,《河北师大学报》1981年第4期);杨德炳则认为,八王之乱是晋廷内部存在着宗王、太子妃党和后党三支力量互相殊死争斗的产物(《西晋的崩溃与门阀的分化》,《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杨光辉将宗王分为皇子王和宗室王两大派系,认为动乱是两大派系展开的一场争斗(《西晋分封与八王之乱》,《中国史研究》_年第4期)。

门阀政治一直是学者们用力较多的论题。在门阀政治的产生、性质、作用和衰亡等几个方面,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早期研究这一课题的成果除上面已提到的杨筠如、王伊同、谷霁光等人的著述外,还有其他人讨论门阀士族内容的文章。如杨廷贤《南北朝之士族》(《东方杂志》1939年第4期)、蒙思明《六朝士族形成之经过》(《文史杂志》1941年第10期)、方壮猷《中国中古时期之门阀》(《中山文化季刊》1944年第5期)等。但对门阀政治研究取得重大进展还是在20世纪后半叶。唐长孺《门阀政治的形成及其衰落》一文认为,士族门阀特权的确立,政治上是皇权和地方豪强势力妥协的结果,经济上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贵族官僚大土地妥协的结果。因此,其发展和衰落也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息息相关(《武汉大学学报》1959年第8期)。以后他又在《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士族的形成与升降》等文中,进一步论述东汉以来的大姓名士是构成魏晋士族的基础,但能否列入士族与决定士族高低序列的基本条件乃是凭借这一家族在当世的权势(《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祝总斌在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5卷典志部分中撰有《门阀制度》一章。祝文认为,门阀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按门第高下选拔和任用官吏。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它先后共经历了四个阶段:东汉后期是萌芽期,曹魏、西晋是初步形成期,东晋和南北朝前期是确立和鼎盛期,南北朝后期是衰落期。大土地所有制、封建大家族与宗族以及儒学三者相结合之统一体的形成与发展,是门阀制度出现和持续存在的前提。战乱、统一帝国瓦解与分裂、新皇朝力求获取三结合之统一体,是门阀制度加速形成的决定因素。而门阀制度在形式上如果离开了九品中正制,便成为不可想象的事情。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一书,把本论题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北朝士族的情况和魏晋南朝有很大的不同。唐长孺在《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一文中指出,两晋南朝士族序列高下多是习惯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而北魏是皇帝以朝廷的权威,采取法律形式制定包括胡族在内的门阀序列和体制的(《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刘琳《北朝士族的兴衰》一文,具体考察了北朝士族发展的过程,指出在北魏前期、孝文帝时期和北朝后期是北方门阀地位上升、极盛和衰败的三个历史时期(《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刘驰《从崔卢二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朝汉族士人地位的变化》以个案的形式,考察了北魏后期汉人上升为士族并形成汉人士族统治集团的过程(《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

与门阀政治衰败同步,南朝的低等士族、寒门庶人不断崛起。对这个问题,唐长孺在50年代撰写的《南朝寒人的兴起》一文中有专门的探讨。他认为南朝实际权力逐步转移到寒人手中,既是由于南朝士族的腐朽,也是由于寒人队伍的增加的缘故(《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进入80年代以后,讨论继续深入。代表性的文章有郑敬高《南朝掌机要的寒人刍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南朝的将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6期)、何德章《宋孝武帝上台与南朝寒人之得势》(《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王铿《论南朝宗齐时期的寒人典掌机要》(《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等。有的学者还把这一变化同南朝皇室的出身与宗王出镇联系起来。祝总斌《刘裕门第考》将刘宋开国皇帝刘裕门第考订为低等士族(《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祝总斌又研究了从晋末刘裕起兵至南朝宋文帝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认为地位日趋上升的低级士族一直没有停止向没落的高级士族进行夺权(《晋恭帝之死和刘裕的顾命大臣》(《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万绳楠考察了南朝“拟周之分陕”的政策,认为宗王出镇造成的政治混乱和纷争,使皇室不得不以寒人充任舍人、典签制衡诸王。而舍人典选又进一步扩大、提升了寒人的势力,这是南朝寒人兴起的基本原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第228页)。类似的文章还有陈勇《刘裕与晋宋之际的寒门士族》(《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薛军力《刘宋初年对强藩的分割》(《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陈长琦《南朝时期幼王出镇》(《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鲁力《孝武帝诛竟陵王事与刘宋宗王镇边问题》(《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等。王铿认为南朝时期的士庶交往已经非常频繁,所谓“士庶天隔”之说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实际(《论南朝宋齐时期的士庶天隔》,《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到南朝后期连江南土豪也日渐兴起,张国安《论梁代湘交广诸州豪强的兴起》(《河南师范大学学报》_年第2期)、何德章《梁陈之际的江南土豪》(《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4期)、欧阳小桃《梁末陈初的南川酋豪》(《争鸣》1992年第2期)等,都是论述这一课题的文章。侯景之乱的发生,不但导致梁朝的覆亡,而且给南朝士族带来灭顶之灾。与此有关的文章是萧黎《浅析侯景之乱》(《湘潭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夏建新等《论侯景之乱》(《河北学刊》1988年第3期)、郑显文《侯景之乱新探》(《松辽学刊》1993年第1期)等。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的研究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收获颇丰的一个领域。举凡这一时代的官制、监察制度、选举制度、军事制度、外交制度等,都得到了深入的研究。下面重点介绍的是魏晋南朝有关制度的情况,个别地方兼及北方。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职官体系最大变化,莫过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逐步确立。秦汉三公九卿制虽然仍有保留,但“三公”已徒有虚名,“九卿”职务卑落而变成闲散职位。作为辅佐皇帝决策和执行政务的机构是三省及尚书省所属诸曹。对于三省机构设置、运行及变化情况,陈仲安《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王素《三省制略论》(齐鲁书社,1986年)、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皆有详细论列。陈琳国《魏晋南朝游移发展中的三省制》(《史学评林》1982年第3、4期)、陈满光《论三省六部制形成于两晋南朝时期》(《河北学刊》1996年第6期)也是较有代表性的论文。韩国磐《略论由汉至唐三省六部制的形成》认为,秦汉的尚书、中书、侍中等低等官吏转变成隋唐枢机大臣的原因,在于皇帝欲分相权(《厦门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祝总斌认为此说未抓住事物本质,其真正的原因是为了在新形势下更有效地进行统治。他为“宰相”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并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宰相是尚书省(台)长官,而中书令、监和门下侍中都不是,尽管他们也在某些时候或某些方面权力极大(《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3页)。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_,比较规范的是州郡县三级制。涉及这一方面问题的论述,则出现得比较早,如萨师炯《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地方制度》(《东方杂志》1945年第9期)、严耕望《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8年第6本)等。此后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以及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约论》(《大陆杂志》第27卷第4期)、薛军力《州的地方化与曹魏时期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3期)等,都有专门的研究。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环境,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具有军事化的特点:州刺史、郡太守多带将军号以治民又领兵。同时又出现了以军将为都督,督一郡、数郡,或一州、数州,往往又兼府所之刺史或郡太守,治军又领民的现象。研究这一方面的文章有陈琳国《魏晋南朝时期都督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姚念慈《两晋都督制演变述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薛军力《魏晋时期都督制的建立与职能转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张鹤泉《孙吴军镇都督论略》(《史学集刊》1996年第2期)等。近年来,对魏晋南北朝官制的研究有不断细化的趋向。陈长琦《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认为,官品是表示官职所需才能的品位,资品是在官品基础上显示的官才(《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同类的文章,还有汪征鲁《魏晋南朝官职中的“言秩”与“不言秩”》(《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张旭华《萧梁官品、班品制度考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2期)等。阎步克在2000年发表了一系列与此有关的文章,如《魏晋的朝班、官品和位阶》(《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南北朝的散官发展和清浊异同》(《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和《仕途视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国学术》2000年第1期)等,全面探讨了这一时期朝班、官品、位阶和西省、东省散官的仕途状况,使魏晋南北朝官制史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

监察制度是君主对臣下的监督和考察。黄惠贤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制度,从监察官的职位来看可分三类:一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及其官吏(御史中丞、尉)。二是兼职官吏(散骑诸官、司隶校尉、尚书左职官员)。三是君主直接任命的监察官吏(校事、典签、候官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第272页)。讨论这一课题的论文有陈琳国《魏晋南朝监察制度的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邱永明《略论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得失》(《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徐斌《南北朝监察概论》(《浙江学刊》1996年第1期)和朱朴《论三国时期的校事制度》(《福建论坛》1988年第5期)、高敏《曹魏与孙吴校事官考略》(《史学月刊》1994年第2期)、章义和《孙吴校事与吕壹事件》(《许昌师专学报》1996年第1期)、周兆望《南朝典签制度剖析》(《江西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徐茂明《试论南朝的典签》(《苏州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等。考课属于对官吏管理的重要制度,代表性的论文有张文强《魏晋北朝考课制度述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杨钰侠《论北魏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的演变》(《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杨普罗《关于魏晋考课制度研究的两个问题》(《甘肃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等。

1985年第6期);陈琳国承认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选举制度的基础,但是同时指出,两晋的选举又可分为吏部铨选与公府征辟、州刺史辟召和察举秀才、郡太守辟召和察孝廉三个层次,而且恰好和高、中、低三级士族的入仕相适应(《两晋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研究九品中正制的文章还有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杨希珍《北魏的中正选官制度》(《山东大学学报》_年第2期)、方北辰《解释九品中正制度之一品虚设问题》(《许昌师专学报》_年第1期)。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关于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已取得不少成果。50年代唐长孺撰写《九品中正制试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他认为,九品中正制建立的时间在曹丕代汉前,州郡设有大小中正,负责评定人物以备政府选官之用。中正提供的资料有三项:一是家世,二是行状,三是品。二品是上品与下品的分界。九品中正制是士族巩固门阀的工具(《魏晋南北朝史论丛》)。胡宝国进一步指出,九品中正制保证的是当时高官显宦的世袭特权,在势族向世族转化中起重要作用(《魏西晋时代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张旭华《魏晋时期的上品与起家官品》认为,门第高卑决定起家官品的高下,上品与下品是分属于清流与浊流的两大任官体系(《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夸大中正在西晋选官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汪征鲁指出,中正定品只是魏晋选官制度的内容之一,乡论清议、高门达官的意志仍然在选举中起着重要作用(《略论“九品中正制”在西晋选官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学术月刊》1985年第6期);陈琳国承认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选举制度的基础,但是同时指出,两晋的选举又可分为吏部铨选与公府征辟、州刺史辟召和察举秀才、郡太守辟召和察孝廉三个层次,而且恰好和高、中、低三级士族的入仕相适应(《两晋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研究九品中正制的文章还有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杨希珍《北魏的中正选官制度》(《山东大学学报》_年第2期)、方北辰《解释九品中正制度之一品虚设问题》(《许昌师专学报》_年第1期)。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全面考察了察举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向科举制度演变的过程,弥补了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选举制度过多注意九品中正制的不足。他认为,察举虽然比世卿世录、任子制优越,但人格化色彩浓厚,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是其终被科举制取代的原因。张兆凯研究了魏晋南北朝的门荫入仕制度,认为这种靠祖辈功绩入仕的制度的最主要内容是“计资入仕”,它对门阀制度的强化和延续起着很大作用(《汉唐门荫制度研究》,岳麓书社,1995年)。张兴成《西晋的宗室仕进制度》是研究这一时期宗室仕进制度的文章(《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军事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军事机构和官员,二是军队的来源和性质。魏晋南朝的中央军也称“台军”。其中屯戍京师的部分称禁军或中军,屯驻外镇的称方镇兵或外军。曹魏时中军的最高长官是中领军,西晋改称中军将军或北军中侯。护军将军为中军的副长官。东晋南朝禁军的领导体制基本沿袭魏晋格局,变化很少。外军的长官是各方镇的“都督诸军事”,因此外军的存在及其变化,与都督制的存在及其变化密不可分。州郡兵是地方军。魏晋南朝时期,除了传统的征兵制、募兵制、谪兵制外,最具时代特色的当属世兵制。世兵制的主要特点是兵民分离和兵家子弟世代为兵。最早系统论述魏晋南朝兵制的学者是何兹全。他在《魏晋南朝的兵制》(《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8年第16本)、《魏晋的中军》(《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8年第17本)两文中,全面论述了这一时期军事制度的情况。以后学者的成果都是在何文研究基础上展开的。有关论述中军的文章,主要有陈勇《刘宋时期的皇权与禁卫军》(《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张泽咸《晋朝军制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_年第2期)、张焯《汉代的北军与曹魏的中军》(《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3期)、张金龙《禁卫军权与南朝政治》(《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等。关于外军方面的研究进展,我们在有关都督的部分已引述过,这里不再重复。对于州郡兵,唐长孺有专文进行深入的探讨。他认为,曹魏时期的地区皆有州兵,置兵的郡不多,但也存在。晋武帝统一全国后州郡兵一度被废止。东晋南朝时期的都督设置的制度化,出现了外军地方化并与州郡兵合流的趋势(《魏晋州郡兵的设置与废罢》,《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141—150页)。相关的论文有杨光辉《晋武帝悉去州郡兵辨疑》(《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3期)等。讨论世兵制的文章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是赵克尧《关于曹魏士家制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85年第6期)、陈玉屏《曹魏西晋兵户身份的卑贱化》(《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高敏《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_年第5期)、周士龙《南朝时期兵户制度衰落的原因试探》(《河北师范学院学报》_年第3期)等。此外,论述军事制度其他方面问题的文章有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_年第3期)、耿敬《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募兵制度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3期)、童超《魏晋南北朝军事领导体制的特点》(《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等。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军事制度的系统著作,除前述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外,还有刘展主编《中国古代军制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陈高华主编《中_事制度史》(大象出版社,1997年)等。中_事科学院主编《中_事通史》第7、8两卷(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是对魏晋南北朝军事制度史研究成果的集大成。

黎虎对魏晋南北朝的外交制度做了系统的研究,除有专著《汉唐外交制度史》出版外,还先后发表《魏晋南北朝鸿胪寺及其外交管理职能》(《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魏晋南北朝都督的外交管理职能》(《齐鲁学刊》1999年第3期)等文。

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研究(四)民族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大激荡的时期。内迁各族和沿边各族纷纷登上历史舞台,或在中原建立_,或居边地进行割据,各族间的混居以及各族_的建立,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和社会的进步,为隋唐盛世到来准备了条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学者就对这一时期民族史的研究投入了不少精力,不断地取得进展,使之成为学术成果最为繁富的领域之一。

