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精选28篇)

山崖发表网合同范本2022-12-22 14:24:23130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一篇

典当行(全称):_____________公司

当户(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______________

2.典当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典当金额: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_________%发放。

4.典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1)典当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______‰,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负。

第三条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_________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当户(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典当行(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篇

【摘要】阴阳合同是社会公众对同一事项的两份内容不同合同的俗称,订立“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基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目的。而往往这种不法目的因为受法律的否定,对当事人而言,充满着风险,一旦发生效力的认定,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建设工程领域频频出现的‘阴阳合同’,规避政府管理,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本文重点对建筑施工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阴阳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23-01

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并存的模式渐趋完善”①。现行的《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从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作为终结的”②。我国现行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招投法》第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对于“阴阳合同”效力仍然没有规定,只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一、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备案的效力

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_的行政法规《_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备案既不是审批,也不是核准,应属于存档备查。即便是对申请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也应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合同法》44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应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形下,登记备案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未进行登记的,合同应处于成立未生效的状态而不是无效。所以,仅就备案而言,不能判定建筑施工合同“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

二、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是否违法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从该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将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纳入无效合同的范畴,可见最高院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持有谨慎的态度。

那么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订立“阴阳合同”是否因违法而无效?依据《建筑法》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已达到实质性修改《招投标法》,并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此分析,不应该认定,无论“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是无效行为,而应该效力分开评价。如果“阴合同”是对“阳合同”非实质性修改,“阴阳合同”均有效;如果“阴合同”对“阳合同”实质性修改,“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但是,《招投标法》只是禁止订立“阴合同”,但没有规定“阴合同”效力问题。所以,目前只能确定“阴合同”不能确定无效。

三、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是否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型和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型。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核心,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的效力可以从意思表示是否瑕疵来分析其效力。这里只讨论“阴合同”实质变更“阳合同”的情形,一种是“阴阳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阳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只是掩人耳目,依照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有一种,“阳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阴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主要体现在施工方完成招投标后,后续又通过非法方式,如胁迫、乘人之危,又签订一种合同。在实际履行中,“阴合同”取代了“阳合同”。对于第一种情形,依据《合同法》两份合同均是有效地合同,从《合同法》角度没有讨论的必要。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是典型的“阴阳合同”。“阳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亦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故而此种情形下“阳合同”无效。“阴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履行必将损害第三利益,故应判定无效。第三种情况下,由于“阴合同”是在招标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下而订立的合同,依照《合同法》五十四条,应认定依申请可撤销合同。

注释:

①崔建远.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②王秩.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三篇

根据《_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典当贷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典当金额及费用

一、甲方同意在办理完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及乙方交付该房地产给甲方后,给予乙方当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元。

二、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担。

第二条典当期限

一、典当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当金支付日以当票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若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发放日,则典当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的情形,提前收当,则视为典当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办理续当,典当期限到期日相应顺延,以续当凭证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第三条典当利率及综合费率

一、借款月利率:‰,月综合费率:‰,合计:每月‰。

二、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典当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所有债务为止。

三、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及实际用款月度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四、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1)。

1、综合费用在当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当期在5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5日计算;当期在10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当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含当票)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六、超期交纳利息、综合费用或超期还款的,除正常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加收违约金。

七、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产均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当物

抵押房地产类别:面积:有效证件:所有权证号码:号。土地座落:。抵押部位:全部。

当物估价金额:万元整。

抵押期限:个月(与当期相同)。

第五条担保合同

编号为号的《抵押担保合同》为当票和本合同的从属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条赎当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到期日偿还当金及利息。

二、在典当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赎当。若典当期限不满5日的按5日计收利息。

三、乙方超过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赎当的,为逾期赎当。若逾期赎当,乙方除需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补交逾期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

第七条续当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续当。续当应在典当期满前5日内办理。

二、乙方办理续当时,必须先结清前期的利息和缴纳本期续当的综合费用。

三、办理续当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续当凭证,在续当凭证上载明乙方名称、续当金额、期限、利率及综合费率等要素,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方为有效。该续当凭证作为当票和本合同的补充,当票和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续当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绝当

一、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根据《_担保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绝当时,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行使权利:

(一)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甲方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二)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甲方可选择按照双方约定的当物估价金额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起价为当物估价金额下降10%,若不能卖出,可连续以上一次拍卖价下降%的标准继续拍卖,直到卖出为止。甲方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证件、证明等资料;

(二)乙方提供的当物存在经济纠纷或权利瑕疵等;

(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条款的约定。

二、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解除典当合同(含当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典当本金、利违约金息、及有关费用。

(三)解除典当合同(含当票),直接委托拍卖行对当物进行拍卖。从拍卖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仅限于拍卖费用、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其他

一、在乙方未偿还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

二、抵押物的相关证明手续他项权证,房产、土地证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间,如果抵押房地产因故价值减少,乙方(抵押人)应在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十天内向甲方增补同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质押。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五、本合同经有权部门抵押登记后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_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合同作为当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当户到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四篇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北京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户(出典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房产位置:

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公司地址:北京

企业代码证号:

根据_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贷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应如实填写《房地产抵押典当申请表》,并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产抵押典当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件。乙方应审查核实甲方所填写的相关资料、证件。

二、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在北京市区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产_____处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贷款。

三、根据甲方实际申请的贷款金额,经乙方审核确定向甲方贷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四、甲方与乙方商定,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甲方与乙方商定,本合同项下的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

%。续当时,甲方每月日前项乙方交纳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乙方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行的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六、甲方另有合法住处地址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另附产权证复印件),房产绝当后合法住所的产权人同意甲方在该房产居住(证明材料一份)。乙方在行使本合同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应向甲方和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通知发出五日内,甲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抵押物,搬至第二处住所居住。

七、抵押物的保险:1.甲方须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甲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甲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甲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乙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3.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款项。4.甲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乙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甲方应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八、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综合服务费,又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理该房产。甲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并以缩短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

九、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十、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和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抵押,如发生不实或欺骗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损失。

十一、甲方应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共有人已签字同意该抵押房产典当贷款。因抵押房产存在权属、共有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当金及利息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以上行为均为无效,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甲方自愿承担双倍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之间所产生的还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十五、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_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户(甲方)签章:典当行(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五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立案查处了一起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担任青浦区税务局某税务所副所长并被派驻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操作:一是在办理房产过户、纳税申报手续过程中,串通房产经纪公司规避税收:在明知房产经纪公司做低房屋转让价格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在此过程中,张某多次收受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贿赂款;二是在审核环节,自己受理、自己审核、自己审批,违规操作,通过纳税申报。

无独有偶,2013年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也查处了一起原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相互勾结逃避税收的案件。为了少缴税费,房产经纪公司将两栋原价2000多万元的别墅房价做低到六七百万元,又找到原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产登记受理员刘某及审核科终审员王某,请他们帮忙通过审核,并许诺分别给予好处费万元和31万元。在利益的诱惑下,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了两份本应被退回的交易材料,使买房者顺利拿到了房产证。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原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科终审员王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另一名受理员刘某同样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两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它们反映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中介参与、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勾结规避税收的问题非常值得注意。

“阴阳合同”现象普遍

房屋中介为了获得客户,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在二手房税收中采取不法手段,与房产交易当事人、税务人员勾结规避税收。

房屋中介偷逃税款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对新购买的住房未办理产权证就再次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使二手房转让变成新房销售,不仅使原购房者未缴纳契税,而且逃避了再上市转让应纳的其他各税。二是房屋中介唆使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实际成交合同,另一份为办理相关税费的合同,从中逃避税款。三是对不足两年进行上市交易的房屋实施“以租代售”,即房屋中介在为买卖双方代理时将原购房合同改签为租赁合同等。

据了解,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现象普遍。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做低房屋价格申报纳税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了达成促进交易和少缴税费的目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与上下家恶意串通,申报纳税价格与实际成交价相差甚远,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究其原因,一方面,二手房交易是以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买卖双方合同价格的真伪直接影响税收收入。但是,目前,二手房的交易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二手房的成交价格也很难核实。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合谋降低合同成交价格。房地产经纪组织为促成二手房交易成功,最大限度地压低纳税申报价格是有效的手段。

