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推荐5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1-29 08:34:53116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一篇

关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一)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

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_____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二)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范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诉辩不对应、缺乏内在逻辑关系等现象。法官应善于删繁就简,分类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关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关键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确定以下争点: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归属;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决定的程序和辞、离的缘由;

3.因工资、保险、福利、统筹等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标准的确定和国家劳动政策的适用;

4.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资双方的从属性、依附性和时间性等等。如在审理某信用社诉苗某劳动争议一案中,仅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有九项,包括确认解除合同决定无效,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资金,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金,补调工资级别,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等,而且涉及送达的方式和效力认定、仲裁裁决的时效争执。但经仔细研究发现,该案争执焦点一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就能恰当调整审理思路,提高阅卷、庭审、评议的效率,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劳动争议产生于企业内部,企业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职工,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认为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官应保持理性,抛弃情绪化的影响,依利益平衡理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应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地讲,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按照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当事人占有 证据的情况、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开除、辞退、除名职工等发生的争议,应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提供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文本及送达回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辞职、离职理由的正当性;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工资册或待遇发放记录、规费缴纳台账、调档晋档文件等材料。鉴于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达到一般证明标准即可,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达到充足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实际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个体与组织严密的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理论,单方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采送达生效主义,不送达或者不按规定送达均对他方无拘束力。

(四)注重调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从审判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一旦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年十月十一日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篇

2006年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调研

2006年是xxx确定的三年“基层基础年”的开局之年,如何做到一年强基础,两年创品牌,三年上台阶的目标,真正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的,我们中队结合辖区治安情况,从辖区实际出发,本着务实的态度,以压降案件、力争为提线破案提供新的支撑点、服务现实斗争、打牢基础工作入手,开展了多措并举的群防群治及人口管理工作尝试。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1、依托房屋载体,实行分层管理房屋出租户的工作关键在于管控,必须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根据社区的实际楼幢的分布情况,定时定阶段调整工作重点,侧重于高层商住楼、零散居民楼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对承租人分层次管理,对有固定职业及现实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须掌握基本情况;对游手好闲、单身租住、无业人员租住等重点承租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监控。坚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监控管的原则,提高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二、以抓现形为突破口,提升治安防范质态。

1、紧紧依靠社委会,密切警民关系,充分调动社委会参与治安巡逻的作用。依靠社委会,充分发动群众是弥补警力不足,克服责任区偏大困难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我辖区实际情况,我们及时与社委主任进行交流提高统一认识,抓住社委会考勤低保人员参加社区义务工作的特点,由社委会出面成立了低保人员巡逻队伍,填补了巡逻时段的空白。如成立了红杉树社区低保巡逻队、大坝社区绿橄榄巡逻队等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建立科学的勤务巡逻模式。在巡逻方式上我们坚决做到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以抓现行为出发点,坚持着装巡逻和便衣巡逻相结合,着装人员对社区面上巡挤压犯罪空间形成面上震慑,对易发案地区采用便衣巡逻、蹲点守侯等方式,力争抓现行,改变民警以防为防的思想,确立提高打击也是防范的工作理念。

4、建立科学研判机制和考核机制。坚持对警情案件的分析,牢固树立信息指导警务的理念对相关信息定期量

化分析,梳理研判,促进巡逻防范工作上台阶。我们中队坚持每天对今日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当前治安形势和特点,利用每周一点评一周巡逻工作的“碰头会”将信息及时传达给一线巡逻人员,增强巡逻工作针对性,同时建立业绩考核机制,为增强巡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加强对巡逻人员的量化考核:(1)巡逻时间段的案件考核及抓获考核,坚持做到每周一评每月一结年终汇总的工作机制,强化巡逻工作责任心。(2)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定专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及时兑现奖励,提高巡逻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奖勤罚懒,打牢巡防人员以抓促防的工作理念。

总之我认为要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向社会借人力,把广大群众当成参与主体,通过扩大治保人员、单位保卫人员治安极积分子,调动广大市民参与防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向各界借物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缓解自身经费压力,创造必备物质保障;向媒体借势力,把新闻媒体作为宣传主阵地,营造一个浓厚的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氛围。2006年是xxx确定的三年“基层基础年”的开局之年,如何做到一年强基础,两年创品牌,三年上台阶的目标,真正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的,我们中队结合辖区治安情况,从辖区实际出发,本着务实的态度,以压降案件、力争为提线破案提供新的支撑点、服务现实斗争、打牢基础工作入手,开展了多措并举的群防群治及人口管理工作尝试。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1、依托房屋载体,实行分层管理房屋出租户的工作关键在于管控,必须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根据社区的实际楼幢的分布情况,定时定阶段调整工作重点,侧重于高层商住楼、零散居民楼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对承租人分层次管理,对有固定职业及现实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须掌握基本情况;对游手好闲、单身租住、无业人员租住等重点承租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监控。坚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监控管的原则,提高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xx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马路杀手”。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x年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xx年执行立案共230件,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的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万元,而结案标的为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xxx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xxx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xxx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xxx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篇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篇

近年来,在银监会的直接领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银行业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明显减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几经更迭、内部管理及员工素质仍较低,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各类案件和风险隐患仍时有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信社的社会形象。今年初,在内蒙古、河南、广东和上海连续发生了几起大案要案,影响特别重大,突显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的严峻性。本文就当前农信社案件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探讨。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特点

从近年来全面开展的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看,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主要特点是:

㈠案件风险面广。从历年来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暴露的违规操作看,案件风险涉及到存款、信贷、结算、财务管理、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总体上存在风险隐患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此外,信贷业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是操作风险易发、多发领域,造成的危害最大,且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㈡危害性较大。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是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引起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信贷资金沉淀。工作中存在的贷款违规操作是直接原因;二是直接资金损失。各类违规行为如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等均带来直接资金损失;三是风险隐患较大。如“印、押、证”管理不规范,均为不法分子侵占信用社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掩盖经营真相。贷款形态反映不够真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现象的存在,其直接后果是虚增利润、给管理者提供错误决策信息,掩盖了真实经营状况,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㈢基层涉案较普遍。从案件发生的层级看,县联社和基层机构发生案件风险较多,部份县联社及基层社负责人权利很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会计、信贷员和记账员对主任的指令有令即从,“以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较普遍。从涉案人员年龄看,35岁以下年青人作案较多,这主要是一些年轻员工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对信用社事业缺乏忠诚度和敬业精神。

㈣作案手法较低劣。从各类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来看,其涉案人员作案手法多较低劣。如个别人侵占资金如同“明拿明抢”,而有关工作人员不顾制度规定,明知不对而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怕得罪领导不敢纠正和制止,甚至协助办理,最后酿成大错。从内蒙古案件的情况看,持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作案手法简单且低劣,这也足以说明稽核检查工作不到位。

㈤违规代价低。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看,普遍处理较轻,有些人为此还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如存在只处理基层社不处理管理层,只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的情况;有的虽然追究了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也多避重就轻,起不到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就降低了违规和犯罪的成本,违规代价低,提高了违规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观上纵容了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二、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的成因

㈠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仍不到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职能缺位,法人治理机制及“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统一法人社后,各联社虽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组织构架,但是,在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规范和健全。同时,农村信用社至成立以来,管理体制也几经变化,历经农行、人行、银监局多层次管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导致了一些法人社存在经营管理薄弱的局面。省联社成立后,虽在加强经营管理和防范内控风险上不断加大力度,各联社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省联社在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够科学,管理体制改革仍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仍须进一步加强。

㈡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续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些业务领域仍存在制度盲区,导致各类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这些年,在省联社的直接领导下,各联社结合央行票据兑付的契机,制定和修改了原有的许多内控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各类规章制度较多,且执行上较繁杂,可操作性不强,各类规章制度基层员工存在学习不够深入,执行制度和规定上存在盲目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较普遍,也造成一定的案件风险隐患。

㈢员工素质较低,教育管理仍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现有员工与各大商业银行相比,仍存在学历较低、综合素质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现状。虽然省联社在员工培训上不断加大力度,对各联社业务骨干经常性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但是,大多数员工培训和再深造的机会仍较少,只是依托平常的业务学习,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造成个别员工规章制度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此外,在员工教育管理、重要岗位任用、年度考核机制、不良行为排查,日常考核和监督,岗位交流、轮岗、强制休假制度等方面执行不够到位,也为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提供了机会。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六篇

根据市xxx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xxx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x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xxx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发布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

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七篇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一)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劳动争议案件

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xxx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二)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劳动争议案件

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范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诉辩不对应、缺乏内在逻辑关系等现象。法官应善于删繁就简,分类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关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关键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确定以下争点: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归属;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决定的程序和辞、离的缘由;

3.因工资、保险、福利、统筹等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标准的确定和国家劳动政策的适用;

4.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资双方的从属性、依附性和时间性等等。如在审理某信用社诉苗某劳动争议一案中,仅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有九项,包括确认解除合同决定无效,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资金,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金,补调工资级别,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等,而且涉及送达的方式和效力认定、仲裁裁决的时效争执。但经仔细研究发现,该案争执焦点一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就能恰当调整审理思路,提高阅卷、庭审、评议的效率,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劳动争议产生于企业内部,企业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职工,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认为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官应保持理性,抛弃情绪化的影响,依利益平衡理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应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地讲,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按照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当事人占有证据的情况、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开除、辞退、除名职工等发生的争议,应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提供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文本及送达回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辞职、离职理由的正当性;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工资册或待遇发放记录、规费缴纳台账、调档晋档文件等材料。鉴于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达到一般证明标准即可,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达到充足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实际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个体与组织严密的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理论,单方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采送达生效主义,不送达或者不按规定送达均对他方无拘束力。

(四)注重调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从审判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一旦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八篇

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的对策,同大家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不仅要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和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院正常运转和检察人员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纠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基层院撤销了政策研究室,将原来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合署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就是纯粹的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车辆、行装、财务、统计、基建、文秘、会务、人民监督员、督办、收发、保密、档案、信息、通讯、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目标考核项目及公共关系等30余项管理、服务职责。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行政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内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

第二、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服务。主要归纳为五大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保障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要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检察人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为了让干警们全心身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勤保障部门必须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后勤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美化院容环境。四是为各内设机构服务。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往往掌管着全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命根子,这就需要后勤保障部门为其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做好物资合理分配、平衡协调。五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全党的宗旨,也是后勤保障部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把前面四项服务工作做到家、做圆满,不但保证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纠纷。

第三、复杂性。检察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一是表现在后勤保障工作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检察业务所需的车辆、通讯、办公器材、装备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检察干警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人员办案的情绪。二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本院内部各局、科、室、队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检察院与外单位诸多方面的关系。

第四、琐碎性。后勤保障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树枝落叶、芝麻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具体工作中,会议会务需要上传下达、发通知、抬桌子、搬凳子、备水果、端杯子、倒茶水,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准备工作,就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如检察院举行的新办公大楼奠基典礼,办公室作为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承担起这项任务,无论是制订方案、统筹安排的大事,还是买矿泉水之类的小事,都要瞻前顾后,考虑周全,才能保证仪式的顺利进行;还有每天的迎来送往,电话的接进拨出,是再小不过的事,都代表着检察院的文明风貌,若有不慎,将会直接影响上下、内外关系;还有在接待来客和参加对外活动中,小事处理不当,也将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总之,离开了后勤部门的保障服务工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后勤保障工作对检察机关开展业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仍面临很多问题。

1、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院工作的开展。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各项费用开支加大,再加上检察业务的不断创新,对设备、器材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地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办案和其它检察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

2、后勤部门任务重,人员少、兼职多,使后勤服务跟不上。作为后勤保障部门的办公室,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计财装备、政策研究、办公室办文等工作的目标任务考评;另一方面,还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卫生、安全等近20项的单项工作。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人员身兼数职,任务多、项目杂,压力过大,许多事都疲于应付,使服务保障跟不上,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3、后勤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保障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做法,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4、后勤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在体制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后勤保障工作的发展,这也是整个国家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病,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全国都需要加快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九篇

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调研报告

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调研报告

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在公安基础工作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立场坚定,勇于拼搏,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是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对此,我们近期专门对基层派出所的综合情况进行调研。

派出所的基本概况

县位于市最北端,面积1000余平方公

派出所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警力严重缺乏 派出所现有警力严重不足,平均每名民警管辖着5000多人口,加之工作繁忙,更显不足。国家规定农村每名民警管辖3000人,而我县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如城关派出所所辖1镇2乡74个行政村,辖区人口47970人,只有7名民警,平均每名民警6000多人口;北社派出所,辖区人口36211多,只有4名民警,每人管8000多人口,故城所辖1镇1乡54个行政村辖区人口26295人,共5名民警,每人管5000多人口。加这重点人口,出租房屋,特种行业,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等,可以想象工作量之大,民警工作状态只能是疲于应付。推行市公安局“十个一”工作法中,我县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辖区人口多,警力少,困难大。如城关派出所7名警力,辖区有11935户、47970口人,现划为七个管段,每名民警平均管近1700户,居民按每周熟悉2户居民计算,需要约15年才能熟悉所在辖区居民,而民警根据工作需要有调动情况,不可能10多年呆在一个地方不动,即使不动,也不能高效完成所承担工作,因此警力缺乏是当前派出所工作的一个制约因素。

9个派出所的人员中,45岁以上的有21人,占58%,这些人多担任所长、指导员职务,并且担任这些职务已多年,虽然有丰富经验,但文化程度不高、体力下降,加之有保本守摊思想,有一部分年轻的同志是以工代警,干了多年,又不能到执法岗位,而警力得不到及时补充,对工作有影响。

三、干警素质偏低 派出所现有民警中,高中以下文化的有16人,文化素质较低,加之人员不足,不能进行正常的理论业务培训学习,因此,与现代科技建警,人才兴警的形势不相适应,由此带来,民警业务素质得不到及时提高,办案效率不高。个别干警对待群众有“冷、硬、横、推、拖”的现象,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基层警力必须充实,实现年轻化,提高素质。

四、制度建设尚有欠缺

基层派出所工作重点是防范和管理,如

何在农村为农民提供治安形势预报,开展治安防范,加强治安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干警的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个别地方存在乱罚款,乱摊派,抛弃“管理就是收费,处理就是罚款”的陋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靠严格的制度。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篇

乐清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是我此次寒假见习所在单位,在为期二十多天的见习期里,所里领导,民警和协警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难以学到的知识,技能。深刻体验到了基层民警的苦辣酸甜,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了警察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在见习期间,我以切身经历感受到了XX派出所在执法规范化上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特别是自去年新办公楼落成以后,乐清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各项治安防范、执法办案工作走在了乐清市公安的前列,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效果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逐年上升。以下为我在所里领导和指导教官帮助下,对南岳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所作调研报告。

