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优选7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计划2023-01-06 11:07:2283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 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_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XX府字〔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字〔2017〕X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

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要求,加快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

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

与的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和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

会诚信度。(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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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主动宣传诚信教育,通过“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宣传“五进”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税务局、县市场_、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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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_、县人民银行、县民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XX府厅发〔2015〕X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未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该行政相对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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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_、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科技中心,持续实施)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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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_、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市场_、县银保监组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 第二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年工作要点》(原党办发〔202*〕72号)精神,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责任主体(一)范围***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责任主体***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自治区和***市驻***区机构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依据和措施清单(三)政策依据责任主体要以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四)措施清单

责任主体要在有关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包括激励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三、守信联合激励行为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五)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包括:1、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组织、中央驻宁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自治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3、自治区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4、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六)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

力度;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

激励对象采取信用加分、简化手续等措施;5、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

优化检查频次;6、有关部门(单位)联合金融机构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激励

对象开发和提供“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七)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1、对符合入党、提干、参军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

先支持;2、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优先照顾;3、在就业、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予以加分或

优先支持;4、优先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5、守信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扶

持;金融机构在授信、发放贷款时采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措施;

6、对于守信个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7、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个人优先成为发起人;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 第三篇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_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_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_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_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_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规章标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现行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分类标准、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_、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 第四篇

《工作方案》结合“数字政府”改革要求,实现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将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作为必要环节嵌入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实现自动推送信用核查信息、自动匹配红黑名单、自动嵌入奖惩措施、自动汇集反馈实施情况的“信用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文/陈敏锐 毕松杰

分5个阶段建设联合奖惩系统

《工作方案》提出,联合奖惩工作将采取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的方式,分5个阶段建设联合奖惩系统。一是联合奖惩系统建设阶段,时间为今年3月1日到6月30日。二是奖惩措施清单和重点事项梳理阶段,时间为6月1日至15日。三是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布事项名单阶段,时间为6月15日至30日。四是嵌入业务流程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五是总结经验阶段,时间为8月1日至12月31日。

《工作方案》指出,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研究确定联合奖惩实施方案,组织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建设全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指导、协调和督促各级、各部门将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各类管理和应用系统,指导和督查各级、各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此外,各成员单位需安排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旨在共同推进联合奖惩系统与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在这个过程中,市司法局负责对实施联合奖惩措施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和审查,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负责在征信领域的业务指导。

建立“信用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

据了解,自2018年成为全省社会信用联合奖惩试点市以来,我市选取了11个部门及各市(区)对应部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试点工作,完成了红黑名单嵌入试点部门业务系统,今年上半年,全市试点单位共产生联合惩戒案例73例。

同时,在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过程中全面引入信用信息、信用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348个守信单位受惠,大幅缩短了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了项目落地,被省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全省推广。在评选、推荐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中国好人”、“广东好人”、“江门好人”、“最美志愿楼长”、“广东省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新时代好少年”等工作中,我市也对候选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推进评选更加公正、客观、全面,树立了谭文集、赵社系等多个诚实守信典型。

目前,我市以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目标,正在开发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各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截至6月底,已完成系统的架构原型,计划本月完成系统开发,下半年在各市(区)、各部门推广应用,实现将信用信息嵌入各级各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建立“信用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 第五篇

为贯彻落实《_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 第六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完善联合奖惩联动机制,根据《_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开展联合奖惩,以及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奖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分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和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包括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四条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设在市场秩序司,负责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应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名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名单的报送与处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报送名单,并提出联合奖惩意见。报送的名单应包含如下信息: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限、法律文书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统一标准认定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可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意见: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计划 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_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_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第三条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三)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第七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方面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三)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三章认定内容和发布第八条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具体红黑名单制度要求上报的其他信息;(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开展信用修复、实施名单移除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红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黑名单,在发布前应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及时告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红名单移除。

第十一条认定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规定,将认定的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有关信息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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