中介与税务人员串通逃税

按照法律规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因此,具体负责的税务人员就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形成中介与税务人员串通偷逃税款的现象。

按照规定,征税有受理、审核和审批三个环节,分别由三个岗位办理,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人受理、审核,事后由他人在纳税申报表上补签意见的现象。由于二手房交易的价格不需要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卖方在保证实际成交价格的前提下,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多数愿意帮助买方压低纳税价格,偷逃税收。税务部门在审核上流于形式,或省略审核环节,或颠倒审核顺序,极易引发渎职犯罪。

另外,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给了税务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二手房交易税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房产交易的价格处理存在任意性。由于目前相关法律的内容操作性不强,在价格认定上标准不明确,给税务人员以可乘之机,或与中介机构、房屋买卖双方串通压低价格、或者放宽区域价格的最低标准适用。导致房产交易中课税对象价格失真,影响国家税收,而工作人员却利用房产交易机会获得非法利益。

二手房交易反避税建议

严格审批流程,健全监督机制

为防止人为操作擅自减免税现象的发生,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严格审核程序关和事后监督也是重要环节。程序公正是行政行为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最有效的手段。应建立房屋交易链条体系,“先税后证”。实行稽查约谈和重点稽查,帮助和促进纳税人提高自核自缴的能力和纳税遵从度。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虚假交易

对合同销售价格与测定价接近的实行查验征收。对合同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核定征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将税收征管信息和房产部门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比较、分析,防止漏征漏管。

此外,还可以加大群众的举报力度,并对举报人实施一定奖励。

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

目前,对房地产经纪组织的监管,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还是由行业协会进行的自律性监管,都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了打击“阴阳合同”,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_就发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操纵“阴阳合同”就要被处罚1万元,中介机构3万元;早在2010年9月,统计部门宣称,一旦发现房屋销售虚报价格的行为,最高将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行业协会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如在本行业内部公告严重违规或严重缺乏资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执业以及开除出协会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协助偷逃税收的行为。

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避税问题,仅仅依靠房产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有效的反避税机制,包括避税的发现机关、处罚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运作使反避税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在机制设计中,发现机关由处罚机关即税务机关担任,监督机关由检察院担任,其有检查损害税收行为的权力,一旦发现避税行为,有就避税行为监督处罚避税者和发现、处罚机关的权力。另外,创新管理手段,还可以规定反避税的激励机制,对实现以上反避税环节中的任何一环的机关都可以获得此次避税金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青检)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六篇

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自愿将其具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机动车做质押,向乙方申请借款;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利息为: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汽车一台质押给乙方。车辆牌号为: ,型号: ,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双方评估价值 万元整。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 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甲方出现足以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全额偿还借款,并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5日不偿还的,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乙方自行出售。

第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七篇

摘要:文章在分析的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签订形式的基础上,重点探析了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签订的两个出发点及其表现,最后提出了杜绝和减少“阴阳合同”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阴阳合同”;出发点;对策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主要出现于《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后。“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经常是使用_的示范文本订立并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这种放到阳光下的合同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一般是合法的。“阴合同”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阴阳合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而后者则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建设单位表面上和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合理的施工合同(阳合同),背地却在压低价格后与施工企业另签一份合同(阴合同)。“阴阳合同”大量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施工企业供大于求,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建设单位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因此为了加大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力度,许多地方政府对《招标投标法》未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以行政方式实行强制招标。“阴阳合同”违反了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同时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一、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现象比较普遍,从“阴、阳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类情形:

第一种,在正式招标前,先进行“私下招标”,在确定了施工单位和“施工合同”(阴合同)后,再由此施工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陪标,走走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程序,并签订一份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施工合同(阳合同),备案登记。

第二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或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再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标后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或垫资等等对招标有利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双方直接在私下合同中约定中标合同仅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使用,一切双方权利义务均以私下签订的“阴”合同为准。

第三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或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以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阳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级、给付款项期限等。修改的这些主要条款,就构成了“阴合同”。

二、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签订的出发点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阴阳合同”的产生始于发包人,根据叶丹峰在文献中公布的一组私下走访具有发

包人身份的单位所得到的数据,如表1所示,虽不尽全面,但也能说明问题。

由表1可以看出“阴阳合同”主要出现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下面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角度分析“阴阳合同”签订的出发点,大致可以分成这两类。

(一)发包方为避免投标人围标、陪标、抬标、串标

这是指全部投标人或其中部分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互相结盟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先内定一个中标人,内定中标价格,其他投标人陪标,从而达到抬高投标报价,抬高中标价格,然后再进行利益分配。从承包商角度看,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下的一种承包商自我保护的手段,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而且,从实际工作中看,相互勾结的往往是那些所谓的“工程贩子”,正是这些人,扰乱了市场秩序。而房地产开发人虽然相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交易市场的经验要稍弱些,但也是长期从事于开发项目,也经常进行招标活动,所以就有条件以所掌握的熟悉的、合作过的承包商中先进行私下合同谈判,从而确定有利于或至少反映市场公平交易情况的施工合同条款。以防由于进行公开招投标,掉入投标人围标、陪标、抬标、串标……的陷阱。这也是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

(二)发包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逼迫”施工单位签订一份“不平等”的“阴合同”

在进行正常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潜在中标人就其投标文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谈判”。这样所签订的阴合同往往表现为如下情况:

1、合同总价远低于“阳合同”。发包人要求潜在中标人就投标价格进行较大幅度的让利。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这种让利的程度如果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很可能被评为“低于企业成本”而废标,所以发、承包双方只能以“阴合同”的形式来规避。

2、工程款支付方式:垫款施工。这种情形出现的情况也多,主要是现在开发企业较多,也有部分是资金实力不强的开发企业,手头上只有一块地,开发资金缺乏,就会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垫款施工。而垫款施工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是不允许的,发、承包双方只能以“阴合同”的形式来规避。

3、指定分包。开发商同意建筑公司将一部分主体工程指定转包给第三人,“阴合同”是三方一起订立的。而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发、承包双方只能以“阴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还有其他如压缩工期、提高质量等级等等一些苛刻而对于施工企业不利的条款出现在“阴合同”中。

三、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从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建筑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法规着手进行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规范业主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和完善工程履约担保制度

作为市场的一个独立经营主体,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在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而目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或者追索和惩罚的成本太高。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也建立了相关的工程担保制度,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但并没有一套完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担保市场不成熟以及风险意识缺乏等。可以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工程担保结合起来一起管理,将工程担保监督管理作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一部分,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一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及工程施工过程的所有工程担保。这样既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监管力度,也落实了工程担保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应着重完善投标人投标担保、招标人支付担保、投标人履约担保。

(二)推行履约报备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

除办理合同终止备案、合同解除备案、合同重大变更备案和合同履约基本情况备案外,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杜绝“阴”合同的签订和实际履行。加大执法力度,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备案、付款情况如何进行跟踪管理,从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杜绝“阴”合同的实际履行。

(三)加强对发包人的监督,特别是对“阴阳合同”多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

从源头上的堵住漏洞是最有效、最经济的。_《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调研报告》指出:“建设单位(业主)违法违规的问题占检查出问题总数的70%。因此,可以针对“阴阳合同”多发的发包人,如上文所述民营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大经济行为:工程发包,能够受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而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这样将很大程度上杜绝“阴”合同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叶丹峰,郜诗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成因分析与应对措施[J].建筑经济,2004(6).

2、周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

3、王利新.关于“黑白合同”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7).