一、强势推进功能分区,实现执法全程视频化。

自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以后,XX派出所对照规范化的细节标准,以功能分区为载体的硬件建设为抓手,强势推进了派出所办公场所的功能分区建设;以规范化执法办案为核心,兼顾便民服务为原则,将派出所分为办案区、办公区、服务区、生活区,对各区域的门窗、办公桌椅等设施全面焕然一新,对信息采集、询问、讯问等办公室按照标准配备了相关设施,使民警从意识上转变执法理念,把规范办案牢树心中。据统计,该所功能分区建设斥资30万元,区域配置合理,现已全面投入使用。

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监督办案程序,该所在涉及执法的多个环节借功能分区建设,全面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在办案区实现了无缝视频。审讯室、侯问室、询问室、案情分析室、走廊等办案区角落均安装了红外线视频监控;对执法办案的任一环节全程监控,并将监控画面与邹城市局监控中心实现了对接,督促办案民警注意执法过程中的一举一动。为提高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为办案民警配备了便捷式摄录设备,供民警所外调查取证时使用。

二、重视队伍管理,务实提高民警综合法律素质。

XX派出所十分重视队伍管理工作,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严格干警的内部管理,要求干警以优良的作风开展执法工作。对有违反案件查处程序倾向的民警及时对其教育,组织民警学习爱民模范,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还积极开展了案件回访,使执法工作最大限度的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使案件全部纳入内部监控,该所实行教导员总体负责、案件内勤逐一登记的制度;对该查处而不查处,该处罚而调解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纠正;还定期开展了每周五下午案件通报研讨制度,以使执法工作团队力增强,民主化增大。

三、细化执法操作流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010年,省厅印制了《基层公安机关常用执法操作规范指引》,此书下发后,该所安排分管副所长精心组织学习,以规范派出所涉及的执法行为。为学好此操作指引,还安排学习组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同步学习,借此机会制定了《XX派出所执法办案责任追究规定》,以提高民警规范办案的责任意识。在暑假之际,还动员了民警分片对全镇中小学校师生进行了集中法制教育课。为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还动员了民警学习“三考”题库,以实现民警在执法资格升级认证中顺利过关。对部分执法辅助人员严加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杜绝了协勤执法的发生。

为使执法工作程序理顺,该所依据有效法规,提炼出了清晰的执法流程表,供出警、调查、处罚时参照使用。为使案件证据得到有效固定,为执法民警购置了摄录机,并对摄录机的管理运用进行了责任到人,现轻微案件的现场该所民警均可自行完成。

执法工作责任重大,档案性执法手续管理更是特别严格。该所专门设立了执法档案管理室,固定专人归档执法档案,对档案的借阅、查找,均设置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执法常用的台帐也安排内勤精心保管、依法登记;规定了案件组民警24小时随时待命的执勤办案制度,还要求了综合服务大厅人员用语规范、解答到位、警容严整,协助处理简单的内务事件。为严格档案的管理,该所实行每案一结制度,即对办结的案件,在次日运用一天的时间全部归档到位,避免积压带来的混乱局面。

四、规范化执法成效显著,无违法违纪现象。

该所始终将执法工作纳入治安管理的主线,以规范化入手,以纪律监督为保障,使多年来的执法工作走向了派出所序列的前列,多年来未发生因执法过错被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一篇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

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

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④由于xxx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二篇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大渡口法院XX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103件,其中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XX年结案110件,调解44件,调解率40%;XX年结案239件,调解64件,调解率;XX年结案456件,调解201件,调解率。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

2.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xxx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三、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xxx门加强职能作用。xxx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xxx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三篇

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出现,新修改的《xxx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于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急需在实务中将其精神贯彻落实,挖掘一些解决审判实务的办法,以正确地定纷止争。现仅就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讨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属性及特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则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对刑事的依附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程序运用和法律适用上均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还体现在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送达等方面的一致性。

2、相对独立性

附带民事诉讼可分开审理、分别判决;在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即民事诉讼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如诉讼启动的自愿原则、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等。

3、赔偿范围的物质性和直接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而且,物质性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具体实务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1)被害人。即被刑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等,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

(2)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近亲属按继承法等民法规定的顺序行使,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3)犯罪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的人提起。被扶养人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三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因种种原因未提起时提起。

(5)财产保险关系中,先行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

2、赔偿义务主体

(1)刑事被告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及共同犯罪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致害人的监护人。

(4)共同犯罪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保管人。

(5)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6)其它与犯罪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如交通肇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按劳务关系、职务关系等转由行为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犯罪的,赔偿权利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4、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5、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存在,则应当将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而对于那些并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不应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四篇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研报告

刘安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xx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元。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 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法院的裁断。因此,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

(2)是诉讼代表,具有特殊的当事人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集体利益进行的诉讼,因而是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虽然在程序上也将检察机关称之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这种当事人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适合调解制度,适用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要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机关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国家或集体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无权擅自放弃、处分权利。

(3)同时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其主体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诉讼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对正在进行的这一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者。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仅仅负担单一的提起诉讼职能,还要在行使诉讼提起的职能之外,对该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五篇

基层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调研报告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时代变化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和基本走向,使我们更加明确了前进的方向,增强了时代紧迫感。所谓的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大体上可以理解下面二个大方面: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执法理念。

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研究:

一、执法观念的问题;

二、执法程序的问题;

三、执法救济的问题;

四、执法效益的问题;同样,执法理念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人权为本的观念;

二、法制监督的观念;

三、有限责任的观念;

四、明确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五、认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明确了调研的大方向和相关的概念点,不仅能从本质中看问题,更能有的放矢,是调查研究更细致饱满。

一、改革开放以后基层公安机关的历史背景和执法环境:

第十一届全国xxx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xxx总理xxx作政府工作报告,我们欣喜的看到,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作为2010年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论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仅是适应“小政府大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重视民生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xxx总理说:“社会服务这项任务太重要了,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的一部分,承担着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的职能。社会管理就是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首当其冲地就应该思考怎样把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相统一起来,最终践行执法为民。既然如此,那么公安机关如何做到执法为民呢?

xxxxxx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与部分基层公安代表座谈时指出,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推动公安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执法为民的极端重要性,不仅赋予新时期公安机关新任务、新目标,而且提示了公安工作走向法治、回归本质的必由之路。政府职能从纵向看,具有明显的层次性。不同层级的政府,承担的职能性质和强弱都有所不同。同时政府又承担着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管理和服务等各种职能,具有多样性。公安机关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是执法环境的恶化、执法手段与执法方式的创新的限制之间的矛盾。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到2012年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左右,正处于社会各阶层矛盾加剧,贫富开化的阶段。中国社会的财富的分布呈倒三角的形式,据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民众的经济类的纠纷频发,侵财类案件相比于改革开放初期暴增。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社会维稳等职责难度就一直在加大,再结合美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的警民比,就暴漏出中国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同时也说明中国公安工作所存在的压力;

其次,由于现阶段处在矛盾多发期,群体性事件、官员腐败渎职类案件、侵财类案件等,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到了一个低点,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首当其冲地成为民众聚焦的焦点和“仇视”的对象,不可避免地使公安工作陷入困境; 第三,随着民众人权意识的觉醒,法律意识的增强,公安机关在案件的证据固定和平时执法的难度加大,这就对公安干警的执法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科学知识的普及,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的水平和作案工具等的科技化,使原先老旧的公安侦查方式、取证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显得捉襟见肘,其职能难以有效地实施。

第五,社会的高速发展,治安案件的复杂程度与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的法定性存在矛盾,使司法创新存在限制,执法手段与执法方式滞后。

公安机关处在当今社会这个当口上,结合自身的社会实际,立足于严谨执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创造性地做了很多改变和创新。大的如桐乡、诸暨等公安机关,小的如杭州市祥符派出所,都是在新形势下对执法为民的思索和摸索。但是尽管如此很多基层民警或xxx门仍然在思想上对执法为民存在误区和不足。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先后采取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大接访、大练兵等一系列专项教育整治措施,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公安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观。从08年激情似火的北京奥运赛场到伤痕累累的汶川,从2010年的上海世博到青海的玉树再到甘肃的舟曲,从北方的冰天雪地里,到南国的炎炎烈日下,人民警察的身影无处不在。他们的工作不分日夜,他们时刻谨记肩负的使命,时刻准备着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千万个任长霞、李国平、孟昆玉们英勇无畏,亲民爱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废寝忘食……。他们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人民警察不朽的壮歌。但是,勿庸置疑,公安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地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有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民警执法观念存在误区。部分民警没有把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执法观念发生扭曲,欺压、刁难、歧视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使人民群众对我们公安工作满意度大幅下降。由此可见,执法观念的错误给我们公安工作带来了多么大的弊端。

第二,少数公安民警执法欠规范化。少数公安民警执法不遵程序,办案不合情理,办案轻实体,轻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问题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任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时有发生,案件的处理不依据事实和法定情节,而是依据个人情感、好恶,因此案件处理畸轻畸重现象频繁发生。

第三,有些民警执法过程中违规执法。实体与程序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基层执法民警,先侦查后立案,先告知后取证,随意传唤、讯问,随意上铐绳捆,动辙训斥威胁,甚至随意搜身等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部分民警人权意识淡薄,执法中随意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重,如: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长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质疑权、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公安执法活动中。

第四,执法效益低下。执法的最佳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但是我们一些民警的做法却与此相悖,以罚代管、以罚代拘、以罚代教等降格处理现象,都严重降低了我们的执法效益,背离了我们的执法初衷,大大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机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五,部分公安民警存在执法行为潜规则。据我了解,部分民警还存在着诸如执法潜规则的问题:有的在办案工作中,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拖案不办,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一些办案民警以权代法,随意干预执法,造成案件降格处理等执法违法问题;有的超越管辖范围争办卖淫xxx、赌博等有“油水”的案件,甚至利用社会闲散人员“钓鱼儿”罚款等,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极坏。

第六,受经济利益驱动的行政执法行为较多。如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关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了“即使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

实践执法为民就首先要改进自己的不足。新时期公安民警真正实践执法为民,就必须强化公仆意识,增进对人民群众的真实感情,真正把老百姓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在提高为民执法和为民服务上下功夫,公安民警真正实践执法为民就要要做到:

(一)把握执法为民的本质明确必要性

(二)根植执法为民的思想激发自觉性

(三)提高执法为民的素质增强适应性

(四)履行执法为民的职责强化实效性

(五)严格执法为民的制度实现持久性

(六)深化执法为民理念体现群众性。

二、提高认识,改革创新,规范化执法:

从思想认识上提高了对执法为民的认识,同时也要从创新上践行执法为民这个思想。在人民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对享受优良公共服务的愿望日趋强烈,且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在官民矛盾突出的背景下,警察已成为聚光灯下的职业的情况下,当今社会综合以上两点的分析,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注重警察形象的树立。这个方面可以参考香港警察的形象包装,通过媒体、群众和自身的宣传等在人民大众中重新树立好中国警察的自身形象,以挽回前段时间炒作火热的“躲猫猫死”、“冲凉死”和各地警察遇事不作为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树立管理与服务的公仆意识。xxx总理说:“社会服务这项任务太重要了,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的工作也是同样的道理,明确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杜绝官本位的思想,杜绝官僚主义的作风,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做一个真正的人民警察。

三、减少执法疏漏。因为现阶段公安机关正处于民众关注的聚光灯下,所以就更要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减少执法疏漏,以免授人以柄,让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煽动其他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同时,完善证据收集的手段与方法,也是减少执法疏漏另一种手段,明确证据意识,能更有效地体现出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更能体现出公安机关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四、挖掘新技术,创新新方法。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犯罪方法、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也与改革开放以前存在很大的不同。公安机关要做好本职工作,不可避免地要挖掘新技术、创新新方法。但是鉴于公安机关司法的特殊性,新技术和新方法的挖掘和利用,还是要慎之又慎。

五、适当的部分公安工作外包,形成业精于专的工作机制。这个可以参考“中国城管”的管理方式(虽然现在有些城管编制在转制),将一部分公安工作外包给某个公司或者部门,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在现阶段公安工作量激增的情形下,更有效地利用警力,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以前有老话叫“业精于勤”,但是在警力有限的前提下,现在也可以将某些工作发展成“业精于专”。将本职有效地做好了、做出色了,适当配合民间力量,也能自然而然地扭转公安机关在人民大众中的口碑。

执法为民是公安民警工作的准则,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是公安工作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灵魂。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的思考,是从基本上改进公安工作,改进发挥政府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合自身实习,谈谈基层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

温州市鹿城区黎明派出所是我此次实习所在单位,在为期半年的实习期里,所里领导,民警和协警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难以学到的知识,技能。深刻体验到了基层民警的苦辣酸甜,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了警察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在实习期间,我以切身经历感受到了黎明派出所在执法为民上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特别是自去年旧址搬迁以后,温州市鹿城公安局黎明派出所各项治安防范、执法办案工作走在了鹿城公安局的前列,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效果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逐年上升。调研首先从以下几点开始进行: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取得的成果: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六篇

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重塑

党的xx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错抓不愿错放;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具体表现在:1.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2.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相对不起诉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七篇

新农村基础教育现状调查报告

学校: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班级:10级安全工程②班

姓名:任权

学号:1020104020

4调查对象:部分农村中小学生

调查方法:1.观察 2.问卷调查

调查步骤:1.发现问题

2.制作问卷

3.学生作答

4.统计问卷调查结果

5.归纳总结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也被提上日程。我国一直奉行人才强国战略,而人才就要靠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基层教育是教育的核心部分,是一个国家综合素质的体现。教育不只要依靠城市,还要靠农村。我国农村一直以小康社会作为目标,而农村教育作为小康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指标体系,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决定着农村小康的进程。在此次的调查过程中,与学生的接触机会比较多,开展活动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尽管农村教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很大的成就,但同时我也发现,教育在不断改革发展的同时,也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下文就本人的一些所见所闻所想和调研的方法,从基层的农村教育的农村教育入手,对目前的基层教育所作的一些思考和分析。

二.正文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此,教育部新颁布实施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将“重点推进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列入头一项工作,提出了“全面贯彻《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坚决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可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将是今后一段时期里我国教育发展的重点。本地启动第二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促使教育均衡发展。2006年“两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殷切关注,“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不仅使农村人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感到了党的温暖,就连在中国西部偏远山区从教的笔者也开始了对农村教育发展之路的探索。

教育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投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据亿人,相应的农村教育更应加强。我通过对农村教育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农村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对低年级的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一个学生如果上好了一年级,就很大程度上好了学。可在农村,由于师资、教室有限,往往只好让六七十个学生挤在一个班里上课。这对于从未接受过学校教育的一年级学生来说,上学无疑是一种受罪;对教师来说,他们往往会在心有余而力不足中给不了下一代孩子献上优质教育。而且由于乡村的家庭文化差异过