历史政治制度摘要范文 第二篇

论文关键词:政治制度;政治价值;宪法性制度;规范性制度

我们以为,政治制度创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政治价值是政治制度创设的起点,它反映了共同体成员普遍的利益诉求,是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所以政治价值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的运行是否顺利,是政治制度成败的关键;其次,宪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二个层面,它是政治价值的原则性展开,它是在政治价值的指导下,将比政治价值更为具体的政治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宪法等法律体系表达出来。由于宪法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把政治价值固定在更为具体的政治制度之中,并且用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给政治价值提供了保证;最后,规范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三个层面。它不仅是在宪法性制度的指导下,制定出政治生活所需的具体行动规范和秩序等,使政治制度运行起来,而且将政治价值落实在人的行动中,是政治价值得以实现的最关键一步。以下,我们将对政治制度创设的3个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政治价值。政治价值是政治制度创设的起点,政治制度是以政治价值为目标才展开的,所以政治价值选择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对于政治制度的认同,也就是合法性的问题。“所谓合法性,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治制度的心服口服。”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说:“没有一种统治仅仅以价值合理性为动机,竹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赴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所以人们只有在基本的政治价值方面达成明确的共识,才能依止匕注行澎治制度的选择和建构。因为“价值所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衣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范要’做什么的观念。”所以,我们选择的政治价值,应该反映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诉求。但是如何迭择具有普遍诉求的政治价值呢?首先,我们以为不恒地域的民族由于独特的历史和文化环境形成了其狙特的政治价值偏好,也就是传统的政治价值,它对于本民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所以政治价值选择很有必要从传统的政治价值序列中发掘出至今仍合适宜以部分,我们称之为自生的政治价值。自生的政治价伯蕴含在人们日常生活习惯、风俗传统之中,是被一什代人甄别和传承下来的,并且是在与不同的政治价伯的竞争中保存下来的在当今仍具有鲜活生命力的部分,它直接表现为人们的行为所反映的道德意识。因而在自生的政治价值指导下设立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对业已存在于共同体成员之中的行为规范的制度化,所以这样的政治制度很容易被共同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并且在运行中很少会遇到阻力。其次,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在加深,传统的政治价值观念会受到不小的冲击,动治价值认同会发生变化。更加适合人类自身发展区政治价值在不同民族之间逐渐达成共识,例如人权、自由等,所以还要在外来的政治价值中选择已经本土化的部分。这里所说的本土化,不是说对于外来政治价值带有地方特色的理解,而是说外来的政治价值在共同体内传播后已经得到共同体成员认同的部分。这些被大众接受的政治价值之所以能被本土化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是因为它们具有普适性。

第二,宪法性制度。宪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二个层面,它是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因为宪法性制度上承政治价值,将抽象的政治价值内化于其中;下启规范性制度,给规范性制度的展开以指导。它连接了政治价值和规范性制度,使政治制度浑然一体。

首先,“一方面,政治制度不仅是政治价值的外在疑固形态,物化形态,另一方面,由特定的政治价值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必然反过来要强化以及推动这种价值的进步、完善和发展。”而宪法性制度就是抽象的政治价值落实在现实中的第一步,那么如何将政治价值内化与宪法性制度之中呢?因为政治价值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而且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政治价值的理解往往是不一样的,所以如何在政治生活中体现出政治价值经常令人难以把握。我们以为,第一,要从政治价值出发,发掘出更为具体的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是对政治价值的初步展开,要能体现出政治价值的诉求,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审慎的政治制度设计,将政治原则转换为可操作性的政治制度,这样的话政治价值就内化于政治制度其中了,这些政治制度我们称之为宪法性制度。比如我们将可以将自由看做我们要追求的政治价值,但是对于它的理解有太多的差异,单单说追求自由往往让我们感到无所适从。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分权制衡的政治原则去设计政治制度,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使自由免于被侵犯,也町以在宪法中设立一些具体的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给人们提供追求自由的环境等。第二,要将从政治价值中分离出的政治原则添加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中,由于宪法的神圣性和持久性给政治原则以崇高和恒久的地位,那么根据政治原则设立的政治制度也就具有了强力的保障。同时,政治价值也就获得了宪法所赋予的合法性和法的威慑作用下的强力保障。

其次,由于规范性制度是在宪法性制度的导引下展开的,规范性制度也指明了共同体成员的参与政治生活的具体行为准则,所以宪法性制度的创设不能只考虑到对于政治价值层面的统一,还要考虑到它所导引下的规范性制度是否能从它这里得到展开具体行为活动的标准。所以宪法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第三,规范性制度。规范性制度是在政治价值和宪法性制度要求的指导下所设立的规范政治生活的具体的行为标准。我们以为仅仅有宪法性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它仅仅表明了政治制度的价值属性,没有表明其工具属性。“政治制度的价值属性是指政治制度的理想和信念是什么,政治制度应该关心什么利益”,而“政治制度的工具属性是指作为一种规则,它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实际上是指政治制度的效率问题”,前者告诉了公民“应该做什么”,而后者则解决了“如何做”的问题,但是政治制度的最终指向应该是人,人应该是政治制度设立的主体,也是政治制度运行的源动力。规范性制度是政治制度的第三个层面也是和共同体成员最亲密接触的部分,它是人能直接体会到的政治制度,它规定了政治生活中的条条框框,可以说规范性制度是政治价值和宪法性制度在现实中活生生的体现。没有它,我们的政治生活就没有了规矩,我们也就会无所适从。所以规范性制度首先要考虑的是现实性,它要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制度,也就将大众脱离在政治制度之外,政治制度也就失去了其运行的动力,政治制度本身的存在都会受到质疑。所以无论有再美好的价值诉求的政治制度如果它本身没有可行性,也是毫无意义的。乌托邦就是典型的具有美好价值追求的政治制度。乌托邦所呈现的生活场景是令人无比向往的,但是谁又会去追求它呢?所以,规范性制度的创设一定要是现实的可操作的。规范性制度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政治制度的框架内有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它制定了政治生活具体的行动规范和秩序等,使政治制度运行起来,而且将政治价值落实在人的行动中,是政治价值得以实现的最关键一步。

政治价值、宪法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是一套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3个层面。政治价值更多的是一个先验的前提,它预设了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和追求,所以政治制度的创设不仅要以它为起点,而且在政治制度的运行中也以它为最终归宿。这样看来其后的宪法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都是以政治价值为目标的去展开的,只不过宪法性制度更注重从宏观的层面去体现政治价值,而规范性制度是从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去落实政治价值,三者是一个整体。一旦宪法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确立后,二者就和政治价值紧密的结合起来:政治价值通过宪法性制度的展开和规范性制度的落实最终化为政治制度最为核心的一部分;一套政治制度体系必然要体现合理的政治价值并且是在其规范下建立的。

历史政治制度摘要范文 第三篇

政治制度,是指国家_的组织形式及行政方面的诸种规定。它既有政体、体制及大政方针、具体政策、规章、措施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必然联系到统治者、行政者这一国体问题。另外,它与军事、财政、刑法、礼仪等等制度,在机关与官员的设置、大政方针之制定等等方面有关,而与后者的具体制度又有所区别。作为政治制度的研究,则不仅仅是制度本身,还应扩大范围,包括对规制的实际落实情况、出现的问题、制度的弊端,以及制度实行之作用、影响等等方面的考察、分析与评论。

具体到清王朝,其政治制度的研究似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及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

(二)皇位传承制度与皇权的行使;宫廷制度(后妃、外戚、太监及内廷其他诸制)及皇族诸制(如分封、参政、养赡宗禄等等)。由于古代王朝某种程度的皇家私属性,这类制度对王朝政治也有较大影响。

(三)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与职官设置及其行政制度。

(四)各少数民族地区之官制及行政制度。

(五)对官吏实行的各种制度,如选任、考绩、奖惩、黜陟、调补、休致等等。

(六)非官僚行政系统之胥吏、幕僚等及其行政,这些人都不是国家官员,但在行政上又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吏治影响甚大。

(七)对官员行政及政策实施实行的监察制度。

(八)以上各种制度的实际落实状况,出现之问题、弊端,制度的调适改进,制度之实行对朝政、国家统治及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清王朝由于是以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其政治制度还有很多特殊内容,如首崇满洲之政策、八旗制度、其内部处理机要大政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保障满族主体统治的官缺制等等。另外,_战争以后,由于西方政治思想、制度的影响,又引进了近代国家的一些政治制度。因而清朝政治制度应研究的内容,又比汉、唐、宋、明等王朝广泛。

本节根据前述关于政治制度一般内容的理解及清代的特殊之处,对清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各时期的特点,作如下简述。

(一)清入关前,是清_兴起而又变化复杂、迅速演变的时期。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从努尔哈赤建立_起,到皇太极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为满族_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时期,具体表现为该_完全以八旗领主分封形成统治体制,八旗旗主也即领主,全部是努尔哈赤及其子侄,按照家族宗法分封,汗努尔哈赤类似西周大分封时期的天子,自领两黄旗,封授子侄统领其他6旗,这6旗旗主又如同受封之同姓诸侯,各领本旗旗人,与本旗下人有君臣之分,只不过不令各旗主在地方建立藩国,而是聚居于中央都城。而且由于努尔哈赤既是汗,又是其他旗主的大家长,因而凭借这种双重身份实行中央集权式的汗权专制统治。皇太极继位为汗,不具备汗父努尔哈赤大家长的身份,对其他旗的中央集权性控制力有所削弱,但其体制未变。在这种体制下,各旗旗主是各该旗的最高掌权者,而且世袭,另一方面,他们又处在中央、汗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大政,由汗集合八旗旗主为首的掌权者集体议决。所以,这种统治原则、行政方式,又可称之为是中央集权控制下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

2、天聪五年七月至顺治元年。是领主贵族政治体制向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政体的转变时期。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将各旗下诸种事务的处理权,集中到中央,以六部分类处理,而六部长官(管部贝勒及承政)又分别对汗皇太极负责,从而以分割旗主、旗下权的方式,加强了汗权、中央集权。(这种制度,在努尔哈赤时期也曾实行过,但不正规、也不系统,皇太极采纳汉官建议,仿汉族王朝而实行六部行政制度。)此后,后金——清_又设立监察机构都察院、管理蒙古等事务的理藩院,以及内三院,皇太极又进一步提高其汗的至尊地位而称帝,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旗主及旗下相对独立的旗权进一步削弱。但八旗的宗室领主分封制仍继续实行,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先后编设之时,皇太极沿袭旧的分封制度,将这两部分旗人也分封予宗王旗主,并使这两种旗与旗主原领之满洲旗为同一旗色,成同一统辖体系,这两部分旗人,也与满洲旗旗人一样,成为宗王旗主、管主的属人——诸申。

皇太极时期,后金——清_还把其分封统辖体制扩大到归附的汉官、漠南蒙古贵族乃至朝鲜。对于带领部队归降后金_的明朝官将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等人,则不纳入八旗体系,而使他们仍统旧属,对旧部军队有一定私统性,行政上听命于中央,又具有某些自主权,且驻辖专城,与宗室一样封王。对漠南蒙古中归附的绝大部分部落,则以分封、划牧地为领地的形式,使其成为臣属清_的受封“藩部”,既有一定自主权,又接受清朝中央之政令。朝鲜之国王、王妃、世子等,也须接受清廷的册封,奉清之正朔,无论其国王、世子、使节,对清帝均须行三跪九叩的君臣之礼,以表示对清国的臣属。

(二)清入关后的顺治元年至康熙前期。是清王朝承袭中原汉族明王朝之国家建置,并保留原有一些机构(主要是满族_特有机构),而建立统一的清帝国国家机构及行政制度的时期。

中央机关。其中的中枢机构,以内三院行使内阁职能,逐步演变为部院之上的中枢机构,最终定名为内阁,成为国家最高机关。原议政王大臣会议,保留宗室王公以贵族身份而非官员身份参预议政的权力,带有贵族政治残余。但他们能否参预议政,已由皇帝决定,随时任免,而非“入八分”的当然议_。另外,又在宫内设有专职机构——议政处,具体行政置于内阁之下。中央分掌具体政务的执行机构,除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外,另仿明制,增设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宗人府、詹事府、国子监、钦天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等等机构,而六部、都察院,也由于事务远较入关前殷繁,而按明制在各部院之下增设了很多分支机构。内阁及其下各部、院、司、寺、监等等执行机构,皆实行满汉复职制,既体现满人掌权,又利用汉臣实行统治。带有满族特色的特殊机构,则有理藩院、内务府。

地方_机构,是恢复明王朝地方统治的建置形式,实行省、府、州县几级统辖,这一过程,随着清王朝对全国的统一,至顺康之交时期即大体完成。此后,地方官制稍有变化,其中总督、巡抚开始向固定省区长官的方向发展,而省与府之间的道,也开始向固定性实体职官演变。陪都盛京五部,也基本在这一时期设置。

这一时期,内地各省府州县的地方官,绝大部分是以汉军旗人及汉人充任。体现了以汉治汉的统治政策。而清初利用汉藩王统领藩下兵驻镇南边、西南的措施,则随着三藩之乱的平定而取消,汉人也不再封王。

边区民族地区,主要是漠南蒙古地区,除沿用入关前的旗佐及扎萨克制实行各该部旗的行政管理外,这一时期,作为诸部旗之上的正规性会盟制度开始实行。另外,对反叛而被平定的察哈尔部蒙古,则编为八旗,驻牧长城以北,不设扎萨克,而由中央直接管辖。

清廷定都北京后,又把原册封藩国朝鲜的制度,推及到周边琉球、安南、暹罗等国,与这些国家制订册封及朝贡制度。初步形成统一的清帝国以中原天朝统辖天下的观念,而将周边藩属国纳入以清王朝为中心的统辖体系。

对中原汉族为主的广土众民实行统治的一些重大政策,也基本在这一时期制定。

为笼络、利用汉人绅衿士人,清初曾以举荐、征召等等方式,广泛招徕故明官员充任各级机构,同时恢复科举,加大录取名额,以作主要选官途径。此后,按期科举选士以充实官僚队伍,便成为清廷利用汉族官僚知识分子的一项奉行不替的国策。

在军事统治政策上,原八旗兵完全变为职业兵,以兵饷、旗地收入作生活来源。以旗兵分驻京师及地方要地、利用汉人绿营兵分布各省以维持统治的军队分布格局,也在这一时期基本完成。

永不加赋的财政政策。满族最高统治者鉴于明代三饷加派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最终亡国的深刻教训,同时为争取广大汉民对清朝满族统治者的好感,消除满汉矛盾,入关后便宣布废除明朝的三饷加派,当时虽因开支(主要是军费)庞大未能全部实行,但永不加赋,则成为有清一代赋税征收的一项带有强烈政治性的基本国策。而另一方面,为维持财政开支,则压低官员俸禄,缩减衙署行政经费,并实行捐纳等开辟财源的制度。这项政策虽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满族统治者的政治目的,但却又成了吏治败坏的重要诱因。

(三)康熙中期以后至乾隆末,是地方各省行政制度完善、统治深入,对边疆统治扩大、深入化时期,也是中央的中枢机构进一步改进,皇权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

这一阶段,总督、巡抚的设置经过多次调整,最终在乾隆中期成为以省为固定辖区的省级最高长官,并确定哪些省分的总督、巡抚之设置。道员也渐失作为省级布、按二司之副官派往地方行政的差任色彩,而成为道的正式官员。而县以下,则大力推行保甲、乡约制,实行深化性统治。边疆民族地区,随着各民族、地区归属清廷中央,普遍设置将军、大臣,实行各种制度,如漠北蒙古按漠南蒙古实行盟旗制度,并设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大臣,又在各蒙古地区推行利用喇嘛教的政策,扩大满蒙联姻的地域范围。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以及各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回部各城之伯克。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并设驻藏大臣,制定深入统治的各种章程。西南地区大规模地实行改土归流。东北黑龙江中下游、乌苏里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姓长制度。

中央的中枢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及议政处,对满族宗室王公、勋戚贵族的任用逐渐减少并最终取消,同时增设满汉大臣并用的军机处,提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又增设协办大学士。这一系列措施,使满族贵族政治消弱,加强了汉人官员对决策的参预,同时,也使皇帝强化了对机要政务的直接处理。奏折发展为皇帝处理政务的重要公文并制度化,使皇帝掌握了对重要政务的主动处理,并可直接了解地方政务,直接指挥封疆大吏;财政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消弱与控制。另外,还创行秘密立储制度,使立储权完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消除了因此而产生的结党乱政。以上诸种措施和制度,大大强化了皇权专制及中央对地方的集权。