4、李全云.“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J].建设监理,2005(2).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八篇

出借人(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典当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典当物状况

1.房地产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 字第 号,共有权证: 字第 号,土地使用权证: 字第 号。

2.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功能:

3.土地面积: ,使用性质:

4.乙方向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明晰,无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二条 典当内容

1.估价:经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此估价,双方予以认可。

2.抵押典当金额:甲方按乙方认可的估价______折当,折当后的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抵押典当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二零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二零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抵押典当期满前乙方如欲续当,应于典当期满前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当手续,本合同对续当合同继续有效。超期续当或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的综合费用。

4.典当利率:甲方月利率为____,乙方续当或赎当时按日计收。

5.实付金额: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以典当金额的____,按月收取综合费用,并一次性在应付乙方当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典当实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如在典当期间提前赎取当物,甲方不退还综合费。

6.绝当:典当期满五日内,乙方不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甲方有权对该抵押典当物进行拍卖或做其他处置。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抵押典当物、契据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后,甲方应将典当物及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典当期间该典当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不可抗力除外),由甲方负责赔偿。本条款适用于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当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当物除外。

4.典当期内,乙方欲将房地产出租,除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同时乙乙方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阐明乙方违反本抵押典当合同时,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即须迁离该典当房地产。

5.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地产使用者(不论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迁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补偿搬迁费用,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典当物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典当贷款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典当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修建、扩建;抵押物如有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当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典当期内,乙方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典当房地产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并保障该房地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典当抵押合同。

4.典当期间,乙方如发生当票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和承担手续费。挂失前该典当物被他人赎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承诺声明:本合同抵押典当物一旦发生绝当,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拍卖金额不足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用时,拍卖价不足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图、抵押房屋设计平面图、抵押宗地平面图;

3.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4.甲方要求的有关其他证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在典当期满不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记单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九篇

2012年10月13日,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成交价格为166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房屋的成交价格变成了32万元,同时将该房屋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34万元,总计仍为166万元。

谁知合同还没履行,李先生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只按补充协议中的房价32万元购买,不再购买“作价”134万元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

法庭上,张女士道出,签订补充协议纯粹是为了帮助李先生规避房产交易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经纪公司也证实了张女士的说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诉的房屋根据其所在地段和面积计算,市价明显远高于32万元。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下,理性的房屋出售人不可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6万元,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房价急剧降低为32万元。由此可见,补充协议中关于成交价格的约定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目的、造成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少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庭审中,李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但其拒绝就房屋的市场参考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且始终没能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与房屋的交易价格紧密相关,有的交易者为了少缴税款,往往会另签一份房价相对较低的合同,通过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交易税大量流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发房屋买卖纠纷。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成交价格为166万元。该合同约定清晰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按该合同履行,双方不易产生纠纷。但李先生与张女士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使得同一套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价格。李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只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32万元购买房屋,不再购买配套设施设备。如果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张女士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包括三方面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属于隐藏行为,在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被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当根据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确定。本案件中,双方为了避税,在签订合同当日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的低价约定,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虽然李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但其拒绝就房屋市场参考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其始终未能就存在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一般生活经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166万元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篇

【摘要】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在现实中极其常见。本文从阴阳合同出现原因、法律效力、产生危害等三个方面出发,试图全面剖析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现象,并在文章的最后作出些许法律思考,提出相应对策,以待抛砖引玉。

【关键词】二手房交易 阴阳合同 法律效力 危害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交易现象,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同时作出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签订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尽相同的一阴一阳两份合同,以阳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以应对监管,以阴合同代表真意实际履行,以达到规避政府监管、偷逃税收等目的。

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有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二手房总成交量为万套,其中约有13万套存在着以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的现象。

一、出现原因

二手房交易中需要以房屋交易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在内的税负。该税负金额通常不小,构成了除房屋买受价格外的一项重要支出。部分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应交税费而选择了签订阴阳合同,将阳合同用于向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及缴税,将阴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在实践中,阳合同中的交易价格往往从区域指导价格填起,通常被人为写低,而阴合同体现买卖双方的真实成交价格,用于交易双方结算及付款。

二手房交易区域指导价格是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区域房屋所在地址、房屋种类、房屋年龄等因素综合计算出来的,是一个区域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只要交易双方的合同成交价格高于这个指导价格,所交易二手房屋就可以进行过户登记。过低的区域指导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巨大鸿沟为阴阳合同的产生及出现提供了空间及动力。过低的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的出现有其深层次原因:首先,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调整严重滞后。出于宏观调控房价的考虑,行政管理机关不愿意随着年年看涨的通胀率调高指导价格。近年来我国房价上涨过快,房价高昂,引起了巨大的社会矛盾。如果行政管理机关调高指导价格则就是给出了推高房价的信号,是与维护社会稳定反其道而行之。其次,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与基准地价及拆迁成本挂钩。行政管理部门及增量房开发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然对及时调整指导价格和能够反映市场价格的指导价格投反对票。最后,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市场价格制定是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的基础,然而,决定某一具体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因素众多。行政管理部门难以考虑穷尽全部影响因素。而房屋买卖中又不能对房屋价格进行强制性评估,如果二手房交易双方不选择房屋价格评估而直接选用区域指导价格,则会导致价格偏差的结果,为阴阳合同提供了空间。

二、法律效力

对阴阳合同进行法律分析的关键在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有明确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规范交易参与人行为。

笔者认为,阴阳合同应当被看做两个独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立,以此为出发点,分别讨论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各自有效,即阴阳两个合同是否各自有效,从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则等多个方面来全面地分析问题。

分析阴阳合同问题应该从虚伪表示及隐藏行为入手。阴阳合同即分别是隐藏行为及虚伪表示的体现及后果。虚伪表示又称为“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含有如下要件:首先,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其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最后,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虚伪行为产生如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因当事人无受其约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即是说,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当然应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对于阴合同的效力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其与虚伪表示如影随行。隐藏行为含有如下要件:首先,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假行为;最后,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的法律效果是:首先,虚假行为无效;其次,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即是说,被隐藏行为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具有效力上的瑕疵,也可能因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等原因而无效。于阴合同而言即是:阴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也有可能是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甚至是有效合同。

总结来讲,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的效力因其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确定性而无法确定,只能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阴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阴阳合同总体均无效,否则就是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如果登记机关已经对阳合同进行了登记公示,则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一的规定认定为登记错误,需要进行更正。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所签订的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无效,而阴合同由于是基于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签订主体适格,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是有效的。

三、产生危害

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会产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破坏交易安全、妨碍宏观调控等危害。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缴纳的税负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综合税负约为10%,这些税种所征税额或者直接以房屋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或者与房屋交易价格密切相关。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交易双方往往选择将阳合同中的房屋成交价格写为远低于阴合同中的成交价格,以达到偷逃税费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倒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于交易安全而言,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易引发房屋买卖纠纷。以下例说明: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价166万元转让给李先生。为规避房产交易税,双方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房屋成交价格变为了32万元,房屋内家具、家电、装修等作价134万元,总价仍为166万元。谁知合同还未履行,李先生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仅按32万元购买房屋,不再购买作价134万元的家具、家电及装修。如果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张女士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幸运的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面积及区位计算,涉诉房屋市价明显远高于32万元,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下,理性的出卖人不可能将房屋以32万元卖出,因此,补充协议(阳合同)缺乏意思表示一致,且该补充协议的目的为偷逃税收,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张女士免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避免了吃哑巴亏的尴尬局面。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节节攀升的现实状况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房地产市场需要进行宏观调控。_出台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规定二手房交易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为逃避重税,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妨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国五条关于征收20%所得税的规定成为了一纸空文。

四、相应对策

(1)制定科学合理的计价体系,建立与完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评估机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完善二手房成交价格申报实施细则,严堵漏洞。在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方面,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对数据及时更新,客观反映市场变动状况,提供科学合理的计税价格依据。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房屋实行强制评估。

(2)加大对二手房买卖中介的监管,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惩罚性处罚。出于促成交易、获取佣金等目的,部分二手房买卖中介不仅帮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甚至提示、指导、怂恿、教唆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对此现象,目前仅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加以规范。这些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过低,难以起到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作用,应该考虑出台_条例加以规制,明确给出监管细则及惩罚性处罚办法。

(3)加强对二手房交易双方的守法教育。经济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这本无可厚非,然而也应当以法律为边界。交易双方参与民事活动首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依法纳税义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向二手房市场交易参与者传达法律信息,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示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使交易者提高是非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雍奇秀.“阴阳合同”法律问题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3,(8).

[2]初丛艳.“阴阳合同”问题浅析[J].北京仲裁,2005,(1)

[3]胡勇军.签阴阳合同避税险些吃了哑巴亏[J].浙江人大,2013,(2).