大,有孩子刚到学龄就教会数千字的,有到了学龄连一到一百都数不来的。对于这样鱼龙混杂的一班一年级学生,教师也把它没有办法。久而久之,在乡村的学校里便形成了“放羊式”的教一年级的习惯。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以往对一所学校的考核评估过分注重升学班级的成绩,根本就不理会低年级的学习情况。因此,对农村低年级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已成为农村教育的突出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二)对教育资源配置利用的合理性不够。

1.班级过小严重的浪费了本来就很短缺的教育资源。据调查:截至2004年底,本地区仍有教学点609个,农村小学25人以下班额就达5878个,占农村小学班级数的;个别县校均学生只有119人;25人以下的班额初中有69个,高中有17个。这样的学校,这样的小班,无疑大大加重了国家办好农村义务教育的负担,严重地影响到了农村义务教育的长足发展。

2.农村学校优秀师生的大量流失,使原本就落后学校教育雪上加霜。根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实施以学校建设拉动城镇建设,以学生进城带动农民进城策略。这样一来,稍微有条件的师生都向城里涌去了,而农村教育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解决。

3.平行班的缺失,使得农村教师在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失去了进行比较的参照物。教学效益只能进行跨学科、跨年级地比较、评估。这极不公平,也不科学。如若在这方面引不起教育教学管理者的重视,就很难遏制住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急剧下滑趋势。

(三)教育管理的人文性和科学性不够。

学校发展的中心应当是学生发展,其中教师在学校对学生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要实现学生发展的关键在于教师。学校管理的主要内容便是培养优秀的教师队伍。可长期以来,教师的发展被被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给掩盖。很多人认为,学校作为学生发展的场所是天经地义的,教师作为学生发展的“主导者”,他们应该“闻道在先,业有专攻”,教师一边工作一边发展,似乎没有必要了。这一观念直接导致一些教师年复一年地重复着“一成不变的教学活动”。由于缺乏专业发展的意识,他们参加教学改革和专业水平提高缓慢,面对蓬勃发展的教育改革更多的是无动于衷。教师成才动力不足,学校管理滞后,已经成了阻碍课改与教改的重要因素。

(四)农村家庭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调查数据显示,有40%的农民将孩子的教育作为家庭经济压力的最主要因素。在义务教育阶段,有的适龄儿童失学、辍学,其中,的学生是因为“缴不起学费”而失学。“子女教育”是农民最沉重的经济负担。培养一个高中生的花费,可能需要花掉一个农村家庭10年以上的纯收入,而到高中毕业不算幼儿园的教育也需要12年。农村家庭收入普偏低于城市家庭,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是务农和外出打工。这点微薄的收入刨去家庭基本开支,根本不足以支付一个大学生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更为可怕的是,有的家庭子女在2个以上,这更是加重了家庭的负担。

(五)农村学子的出途在哪里

由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剔除个别情况,现今99%以上的农村小孩可读完初中。这对整体提高农民素质水平是一次重大的改革。但是分析现状,在了解了村镇部分学生、家长的实际情况后,可以了解到可毕业的农村初中生的出路大约会在何方。下表可以明确反映这一情况:

没有学会如何种植、养殖,更不用说学习农业机械化、农业现代化的本领。如果仅仅这样就把这些农家子弟送回农村是不可取的,新农村建设将无法真正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来完成持续发展。解决教育问题,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是一项具有意义的事情。我们必须面对,不能逃避。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就必须充分认识这件事的重大意义。建设新农村,必然还会遇到其它方面的问题,但教育问题必须解决,这样,我们的新农村建设才会出现更大的希望。

(六)思想道德滑坡,以自我为中心

农村学生中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眼中只有自己,经常与父母吵闹,父母根本无法管束,整天在外溜达;有些学生轻视知识、胸无大志、粗言秽语;有的学生娇气十足、懒惰成性;一些学生只讲吃穿,缺乏必要的传统美德。厌学、辍学、离家出走、早恋等现象时常发生。

(七)没有远大理想

据统计可以说是60%的学生是没有自己的人生目标的,所以造成在学习上没有学习的动力。有少部分学生到了学校不是学习,仅仅是家里父母要求来读书,于是来学校混混时间,学习无所谓。

(八)素质下滑,责任意识淡漠

在班上,学生学习态度不积极,对待学习马马虎虎。老师改作业时,感到学生错别字特别多,语病也是随处可见。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基础差,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袭严重,考试班上学生及格人数少,英语基础普遍偏低,能认真听课的学生不是很多,能听懂课的更是很少。初中毕业有1/3的初中学生没有达到毕业的水平。另外,部分农村学生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在农村学校尽管有垃圾分类,但是学生还是总是随地乱扔垃圾,加之学生每天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都是倒入河水之中,造成了农村严重的环境污染。

所以,总的来说,目前的基础教育结构还不太完善,需要政府部门再以进一步的改革发展。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八篇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xxxx年部署的“xxxx”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料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终极机关”,该如何立足本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近期,榆次区法院围绕“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执行积案的成因和对策:

一、执行积案的现状

(1)从立案时间看。时间在xxxx年xx月前的案件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

(2)从案件类型分析看。合同案件居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xxxx件,占积案的xx%,婚姻家庭纠纷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人身损害赔偿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在未结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为政府及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的xx%。

二、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合同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而相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其他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经济性更为突出,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更小,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更大一些,因而造成案由为合同纠纷的积案比例较高。

(2)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榆次区人口以农民居多,多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执行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大多数生活困难,履行起来困难一些。被执行人居住松散,通知、寻找困难,许多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举家外出打工,临走前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许多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农村房屋执行价值不大,即使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变现,也几乎无人竞买。

(3)社会观念的影响。一些村委会负责人认为,欠债是普遍现象。因此遇到这些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即使村委会有履行能力,他们也不愿自觉履行。还有一些村委会“班子”不稳定,负责人会以“不是本届班子的债务本届不应该偿还”的荒唐论调搪塞,甚至胡搅蛮缠,阻挠、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4)执行不能的影响。宽泛的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积案中,仅xxx件有财产案件,占积案总数的x%,其他均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常常是早出晚归,被执行人也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但却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无法执行;还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是已成年但未成家)被判刑,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些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贷款借款买车,以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车毁人亡,家里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产生的积案在短时期内是很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问题。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九篇

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调研报告

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调研报告

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在公安基础工作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立场坚定,勇于拼搏,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是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对此,我们近期专门对基层派出所的综合情况进行调研。

派出所的基本概况

县位于市最北端,面积1000余平方公里,-,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派出所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警力严重缺乏

派出所现有警力严重不足,平均每名民警管辖着5000多人口,加之工作繁忙,更显不足。国家规定农村每名民警管辖3000人,而我县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如城关派出所所辖1镇2乡74个行政村,辖区人口47970人,只有7名民警,平-,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人,占58%,这些人多担任所长、指导员职务,并且担任这些职务已多年,虽然有丰富经验,但文化程度不高、体力下降,加之有保本守摊思想,有一部分年轻的同志是以工代警,干了多年,又不能到执法岗位,而警力得不到及时补充,对工作有影响。三、干警素质偏低

派出所现有民警中,高中以下文化的有16人,文化素质较低,加之人员不足,不能进行正常的理论业务培训学习,因此,与现代科技建警,人才兴警的形势不相适应,由此带来,民警业务素质得不到及时提高,办案效率不高。个别干警对待群众有“冷、硬、横、推、拖”的现象,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基层警力必须充实,实现年轻化,提高素质。

四、制度建设尚有欠缺

基层派出所工作重点是防范和管理,如何在农村为农民提供治安形势预报,开-,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展治安防范,加强治安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干警的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个别地方存在乱罚款,乱摊派,抛弃“管理就是收费,处理就是罚款”的陋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靠严格的制度。

五、经费紧缺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04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 “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xx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万元,而结案标的为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xxx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xxx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xxx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xxx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一篇

基层教育情况调查报告

报告题目:关于激发学习动力,树立真我目标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一、调查方法与步骤

1、问卷调查

学生问卷,内容涵盖教育价值观、学习态度、学习需求和学习目的四个方面。问卷调查在成都市某中学高二·一班进行,共发问卷36份,回收有效问卷36份!

2、座谈会及个案调查

整个调查召开了一次学生座谈会。座谈会中同学们积极发言气氛活跃,交流自己的感想和感受.通过座谈,不仅为我提供了大量生动的典型材料,而且为理性分析提供了基础。

二、调查报告内容

本调查报告立足于该班的现实现状,旨在激发学生学习动力,认清自我现实,同时树立明确而长远的目标和学习方向。该班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班级,班级成员家庭环境优越,但是整体学习成绩偏低。本次调查为准确地把握该班学生的学习心理动向,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提供了客观依据。

三、调查结果

通过对学生问卷调查,和座谈,以及班主任老师的谈话结果显示,该班学生的学习心理有明显的特征。分析和领悟学生学习的心理,对未来走上讲台,更好的开展教师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对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有极大的作用。

(一)关于目标信息的设定与现实情况分析

本班共36人在高考目标设定的调查中,其中想上本科的人达到80%。但是根据该班目前学习状况和班主任老师的了解情况来看,这个目标设定太脱离实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从众可以看出本班人员的学习意识是非常强烈的。

(二)高考意识和学习定位分析

1、本班成绩相对较差,但是在进行高考途径选择的过程中,几乎58%的人选择了直接应试,对高考其他途径则知之甚少。对高考常识几乎只是简单的定义为一种升学的途径,对现代教育也有自己明确的看法和观点。

2、由于长时间在校园学习的限制和本身接触知识的有限,使多数人对高考意义理解不足,74%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提高自身素质,10%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为了考大学,16%的中学生没有考虑。

3、盲目乐观的对待高考,甚至轻视高考成为成绩提升的最主要障碍。对现代教育制度的不满和消极抵抗也逐渐显露,如果不做好适当的应对对策,可能会导致多数学生厌学情绪急剧增加。

(三)自我认识和环境影响分析

1、问卷共列出7个“你觉得你在学习过程中存在或急需克服的问题”,其中散漫懒惰的选择比例达到78%。其中,67%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较高,24%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中等,9%的学生害怕学习。

2、学习兴趣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学习的一种推动力。兴趣是在求知欲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推动学习的内在动力。但是本班学生多数人对学习产生了厌烦情绪。学习没什么意思,学起东西没用,看到书本就烦躁这样的人高达47%。

3、环境因素影响。

本班学生大都家庭环境优越,其中绝大部分部分是独生子女,处于一种相对优越的生活环境中,备受家人的宠爱,他们一般表现为意志不坚强,缺乏进取精神,耽于生活享受。多数人不担忧未来前程问题。这也成为不愿意学习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校的学生素质,学习氛围,教学质量,以及学风建设都对该班学生的学习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相较于其他成绩拔尖的班级来说,我班更重视特长教育和培养学生的个性。因此,我们在除了文化课的教育外更鼓励学生学习特长,如音乐,美术,舞蹈,鼓励学生考取相应高等艺术学校.。

4、学生自身个性影响。本班多为艺体生,性格多活泼外向,相对之下也有个别性格极为内向的人,与整个大环境形成了极为强烈的反差。听不懂,不愿问者达到13%成为影响个别学生学习成绩的首要问题。

此外,粗心大意等问题所占比例为67%,几乎成为现阶段本班学生成绩的头号杀手。城市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时的影响着现代的学生群体,浮躁成为现代学生的通病!

四、应对策略

1、分析并制定图表,用直观的方法给学生展示他们自身所存在的不足,使其能够跟加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自己,找好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

2、收集历年来高考政策形势变化资料及历年高考成绩划分,从思想上改变学生对学习及高考的看法,明白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尽力避免盲目乐观的对待高考。

3、加强对当前学生的心理及生活观察与指引,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使教育更加民主化,多样化,兴趣化,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积极性,主动性。

4、针对个别学生,进行特殊指导和引诱,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调查员: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二篇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经营形势迅猛发展,各项业务大幅增加,有力的支持了县城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经济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村信用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的损失。因此,搞清楚经济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对提高信用社声誉,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和遏制案件的发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这些问题,结合某县联社系统近十年查处的几起案件,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经济案件的特点

从某县联社系统内近十年发生的几起案件特点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㈠基层信用社中层领导作案占比相当高,带来的后果较为严重。从近几年联社协助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了七起经济案件中,12名涉案人员,其中6名信用社主任。占总作案人数的50%。如:原辖内20xx年发生的挪用储户资金案件中的李某某;20xx年发生的挪用信贷资金案件中的李某某;20xx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中的戴某某;20xx发生的违规经营案件中的靳某某;20xx年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中的屠某某、1999年发生的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中的陈某。都是在基层信用社主任这个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经营,非法放款,涉案金额较大,20xx年发生的挪用储户资金案件中的李某某挪用储户资金涉案金额达461万元;20xx发生的违规经营案件中的靳某某违规经营涉案金额2086万元。最终结果给信用社催收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作案者本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㈡非法放款、资金侵占案件尤为突出

这两种性质的案件,分别占炎案总数的67%和33%,查处的七起案件,涉及非法放款、违规经营四起,涉及资金侵占三起,50万元以上的大案都有发生。

㈢涉案人员年轻化、青年职工作案多。从近十年的时间内,查处的四起案件,12名涉案人员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年轻职工占全部涉案人员的100%,其中35岁以下的9人,年龄最小的33岁,这些人员大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业务比较熟悉,工作年限都在十年以上。其作案特征手段都比较简单,不计后果。

㈣信贷、会计、储蓄岗位是大案要案易发部位,具体分析案件发案部位,首先应是信贷业务,其次就是会计、储蓄岗位。这充分说明,主任、信贷员、经办柜员这些人员直接接触信贷、会计、储蓄业务、掌握信贷、结算大权和直接办理储蓄业务,有采取违规放款,违规办理结算,恶意偷支客户存款等作案手段,非法放贷和实施资金侵占的便利条件。

二、案发原因

从涉案人员的动机、手段及作案部位分析案发原因有:

⑴涉案人员政治素质低下,放松对自己的思想改造,世界观扭曲,法制、制度观念淡簿,随心所欲,不受约束,铤而走险,讲哥们义气,为亲朋好友“两肋插刀”,而将信用社利益、法制、制度置于脑后,导致犯罪。

⑵内部管理偏松,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单位领导带头破坏制度,下属人员听之任之,姑息迁就,和平共处,为违法犯罪作案提供可乘之机,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靳东民放款、搞帐外经营,内部有关人员是清楚,但就是不制止,不举报,最后酿成大案。相关人员也受到责任追究,教训沉痛。所以说,几乎无一案件不是先从违章开始的。诚然,农村信用社系统具有点多、面广、分散,管理难度较大的客观因素,但从全辖各社之间发案不平衡和特殊性上看,取决定作用的还在于人这个主观因素,决定于员工素质的高低,对这一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⑶内部稽核检查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工作不到位,从目前看,农村信用社系统虽有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的一面。但这不是主流,在信贷、会计、稽核监督检查等职能工作岗位,基本制度还是完善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其主要症结在于有章不循随意性严重,稽核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这样一来,久而久之,一般违规演变发展成为严重违规,最后酿成大案要案。