(四)嘉庆朝及道光二十年以前,是清王朝政治制度变化不大,对以前形成的制度因循实行的时期。

(五)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中期甲午战争,是清王朝在遭受列强沉重打击后,改变传统的对外国策,被迫与列强打交道,而建立一些新机构,实行某些新制度的时期。第一次_战争后,清王朝被迫改变闭关自守的国策,允许外国在中国开辟租界地,允许传教士传教,赋予外国关税协定权及领事裁判权。咸丰末年第二次_战争即将结束,清廷又增设了新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近代意义的外交制度,如设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下属、附属各机构、南北洋大臣,以及总税务司、海军衙门,安置外国公使驻京,并向外国派驻使节。这一时期,清王朝为富国强兵,还实行办理洋务诸种制度,着重于引进西方技术,力图从经济、军事上增强国力,这也是当时国策及对外交往制度上的重要改变。这一时期,地方汉人督抚的权力加大,并呈进一步发展趋势。

(六)甲午战争以后至清亡,是清王朝改革政治制度,引进西方政治制度的时期。甲午战争签订《马关条约》,中华民族危机加深,国人认识到,抵御外侮、振兴中华,不能仅靠以发展经济军事实力为主的洋务运动,改革王朝政治制度,便发展为朝、野官绅士人的强烈呼声,并发展为实际行动,最终促使清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预备立宪”,仿行西方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传统的旧制度,旧机构被废除,建立了新制度、新机构。如废除科举制度,改旧式官学为新学堂、实行新式教育;废除题本制度,裁撤通政使司、詹事府;设立资政院、责任内阁,调整改革旧部院等机构,设置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大理院,以及地方上的谘议局等等。以上制度虽然实行不久清王朝便被推翻,但它对旧的封建制度性质的改变,以及对后来民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人们政治观念的变化等意义,是不能忽视的。

以往清代政治制度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一、官制与相关制度的综合性考述。二、机构、职官及其职掌与相关论述;三、各种具体制度、政策的考察。

(一)官制与相关制度的综合性考述。

早在清朝末年,日本的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便对清王朝的行政制度作过全面系统的考察,编成6卷本的《清国行政法》,1914年于东京东洋印刷株式会社印行。其中对中央及地方、边疆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职官设置、职掌,保甲制度,以及文武官员的任用、回避、考核、休致等等,都有专卷叙述。该著的负责者织田万自己还撰有同名为《清国行政法》的专著,主要叙述官制,并将清朝行政制度与日本、西方作了比较分析,由上海广智书局印行。陶希圣、沈任远合著的《明清政治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67)的清朝部分,也述及中央、地方官制,并对官员入仕途径、铨任、考核、奖惩、俸禄、休假等等制度作了介绍。王锺翰《清代官制简述》(《清史续考》,台北:华世出版社1993)除有上述内容,还兼及边疆各民族地区之制度。而杨树藩的《清代中央政治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则是对中央行政体制、皇权之行使及各辅弼机构的职掌、议政制度作简要的说明。郭松义等《清朝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的第三章《国家机关制度》、第四章《职官管理制度》,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述及幕宾及吏胥制度,对清末的新官制及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地方基层组织里甲、保甲制度,则有较多的考察。

对政治制度、体制改革演变作研究的论文则有周敦礼《清代政治制度总考察》(《正言》1943年1期)、李宗侗《清代中央_形态的演变》(《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7辑上,1967)、沈振辉《清末政治体制改革刍议》(《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1期)、袁亚忠《丙午官制改革与清末政局》(《山_会科学》1996年2期)、吴春梅《预备立宪与清末政局演变》(《安徽史学》1996年1期)、赵晓耕《论晚清中央行政改革的失败》(《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1期)、闫小波《论晚清中央行政改革的失败》(《河北学刊》1999年1期)、鞠方安《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2期)、梁严冰《清末新政与中国政治体制的近代化》(《人文杂志》2000年5期)、李传斌《清季职官改革及其特点》(《泰安师专学报》2000年4期)、李志茗《论洋务时期的行政机构改革》(《社会科学》2000年8期)等。

此外还有一些论文,论述了中央各机构或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如:高翔《也论军机处、内阁和专制皇权:对传统说法之质疑,兼析奏折制度的缘起》(《清史研究》1996年2期)、高翔《略论清朝中央权力分配体制:对内阁、军机处和皇权的再认识》(《中国史研究》1997年4期)、刘文鹏《论清代中央集权中的补偿性政治控制》(《学术界》2002年3期)、刘伟《清末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北京科技大学学报》1999年4期)等。

此外,还有某一阶段的综合性阐述,如《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一书的第一章至第四章(郭成康)。刘小萌《满族的部落与国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对清入关前后金——清_八旗与官僚制度相结合的统治体制作了考察。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戴逸主编,辽海出版社1999),于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与地方关系及政治腐败问题有系统论述。白新良《清代中枢决策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则是关于清入关前至道光朝中央、皇帝关于决策问题考察的考著。而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有省司道府州县各级机构的组成,重点探讨其司法问题。

(二)机构、职官及其职掌与相关问题的考察。

综合性的著作,有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_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均对政府机构、设官、职掌、沿革等内容有系统叙述,张氏之著兼及中央与地方。以上三著,都于清末官制之改革及新机构之设置有介绍,且都利用了一些档案资料。

关于某一机构或某种职官的研究。

内阁。专著有凌林煌《清代内阁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对内阁之沿革、内部组织、规制、职掌、内阁的权限及其消长,内阁与皇帝、亲贵、军机处、南书房、翰林院的关系等,作了叙述与分析。论文有:萨师炯《清代内阁的组织及其特权》(《新政治》1940年5期)、季士家《清代内阁》(《历史教学》1963年4期)。

军机处。军机处是清代出现的处理王朝大政的特殊机构,自然引起学者的关注,研究论著也较多,专著有傅宗懋《清代军机处组织及职掌之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出版1967),考察了军机处出现之历史背景、时间、建置与职掌、性质、作用影响等问题。(美)白彬菊《君主与大臣:清朝中期(1723~1820)的军机处》(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1991),描述了军机处设立、发展的阶段性变化,以及该机关的结构、下属机构、嘉庆帝对军机处的改革等等,并从政务处理之需要的角度分析了该机构出现的原因,及君主与臣僚之行政关系。在此前后,不少学者已,探讨了军机处设立的时间、具体职掌、机构特征,及其权限、地位、与皇权发展的关系、作用与影响等。这些论文主要有:邓文如《谈“军机处”》(王钟翰记《史学年报》1937年2卷4期)、李宗侗《办理军机处略考》(《幼狮学报》1959年1卷2期)、钱实甫《清代的军机处》(《历史教学》1962年3期)、傅宗懋《清代军机处设置之研究》(《政大学报》1965年12期)、庄吉发《清世宗与办理军机处的设立》(《食货月刊复刊》1977年6卷12期)、刘子扬《清代的军机处》(《历史档案》1985年2期)、季士家《浅论清代军机处与极权政治》(《清史论丛》第五辑)。

还有学者考察该机构的一些更具体的问题,如刘绍春《军机章京考选制度述略》(《史学月刊》1992年2期)、《军机章京职权责任的若干问题》(《史学集刊》1993年4期)、《嘉庆整顿军机处维护双轨辅政体制》(《清史研究》1993年2期)、黄才庚《清朝军机文书档案官员回避制》(《浙江档案》1991年5期)。军机处的设立时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计有雍正四年说、七年说、八年说等等,迄无定论。除前述某些论文涉及这一问题外,还有专门考证的文章,如:南炳文《军机处设立时间考辨》(《清史研究集》第四辑1986)、赵志强《军机处成立时间考订》(《历史档案》1990年4期)、《户部军需房述论》(《清史研究》1994年1期)。俞炳坤《军机处初设时间考证》(上)、(下)——《兼与七年说和八年说商榷》(1991年3期、4期)。

议政王大臣会议及议政处。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入关前至乾隆五十六年大约达一个半世纪期间,由满洲王公、大员及个别蒙古、汉军旗人官员组成的议处国家大政的机构,清入关后又设有议政处,成为清中央带有鲜明的满族民族色彩的中枢机构。由于这一机构不属于像内阁那样的正规衙署,因而官方政书未予记载。学者们对它的考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入关前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产生、职掌及其发展。论文有周力农《清朝的“议政大臣”》(《辽宁师院学报》1981年6期)、孙琰《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形成及其作用》(《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4期)。二、该机构在清入关前后的变化,入关后之成员、职掌及其演变,其职掌与满族主体统治、处理机密要务之关系,该机构之性质特点等。这方面的论文有杜家骥《对清代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某些考察》(《清史论丛》第七辑,1986)、《康熙以后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南开学报》1985年1期),前述周力农文亦有涉及。三、议政处所及议政处的设置问题。论文有:王军《清入关前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大政殿》(《东北地方史研究》1986年1期)、杜家骥《清代“议政处”考略》(《清史研究》1991年3期)、《清入关前的议政处所及八旗亭》(《北方文物》1998年4期)。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代专门处理民族事务的特殊机关,清代又是中国古代对边疆民族地区统治深入、稳固的时期,因而这一机构自然成为学者们的重要探讨对象。在内容上,对该机构的设置沿革、职掌、行政特点及其在治理边疆中的作用,考察较多。可参见赵云田《清代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吕士朋《清代的理藩院》(《中国史学论文选集》第三辑)、《清藩院——兼论清代对蒙藏回诸族的治理》(《东海大学历史学报》1977年1期)、王钟翰《试论理藩院与蒙古》(《清史研究集》第三辑)。赵氏之著还对研究理藩院之史料作了较详细的介绍。

内务府。内务府也是清代的特殊机构,主要由八旗中的上三旗皇室包衣奴仆充任下属各分支机构之职官,专门负责宫廷内外与皇室有关的各类事务,及本府管理上的各种政务,独立于外朝政府机关。学者们对这一机构的研究较多。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学者曾就内务府的机构、设官、职掌及其组成人员——包衣问题,以及这一机构对抵制宦官乱政等问题作了考察,代表性论文有:曹宗儒《总管内务府考略》(《文献论丛》1936年10期)、郑天挺《清代包衣制度与宦官》(原文1944年发表。《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也收入)。后来,美国学者普雷斯顿•托伯特有《康雍乾内务府考》一书问世,考察了内务府建立的背景、内部机构及职掌,包衣与皇帝之关系及其在内务府中服役情况、内务府之收支等等问题(见《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3期吴伯娅的介绍文章)。国内学者也有祁美琴《清代内务府》一书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此书于内务府的各项财政收支、皇庄、三织造以及包衣人问题有较详细阐述。关于内务府下属各机构及其职掌,前述_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由于利用了不少档案,因而所述较系统而且详细。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又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是咸丰末设立的以办洋务为主的中央新机构,在晚清朝政中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三联书店1959)对这一机构作过初步考述。专门探讨其职掌的有刘光华《清季总理衙门的职掌》(《中山学术文化集刊》第21集)。90年代,又有关吴福环《清季总理衙门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之专著,比较系统地考察了它的设立沿革、下属机构及职掌、总理大臣、章京及行政特点,并对其办理外交、于中国近代化的作用、影响等,从正反两方面作了评价。与总理衙门事务相关的,是南北洋大臣,王尔敏对这两个大臣之设置、职权及其演变、二者权力、地位之变化等等,作了较详细分析(《南北洋大臣之建置及其权力之扩张》,载《大陆杂志》第20卷5期)。

地方官制,两端之督抚、州县官研究成果较多,中间之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及直隶州、直隶厅的考察相对薄弱。

总督与巡抚,设置于明代,清展为以省为固定辖区的省级最高长官。赵希鼎《清代总督与巡抚》(《历史教学》1963年10期)、《清代各省的政治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3期)两文,对其职掌、制度及其某些缺陷作了论述。傅宗懋考察了出任督抚者之民族身份及其数量比例、甄补资格等问题(《清制论文集》下册第291-292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并对总督与巡抚在职权的区别、演变及督抚同城之争问题作了研究(《清代督抚职权演变之研析》,载《政治大学学报》1980年3期)。魏秀梅以计量的方法,考察了清季督抚的人事嬗递(《从量的观察探讨清季督抚的人事嬗递》,载《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四期)。晚清督抚权力之发展及其影响,成为近些年来学者们的关注点,这方面的论文有林乾《咸丰后督抚职权的膨胀与晚清政治》(《社会科学战线》_年1期)、王雪华《督抚与清代政治》(《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年2期)、谢霞飞《清末督抚与官制改革》(《湖北大学学报》1996年3期)、刘硕《地方督抚与清末预备立宪的宣示》(《河北学刊》1996年5期)、刘伟《甲午前四十年间督抚权力的演变》(《近代史研究》1998年2期)。刘伟另有专著《晚清督抚政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对督抚在晚清所形成的群体特征、与中央及各省财政、军事、外交的关系、权力变化、与晚清的改革等,作了深入探讨。

道与道员。朱东安《关于清代的道和道员》(《近代史研究》1982年4期),阐述了清代道的性质、分类、道员的补授、职责及权限范围等等。李国祁《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道的功能及其演变》(《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期上册)一文,论述了作为独立行政单位之道的形成、各种道中兵备道权力比明代之削弱、守道权力之萎缩、巡道功能之加强,以及道在近代的变化、对兴办洋务的作用等等。

州县。州县为最基层统治单位,直接管理百姓,因而州县级行政对社会治理乃至王朝统治关系极大,今人也把它作为重点研究对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法律出版社2003)一书,着重于州县行政的研究,对州县机构组织、州县官之选任与管理,以及书吏、衙役、长随、幕友与行政及影响、州县之司法、征税、治安、邮驿、公共事业、教育与教化、士绅与地方行政等等问题,作了系统的考察。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一书,则把州县官作为群体,分析了它的权力构成,相关政治势力,州县官的类别,以及对州县官的奖惩制度、州县狱讼、州县官的政治行为和权术、心理特点等等。代表性的研究论文有:华建宏《清代州县行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1年3期)、秦富平《清朝的县级_》(《晋阳学刊》1994年5期)、刘鹏九、王家恒《清代县官制度论述》(《清史研究》1995年3期)、郑秦《清代县治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4期)。此外,还有对州县某些具体行政方面的研究,如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食货月刊复刊》1卷1-5期)。徐炳宪《清代知县之出身及其在地方行政上之地位》(《大陆杂志》49卷6期,1974)、《清代县官的社教工作》(《中国地方自治》1976年1期)、《清代州县的社会救济》(《中华文华复兴月刊》1976年10期),傅宗懋《清代知县财_之研究》、《清代知县司法权之研究》(均收《清制论文集》下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刘秀生《清代县级_机关中的人事管理》(《理论探讨》1990年2期)。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82),则是关于州县司法方面的专著。

清代是中国古代对边疆民族地区统治直接、深入的时期,重要体现之一是创设行政制度及相应的机构与职官。学者们对此也作了不少研究。以下分地区作介绍。

蒙古地区。盟旗制,(日本)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潘世宪译,商务印书馆1987)对清朝在蒙古各地区编旗设札萨克、旗下组织、旗的机能、札萨克的职务及权限等,作了较系统考察,于清初较详,而清中期以后及“盟”制较略。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华书局_)于这一制度也有研究。袁森坡《康雍乾经营与开发北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一书的中编第三章《盟旗制度》,则于盟制有较详细的探讨。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第四章第二节,对这一行政体制的模式特点作了分析。陈国干《清代蒙古盟旗的来源和性质》(《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年1期)一文,论述了这一制度的起源、演变及作用、影响诸问题。

