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调研报告范文(优选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22 12:42:53126

鹤峰县调研报告范文 第一篇

(一)科学计划,建立完善审批和监管权责统一的机制

1.科学制定每年森林消耗限额。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森林面积、蓄积增长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按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合理经营的原则,县林业主管部门科学测算出我县年度各种林木消耗的最大限量,在每年底向县人民政府呈报下一年度全县森采伐林限额计划。

3.建立权责一致的专职管护员制度。建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素质高、能力强、身体好、热情高的人,按照片区或者林业面积设立专职管护员,集中使用管护员资金,提高专职管护员的待遇。与专职管护员签订责任状,将管护员的报酬与管护效果挂钩,提高管护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加强对用材主体的监督管理

1.探索建立对来料加工厂的监管机制。加强木材采伐的重点和难点都在于如何管住小型木材来料加工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木材来料加工厂的监督管理,要求必须建立台账、向木材提供者索要合法来源证明。统一安排对全县已审批木材采伐计划进行清理,库存并注销。在来料加工厂入口安装独立的视频监控器,要求所有进出加工厂的货车都必须经过林站工作人员检查登记,对进出的木材原木制品必须查验来源。县林业局要探索如何依法打击来料加工厂的违法行为,能取缔的坚决依法取缔其加工资格。县林业局林政执法人员要对各加工户实行不定期检查,全年累计3次检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恩施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处理,取消加工资格。

2. 加强农村居民自用材的管理。严格遵循谁用材、谁申请、谁采伐的原则,同年度同一申请人不能申请多份自用材采伐证,每份采伐证原则审批出材量不得超过15立方米(材积)。加强事后验收,对木材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核实,对少批多砍、滥砍乱发、未批先砍、民用材转为商品材等行为严肃查处,3年内不批准自用材采伐指标、取消最美鹤峰评选资格、相关项目扶助资金的享受资格。

(三)建立市场化的商品材计划制度

1.严格控制商品材采伐。建议改变商品材计划分配模式,商品材计划由县林业局统筹,不再下达计划给各乡镇和规模企业。优先对有商品材基地、且有实质性生产加工行为的重点木材加工企业和有商品材基地林业种植大户给予商品材计划的审批。有商品材基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造林大户报县林业局进行商品材采伐设计,然后按照采伐程序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农每年5月底前申请,6至8月设计审批,9至11月完成采伐,及时完成采伐清理,确保当年或次年春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县林业局要严格执行伐前调查设计检查、伐中监督巡查、伐后检查验收。

2.建立企业与林农直接对接的管理机制,取消挂靠或中间组织者环节。对部分只能来料加工的厂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木材来源,阻断非法木材来源渠道,使其因无木材来源而自行关闭。

3.积极探索林农商品材每年适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实行竞价采购新机制。提高林农收益,通过市场调节缓解实力强企业因计划不足导致的生产能力下降问题。

4.建立疏堵结合的商品材管理机制。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对生态林以建设生态林为主严格管理,对商品林以建设民生林适度放活,建立保护与利用相统一的管理格局。

(四)提高林站基层基础水平

建议加大对林站的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力度,增加投入,为乡镇林站配备必要的出警、执法装备,没收财物的工具和经费等,不断改善基层站所办公条件。根据林站所管理的林地面积、每年监管执法所需费用情况,充分保障林站对采伐设计、监管、验收等所需费用,做到确保必须。

(五)强化出口审批和监管力度。

木材加工企业必须加强技术创新,生产终端产品,限制初级产品加工,禁止出售原木,切实减少木材资源消耗。建立木材出口严格审批和当日出行报批制度,要求出口企业严格申报出发时间,根据时间进行监督检查。在申报时间之外的运输视为无证运输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建立固定检查站与流动检查站相结合的制度。

(六)优化能源结构,减少资源消耗

继续推进茶叶加工柴改煤,督促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项目率先实施柴改电,将企业柴改煤(电)工作情况与各种项目和帮扶政策挂钩。限制香菇产业发展,依法采用行政手段逐步降低香菇企业对木材的依赖,使用天然林的限期转产。鼓励老百姓在新农村建设、盖房中尽量使用旧材和其它建筑材料,在生活中多用电用气。县生态能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池后续管护服务,提高沼气利用率。

(七)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护林意识

鹤峰县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篇

(一)森林采伐管理中的问题

1.设计、审批和验收等监管环节落实难。全县9个乡镇平均管理林地面积约为39万亩,森林资源点多面广,地处偏远。基层林站中50岁以上人员占32%,没有工作车辆,若仅在设计、验收环节下乡,则每个林站仅采伐管理下乡的燃油费约需6~12万元,而现在乡镇林站年均公用经费万元左右。虽然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审批权限,但是乡镇长、林业局机关干部不可能去现场踏勘核实,因此通过审批实现监管的目的难以实现。

