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院领导写信开头范文优选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09 15:37:13234

给法院领导写信开头范文 第一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法官:

您好!我是案号:(20xx)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48、1449号的当事人,东莞市惠威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此案件于20xx年12月24日初次开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共识,立案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法院也没有再通知开庭,至今也未收到任何消息。我公司由于资金链短缺,已经被逼上绝境、入不敷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数年的心血毁于一旦。

事情经过

我司认为橙天嘉禾影城能按时开业,就说明工程不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只能是存在售后问题,而我司也同意如因质量问题影响橙天嘉禾影城正常运作,所造成的赔偿可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但橙天嘉禾不接受这合理的解决方案,故意拖欠我司两佰多万工程款不付。

基于上述事实,本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按照《_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_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橙天嘉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大企业倚仗自己财力雄厚故意拖欠尾款,无法无天,社会不应该滋长这种作风,法院更不应该成为大企业的保护伞,小企业举步维艰,更需要法院公正公平的审判。我司恳求贵院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本着公平公正,多为小企业想想,及时督促橙天嘉禾支付拖欠工程款,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谢谢!。

东莞市惠威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

20xx-3-27

给法院领导写信开头范文 第二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河北的律师团队、代表石家庄   化工有限公司,向您并通过您向浙江省全体法院系统的同志们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感谢,并特别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霍文明法官、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徐学东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感激!

作为一名律师,我曾到过全国很多地区,也与不同地区的法官有过工作上的接触,对法官的评价当然是心中自有一杆秤。但是,是可爱、可敬的浙江法官让我更真实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庄严,深切的体会到了法官的智慧与执着!

石家庄   化工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广东   化工集团在北方的一个子公司,我任该公司法律顾问。2021年8月因合同纠纷,石家庄   化工有限公司将家住乐清而在河北保定经商的叶某某诉讼至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叶某某向石家庄   化工有限公司给付9万元货款。2015年4月石家庄   化工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   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后石家庄市   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至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在河北经商期间,因负债累累而突然人间蒸发。石家庄   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区法院办案人员也曾赶赴乐清,但是收获并不大。本以为会石沉大海的案件,本以为会是颗粒无收的结果,所以我们不打算再有任何投入。尤其是案件被委托移送到乐清法院后,我们认为那仅是走个形式。我第一次将电话打到霍文明法官办公室得知他已经着手做调查工作。我非常清楚,被执行人是一个商场老手,也是一个避债高手,在他的名下已无任何可查封财产,银行所有帐号空空无几,人也是毫无影踪。没过几天霍法官又主动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被执行人虽一直没有露面,但是他已经找到突破口。通过与被执行人所在村的村长见面,发现他对该案很清楚,并且答应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做说服工作。就在我忽略此事又忙于其它事务时,霍法官又打来电话征求我的意见。他已经给村长做好工作,因被执行人确实困难只给付5万元,余下的部份是否可以放弃?当时我心里很是惊讶,但我还是故做镇静的说“等我回去和公司领导商量一下”。立即,我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公司经理,他对此没有任何心理准备,毫无犹豫的说“完全可以”。8月3日,我赶往乐清市人民法院,在霍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现在石家庄   化工有限公司已经收到执行回来的款项。

一件很小的执行案件,说起来也很简单的执行过程,但我知道这背后却需要有执行人员敏锐的行动力与缜密的思考力,更重要的是高度的责任心。另一个执行案件,与以上的执行案件大体相似,是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徐学东法官负责的,虽然现在还没有结果,但是我也清楚,徐法官一直在想方设法。本次永嘉之行,他放弃其它工作亲自开车与我赶赴偏僻难行的小山村,令我同样感动!