漠北蒙古地区,另设有乌里雅苏台将军及库伦大臣,李毓澍《外蒙政教制度考》(中研院近代史所专刊1962)一书,对这两个职官的设置与职掌等问题有较详细考察。

新疆。清廷于乾隆二十几年平定天山南北准(蒙古)、回(维吾尔)二部后,先后设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下属叶尔羌等回城办事大臣,另设回部的“伯克”官管理各类及各城事务。光绪十年又建为行省。这一地区民族成份较复杂,制度也多样化。综合阐述诸种制度的论著有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台北里仁书局1983)、张羽新《清代前期新疆历史地位的提高与清政府的筹边措施》(《新疆社会科学》1985年2期),潘志平《论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在天山南路推行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1986年6期)一文,则专论对回部统治制度,并对其进行评价。另有某种官制、制度的研究,如丁实存《伊犁将军设置之起因与职权》(《边政论坛》1944年8期),阿拉腾奥其尔《清代伊犁将军论稿》(民族出版社1996)、苗普生《伯克制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林恩显《清代新疆州县制度之研究》(《人文学报》1976年2期)、齐清顺《清代新疆官员的更换制度》(《西北史地》1991年1期)、陈世明《清代新疆官府道事考略》(《西北民族研究》1996年1期)。

西藏。不少学者比较全面地论述清廷不断加强与完善对西藏的治理过程及阶段性措施,以及主权统治的体现,主要论文有王忠《_管理西藏地方的制度及发展》(《历史研究》1959年5期、陈鸣钟《清朝前期_对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史学月刊》1960年1期)、王辅仁《略论清朝前期对西藏的施政》(《清史研究集》第二辑,1982)、吴健礼《略论清朝对西藏地方的主权》(《西藏研究》1983年4期)、申新泰《清代中央_对西藏行政体制和宗教制度改革述评》(《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1期、2期)等。还有学者重点研究驻藏大臣、_喇嘛的职权、地位及相关问题,尤其是对驻藏大臣及驻藏官员的研究,如丁实存《清代设置驻藏大臣考》(《边政公论》1944年7期)、顾效荣《清代设置驻藏大臣简述》(《西藏研究》1983年4期),吴丰培的《清朝驻藏大臣制度的建立与沿革》(《中国藏学》_年1期)及《清代驻藏官员的设置和职权》(《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1期)。张云侠《略论清代驻藏大臣的设置、职权及有关问题》(《社会科学研究》1985年3期)、张羽新《驻藏大臣政治地位和职权的历史考察》(《中国藏学》1998年2期)。关于_喇嘛的研究,有魏国《关于_喇嘛的封号、地位、职权等的考证》(《民族研究》1959年5期)及牙含章《_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清廷在乾隆朝起实行对_、_等活佛转世选认的金瓶掣签制,柳?祺等《清代在西藏实行金瓶掣签的经过》(《民族研究》1982年4期)对此有专门考察。

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较早有余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5卷5期,1936)。后来范同寿发表《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2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清史论丛》第三辑1981)一文,对清代土司总数和分布状况及土司的职衔、承袭、义务、奖惩、抚恤,以及清廷对土司的限制与控制措施等作了考述,该文还指出,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后,并未废除这一制度,在某些地区还设置不少新土司。李世愉对这一问题也有较多研究,在基础上又形成《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一书,对雍正改流前的土司制度、清代的土司制度,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与目的,改土归流的实施、善后措施、历史作用及局限性等问题,作了较细致深入的考察。

幕宾、吏、长随。清代地方各级长官私人聘幕辅助行政之风颇盛,中央及地方各级衙署,又都有大量的吏,此外,官员还多雇用办理杂差的长随。他们都不属于国家职官,但在清代行政中的实际作用及影响却非常大,因而引起学界的关注。

幕宾。对幕宾及相关问题的考察,既有对清代幕府制度作全面的研究,又有关于个别重要人物雇幕、幕友群体——绍兴师爷、州县官雇幕,以及聘幕与学术关系的探讨。以下重点介绍聘幕与行政及政治影响方面的研究。全增佑《清代幕僚制度论》(《思想与时代》第31、32期,1944),考察了幕宾制兴起发展的原因及幕宾对雇幕官员的某些制约。张纯明《清代的幕制》(《岭南学报》9卷2期,1949)分析了幕府制之性质、幕宾的种类、流品等。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一书,以丰富的资料,揭示了官、幕关系,幕友之类别及游幕方式、条件、生活、幕学培养等等状况。郑天挺《清代的幕府》(《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6期)、《清代幕府制度的变迁》(《学术研究》1980年6期),以文献资料结合清末掌故,考察了幕宾的14种来源、幕宾的职责、地位,论述了幕府制发展的几个阶段以及对晚清政治的影响。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主要以绍兴师爷这一群体,阐述幕业的成因,人材来源,学幕及作幕的内容,作幕的职业道德规范等等。吴爱明、夏宏图《清代幕友制度与文书档案工作》(《历史档案》1993年4期)、《清代地方行政与幕友人事制度的形成》(《清史研究》1997年4期)两文,则重点论述了地方衙署政务、行政需求以及幕友经办文书的具体状况及借机舞弊行为。晚清幕宾及其对政治的影响,也是近些年重点研究的问题,其论文有张敏《晚清幕府官僚制度》(《学术季刊》1994年1期)、刘悦斌《晚清幕府制度略论》(《河北师院学报》1996年3期)、刘大可《湘军幕府与晚清政治体制》(《福建论坛》1997年6期)。

吏、长随。吏分文职书吏、差役胥吏两种。前述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对书吏、衙役、长随的组织、职能、募用、待遇、贪赃及纪律控制等有系统考察。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一书也述及他们的作用、地位及危害。刘敏《清代胥吏与官僚政治》(《厦大学报》1983年3期)、倪道善《清代书吏考略》(《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2期)、朱金甫《清代胥吏制度论略》(《清史论丛》1994),是专论吏胥制度及其危害的文章。另有学者从官府组织与文书处理方面论述这一问题,如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_年1期)、黄才庚《清朝书吏的危害与整治初探》(《广州档案》1994年1期)。而郭润涛《长随行政述论》(《清史研究》1992年4期),则是探讨长随问题的专文。

(三)各种制度及政策的考察。

与王朝统治体制、行政管理相关的制度与政策,均具政治性,内容非常复杂,而且与其他诸如军事、财政、外交等等制度相关。以下主要将政治性较强的制度之研究概况作简单介绍。

皇位继承制度。皇帝是王朝最高掌权者,而且只能由一家世袭,因而诸皇子之培养、素质、能力、性格以及选谁当皇帝,对国家统治与治理关系极大。目前,对清代皇位继承之事件探讨很多,进而带动了皇位继承制度的研究。考察较多的是秘密建储制度,如_年《从明清档案部所藏档案文献看清朝秘密立储制度》(《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1979)。李宪庆、白新良《康雍之际继嗣制度的演变》(《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3期),白新良《论乾隆帝秘密建储》(《故宫博物院院刊》_年2期)、杜家骥《也谈清代秘密建储制度》(《求是学刊》1998年4期)。对皇位继承制度作全面研究的专著,则有张玉芬《清朝皇嗣制度》(大连出版社1991)、杨珍《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学苑出版社2001)。

八旗制度。八旗制度的涉及面非常广,除政治外,还有诸如军事、经济、民族、教育等等方面,这些方面或多或少又都与政治相关。以往研究的成果颇多,具体到政治方面,多偏重于旗制某些具体问题的考察,而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对八旗制度作专门的研究,尚需扩大。

官员选任制度。选任包括选拔与铨任两方面。选拔有诸如科举、官学生(贡监生、八旗官学生等)选拔、捐纳、举荐、荫子等等途径。铨任则有专门的系统性制度,如官缺制、正途与异途,回避制等等。以上两方面论著较多,可重点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三联书店1958)、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中华书局影响印,1984),宋元强《清代的科目选士与竞争机制》(《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2期)、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燕京大学哈佛燕京学社1950)、王贵文《清代的荫子制度》(《辽宁大学学报》_年1期)、魏秀梅《清代回避制度》(中研院近代史所专刊之66,1992)。杜家骥《清代官员选任制度述论》(《清史研究》1995年2期)。

官员之考绩、奖惩、黜陟、调补。这方面的论著不多,有待加强研究。现有成果,可见:李飞鹏《清代考绩制度之研究》(《大陆杂志》1980年3期)傅宗懋《清代文官内升外补制度之研究》(《中国行政》1980年5期)、金怡顺《从四格八法看清代的考察》(《历史档案》1998年1期)。

监察制度。这方面的研究也较薄弱。学者们考察过都察院机构及科道组织的职掌、演变等官制方面的问题,见杨树藩《清代都察院》(《_学报》1979年3期)、汤吉禾《清代科道之职掌》(《东方杂志》1936年33卷1期)、汤吉禾《清代科道官之公务关系》(《中央大学社会科学丛刊》1934年1卷2期)、汤吉禾《清代科道组织之沿革》(《新社会科学季刊》1934年1卷1期)、关于监察制度的机制、作用、特点等问题,有邢早忠《清代监察制度的特点》(《贵州社会科学》1985年3期)、吴观文《清代的监察制度与吏治》(《求索》1986年6期)、倪军民《试论清代监察官的权威保障机制》(《东岳论坛》1993年2期)等。

公文制度。公文制度中,奏折制度是清朝的特殊内容,是清朝皇帝专制皇权发展的突出表现。学者们讨论较多的,是奏折的创行时间及产生原因问题,但迄无定论。另外,对奏折的种类、具奏人的资格规定、奏折的使用、运转程序以及奏折的作用等等也进行了考察。由于研究成果较多,仅举数种以供参考:庄吉发《清代奏折制度》(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杨启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朱金甫《清代奏折制度探略》(《历史档案》1981年2期)、朱金甫《清代奏折制度考源及其他》(《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2期)、任青《清初奏折探析》(《清史研究》1996年3期)。

民族政策。主要是对蒙、藏、回部等少数民族及其地区实行的政策。这方面的成果甚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因俗而治。即根据各该民族现实社会历史背景、旧有制度、宗教信仰加以改造利用,以达到有效统治的目的。2、恩威并施。即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一方面施以封赏、联姻等怀柔、笼络等措施,另一方面,对其侵扰内地、反叛割据势力坚决以武力镇压。3、分而治之。以上,专门性的成果可见:蔡志纯《清政府对蒙古的民族政策》(《历史教学》1981年10期)、刘先照、周朱流《试论清王朝的民族政策》(《中国民族关系史论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张羽新《清朝前期的边疆政策》(《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王钟翰《试论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余梓东《清代民族政策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赵云田、成崇德《略论清代前期的“因俗而治”》(《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2期)、张羽新《清政府对喇嘛教的政策》(《清史研究集》第二辑1982)、陈国干《清代对蒙古的喇嘛教政策》(《内蒙古社会科学》1982年1期)、王辅仁《略论清朝前期对西藏的施政》(《清史研究集》第二辑1982)、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台北里仁书局1983)、潘志平《论乾隆、嘉庆、道光年间清在天山南路推行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1986年6期)、伍新福《试论清朝前期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统治政策》(《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2期)、华立《清代的满蒙联姻》(《民族研究》1983年2期)、杜家骥《清朝满蒙联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

闭关政策。_战争前的清王朝,在对外贸易上曾实行严格管理和限制政策,学界称之为“闭关政策”。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及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所涉及的问题有:闭关政策的具体表现、闭关政策产生的历史条件、实行的原因或目的,以及对它的评价。可参考以下论著:湖北大学国民经济史教研小组《关于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及其实质》(《理论战线》1960年7-8期)、戴逸《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_》1979. )、胡思庸《清朝的闭关政策和蒙昧主义》(《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2期)、谢俊美《论清代闭关政策》(《历史教学》1979年10期)、郭蕴静《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3期)、汪敬虞《论清前期的禁海闭关》(《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2期)

本节对清代政治制度应加强研究之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在行政机构、官员及其职掌的研究上,目前研究较多的,中央是中枢机构,如军机处、内阁,而对其下的办理各类具体事务的机构如六部,缺乏考察,这些机构虽沿袭明代,但在具体执掌及其权限上已有变化,并由此反映出某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吏部,其选官权比明代小,而清代皇帝在这方面的权力加强。又如兵部,其权限也比明代小。以上,在制度上有反映,其原因、影响需深入考察。六部之下的各司及司官郎中、员外郎之职掌、行政情况、权限如何,与中央其他机构、地方相关机构的行政关系怎样,均缺乏考察。地方官制,督抚在清前期最终演变为固定省区的最高长官,其过程、原因,有待深入探讨。明代为防止地方大员诸权集中、导致割据,而将省级长官之权分析为三:布、按、都3司,清代又集事权于督抚一身,其于中央对地方之集权影响如何?清代咸丰以前,中央、皇帝是怎样对地方实行集权与控制的?其集权程度比明代怎样?再有,总督、巡抚的职掌有何异同,某些省区为何总督之下设巡抚,有些省为何有督无抚,有些省又有抚无督?也缺乏深入探讨。对布、按二司及知府的研究,则至今寥寥无几。而于地方增设厅、州、县及其升级、改隶等行政建置、改制等,也很少专门研究。清代的保甲、乡约制度,比宋明时期有较大发展,对其具体情况,作用影响等的考察,也是薄弱之处。

以往,由于把_战争前后之清代分开,造成研究中的很多问题缺乏通贯性考察,其中就包括政治制度。如_战争前封建王朝传统的行政机构,在_战争后有何发展变化,与增设的一些具有近代性质的新机构在行政上有什么关系,满汉官之权力在近代有何变化,等等,均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以往,研究较多的,是官方政书中有专门记载的衙署、官员之行政,而对不列于政书的某些制度,或政书记载但简略的某些制度的具体实行情况,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惯例等等,缺乏研究。

如摄政、辅政、总理事务、垂帘听政等行_力的形式、特点,它们之间的区别,与皇权的关系。

官员集议政务的形式,如大学士九卿会议、九卿会议,九卿科道会议等等的具体情况,与皇帝决策的关系。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内阁、部院之行政关系,与皇权之关系。各朝御门听政的状况及该制度的变化。清代的选官制度中,捐纳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学者们对它也做过不少研究。但捐纳者在全部入仕者中的比例如何,尚缺乏量的考察。据道光时的官员反映,其时捐班之道府州县官已居天下十分之半,那么,它对科举等途径入仕的冲击,对人们的价值观、社会教育、政治道德等等影响,均值得注意。再有,清代君臣,谁人不知捐纳败坏吏治这一简单道理,但为何又屡屡开捐,在财政拮据之外,其更深刻的其他原因是什么?又,清代地方官的聘幕之风颇盛,其原因何在?至今尚未有圆满的结论,幕主们为何要自己私人出资聘用幕宾襄助其办理公务?这种做法又成为国家认可的行政制度,反映了怎样的问题?

官员的考核、奖惩、罢黜升迁、调补,政书只是制度上的记载,实际情况怎样?从某些史事分析,嘉道时期常流于形式,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其时吏治腐败严重,但每次考核的官员,评为大计、军政卓异的政绩突出、为官清正者都在一半以上,这符合实际吗?考评出如此的结果,原因何在?