三、防范对策

(一)加强教育,强化队伍建设。

1、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是根本。从打造和创建“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员工”入手,特别是针对年轻职工犯罪比重较高的特点,毫无放松地突出抓好法制、制度学习和教育,使其不断增强法律、制度观念,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先做人后做事,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合规经营,遵纪守法,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对那些滥用职权,不计后果搞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和事,要勇于站出来,及时劝阻和抵制,不给其作案留有任何空间和余地。

2、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保证。手握信贷等项业务工作决策权的是各基层信用社主任,要抓好班了,带好队伍的基础上,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自觉全面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率先垂范,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教育他们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规范权力运作,操守规矩,不越雷池,牢牢把握住自己;在落实制度,实施自我监督管理的关键时刻,经得起作何考验。否则,不但会给信合事业带来损失,而且还会自己毁掉自己,要牢记这一血的教训,确实抓好班子建设,使之成为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遵纪守法,敢抓敢管的领导核心。

(二)抓合规,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单靠约束转变为约束和以人为本相结合。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为根本,坚持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员工通过实践、思考、讨论和反馈加深理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和执行。二是从被动防堵转变为建立防控机制。继续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防控机制,重点强化内部控制力度,切实做到“提示在前,预警在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三是从规范行为转变为自觉行为。从深层次上改变员工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使员工从过去的被动执行转向主动学习和自觉执行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筑牢安全防线。四是从回避检查转变为欢迎检查。要让每位职工深刻认识到检查不是挑刺找茬,检查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保护,是对单位、对员工的一种高度负责,早发现早纠正就会避免更大问题的发生。从而由回避检查转变为欢迎检查,将案件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管理,加大查处力度。一是业务主管部门既要当好监督检查的“主角”,又要抓好条线业务的辅导,还要搞好规章制度的管理监督。重点是健全和完善内部授权授信、工作程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岗位上岗标准,并紧跟科技发展步伐,对计算机操作、证券买卖、汇兑结算等高科技、高风险业务,制定严密的跟踪措施,严防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二是稽核xxx门要切实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坚持常规稽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同时,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稽核人员要前移监督关口,边检查边辅导,逐一对照整改,防止前查后犯。三是依法治理,加大对违规违制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查处,促使员工自觉规范行为,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三篇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调研报告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xxx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1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

2 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区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3 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

4 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

5 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xxx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

6 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

一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建议上级审理部门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三是建议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四篇

一、什么是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案件调查的文字记载,是对某些问题的事实真相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有关责任者是否应负责任以及负责任问题的初步回答。

构成案件调查报告有三要素:

1.案件

首先应明确,案件调查报告是紧紧围绕立案调查的问题而形成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案件调查报告。从另一角度来说,案件调查报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报告,二者反映的同容、对象,所采用的结构、表达方式均有不同,因此在写作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混同。

2.调查

调查,顾名思义应是对某一内容的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和认真查核,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简单询访、随笔漫记,它应是对某一问题的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综合分析。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机械地翻版,应该是对某一问题辨别真伪、判断曲直过程的客观反映。也就是说,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反映出“调查”的过程。

3.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属于“报告”类文体,它不是“总结”、“请示”、“通报”,有自身的写作要求。从写作的角度来看,案件调查报告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体现出“报告”的内容来。案件调查报告,不仅要有对案情的客观陈述,还要有调查人员对所调查问题的性质的认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分析、对责任人的处分、处理意见等。将这些内容一并提出,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分析、决定问题时参考。

二、案件调查报告的分类

从实际工作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主要根据所反映的内容和用途的不同而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某一情况或问题的综合性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不是围绕某一个具体案件来形成的,它是集中反映某一类案件的共同特点,重点反映问题的整体概貌。

例如:《关于粮食系统利用家粮食储备政策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某某地区党政领导干部乱建私房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就是要围绕某一问题的具体经过,包括细节、证人证据等都要有明确的交待。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违反规定购买股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原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善有诬陷他人、腐化堕落和经济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这两类案件调查报告由于反映的内容和用途有不同,在写法上也有所区别。纪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大多是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对象是“个体”的,内容多是某个具体人的一个或几个问题,涉及的地区和部门也只是同具体案件有关的。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是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在什么问题上是否有责任以及应负何种责任的问题。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因需反映某一问题的具体情节和经过,需明确某人的具体责任,因此,更多地使用那些具体化的材料。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多使用记叙性的语言,来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结果。

三、案件调查报告的结构及写法

案件调查报告主要由四部分组成:标题、开头、正文、结尾。

(一)标题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五篇

基层团组织调查报告

数据与分析:

(一)、基层团组织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基层组织情况。

目前,佛山南海区全区共有8个镇(街道)团委,2个街道(桂城、罗村)、6个镇(里水、九江、丹灶、大沥、狮山、西樵),229个村(居)委,各村(居)都设有团支部等组织,每个村居委还配臵了一两名公选副书记,更方便地去开展基层团组织建设。南海现有团员青年约万人,其中学生团员约万人,学生团员约占团员总数的68%。从我们这次调查的结果中看到,被调查者61人,其中,男性,30人,占﹪;女性,31人,占﹪;团员所占比例是100%,可想而知现在绝大部分青年都是团员,但可调动的团员却是有限的。团员的比率很高,特别是学生占了,其中大学本科的比例最大占了,如今的青年团员都是拥有比较高的知识水平的。

2.当今青年需求的多样性和务实性,基层团组织的活动内容和形式不能满足需求。

3、团组织的凝聚力日益涣散,团干部工作难以有所作为。

从调查的结果和采访发现,青年团员对于基层团组织凝聚力感觉是一般的占,没感觉的也占了,甚至有的觉得很差,只有一小部分的人觉得所在的基层团组织凝聚力很强。目前近半数团员集中在学校,学生的团关系在学校里,到了寒暑假回家后,就找不到团组织。外来务工者等流动团员的情况也类似。而另一方面,村居团组织又因团籍管理的问题,团组织、团员队伍散乱,村居在册团员少,出现“有支部没团员,有团员没支部”等问题。针对此问题基层团组织也在各村居委进行了“团员双籍管理”,是有一定的帮助,但还是有很多的团员不愿意配合开展工作哦,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还有待在慢慢发展去改善。

还有很大部分青年团员对于所在的乡镇(街道)是否建有各类青年协会是不清楚的占了,还有一部份知道是建了有,但感觉是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也占了,只有很小一部分觉得是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只占了。同时有认为基层团组织缺乏有力的领导,认为组织性较差,这体现了少数团干部事业心、责任心和自信心不强,不能很好的进行基层团组织建设。

4.团员意识淡薄,对基层团组织的概念模糊。

据此调查反映,有对基层团组织是很少了解的,是一般了解的,更有的人是根本不了解,只有很了解。对于基层团组织的不了解是很难让青年团员去关注它,了解它的。这表现在对于是否喜欢参加基层团组织搞的活动中有的人是看情况而定,甚至有是根本不喜欢的,认为是很无聊的。只有大概26%的人是喜欢。可见他们参与的积极性都是不高的。同时我们从采访基层团干发现,团员的组织意识淡薄,缺乏团员光荣感与责任感,个别团员青年还存在“团组织无用论”、“团员身份无意义”的思想。从进行问卷调查情况看,很多青年不愿意填写问卷,绝大部分被问者认为团组织是可有可无的,开座谈会议时候召集的团员青年来得很少,召集起来比较费力。

5.基层团组织宣传力度不够。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六篇

一、 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 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七篇

2006年是xxx确定的三年“基层基础年”的开局之年,如何做到一年强基础,两年创品牌,三年上台阶的目标,真正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的,我们中队结合辖区治安情况,从辖区实际出发,本着务实的态度,以压降案件、力争为提线破案提供新的支撑点、服务现实斗争、打牢基础工作入手,开展了多措并举的群防群治及人口管理工作尝试。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1、依托房屋载体,实行分层管理房屋出租户的工作关键在于管控,必须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根据社区的实际楼幢的分布情况,定时定阶段调整工作重点,侧重于高层商住楼、零散居民楼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对承租人分层次管理,对有固定职业及现实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须掌握基本情况;对游手好闲、单身租住、无业人员租住等重点承租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监控。坚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监控管的原则,提高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二、以抓现形为突破口,提升治安防范质态。

1、紧紧依靠社委会,密切警民关系,充分调动社委会参与治安巡逻的作用。依靠社委会,充分发动群众是弥补警力不足,克服责任区偏大困难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我辖区实际情况,我们及时与社委主任进行交流提高统一认识,抓住社委会考勤低保人员参加社区义务工作的特点,由社委会出面成立了低保人员巡逻队伍,填补了巡逻时段的空白。如成立了红杉树社区低保巡逻队、大坝社区绿橄榄巡逻队等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建立科学的勤务巡逻模式。在巡逻方式上我们坚决做到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以抓现行为出发点,坚持着装巡逻和便衣巡逻相结合,着装人员对社区面上巡挤压犯罪空间形成面上震慑,对易发案地区采用便衣巡逻、蹲点守侯等方式,力争抓现行,改变民警以防为防的思想,确立提高打击也是防范的工作理念。

4、建立科学研判机制和考核机制。坚持对警情案件的分析,牢固树立信息指导警务的理念对相关信息定期量化分析,梳理研判,促进巡逻防范工作上台阶。我们中队坚持每天对今日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当前治安形势和特点,利用每周一点评一周巡逻工作的“碰头会”将信息及时传达给一线巡逻人员,增强巡逻工作针对性,同时建立业绩考核机制,为增强巡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加强对巡逻人员的量化考核:(1)巡逻时间段的案件考核及抓获考核,坚持做到每周一评每月一结年终

汇总的工作机制,强化巡逻工作责任心。(2)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定专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及时兑现奖励,提高巡逻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奖勤罚懒,打牢巡防人员以抓促防的工作理念。

总之我认为要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向社会借人力,把广大群众当成参与主体,通过扩大治保人员、单位保卫人员治安极积分子,调动广大市民参与防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向各界借物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缓解自身经费压力,创造必备物质保障;向媒体借势力,把新闻媒体作为宣传主阵地,营造一个浓厚的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氛围。2006年是xxx确定的三年“基层基础年”的开局之年,如何做到一年强基础,两年创品牌,三年上台阶的目标,真正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的,我们中队结合辖区治安情况,从辖区实际出发,本着务实的态度,以压降案件、力争为提线破案提供新的支撑点、服务现实斗争、打牢基础工作入手,开展了多措并举的群防群治及人口管理工作尝试。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1、依托房屋载体,实行分层管理房屋出租户的工作关键在于管控,必须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根据社区的实际楼幢的分布情况,定时定阶段调整工作重点,侧重于高层商住楼、零散居民楼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对承租人分层次管理,对有固定职业及现实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须掌握基本情况;对游手好闲、单身租住、无业人员租住等重点承租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监控。坚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监控管的原则,提高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八篇

安仁中学第二支部关于开展党组织

现状大调查的报告

安仁中学党总支:

按照县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和县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实施“三分类三升级”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党支部于3月22至3月24日组织开展了党组织现状大调查,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其中座谈32人次、走访16人次),重点调查了解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引领发展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摸清了底子,找准了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党员教育理解上有偏差。在教育中把目标定得过高,离开现实而空谈远大目标的实现。教育中往往偏重一些常识性、知识性的基本教育,陷于简单重复,难以引起广大党员思想上的共鸣。二是党支部活动形式过于单一,质量不高、效果不佳,许多党员对内容浅显的组织生活会不感兴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支部的政治影响力。三是年级上一些高级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对党的组织缺乏认识和不感兴趣,入党愿望淡漠。一些党员教师不愿参加有关党的组织活动,对组织发展和建设不够热心。此外,还存在着党组织指导思想不够明确,工作思想不够清晰,检查落实不够扎实,工作方法不够得当,探索创新力度不大等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支部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战略意义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整体的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工作停留在一般性布臵上,面对新情况,不能及时调整思想,转变观念,使教育和管理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导致党组织工作难于有所创新和突破。二是党支部活动内容、工作方法与形势发展及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工作机制不够科学,作用发挥不好,工作方式单一,党员教育形式缺乏创新和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支部的政治影响力,影响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三是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科学把握新时期党员的思想特点,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也不能体现时代特征,不能主动深入到广大党员和群众中开展有的放矢、细致耐心的教育引导工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一是要系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三基本”教育。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先进理论武装的党,不可能是先进的党,没有先进理论武装的xxx员,就不会有真正的党性。对广大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就是要使党员懂得党规、党法,进一步明确党的先进性和党员标准、权利和义务,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奉献精神和廉洁作风,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性观念,遵守组织纪律,做一名合格的xxx员。

二是要深入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的先进性的集中概括,深刻地反映了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党员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内容,就要完善和解决党的建设上一系列根本问题。比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保持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如何贯彻从严治党,克服和遏制党内腐败现象;如何把党的先进性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统一起来等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科学发展观”就是对这些问题的明确回答,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广大党员教师,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的根本保证和重要途径,也是一次长期任务。

三是要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工作目标。今年,通过真抓实干,干出成效,力争将支部从“一般党组织”升级为“优秀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工作责任,坚决做到支部内的每个党员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有较高的服务理念,有持久的服务耐心,有长期的服务热情,处处示范他人,处处领先他人。坚持做到“五好”:一个好的带头人,一个好的发展思路,一个好的工作制度,一个好的活动阵地,一个好的保障机制。

五是继续抓好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开展“三亮三比三评”活动,结合学雷锋活动月、清明节、建党日、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并及时上交简讯材料和照片到党办。

六是在支部内深入挖掘、积极发现和培育先进党员和干部,在年级上,大力发展后备党员,增强群众党性认识,各级引导群众向组织靠拢,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报告,望上级党委加强指导,以期实现我支部的提档升级。

安仁中学第二党支部

2012年3月24日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十九篇

加强国防生*知识技能,进一步提高与基层部队开展工作的效果,已是摆在我们04级国防生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为加强和提高国防生适应基层第一任职的需要,结合15天在基层部队的当兵实习过程,对武*森林部队基层的一日生活制度、训练工作的开展、并结合自身所学*进行了深入地调查,本文就针对国防生所学*与基层部队工作结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尝试*的探讨。

一、国防生所学*与基层部队工作结合在的主要问题

国防生是指根据*队建设需要,由部队选培办从签约高校在校低年级学生中选拔的培养对象,以及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保送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虽然在大学四年里进行的是准*事化管理,但是国防生对部队的认识特别是基层部队的认识还只是局限在听闻,真正地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达到将自身*与基层部队的工作开展相结合的目标还有着很大的差距。虽然我们对国防生所学*与基层部队工作结合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基本能做到为了适应第一任职而进行针对*的能力培养,锻炼国防生的综合素质。但是,从实习的反映和对第一任职的要求标准来看,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基层部队的实质了解不充分

