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精选3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09 11:47:22198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一篇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_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篇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20xx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20xx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三篇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_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而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时常伴有拼装、组装成份,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导致商家有丰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贿现象。如镇雄县销售机具的一经销商,拿出的行贿资金就高达4、5百万元。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四篇

自20_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_镇_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_镇_村支部书记_x、村主任_x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_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_x,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_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_x村支部书记。

(1)_x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_x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_x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_x本人承包3571元);至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x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_x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 。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_x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_x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_x村在20,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_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_x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_x村在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_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_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_x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_x村在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_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_x村根据鄂政发〔〕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_x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_x村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_x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_x村村主任_x,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其妻已作结扎手术。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_x村村主任。_x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_x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_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遂将_x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_x为_预备党员。

__镇纪委调查组

_年x月x日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五篇

xxx收受回扣一案的初核报告

20xx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县纪委转来的关于反映我局xxx收受回扣一案的材料,经局领导批示,我局立即组织了专案组就此事进行了初步核实,现将初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男,汉族,19xx年10月生,学习县xx镇xx村人,19xx年3月参加工作,19xx年4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19xx年4月至今在学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20xx年6月任合阳县xxxxx站站长至今。

二、初核结果

xxx于20xx年6月被县住建局任命为xx站站长,主要负责建筑业管理,具体业务就是建筑工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施工许可管理,从20xx年开始,学习市建管科在各县市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五大员(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资料员、质安员)和技能岗位培训工作,这些业务具体都是由市建管科委托渭南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学习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的,县住建局建管股配合和协助收取培训费和各类证件的收集,统一收齐后交给市建筑业联合会,然后由联合会给施工企业出具#5@p,每次培训收费不等,补助费就是按照各县收取的培训费实际数额的10%提取。从20xx年到20xx年期间,合阳县先后组织了720人次学习培训。xxx共从中领补助30540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其中,20xx年参加五大员培训的人数是97人,每人收取培训费350元,共计33950元;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六篇

一、调查目的

当今世界,食品不安全的风险源不断增加,人们对食品不安全风险的认识逐步提高。尤其是现代农业生产对化学投入物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极端气候频繁出现,污染物不断增多,都使食品不安全风险上升。我国食品加工业和餐饮业多数为小作坊、小企业。他们对食品卫生安全比较漠视,往往又在政府监管之外。因此,关注食品安全,人人有责。通过对食品安全的调查,关注食品安全,开展食品安全的知识宣传,加强人们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健全食品质量监督体系,逐步改善食品安全严峻的现状。

二、调查方法、时间、对象

调查方法:通过对内乡县下各乡镇的的农贸市场的实地考察,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环节的参观调查,发出问卷调查调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了解。问卷回收率90%。

调查时间: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21日

调查对象:农贸市场小贩,食品加工厂,普通消费群众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根据调查显示,我县的居民民对食品安全状况表示放心,表示部分品种不放心;的市民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最关注的是食品安全性;的市民认为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在生产加工环节,认为在餐饮消费环节,认为在流通环节。可见,虽然近几年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市民对食品安全还不是很放心,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问题仍较突出。经过政府的规范和整治,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得到了遏制,但我县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初级农产品(水产品)源头污染仍然严重。工业“三废’和城乡垃圾污染以及水体严重劣化,致使农产品受到重金属和有毒物质污染的问题仍不容忽视,有些化工厂还建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附近,容易造成附近水域和土壤的工业污染,群众反响比较强烈。同时由于尚未形成对农业生产者有约束力的科学用药和安全用药制度,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时间随意性较大,不到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就采收上市现象尚有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需引起高度重视。二是食品生产单位多为家庭作坊式经营,具有多、小、散的特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部分生产单位的生产原料和卫生条件无法保障,添加剂滥用使得食品安全存有重大隐患。据权威显示,有关部门上半年检测显示,糕点类产品抽检合格率只有40%;豆制品合格率极低,有较大安全隐患,第一季度全区抽检豆制品10批次,合格率为0。三是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够规范,经销农产品和食品的集贸市场、企业、个体户大多缺乏必要的设施和规范的管理,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仍有发生。四是消费领域城乡差异大,各种整治活动主要集中在城区开展,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致使大量假劣食品流向农村,农村食品安全形势令人堪忧。同时餐饮业还存在餐具消毒不彻底、熟食操作不规范、流动摊点监管难等问题。