清代的皇帝常派出钦差大臣专办某项事务,其背景原因、作用又怎样?

清朝还有一些颇具权势但又不属机关官员的人员,比如宫中行走的满蒙王公、御前大臣以及外戚等等,对他们与皇帝的关系、其政治活动及影响,至今尚欠专门研究。从某些史事窥知,清朝皇帝在一些重大机密性事务上,是与这些人商议的,如康熙帝翦除鳌拜集团时,外戚索额图曾经参预;嘉庆帝惩办和?及其党羽,是与其皇兄成亲王永?、仪亲王永璇、皇侄定亲王绵恩策划的;清末决定宣统是否逊位,宫中曾几日是由满蒙王公秘密会议。再如驻京蒙古王公额驸色布腾巴勒珠尔、索特纳木多布斋、僧格林沁与伯彦讷谟祜父子等,都是皇帝的御前大臣,充当皇帝处理蒙古事务之顾问,或随时备皇帝钦差。乾隆、嘉庆二帝秋?或出巡,京中例由留京办事王大臣处理政务。凡此,都不见官制之规定,但又确实是行政中的重要内容,值得研究。

清代是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实行某些特殊制度,同时还将某些落后性因素带入清朝政治中,因此,把握清朝历史的特点,深刻认识清代政治,这些方面的考察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的研究尚显薄弱。

清代的八旗旗人入仕、任官,是清代政治制度中的特殊问题,影响甚大,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如以世爵世职资格任官,使满族不少世家贵族子弟仅凭此资格便充任职官,对官僚机构职能造成影响,属于落后的贵族政治残余。再如满人任官,文武互用,以侍卫任官而荐擢为尚书、督抚大员者不少。旗人官缺中的笔帖式,数量庞大,充任者遍及中央地方,以笔帖式入仕而升至部院大员、封疆大吏者也甚多。满汉任官上的这类差别与影响,均有必要作专门考察。

对于大政方针、一些重要政策的研究,也很薄弱。例如满族统治者利用汉人、以汉治汉之方针,再如从政治角度研究清代的财政政策、军事制度、文化措施、礼仪制度、刑法制度等。

历史政治制度摘要范文 第四篇

浅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摘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根据课本的相关知识,以及搜索一些资料,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制度设计与运行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政治制度;现状;对策

一、背景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中国人是以个人心思为主动力的,想升官发财,光耀祖宗,是许多中国人过去的思维。而依靠社会科学机制,增加大多数人富裕的方法制度或机制创新却很少,大多会用按步就班的方式重复地走来。而当社会腐败无能时,改变政机的方式又是极其简单的愚昧的,最常见的就是起义革命造反之类,当然这也是属于人类的自相残杀而达目的的一种方式。我认为研究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国家来说,历史上所有发生过的朝代兴亡、_兴衰或更迭,社会经济发展或倒退,民生安乐或困苦等,几无例外总与当时政治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及其运行是否正常有关;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曾经在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也几乎都要依托当时的政治制度或借用某些部门达至目标。

二、政治制度的涵义

所谓政治制度,意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在一起规范着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的行为,以确保整个社会有序生存、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它以规范国家_行为的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含那些本身虽非国家_,但与国家_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实体(政党、公民等)的行为准则”。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则“指1949年10月_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_国家_、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

三、政治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一)_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全国_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我国自1997年经改革后的_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_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_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二)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四、正确应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其一,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都必然奠基于中国的土壤之上和体现本国的国情,并具有本国的特点,其结果也理所当然与中国的社会形态、经济模式、民族心态、哲学伦理思想等密不可分,因此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应坚持历史的视角。有些现在看来不适合,甚至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制度,如1949年后不久成立的“军事管理委员会”,强调党政不分的“一元论”,“计划经济”体制等,在当时却往往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产生过难以取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会采取当时的形式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当时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反复筛选和论证,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其二,要注意“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我们一方面应看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抗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土,都曾起到值得肯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看到,长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以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论是奴隶主、封建主、还是官僚资产阶级,都必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以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因此,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讲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如他们或是突出王权、皇权、特权;或者是强调人治,发展个人独裁;或是强调华夷之分,顽固地保留和利用宗法体制等,这些都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其三,要用比较的方法。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方法是实验,但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进行,而经验证明比较的分析方法最可行。比较方法有两种:一方面,进行纵向对比,今天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上中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目前国外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

通过中国政治制度的学习,不仅掌握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还让我懂得了学会分析从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受益匪浅:其一,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基本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人那么多,各种资源总量虽然不少,但按人口平均的水平,往往是很低的。鉴于这些情况,中国要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只有中国_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其二,中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是有历史原因的。中国目前的制度中使人感到最不满意的一点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作用太大。这种权大于一切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也为腐败的盛行创造了条件,还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基于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我们要在不断发展中进行改进,促进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悦.政治文化向度与制度选择[J].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2]李月军.中国政治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J].学海,2009(6).

[3]王兆刚.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回顾与思考[J].东方论坛,2011(3).

[4]徐永军.政治制度正义、属性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J],2004(4).

[5]俞可平.简论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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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政治制度摘要范文 第五篇

【摘要】如何在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普遍成果的基本前提下,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具备高度可行性的政治模式,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改革深化需要解决的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提出了以“多数党法定制”为核心,司法、行政、统计审计和国家控制媒体4者分立,但在严格条件下又受制于立法机构的“立法权主导下的四权分立制度”,讨论了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平行制衡”的“交叉制衡”新模式。

【关键词】中国式政治制度

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3点基本共识

必须尊重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

所谓“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是指经过世界各国漫长的政治文明实践,已经得到充分证明的原则,诸如“权力制衡”、“公共信息透明”等。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在《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一文中进行了很好的总结(《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中文版译序,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应该承认的是,在“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研究方面,无论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前苏联传统马克思主义还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在整体上都没有达到西方政治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台湾东吴大学政治系教授吴文程在为哥伦比亚大学教授GiovanniSartori著、_立编译馆1998年出版的《比较宪政工程》一书做序时指出“西方政治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众多自称马克思主义的跳蚤所不及的”,此语并非妄言。比如,投票与选举的概念非常容易理解,但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的投票程序实际上存在复杂的多种可能性,选举同样如此。西方政治学对投票与不同选举制度产生的选举结果差异进行了深入研究,然而马克思主义著作却对此罕有系统研究,这在技术上大大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实现。

因此,中国政治制度必须充分吸收世界政治文明(当然也包括中国本身,比如唐朝的行政三分立制)的普遍成果。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论及创新。

民主模式的多元实现形式与“中国特殊论”

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但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所构造成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尊重承认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并不意味着一切照搬西方民主。

美国创建之初并没有照抄当时欧洲的民主模式,而是从美国国情出发,经过费城制宪奠定了美国的联邦制和三权分立体制【1】。但今天的美国领导者却非常热衷于“输出美国模式的民主”,要求其它国家全盘接受美国民主模式。事实上,即使是很多西方国家也并没有完全效法美国的政治体制。而那些对美国模式照抄照搬的发展中国家中却鲜有成功的范例。对此_多次表示,“美国的制度中国不能搬”,“要求全世界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

西方民主模式固然不能机械效仿,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的正反经验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政治体制同样也不能互相抄袭。_曾对波兰前统一工人党领导人雅鲁泽尔斯基说:“我们两国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即使在苏联是百分之百成功,但是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能够符合波兰的实际情况吗?各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同的。”早在1919年梁启超游历欧洲后所写的《欧游之一般观察及一般感想》中就早已经指出:“讲到国计民生上,社会主义自然是现代最有价值的学说。国内提倡新思潮的人,渐渐的注意研究他,也是很好的现象。但我的意见,提倡这主义,精神和方法不可并为一谈。精神是绝对要采用的,至于实行的方法,那就各国各时代种种不同。”

在政治模式设计上,既然有“美国特殊论”,那么“中国特殊论”自然也是可能的。康晓光在其《中国特殊论——对中国大陆25年改革经验的反思》一文中提出了“中国特殊论”【2】。康晓光认为“我相信西方经验不能支配中国的未来,中国的未来不会简单地重演他人以往的经验。这就是中国特殊论的基本命题。”

问题在于,尽管康晓光提出了“中国特殊论”,但如果没有具体的政治和经济模式来予以体现,“中国特殊论”始终就只能是一个缺乏实践价值的理论概念而已。今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已经不再处于20世纪80、90年代的理论补课阶段,而是进入提出具体改革模式的实践阶段。当代中国政治学研究者的根本任务并不在于其他,而在于设计出一个能够实现已经被证明的各种政治制度设计一般性原则、同时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渐进改革方案。所以下文没有进行学院化的理论讨论,而是直接表述具体设想。

必须采取渐进改革策略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放弃激进的休克式疗法,采取渐进改革策略,经过90年代中期的激烈论证之后,已经成为主流观点。对此已经有很多精彩阐述,不做赘述,可以参考文末资料。

二、中国模式民主制度的核心制度设计

政党制度设计:多数党法定制度

政党是社会各利益集团表达利益诉求的最主要组织手段。在讨论中国政党制度时,最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中非常突出的多党制在目前以及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不适合中国,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动摇的基本前提之一。对此已经有很多论述不再赘述。但是这并不排除核心执政党与其它_以某种方式分配公共权力,为共同的阶段性目标努力,实际上这也是解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唯一途径。笔者认为,这个多数法定的执政党在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毫无疑问是中国_,下文就以此为前提展开讨论,不做更多说明。

中国政党制度目前实行中国_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_是法定的执政党,其它_是法定的参政党,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地位与公共权力的相对大小不是通过选举投票,而是基于各政党在历史上积累的政治资源大小来确定的。

尽管这一政党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在和平建设的今天暴露出很多不足。最大的不足就是参政党参政决策权力没有真正的制度保证,因而参政党难以有效监督中国_。革命战争时期权力集中无可非议,但是和平革命建设时期,权力过于集中已经暴露很多弊端,因此根据历史条件需要,调整党与其它政党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已显得非常必要。

2002年6月,复旦大学浦兴祖等人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国外政党现象开展专题研究,撰写了《研究国外政党政治,反观我国政党制度后的几点思考》的研究报告,报告坦率提出:“我国政党制度在理论上存在多元政治力量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关系,但是由于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参政党本身的功能也不健全,这造成现阶段中国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党制度缺少独立的监督机制。”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在坚持既有架构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权力结构,把参政党的参政与监督的范围、方式、内容、步骤等方面用制度与法律方式固定下来,如积极推进政党法的出台。”2005年3月正式颁布的《_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_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已明确提出各级领导职务中确定适当比例的_人士。

对于新时期下的多党合作,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各政党内部机构与政府机构独立。人大、政协合并形成新的_。各级政府官员不能同时兼任人大代表职务,更不得兼任人大主任。人大主任和其他代表一样只有一票投票权,由各党代表轮流担任。

■人大和行政机构中,_与其它政党人员比例有2种确定方法:一是不同行政层次比例不同,比如乡镇、县级权力机构_员占50%,省部级权力机构_员占60%,中央权力机构_员占70%。二是全国各级人大和行政机构均为一个统一的固定比例如65%,显然前者更灵活,更能适应各层机构的不同情况。当然以上比例只是一个设想,具体为多少可根据各级权力结构特点以及其他因素再行讨论。

■直辖市、省部级以上级别的多数行政机构正职领导由_人担任。少数部门正职可由其他政党党员担任。具体规定可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

■对于无政党独立人士全部归入“无政党候选人”类别,预留一定比例名额,按照上述原则作为一个“虚拟政党”进行相应对待。

■_设置政党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党注册管理等事宜。

在宪法中对此思路予以原则性确定,具体比例等由《选举法》等普通法律予以明确。可称以上制度设计为“多数党法定的政党制度”。

多数党法定政党制度的巨大优点

尽管很多国家政党结构中,都存在一个占优势的主要政党,比如印度的国大党、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等,但是本文设想的多数党法定制度与这些情况的本质区别在于将占优势的主要政党地位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认可的_独大制。优点在于:

坚持以一个党为核心执政党,可以避免政党力量均衡相持不下的情况下,社会阶层围绕一些基本公共命题出现僵持局面,甚至诱发社会局势振荡的可能性,这在2004年美国大选以及乌克兰大选都有明显的表现。以简单多党制和简单比例代表制为例。比如在以色列组织一个政党条件很低,各政党得票率有1.5%即可进入议会,政党参加议会选举还能够得到国家的经费支持,所以人口不到600万的以色列政党众多,一度有27个政党。大选中选票分散,难以形成一个在议会占有多数席位的大党,政府频繁解散,甚至议会本身也自行提前解散了多次。1999年产生的第15届议会参加竞选的有27个政党,进入议会的有17个,120个议席中工党(23席)和利库德集团(24席)总共只占有47个席位,不到总席位的一半。因此大党无论是工党还是利库德集团都不能单独组阁,必须依赖中小党派的支持组成联合政府。大党不得不接受中小党的政治要价,埋下政局不稳定因素。“多数党法定”制度能够完全避免这些情况。

完全实现了党的意志通过民主程序体现的目标。举例来说,不必每次_会议换届之前,_都要召集全会,向人大推荐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并就当前重大政策或改革措施提交_讨论;而是以人大会议的多数党身份提交议案,实现了以民主方式实现党的意志之目标。

可以通过灵活调整政党在国家机构中的比例来实现政党间竞争程度的调控,当然一旦确定就不能轻易改动,只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改变。由于各级国家机构中,各政党席位比例确定,少数党也无须担心多数党滥用多数党地位,取消少数党席位,这为党内外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和制衡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保证_领导权前提下,解决了_党委与政府之间的机构重复设置问题。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与同级政府系统结构相似,如党的政法委员会与政府的司法机关之间,党的纪检与政府的_门,党委的组织部与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之间,党委的宣传部与政府的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之间都存在机构重迭与职能交错的问题。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国有企业曾经出现过党委书记开除厂长党籍,厂长开除党委书记厂籍的荒唐事件,就是党委与政府权力重叠导致矛盾的一个典型例子。“多数党法定制度”在保证_领导权前提下解决了这2个问题。

有利于实现国家财政与政党经费的分离。政党不管是否执政,本身只是一种政治团体,而不是国家机构。从学理上说,国家财政没有任何依据应该供养各个政党。但是长期以来,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中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体制根深蒂固,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与国家_机构相重迭的党组织系统。如果实施多数党法定制度,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其政党系统大部分都与国家机构系统融合起来了,诸如党纪委等属于执政党内部机构,可以这样考虑:一部分人员独立为党内机构,一部分进入人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还需要向各政党拨付一定经费,透明度大大增加,数额也将逐步减少。对于国家拨付给各政党的经费,需要在政党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必须定期公开经费开支情况,接受国家审计机构审计,最后经过人大批准。

军队方面,由于_是_中的多数党,_选举的全_事委员会中,_自然也是多数,而且军队各级正职领导全部是_党员,党依然能够保持对军队的领导权。因此可以修改现行宪法第59条为“军队不得派代表参加各级人大会议”,以符合当代世界国家政治制度中普遍实施的军队国家化、避免与国家日常政治活动直接挂钩的做法。

对于“多数党法定”权力集中可能产生的弊端,除了政党之间的制衡之外,还可以通过赋予公民创制复议权、增进法定多数党内部的党内民主2种方式来抑制。公民创制复议权的讨论参见下文,增进法定多数党内部的党内民主另文讨论。