国防生虽然经历了四年的准*事管理,但是对基层部队的认识只局限与听闻和书本,没有亲身在基层部队生活和工作过,通过这次15天的实习,我第一次深入基层,真正地了解了基层部队的生活和工作,对基层部队的一日生活制度、*事训练的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森林部队担负的主要任务及主要灭火技术装备的种类和用途有了初步的了解。

1、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而我所学的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是培养具备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旅游管理、旅游规划及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从事管理、开发、经营和规划,将*知识,特别是对林火生态管理方面与部队的灭火作战相结合,熟练掌握gps、卫星遥感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完成任务。

2、基层部队的一日生活制度是紧张而充实的,从早*开始到就寝,一天的生活很有规律,我们在大学的开放生活中度过了4年,对部队的这种生活制度开始肯定存在着不适应甚至是感到寂寞和枯燥,我们应该在思想方面做好打艰苦的地方工作的准备,耐得住寂寞。*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而且森林部队更是在艰苦的地区驻防,只有坚定到基层部队工作的决心才能安于工作,才能将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3、*事训练是和平时期最基本的*事实践活动,是“建设信息化*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举措,也是当前我*建设的主旋律。武*部队还肩负着处突反恐的任务,开展*事训练工作并且提高自己的*事素质是我们这些大学生急需补习的课程。“当兵不练武,不算尽义务;练武练不精,不算合格兵”这句话就是最好的说明,我们对*事方面的学习太欠缺,特别是实战情况更是没有了解,森林部队在进行防灭火作战的过程充满危险,只有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装备的用途,具备良好的体能素质,才能完成任务。

(二)、在大学学习的过程与基层工作联系不紧密

作为森林部队的第一届国防生,我们的培养还是在一个摸索阶段,在大学的学习课程还只是*方面,针对基层工作的开展没有太明确的针对*;另外在国防生的集训和学习过程中主要是在机关和指挥学校,这和基层部队还是有一定差别。其次在大学课程设置方面,国防生的课程与普通大学生相同,但是部分课程对于我们的实际工作作用并不大,可以选取部分对基层工作开展有帮助的科目进行替换。

作为大学生干部,与部队原生成干部相比,我们缺乏当兵的经历,能与他们进行交流和学习更有利于我们的发展和进步。部队是一所大学校,我们毕业到部队其实就是普通一兵,要以一名战士的心态去工作和学习,以最快的速度融入基层,多到基层去体验生活,多虚心向基层干部学习和请教,只有这样才能知道自身所欠缺的东西。

二、加强国防生*与基层工作结合的对策

(一)、牢固*知识,了解基层需要,增强*与基层部队工作的结合

当前,我们在*知识方面的掌握大部分是理论的,如何将理论跨越到实践,再将实践跨越到工作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森林部队的管辖区域的森林覆盖面很大,了解森林层分以及生态群落能够为更好地完成任务打下基础,我们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就是对森林的生态环境进行规划,在春防和秋防的期,控制好生态环境可以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不同的地区其气候有不同的特点,根据地域*的差异向战士教授生态学知识,让战士具备判断林分、群落的能力,可以让战士在灭火作战中根据不同火情进行合理的扑灭达到灭火目的。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理论水平。

思想*工作是部队建设的生命线,作为中队干部,要时刻保持自己思想的先进,以身作则,向战士们进行教育。现在的基层干部不仅要求*事过硬,而且*思想也不能落后,为了适应基层第一任职的要求,要认真学习好的基层管理经验,一定要养成爱学习的良好习惯,肯钻研,勤探索,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树立国防生献身基层的决心

国防生在开放的大学环境接受教育,难免受到经济社会的风气,到部队工作,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的情况是必然的,部分国防生难免会产生动摇。但是,既然选择了从*的道路,我们就应该明白我们舍弃的是财富、是安逸的生活,部队培养了我们4年,部队就是我们展现自己才华的舞台,坚定的信念是我们胜任第一任职的前提。

三、对国防生建设的一点想法和建议

随着新*事变革的浪潮,全国、全*上下掀起了新一轮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高潮,包括*事人才在内的人才培养工作,迎来了一个历史*的春天,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因势应变,与时俱进,就兴旺发达;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支*队如此,一所大学亦是如此。作为森林部队的首届国防生,我们得到了部队和学校领导的许多关注,成为一名合格的*人,胜任第一任职,到基层去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官,就是我们对部队、学校的最好回报。

针对后备*官的培养要求,使国防生的基础课、*课、*政训练课三者比例合理、联系紧密、横向贯通,培养国防生的综合素质。随着国防生数量的增加和*队对人才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迫切要求我们建设国防生自己的*学科。学生工作部门要有针对*地加强国防生*思想教育,打牢他们从*报国的理想信念基础;组织部门要探索国防生党员培养方式,健全国防生党组织,确保国防生*上的合格与可靠,为部队培养和输送全面合格的人才。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篇

2019基层调查报告

2019基层调查报告(1)检察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执政兴国的中坚力量,基层检察机关党员队伍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直接,抓好基层检察机关党员先进性建设才能保持基层检察队伍的正确方向,增强检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促进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基层检察机关党员先进性弱化的表现

近年来,基层××院党员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党员先进性则逐渐在弱化,主要表现为:一是思想信念动摇。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浓,把学习当成一种负担,缺乏对马思主义理论的信仰。二是宗旨意识淡化。一些党员干部角色定位不清,在工作上只唯上,不唯下,办事拖拉,脱离群众,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三是不求上进,安于现状。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认为完成本职工作就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了,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四是功利主义明显。个人主义抬头,缺乏大局意识,不愿奉献,只想索取,当涉及到本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时,以自我为中心,把国家、集体利益抛到脑后。

二、基层检察机关党员先进性弱化的原因 (一)组织建设方面。对调动和发挥党员积极性缺乏高度重视和深层次的探索研究,在安排工作上往往习惯于一锅煮,很少向党员压担子、交任务,致使党员无压力、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差。对普通党员管理不到位,导致有职党员忙不完,无职党员一身轻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党员自身方面。一是部分党员思想滑坡,重实惠、轻荣誉,认为事事要带头,带头无报酬而产生入党吃亏的思想。服务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够,没有自觉地把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二是个别党员利己思想严重,只想要组织照顾,不想太多付出,工作作风上有时比较散漫、松懈,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三是少数党员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尤其是业务知识学习不够,业务水平低,素质能力差,有的甚至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在工作面前挑肥拣瘦,待遇面前斤斤计较,不愿做实际和细致的工作。

三、如何保持基层检察机关党员先进性

基层检察机关要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应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组织上保持先进性,只有这几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一)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保持思想先进的关键在于用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每一名xxx员都要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提升思想境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运用科学理论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保持昂扬斗志和进取精神。

基层检察机关党员干部要以思想理论上的清醒保证政治上的坚定,以思想理论上的统一保证行动上的统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纪及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荣辱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创先争优等活动,使党员在联系服务群众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力度,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引导党员始终保持蓬勃朝气,真正做到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二)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履行好岗位职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党员应该自觉把自己的理想和奋斗同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系起来,同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前途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贡献,让党的先进性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熠熠生辉。

基层检察机关要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检察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体现到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上来,进一步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依法打击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提高自身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作风建设。

保持党的先进性,xxx员一定要带好头,引好路,要有默默奉献的平常心,能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做一个公道正派的人,对任何人、办任何事都要出于公心,坚持原则不动摇。时刻注意学在普通群众的前头、想在普通群众的前头,不断更新自己的观念。

1、强化内外监督,促进作风转变。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各界监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要把自觉接受监督当作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通过检务公开把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广开言路听取社会各界的呼声和建议作为检察工作不竭的动力,促进作风建设,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2、服务中心工作,塑造良好形象。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中心工作,靠出色的业绩赢得党委的重视与关心。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积极开展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检察工作成果和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员队伍管理。

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新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模范地贯彻党的大政方针,执行宪法和法律。

1、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党的基层组织能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一是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机关党组织活动始终,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为完成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动力和保障。二是保证党员质量,在物色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时,一定要把好质量关,不能因为只追求数量,不管质量。三是健全激励帮扶关怀制度,对工作、生活、情感上受到挫折的党员干部,及时予以关爱,增强组织归属感。

2、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党员管理力度,实行党员及流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信息动态管理,创新民主评议党员方式,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积极探索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形式,增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手段作用,使每个党员都能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只要真正重视,认真对待,基层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就能够长期保持、有效发挥、不断发展。2019基层调查报告(2)妇联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而基层妇联组织工作的好坏关键在基层妇联干部,加强对基层妇联干部的培训是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必然需要。xxxx市妇联为了全面系统了解基层妇联干部真实培训需求,进一步做好基层妇联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妇联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市妇联通过下发书面调查问卷、抽样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对我市镇(街)、村(社区)女干部培训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全市280名基层联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共下发调查问卷280份,回收260份。市妇联深入到全市的镇(街)和村(社区),听取妇联的情况汇报,与基层女干部面对面交流,充分掌握了目前我市基层女干部的培训情况。现结合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我市基层女干部培训的需求情况

1、目前我市基层妇联干部最希望得到的培训是增强工作能力的工作业务培训

在被访者中,绝大多数基层妇女干部希望能学习一些与时俱进的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己处理事务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水平。其次是介绍新观念、新知识的培训,79%的被调查者认为愿意参加介绍新观念、新知识的培训,希望学习涉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及村务管理知识、民生优惠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新知识。

2、希望参加提升自身素质的能力培训,树立女干部良好形象。大部分的基层妇联干部都认为需要学习掌握劳动生产技能,增强带头致富的本领和能力,不断提高在妇女群众中的威信力和被认同度。在调查中,镇(街)、社区女干部最渴望接受领导艺术、女性修养、交往礼仪和服饰搭配、写作及演讲等方面的培训,她们希望通过全面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让自己能够大胆、独立地开展工作,为群众多做好事、办实事,逐步得到领导或男同志的认可。

二、目前我市基层女干部培训情况

xxxx市妇联高度重视基层妇联干部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妇联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开创我市基层妇联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1、对乡镇、街道妇联干部主要采取走出去找差距的方式,通过召开研讨会、现场会、实地观摩、外出参观等形式进行培训。

每月利用妇联主席例会契机,都要对乡镇、街道妇联主席进行业务、素养和能力提升方面的培训,培训方式有主席主讲、观看光碟、交流讨论等。另外,今年市妇联还采取走出去找差距的方式带领乡镇、街道妇联主席到先进地区学习。上半年,共组织基层妇联主席实地学习考察先进经验两次,一是到全国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先进单位,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学习,听取了街道党工委领导和妇联工作经验交流,查看了三涧堡街道妇联工作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二是到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市场和青岛村参观学习了非公企业妇联组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妇联组织作用发挥。通过走出去找差距的方式,使妇联干部在比较中看到了差距和不足,大大提高了基层妇联干部工作的眼界与业务能力。2、对村、社区妇联主席采取深入调研,精心准备,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一届社区、村妇代会工作,市妇联准备对全市的妇联干部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培训。为了使培训达到理想效果,早在四月初,市妇联就针对此次培训专门下发了培训需求调查问卷,并根据反馈的培训需要情况制定培训方案。针对基层妇联干部希望了解如何做好妇联工作及做为女人,女干部如何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的愿望比较迫切的情况,我们经研究决定由有多年妇联工作经验的宋阁主席来主讲这次培训课。7月21日,xxxx市妇联在xxxx市委党校举办了基层妇联干部培训班,xxxx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妇联主席、各村妇代会主任、各社区妇联主席共计260余人参加了培训。xxxx市妇联主席宋阁把自己多年从事妇联工作的感悟和经验以及通过现实生活总结出来的人生智慧凝炼出来,制做成课件亲自给广大基层妇联姐妹们上了一堂精彩的培训课。婉转的描述与工作、生活中生动的小故事相结合,讲得至情至理,大家听得津津有味。宋主席的讲课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与热烈欢迎,纷纷表示这样的培训生动、深刻、发人深省,学习内容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基层妇联干部们在学习如何做好一名妇联干部的同时,更是学会了如何做一个女人。培训班安排了拓展训练课程,让基层妇联主席体验了新的培训方式,使大家放松了身心,愉越了心情,更感受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这次培训无论是从听课还是从拓展训练上都能体现出我们的基层妇联干部素质普遍提高,非常珍惜这次短暂的充电机会,参与热情大大增加。

三、我市基层女干部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培训经费不足

培训经费问题是我市基层妇联干部培训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我市基层女干部培训经费没有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每次都只能从妇联的业务经费里挤,或由学员单位承担。由于本来市妇联的业务经费就少,再加上我市北部山区大多数乡镇比较贫困,对基层妇联干部参加培训的认识程度不够,很难拿出经费支持基层女干部参加培训学习,导致培训缺乏经费,基层女干部培训只能是几年举行一次,且培训时间短,无法开展经常性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知识培训,远远不能满足基层女干部对培训的需求。2、缺乏高水平的培训师资队伍

基层妇联干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她们既是职业女性有很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又工作在第一线,直接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她们希望既具备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培训老师来授课,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指导她们更好的完成工作。但目前授课老师大多只有理论知识欠缺基层工作经验,不能够了解基层妇联干部的实际培训需要,致使培训中理论学习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脱节,对实际工作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关心的问题涉及少,急需和实用的新知识少,特别是联系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的比较少,使学习内容显得比较空洞,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培训在提高素质、解决问题上的作用。她们迫切需要像宋阁主席这样精通妇联工作,又有基层工作经验,了解基层妇联工作困难的讲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3、部分基层妇联干部对培训重视程度不够

有的基层女干部对培训认识重要性认识不够,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认为培训无用,把学习当成赶形式、走过场,多以应付为主。参加培训不积极、不主动。培训期间经常出现课堂不停接电话、迟到早退甚至请假不来上课等现象,人在心不在,对培训采取混的态度,没有真正投入到学习中,部分学习培训往往收不到预期效果。

4、基层妇联干部素质不一,良莠不齐导致培训需求不周由于目前我市基层妇联干部学历差距大(有的本科毕业,有的只是初中毕业)、年龄差距大(最小的26岁,最大的60岁)工资待遇差别大(发达乡镇街道年收入达五六万元,贫困乡镇年收入只能达到七八千元)等这些因素影响,致使基层妇联干部在选拔培训过程中就存在较大差距,北部贫困乡镇由于工资待遇低,一些的优秀女性大多外出打工,而不愿意在村里做妇女主任,致使我市基层妇联干部素质不一,良莠不齐。一些年龄偏大及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妇联干部思想观念和能力跟不上新形势,认为培训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因而导致我市基层妇联干部的培训需求内容有很大不同,因此,很难对她们采取集中、统一的兼顾所有人需要的培训。

四、基层女干部培训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一)、健全基层妇联干部培训制度,统筹培训资源