[4]李芹.我国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1.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一篇

摘要:为了少缴纳税金,二手房屋买卖中盛行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本文将探寻阴阳合同的存因,并参照《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着重分析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冀以此为基础,为解决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问题做出些许法律思考。

关键词:阴阳合同;法律效力;救济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

阴阳合同自古有之,大量见诸于媒体还是在《招标投标发》颁布之后,原指为了规避政府的管理,招标方与投标方在签订形式合法的合同后,再私下签订与原合同大相径庭的施工合同。在二手房屋买卖中,指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迥异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高者为“阳”合同,用于借贷、抵押;价格低者为“阴”合同,用于过户登记,缴纳税金等。

二、阴阳合同的成因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意,以其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在考察阴阳合同效力时,常常将阴阳合同区分对待。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一)、一种观点:阴、阳二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故均无效。

(二)、另一种观点:阳合同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具效力;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在不考虑《合同法》第53条,即在私权救济过程中,因认定为有效。

(三)、还有小部分人持第三种看法:对于阴合同的认定,基本与第二种看法吻合,即有效;对于阳合同,除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关于价格的条款内容部分外,其余条款可为阴合同的买卖条款佐证,避免审判中出现孤证,即,应该被认为有效。

笔者认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也是双方的合意,故介入太多公权力以一票否决阴阳合同会引发市场的混乱,导致二手房屋交易市场出现投机之徒:先签订阴阳合同并将房屋登记过户,再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拒绝支付全部或剩余购房款。如果一票否决阴阳合同的效力,那么便无法据此向其追偿合同之债。然而,房屋的所有权已随变更登记而改变!故第一种观点实不可取!

再者,以阳合同不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一票否决阳合同,也不是十分高明:其一,合同是由若干条款组成,一个条款存在瑕疵,不能排除其他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以希特勒是德国人,便认定所有的德国人都是凶恶之士岂不会滑天下之大稽?其二,如果阳合无效,那么其构成的条款自然也无效,双方即无买卖房屋的合意。如果双方连房屋买卖的合意都不具有,又如果敢认定阴合同有效呢?故第二种也不可取。

我较为支持第三种观点,毕竟除了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有所瑕疵外,阳合同的其余条款、阴合同皆是买卖双方的真实合意。其实,就其本质而言,阴阳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分开私法与公法,买卖房屋时一回事,税务处分是另一码事。

四、阴阳合同谁之过?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的当事人是买卖双方,合同的中间人是房屋中介单位、中介推销员,过户登记、收费是房管部门。三方中缺了哪一方,阴阳合同都不可能成为房屋买卖市场中的不死鸟。

双方当时人:一个想卖的高、一个想买得低,最终便将贪婪的双手伸向了本该归于财政的税金。

房屋中介单位、中介推向员:本着服务买卖双方的原则,揣着更多更快提取佣金的信念,怂恿、协助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

方管部门:审查不得力,不了解房市行情,可能存在的权力等。

五、对阴阳合同的处理

国家为了处理阴阳合同问题,出台了不少规定,然而收效欠佳。按照法律社会学的原理,个体在思考是否遵守某一法规时,往往想到的是:成本、收益、时效与几率…

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阴阳合同问题,需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改变现有交易税形式,取消二手房买卖中的交易税

现行高昂的交易税旨在控制炒房,降低房屋扭转的频率。然在二手房屋买卖中一次性收重税的做法增加了使用阴阳合同的收益。如果将税改为新房征重税、旧房反贴钱的方式,即:从新建房屋开始征税,第一年征收房屋款的2%、第二年征收、第三年征收…逐步减少并在8年后开始逐年反补贴未扭转的房屋(补贴款为前八年缴纳款除去交易税之余额及其孳息),这样,便断了阴阳合同的根源,亦保证了财政之收入。

(二)、对阴阳合同的双方中介进行惩罚性处罚

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么便不会有人去做这样赔本的买卖。现行刑法对个体偷税的处罚还仅停在留罚没所偷税金额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层面(人身刑不在此考虑内),考虑到被处罚的几率,买卖双方都觉得无所谓,如果将惩罚变为惩罚性处罚,我想顶着购房款或卖房款被罚没的风险作案的人应该会不多吧。

(三)、加大对中介的监管

阴阳合同的盛行,很大一部分是房屋中介去迎合买卖双方,并在其中分得了一杯羹。然而,司法实践中,中介因为阴阳合同被处罚的例子寥寥可数。故因明文规定中介人员和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阴阳合同负同等责任,并对其所在的中介公司重罚。以此杜绝中介人员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四)、房管部门因更积极

如果没有房管部门的消极作为,阴阳合同不会如此大行于道,难道房管部门不知道房屋转让价格太低么?只是由于寻租、嫌麻烦、事不关己等诸多原因行政不作为。对此,因加大房管部门的廉政监管,同时辅之与奖励,诸如查实一例阴阳合同,将所追回税款一部分作为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六、小结

阴阳合同的存在时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要想根除,非一朝一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阴阳合同确实是增加房屋买卖欺诈,侵害国家利益,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必须正视问题、严肃对待、迅速处理。

参考文献:

[1]胡江宁.阴阳合同的罪与罚[J].光彩.2010(10)

[2]初丛艳.“阴阳合同”问题浅析[J].北京仲裁.2005(01)

[3]李全云.“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J].建设监理.2005(02)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二篇

(合同编号:晋百动质字第 号)

甲方:

乙方:晋城市百业千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附详细当物清单及出当人所有权证明):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折当率为_%,实际典当额为_____(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___ % ,月综合费用_________(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免收利息。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占有,从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押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三篇

【摘 要】 近年来,工程款拖欠已成为困扰我国建筑施工企业10多年的痼疾之一。该现象反映了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发展的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所引发的经济纠纷、法律纠纷正不断增加,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案件,给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

【关键词】 阴阳合同 危害性 投标

1 “阴阳合同”的概念

所谓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使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工程承建方的项目里,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按照招投标协议签订完正式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与正式合同相违背的合同。这两份合同因其在合法性、签订目的等方面的差异和相互对立性,故称为“黑合同”、“白合同”,或“阴合同”、“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特征是:出现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领域;发生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发生的时间段比较灵活,在时间段上没有固定的模式;“阴阳合同”的内容,往往是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造价、工期约定、垫资约定等方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阳合同”的使用,采用“阴合同”的对内效力替代“阳合同”的对外效力。在法律结果上,“阳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充足,而“阴合同”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是一种法律规避甚至是违法行为。

2 “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而且国家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的非理性和无效干预过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供求失衡。相比于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而言,工程项目还是“僧多粥少”,正因如此,施工单位为了求得项目,往往不惜接受“城下之盟”;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任何手段,包括签订“阴阳合同”,使开发商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国家干预不到位。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制约,其实际效果都不尽人意。

3 “阴阳合同”的危害性

“阴阳合同”的产生是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规避国家法律的结果,这种违反法律的做法给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不公平交易违背价值规律,破坏社会安定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领域中,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总是千方百计地努力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关系合同”、“回扣合同”,再就是迫使承包方签订“城下之盟”的,使得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负担不合理的费用,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总之就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这种不良现象的长期存在就会导致建筑市场陷入一种病态,最终使得占据优势地位的大发包商和建筑商形成行业垄断,联手不合理地抬高房屋造价,影响社会住房制度,危及社会安定。

影响工程质量、危害公共安全

承包方在此情况下难以获得足够的利润,所以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就必须想方设法的把这些不合理地新增成本转嫁出去,“偷工减料”、降低工程实际的成本等,就使得工程质量低下,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整个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4 “阴阳合同”的法理辨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阴阳合同”存在一种法理悖论:持此“契约自由”观点的人大都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绝对拥护者,往往利用哈耶克、顾准的观点批驳任何制度上或观念上的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反对和限制,他们认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博弈中,与其选择国家干预的不完整性和不完善结果,不如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自我发展,而且相信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会最终形成一种最符合经济自身规律的准则,这种准则的效果比任何人为制定的制度和法律都要更科学。

通过对国外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考察,反而更加注重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这些国家的选择并不是简单的“折衷”,或是历史的回归,而是要从其内部合理的规律性上去探求究竟。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掌握社会暴力,就应当履行控制社会秩序的责任,必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要求国家以强势姿态干预社会生活。