多数党法定有先例可循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民主_实行的“三三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多数党法定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所有抗日根据地的民主_中实施了_员、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可参见徐详民等著.《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0页《_时期“联合专政”的共和国方案及其政体思想》)。

建国初期,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_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_人士3人;56名委员中,非_人士27人,几乎占一半。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的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非_人士2人;15名政务委员中,非_人士9人;在政务院所辖34个部、会、院、署、行的正职负责人中,非_人士占到14人。

但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良好制度设计没有继续坚持。据_回忆,在1956年7月和10月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普遍提出党外人士有职无权,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对_提出的与_“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章伯钧等提出:一,监督应有法律保障,_向相当政府部门应有质询权;二,_可在人大设“议会党团”,有权单独向中外记者发表主张;三,政府部门和政协对_所提批评建议,应认真处理,不得敷衍。章伯钧提出实行“两院制”,将政协变为上议院【3】。

这些都是今天实行多数党法定制度的宝贵历史经验。

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于行政是现行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不足之一,对此已经有很多阐述。实际上,宪法第16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司法与行政独立不过是将这一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已,完全符合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

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实质分立,可以考虑以下设想:

■赋予司法系统相应人事权、财权,由司法系统内部实现垂直管理。下级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经费财政等,与地方政府脱钩。

■地方人大全体成员3/4以上赞成票,可以提出调整同级法院法官职务的动议,要求上一级法院与上一级人大联合组成特别委员会进行处理。特别委员会由上一级法院与上一级人大成员各占一半组成。如此虽然地方人大不具有直接罢免法官的权力,但可以间接罢免不称职法官;避免了司法系统具有高度独立人事、财务权,出现内部封闭、不透明的情况。

■_全体成员4/5以上赞成票通过,可以撤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赞成票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委托等多种形式。

■各级人大可以提出撤销或者满足一定条件下直接撤销法官职务的动议,但是不能直接否决法官的判决结果,只能由上一级法院来决定是否否决。上一级法院否决下级法院判决结果必须以最低2/3比例票数通过。

■法院内部法官独立。在多数情况下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可以非常方便的考核法官业务水平和追究渎职责任,同时也根除了法院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的老弊端。

■公民不能直接对法官进行_罢免,而是通过使用创制复议权在人大提出议案,要求罢免不称职法官的方式予以间接实现,而且附加了前述严格条件,以保证司法系统的相对独立性。

■逐步实现司法机构成员与政党脱钩,最终实现司法机构所有成员不属于任何政党。在政治改革过渡期,可以考虑规定,法官所在政党对其进行的任何党内处分不影响其司法机构的任职。

如此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持司法系统相对独立性同时,体现人大的最高权力机构特征,同时将人大撤换法官的条件定得很高,充分保证司法系_立性,这也是体现了笔者设想的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平行制衡”的“交叉制衡”。

抑制黑金政治的共同竞选平台制度

黑金政治是现代选举制度暴露的重大弊端之一。近年来中国各地选举中富人群体参选越来越多,贿选现象也日益突出,国内已经有很多文献讨论。如果不能设计出有效抑制黑金政治的制度,中国模式政治制度不可能建立,有重蹈台湾黑金政治旧辙的可能。

目前各国(地区)对政治黑金问题绝大多数是制定直接的管束法律,如美国《联邦选举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等等。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尽管这些法律对黑金政治产生了一定抑制作用,但实际上还是无法真正抑制黑金政治,黑金捐赠者往往通过所谓的捐软钱(softmoney)的方式名正言顺规避法律约束。

笔者认为,如果不将所有竞选者约束在同一平台上,那么竞选与金钱之间的利益勾结关系始终就无法得到真正抑制。因为如果各选举人各自开展竞选活动的话,竞争经费自然是越多越好,法律对此监督成本必然会随之上升,而且因为资金转移存在很多渠道,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中国式政治制度构建中,遏制西方选举制度的异化为金钱实力比拼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可以考虑以下制度创新设计——

■各党代表参加选举时,制定统一的竞选人宣传措施。简言之,即所有候选人不能单独行动,必须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出现,同时面对选民。称为共同竞选平台制度。对于日程安排,各党选举前协商确定。

■各候选人在这样的制度约束下,不得不将自己的竞选设想与其它候选人的批评直接面对,增加了选民甄选候选人的有效度。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各候选人必然彼此监督,能够有效避免候选人隐瞒信息等情况。

■捐赠经费不能捐赠给某一个政党或者某一个竞选人,而是由所有候选人分享。经费管理由一个各竞选政党等名额组成的竞选资金委员会负责。

■政党财政与国家财政独立,国家财政为各党竞选拨付一定数额经费,所有捐赠纳入一个全国选举基金统一管理,不接受针对具体政党的竞选资金捐赠。竞选预算总额由_批准,通过法律规定拨付给各党的选举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财政收入的某一个比例。

在该制度设计下,竞选黑金活动空间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竞选效率也大大提高。

国家资助竞选者的制度可以参照以色列的相关规定。以色列中央选举委员会下设一个财政委员会,对议会选举的经费作出预算。预算报告提交议会,由议会批准。每个参加议员竞选的政党可以从国库获得一定数额的选举经费。议会根据大选结束后各政党在议会中占有席位的多少,决定拨给每个政党具体的款额。国家审计长负责审查全部竞选费用的拨付,对_负责。

人大代表资格的收入限制条款

从国内外政治研究与实践看,影响政治行为的各种因素中,经济因素影响最大。西方政治史上选举活动中对参选者收入进行限制的先例直到19世纪依然普遍存在,原因正在于此。

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基于自由竞争时期资产阶级的政治行为模式认为,由于利益驱使,经济基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决定个体以及经济地位类似个体构成的利益群体(即过去所谓“阶级”,今天更习惯称为“利益集团”)的政治观点。这一观点在今天乃至可预见的将来都是成立的,事例非常多,中国基层选举中出现的大量贿选现象就是例子,再如2003年6月中国央行出台旨在抑制地产泡沫的121文件之后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的激烈反应就可见一斑。目前占据中国各阶层最大份额收入的企业家群体参政越来越多,1998年第九届_私企代表不过50人。而2003年第十届_私企代表逾200名,占代表总数近10%,5年间增长4倍。如果不对选举制度和代表资格进行更多明确限制,那么少数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拥有多数份额财富的群体必然利用其财富优势攫取政治资源,出现西方议会中普遍存在的“富翁议员”现象,进一步拉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因此,为了在不同利益群体(可以粗糙的对应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阶级”术语)之间形成最有效的利益博弈制衡关系,最大限度防止收入因素对人大代表政治决策行为的干扰,有必要明确提出人大代表资格的收入限制条款。更具体而言即,中等收入阶层应在人大中拥有多数席位。

很明显,如此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就是西方政治学所谓的“中间阶级论”。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起,西方政治学研究与实践都表明,中等收入阶层主导的社会权力结构下,各阶级之间的矛盾最有可能获得最大程度满意的和平解决,而不必诉诸战争之类的激烈手段。

正是如此,__报告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在理论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是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证;在现实层面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可“使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具有经济和政治、社会的多重意义。

简言之,各级_中间阶层应至少占据50%的席位,以确保中间阶层在议会投票中形成有效多数票。

需要补充的是:一是“中间阶层”如何界定,限于篇幅原因对此不做更多讨论,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讨论。二是人大代表收入限制对于不同层次的代表有所不同,对于_代表应该以全国人均收入为基准确定收入限制标准,而对于省级代表应该以该省人均收入确定,其余类推。三是人大代表不得连选连任,只能担任一次,任期不宜偏长。可从目前的5年一届调整为3年一届。

加上前述对人大代表的种种_条款等,弱化“官本位”文化传统,扩大民主参与度,增加试图滥用公共权力者的机会成本,消除其进入_的谋利动机,提高人大代表竞选中真正热衷于公共事务公民的比例。

人大代表专职化的职务保留问题

人大代表专职化已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要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关键阻碍因素之一即代表的职务保留问题。

不妨以一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甲为某国立大学教授,被选举为某一级某一届人大代表成员,如果在目前制度设计下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那么甲必然面临4年之后原大学教授工作如何处置的问题。毕竟人大代表不可能终身制,而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此应在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制定中考虑:

公民在某一机构任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后,其所在职务暂由他人代为履行,其人大代表任期结束后,自动恢复其任人大代表之前的职务和待遇,直至其与该机构签订的合同到期。如果该公民任人大代表前所在机构(如企业)破产或关闭,则进入失业保险序列,国家可以考虑支付一次性津贴,以褒奖其为公共事务所做贡献。

两院制还是一院制

一般为,英国两院制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阶级之间妥协的结果,美国两院制也是一样。以美国两院制为例说明。

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独立之初,美国建立的是邦联制度,并非联邦制度。1777年的《邦联条例》明确规定,组成“_合众国”的各个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出于共同防御、维护自由和公共福利而加入“彼此友好的联盟”。凡是没有明确授予中央的权力,一律自行保留。当时美国邦联是一个极为松散的权力架构。中央只设一个议会,由各州派代表组成,每州不分大小,只有一票表决权。议会每年召开一次,权力十分有限,对于各州人民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也没有征税权。1786年8月~1787年2月在马萨诸塞州由曾在美国独立战争中立过战功的退伍陆军上尉谢斯(Shays)领导的农民起义即谢斯起义(Shays''''sRebellion)暴露了一个松散的邦联对于处理公共事务的软弱无力,大大刺激了美国由邦联制度向联邦制度的变革。1787年各州代表聚会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大州代表认为,自己人口多,纳税也多,所以在国会中的席位也应多;小州代表则强调小州与大州的平等地位。最后选举一个11人委员会提出“康涅狄格妥协案”,提出建立两院制,即在参议院中各州无论大小都享有同等表决权,但在众议院中代表权按人口比例确定,最终获得制宪会议的通过。

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与当年的英美类似的特殊历史语境,而且宪法已明确“各级_是各级权力机关”,因此一院制最符合实际,也即党委、人大、政协等三合一。各党内部机构以何种方式和程度存在属于党内事务,自行处置。

总统制还是议会制

划分民主制度的类型,可以有多种可能的方式。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角度来划分民主制度,可以分为总统制与议会制两大类型。英国议会制一般被认为是议会制的典型代表;而美国总统制是总统制的典型代表。

议会制:最高行_力必须受到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议会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长官_。最高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举行新选举的权力。

总统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由各自的独立选举产生。彼此无权罢免对方,也即所谓“权力的双重合法性”。

当然,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混合型如法国“半总统制”等。但是当今世界上只有屈指可数的国家实行半总统制。这表明半总统制还不具有普遍性,即使实行这种政体,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可提供的政体样本数量有限,对于其利弊的证明力度是不够的。因此在以下讨论中,以总统制和议会制为主要考虑对象。

据统计,二战后在39个议会制民主中国家有13个崩溃;而在13个总统制民主中至少有10个崩溃(《制度性战略和民主》.第十五届国际政治学会世界会议论文.1991年7月布宜诺斯艾利斯)。

在总统制下,“权力双重合法性”使总统和国会的权力都有独立合法性基础,在重要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时非常可能发生冲突。此外,由于总统制下总统任期是固定的,当总统和国会意见不一致时,无法改选总统,双方僵持很容易陷入宪政危机。前苏联解体后,叶利钦总统与国家杜马之间不能就权力划分原则达成共识,最后竟演变成动用大炮坦克的府院之争。

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自由和稳定都必须考虑。如果缺少必要的稳定,即使得到自由,也难以持久。中国政治文化缺少宪政意识,威权与专制意识深厚。如果采用总统制,由于权力的双重合法性,很容易制造强人政治格局,使宪法体制形同虚设。因此笔者主张中国政体选择议会制。

行政内阁更换过于频繁是西方模式议会制主要缺陷之一。对此由于中国_是法定多数党,在各级人大占有多数席位,而且行政机构主要领导人员也是_人,因此能够有效避免议会(也即_)频繁撤换行政首脑,造成政局不稳。

为了进一步抑制西方议会制的不足,可以规定政府无权解散议会。西方议会制中政府可以解散议会,这种制度设计不适合中国。因为在中国,_是最高权力机构,只能为选民选举更换而不能为政府解散。

以上制度设计既吸收了西方议会制优点又避免了其缺点。

.10公民复议创制权

从理论与实践上说,代议制都存在代表忽视民意、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因为选民固然可以通过周期性投票,将不符合民意的代表撤换,但是在两次选举之间就难以约束代表。实现直接民主的复议创制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在国人心目中,直接民主与十年_紧密联系在一起。实际上直接民主作为一种目标,有多种实现方式,_大鸣大放不过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失败的实现形式而已,并不能由此断定直接民主不成立。创制复议权就是一种很好的实现直接民主的方式。创制权指一定数量的合法居民可以联名就某事项提出意见,并要求政府机构讨论、回复;而复决权则是创制权的相反操作,即选民可以通过和创制权一样的程序否决现有法案。

复议创制权的含义颇多,根据使用对象与层次的不同,大体言之有下列几种:公民投票(Plebiscite,也有人使用Referendun)、宪法复决权(C)、政策复决权(PublicPolidyreferendum)、咨询式复决权(C)、创制权(initiative)等。

_曾经指示廖仲恺、孙科等翻译了不少有关创制复议权的著作,如Wilcox《全民政治论》(GovernmentbyallthePeople)等。_在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发表的《_建国大纲》中明确提出了复议创制权,当然_没有制定具体程序来保证公民创制复议权的具体实施。

中国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_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与西方政治实践中的创制复议权有共同之处。

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打击报复公民对国家机构合法批评建议权,或者懈怠处理的行为屡见不鲜。所谓“信访工作困境”一词就是一个显例。与改革开放之前或者与改革开放初期比较,中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与此同时司法独立性没有得到完全保证,信访量显著增加是很自然的。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建立所谓应急分队,对准备越级集体上访的人员进行堵截,甚至出现“信访稳定”的提法。

凡此种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宪法仅仅从建议和批评的层次上界定公民对国家机构的权力,而缺乏实质权力支持的建议与批评很容易受到漠视和打压。

近年来国内公民直接向_常委会提交的建议案数量不断增加,2003年最突出,该年度有代表性的建议案有——

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俞江等三名法学博士向_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等5位国内知名法学家联名建议_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7月26日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许志永等三人就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_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提出的《关于提请_常委会解释刑法第176条的建议》。

一系列事件表明,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深入,公民法治与参政意识将越来越强,原有的批评与建议权力度不足的弊端日益暴露。如果将宪法第41条进一步具体为西方政治制度中的复议创制权,那么公民对于国家机构行为的监督有效度显然会有一个实质性的飞跃。

可以参照国外相关的成熟规定设计中国的创制复议权制度。当然,需要设置防止少数公民恶意滥用创制复议权的行为,尽量提高提案的民意代表性,可以如是考虑——

(1)一个公民如果提出的议案没有获得通过,那么他将在某一段时期比如在4年内丧失创制复议权和签名支持他人提出建议的权利;此外,一名公民一年内只能以第一提案者身份提出1个议案,以提高议案质量。

(2)将提案与签名公民的年龄要求确定在25岁。因为18岁个体虽然法律上成年,但多数人经济尚未独立,缺乏社会经验,作为一个群体整体上看对于各种社会事务并没有足够成熟的判断力。通常情况下,公民在25岁才具有一定水平的经济收入,对复杂社会现象才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