我分别邀请徐法官与霍法官吃个便饭,但是都被一些善意的理由给推掉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一分钱也不用掏,这在以前我几乎没有遇到过。外地委托的案件能象本院的案件一样办,不拖、不应付,这简直是难以想象的。

在霍文明法官的办公室我看到了很多当事人感激的见证,我意识到我的的确确是遇到了一位当之无愧的好法官,我是幸运的!但是这种幸运绝不仅仅是遇到这样一位好法官,一位忠诚的战士,我遇到的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团队,一个经得起考验的法院系统!花红显春色,鱼游见水清!在霍文明法官身上我感受到了浙江法官团队的素质,我理解了“司法为民”的内涵,我知道了什么才是真正的“便民、亲民、利民”的人民法院!我由衷的感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人民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官,感谢您为中国带出了一支尊事实、重法律、讲正气、促和谐的高素质法官团队!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赵xx律师

给法院领导写信开头范文 第三篇

各位尊敬的领导:

我在贵院受理的冯会其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担任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案贵院于2016年1月20日开庭,我参加了全部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我充分尊重法庭和法官,尽量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开庭工作。但是,当庭个别审判人员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律师的辩护权利,甚至有损我作为律师的基本人格尊严,由于当庭抗议无效,特郑重向诸位领导反映。

一、法庭记录与证人陈述严重不符,且指出后拒不改正

在庭审中,证明被告人冯会其受贿的关键证人李强出庭作证,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向李强发问:“请问你给冯会其的2100万元究竟是行贿款,还是拆迁补偿款?”李强回答:“当时给他这2100万就是拆冯会其的华明宾馆,拆完以后冯会其找我谈赔偿,这是最后双方商议的赔偿了这些”。但是,在我庭审结束后查看此部分笔录时,却发现书记员对该证人此段记录,与证人的陈述大相径庭,根本无法确认此款项的性质。由于此款项的性质决定了本案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因此我立即找主办法官邵彩然要求对此段笔录进行改正,以符合证人陈述原貌,但是遭到拒绝,说证人已经中途签字退庭,无法核对和改变。我当即提出反对。证人对自己部分的笔录有权修改,这是不假,但是这一环节是辩护人发问环节,是一个互动的模式。如果辩护人认为证人的回答说清了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则不再发问,反之则可能继续发问。现在由于法庭不忠实记录证人的发言,导致辩护人的发问毫无意义。那么对于这种改变后的笔录,辩护人作为发问人,也有权进行审核和改正,否则辩护人的发问还有什么意义?

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审判人员的不当司庭,使辩护人的努力前功尽弃。

《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三十九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按上述规定,证人李强应当在出庭作证之后,等待书记人员制作完整笔录,各方核对无误之后,方可签字离开。但事实上,证人李强在作完证之后,即在审判长的许可之下,离开法庭。待到辩护人发现上述问题之后,李强已经人去楼空无处找寻,才导致前述问题的发生。

请问,哪个法律规定,审判长可以让证人在未制作完成和各方未核对过的笔录上签字盖章?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由于本辩护人于庭审结束后向主办法官要求查看庭审录像遭拒,现正式向诸位领导申请查看和复制全部庭审录像。

二、审判人员肆意侵害践踏律师辩护权,令人发指

2016年1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_、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力保障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利,然而令人扼腕的是,本次庭审之中,审判人员肆意践踏律师执业权利的事情多次发生。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庭审中个别审判人员无视上述规定,顶风违纪,盛气凌人。现摘举几例:

其一,冯会其的另一辩护律师于新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2月27日的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刚欲对此证据提交的理由作出解释时,便遭审判长粗暴打断。于律师停顿一下,待审判长说完后,平和解释理由:“该证据一审虽未采信,但我们在此举此证据有新的用意,主要是说明辛集检察院办案人员属恶意陷害。”话还没有说完,梁连山审判长便怒不可遏,对于律师大声训斥,于律师只好暂时停顿,待审判长说完之后,于律师准备再次陈述,刚一开口便遭梁训斥,为了顾全大局使庭审能够正常进行,于律师不再陈述。

其二,我在辩护过程中,为了说明辛集法院对冯会其的判决自相矛盾,引用了其他法院对相似、类似罪名的量刑实例。本辩护人才说了一个内蒙政协主席王素毅受贿1000余万,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合议庭中的张法官便将本辩护人的发言强行打断“中国不是判例法”云云。我出于对法律和法庭的尊重,没有与张法官争执,稍作平静之后,继续我的发言,还没说几句,张法官又大声打断我的发言,使我不能完整表达辩护意见。

其三,个别审判人员无视习讲话精神,坏规矩、发妄议!