2.涉林刑事案件不容忽视。2014年3月以来,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件11人,已提起公诉的6件6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立案侦查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已提起公诉的3件3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3.兼职管护员履职不力。全县共聘用兼职管护员270人,绝大多数以村干部为主。每年由县林业局安排管护经费近60万元,平均每人每年2222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护责任制实行考核,然后县林业局凭考核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管护人员账户。村干部担任的兼职管护员,一般对村内群众的违法采伐行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真正履行监管职责。

4.审批程序繁琐。民用材审批方面,从农民申请到县林业局审核发证,农民至少需要往林站跑三次以上,耗时15天至30天,铁炉白族乡、邬阳乡等路途较远的乡镇,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给老百姓加重了时间和经济负担。商品材审批方面,州林业局规定的采伐期限为每年9至12月,但在完成设计、审批、公示等审批程序后,实施采伐时间一般在11至12月份,如果遇到大雪封山或者连日下雨天气,则影响了采伐木材清理入库和次年春季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也导致长期都有商品材上路流通运输现象,不利于监管。

5.商品材计划和使用脱节。我县6家规模加工企业中,仅有天力鸿、银亚公司在实际生产,其他规模企业没有实质性加工生产。但县林业局只给商品材收购计划分配给规模企业,小型木材来料加工场却没有木材计划,因此出现大部分规模企业不加工,来料加工场在生产却没有木材计划。少数规模企业将其木材收购计划以委托等形式变相转卖给不具备资格的来料加工场,后者凭此买到木材经初加工后,再以规模企业的名义运出本县销售。

表四:全县2011至2014年度各企业商品材计划分配表.单位m³(采伐蓄积)

6.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过去一段时间,主要存在少批多砍、无证采伐、盗伐等情况。由于木材采伐过程监管不到位、林农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少批多砍、无证采伐、买山卖山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一定的破坏。2013年11月4日,容美镇核桃湾村李红霞在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许可采伐杉树80株、立木蓄积³,实际采伐185株,采伐蓄积³。2013年9月27日,康兵与银亚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协议后,办理商品材采伐证376株,蓄积³,实际采伐815株,蓄积³,超蓄积采伐³。2015年3月,中营镇汤家湾村五组陶仙玉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165株,立木蓄积³,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木材流通管理中问题

现有木材检查站已不适应交通快速改善和资源从严管理的新形势。我县至少有24条可供车辆通行的出县通道,但全县仅设有清湖、南北、下洞、风垭头、金鸡口、中坪6个检查站,目前单独开展工作的只有清湖和南北木材检查站,其它由林站代管。随着我县农村通村、通组公路等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已经有很多通车公路可以绕开大路出境。以我县与湖南省石门县接壤的南北木材检查站为例,现在至少有3条初级或者硬化的通村通组公路可以绕开设置在464省道上的南北木材检查站,因此导致南北木材检查站形同虚设。虽然上级主管部门倡导设立流动木材检查站,但由于缺乏硬件条件,我县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流动木材检查站的制度。

(三)加工经营管理中问题

1.矛盾重重的现有商品材计划分配和审批机制。尽管我县6家木材规模企业中仅有天力鸿、银亚实质性加工生产,其他4家规模企业还完全没有投入生产,县林业局每年也为其下达了木材收购计划。县林业局在2012年之后,没有给木材来料加工厂换发木材加工许可证,也没有给予其商品材计划,但是大多数加工厂通过各种渠道、想方设法买到木材,继续加工甚至出口原木或者木材初级加工产品牟利。也存在小型木材加工场与规模企业之间不合法的挂靠现象,规模企业将计划转卖给小加工场的现象。小型木材加工场对县林业局不为其下达木材计划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而银亚公司也认为自己空有计划,难以兑现计划,对县林业局也表示强烈不满。各乡镇认为既没有法定职责,也无法对商品材采伐实施有效监管,因此也反对将商品材计划下达到乡镇由乡镇分配。走马镇人民政府甚至致函县林业局,要求在2015年不给走马镇下达商品材采伐计划。

2.混乱的小型来料加工厂。全县实际尚有20家小型来料加工厂。由于木材加工经营市场准入门槛低的原因,以上厂家在2009年前都曾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资质,其中部分通过年检换证至2012年。2012年后,这些加工场多次要求县林业局予以年检换证,但县林业局未办理年检和换证。如何清理和整顿小型木材来料加工厂一直是我县木材加工市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来料加工场的布局不尽合理,厂家点多、规模小、设备落后,机械设备多以带锯、刨床为主,其中有的加工厂家属阶段性或季节性生产,年加工量仅200—300立方米。证件不齐全,往往是打着来料加工的幌子从事经营加工木材,实际经营原木或半成品。管理不够规范,没有建立规范的木材收购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管理粗放。

