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8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计划2023-01-04 11:42:52102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一篇

一、 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当前朝鲜半岛局势依然紧张复杂,沿海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对国家外交大局和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韩渔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与公安边防、外事等部门密切协作,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大渔船管理力度,强化对渔民的教育和管理,切实把涉朝韩渔船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避免涉外违规事件发生。

二、加强管控,严查违规

沿海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港口监管,强化源头管控,根据《青岛市渔船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渔船标识检查,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防止“三无”、“三证不齐”及套牌船舶违规出海作业。规范渔船船名号刷写,严厉查处私自涂抹、掩盖船名号的行为,按照要求切实开展港口渔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地区近年来渔船违规作业的特点,掌握多发地区和重点时段,尤其要对有涉外违规记录的渔船加大管控力度,进行重点防控,及时有效遏制违规苗头。要加大对违规渔船查处力度,凡进入朝韩敏感水域及无证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一律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依法生产

要加大对渔民群众、船东船长和相关企业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把当前局势及利害关系向广大渔民讲清说透,对船东、船长进行严格教育,让渔民认识到遵守《中韩渔业协定》是船东及广大渔民应尽的义务,坚持依法持证到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并自觉接受韩方的管理。各单位要汲取近几次我国渔船涉外违规作业的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渔民遵纪守法意识,督促渔民认真执行进出他国水域通报和每日船位产量报告制度,并配合外方执法人员的正常检查,避免引发冲突。

四、快速处置,维护稳定

沿海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一步建立健全涉外渔业事件处置机制,加强情况调度,认真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涉韩渔船管理有关情况。如发生涉外事件,要按照规定程序第一时间上报,快速处置,有效遏制违规行为,控制事态发展,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渔区和谐稳定。

滇ICP备2021006107号-91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二篇

船舶年度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_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拼效益、精管理、保安全、抓队伍”工作思路,充分发挥船舶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船舶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党员队伍和船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船舶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精通业务的高素质船员队伍。党的_报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如何在具体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尊重船员、关注船员、服务船员,营造和谐船舶氛围,确保船舶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作为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思想工作的方式方法,使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焕发强大的生机和活力。为了认真贯彻公司“双紧”工作要求和李总有关加强管理提升企业“软实力”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全,确保完成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我轮2010年度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一、加强船舶党建,强化支部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

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_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船舶党建工作力度。切实加强船舶党支部班子建设,切实加强船舶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支部“一班人 ”的作风建设,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党员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发展党员制度。以安全和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全体船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体系文件等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船舶工作任务。

二、加强船舶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领导作用。

加强船舶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思想素质。加强船舶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船舶领导班子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端正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做到清正廉洁,在保持清正廉洁上带好头。船舶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廉洁自律,精诚团结,成为广大船员的坚强领导核心。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沟通协调和团结协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领导作用,努力提升船舶执行力,确保公司的各项指示精神的顺利贯彻落实。

三、深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开创船舶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大力开展船舶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搞好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_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蕴含着共产主义道德的发展方向,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价值观,是党员先进性的体现,是促进船舶良好风气、弘扬船舶正气的关键,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船舶党支部在新形势下深化船舶思/

2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带领广大船员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开阔眼界,积极组织船员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船员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充实船员们的精神世界,营造健康和谐的船舶文化氛围,寓教于乐,达到潜移默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宣传教育效果。结合船舶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开创船舶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四、结合实际扎实开展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船员队伍思想稳定。

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理想信念作为船员思想教育的重点,把“爱祖国、爱船舶、爱岗位”作为船员道德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营造团结和谐的船舶氛围,充分发挥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努力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船舶整体。切实做好船员队伍思想稳定工作,既是船舶党支部的政治责任,也是确保船舶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面对金融危机,船舶的首要任务是稳定船员队伍的思想,强化船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凝聚每一位船员的力量,确保安全,坚定信心,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共渡难关。结合船舶生产实际,紧密围绕“安全、效益”这一大局开展船舶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船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工作机会,珍惜岗位,增强岗位责任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船员队伍思想的长期稳定。

五、紧密围绕安全和双紧做好船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完成各项船舶生产任务。

首先,党支部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健全和完善船舶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员之间、党员和船员之间交心谈心制度,处处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和榜样作用,用新时代的要求以人为本引导人,用榜样的力量鼓舞人、激励人。其次,船舶党支部认真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每一个党员要自觉维护党支部和船舶领导班子的威望,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彰显党员在广大船员中的带头和榜样效果,以党员的实际行动维护船舶和谐团结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三,积极探索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增强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当前船舶安全和创效增收“双紧”等各项实际工作,切实提高船舶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实效性,为顺利完成各项船舶生产任务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基础。