(二)食品安全监管合力还需增强。由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难以保障食品安全执法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滞后,人员缺乏,难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食品安全监管环节众多,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农林、渔业、工商、贸粮、卫生、质技监、食药监等单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也不够完善,容易造成多头管理或监管不力现象,致使有些问题监管难以到位,影响了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三)食品安全基础设施薄弱。食品安全监测量多面广,但技术检测工作滞后,食品检测设备相对不足,检测力量跟不上检测需求。财政投入不足,执法装备和检测设施比较匮乏。另外,食品安全信息来源不足,食品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市场,涉及的种类繁多,单靠单个部门的例行抽查,很难全面控制当前市场的所有食品质量。社会举报、投诉和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是一个信息来源的途径,但是当前食品类的举报和投诉较少,协管员受知识水平和工作精力限制所反馈的信息也比较有限,况且所投诉、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多数已成后果、造成危害,只能事后算账,难以做到事前把关。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农民对于农药残留问题认识不够,群众识别假劣食品能力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一方面存在麻痹思想,对有些危害性估计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有些无可奈何,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另外,由于经济、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识了解不多,特别是不少“新路桥人”购买食品时大多只看价钱,一味要求价廉而忽视物美,一些价低质次的食品成为主打食品,甚至成为部分儿童手中的美味。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七篇

一、我县近年来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状况及问题

近几年,我县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长期存在的处理不公、处罚不力、久拖不结三个一直比较突出的问题都有明显好转。通过执法实践,培养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促进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动了公安法制建设。尽管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着力解决了一些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调研掌握的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看,问题依然不少,当前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不及时。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案,由于未及时受案,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不满,引发群众上访。

2、取证不及时。个别办案民警受理案件后,未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有的接案后,拖至数日才找证人取证。使案件纠缠不清,时过境迁,久拖不结。

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因很多,从客观上讲,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知情不举,知情不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得不到群众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证、伪证,给依法查处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人体伤害案件案发后,当事人往往需要就医治疗,伤害程度一时难以认定,因此无法及时裁决;致使案件很难尽快结案。从主观上讲,民警的办案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依法办案任何执法中的偏差,都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保证办案时限提出办案时限,目的是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结,从根本上解决久拖不结的问题。保证及时结案或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关键在证据,接受案件就要及时出现场,收集证据,治安案件是以责论处的,证据充分了,责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证据是办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3、强化执法监督要结合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强化执法检查,形成反馈和纠错机制,把好办案质量关;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体制,逐步实现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把各项公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八篇

关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和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同时,调查报告也是反映案件事实真相以及呈送领导报批的正式材料,是对被调查对象的问题作出处理的主要依据。撰写调查报告是案件检查工作程序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名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业务要求,调查报告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整个案件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从一些地区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有关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看,还确实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规范。今天,我就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的撰写与报送需要规范的几个问题,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学习和研究。

一、报送初步核实或调查情况的呈报函

上级交办件,是指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目前自治区纪委向所属单位交办案件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一是信访室以“内纪信字”、“内纪群字”发函,要求报告办理结果;二是案件检查室以“内纪×发”、“内纪×信”(直接发给主要领导同志)发函,要求报告结果;三是案件监督管理室以“内纪案督”发函,对交办件进行督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九篇

关于反映 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旗纪委常委会:

根据群众署名举报,克旗纪委监察局派出初核组,于 年 月 日起,对反映 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大学文化,_党员。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 年月至年月,任***

二、 初步核实的结果

1、 关于反映

经初步核实,

2、 关于反映

三、处理建议

经过初核组初步核实,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2、建议此案初核了结。

克旗纪委案件初核组

核实人:

20xx年月日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篇

乡镇纪委信访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文书

一、案件受理

2、受理范围,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②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③上级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

二、初步核实

1、确定初核人员,2人以上;

2、呈报初步核实,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呈批表》。

3、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写出初核情况报告。

4、对初步核实问题进行分别处理,①初核确有违纪事实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呈报立案;②有违纪事实但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③违纪事实不存在的予以了结。

三、立案

1、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权限审批;