为了说明辛集法院和辛集检察院在办案中的问题,在案件准备过程中,我认真学习了习在政法工作等相关会议上的讲话,草拟了辩论提纲,以习某句精辟讲话当引导,展开一个方面的论述。经过反复精简提炼,有三方面的论述。

在庭审过程中,我刚刚展开第一层论述,审判长梁连山就面露不悦神情,表现出不耐烦,当我开始展开第二层论述,梁连山就直接打断,说:“你说这些东西干什么,这又不是政治学习!别说了!”我强忍气愤,稍平静后又准备发言,又遭到梁连山的训斥。

各位领导,我不知道梁连山审判长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一听到习讲话的内容就心生怒气,是嫌我引用的不对,还是什么?我既然受人所托,就必须忠人之事,梁法官不让我说我依律师之权利,偏偏要说,列于以下,请诸位领导斧正。

辩论提纲

1、公平正义的问题

在2013年2月23日_会议中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谓公平正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冯会其受贿锒铛入狱,而李强行贿却逍遥法外?

2、常识性的问题

2014年1月24日在中央政法委会议上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仅凭良知就能判断是非。

结合到本案,辩护人提出以下常识性问题: ①如果冯会其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么谁的权益受到侵害?②公诉人说冯会其利用职务便利,冯会其作为一个村支书有多大权力。我们下面对比原南京市长季建业:

季建业所涉罪名是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利用职务便利,从1992年到2013年10月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和冯会其相比,一个是富庶江南一线城市的一把手,一个是贫瘠华北三线城市的村干部;一个是正省级高官位高权重,一个是无品级走卒无权无势;一个是处心积虑21年捞好处折合1132万,一个是新官上任仅3年单笔捞好处2100万!如此看来,上诉人曾经担任的石家庄塔冢的村支书还真是吃香,给个省委书记都不换!辛集检察院和辛集法院的司法人员还有没有良知、有没有常识!

3、担当问题

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干警要勇于担当,不能当骑墙派。

案件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辛集法院认定冯会其受贿21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这就是两面三刀的骑墙行为。举例:内蒙古原政协主席王素毅受贿案,涉案金额1073万,判处无期徒刑;广西区政协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涉案金额1095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刚刚宣判的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1100万元,在本人全部退赃的情况下,判处15年徒刑;_原副部长李东生涉案金额219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冯会其受贿2100万元,判处徒刑五年半。

这说明什么?说明一审法院就是骑墙派。明明知道冯会其无罪,但又顶不住歪风邪气;严格按照法条处理,冯会其无阶无品,受贿巨大,又不认罪悔罪,应该判处重刑,这又明显违背常理。那怎么办?只能疑罪从轻,这不是骑墙这是什么?

尊敬的诸位领导,我也是一名党员,我深深感到习在以来,英明果断,深谋远虑,许多讲话学习之后,非但没有耽误业务学习,反而使自己办案的能力大有提高,特别是依法治国重要理论的提出和丰富,更坚定了我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信心。

现在正值全省上下肃清周本顺流毒的关键时期,更应当加强法律执业人员的素养。自觉以讲话精神,特别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精神严格要求自己。多次要求政法干警要懂规矩、守纪律、不妄议中央。我想这对某些一听到“习”四个字就头疼的法官,应该是当头棒喝!望悬崖勒马。

三、加强沟通,精诚合作,努力为依法治国做贡献

说起我胡跃辉,中院的许多法官一定听说过,甚至有的法官还对我颇有怨言。是的,2014年石家庄中院双胞胎判决书事件中,我是当事人赵淑哲的代理律师,许多人认为是我害了史法官,这样的理解显然是冤枉了我。

我自从执业以来,一直注意与法院加强沟通和配合,双胞胎判决书事件产生的根源是当事人赵淑哲发现最高院公布的文书与其手中的不一致,而且对案件判决结果严重不满造成的。我当时也无法向当事人解释,只能听从当事人的安排。事件发生后,舆论哗然,我当时上午十点多在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过程中,接到民一庭路立学庭长电话后,意识到事态严重性,便立即赶回市里,第一时间沟通,后又按照路庭长的安排,多次出面做当事人的安抚工作。负责双方沟通,推敲、撰写相关文档,最终让当事人承诺不再向新闻媒体发布不利于中院的任何消息,直到当天深夜十一点半中院向省院、最高院的汇报彻底完稿后,我才离开中院。