在制定妇联的发展规划时,将基层妇联干部培训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将培训经费纳入各级妇联组织年度预算,拔出主要经费保证妇联干部培训,并积极争取将妇联干部培训工作纳入××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格局,把基层女干部培训纳入当地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科学安排、统筹规划。(二)、建立适合基层妇联干部培训需要的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针对基层妇联干部培训师资力量不足,缺乏适合基层妇联干部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的情况,可以由市妇联在妇联干部中主动发现、培养一支有理论、有实践、有能力的建立适合基层妇联干部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尤其是从基层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主要是女干部),他们不仅有基层工作经验,了解基层妇联干部的工作性质与需求,现在走上领导岗位对做好基层工作有方法,用他们的成功经验指导基层妇联干部,起到现身说法的作用。(三)、创新培训方式,灵活培训形式 1、培训与考核相结合针对有的基层女干部对培训认识的不足,培训积极性不高,培训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学员进行闭卷或开卷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评选先进管理单位和优秀学员的主要依据。各级妇联要从思想上对她们进行教育,引导她们树立终身学习教育观念。要建立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利用将培训内容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制度,对一些学习积极、培训成绩优秀的女干部要提出表扬给予一定的鼓励;对一些学习态度不认真、迟到早退的女干部给予差评,并向所在单位反映其学习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女干部学习培训档案,把女干部的学习培训成绩作为评比考核推荐任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使她们对干部培训工作有全新的、正确的认识,增强她们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2、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改变单一的课堂授课的形式,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形式,丰富培训形式,增强培训的灵活性。一是采取请进来的形式,把培训地点设在乡(街道)、村(社区),根据各乡镇特点、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以方便基层妇联干部参加培训。二是采取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增加与外地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到那些经济发达地区 取经,获取新鲜经验,增长见识。

3、开展集中大规模培训与分散的有针对性的小规模培训相结合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一篇

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调研报告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只有把派出所做大、做强、做实,才能夺取公安工作的主动权,顺应派出所工作客观发展的要求。

一、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重要阵地控制存在疏漏。从目前情况看,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一些重要阵地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现实斗争服务的作用难以发挥。从一些宾馆、旅社发生的刑事案件分析,除了流窜犯罪的不确定性外,身份证查验、楼层守护和从业人员识别能力等控制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案件证据难以获取,线索无法查证,特别是废旧收购站、典当行管理的失控,致使罪犯销赃渠道无法堵截。

重业务工作轻群众基础。把管理工作当作单纯的公安业务,没有很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方法、方式上未发生明显转变。

(五)人口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存在漏洞。××人口管理有失控现象,××人口管理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特别是取消暂住证收费后,只注重服务,不注重管理,有的暂住人口无有效证件也可办理暂住证。有的地方出租房屋管理失控,致使其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二、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派出所民警对基层基础工作认识上有偏差。部分民警在思想上还存有“重打击、轻防范”、“重业务工作,轻群众基础”等旧观念,认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不明显,存有急功近利的观念,基层民警成天忙忙活活的,注重打击破案,查处案件,觉着出成绩,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人口调查、管理防范和群众工作,造成了基础工作弱化和“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二是部分民警群众意识树的不牢。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的不够好,只注重自身执法,没有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三是部分民警因循守旧,缺乏开拓创新意识。总是凭老经验、老方法来工作,浮在面上,不深入实际,将基层基础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割裂开来,认为基层基础工作是簿、表、报、册方面的建设,应付检查的多,为现实斗争服务的少。

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派出所普遍存在的警力不足、装备滞后的现象。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和装备滞后的现象,有的还比较突出。“大机关,小基层”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尤其是派出所警力多则××人,少则××人,再加上装备缺乏,办案经费无保障,很难应付复杂的治安局面。这些问题既在客观上制约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不同程度地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指导管理工作乏力。多年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防范”的观念束缚了各 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的思想和行为,基层基础工作受到“冷遇”和弱化,在实际中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主管部门抓得多,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少,基层基础工作出现随意性;开会布置多,逐项落实少,基层基础工作流于形式;浮在面上多,深入实际少。有的派出所长人为地把基层基础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割裂开来,将其作为突击任务来抓,集中时间罗列数据、整理资料、抓点典型应付上级检查。这种受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不良思想影响的现象在调查中并不少见。三是民警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当前,一线警力不仅相对偏少,而且素质偏低,一些基层民警不懂得基础基础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有的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和公安事业发展的需要。有的民警群众观念淡薄,不能深入群众。

三、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广大民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清当前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从公安工作现实需要出发,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在创新中弘扬群众路线、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等优良传统,坚决摒弃“重打轻防”、“重业务、轻群众”的旧观念,能够严以律己,勇于奉献,甘于吃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派出所工作做扎实。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要充分认识派出所 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确立派出所以管理、防范为主要任务,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改革和调整派出所的工作方式、运作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控制辖区的治安能力。要适应公安机关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能力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和优势,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立足辖区,稳固基础,扎根群众,保一方平安。

切实解决好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的问题。要在经费和用人机制上对派出所给以倾斜,使派出所能够高速、高效的运转,关键时刻能拉得出、冲的上、打的赢。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素质。政策既定,人是关键因素。要以人为本,要向素质要警力。民警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民警的形象,民警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警民关系和公安工作的成败。一枝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必须进行全员培训学习,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开展岗位练兵,练好基本功,使民警学会做基础工作,成为既擅长打击又精通防范的多面手,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坚决唱响“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主旋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好驾护好航。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二篇

围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谈谈如何做好司法所工作

虽然孔局长提出写这样一个题目的调研文章,但是我觉得以目前学习的情况,实在不足以写出一篇真正的调研文章,所以更多的是谈一点自己的感想和看法,算是一篇给领导的思想汇报吧。

一、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浅层了解

正如孔局长在授课中提到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包含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基层基础工作。对于我们现阶段而言,法律服务恐怕涉及的不多,主要还是普法和基层基础的工作。首先是普法这方面。我个人觉得普法工作作为一个前期的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的知法犯法这样的情况毕竟不多见,大多数时候帮助群众了解法律,还是能够避免一些纠纷问题的发生的。就比如说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方面就做了较大的调整,如果是对此不了解,将来就会产生很多的婚姻纠纷。作为普通百姓来说,谁也不会去特意关注法律变动修改这方面的信息,而实际上有些内容就是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我们普法工作的重点,应该就是把这些他们需要知道的,日常也许会用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告知,这样就会阻断后期很多问题的发生。

其次就是真的与我们切实相关的基层基础工作,这里面主要就是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方面的内容了。

在进入司法局之前,我几乎完全就不了解什么是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甚至也不清楚这

是基层司法所所要负责的工作。而现在通过这几天领导的反复强调,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恰恰又是我们工作的重头戏也是一个难点。尤其是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却并没有很多先例可循,也没有足够的经验供我们学习,更没有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就像我进入司法岗位之前,就完全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社区矫正对象们也未必很了解自己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这些都要靠我们先去摸索研究,找寻一套可行的办法,然后才能对具体人员进行具体的管理。但是真正要制定实施方案,现在仍然是毫无头绪可言,更不要提真正实践起来又会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这些只有等我们真正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对实际情况有了大体的了解之后,才能切实的予以确认。

可以说,和人打交道是最麻烦的事情,而和特殊人群打交道就更是麻烦中的麻烦。首先我们要做到的一点是,必须完全弄清自己辖区里的矫正对象的情况,给每个人做好完整的档案,这样才能保证下一步工作的正常开展;然后,我们必须了解这些矫正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进一步具体到了解每一个对象的特性,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我们不可能统一用一个方法来管理,必须因人而异地量身订做一套管理方针。同样,安置帮教也是如此,要清楚什么人需要帮,什么人不需要帮,什么人有什么样的困难,可以怎样帮助解决。

另外,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需要接触的,是普通人眼中的特殊人群,虽然说我们因为他们身份的特殊性需要给予严肃认真的对待,但是我们的角色既然是要给予监督与帮助,就不应该过多的戴着有色的眼镜去看待他们,也不要认为是在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毕竟谁也不是天生的破坏分子,很多人也并非是犯了什么不可饶恕的罪行,他们应当和我们服务的其他人一样,得到我们真诚的帮助,让他们能尽快的适应社会,找到自身的价值,从而有所发展有所成就。当然,也许我这样的想法过于天真和单纯了,但是这确实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如果能实现,那么社会的安定团结也能够得以保障了。

对于人民调解这方面,虽说是在理论上要比社区矫正这方面知道的多一些,但在运作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是一知半解的状态。以前学校就单纯的是学习理论,没有能与人民群众接触的机会,也不知道他们需要解决的到底是什么方面的问题。倒是短期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实践经验,让我接触了一些人民群众的纠纷或其它法律问题。我觉得人民调解固然是很神圣庄严的司法活动,但是也还是与法院的审批工作有所区别的。人民调解只要是需要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共识,而不是强制性的,所以有时也不能很死板教条地去进行工作,还是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且,人民调解很多时候都是非正式的,正如孔局长所说,乡间的地头、炕头、墙头,都可以是调解的场所。如果是在那里,对着村民们还说些十分理论的东西,确实是不合时宜

了。有时很多的群众并不是真的需要我们用法律知识给他们说出个子丑寅卯,大多数时候他们都是在陈述自己的故事,所以我觉得聆听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我们不能很主观很机械的就告诉人家在法律上这件事情应该如何如何,而是需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为人家设身处地的考虑如何解决事情才是最合适的方式,这样也才能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以上就是我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些浅薄的看法,也许有些还是很幼稚的看法,将来在这方面还是要继续进行学习。

二、我将如何做好基层司法所工作

老实说,在没有真正工作过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最基本的了解来谈怎样做好未来的工作,也只能说一些很抽象、空无的话,也许并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我也就是谈谈我现阶段的一些想法和看法,也许在工作了几个月甚至几天后,这些想法都会发生改变。

首先,作为一名新人,必须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无论是年龄还是资历,任何人都比我们要长,所以我们必须有一个谦虚谨慎的态度去与领导、同事相处。领导指出的问题要虚心接受,同事提出的建议也要认真听取。我们现在就是一个向别人学习的阶段,我们来到工作岗位上,其实还是一张白纸,光靠自己的揣测构思,自以为是的去描绘上色,是很难完成一幅传世佳作的,必须先临摹大家的作品,学会了其中的奥秘和精髓,然后加以自己的创作,才能诞生一幅完美的画作。所以愿意学习,学会学习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只有学到了足够多得东西,有了足够深厚的积累,我们才能扎实地走好脚下的路,取得优异的成绩。

其次,是张局长讲到过心态问题。我觉得作为刚参加工作的新人,心态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既然已经决定要做基层工作,就必须做好吃苦耐劳的准备,所谓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年轻的我们都怀有建功立业的宏图壮志,但同时,我们也很容易在现实中受到挫折和打击,对自己的信念产生怀疑,然后就开始出现悲观主义。越是在挫折中、逆境中,我们就越是要摆正自己的心态,既要有务实精神,又要有革命乐观主义精神。坚定自己要做的事情,在维护自己底线的同时不断地进行变通,以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是思考与反省。我认为思考和反省应该是一体的。思考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换位思考,我们通常都比较习惯主观的思考方式,有时这是不自觉无意识的,但是我们必须刻意培养自己的换位思考意识,凡事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想一想,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同时,换位思考也有利于发现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同样的事情,当自己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自己的解决方式时,也许就会发现这样并不是最佳方法。所以说,思考也是一种反省的方式,我们必须要具备一个换位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意识,这样才能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有助于及时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不断提高自己为人处事的能力。

第四要及时总结。总结是一个好的习惯,如曾国藩那样日日记录自己的缺点不足也许并不是人人都能够做到的。但是一段时间一总结,每逢大事一总结,新的领悟一总结,却是不难做到的。对自己的工作定期总结,既有利于清楚的了解自己每一段时间都做了哪些工作,算是对自己予以一个肯定,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来马上改正,这样才不会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第五要有责任心。所谓在其位司其职谋其事,我们踏上了工作岗位,不管其重要性大小,都自然而然的担负起了一份责任,也许他是无形的,但却是实际存在的,也是我们无法忽视的。即使撇开工作不说,责任心是一个人的最重要的品质。正如张局长所说,我们找老公都想找个有责任心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这样要求自己,不然不也配不上人家嘛。所以在工作上,只有是自己分内的事,就绝不能够推脱。有时即使我们并没有做错什么,但是也会由于我们没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要把责任时刻记在心上,这样才有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

最后,要再次感谢司法局各位领导这些天来对我们的指导与帮助。可以说,这是我们在踏入社会后上的第一堂课,也是受益匪浅的一堂课,我相信不仅会终生难忘,还会终生受益。我们即将带着领导对我们的期望踏上工作岗位了,虽然我们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但是我们怀着一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心,我们有踏实工作的决心和激情,我相信我们一定不会让领导失望,我们会交上一份让领导满意也让我们自己满意的完美答卷。

2011年9月1日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三篇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xxx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

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区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

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四篇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14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14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14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 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05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14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14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 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 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五篇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xxx一免两补xxx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xxx两金一费xxx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xxx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xxx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xxx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xxx优惠条件xxx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xxx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xxx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xxx道南边xxx、xxx沙坑北边xxx、xxx东房东边xxx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六篇

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

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试以对xx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xx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6件,其中退补案件18件,占19%;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1件,其中退补案件21件,占23%;20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补案件7件,占30%。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qiang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20xx年退补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为该五类案件,而20xx年退补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为该五类案件,20xx年退补的7件案件有4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问或询问的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问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能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这类问题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尤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规范性。实践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主要有两种,即《抓获说明》和《报案情况说明》,所谓抓获说明实质上就是公安民警的证言,本应按照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进行制作,或写明身份亲笔书写证词。但实践中,往往由承办民警制作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来代替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有的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有的甚至连详细经过也没有记载,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

3、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部分案件中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并非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们的程序意识、保护现场的意识不足,导致《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时有违法办案情形发生。如在几起现场勘查中,办案民警邀请的见证人均为本案中的被害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关于“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的规定,使得见证行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而蒙上主观色彩,从而使见证人对诉讼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失去说服力。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七篇

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xx年10月24日xxx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八篇

求实创新 与时俱进 扎实做好国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HYCBZX)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xxxxxx强调,xxx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xxx近年来,国有企业纪检xxx门惩处了多起违 ...

2010年小河纪委依纪依法安全文明 廉洁办案年活动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提升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的能力和水 平,推进案件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小河纪委严格按照(小河纪办„2010‟15号)文件要求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下发工作方案,要求各单位牢固树立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意识,始终以xxx人人能办案.个个会办案.案案成铁案xxx为工作要求,着力 ...

关于新时期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的思考 李建社 明确提出,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这是新时期xxx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为此,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研究和把握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拓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在依纪依法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 ...