5 建议国家调整管理思路、加强规制力度

首先,国家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应当统一思路,现在对于“阴阳合同”的管理上,突出的问题就是“到那个山头,唱什么歌”,各家主管机关的思路严重脱节。立法上存在“理想化”的问题,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管理上也是因部门而异,各个单位的执法口径各不相同,特别是建设项目主管机关,难以有效规范“阴阳合同”;再次是司法过程中依旧会发生同一个法院就同一个问题,产生截然相反的判决的现象。

其次,正因为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招投标,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些项目的监管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而且在真正实施监管的时候,应当从实际效果出发,加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再次,在“阴阳合同”的司法审查上,首要的一点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然后就要求各级司法部门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不要“态度暧昧”,应当严格依法审查,从司法终局性上震慑“阴阳合同”。

总之,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探索阶段和蓬勃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性质和影响,对待阴阳合同这种严重危害我国建筑市场和社会稳定的不良现象,国家和社会均应积极行动起来,希望再不会见到建筑企业因为阴阳合同,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逼人上塔”的现象了。

参考文献:

[1]王仕平.《司法认定的两难选择——阴阳合同》.《城市开发》,2005年2月.

[2]李全云.加强市场监管 根治阴阳合同》[J].建设管理,2004年(6).

[3]何佰洲,周显峰.《透视阴阳合同现象——反思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建筑经济》,.

[4]叶丹峰,郜诗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成因分析与应对措施》.《建筑经济》,.

[5]肖峋.《阴阳合同漫谈》.《中国工程咨询》,2004年第8期.

[6]宁杰.《阴阳合同·民工权益·纠纷解决》.2004年12月29人民法院报.

[7]张庆华.《试论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的弊端及防治》.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文集.

[8]宁素莹.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M].北京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年.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四篇

一桩房产买卖四份转让协议

2009年,张家港市杨舍镇居民罗松林一家,因房屋拆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经全家人协商,决定将坐落于本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的该安置房屋及附属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变更至女儿罗云霞名下,归罗云霞所有。

不久罗云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为到外地工作,此房一直空着。2010年8月9日,罗云霞决定出售该房。自己没时间来回奔波,罗云霞便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父罗松林代为办理。

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张家港市乐余镇的江千帆走进白鹤花苑传达室,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询问小区有没有要卖房的。巧的是前几天罗松林在这里闲聊时刚刚说过准备把房子卖掉,罗文东、柏文华立即帮助联系了罗松林。罗松林急忙前来带江千帆看房。江千帆一看,房型不错,又是全新装修的,心中比较满意,但脸上不露声色,说过几天带老婆一起来看一下再说。但江千帆心知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不容易,第二天就带着老婆林青又来看房,看后林青也很喜欢。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确定成交价格为卖方净到手售房款80万元,也就是说一切税费都由买方承担。

2010年8月20日,罗云霞(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此房屋配有新装科龙空调两台、煤气灶、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橱柜移门、窗帘,合计总房款80万元。乙方于8月20日预付房屋定金1万元,8月28日再付39万元,余款40万元于9月30日付清。该《协议》下方,甲方由罗云霞的父亲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本人签字。协议签订当日,江千帆支付罗松林购房定金1万元。

等不及8月28日的到来,江千帆又主动约请罗松林就付款金额和时间、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议定。8月24日,罗松林(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权(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建筑面积114?郾44平方米,自行车库13?郾2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房屋售价80万元,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双方互相协助进行办理,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乙方在2010年8月24日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2010年8月2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0年10月15日付清,甲方在乙方交付房款的当日将房屋使用权交于乙方;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台空调、热水器等全套设施及随同发票;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协议(一)》下方,甲方由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签字。同日,江千帆支付房屋预付款19万元,加上8月20日支付的1万元定金,罗松林出具了收到江千帆预付金20万元的收条一份。

江千帆又提出,房价80万元里面包含了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费用,现在房地产交易税费又比较高,请求罗松林帮忙和他另签一份交易价格低的假合同,以便减轻他的税费负担。罗松林心想,反正我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个现成忙还是要帮的,便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在签订上一份协议之后,罗松林与江千帆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二》),该协议格式与上一份协议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协议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的售价为63?郾8万元”,协议第七条“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其他房屋权项”。

当日,罗松林与江千帆一同带着售价为63?郾8万元的协议,来到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必须签订规定格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而且卖方不能是受托人罗松林而应该是房主罗云霞。于是,当场向产权登记中心拿了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重新签订,约定:罗云霞(甲方)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4?郾44+13?郾26平方米)出售给江千帆(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63?郾8万元,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前分二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房地产买卖契约》落款处,甲方委托代理人罗松林签字,乙方江千帆签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

罗松林认为反正是为过户少交税费做做样子的合同,没有实质意义,根本没有细看合同条款,就草率地签了字。比如“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条款是《房地产买卖契约》上印刷好的现成文字,与他和江千帆原先约定的“卖方净到手售房款”也就是全部税费都由买方承担的意思相悖。一个小小的疏忽,留下无穷后患,让他后来白白多掏近45000元。

2010年9月1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和07#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人林青。2010年9月30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共用人林青。

买方见财起意卖方无奈起诉

转眼到了2010年10月15日,也就是江千帆付余款60万元的日子。但当罗松林和江千帆联系付款事宜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江千帆说他差的余款是43?郾8万元而不是60万元。罗松林当场就跳了起来:“你开什么玩笑啊!”而江千帆却一点没有开玩笑的意思,他咬定他们又谈过价格了,最终确定的售价就是63?郾8万元,其他合同都不算数,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的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

罗松林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江千帆减税费,对方却睁着眼睛说瞎话玩这一招,鼻子都要气歪了。但江千帆说了:“你认可43?郾8万元我就付款,不认可就等你认可再说。”罗松林当然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16万多元不翼而飞,怎么也不可能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付余款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而罗松林当然也没有向江千帆交付房屋。

和江千帆终究谈不出什么名堂来,愤怒的罗云霞无奈选择了法律途径。2010年10月29日,罗云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千帆和林青立即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0年10月16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0年11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江千帆和林青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五篇

甲方(出典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典人): _____________

合同约订履行地点: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典当合同:

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 台 。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

二、典当金额:人民币_____万元整 。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整。

三、典当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典当费用:月利率:_____‰ 月综合费率:_____‰ 合计:_____‰ 。

五、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典当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4.绝当物品估价不足3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3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___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典当金额的‰增收滞纳金。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_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甲方(印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六篇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当户(出典人): (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 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房产位置:

典当行(抵押权人):北京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乙方)

公司地址:北京

企业代码证号:

根据_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贷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应如实填写《房地产抵押典当申请表》,并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产抵押典当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件。乙方应审查核实甲方所填写的相关资料、证件。

二、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在北京市 区 小区 栋 单元 层 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自有房产_____处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贷款。

三、 根据甲方实际申请的贷款金额,经乙方审核确定向甲方贷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四、 甲方与乙方商定,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甲方与乙方商定,本合同项下的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

% 。续当时,甲方每月 日前项乙方交纳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乙方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行的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六、 甲方另有合法住处地址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附产权证复印件),房产绝当后合法住所的产权人同意甲方在该房产居住(证明材料一份)。乙方在行使本合同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应向甲方和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通知发出五日内,甲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抵押物,搬至第二处住所居住。

七、 抵押物的保险:

1.甲方须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甲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甲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甲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乙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款项。

4.甲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乙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甲方应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八、 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综合服务费,又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理该房产。甲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并以缩短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

九、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十、 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和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抵押,如发生不实或欺骗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损失。

十一、甲方应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共有人已签字同意该抵押房产典当贷款。因抵押房产存在权属、共有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当金及利息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以上行为均为无效,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甲方自愿承担双倍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之间所产生的还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十五、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_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户(甲方)签章: 典当行(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七篇