冯会其的案件也是一样,我与2014年10月接手此案,此后我做了详尽的调查,走访了一些村民,发现冯会其与____、王立军、季建业这些贪官不同。冯会其原来有个企业,建有宾馆、停车场、医院等设施,本身并不缺钱。当选村支书后,多次为维护村民利益,与开发商据理力争。比如,塔冢村是石家庄唯一一个让村民先住进回迁楼,然后再拆旧村的村子;在上届两委与开发商所定合同的基础上,为村民每户多争取了36平方米补偿面积和20多万补偿款;回迁楼的门窗由以前定的塑钢门窗,改为断桥铝门窗,开发商为此损失了几个亿的利润。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怎么可能向冯会其行贿呢?

后来,随着我参与本案一审开庭,我觉得本案有诸多违背常理之处。比如冯会其仅是一个村支书,无阶无品、无职无权,开发商如何肯一次行贿2100万之多。庭审中,开发商也承认,冯会其没有给其带来任何特殊利益,那开发商作为商人,他图什么?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冯会其受贿2100万元,而且冯会其始终作无罪辩护,也即“拒不认罪”,不可能从轻处罚,却仅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明显畸轻,辛集检察院竟然对此也没有抗诉。后家属通过找新闻媒体,以“辛集检察院、辛集法院联手打造中国最牛村支书”为新闻点,结合冯会其“官阶微、受贿巨、态度差、刑罚轻”的特点,准备进行报道。我得知之后,立即给家属做工作,宣讲_关于媒体报道的政策:“在法院作出终审有罪判决前,任何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无罪的人,媒体不应当对其进行定性、定罪、定刑的报道”。我对他们讲,自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伟大构想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一日千里,取得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特别是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人权,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清除了原政法委书记_、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原_副部长李东生等司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这充分说明了中国_是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自我修复力。

我对他们讲:石家庄中院的党委也是一样,是一个坚强有力的党委,是一个坚持真理、维护法制、勇于担当的党委。就拿你自己的案件来说,辛集法院前两次作出有罪判决,中院旗帜鲜明的予以撤销,辛集法院第三次作出有罪判决,我作为辩护律师,通过与承办积极沟通,使得你们公开开庭、证人李强出庭等诉求均得到满足,最大限度保证了程序公平正义。尽管有的法官的言行你们极不满意,但是反映问题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坚信中院正确领导,要坚信中院法官的水平和觉悟,尊重法律,尊重权威。

尊敬的各位领导,以上是我的一点拙见,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我也非常愿意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上次石家庄中院双胞胎判决书事件发生后,我也深刻检讨了自己,觉得在发生问题后,自己主动沟通法院的工作做得太少,这次我一定改正。

祝各位工作顺利。

XXX

年月日

给法院领导写信开头范文 第四篇

致xx高级法院院长的一封信(xxx案)

原文地址:致贵州高级法院院长的一封信(xxx案)

尊敬的x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院长:

我是您下辖小河区法院正在审理的黎庆洪等涉黑案件第37号被告人的辩护律师xxx.

这个案子的大概情况,想必您是掌握的,所以,我也不多介绍。给您写这个信,主要是前几日在贵阳小河区法院开庭,辩护律师与法庭之间产生了很严重的冲突,舆论哗然,这对于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我们都是一种伤害;同时,通过参与这个案子的辩护,期间还接触了贵州省下辖其他地区法院涉黑案的判决,我感觉,这其中确实有些问题,故此,犹豫再三,还是冒昧给您写这个信,谈几点我的看法。

第一点,辩护律师为何对小河区法院有如此严重的抵触情绪?

xxx这个案子,原先17名被告人在贵阳中级法院一审都判了有罪,黎庆洪被判了19年徒刑,二审被贵州高级法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了,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然后再抓了40个人,换成57个被告人,再重新起诉到小河区法院。这样的话,原先做出错误判决的贵阳中级法院就变成了此次的二审终审法院,贵州省高级法院就被避开了。