(3)创制复议权只能针对选民所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一是因为中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公民就全国性事宜直接向_提出并要求回复,很难实现,全国性事宜应该由_代表来提出。二是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范围已经覆盖了公民日常生活的绝大多数事宜活动范围。

(4)如果针对一名人大代表的_被通过,那么此人大代表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家职务,同时加以与其收入与资产联系的一定比例现金惩罚,若触犯刑律则进入司法程序,罚金并处。

(5)为进一步提高公民针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动机,可以考虑:一名公民针对人大代表的_如果成功,那么若符合人大代表条件比如党派代表比例限制允许、无不良记录等,且人大投票通过,则该公民获得取代被_者代表职务的权利(当然公民可以放弃)。为避免针对人大代表无谓甚至恶意的_,必须设计一系列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充分抑制不实_行为。

对人大代表_的处理视被_内容而定,如_尚未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则由人大系统内部与提出_的公民代表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决定。举例来说,假设委员会有9人,一名县人大代表被公民使用创制复议权要求调查,那么特别委员会由上一级人大代表会议派出的5名调查员、该县级人大代表会议的2名调查员以及提出_的公民代表2名一共9人组成。特别委员会主任由上一级人大代表人员担任。如果_属于司法管辖范围,直接由同级司法机构处理。该代表所属政党对其的调查处罚在_程序之后进行,结果与此无关。

政府行政人员不能针对人大代表行使创制复议权,但可以签名支持其他公民提出的_议案。

_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赋予公民创制复议权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制度设计之一。公民创制复议权宜渐进实现之,目前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是修改《立法法》第13条,删除“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和“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等条款。通过随机抽签的分组方式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只作为大会主持者存在,以消除主席团往往由地方领导组成,不利于非领导职务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弊端。

增加人大直属机构

第一,省级以下各级统计和审计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直属同级人大。

统计是一国治理的基础。缺乏真实全面的各种统计资料,就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公共事务决策。尤其是,如果没有可靠的统计资料,人大就不能对政府活动进行有效评价。公元前2000多年,《史记》就记载“禹平水土,定九州,计民数”。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指出“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

中国一直很重视统计工作,1983年《_统计法》颁布实施,1996年又对《统计法》进行了重大修正。但是在现行地方官员业绩考核体系下,由于统计机构归属地方政府管辖,地方政府官员干涉统计工作的动机很强烈,往往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异化现象,统计独立性很难保证,对此已经有很多讨论。

2000年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罗斯基()在英国《经济学家》上发表两篇文章《中国的GDP统计出了什么问题》以及《中国的GDP统计:该被警告?》,质疑1997年至2000年中国GDP增长统计结果的真实性。文章发表后成为国内外媒体关注热点。就国内的反驳文章来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院任若恩教授的文章很具有代表性。多数中外机构和学者都普遍认为,中国经济资料总体上是可靠的。但是,这不意味着进一步改善中国统计体制是不必要的。

实际上,目前国家_已经建立了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工作系统。比如全国GDP总量并不是从各地统计资料汇总而成,而是国家_在各地自报数据基础上,通过国家_的统计系统统计与检验之后再予以公布。这也是全国各省市统计的GDP总和往往大于全国GDP总量的原因。

标准、严格、准确的统计和审计制度是建立公平、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关键基石之一。2001年以来发达国家爆发以美国安然公司丑闻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公司财会丑闻,这对其他国家都是值得借鉴的深刻教训。实际上,2000年前后国内上市公司爆发的一系列虚假财务报表事件与安然丑闻可谓如出一辙。在改进统计工作的同时也要改进审计工作。1994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职责为“_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它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官员离任审计、政府财政开支审计等等,都是独立性较之统计更强的工作。实际上,正如统计系统有自己独立渠道一样,《审计法》第九条已经规定“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那么还不如直接独立出来,在审计系统内部垂直管理同时,对同一级人大负责。

可以考虑:

■省级以下各级统计和审计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具体业务受上一级统计审计机构领导,人事提名权和财务权属上级统计审计机构,人大有统计审计机构官员职务处理动议权。

与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力度比较,由于司法机构与审计统计机构之间独立性的根本不同,可以而且应该赋予人大更大监督权力。可以具体设计为:

■地方人大全体成员1/3以上赞成票可以提出统计审计机构官员职务处理动议,之后由上一级统计审计机构与地方人大联合组成特别委员会进行最终处理。特别委员会组成应充分考虑人大与统计审计机构的代表性。

这样,地方人大虽然不具有直接罢免统计审计机构官员的权力,但可以间接罢免不称职统计审计机构官员,避免了统计审计机构系统具有高度独立的人事、财务等权力,出现内部封闭、不透明的情况。以上设想,可以首先在《政府组织法》、《统计法》、《审计法》等普通法律中做相应修订,在时机成熟时过渡到宪法修改中。

第二,各种、各级国家控制媒体直属各级人大。

公开、透明、及时的公共信息传播渠道是公民和人大对政府机构形成有效监督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可以考虑各种、各级国家控制媒体直属各级人大,中央电视台等国家控制媒体直属_。各政党党内媒体由各党内部管理。

三、总结:中国式政治制度要点

根据以上论述,本文设想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形成以下交叉制衡关系:

(注:虚线表示间接约束权力,比如公民通过创制复议权、机构之间人事_罢免的交叉制衡机制。实线表示上对下的直接约束权力。)

与西方政治模式乃至新加坡的“_独大”政治模式比较,本文提出的中国式政治制度的创造性集中表现在:提出了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平行制衡”的“交叉制衡”。各组织各个层次都存在“交叉制衡”,比如司法系统内部等。

(1)四权分立的内容与西方三权分立不同。西方三权分立是司法、行政与立法三权分立。而笔者设计的方案是司法、行政、统计审计和公共信息四权彼此分立,同时由立法机构人大约束。行政与统计审计直接从属于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在非常严格条件下可以间接的影响司法机构,因此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分立程度不同。

(2)多数党法定的政党制度。尽管法定多数党制没有实现政党活动的完全自由,但是民意已可以得到充分表达。法定多数党内由于其他法定少数党的竞争压力,内部竞争加剧,权力过于集中的长期弊端将受到很大抑制。也就是说,多数党法定制在引入选举制度优点的同时,又可以保证政局的稳定性以及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考虑到实际可行性与改革稳定性等因素,法定多数党制在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国都是最现实、可行的政党制度设计。

(3)司法独立性的保证措施不同。大多数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独立性都是通过司法系统在全国各个层次都保持内在封闭性来实现的。而本文设计方案是基于中国人大是各级国家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前提,因此必须保持人大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力,与此同时人大也不能随心所欲的干预司法。这一点是通过提高人大_法官的投票比例以及人大不能直接否决法院判决2点措施来保证的。也就是说本文设计模式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比较,交叉制衡具有人事罢免权,这是“交叉制衡”概念与西方三权分立最有区别性的代表性内容之一。

(4)通过对人大代表的创制复议权加强了公民对国家机构的约束能力,同时将公民提出创制复议权的对象界定在人大,能够抑制创制复议权本身可能存在的“过度民主”现象所导致的不稳定局面出现的可能性。

(5)明确提出了对人大代表的收入限制条款,保证中间阶层对公共权力的掌握,避免西方议会中的富翁议员现象。这一点是西方政治制度设计完全没有的,集中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6)选举中的共同竞选平台制度。

因此可以用“立法权主导下的四权分立制度”来指括笔者设计的政治制度。

当然,正如英国人所说的一样,“魔鬼在细节中”。前文只是对中国式政治模式设计最主要方面的轮廓性思考,还需要大量细化研究,比如在本文设想的政治模式中,人大地位大大增强,那么如何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体现民意,形成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监督、罢免的有效机制成为关键所在;再如在议会制构架下如何有效抑制行_力的膨胀,这在西方政体中已有前车之鉴;再如_代表总数问题、代表专职与兼职问题、选区划分问题、以上制度设计如何进行试点,最终逐步推广的问题等,限于篇幅不做讨论,在后续文章进一步讨论。

四、价值:政治模式设计的中国探索

从作为执政党的角度看,中国_迫切需要创造出适应新时代的具体政治模式。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萧功秦在其《新加坡“选举权威主义”以及启示》一文中写到:“中国有没有可能从新加坡的政治模式中获得一些启示,一方面既可以继续保持执政党的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吸收多党竞争制度的某些程序与法律制度,进而获得民主政治的程序合法性,通过这种方式,在取得对权力腐败的有效制衡的同时,又能为渐进地发展民主迈出新的一步,满足社会上国内知识分子、民众与国际社会要求中国走向民主的期待与要求?”、“更具体地说,在中国的执政党已经取得对政治经济与社会各种资源的高度支配地位的条件下,容许若干竞争性的小党合法存在,这样就形成类似于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独大党模式。即在竞争性的民主程序下,_作为执政党仍然可以长期享有不受质性挑战的政治统治地位。”萧功秦的这些文字与本文设计的中国式政治制度在核心诉求上是一致的。

有必要强调的是,本文提出的以“多数党法定制度”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设计并不仅仅从维护中国_的执政地位而出发,也不仅仅是针对今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而提出的权宜之计,而是完全可以作为一种自身完备的新政治模式设计而存在的。

五、结语

公元前2世纪希腊史学家李维在其煌煌巨著《罗马史》中写到:“普布利乌斯在战争与和平的艺术方面被海内外公认为是最杰出的罗马人”。2000年后,“普布利乌斯”又成为_?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美国新宪法草案获得批准而在纽约报刊上撰文的共同笔名。这些文章后来被集中以《联邦党人文集》的名称出版。19世纪法国著名政论家和外交家托克维尔评价到:“《联邦党人文集》尽管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活动家所必读”。汉密尔顿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提出的根本问题至今依然发人深省:“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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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晓光.《中国特殊论——对中国大陆25年改革经验的反思》[J].《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3】_.《回忆与研究》[M]._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4月版

【4】王长江等.《现代政党执政方式比较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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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萧功秦.《新加坡的“选举权威主义”以及启示》[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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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政治制度摘要范文 第六篇

在200多年前,美国立宪制度的奠基者之一汉密尔顿就提出了一个至今仍然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正是在这一问题的激励下,开始了他对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思考,这一思考虽然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并着眼于美国立宪实验的经验,似乎并非有些喜欢独创理论的人所喜欢的那样是奥斯特罗姆教授自己所独创的理论,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智慧的美玉”却依然值得我们珍视。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从历史上来看,政治制度的抉择,的确是强力和偶然性决定的,人类似乎还没有能够根据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府制度。但是,美国的立宪实践,却是破天荒第一次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虽然政府的建立出于机遇和强力是大多数人类社会普遍的现象。但是美国立宪实践表明,人们能够通过理性的行为和榜样,并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并维持立宪政府体制。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就是指导这一制度设计的蓝图。

奥斯特罗姆认为,要设计复合共和制,首先要假定,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为必须与个人的行为相联系;这样,政府的运作就能够与具有特殊行为能力的个人行为相协调。其次,还要假定,个人是自利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然后假定,人具有学习的能力,也有犯错的可能性。最后,在此假设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理性和正义的条件、社会组织条件取决于某种形式的政治秩序,这就是政治约束的原则。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建立持久的双赢关系,而不是双损关系。

政治制度的设计,本质上是一种立宪的选择。立宪选择与法律的选择有根本的区别。法律是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够更改的,而宪法却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改革的。“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界定自己的权威,那么它们就不会有积极性来制约权威的运作。进而言之,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有积极性去运用这些特权来牟取私利,并损害那些反对他们的人。宪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约寻求这种机会,使这些人遵守……‘限权宪法的一般原则’”。立宪选择有着特别的程序,它始于非正式的建议的程序,然后再进入批准的程序,并且在批准程序中可以应要求而进行修改。这一程序不同于政府制定操作性法律的立法程序。要使宪法高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确立司法独立。而且宪法如果要成为操作性的法律工具,就要设计得非常精确、严密。宪法不应该是一种一般道德的陈述,自然也不应该只是一种宣传品,或者是某些人意志的表现,而应该是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真正起到促进双赢关系、遏制双损关系的作用。

奥斯特罗姆认为,政治制度设计是一项高度艺术性的工作。为操作性的政府体制设计一部宪法,不可能是任何单一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因为大多数价值边际效用递减。因此,更大的收益要求各项价值之间的均衡,在此各类价值并不维持恒定的比率。所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往往主要派生于某一特定价值的最大化。完备类型的概念如完备的民主、充分的自由、彻底的平等等,是一种有用的概念,但只能作为设计的出发点,而不能当作是终极的目标。这一分析,显然符合现代经济学中的均衡分析原理。

奥斯特罗姆从《联邦党人文集》中归纳出了如下政治制度设计的定理:

1.所有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

2.没有人适于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

3.由于同样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们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

4.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5.个人的利益必须与立宪权利地位联系起来;

6.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

7.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

8.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

这八条定理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可用于解决如下问题:

l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

l党派就是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的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

l自由于党派,如同空气于火;

l如果一个党派不构成多数,可用共和制的原则来求得解决,这就是使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

比较难以处理的是这一问题:当一个党派构成多数时,民主政府就能够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奥斯特罗姆所说的单一共和制的病根。那么,如何遏制多数派实施暴政呢?奥斯特罗姆认为,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通过把政府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基础上,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用足人类的自主治理能力,就能够摆脱多数派暴政的弊害。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认为,要解决多数派的问题,就应该把政府建立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的根本局限之上。规模原则表明,在任何协商集团中都存在着基本的限制条件,它起源于这一事实,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有序的深思熟虑,要求演讲和沟通都遵守一次一个的规则。任何大型协商大会的运作,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表大会,都取决于选择若干人去行使设定议程、控制协商的特权。随着成员规模的扩大,领袖人物主导性逐渐增加,而集团成员在协商方面的影响力将逐渐减少。民主安排让位于寡头控制。

政治代议制可以部分地解决规模原则的问题。这是共和制有别于民主制的地方。通过选任代表的制度机制,共和制政府比直接民主制能够涵盖更多数量的人民和更广阔的地区。不过,即便是在政治代议制中,规模原则也起作用,为了防止少数人专制,就有必要使代表达到一定的数目,而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弊端,则又必须限制代表的数目。“规模原则既适用于代议机关,也适用于政府单位的综合规模。如果不注意规模原则的约束,那么政府的外貌可能变得民主,但是使得它得以活动的精神将是更多的寡头政治”。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数统治只能导致更多的冲突,而不会导致持久的政治稳定,因而也不能保障包括多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一个共和国一旦得了共和病,邻国也很快会感染上这种疾病,最终使政治秩序陷入互损的逻辑而无法自拔。他概要地描述了共和病的成因及其流行的机制:“如果一个多数派能够支配一个共和国的政府,并运用其支配地位以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那么受其损害的人就会通过结盟的力量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办法来寻求更为合意的解决方案时,遭受的剥夺越极端,受剥夺者就越会愿意运用极端的手段。冲突就可能升级到这一点,一个社会中的各个党派互相把对方视为敌人,并运用强制统治工具进行相互之间的战争。如果一个邻近的共和国为一个党派所支配,而该党派与一个共和国中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党派关系密切,国内问题很快就会损害两个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冲突就会在相互谴责中升级,图谋干预对方的事务,相互图谋实施集体性质的制裁。这样,共和国的宪法就会让位于维持有组织战争状态的要求。”