摘要: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现象普遍存在,扰乱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转。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对其法律效力的某些规定并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实践中的操作。因此,本文提出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阴阳合同;强制性规范;效力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_Yin and Yang contract_ phenomenon exists generally, and disturb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orderly operation.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_Yin and Yang contract_ behavior prohibitions, but for its legal effect of some regulations not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 the practice of the operation. Therefor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_Yin and Yang contract_ effect of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Yin and Yang contract; Mandatory norms; effec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概念及其危害

“阴阳合同”的概念

我国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建筑工程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投标人为能够承揽项目,迫于无奈经常签订“阴阳合同(也经常被称为‘黑白合同’)”。实际上,“阴阳合同”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名称源于《_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_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黑白合同”做的表述:“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参考文献:

见2003年10月27日_常委会副委员长_做的关于《_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_建>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部分。]这是关于“阴阳合同”权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基于上述,本文认为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白合同是在程序和内容方面一般都符合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但是其很多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协议。具体来说,“阴阳合同”有如下几种:暗中抬价、规避垫资禁止性规定、规避压价禁止性规定、规避非法分包和转包禁止性规定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危害

一般来说,阳合同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并且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而阴合同则是不正当竞争的产物,往往具有隐蔽性、不公平性,甚至在很多时候具有违法性。但另外一方面阴合同有时却更加真实的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往往比阳合同更具合理性,甚至合法性,导致阴合同与阳合同名不副实的情形。正是因为阴阳合同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的冲突不定,合法与违法的角色转换,导致“阴阳合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者凭借其对建设单位工程发包的直接管理的有利地位,为谋取个人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可能与投标人合谋串标,再通过签订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来抬高工程价款,并从中收取回扣,导致企业单位的所有权人(股东)权益受损;其次,我国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面对融资渠道不畅的压力,建设单位更倾向于由承担单位垫资施工,引发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工程款层层拖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追求更大利益,弥补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尽量压低建设工程价格,签订规避压价禁止性规定的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而建筑企业迫于竞争压力,违心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结果就是建筑企业有可能通过降低施工质量,或签订规避非法分包、转包禁止性规定的阴阳合同,以降低成本,留下建筑工程质量,危害公共安全。从长远上来说,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2.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不足

法律对“阴阳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可以看出,法律严禁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与其他分包单位在签订阳和同之前或之后,私下再签订改变实质性内容的阴合同。为防止当事人违法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法》第六十七对违法签订阴合同的行为予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虽然法律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不仅态度明确,而且当事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很严重。但实践中,“阴阳合同”普遍存在,而且很多建筑领域工程合同事关一些基础设施,标的额较大,甚至盈利丰厚,以及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利益,因此对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现行法律在认定“阴阳合同”效力方面的不足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本文提到的几种“阴阳合同”是否完全符合无效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须进一步区分界定。事先暗中抬价和规避压价禁止性规定的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都符合上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规避垫资禁止性规定的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另外,承包商的非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必然无效值得思考。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则可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若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关于工程建设垫资的约定。问题在于实践中,为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的运行,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且要求施工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的合同一致。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对“阴阳合同”效力的明确规定,强调经过备案的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阴合同即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垫资即有可能属于此情形。但备案的合同是否一定是白合同,以及阴合同是否必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实际上未必如此。如果某建筑企业中标后,双方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比中标价低的合同用于备案,而一份与中标价相同的合同实际履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说,上述备案合同背离了中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无效的。而未作备案的合同却是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 周月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化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57页。]此外,建设工程具有施工的复杂性,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其他因素导致建设工程价格上涨,此时虽然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进行的修订可能背离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但却是当事人的理智选择。因此,简单的认为经过备案的合同就是白合同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难言妥当。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八篇

甲方(质押权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质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融资,《借款合同》编号为 年衡盛借字第 号。乙方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借款合同设立的借款金额、期限及费率:

1、 借款金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元整。

2、 月综合费率: ; 月利率:

3、借款期限: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借款质押合同借款期限为,自月至 年 月 日,首次申请当期为 ,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上予以确认(手续分期办理)。申请期限内或满后5日内乙方可提出续当申请,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新的《借款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 乙方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1)所记载的机动车作为本次贷款的质押典当物。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对《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处分质押机动车的费用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享有所有权,且可依法处分。在向乙方质押之前,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保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 质押物的现值由甲方评估折定,乙方同意后做出典当的金额。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物在典当保管期间内保管不善,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甲方为实现到期债权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典当期满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质押物品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借款。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还贷期限的限制,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金额: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参与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已设定担保物权等发生其它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按甲方规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外,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 %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时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 %计收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质押签约和公证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若乙方不能清偿本合同约定之债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 拍卖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质押物提交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第十五条 拍卖质押物所产生的拍卖收入扣除甲方的质押担保金额、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经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规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款人如违约,本合同即为无争议债权文书,债务人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由双方当事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十九篇

质 权 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电 话: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电 话:

甲、乙双方于 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在甲方所在地签订了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且未作其他任何债务抵押的___________ 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所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 质物的基本状况

第三条 质物估价与当金确定 质物的估价,由典当行评估定价为准。 根据该车辆的出场日期、新旧程度、现状及行驶里程,商定该车的现行价为:__________ 元。

第四条 借款数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当金数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整。 月利率 ___________ %。

借款期限:自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 日至 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期限在10日以内的,按10日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超过10天的按半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

鉴于机动车为特殊商品,价格波动频繁且不易长期存放,故该车辆的最长典当期限不能超过 个月。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如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质押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承诺

本车作为此笔典当借款的质押担保,在此之前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做过债务抵押。

超过典当期限五日,乙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该当物即为绝当,其质押的车辆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有权自行处理,无争议,不诉讼。

第六条 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是质押典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划押,质物入库封存,开具当票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特别声明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质 权 人: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 期: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日 期: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篇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篇

“阴阳合同”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从分析“阴阳合同”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阐述其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和备案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减少“阴阳合同”现象有所裨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合同变更

一、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阴阳合同”概念

“阴阳合同”在我国最早的表述见于2003年10月27日_常委会副委员长_同志的《_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对“阴阳合同”的概念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中第 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可以给“阴阳合同”下这样一个定义:“阴阳合同”,也称“黑白合同”或“备案与非备案合同”,其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排挤竞争对手,规避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实现某种非法或不当利益。“阴阳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

(二)“阴阳合同”的危害

当前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仍旧大量存在,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而且还直接导致建筑品质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阴阳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性,极易诱发合同争议至诉讼等交易风险。这种交易风险的不利后果是使愈演愈烈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更加恶化,并直接牵涉到“多角债”、“民工工资拖欠”等一系列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阴阳合同”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早解决,我国建筑市场交易的混乱局面将很难有质的改善。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领域具有的复杂性,“阳合同”签订以后,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往往会进行新的补充协议;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而进行合同变更相当多的“阴合同”也正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建设工程“阴合同” 和一般的补充协议在法律上性质不同。补充协议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对原合同的有效补充和变更,但不得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建设工程“阴合同”并不是“阳合同”的补充协议,而是一份完全独立的新的合同。

(一)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该类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大,决定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所以,一般而言,对合同的实质性背离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个方面对白合同的内容有所更改,而不是对一般合同内容或其它条款的修改。司法实践中,具体部门尚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裁决应立足于《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旨上,以相应变更是否足以影响招投标秩序和是否难以保障工程质量为根本标准,由法官根据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合法的合同变更与“阴阳合同”的区别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可能是实质性内容的,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内容的。由于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不可能构成“阴阳合同”。因此,此类变更不会涉及到需要区分究竟是合同变更还是“阴阳合同”的问题,在此不作讨论。对于那些实质性内容发生了变更的合同,在分析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后,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综合审视,以和“阴阳合同”作区分。

1、 产生阶段不同。合同的变更常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阴阳合同”