尊敬的X院长,这个程序安排,不说法律怎样理解,作为被告人,作为辩护律师,谁能不对贵阳市有司之用意产生无限之联想呢?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就这样被轻易的化解于无形,那么省高级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还有何意义呢?我们希望案子至少应该由贵阳中级法院一审,这有何不可?贵阳方所忌惮者是什么呢?不就是怕再回到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嘛。几日来,辩护律师所争者无外乎此,不解决这个问题,任何人无法对小河区法院产生基本的信任,这是律师与主审法官产生冲突的根源。

第二点,特别想跟您说的一点是。黎庆洪这个案子,看了案件的材料,经过五天的庭审,辩护律师一致认为,被告人等无罪,被打成黑社会,确实蹊跷,真的是冤案,黎庆洪他真的不是黑社会老大,我的当事人高中读到17岁,18岁多点就被抓了,他真的不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我这样说,您肯定不相信,但是,您可以派人去旁听庭审,听完之后您自会有结论的。

我们在贵州期间,还有一些其他地区的被判黑社会罪的家属来找我们,希望代为申冤。从其中某些判决、材料来看,其确可谓荒.唐。

打击黑社会,是一件好事,赢得百姓口碑的好事。但是,您可能不知道,有多少人借着这个大背景,以打黑为由,假借司法,打击合法的企业主,强取豪夺亦或公报私仇。如果您不相信,我可以把手上掌握的几份判决递交给您,其荒.唐,令人发指,打黑背后的黑打,真的不是无中生有!

黑社会案件,往往涉案人多,案情复杂,为防止放纵罪犯,也为防止地方势力借机黑打,故此,我斗胆建议:省高级法院应该考虑将涉黑案件一律提到中级法院一审,黎庆洪案已经闹得沸沸扬扬,您可以从这个案子开始,邀请请全国媒体来听,公开审判,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这是最好的公关方式!

以上是我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同时,也作为您的华政校友,小师弟,给您的两点建议,如有冒昧之处,相信您作为资深法律人,作为一个法律界的前辈一定能够体谅我们年轻法律人的一点用心。

黎庆洪案37号被告人致贵州高级法院院长的一封信(黎庆洪案)辩护人:xxx律师

二零**年元月十七日

给法院领导写信开头范文 第五篇

尊敬的二位院长:

你们好!

我是王晓龙,两三年前曾经轰动保定市案子的当事人。因为不知道你们的手机号码,你们的下属也不知道几次的预约不上,见人又比登天还难,我们只好用这种方式来交谈了,我历经官司几年的体会和对法官、法院的粗浅看法,未必正确,请二位院长海涵,谢谢!

第一,先说北市区法院

北市区法院判给我股东,对上诉至中院,由民四庭陈XX、曹XX主审,以闪电般发回重审(只用3个工作日),桂圆的工作作风真是令人佩服,但是我感觉到是早已拟定好了,发挥北市区已大大超时间违反规定,却没审过一次,他们在等新市区的法院动态。

第二,再说新市区法院

明知北市区在审理此案,一个毫无诉讼资格的郭树维(我们当时雇佣的会计)立案起诉,我是第三人,诉前两者是假,诉我是真,他们不动一事不二理的法规吗?是谁给了新市区法院非法立案、审理、出判的动力?是金钱、是贪心、是黑心、是丧良心、是背后高昂的交易。两个基层法院,两种审判结果,一个黑,一个白,一个真,一个假,一个真的股东没了,一个诉讼欺诈成了。

第三,有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带着两个判决到了省高院,领导借鉴了我,并亲自给梁院长打电话,让其接见我,并说新市区不应该再行立案,因为北市区正在审理当中,梁院长接见了我,并说新市区的案子上来,我们驳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梁院长,对不起,你和我的谈话我录音了),我当时没别的意思,是呗公检法骗怕了,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举动,我愿意恕罪。