六、发挥工团组织积极作用,充分调动船员工作积极性。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与维护者,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特定的重要作用。船舶工会作为广大船员的群众组织,是维护船员权益、参加船舶安全生产决策和船舶领导与船员沟通的桥梁。船舶团组织是团员和青年船员的组织,船舶团支部要积极配合船舶党支部开展工作,帮助团员青年船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思维和学习方法,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充分发挥船舶安全生产的生力军作用。

船舶党支部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三篇

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计划

为更好地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避免渔民生命财产损失,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地、县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渔业船舶工作实际和特点,特制定2011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眼未来。

二、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措施,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船主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重点

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禁渔期及打击工作的开展,把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加大渔业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工作力度,确保渔民掌握

生产、航行、紧急避险等基本技能,切实提高渔船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

建立健全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管机制,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毕节地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决打击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反行为,严厉查处渔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造船窝点,搞好渔船登记建档。

四、保证渔业执法人员到岗到位

为了保障我县渔业船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站的工作职责和性质,我站至少保证有6位人员到岗到位。其中:对渔业船舶的日常执法监管需要3人以上;执法文书的制作管理需要1人;上通下达、文字打印、后勤报表统计、票据管理等需要1人;另外,对船主和渔民的培训考试、发证需要1人。

纳雍县渔业船舶检验站

2011年6月7日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四篇

富顺县安溪镇船舶管理站

年度工作计划

一、第一季度

1.在1月10日前,签完码头渡口、客渡船发航签单目标责任书,落实好签单责任制。

2.在1月15日前,搞好船舶、船员清理,建好船舶、船员档案,做好上报工作。

3.在1月15日前对各村委会和学校及船主签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完善船

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4.在1月15日前,督促各船主同包船领导签好“领导干部包船责任书”,落实好领导

干部包船责任制。

5.每月组织一次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重点是“春运”期间的检查,确保

节日安全。

6.在2月初召开船主安全例会一次,以会代训,对船主进行安全培训,同时布置安全

工作。

7.每月逢场天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0天。

8.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研究次月工作。

二、第二季度

1.于4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

2.开展好“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和“反三违月活动”。

3.在4月6月初各召开船主安全例会一次,分析安全形势,布置安全工作。

4.搞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现场检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自用船年度检、审、验工

5.每月逢场天组织码头、渡口检查不少于10天。

6.每月组织一次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

7.于6月底前完成船舶安全生产半年考核工作。

8.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研究下月工作。

三、第三季度

1.于7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

2.于7月中旬,组织集日法律、法规宣传2次。

月初召开1次船主安全例会,布置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4.每月逢场天组织码头、渡口检查不少于10天。

5.组织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3次,每月1次。

6.抓好船舶、渡口、码头安全度汛动作。

7.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布置

下步工作。

四、第四季度

1.于10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

2.搞好“国庆黄金周”的现场检查工作,确保节日安全。

月、12月各召开一次船主安全例会,布置安全工作。

4.每月组织不少于10天的码头渡口现场监督检查。

5.每月组织领导带队参加大检查一次。

6.每月底向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汇报。

7.搞好年终总结、评比、考核工作。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五篇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_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_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六篇

“团结湖”轮2011/2012年度冬防安全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公司《2011/12年度船舶冬防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以“防风、防碰撞、防火、防搁浅、防工伤”为工作重点,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结合我轮冬季沿海运输生产及老龄船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加强领导,组织得力。

船舶各级领导和业务骨干首先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真正重视冬防安全工作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即日起成立由船长为组长,政委、轮机长、大副为副组长,大管轮、二副、水手长为成员的冬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即展开冬防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部署冬防安全工作。根据《方案》的指示和精神,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可行有效的活动计划(本计划)和措施,按任务、分阶段、有侧重地组织实施。发动、组织、带领全体船员参与此次冬防活动,对冬防安全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指导和总结讲评。船舶安全委员会负起具体的责任,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委会会议,在船长的领导和指挥指导下及时学习传达上级指示,小结过去阶段安全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安全管理意见,认真执行公司和船长赋予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全力协助船长抓好冬防安全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抓好人的因素。

按照集团冬季安全工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正确操作,防患未然,抓好落实。要搞好冬防安全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为此,要重点做好人的工作。要在员工安全行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冬季运输安全的特点和船舶实际而进行冬防安全工作。

1、搞好宣传教育、思想发动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如船员大会、部门会、安委会等,宣传教育船员充分认识搞好冬防安全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使全体船员明确搞好冬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船员生命健康、家庭幸福、国家和公司利益的头等大事,是稳定效益的基本保证,尤其是在目前市场低迷、经营困难时期,努力使全体船员都能自觉积极地参与搞好冬防安全工作。

2、强化船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在加强体系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本轮特点和实际,继续强化船员的安全意识,劳动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以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特别加强对《防风、防冻注意事项》、《冰区航行注意事项》、《航行中驾驶台值班规定》、《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规则》、《船舶防火规则》等的学习和培训,使船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冬防知识技能水平。结合我轮是老龄船,机械设备老化陈旧,维保工作量大,冬季进行中国沿海特别是北方港口海区运输生产的具体实际,对船员有针对性、突出各时段各区域港口的特点进行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和工作中指导等形式和手段,在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自觉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船员的冬防安全工作技能,使每一名船员不仅有做好冬防安全工作的干劲和愿望,还要懂得如何才能搞好冬防安全工作。