鹤峰县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篇

(一)我县森林资源现状

全县林业用地36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森林蓄积量920万立方米。全县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达。全县中、幼林面积达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全县单位森林蓄积量立方米每亩,远低于全国立方米每亩的平均水平,森林覆盖率低于生态县标准个百分点,我县森林结构不优、质量不高,每年消耗木材6~7万立方米,林木可采伐资源不断减少,离我县建成省级林业生态示范县80%森林覆盖率的目标要求有一定差距。进一步加强木材采伐管理工作是我县全面加快“美丽鹤峰”建设步伐,力争到2016年建成省级生态县、2018年建成国家级生态县的重要举措。

(二)我县木材采伐计划管理模式

2014年以前,我县按照采伐限额计划实行商品材和民用材分项管理,每年由省林业厅单独下达我县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我县是国家天保工程区,只能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后的木材可以进入流通运输。民用材即农民自用材是指采伐后木材因农民生产生活所需归农民自用。2014年以后,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省林业部门取消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安排,实行采伐总量控制,不再区分商品材、民用材。但是为了便于管理,我县依然分类管理商品材和民用材,防止民用材转化为商品材。

1.民用材管理模式。我县每年初将各乡镇的民用材计划统一下达给各乡镇。民用材采伐设计由林站承担,具体审批程序为:农民申请→兼职管护员签字→村委会签字盖章→林站审核(设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林业局审核发证等多道程序。另外,农户修建房屋采伐自用木材,须提交国土部门出具的修建住宅等证明材料。采伐公益林的,要求采伐的强度不超过20﹪、蓄积不超过2立方米、株数不超过15株。

2.商品材管理模式。2014年,我县商品材计划统一下达给各乡镇。人工商品林采伐由县林勘队具体承担,实行伐区调查设计,伐区面积50亩以下(皆伐)或者伐区蓄积200立方米以下,由县林业局审批;伐区面积50亩以上或伐区蓄积200立方米以上,报州林业局审批。县林业局每年分别给6家规模企业木材收购计划(资质许可),林权人凭采伐计划采伐木材后销售给有木材收购计划的规模企业,没有收购计划的不得从事木材经营。

(三)我县森林资源消耗情况

在我县实施茶叶加工“柴改煤”之前,我县木材年消耗量约6~7万立方米。主要是:6家规模企业年消耗蓄积2万立方米,其木材来源于全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木材;民用材每年消耗量约万立方米;工程建设用材(主要包括县内建筑工程,民居改造,电力通道、农村公路,森林抚育等)年消耗量约万立方米;产业建设用材2~3万立方米,主要包括茶叶加工,香菇生产,煤矿生产,烟叶产业等。

表一:2012-2014年森林采伐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单位:万m³)

(四)我县木材加工企业情况

全县现有6家木材规模企业,德邦、宇森尚未正式投产,天力鸿以生产生态板、指接板为主,天艺公司因内部管理问题未能正常经营,银亚以生产装饰材料境内销售,巨融以生产半成品外销及县内建筑工程用材为主。

表二:全县规模企业情况

通过2014年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专项清理,全县现有木材加工(经营)厂家30家,其中来料加工厂家20家。来料加工木材来源以农民自用材为主。大部分厂家在2009年以前均办有木材经营加工资质。2012年后,因政策调整的原因,县林业局没有为大部分木材加工厂办理年检和换证手续。按照《鹤峰县木材加工经营行业发展规划》,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厂家控制在24家以内,年消耗木材控制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内。

鹤峰县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篇

(一)市场定位模糊,理念狭隘。我县民宿经营者多为当地住户,经营理念狭隘,民宿主题不突出,特色不明显,民宿经济还是以农民自主经验,自我发展为主,规模小,分布、经营单一;

(二)发展环境有局限性,个别条件受到制约。一是缺乏民宿经营用房,民宿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受到限制;二是缺乏资金,现在民宿经营主要是个体投资为主,自我发展,财力上不足以完善娱乐、购物、交通等旅游基础设施,使得区域规模效应不明显;

(三)宣传推介力度不大。我县民宿经营户自我宣传营销手段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依然停留在简单老客户介绍传口碑模式,多数民宿就凭借靠近景点的区位优势,处于“等客上门”的阶段,所以往往出现旅游旺季人满为患,旅游淡季关门打烊的极端现象。

鹤峰县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篇

(一)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政府应明确乡村民宿旅游的责任部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整合已有的规划、政策和资金资源,结合乡村民宿业特有的需求,制定全县乡村旅游及民宿发展的相关规划,完善交通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提供保障,大力扶持。一是完善适合我县民宿发展的法规制度和质量认证制度,制定民宿旅游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质量;二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引导,创新民宿投融资机制,重点扶持特色民宿和精品民宿;

(三)创新机制,共建共享。建立以“公司+农户”为经营主体,构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农户和公司具有各自的资源,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获得各自最大的利益,农户拥有自己住宅,提供或者参与民宿管理服务,公司发挥策划运营,市场拓展的作用,引领民宿规模化,品牌化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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