新市区的案子上来了,可紧跟着上来的是浩浩荡荡的几十人的说情大军,中院民四庭案子意外的、新市区法院的、社会上的、检察院的、市政府的,乃至省政府的都一拥而上,好一个气势磅礴的队伍,简直形成了一道铜墙铁壁,中心目的就一个,此案必须调解,不能出判。为此事我带着材料反映到人大,人大的领导看完材料给民四庭庭长打电话,我在旁边听着,庭长的原话是这样说的:你是给姐姐找,还是给妹妹找?人大的人说:我既不是给姐姐找,也不是给妹妹找,是王晓龙带着材料反映到人大来了,我门了解一下情况。庭长说:“老兄,你若是早10天给我打这个电话结果就不是这样了,姐姐哪边吧人找翻了,你是第一个给妹妹找的。”请问庭长大人,如果我早10天去人大反映,回是什么样的结果呢?我毫不隐瞒的讲:我的案子难度这么打,对方找了几十人在上上下下给他们跑,我为什么不找找人,我烟没拿一盒,茶没有一杯,看完沉甸甸的材料,说这案子没有问题呀,可后来告诉我:不行,对方实力太强大了,他们在保定铺垫的太厚了,在保定恐怕你打不了这个官司。

二位院长想一想,为什么上上下下有如此众多的人给他们说情?有理找那么多人干什么,给他们找的人又有什么利可图?怎么没那么多人给我找个公平,跑个公道?道理很简单。你二位院长也呗这些说情的人迷惑了视线,你们让歪风邪气压倒了,变开始了漫长的调解之路,并且由刘玉婷院长亲自主持参加,超期限了,千字延长,一次又一次。在此期间,刘院长更是费了好大的心血,让我委托我儿子、儿媳当代理人参加调解,我还健康的或者,我神志异常清楚,为什么要委托两个不知实情的孩子来参加,当时我不明白就,,后来知道是我不好对付,年轻人太好对付了,一个个计策计谋都来了,为了打到调解成功的目的,甚至采用了善意的欺骗:说什么,他们一家两口人都得癌症了,王是喉癌,郭是肠癌,到今天为止,我没见一个是癌症的。更令我终生难忘的是2012年11月27日这天,中院上至刘院长,下至民四庭庭长,民四庭法官熟人,更让我惊奇的北市区法院的法官也再此,我当时有一种被绑架的感觉。不是身体的绑架,而是精神上的,心灵上的千万道绳索捆绑的我透不过气来。更甚至的,我去卫生间都有两个法官跟着我,生怕我在调解书上不签字溜了,这不是软禁,不是强迫,又是什么?能说是自愿吗?有长达近一年的自愿调解吗?我知道那天我不签字是走不了了,调一个还必须撤一个,另一个我不车速,我继续,你们恰恰又是调的新市区的,又是被告付给的160万,真是荒.唐到了极点。法官呐,法院呐,你们是人民的父母官,法院让百姓说真话吗?难怪百姓都说,在法院不怕你胡说,就怕你没得说,说假话就赢,说真话就输,法院是最不说理的地方。

三个法院串通一气,对我有利的任何证据不采信,一拖再拖,对我不利的雷厉风行,加上社会上及政府官员的参与,所有的力量是对付我一个手无寸铁、身无分文的60多岁的老太婆,当时的场景我真想跟你们同归于尽。

二位院长大人:案子在你们强迫调解结束后,我多次在中院的纪检委、保定的涉法涉诉,保定市纪检委、人大、政法委、省高院口头反映,书面反映,材料递交了千万份,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了反腐反贪,打老虎灭苍蝇的大好形势,我继续着我漫长而艰难的告状路。北京、石家庄、中央巡视组都去过多次,其中有状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市区法院的材料,这些材料也转交给你们院的几个部门,对于新市区的非法立案,未发出判,你们作为他们的上级,主管院,应当先纠正违规违法,而不是急于调解,新市区的案子该不该有,你们所有人都揣着明白当糊涂,你们官官相护,视法律而不顾,利用人民给你们的权力,来残骸我们无辜的百姓。

尊敬的二位院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案中平等了吗?老百姓违法了必究,毫不客气,新市区法院作为懂法、执法的人民法院,违法了又该如何?为此我多次找过检察院,他们是这样回答我的:“我们了解过新市区法院,也在中院了解了此案,新市区是违法了,但是中院责任更大,他们知道不,为什么不纠正。”