从五个方面着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纪检监察机关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必须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不仅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深刻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意义,端正办案思想,是提高办案能力的动力之源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惩治腐 ...

县交通运输局 纪检监察工作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存在的 问题.原因及其整改措施 近年来,--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相关规定,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始终把安全文明办案放在首位.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坚持人性化办案,切实从探索安全文明查办案件方法上找准突破口,充分保障依法依纪文明办案,实现了办案工作的良性持续发展.但是,我们通过这次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依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 郑环办„2006‟6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6年,全市环保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xxx理论和xxx三个代表xxx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xxx.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以及省.市纪委工作部署,结合环保工作实际, ...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十九篇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增多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这种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难通知被告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此外,有的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所谓,常常行踪不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很难把握其行踪;还有一种当事人是恶意缺席,故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如不想离婚,不想抚育小孩或不想让对方获得财产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人为增加法官判决离婚难度;还有的拖延诉讼,迫使对方当事人让步。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举证,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还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也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同时,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xxx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

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单位和家庭购置的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资料统计,自20xx年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 “马路杀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xx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万元,而结案标的为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 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xxx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xxx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xxx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xxx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交通事故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一篇

基层医院调查报告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基层医院的总数己达5万余所,担负着全国2/3 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属面广量大,任务繁重。由于我国是一个卫生资源缺乏和分布不平衡的国家,高级医学专家和高级医疗设备大多集中在城市中的大医院,而基层医院占有的卫生资源却很少很少,互相间的医疗水平、差距很大,以致城市中大医院的病人排队、非常拥挤,而基层医院的病人却冷冷清清,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局

面。在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却又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如此的非良性循环,必然影响两极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由此,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疗条件差就完全凸显了出来。

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力资源:人才匮乏,基层医院卫生队伍中有相当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学历层次低,人才质量不能适应现代人才竞争,特别是缺乏具有现代医院管理知识的干部人才;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目前基层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还处在一个较为初始的阶段,一些医院有人事管理而没有人力资源规划,由有人力资源却没有人力资源开发培训计划,渴望引入人才但没有完善的用人机制,重视引进人才却不重视对现有人力资源的挖掘,注重对技术设备等有形资源的投入却忽视对人的潜能等无形资源的开发,导致管理成效甚微人力资源浪费。一方面引进人才另一方面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的流失,员工积极性受到挫伤,团队共振效应难以产生,阻碍了医院的发展。缺乏对人才的尊重,拥有人才,却没有委以重任;选拔人才,却没有合理的使用;引进人才,却留不住人才。目标不明确,缺乏完善的管理,对于一些基层医院来说还缺乏一套较为完善科学的员工晋升奖励和发展的制度,员工不了解医院所制定的目标,影响了群体凝聚

力和向心力,团队精神也难以体现。

2.客观环境:由于体制、观念、技术、资金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差距,一些竞争力弱的基层医疗机构将无法生存,甚至会被挤出医疗市场

3.管理体制:传统的管理落后 传统的卫生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以及人事管理的模式在理念、体制、机制和政策方面,都与市场经济体制有一定的差距

中央强调在新医改过程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一)立足保基本,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在巩固扩大覆盖面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提高保障水平和经办服务水平上。通过提高筹资水平和封顶线、降低起付钱和个人支付比例、推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结余率等措施,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完善医保付费方式,构建合理就医导向机制。公共卫生服务方面,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不断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二篇

XXXX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坚持以提高本行业竞争力和监管有效性为主线,以督导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控管理为重点,不断创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强化案件防控职能建设,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了本行业零案率优异成绩。本文拟从XX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近年的案件防控工作中,探索改进案件防控职能的有效途径,推进案件防控职能建设,促进案件防控工作上新台阶。

一、主要做法

(一)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工作目标。XX市各级农村信用社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把案件防控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各级农村信用社成立了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案件防控办公室职责,落实了工作任务,并指定了承办部室;为了把案件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全市农村信用社层层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书》。通过这些工作措施,有效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案件防控工作体系。同时结合上级监管要求,制定了《案防信息专项报送制度》、《案防协调联系制度》、《案件防控评价试行办法》等制度,深化了与各级农村信用社、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实现系统内案防资源互联、信息互享、执行互动,充分发挥领导管理机关的“牵引机”功能。在实际工作中,XX市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五抓”(抓分类治理、抓高发部位、抓跟踪整改、抓内部控制、抓案件问责)、“五结合”(整治与教育相结合、案件查纠与防范相结合、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控制与文化建设相结合)为工作方法,开展“两项检查”突出“八个领域”,全面实现“三个目标”(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赌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二)抓活动开展,积极开展“案防成效巩固年”。为巩固案防成效,确保实现“无新发大要案件”目标,案件防控工作已成为促进本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XX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延续了案件防控的高压态势,继20XX年成功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后,20XX年又被确定为“案防成效巩固年”。XX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认真按照监管部门下发的方案并结合本行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各项活动。主要开展了内控制度“大学习”,操作风险“大讨论”,三德“大教育”,典型案例“大警示”,科技信息系统风险、重点机构风险、重岗人员风险、金库管理和现金守押(包含现金押运外包给专业押运公司的)风险等四个大排查。

(三)抓协调联动,形成案防合力。XX市各级农村信用社一是完善了案件防控会商机制,搭建好案件防控会商平台,实现案件防控办公室与各职能部室的有效沟通,形成案件防控的信息互通、举措互联。案件防控办公室除在现场检查中向农村信用社发出检查意见书外,还向对口部室发出了意见反馈书,力求形成监管督导合力。二是完善案件防控经验交流机制,按季(月)召开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三是完善与xxx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保额系统安全评与检查工作。

二、取得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XX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态势得以持续优化。

(一)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高管案防意识进一步提高。通过外部监管部门对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巡查督导和内部案件防控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将发现问题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考核挂钩,各级管理人员案防意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得以持续改进就是有力的佐证。

(二)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通过对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反复检查,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梳理了业务流程,加强了易发风险业务的管控。

(三)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社除不断改进流程,修复风险漏洞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检力度,努力做到业务全覆盖,风险全覆盖。

(四)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全市农村信用社以开展“案件成效巩固年”为契机,强化职工行为排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构建“合规”文化,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同时大力增强职工归属感,努力形成稳定的“大后方”。

三、存在的不足

案件防控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农村信用社持续改进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其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较为充分的发挥。但存在以下不足:

(一)稳定性不足。案件防控的人力资源体系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高效开展形成一定的制约。一是案件防控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监管规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不够。案件防控人员往往只能以会代学和从实际操作中学,业务技能不系统。三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现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身兼多职,这种案件防控职能由部室兼业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不细以致深度不够。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三篇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内容提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日益的复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本调研报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审判实际为落脚点,总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相关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

表一 **-**年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婚姻家庭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占我院民事案件的30%以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婚姻家庭类案件以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数量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社会认同度变高,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变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便成为很多人的必然的选择。赡养、抚养二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赡养案件由**年的8件,上升至**年的14件;抚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由**年的10件上升到**年的18件。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数量维持在1-5件。

(二)案件调撤率高

表二 **-**年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撤诉情况统计表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运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以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调解工作也相对容易开展,特别是离婚案件中,随着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开放,双方通常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都能达成调解。

(三)案件起诉人多为女性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占60%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四)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率抵,调解离婚率高

表三 **-**年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表

从我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达到80%以上。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于初次起诉离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给双方当事人恢复感情的机会。但是,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观念的逐步开放,多数当事人面对离婚情绪相对平稳,容易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一致,和平分手。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不易取得,事实难以查清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矛盾常常积累在日常生活中,日常生活是一种持续的时间状态,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发生的事,不可能写什么字据,也不可能时时、事事让别人看到。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当事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只有当事人本身最清楚,加上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如起诉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只有结婚证一份,双方感情破裂与否,全凭当事人的陈述。在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另外,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受害人取证也面临很多困难,许多当事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使得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又如赡养纠纷案件中,被赡养人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作为弱势群体在举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仍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使得赡养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

(二)缺席审理案件较多,案件执行困难

在我院**年判决结案的108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缺席审理26件,缺席审判率为。的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审理;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过程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离婚为例,仅凭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子女等问题均难以查明,无法处理,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不能实际执行,特别缺席审理判决的赡养和抚养费纠纷,无法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连带问题多,情、理、法矛盾突出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即为感情,是基于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所产生的母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等这些人类特有的感情。自从有了婚姻家庭关系,情就一直在起着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作用。所谓理即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与“非”,也就是伦理道德。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性较差,多是一些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诸多的情理因素,以法律为依据,但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看注重合理性,要符合人情,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四)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和债务处理困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来源复杂的特点。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成为复杂的问题。离婚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债务处理的问题认定和处理通常比较困难。婚姻家庭案件中争议最多的财产是房屋,农村在老房宅基地基础上所建的房屋,一方父母或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离婚案件或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外人中主张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参与不动产分割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次性分割,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

离婚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找亲戚朋友所举债务没有借据的情况难以认定、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以减少另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份额难以查清等问题也很常见。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纠纷还常常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彩礼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婚姻法》相关解释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社会影响大,收集证据困难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强化庭前引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知晓证据不足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证据,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另外,在庭审过程中,适当的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确保庭审的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重情感,判决重规则,鉴于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强的特点,调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具有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也是基于对婚姻家庭案件该种特殊性的考虑。庭前调解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诉讼原因,是否有调解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常常出现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交织,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机制

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性和社会性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也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在强化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正对婚姻家庭案件建立专门的共建联调机制,通过各方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冲突和矛盾。

(四)重视巡回审判,扩大案件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家庭伦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适宜公开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开展巡回审判,除了能够方便群众,更能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四篇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现行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立

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尽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解释中对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的问题作出相关的解释,但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出来的土地补偿纠纷,第一线从事民事审判的审判人员还是感到难于处理,尤其在补偿主体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土地补偿分配案件特点

1、涉及人员多。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涉及的人员比较多,有时涉及几十人,有时涉及上百人,最少也有几个人。这种案件处理不好是经常引起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线,因此处理好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对稳定社会,创造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2、补偿分配乱。表现在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导致实践中许多补偿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潜在的问题就充分暴露出来。还有,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许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都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农村土地不断的减少,使得依靠土地维持生存的农民更加注重土地补偿分配的多少,村小组一般是争议案件的被告方,对于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来说,参加分配的主体越少,分配人员的人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就越多,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多数是小组长,在村民小组的利益与原告利益冲突时,选择不出庭,导致缺席的判决多。

4、纠纷原因单一。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一般情况多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项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给一小部分村民而引发纠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村民小组认为户口新迁入或者新生入户或已经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认为这些人对村民小组贡献较少不分给土地补偿款,从而引起纠纷。

二、赔偿分配主体争议问题

实践中,土地补偿分配主体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纠纷双方对此争议相当大,主要表现在:

1、强调户口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数是出嫁女户籍还在原籍,其认为其本人的户口尚在村民小组,没有迁移,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强调村民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组一方认为,虽然出嫁女户籍在原籍,但其已经不具备村民条件,不能以户口为由申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另一种情况是入赘男子,其户口虽然迁入本村,但其属新入户本组,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以前相关的费用,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三、案件处理的方式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强烈。审判中,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自治为由,强调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的权利,对于被告的主张,实践中,一般均不给予支持,基本上均败诉。

2、入赘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作为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通过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而且村规民约已经生效为由,拒绝分配给入赘男子土地分配补偿款。但该约定是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否则,这种约定是对村民自治的滥用。实践中,关于入赘男子能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多数法院认为,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入赘男子也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被告一方认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刚出生就要求分配补偿费,显得不公平。实践中,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新儿从出生时就是该村的一分子,就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农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将可能永远失去依靠该土地生存,土地补偿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应当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应的补偿份额。

4、对于全家移居到城镇面户口还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实践中经常遇到,如果要按户口来讲,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相矛盾,对于已经全家迁移到城镇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如果其未尽到相当的义务的,不应分给相应的补偿费。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五篇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④由于xxx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滤布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六篇

一、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共青团组织战斗力薄弱

xx年1月份对**、**、**三家电厂进行青年工作调查和团员档案统计,由于近年未新进年轻员工,因此三家电厂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总数不足100人,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极大影响了基层共青团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团组织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共青团的工作内容单一

基层团组织没有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全年整体活动安排没有目标计划,导致只能完成公司团委的指派*活动和搞一些临时*、小型化的活动,存在盲目*、被动*、滞后*而缺乏独创*和灵活*。这种团内活动的单一化和团员青年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形成一定落差,团组织活动不能有效吸引青年参加

(三)共青团的工作环境未能改善

在基层中普遍存在着共青团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共青团工作被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缺少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场所,导致共青团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

(四)共青团的干部队伍下滑

基层团干部由专职向兼职化发展。三家电厂的团干部年龄均超过35岁,并且身兼数职,工作精力相对分散,做团工作全凭个人主动和平时的奉献。有的团干想做一些事情,而苦于对团工作无法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使工作处于停滞状态;有的团干因业务工作繁忙将团工作停留于表面,工作缺少主观能动*,拔一拔,动一动,不拔不动。另一方面,团组织吸纳优秀人才的机制尚未建立,共青团作为“人才库”、“后备*”的优势弱化,优秀人才不愿进入团干部的行列,而在岗位的团干部也不安心,轻视团的岗位,注重生产技术工作。

二、做好基层共青团工作的途径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

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和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团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团组织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原则,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团组织在实践中探索加强自身建设的新途径,克服我公司团组织老龄化的缺点,增强积极*,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

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完成目标任务的检查力度,从各自的企业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活动经费,开展丰富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和活动,把党的要求和团的任务变成团员青年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作用,真正成为共青团发挥战斗力的基矗

(二)加强党建带团建

团组织应紧密配合党支部工作的部署,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使党组织了解团组织,及时给团组织指路子,压担子,使党组织将团组织建设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党的基层建设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党委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党建带团建相关政策文件、联合督导检查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领导,使党建和团建紧密结合。基层团组织应号召团员青年围绕本级党组织的工作中心,努力成为党的工作突击队,充分发挥助手和后备*作用,使共青团工作深入到企业工作的每一个细胞中。

(三)加强教育培训,促进共青团工作可持续发展

1.努力培养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共青团干部队伍。团干部是团员青年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思想*素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及言行举止将直接影响团的工作质量。基层团干队伍建设首先应抓好团干部的选拔工作,把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其次是抓好团干部培训工作,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抓好*立尝理想信念教育,提高知识素养;再次还要切实注重让团干部通过合理兼职这个有效途径来提高综合素质向复合型人才转变,使团干部的素质技能、工作方法、工作效率能够适应新形势多功能的要求,适应公司改革需要。同时建立团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2.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团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广大团员的思想*素质,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使团员保持先进*,号召团员青年成才立业,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兴衰而思考,为企业的效益而担忧,献策献力,多作贡献。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七篇

