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起诉的范文通用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21 12:45:05323

受贿罪起诉的范文 第一篇

公诉意见书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周家旺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杜新灵曾于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

灵,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今天,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杜新灵42岁,是一个有着20年工龄、14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自小受过良好教育,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西双版纳州水文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导干部岗位的。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民作贡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杜新灵的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我参加工作20年来,曾经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积极上进。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人民的信任,我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杜新灵的悔过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又表明了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xxx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xxx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

四、被告人杜新灵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14838元。杜新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相关链接:2007年12月7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新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服判未上诉。来源:玉溪市检察院公诉处

受贿罪起诉的范文 第二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单增德受贿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案,是我省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今天,被告人单增德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再一次向人民群众昭示了我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定立场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彰显着法律的正义与尊严。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的物证照片、书证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科学、规范、完整、合法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的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单增德的指控。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治,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实被告人单增德构成受贿罪的证据:

1、被告人单增德的任职情况、工作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与职权;

2、证人吕某等26名证人的证言及扣押物品清单、依法扣押的银行卡、现金、金条、车辆、红木家具等物证,证实了吕某等26人向单增德送现金、金条、轿车等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目的;.

3、具体经办人赵某等50名证人证言及单增德的签批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亲自办理或安排赵某等人具体办理的方式,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吕某等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4、物证照片、存取款凭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客观的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财物来源、特征、价值及单增德个人及其家人支取款项的事实;

5、被告人单增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供述全面证实了单增德明知其手中的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明知吕某等人向其送财物的目的是通过其手中的权力获取利益,仍实施了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权钱交易显而易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可信,今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质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单增德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次数多,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自2003年年初至2011年中秋前,被告人单增德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期间,无视党纪国法,先后索取、收受26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点为10万元,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数额超过此起点70多倍,从单笔收受1万元发展至一次收受50万元,甚至索贿,足见其对金钱的贪欲有多大。

第二,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手段多样化。从受贿时机来看,被告人单增德大部分是借他人有求之时和逢年过节、孩子上学等机会敛财;从行贿人员成分看,既有政府官员,也有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从贿赂的形式看,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不仅有银行卡,还有购物卡;不仅有黄金等贵重物品,还有价值不菲的车辆、红木家具。

三、被告人单增德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被告人单增德无视党纪国法,进行权钱交易,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单增德作为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其权力能够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及方方面面的事,被告人单增德正是把这巨大的权力作为收受贿赂的筹码,行贿人一手奉上贿赂,另一手索取的是权力带来的利益。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来看,既有职务晋升、干部提拔又有工作支持;既有办理土地手续,又有工作安排;既有承揽工程,又有争取专项资金,方方面面无所不求,将权钱交易演绎的可谓淋漓尽致。

被告人单增德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被告人单增德从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堕落为重大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究其原因,客观上确实存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个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及时深刻的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忘记了xxx员的崇高理想信念和宗旨,丢掉了作为国家干部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道德上的滑坡,作风上的蜕变。

被告人单增德的犯罪是严重的,留下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第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犯罪离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并不遥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做捞取财物的资本,就在那一伸手之间,就沦为阶下囚。

第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检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长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以养德,洁身自好。同时在如何掌权、如何用权、如何对待权与钱、处理公与私这些原则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处于公心,才能坦坦荡荡做人。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才能对党负责,为民尽责。

五、被告人单增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单增德还有以下酌定从重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酌定从重情节。

1、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索贿犯罪4笔,金额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

受贿罪起诉的范文 第三篇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xxx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受贿罪起诉的范文 第四篇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人权保护不断加强的今天。一起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清树强迫妇女卖淫案在这里开庭审理。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十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刚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田清树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了弘扬法制,揭露和打击犯罪,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和促使被告人田清树认罪服法,特就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以下的公诉意见。

一、贪图享乐,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卖淫、xxx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封闭了妓院惩办了老鸨,使卖淫、xxx这种丑恶现象很快在我国基本绝迹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卖淫、xxx等丑恶现象又有抬头,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也在滋生。不仅严重损害和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因此,强迫卖淫罪成为我国新刑法惩办逼良为娼的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关于强迫卖淫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强迫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使卖淫者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实施卖淫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被告人田清树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妇女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请看下面的犯罪事实。

1、蓄谋已久,挟持人质。被告人田清树早在二00三年八月中旬,就曾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一饮料店,看到被害人程某的湖北老乡“小田”在一起玩,就曾以程是小田的女朋友为由,要求程替小田还200元钱,后因程借故逃脱,被告从索债未果。之后,被告人几次到程某打工的美容厅寻找均未果。八月二十七日晚被告人田清树又邀集向军(已劳教)一起到美容厅找程某。待找到程某后,被告人田清树、向军及另一名男子强行将被害人拖上一台面的车,将程某挟持到宏运招待所203号房并不准程某离开。

受贿罪起诉的范文 第五篇

被告人:某某案

由:受贿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11)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下面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XX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证据都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每个证据的内容都对案件事实做了强有力的指控证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举证,起诉书指控的每节事实都有证据证实,每节事实中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都有两个以上的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且有的直接证据是检察人员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另外,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都不是孤证,都是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楚。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构成自己写。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轻主要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方面论述。

五、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这个标题就够具体了,法律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规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实体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采纳。

受贿罪起诉的范文 第六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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