人类自治能力具有局限性,这并不表明人类应该屈从于单一权力中心的统治,成为寡头铁律的奴隶。没有必要由单一权力中心来支配所有其他人。较小的利益群体能够根据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并在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方面保持自主。为若干不同社群所共享的利益集团,能够组织起来,成为自主自治权威主体。该原则可以从地区性利益社群扩展到全国乃至国际利益社群。共和制度既能够在较小的社群中也能够在较大的社群中得到培育。联邦体制中有许多政府单位,单一制全国性国家中只有单一的终极权威中心,任何一个党派取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联邦体制中要小于单一制全国性国家。自治原则运用于联邦体制_存的政府,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意味着共和国要有适当的结构与范围。只是扩大共和国的范围,可以包容更加多样的利益群体。但是,如果在整个国家只创建了一个单一的政府权威中心,规模原则所固有的寡头倾向就会使一个派别轻易地支配其他利益群体。在复合共和制中,不存在任何单一垄断的公共权威。建立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威。每一个权威均为自治共和制原则所支配。适当的结构,才是复合共和制有别于单一共和制的核心所在。复合共和制的活力就在于当政治制度覆盖面相当大时,它能够包容更多的利益,并且不必借助于高度集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特别适合于大国,它能够使大国在实现民主政治目标的同时不因受规模原则的制约而蜕化为专制制度。

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如果一个共和国是一个小国,它就会被外国势力所摧毁,如果它是一个大国,则会为内部的不完善而摧毁。”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一结论适合于单一制共和国,而复合共和国则能够避免这一问题。因为复合共和制意味着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制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而不面对公民个人。在复合共和制中,有限的全国政府能够塑造得就有关超出单个地方政府范围之外的事务,代表人民作出决策。但它的权限是有限的,仅限于与公民有关的具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在复合共和制中,“每一个政府,包括州政府和全国政府,都被设计得具有其自己的意志,并在本质上相互独立。每一个政府都能够公民个人,关心个人的希望和恐惧,拥有一切手段,并有权采用一切方法,以执行委托给它的权力。那些可以分别提供的事务,则根据自治原则,由各州内的政府处理。那些需要共同关心的事务,不能由各州分别处理,则要根据共存运作的自治原则由有限的全国政府处理。”复合共和制原则提供了节约使用各级政府优势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优势,从而能够避免邦联性质的共和国的错误,自然也能够避免大共和国必然成为专制国家的错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奥斯特罗姆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概括了复合共和制中全国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安排。这些原则与现代公共选择和制度分析理论的原则是一致的。当然,复合共和制也安排了众多的政治代议制度,从而使在时间和空间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复杂性的利益能够有适地适时的、各种各样的代表途径。

任何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倾向。拥有最高权力的全国性政府,其权力扩张的可能性最大。如何制约政府的权力扩张,从而使其成为有限政府,而不是无限政府呢?取消政治权力,使每一个人在政治权力上人人平等,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政府的基础都是政治权力的不平等配置。要控制政府权力扩张,关键在于建立适当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权力横向配置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就是制约政府权力扩张、保障有限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些安排是立宪安排,不能为直接行使政府权力的人所改变。这些安排就是立法、司法和行_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原则。

当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安排只是辅助性的预防措施。最核心的措施还取决于个人的权威,取决于复合共和制中多个决策权威中心的相互分立和制衡。“复合共和制并不只是联邦政府体制中多个自主政府单位的复合,而且还是每一个政府单位内决策结构的复合。如果任何一个决策结构或者政府单位取得了支配其余决策结构或者政府单位的地位,并长时间得以维持,那么这样一个体制就失败了。要维持这样一个有着许多否决权的、复合的结构,主要依靠使宪法作为可实施的法律进行运作。只要人民理解这样的逻辑关系所固有的基本概念,并拥有适当的结构来恰当地落实这些概念来约束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制约行使政府特权者,我们就可以预料这样的体制的组织结构在实践上是非常复杂的。复合共和制用立宪选择原则来规范和控制政府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一体制的活力,关键就在政治治理关系中由人行使的权威。”因此,限权宪法的一般理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或者个人的权威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关键因素。它表明,“任何个人能够有权向政府当局就政府是否恰当地行使了其特权提出并实施法律的诉求。立宪政府体制结构中统治者要服从法治,这一结构的根本要素是,任何个人能够提出诉求的权威,或者任何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个人的权威也需要有适当的制度保障,从而使个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时不至于去寻求不正当的暴力手段,或者寻求不正当的行贿、寻租等手段。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实体的制度安排,也有程序其的制度保障,从而实现有限政府,制约政府的权力,这显然也是复合共和制的基本要素。

复合共和制分立的决策结构每一个部分都有各自的构造,以此为基础的政府权威组织,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限任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

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能够容纳单个或者集体行动的个人需求,这就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使个人的疾苦众所周知,并为公共协商所考虑。这样的制度可能在阻挠恶法的时候也阻挠良法。但是奥斯特罗姆认为,“分歧大到这一地步,以致人民将选择救济措施以增进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只能说持不同意见的人会看出采取其代价高于寻求另外一些解决方案的某一措施所可能导致的结果。在存在实质性分歧的情况下,延迟采取措施所冒的风险往往较小,而无法估计采取轻率行动所带来的成本所冒的风险往往较大。”如果这些制度安排妨碍了国防这样的紧急的危害,那么宪法可以通过紧急条款,赋予总统以紧急状态下所特有的紧急处理权。但并不一定为了偶然的紧急问题的需要而牺牲复合共和制的制度安排,因为紧急问题毕竟是一种非常态的问题。并且为了避免紧急处理权被滥用,紧急处理权本身也应该符合特定的程序,并在事件发生之后接受审查,以减少紧急处理权遭到滥用的可能性。

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础是“政治约束的原则可以被用来使这些可能性最小化,即某些人,尤其是某一多数派,在决策中占支配地位并剥削他人,牟取先发制人的优势。这些安排允许任何人运用实践和结构多样的制度设置去表达其根本的利益。不存在占支配地位的单一结构。相反,我们假设任何决策的基础可能是错误的概念,没有适当地计算过对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对社群的结果是什么。当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有机会挑战占主导地位的假设时,有机会提出另外的构想时,有机会参与理性协商过程时,纠正错误之策略就有了美好的前景。”

显然,复合共和制的构造并不是简单的事,它需要“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但当人们更多地了解复合共和制的基本道理的时候,要进行这样的努力就有一定的基础了。

奥斯特罗姆指出,人类政治制度的设计,不能仅仅从所谓活生生的事实出发,而应该从立宪层次的分析出发。立宪层次的分析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当代政治学的重要特点是关心“活生生的现实”,而不关心立宪选择实验的设计。奥斯特罗姆说:“任何看过足球比赛的人都会明白,要全面、彻底而有效地描述‘活生生的现实’是极其困难的。没有有关想要成为什么的知识,没有有关可能发生什么的猜想,人类认知的能力还不足以描述政府体制及其在社会中运作的活生生现实。”

他引用了当代语言哲学学者约翰·瑟尔(JohnSearle)对足球游戏的分析。瑟尔的分析对于迷恋于运用纯科学方法研究政治的人无疑是一付有效的解毒剂。瑟尔认为,只有在显然了解规则如何把社会事实“构造”成“制度的”事实时,我们才能理解这些活生生现实。游戏规则的基础是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理解,即游戏要变成什么,游戏中会出现什么样的玩法。只有当我们理解了游戏规则时,足球游戏的活生生现实才是可理解的,瑟尔认为,人类制度的活生生现实不可能被理解为“粗俗的事实”。为了说明这一点,瑟尔建议请一组高度训练有素的科学观察家去制定可用于描述美式足球游戏的基本科学法则。他认为这些科学观察家可能会发现一个“周期性群集的法则”。瑟尔以如下方式阐述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则:“在统计上每隔一段时间,穿着类似有色T恤之类东西的有机物大致以圆的形状群集在一起(列队)。然后,同样每隔一段时间,圆形的群集继之以线形的群集(球队排队以备踢球),线形的群集则继之以线形的渗透。”发现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则后,我们的科学观察家大概就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足球游戏的活生生现实的科学见解了。显然,这样的科学研究,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东西。避开理论,避开立宪层次的分析,亲近事实,观察家就使自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从而无法理解游戏的意义,公平游戏的策略范围,以及什么是不公平的游戏。

对足球是如此,对政府来说,实际上也是如此。对此奥斯特罗姆的结论是,“我们只能把政府的结构和程序,或者人类社会现实的其他方面,理解为制度事实。制度事实存在,因为规则构造了人类社会关系。我们以这种方式去理解生活的游戏,即游戏是根据适当和公平的规则与标准构造的。规则界定可以采取行为的范围和限度。我们参考想要成为什么,并在什么可能出现的意义上,去理解规则以及规则规范关系的意义。”

在笔者看来,人类社会并不是完全由客观事实所组成的世界,而是由价值、逻辑和事实共同组成的世界。对于不同的人类社会来说,事实是多样化,但价值是普遍的,逻辑对于世人也是通用的,而理论则是人类创造的概念和命题体系,是基于一定的价值、以特定的事实为基础而确立的因果法则的概括,是可普遍的价值和多样化的事实通过逻辑原则而结合起来的概念和命题体系。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是建立在一些普遍的价值基础之上的理论。它产生于200多年前的美国,是用来解决当时美国所面临的政治问题的,即避免欧洲各国混战的局面,避免霍布斯式的中央集权的弊害,补救邦联制度的失败,为北美来建设和平而稳定的政治环境。就如本书第八章所探讨的,由于200年历史的变迁,这一理论产生的事实基础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并且经受了工业化的挑战,也经受了奴隶制度引起的南北战争的挑战,更经受了机器政治和老板统治的挑战,在20世纪,又经受了颂扬高度集权的官僚制度的公共行政理论的挑战。在新的环境下,普遍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必须有新的重述,以适应新的环境、解决新的问题。如果说哈耶克的贡献在于在20世纪的背景条件下重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那么奥斯特罗姆的贡献则在于在20世纪的背景条件下重述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从而为解决本世纪出现的美国政治制度的危机探讨了解决的可能性。

的确,奥斯特罗姆教授所重述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产生于200年前的美国,但并不一定只适用于美国,而且也并不一定只适用于200年前的美国。理论是理论,事实是事实。200年前根据复合共和制理论确立的美国联邦体制任何国家都不能仿效,即使当代美国联邦体制也必须有所创新,因为它是复合共和制理论在200年前美国事实的基础上构建的。对于今天的美国来说,事实发生了变化,美国的联邦体制也面临着各种危机的挑战。在20世纪,美国的联邦体制正在走向日益强化的国家化所产生的泥淖中。在这种情况下,奥斯特罗姆认为,美国应该回顾过去,重新依靠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以新的问题为背景,探索把自己从中央集权的陷阱中解救出来的途径。因此,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未必不能运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英国和欧洲,都着眼于各自所面临的事实,运用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重新再现昔日的创造力,奥斯特罗姆并不觉得奇怪。他曾经善意地祝愿,“如果法国把自己从过分的中央集权中解放出来,并走在欧洲发展的前沿,我将不会感到惊奇。如果这样,西班牙也不会远远落后于他国。意大利,产生启蒙的自由城市的故乡,也可以体验新的复兴。在这些情况下,德国就会抛弃忧虑,创造新水平的成就,在其自己的文化成就与其他人民的文化成就关系上再次变得外向。英国也将继续仔细考虑议会能否改革自身的难题。欧洲可以再次迸发思想发展的火花,在欧洲共同体中创造新的制度安排集合,取得物质和文化的发展,把人类文明带向新的境界。我们可以再次把人文明推向新的时代,在那时人们学会把自己的政治实验奠基在人类自主治理的能力基础之上。获得这一能力,靠的是学会如何运用理论推测、审慎思考以及自由选择,来构思、指导并阐释多样化立宪选择的意义。在这样的天地里,如果解放神学要为人类的解放作出贡献,它们就需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精神上贴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在这段话中,如果加上中国,说中国也将因此而避免高度中央集权的弊害,也将避免群雄逐鹿、军阀混战的弊害,同时也避免分封制的弊害,从而复兴中华民族的古老文明,奥斯特罗姆肯定不会反对。他在跟译者的多次交谈中,多次提到古代中国也有很多有价值的思想,当代中国学者也可以以此为基础,在当代重述古老中国有关制度设计的理论,从而为世界学术宝库作出自己的贡献。人类社会进一步加强相互沟通和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就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各自所面临的挑战。如果学者能够在中国的背景中,重述设计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而解决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弊害、分封制的弊害,尤其是群雄逐鹿、军阀混战的有组织的战争状态的弊害(霍布斯要避免的是无组织的战争状态),那么中国在21世纪的持续发展就得到了政治制度的保障,自然我们也可以以此为世界的政治发展贡献点什么了。

回顾中国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枪杆子里面出_,更多的是强力和偶然的机遇,而不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决定了中国的政治制度不是高度集权的制度,就是有组织战争的诸侯割据制度。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的确使中国避免了战国时代各国为了争夺霸权地位而相互战争的局面,避免了近代欧洲所面临的有组织的相互战争的局面,更避免了分封制的弊端,实际上也十分巧合地实践了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是高度不稳定的制度,它可以暂时解决战乱问题,获得权力高度统一所带来的政治和平,但是它作为高度集权的巨型帝国,很快就从内部腐烂,如果没有外患天灾,通过苟延残喘的改革,也许有一段时间的中兴,并延续几百年的停滞的繁荣,而一有外患,或者一有天灾,这个巨型帝国很快就会土崩瓦解,使中国陷入军阀混战的局面。然后,人们又希望出现一个救世主来用_天下,重建巨型帝国。于是就形成了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当代中国人幸运的是1978年以来开始摆脱政治斗争之道,开始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这一进程的开始依然是强力和机遇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结果。但不管如何,中国已经进入了良性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时期。市场文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政治条件。现在,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在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是继续依靠机遇和强力,还是通过可能的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治制度呢?

无疑,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指望依靠现在所拥有的智慧就能够立即设计出一套绝妙的方案,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发展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有起码的信心,人类社会的制度恰恰是由人来设计、由人类行为塑造的。正是因为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才需要吸取世界各国的成功的经验,吸收世界各国的理论努力;也正是因为我们的能力有限,在经济上才需要市场制度安排来有效地使用我们有限的能力,而不求助于所谓人类的精英;在政治上我们才需要依靠复合共和制的制度安排,而不求助于以无限理性为基础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我们不迷信知识,但我们对知识也抱有起码的信心,而当有适当的制度机制来充分开发并利用有限的知识的时候,知识的力量显然要比人们所想象的要大,尽管它再大也不可能成为救世主,使人类立即进入所谓摆脱了必然性的虚幻的自由王国。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努力是以美国的实践为背景的,但是我们并不必要以此来否定它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我们完全可以以中国的事实为基础,针对中国政治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重述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或许在此基础上,我们真能够学到点什么,从而充满信心,真正开始我们自己的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不再依靠强力和机遇,而把自己的命运落实在自己的自治能力基础之上。毕竟,就如《国际歌》所唱的,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充分地开发并用足人类的自治能力,把自己奠基在人类的自治能力基础上呢?本书告诉我们,复合共和制就是这样一种难得的制度安排。当然这一主张也是可以争论的,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的那样,“我欢迎其他人对这些可争论的观点作出反应,希冀厘清人类社会秩序的本质和构造。我们从何处出发,在当下的情境中我们可以做什么,亲爱的读者,希望你们深入思考并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学术探究,也应该建立在人类能够学习但也可能犯错的假设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不断的学习中,不断地发现错误,并通过每一个人自身的努力来减少错误。然后,我们就在逐渐地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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