XX年关于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

XX年关于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一、现状调查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XX-XX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初中生占%,高中生占%;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宣告缓刑的22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xxx(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根据日前xxx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XX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XX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八篇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xxx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十九篇

2018年是*基层基础建设年,结合我县刑侦基层基础工作实际,组织人员对刑侦基层基础工作到各派出所、辖区刑侦中队、技情中队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向县局报告如下:

一、加强责任区刑*队建设

责任区刑*队是刑侦最基层的队伍,是破案办案的主力*,我县现设有三个责任区刑侦中队,一个派出所刑侦中队,就目前进行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力不足。我县辖区大,人口多,地处边境山区,点多、面广、线长是我县刑侦办案的主要特点,又属于刑事案件高发区,就2018年的情况来看,全县共侦破发刑事案件254起,我县辖区较散,路线长,因责任区刑侦中队人员较少,办案人员多数时间忙于在路途中奔波和应负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无法深入辖区开展侦查破案及刑侦基础工作,致使刑事案件破案率偏低、办案的质量不高、基础工作薄弱等。

2、经费欠缺,装备落后是制约刑侦工作健康发展的又一原因。目前,责任区刑侦中队每个中队有一辆*车,从车辆数量上无法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耗油量大。

二、切实加强刑事技术工作

刑事技术工作在刑侦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侦查破案的支柱。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目前开展法医、痕迹检验、影像、文检几个*,为我县的刑侦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制约着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

1、人员素质相对不高,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目前的技术人员虽都是毕业于*院校、且有多年*技术工作经验,但参加工作后得到进修、培训的时间少,对一些新的*知识、技术不能掌握应用。

2、*技术人才缺乏,就目前的工作情况看,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的痕迹、文检、影像等几个*较为薄弱,理化(xxx、毒化)、*犬等*还为开设。

3、硬件设施不足,技术设备落后。从硬件建设方面来说,主要还是经费不足的原因,因近几年*经费总体不足,许多先进的技术设备无法够置。

三、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派出所是*机关最基层的一线战斗实体,也是刑事办案的重要力量,但目前我县各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较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派出所民*最近几年变化较快,多为学校刚毕业不久的年轻民*,对刑事办案、现场勘查、保护业务不熟悉,接到群众报案后不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派出所装备不齐,派出所的勘查箱内的工具材料不齐,需要及时提取、固定的痕迹物*不能及时提取固定。

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要提高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除了要配齐派出所需的必要设备外,还必须加强对派出所民*刑侦业务的培训,目前,派出所民*多为*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学校里就掌握了很大一部份*知识,如果在参加工作后,再从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迹物*的提取保护等方面给予培训锻炼,使其能够掌握应用,既提高了派出所民*对侦办刑事案件的积极*,又提高了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

四、刑侦基础工作薄弱

以阵地控制、刑嫌调控和刑事特情为方要内容的刑侦密侦工作是刑侦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刑侦密侦工作又是刑侦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破案的基础和手段。目前,我县刑侦基础工作薄弱,主要是刑侦民*对密侦工作的重要*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使密侦工作推动和支撑侦查破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全县侦查破案的方法简单、模式单一、效率低下或发案后无法下手、久侦未破就是刑侦密侦工作滞后的具体表现;其次是刑侦*力、经费不足,广大侦查员只能应负于日常的办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必要的经费来满足基础工作建设的需要。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十篇

一、调研背景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事件,从南京有毒水产品事件到广东毒酒事件,从 “三聚氰胺”事件到“地沟油”事件,从河南南阳毒韭菜事件到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染色馒头事件,从广州市场现“染色紫菜” 到台湾塑化剂有毒食品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一些商家为盲目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拉低道德底线,掺假售假,以次充好。

每个事件本身看上去是孤立的,但却深刻反应了社会现状!

为了解大家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看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高我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我们进行了本次调研。

二、调研经过

1.目的:通过这次调研,增强人们对学校附近食品安全情况的了解

2.对象:小吃街其中的商户、摊点以及我校学生

3.时间: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9日

4.地点: 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99号合肥学院附近小吃街

5.方式:走访、访谈、调查问卷。

三、信息分析

从调查问卷所获得的数据来看。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是通过媒体宣传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大家普遍听说三聚氰胺事件、苏丹红事件、地沟油事件。说明了媒体的宣传作用是强大的,政府和机构应该发挥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

在购买食品时,90%的人首先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其次为相关检验标识标签和产品的包装色泽气味,这反映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更注重食品的质量。65%的人普遍认为食品安全应包括:食品生产期及保质期、卫生状况、色泽、性价比及是否含有添加剂等方面。

在食品安全方面,人们最担心的是食品过期变质问题,接着便是食品中违规使用添加剂,农药、重金属残留问题。

但从实际走访访谈的结果来看,我们合肥学院的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较高,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意识,能够辨别基本的食品质量好坏。

五.调研结论

通过这次调研,在走访访谈的过程中,与商点摊点经营主对话,发现我们合院附近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绝大多数经营主能够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约束,使

用质量较好的肉类、蔬菜、食用油和作料,而合肥学院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辨别食品的好坏。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小吃街摊点的油炸类食品,绝大多数的经营主不更换食用油,以致油的颜色发黑且漂有残渣。根据同学反映,在小吃街后街购买早餐时,饼类摊点出现宰客现象。

但总体来看,合肥学院周边摊点食品安全和卫生情况较好,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概率低,经营主和同学具有较好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

六.调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次发放问卷时,我们地点定在附近的超市,但选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欠妥,所以在发放问卷时,大部分是直接绕道或者不理不睬。后来,我们将调查问卷直接发放到商户、学生宿舍中,这次取到了较好的效果,发放的问卷得到了全部回收,也获得了较为翔实的资料。但这样成本较大,后期我们将形式改为发放电子问卷的形式,这样使得受众面更加广泛,缺点是目标仅仅局限于学生,对象较为单一。

但总体来说,小吃街的经营主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可以给出详细真实的回答,绝大多数商户具有一颗真诚的心,符合自己的职业道德,这点是值得称赞的。

七、建议

针对以上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下建议:

1消费者:不能只抱怨商户道德缺失、不负责任,我们在选择食品时,应该增强自己在食品方面的有关知识,学会辨别产品质量好坏的技能,会看保质期等专用标识,选择信誉度高的厂商和品牌,并且到正规地点购买。在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时,应该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对其进行举报,坚决与这种不正之风做斗争。

2.媒体: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利用媒体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利用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积广的特点,对违法经营、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的问题商家、厂商和食品,进行重点通报,已达到以一儆百和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3.政府部门:把食品质量检查工作与群众相结合,采用质检人员和群众共同检查的方式,对食品、摊点和商户进行检查、整治活动。在保证检查人员素质和检查效果的同时,可以 开展多种群众活动,甚至可以实现“全民检查”的氛围,这种形式的效果的多方面的。

八、总结

这次的调研经过的时间比较长,需要较大的毅力,也获得了小伙伴的帮助。我们在调研的过程想了不少办法,学会了与人交谈的技巧。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做调研的同时,提高了自己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获得了一些鉴别食品安全的技能,能够保障自己的健康。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十一篇

2017年案件调研报告3篇

××××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坚持以提高本行业竞争力和监管有效性为主线,以督导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控管理为重点,不断创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强化案件防控职能建设,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规化、制度化、规是完善案件防控经验交流机制,按季召开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三是完善与xxx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保额系统安全评与检查工作。

二、取得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态势得以持续优化。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高管案防意识进一步提高。通过外部监管部门对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巡查督导和内部案件防控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将发现问题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考核挂

钩,各级管理人员案防意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得以持续改进就是有力的佐证。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通过对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反复检查,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梳理了业务流程,加强了易发风险业务的管控。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社除不断改进流程,修复风险漏洞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检力度,努力做到业务全覆盖,风险全覆盖。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全市农村信用社以开展“案件成效巩固年”为契机,强化职工行为排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构建“合规”文化,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同时大力增强职工归属感,努力形成稳定的“大后方”。

三、存在的不足

案件防控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农村信用社持续改进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其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较为充分的发挥。但存在以下不足:

稳定性不足。案件防控的人力资源体系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高效开展形成一定的制约。一是案件防控人员业务素质参

差不齐,对监管规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不够。案件防控人员往往只能以会代学和从实际操作中学,业务技能不系统。三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现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身兼多职,这种案件防控职能由部室兼业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不细以致深度不够。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十二篇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因此,笔者对近三年来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收案情况进行了统计: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60件,其中离婚案件220件,占总案件的%;201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35件,其中离婚案件300件,占总案件的%;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51件,其中离婚案件326件,占总案件中的%;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占到一半左右,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目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一)离婚诉讼多数由女性提起。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女性在家庭生活的地位不断提高,女性逐渐摆脱对男人的依靠,她们拿起法律武器,通过离婚诉讼,结束一段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幸和痛苦的婚姻。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七成,这与传统的离婚诉讼中,男方占主导地位提起“休妻”之诉,已经发生明显变化。

(二)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农村村民。此类案件占离婚诉讼的八成以上,只有少部分当事人为职工和教师,国家公务员离婚比例很少,这是宜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决定的。宜州市法院管辖共计6个镇和12个乡,农村人口基数大,而且农村居民法律结婚时多数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婚姻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面对生活琐事时未能理性对待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从而导致离婚。

(三)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年龄结构多数在30-40岁之间,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出现“九零后”提起离婚之诉。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仅凭一时感情冲动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四)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和健全,导致经常居住地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因此法官就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最终对被告有害而无益。

二、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婚姻逐渐走向终点。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因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价值观念与生活需求发生了变化,双方沟通交流的时间也有所减少,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最终导致婚姻名存实亡。笔者在审理部分离婚案件时发现,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过长,原告多年不知被告的具体下落,只是在开庭审理时才有机会见到被告一面,夫妻感情已经相当生疏。

(二)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之诉。在夫妻生活中,家庭暴力这一不和谐音从未消失过,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有残留的封建意识作祟,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女方长期忍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家庭暴力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杀手。笔者发现,大部分离婚案件是由于男方有“大男人主义xxx情节,随意动手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导致女方承受不了长期家庭暴力才离家出走。随着妇女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对丈夫的依赖逐渐减小,一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解脱,追求幸福生活。

(三)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笔者调查发现,婚外情主要存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身上,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和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这一双双隐形的手,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和第三者组成“临时夫妻”,双方为避免他人的道德评判都过着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终让留守家庭支离破碎。

(四)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近年来,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托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我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而作为对失地村民的补偿,征地部门会向他们发放数额丰厚的补偿款。很多农村家庭为增加人口数量,多获得一份补偿款,在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选择草率结婚。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离婚也为必然。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笔者建议调解离婚案件应从六个方面进行,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的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以便对症下药;3、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4、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5、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

(二)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尤其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宜州市农村人口基数大,离婚率较高,提高农民素质至关重要。宜州市政府、新闻媒体应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婚姻法》和《xxx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扩展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多样性。宜州市法院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三)公民应提高个人修养与素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四)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总之,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是一门很有学问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离婚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十三篇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因此,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资源保护,不断地推进林业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xx市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历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五年累计实施“天保”造林万亩,退耕还林万亩,荒山造林万亩,飞播造林万亩,封山育林万亩,335万亩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上升到,净增个百分点,xx林业开始进入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xx市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xx市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机构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资源林政股的基础上,又在10个片区林业工作站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各乡也设立机构并派驻了人员;设立了官渡、罗文木材检查站;在5个国有林场建立了保安部;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建立了市局直属的林业稽查队,20xx年组建56个乡镇森林管护队。全市共有林业执法力量35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市林业局建立了法制建设、林政执法、“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以及林政案件审查与复议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了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第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工作的首要环节。xx市林业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动宣传车3台,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市各地开展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月活动。二是书写林业宣传标语7400余条,竖立护林宣传碑牌112个,城区对河沿铁道线的12个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绿化xx山川,建设生态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标之一,也是xx城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三是连续五年以“xx气象历书”为阵地,在18万余册的每一页上都刊登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市政府护林公告11万余份,下发各地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市广播电视xxx办节目,在收视率较高的《xx新闻》前采取片头题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广告、宣传天保及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每周12次,每次3-5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建设生态屏障,实施退耕还林,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经双赢”已深入人心,《绿色天保行》、《绿色在延伸》等系列专题报道节目播放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是20xx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区首次举办了“天保工程广场文艺晚会”,市里四大家领导光临晚会,市委林朗书记亲自到会指导,城区1万余人观看节目,“林业人之歌”、“我为林业献终生”、“杨二嫂退耕还林”等节目反响很好,起到了积极的轰动效应。之后,由林业局、民政局等四部门于11月3日在黄钟片区以“乡音、乡情、心连心”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送文化下乡慰问演出活动,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推进了文化事业,深受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通过这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林业政策法律意识得以明显增强。

第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5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6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印发了《xx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选编》150本,执法岗位人手1本,把林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股室(分局),并由局长与股长签定了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规范林业执法

行为,准确实施林政处罚的通知》、《关于委托片区林业工作站实施部份林政处罚权的通知》等等,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程序和林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xx市林业局先后选送局长、书记、科(股)长、场站长和森林公安干警60余人次,参加了北京、南京、成都、达州等地的更新知识和业务培训,使林业队伍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

根据近几年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xx市林业局近三年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政执法、资金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近30期(次),参训人员达20余人次。局领导班子5人和科(股)长3人参加市xxx会的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了合格证书。新《森林法》颁布后,在全局开展了《森林法》知识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执法素质得以明显提高,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第五、创新机制,规范执法管理。为适应实际工作,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xx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7章41条。经市政府批复,市林业局发出了《关于几种林业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林政处罚意见的通知》。此外,坚持实行了市内木材运输证制度,整顿和加强了市内木材的流通管理。为了巩固绿化成果,近四年实施退耕还林万亩,涉及4万余农户,经过艰苦工作,已核发林权证万户,进而明晰了产权,加强了林地执法管理。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十四篇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1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11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10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2012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11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元;

2、赔款支出: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元;

合计:1+2+3=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xxx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xxx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十五篇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试以对_____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xx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6件,其中退补案件18件,占19%;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1件,其中退补案件21件,占23%;20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补案件7件,占30%。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20xx年退补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为该五类案件,而20xx年退补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为该五类案件,20xx年退补的7件案件有4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问或询问的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问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能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这类问题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尤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规范性。实践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主要有两种,即《抓获说明》和《报案情况说明》,所谓抓获说明实质上就是公安民警的证言,本应按照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进行制作,或写明身份亲笔书写证词。但实践中,往往由承办民警制作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来代替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有的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有的甚至连详细经过也没有记载,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

3、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部分案件中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并非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们的程序意识、保护现场的意识不足,导致《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时有违法办案情形发生。如在几起现场勘查中,办案民警邀请的见证人均为本案中的被害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关于“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的规定,使得见证行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而蒙上主观色彩,从而使见证人对诉讼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失去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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