一般发生在招投标或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即合同履行之前。2、变更合同时客观情况变化不同。“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政府监管,阳奉阴违走走合同备案程序,而合法变更合同基本上是履行合同时发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对客观情况的理解明显存在偏差。3、主观情况不同。多数“阴阳合同”的签订存在明显的恶意,实现自我不法获利目的的行为。而合法变更合同主观不存在恶意,通常是双方迫于情势变更,经过协商一致而作出的选择。4、确认形式不同。合同变更是通过工程变更签证这一形势进行的;而“阴阳合同”的“阴合同”是私底下的交易,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秘密。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是解决“阴阳合同”问题的核心所在。因此,对于不同情形下的“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不宜一概而论的。下面将从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来分析“阴阳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前提,只有合同成立才能可能进一步生效。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三个: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的订立必须进行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合同的当事人需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除了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具有其他特别的成立要件,如对于实践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便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对于建筑领域的“阴阳合同”,首先,具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的第一个要件;其次,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经历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符合合同成立的第二个要件;最后,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满足合同成立的第三个要件。因此,在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都是成立的。

(二)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然而有些特殊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结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下面对“阴阳合同”效力逐一论述:首先,承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资质在建设工程领域意义重大,它是工程质量的保证。作为施工方的承建单位若不具有施工资质,则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合同法原理关于合同生效第一要件的规定,此时,“阴合同”、“阳合同”同归无效。其次,从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来说,阳合同一般是为了应付主管机关的监管,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属无效。再次,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所以,当招投标法明确要求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时,双方当事人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或者进行虚假的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阴合同”和“阳合同”都无效。最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资格规定合同必须进行批准登记才能生效。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见于200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_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的效力等级属于行政规章,因此,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备案作为判断“阴阳合同”效力的依据。

四、规制“阴阳合同”对策及思路

(一) 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保障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

工程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公共投资建设领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对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行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担保已经成为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国际惯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工程担保制度起步较晚。大力推广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规范市场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强化遵约守信,对于应对建筑市场上的“阴阳合同”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对策选择。

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有利于确保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有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尽量转移和规避风险;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等。以上是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重要作用,对于扭转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预防垫资施工等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以第三人的身份监督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对于避免建筑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 完善招投标制度,创造良好的缔约氛围。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此外,2000 年 5 月 1 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把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也都扩大地解释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这种扩大性的解释直接导致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过于宽泛,特别是把很多属于私人投资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列入了必须招标的范围;而很多私人项目由于本身规模较小以及招标成本的考虑,并无进行招标的必要,以此只有伪造招标文件和流程。无疑,这是导致我国现行招标投标制度失灵进而导致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现象大行其道的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属于私人投资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排除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之外,从而可以使建设方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进行招投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减少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现象。

(三) 完善合同备案制度,加强政府对中标合同的监管。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是我国对建筑市场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监管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虽然通过《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确立了招标投标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这两项制度的衔接——工程合同备案制度,至今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确立其法律地位,并且缺少相应的政府监管。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招标方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否则就不具备发包资格。按时划拨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顺利进行。为了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我国《招投标法》应该增加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的规定。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也应按严格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能,并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司其责。另一方面,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利用前期批文的立项和资料的年检,严格查明承发包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情况、经营范围等,并对备案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合同的备案工作不再只是一个形式而已,进而使施工合同的备案具有可行性、严密性、实效性。对一些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相背离的条款要建议予以更正,严重者要建议退回重新签订,从而使合同备案成为一个监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方的有效手段。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现象在我国存来已久,并且有着越发严重的趋势,这无疑是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的一大威胁。究其根本,现有招投标制度的缺陷、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和相应处罚措施的缺失是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现象大行其道的根源。本文在对“黑白合同”现象的本质以及现有建设工程监督机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上述的改善建议,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现象这一毒瘤,从而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J].建筑业法律服务实务,2009,(1)。

[3]李雪、庞宝东.“阴阳合同”与合同依法变更的界限[J].经济与法,2007,(3)。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二篇

贷款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20xx年12月19日在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9号楼3层4单元302

建筑面积:138。34平方米

房屋、土地用途:住宅

房屋结构(类型):钢混

抵押房地产价值:壹佰柒拾玖万捌仟肆佰贰拾圆整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010542号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陆拾元整(协议)。

月利率:0。5%,月综合费率:2。7%

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19日至20xx年6月19日,(借款具体期限及金额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当票或续当票确定的借款终止日到期5日后,乙方仍未按照约定还款或续当,则视为绝当,甲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

第六条: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共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

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四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按第五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乙方承诺当无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对其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2%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2%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_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担保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得,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可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担保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三篇

典当行(全称):典当有限公司

当 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

2、典当用途:

3、典当金额: 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 %发放。

4、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 ‰,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 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费用自负。

第三条 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 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 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四篇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房价不断上升,不少购房者对于持续高涨的一手房只能“望房兴叹”。于是,买一套相对廉价的二手房便成为许多购房者的首选。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房屋交易订立了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合同的现象,其中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而另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暗藏风险。

一、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签订两份及其以上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阴合同”体现的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一般一式三份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分别保管。而“阳合同”则根据需要的不同、政策背景的不同签订不同的版本。目前市场上“阳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通过填写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为降低买卖合同标的,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另一种是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银行,达到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的目的。还有一种是在有些需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的城市,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是减少未来房屋的成交差额以期达到减税的目的。为此,同一宗房产交易却签订了多份成交价格不同的合同,而且各份合同还各有“妙用”。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盛行,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二手房交易中的巨大利益驱使,因阴阳合同差价可规避部分税金或骗取银行过多贷款。例如,某套购买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实际交易价在220万元(阴合同),而在交易中心备案上的房屋成交价为160万元(阳合同),差价达到了60万元。按规定需要交纳营业税附加、契税3%、个税,共计,则阴阳合同避税达到了60×万元。在利益面前,买卖双方、中介纷纷下水,凭借“阴阳合同”分食本该属于国家财政的税金。申请贷款时,另提供给银行的买卖合同上的房屋成交价为280万元(阳合同)。若贷款比例为70%,可以多骗取42万元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履约时,这无疑会给银行增加经济损失,而在房价下降时,银行的损失会更大。

其次,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阴阳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在民事关系上,无人代表国家作为受害人来追究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家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再次,现有房屋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和房价评估操作的复杂性、随意性造成“阴阳合同”现象禁而不止。

根据《_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但上述规定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执行起来难以做到百分百客观公正。

相关主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价格申报有一套评估制度,例如请评估机构或依托计算机评税软件系统,对房地产市场中发生交易的二手房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有时会因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造成对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公正。而采取机评手段时,税务主管部门往往为避免过多纠纷,将统一的房屋评税系统标准制定得过低,在二手房过户时,因合同价高于计算机估价,以合同价为征税基准;低于计算机评估价的,以计算机评估价为征税基准,即“就高不就低”,这就导致了投机者有机可乘。

二、二手房阴阳合同的危害及风险

“阴阳合同”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数据,是国家和相关部门了解市场和出台相关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数据越真实,相关部门对市场的了解就越真实,出台相关调控措施时就会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效果。阴阳合同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动态反映失真,不利于国家对房产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

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恶果。由于存在不同版本的合同,买卖双方交易的凭据也缺乏唯一性,容易产生纠纷。从卖家看,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从买家来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要再次进行交易,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故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算盘”。从双方来讲,一套房屋交易,两份合同,而且都有双方的“签字画押”,谁的合同“更”有效力?从相关法规上讲,应当以备案转让的价格为准,登记备案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种登记备案的证明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但登记备案的合同未必全是真实的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签订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就是这些成了引起纠纷的焦点。另外,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被有关权力机关查实,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二手房“阴阳合同”的防范与对策

要杜绝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的产生,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以法律法规约束各方交易行为,从制度上消灭“阴阳合同”,也为管理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增大违法成本,让二手房交易各方认识到“阴阳合同”的危害,自觉抵制“阴阳合同”的产生。未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提供法律保护。

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阴阳合同”,主要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专门处理这种情况的有关条文,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房产纠纷,法律上有可能承认那份有中介见证的合同,纳税人对“阴阳合同”的合法性有恃无恐,这也导致了“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泛滥。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补充条文,针对这种“阴阳合同”,只承认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五篇

2010年底前后,楼市平地里忽然吹起“暖风”,二手房交易市场异常火爆。为逃税漏税,阴阳合同又活跃在二手房交易中,成为业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已是公开的秘密。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税费或骗取银行贷款目的,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实际交易价格签订的真实合同即“阳合同”,同时,买卖双方签署另一份假合同,是买卖双方以相对较低的价格签订用于产权过户以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阴合同”。