经历了几年官司,我终于明白了,老百姓说的千真万确的真理,衙门口儿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可对我来说,我有理没钱也进来,我这次下定决心,只要我有一口气,我就要和那些贪官、贪法院斗到底,哪怕他们是老虎屁股,我也要摸一摸。他们为了金钱不要脸,不要法,我们一个小小老白百姓还要什么面子,直到你们把新市区法院的案子弄到从有到无为止,算是你们正义了一把。

几年来,在你们下班后,我千百次打你们两位院长的座机电话,是故意的,明知没人,我是千百次在听、在记你们的电话铃声:我们是保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公平和正义是我们的目标,司法为民是我们的宗旨。电话的铃声让我触目惊心,让我感慨万千,多亩动听的言语,只是说给百姓听的,做气来却又是格格不入了。你们是什么人的法院?你们的公在哪里?平在哪里?正在哪里?义又在何方?党和人民培育你们多年,让你们威风凛凛的穿着法官的衣服,坐在法官席上,是让你们审出违法乱纪的恶人、罪犯,你们的院徽是天平,你们办了多少顺民心,得民意的事?你们的人心何在?良知何在?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在中院一次次开庭,到一场场调解,我这把岁数的人,先后给比我岁数侠的法官双腿下跪9此,我想跪出个公平,跪出个正义,跪出个包公,我错了,讲话多次强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你们各级法院又是怎么做的,二位院长大人,你们思一思,想一想,老百姓是在卖房卖车卖血借贷打官司,难道都是支付律师费吗?老百姓打官司历尽千难万险,他们在啃着干馒头,顶风雪,冒酷暑,住不起旅店,车站就是我们的栖身之所,打不起车,为了省两元钱的公交费,宁可步行,走的满脚是泡,他们脚上的泡流着黄水,眼里淌着泪水,心里留着血水,而高高在上的你们呢,身在其位,谋着其政,远远不动老百姓的这种冤枉和无奈,你们践踏的是法律,蹂躏的是百姓啊!

当你们上下班,法院门口聚集着残疾人、老年人,呐喊这冤枉,喊着XX法官,大贪官,大黑官,光要金钱不要脸的口号时,你们作为上千万人民的一院之长有何感想?倘若他们是你们的父母亲,你们又有什么样的感受,难道他们都是在无理取闹吗?他们有冤情,有委屈,谁让他们去诉说,他们的冤假错案又有谁给他们平反昭雪?你们的大笔一挥,大印一盖,制造了多少惨案,断送了多少人前程乃至性命,难道你们都视而不见吗?今天我也愿意惨死在你们中院大门口,以示我的冤,我的屈,但是我做鬼也不会放过法院的目无国法,枉法裁判,违法乱纪的人们,上天也不会让他们得到好报。

最后我呼吁全是百姓,你们宁可冤死,气死,千万别打官司,法院的大门不是为平民百姓开的,人难见,事难办,理难平,法不包容百姓,百姓去包容法吧!

最精的二位院长,此信你们详阅后如若同意,我也去转交中央巡视组。

最崇高的敬礼

2021年9月11日

给法院领导写信开头范文 第六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法官:

您好!我是案号:(202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48、1449号的当事人,东莞市惠威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此案件于2021年12月24日初次开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共识,立案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法院也没有再通知开庭,至今也未收到任何消息。我公司由于资金链短缺,已经被逼上绝境、入不敷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数年的心血毁于一旦。

事情经过

我司认为橙天嘉禾影城能按时开业,就说明工程不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只能是存在售后问题,而我司也同意如因质量问题影响橙天嘉禾影城正常运作,所造成的赔偿可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但橙天嘉禾不接受这合理的解决方案,故意拖欠我司两佰多万工程款不付。

基于上述事实,本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按照《_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_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橙天嘉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大企业倚仗自己财力雄厚故意拖欠尾款,无法无天,社会不应该滋长这种作风,法院更不应该成为大企业的保护伞,小企业举步维艰,更需要法院公正公平的审判。我司恳求贵院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本着公平公正,多为小企业想想,及时督促橙天嘉禾支付拖欠工程款,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谢谢!。

东莞市惠威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

202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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