2、批准立案后,填写《立案决定书》;

3、决定立案后,向被立案人宣布,送被立案人党支部和相关部门。

_龙林乡纪委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一篇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案件调查报优秀范文社会实践报告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xx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xx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xx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xx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二篇

关于张_无照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_年x月x日,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襄阳区航空路22号的张_涉嫌无照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于x月x日报经分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襄阳城工商立字

〔20_〕x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_,男,现年30岁,身份证号:20623197805170031,住襄阳区航空路11号。

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_自20_年x月x日以来,未经我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襄阳区航空路_号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_年x月x日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其在x月x日前到城关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张_在此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交待材料、购销凭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其它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

2、罚款贰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局领导审批。

调查人:

二○○ 年 月 日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三篇

案件调查报告1000字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

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_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四篇

纪委案件调查报告(一)

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xx市纪委监察局于2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积极组织人员对**年以来的案件认真展开了案件质量调查活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对违纪案件,进行了逐卷审阅,拾遗补短,创新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现将案件审理工作及这次调查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审理调查工作高位展开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中国_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调查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二乐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审理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优化配置。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并确定了3名年轻干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科室,切实承担起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为审理室配备专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治审理人员6名。通过不断优化审理工作软硬件办公环境,有利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的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二、认真部署,审理调查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对照调查要求逐一进行查摆,有针对性的进行部署,保证了审理调查工作的扎实推进。

(一)合理配置,提高审理水平。我市多年来严格落实查审分开的原则,审理和检查分别由不同两个纪委常务分管,其中审理工作由吕金山常务分管,同时主抓廉政、纠风等项工作,审理室主任由从事纪检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审理经验的同志担任,同时安排了两名业务强、素质高的副科级检查员从事审理工作,使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创新机制,提升服务高度。我们把征求意见、协审、审理助辩等审理模式应用于审理过程中,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还维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审理实践中还创新了“特聘助审员制度”、“监督审理制度”,此举受到省纪委书记臧胜业的批示,要求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严肃执纪,做好申诉复查。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遵循事实求是的基本原则,把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来审核把握。实践中,我们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及导致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不以偏概全。在办理申诉案时,我们注重学习案件处理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条规和法律法规,然后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把客观公正的观念融入到每一起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之中,做到“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多年来,未出现一起因审理不规范导致申请复议案件。

(四)认真剖析,确保审理质量。我们这次调查采取边查阅边解决的方式进行,共查阅了714个卷宗,基本上都达到了“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对发现的个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如在乡镇纪委所办案件中多数存在卷宗文书欠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立刻制定出一个规范的模板下发各乡镇,就在刚上交的卷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严格把关,审理调查工作扎实有效

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调查工作中,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调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过调查,也暴露出我们在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比如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增强,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突出重点、创新举措、积极进取、创先争优,不断增强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加大对乡镇纪委的指导力度,充分履行案件审理职责,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

纪委案件调查报告(二)

乡镇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镇党委、政府按照县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充分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的工作要求,把查办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纪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分析乡镇纪委办案面临的形势和特点,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务干事为成员的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查组和审理组,将来信来访、案件查办、档案资料管理、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重点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位成员身上,使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为镇纪委办案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统一思想认识。反腐倡廉工作是严肃党的纪律,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在基层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针对部分干部对反腐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纪委案件查办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案件查办会影响单位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以及存在的“经济上,纪律让”等现象,镇党委通过召开党委(扩大)会、纪检专题会、职工会、村社干部

会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镇形成了正确认识纪委办案、全力支持纪委办案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机制,强化措施

为充分调动我镇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镇纪委通过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强化了办案责任,严肃了办案纪律,激发了办案热情。

(一)完善办案考核机制。把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管理范围,把镇纪委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来抓。结合实际将办案工作进行量化,实行目标管理。

(二)建立办案审查汇报制。要求镇纪委独立查办的案件,及时向县纪委汇报,以便于县纪委帮助分析案情,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镇纪委迅速、准确地查办案件,对镇纪委从挖掘案源、立案、取证、结案到案卷整理、归档等进行指导,帮助案件查办成员掌握办案方法和程序。