张志存,河北人,自2005年在北京经营一家小吃店。由于善于经营,近些年攒了些积蓄,打算买个小店面,一是考虑投资,二是也有个安身之处。但是北京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手里的钱不够买店面,他便有了在北京周边做生意的想法。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张志存在燕郊某处繁华地段以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处35平方米的小店面,总价款为63万元。

看房当天,张志存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双方还约定,张志存于2010年4月30日,将6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卖家王元,王元需在2010年5月10日前,配合张志存一起前往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5月之后,王元迟迟不与张志存办理过户手续,并表达出房子卖便宜了要涨价的意思。经中介公司过多次协商劝说,王元同意配合过户,如期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原来房价一直在涨,尤其是王元得知还要承担20%个人所得税后,王元后悔不已。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成功,获得佣金,便建议张志存与王元在房屋交易登记时,签订了一个阳合同,这份合同上房产的交易价格只有42万元。这样,王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少缴, 张志存同样的可少缴印花税和契税、营业税等税费,双方便欣然同意。

在搬进新家之后3个月左右,张志存发现该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安全使用,在和原业主王元及中介多次交涉要求退房未果之后,张志存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开庭庭审时,被告王元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答辩说,张志存起诉的 “购房款63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42万元,并主张《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后,是对《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63万元价款的变更,房产总价款应按42万元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出现的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不一,显系阴阳合同。其中,原告提供的合同经原、被告及居间方签字,内容完整,交易价格接近于市场价格。被告提供的合同贴有印花_,且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与发票一致,可见系用于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但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将购房价格约定为42万元,其实是为避税而设。事实上,房产的真实成交价是6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张志存有权退房,但在认定购房款的问题上,实际成交价格是万元/平方米,法院判决依据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返还房款。

更让王元始料不及的是,他还可能因逃税受到惩罚。因为,法院还将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查王元出售这套房产时的逃税行为。

阴合同具有效力

本案中,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无疑也支出了大量时间、精力等成本。得失之间,其实也很难说得清楚。

阳合同系房屋买卖中,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价格一般都很低。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现实中,法院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可成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蕴藏着极大风险。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会根据偷漏税款数额的大小,要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也可能侥幸蒙混过关,但这类合同大多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甚至约定不明,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阴阳合同不可签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已经属于公开的秘密,但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为此行为埋单。

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费可能大幅增加。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来看,以逃税为目的的阴阳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同时,《合同法》在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它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司法实践当中,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定是整个合同无效,还是价格条款无效,处理结果会有差别。

买卖双方均有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常是卖方均不承担房价之外的中介和国家税费等任何费用。这些费用均由买主在房价之外额外承担,买方更倾向于签阴阳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买主承担了非常大的风险。一是买方想再次将房子转让时,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税。二是买方如果日后涉及民事纠纷,由于申请查封方没有义务为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的查封价值可能只是在国土部门的登记价,而不是一般远远高于登记价的市场价,这将使房产所有人利益受损。三是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可能将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看似卖方省下了相关税费,少掏了钱,但是卖方也有很大的风险。通常很多阴阳合同是以装修或者家具补偿名义补足总房款,但如果房屋成交后过户,买方翻脸不认账,以家具有问题等各种借口反悔,这种补偿协议将有被判无效的风险。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六篇

去年,张扬经某中介公司介绍,向李定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的房子,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定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扬,所有税费由张扬承担,合同签订后买方先支付卖方15万元,余款在产权证办好以后一次性支付。

一个月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了张扬的名下。但李定称张扬还有3万元没有支付,而张扬却说所有款项已经付清。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李定便一纸诉状将张扬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扬支付未付的3万元房款。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扬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除了房屋总价为40万元以外,其他条款与李定向法院提供的合同一致。在法庭调查中,李定向法院陈述:双方当时协商的房屋总价为52万元,因为合同约定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税费都由张扬承担,为了少缴税,在张扬的要求下,办理过户所需要的合同上约定房价是40万元。但张扬在法庭上却否认了李定的说法,他认为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矛盾的情况下,应该采纳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查明张扬和李定在交易之前互不相识,更非朋友、同学、亲戚等特殊关系,且双方交易的房屋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万至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李定提交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判决被告张扬支付剩余款项3万元。

点评:毛爱东(律师)

近两年为了稳定房价、抑制炒房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从房产交易税收上进行宏观调控。为此,在实际房屋交易过程中,就出现了部分交易双方为了规避国家政策和法律,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价格比实际成交价低,提交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并据此缴纳交易税收的合同,称之为“阳合同”,双方私下按照真实交易价格签订的另外一份买卖合同,称为“阴合同”。

一套房屋应该只能有一个交易价格,原被告双方针对同一标的,签订了两份房屋价款不同的合同,明显属于“阴阳合同”。鉴于原被告双方在交易之前相互并不认识,只是单纯的交易关系,因此合理的市场价格是确定双方真实交易价格的重要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向房产交易部门、房产评估机构以及房产交易中介公司调查咨询,确认在原被告双方交易的时间段内,该房屋的市场价应该在每平方米1万至万元之间,因此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被告提交的合同相比较,在交易价格上更具有合理性。再结合本案双方约定交易全部税费都由被告缴纳,因此虽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向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的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是40万元,但该价格大大背离了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机逃避国家税费的动机比较明显。另一方面,从日常经验法则判断,既然原被告双方没有特殊关系,双方的交易价格应该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

所以说,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该按照52万元的房价支付原告价款。法院最后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虽然有部分人靠签订“阴阳合同”,达到了少缴税收的目的,但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法规,属于偷税行为,一经查实,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另外,“阴阳合同”在实际履行中,经常会出现纠纷,就像本案中的原告,虽然最后打赢了官司,但也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得不偿失,所以“阴阳合同”断不可签。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七篇

典当行(全称):_________公司

当户(全称):_________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_________

2.典当用途:_________

3.典当金额: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_________%发放。

4.典当期限:_________

(1)典当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_________‰,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_________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_________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负。

第三条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_________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

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当户(盖章):_________ 典当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典当行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十八篇

承典人:成都市同兴典当有限公司

住 所:成都市武候祠大街238号

出典人:

身份证号:

住所(址):

一、出典人将以下第 种作为当物典当给承典人:

1、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2、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屋产权(产权证号为:,使用性质为: ,面积为:㎡)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3、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土地(土地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土地性质为:)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4、出典人以其位于的在建工程(国土证号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5、出典人以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6、其他:

二、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典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三、当金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

四、日起至年月

五、承典人向出典人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典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数额的%,出典人于每月的 日支付给承典人。典当当金利息按当金数额的 %的月利率计算,出典人应当按月/季度/一次性支付给承典人;当金利息按月/季度支付的,第一笔利息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的当金利息应当在下一个月/季度到期前支付。

六、出典人逾期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的,按应缴纳款额的每日向承典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款超过一个月则视为绝当,当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七、出典人如要求提前部份或全部归还典当当金需经承典人同意。如双方达成协议,出典人归还当金部份承典人不再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八、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当。续当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续当前,出典人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九、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十、在符合以下第 种情况时,承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典人交付当金:

1、出典人将本合同当物交付给承典人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2、出典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了本合同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抵押登记和合同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典人承担,如需购买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为出典人,保费由出典人支付;

3、其他:

十一、承典人在当物典当期间有权收取当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十二、如发生绝当,出典人无条件同意承典人按下列方法处理绝当物品,承典人处理绝当物品时无需另行通知出典人: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进行选择,委托四川众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或按照《_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债权。绝当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等)后,所余部份退还出典人,不足部份承典人可向出典人追索。

(二)绝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叁万元的,承典人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十三、典当成交后,因当物所有权权属纠纷或其它非承典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纠纷造成承典人损失的,由出典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典当到期后,出典人全部履行了本合同项内所有应缴款义务后,承典人退还出典人当物或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五、本协议主体部分所预留地址为双方唯一联系地址,往来信函均以该地址为准。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产权处、经管处、公证处各一份。

十八、本合同附件如下:

1、出典人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附件一);

2、当物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登记证明(附件二);

承典人: 出典人: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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