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特约商户合同范本 第一篇

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通知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甲方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为催收欠款、转让债权等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桂林银行特约商户合同范本 第二篇

业务联系人: □ 作为现场支付业务送达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传真:

财务联系人: □ 作为现场支付业务送达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传真:

结算账户信息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号

开户行行号:

开户行名称:

营业用地性质: □自有 □租用

营业时间:

营业面积:

经营地段: □商业区 □工业区 □住宅区

经营区域: □城区 □郊区 □边远地区

收银台通讯方式:□直线 □分机(拨号前缀 )

分店数量:

申请的终端数量: 台

申请的终端类型:□固定 □移动 □MIS □其他

是否有内卡受理经验: □有 □无

内卡收单银行:

内卡开始受理日期:

收银员卡片受理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 经验丰富,受理卡设备操作熟练

□ 有一定受理经验,能完成基本操作

□ 无任何受理经验,不会使用受卡设备

分店1

营业名称:

营业地址:

终端机具装机地址:

终端机具电话接入号码:

分店联系人:

桂林银行特约商户合同范本 第三篇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

□ 无卡支付 □ 有卡支付 □其他

(二)甲方按照支付服务监管、价格管理机关及支付组织管理要求、规则制定交易手续费,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

1、无卡支付交易手续费标准

□ 每笔交易金额%,单笔技术服务手续费最低金额 元

□ 元/笔

□ 其他

2、有卡支付交易手续费标准

□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桂林银行特约商户合同范本 第四篇

(五)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取现业务(含转账),须承担按相应的取现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且取现本金及其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四、还款

第二十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提供对账服务,向乙方寄发电子对账单。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通过手机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等渠道主动查询,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我行有权按当期账单金额进行后续处置。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无补扣交易,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一)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美团联名信用卡按费用、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其余信用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二)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美团联名信用卡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透支利息、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其余信用卡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费用、透支利息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扣划乙方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抵消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的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抵消欠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所产生的全部孳息。乙方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如乙方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如果乙方在此之前有分期付款交易的,甲方则将乙方账户下的分期交易所有剩余金额以及相关的一切费用,一次性记入账户一并作为乙方欠款;甲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五、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要求对异议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应支付调单费。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办理的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附则

桂林银行特约商户合同范本 第五篇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于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将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十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

第十五条 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第十七条 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十八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三、利息和收费

第十九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一)除甲方另有规定外,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如有调整,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倍(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为、下限为倍即,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款部分)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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