各执法部门沟通,积极挖掘案源。通过与法院、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衔接,掌握党员犯刑事案2件,目前正在收集相关资料。三是从基层走访中发现情况。把查办经济和选举类案件作为镇纪委办案的重点,通过走访村社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群众等,了解发现问题。发现拉票贿选案1件,已进入审理阶段。

三、加大投入,保障有力

(一)大力完善硬件设施。设立了纪委专门谈话室与办公室,配备了专门的办案设施,包括电脑、录音笔、照相机、电话、保密柜等。

(二)充分保障办案经费。为办案人员落实工作经费24500元,提高了纪委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了办案质量。我镇纪委在办案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新时期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和上级纪委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在县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克服困难,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充分发挥镇纪委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积极完善农村惩防体系,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纪委案件调查报告(三)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高度重视,扎实安排。我县在接到市纪委的活动方案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意见,从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组织领导、基本内容、方法步骤、具体要求等方面对此项活动进行扎实周密的安排部署,明确了调查的范围、调查的内容及工作要求。

2、认真学习,熟悉政策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国_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洛市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评审标准(试行)》、《商洛市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商洛市纪委监察局对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教育试行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上,又将《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印发至各办案单位,要求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纪检监察干部熟悉政策法规,掌握文件内容,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办案本领,为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按照《“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内容后,有查结案件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对照《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评审标准(试行)》,逐卷进行调查,从上报的调查结果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个别案件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初核时间超过“一般案件初核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延长初核时间未经审批;个别案件没有专门立案报告,用案件初核报告代替;个别案件存在立结一次过现象,案卷中无法显现调查的期限;基层提请协审案件仍存在先定后审的现象,甚至有个别案件未经协审就已下达处分决定。

二是手续方面存在问题:个别案件调查机关决定立案后,未

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本人;案件初核报告只以案件调查组名义落款,未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支部处理意见未经本人签字;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后未填写《送达回执》。

三是案件实体方面存在问题:有个别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不注重调查取证,过于依赖被调查人的交代;有的不注意依纪依法搜集证据;有的案件搜集证据不全面,不注重搜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有的不注重证据保全工作,造成搜集证据丢失;有的不认真鉴别斟酌证据,搜集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证明力极小等;个别案卷提取证据未注明出处、没有原保管单位(个人)签字;有个别案卷没收、追缴违纪资金票据存根没有入卷。

四是案卷归档方面存在问题:个别案件处分决定未入案卷;有部分案卷未按顺序装订、未填写案卷目录、未编写页码、案卷装订顺序凌乱;个别案卷材料和公文不符合纪检监察办案文书的要求。

三、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一是梳理归纳查找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对在调查阶段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按照统一印制《挂牌销号情况统计表》逐卷进行统计,做到“四明确”,即:明确整改的内容、明确整改的措施、明确包抓的责任人、明确整改的时限。对查找出来手续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立即着手整

改,限期整改到位;对查找出来的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要求各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要增强案件质量意识,在今后工作中注重学习查办案件知识、办案技巧,提高依法依纪办案能力。

二是由常委包抓,进行检查指导。在各办案单位调查、办案协作区互查的基础上,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班子分工,分别抓好分管科室(中心)和联系镇、部门的案件质量提升工作,坚持深入到办案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三是定期汇报,促进活动开展。要求各纪检监察组织在各个阶段工作结束的五日前,将阶段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并以文字形式上报县纪委。同时,县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定期将活动的开展情况向活动领导小组汇报,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措施。

四是完善制度,提高办案质量。通过“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开展,对活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围绕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问题和关键环节,对现有的《重要案件线索备案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协作办案定期沟通制度》、《一案双报告制度》、《案件评查制度》、《案件协审制度》等制度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努力把案件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五篇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 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30—40岁的离婚的占,40—50岁离婚的占,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六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且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智能型等特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为10%,年龄阶段大体为20-40岁,犯罪形态方面包括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恶意透支的100件。从犯罪金额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390429元。同时,116件案件已结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多数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二、案件特点

1、从罪犯年龄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中青年人群为准。其中20至40这个年龄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为主。且很多被告人无业,职业多不稳定。

3、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从庭审反馈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只是违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4、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较大。

5、恶意透支行为居多。主要表现形式有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风险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持卡人只要办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商品流通,但是这也给存有不劳而获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透支消费的引诱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动因之一。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七篇