3、抓住冬防安全工作重点,落实安全预防措施。根据冬季特点,重点做好以防寒、防风、防火、防碰撞、冰区航行、防工伤、安全进出港和防货损的冬防安全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防机损、防污染、防盗等工作。按照“有章必循”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要结合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实际,把各项安全制度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公司《方案》中要求的各项具体重点工作,确保船舶大风浪中航行安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严格执行避碰规则,认真落实雾航安全,确保船舶冰区航行及作业安全,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确保船舶进出港安全和港泊作业安全等等,逐次逐条落实。冬防小组成员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努力营造一种遵章光荣,违章可耻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

4、强化冬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冬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从船长、部门长到每一名船员,明确任务,清楚责任。船长是冬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委协助船长工作,轮机长、大副是本部门冬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安委会对冬防安全工作有指导和监督责任。每一级对上级负责,部门人员对自己的岗位和部门长负责,部门长和安委会对船长负责。明确责任,奖惩分明,使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自己的责任。

三、加强对机械设备、船体强度、导航仪器、电气设备、系缆登轮设备及各种管路的检查维护。

结合老龄船的实际,各部门、各主管人员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各自所主管的机械设备(特别是“四机一炉”)、仪器等,保证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和可用状态。发现问题及早解决,自修不了的尽快报告公司请求帮忙解决。各职要做到对自己负责的机械设备、仪器等心中有数。此项工作要在11月10日前完成落实。

四、搞好冬防,促进生产。

做好冬防安全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运输生产。我们要在抓好冬防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正常的船舶运输生产。根据我们冬季北方沿海运输生产的特点,要确保航行安全和人身安全。要坚持航前会、工前会、防工伤工作计划等制度,每个航次前对影响航行安全的各类不利因素,如北方寒潮、大风、浓雾、冰况等气象状况,航区内航线复杂,通航密度大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并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制定出特殊和紧急情况下的可行有效的行动预案。增强驾、机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落实驾、机联系制度,确保各个航次的航行安全。继续坚持工前会制度、防工伤工作计划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等等规章制度。每天开好工前会,各部门对将开展的每一项工作,根据工作的类别、性质和特点,作出防工伤工作计划,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指导,详细讲解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正确佩戴好劳保用品、器具,以确保冬防期间的人身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抓紧船期,密切配合港方工作,合理配载,抓紧自修维保等工作,努力减少因冬季气象等客观因素对生产造成的影响,争取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五、抓好治安保卫工作。

按照体系要求和船舶保安计划、措施,结合中国沿海运输生产的实际和特点,重点做好防盗窃、放海盗、防恐反恐、防治安案件发生、防内部矛盾激化等工作。教育培训船员增强保安意识和防范技能。加强梯口值班,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登记,抵港前限制区域锁闭,确保治安安全。平日关心爱护船员,教育船员团结友爱、遵章守法,发现问题和矛盾的苗头及时解决和疏通,避免发生矛盾激化和船员违法违纪事件。

六、作好总结。

冬防安全工作结束前进行总结讲评。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对我们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汇报。活动中分阶段、按重点地进行小结讲评,对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对先进的人和事进行表扬,对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以促进下阶段的工作开展,确保冬防安全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以本次冬防活动为契机,全面提升我们的安全管理水平,真正达到无海损、无机损、无污染、无火灾、无货损货差、无人身伤亡的标准,实现“确保航行不发生操作事故,船体不发生损坏,人员不造成伤害,货物不发生移位”的冬季安全工作目标。

要求: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团结协作,科学管理,抓住重点,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取得实效。

团结湖轮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七篇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_渔业法》、《_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_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_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拖船的工作计划 第八篇

整合各县市区监控平台、农业综合执法小程序一键举报平台,协调共享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监控平台信息,设立与12345、110联动的24小时举报电话,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违法违规涉渔线索,第一时间出动禁捕执法力量。

各地建立了禁捕专项巡查制度,组建了以乡镇(街道)涉农站所、水管会等部门人员为主专(兼)职禁捕巡查队伍,分别向渔政、保护区派驻公安干警,增强了执法力量。采取分片包干、集中整治、联勤联动的方式,实行无人机巡视、水上巡护和陆上巡查的立体监管模式,充实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基本实现了对禁捕水域全面覆盖、常态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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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洞庭湖区、非法捕捞高发水域等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先后对洞庭湖区等禁捕水域开展了水上大巡查、“中国(湖南)渔政亮剑”“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冬春攻势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打非治违惩治力度,全面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 的治渔氛围,确保“四清四无”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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