案件调查报告范本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八篇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_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十九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且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智能型等特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为10%,年龄阶段大体为20-40岁,犯罪形态方面包括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恶意透支的100件。从犯罪金额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390429元。同时,116件案件已结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多数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二、案件特点

1、从罪犯年龄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中青年人群为准。其中20至40这个年龄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为主。且很多被告人无业,职业多不稳定。

3、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从庭审反馈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只是违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4、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较大。

5、恶意透支行为居多。主要表现形式有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风险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持卡人只要办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商品流通,但是这也给存有不劳而获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透支消费的引诱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动因之一。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篇

调查报告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或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二、导语:包括案件来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

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

五、被调查人的表现和认错态度,造成影响的程度;

六、调查组对错误的看法和依据条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这也就是调查结论。

七、落款:××调查组,调查人的姓名加括号注明单位、职务,日期。

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在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向组织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材料。 这里强调一点:调查报告虽然与初核报告等材料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照搬。以前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根据××镇××村委会群众举报及初步核实,经20xx年9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取双份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随后对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男,19xx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xx年3月参加工作,19xx年9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19xx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xx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一篇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20xx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20xx年受理18件,20xx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xx年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 ,20xx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20xx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20xx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本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类:

1、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主要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括:(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

2、经营权流转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和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前文已经提到,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和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还包括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合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这类纠纷既有违约,也包含了侵权。三是因承包合同损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经营权侵权纠纷。(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农户进入小城镇落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 。(2)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社组织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_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xx年3月《_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法释6号)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二篇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_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三篇

关于XX同志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查)情况报告 县纪委常委会:

根据县纪委领导批示,我们从XX时至XX时,对群众反映的XX同志违规问题时行了初步核实,现将初核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汇报如下:

XXX,(基本情况)

一、关于反映XXX人XX的问题

经查:XXXX

二、我们的意见

XX同志在任XX职务期间,存在XX问题,根据《XX》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建议对XX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初核人员:XX (职务) 时间

_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X纪字[XX年]XX号

_XX县委:

对群众反映折XX同志的违规问题,县纪委组成调查姐进行了初步核实,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XX(基本情况)——,

违纪问题————

XXX同志的 上述行为严重违规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 产 党案件检查机关检查工作条例》,经XXX年XXX月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建议对XXX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妥否,请批示。

_XX县纪委(章)

_XX县纪委办公室 时间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四篇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人民法院从-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

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

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

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五篇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20xx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00042618(1-1),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ZUI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七、处罚依据和建议:依据《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六篇

怎样写初核报告

一、初核报告的概念

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根据批示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处理。

二、初核报告格式要求

1.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核报告,不能笼统写成“初核报告”。如《关于反映 (单位、职务) (姓名) 问题的初核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如《关于反映 市副市长 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导语

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括。初核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括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及起止时间等。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七篇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

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

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

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

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

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

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

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

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

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八篇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案件调查报优秀范文社会实践报告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二十九篇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3月3日,住所: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00042618(1-1),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20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ZUI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七、处罚依据和建议:依据《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三十篇

如何撰写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

我们在对人民来信反映或领导交办的问题初步核实后,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写的很多是初核报告,如初核中发现违纪问题,需对其党政纪立案,即必须对违纪问题写出调查报告。下面我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如何撰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

一、 如何撰写初核报告

初核报告,是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由参与初步核实的人员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反映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的内部文书。初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是初步核实的结果;四是存的疑点;五是处理建议。承办室应对撰写的初核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即我们现在使用的《案 件 检 查 材 料 呈 阅 单》。

1、初核报告的结构

报告的结构由六部分组成:一是标题;二是导语;三是被反映人的情况;四是初步核实的事实;五是处理建议;六是署名。 标题要反映出是对&单位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果反映的主要问题比较集中、性质比较明确时应在标题中予以体现,确实不好概括归纳时,则可笼统地写成“等有关问题”。如 “关于人民来信反映某镇某人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报告)”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三十一篇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_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 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 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

案件初查报告格式范文 第三十二篇

XX年XX月XX日,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销售到我市的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本案由(执法证号∶),(执法证号∶)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一、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超市对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邮寄送达了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二、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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