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共8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09 14:09:52303

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篇

公安检查站规章制度

【篇1:公安检查站实习报告】

公安检查站实习报告

一、前言

感谢承德市安匠分局和学院给了我这样一个实习的机会,能让我到公安一线上接触学校书本知识外的东西,也让我增长了见识开拓了眼界。感谢我所在岗位的所有同学,是你们的帮助让我能在这么快的时间内掌握插查控岗位技能,感谢我们组的师傅和其他岗位的民警师傅们,你们帮助我解决处理查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包容我的错误,让我不断进步。此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在实习期间指导我在实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和关心照顾我在驻地的生活,我感谢在我有困难时给予我帮助的所有人,并希望我的实习报告可以供大家参考。

二、实习单位简介

承德市公安局始建于1945年,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目前,共有民警近4000名,内设机构28个,辖分局5个,县局8个。承德市公安局既是对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管理、组织和协调的领导机关,又是直接指挥和参与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管理社会治安的实战部门。主要职能: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指示,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二、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公安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三、搜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适时组织实施。四、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重特大案件。

等思想政治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公安干部;指导全市消防、警卫队伍建设。十

六、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十七、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财务、装备、被装的管理工作;搞好局机关后勤保障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十八、负责全市企业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工作。十九、对武警承德市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实习环境

实习期间,我在承德市安匠治安检查站3级道口工作,主要从事室内安检,查验检验驾驶和随车人员的身份证件,并对过往无证车辆及抽检的有证车辆进行登记。我被安排在检查站的d组工作,该组有队长1人,民警5人,特警1人,武警6人,学警20人,协管4人,共37人。

四、实习过程 (1)了解过程

起初,刚抵达承德市安匠治安的时候,这里的一切对我来说都是陌生的。我们的检查站位于承德市安匠治安收费站旁,工作环境也不是特别好,呈现在眼前的一幕幕让我的心中不免有些茫然,即将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3个半月,有点不敢想象。正式上岗的前一天,我和同组同学坐上大巴驱车20多分钟到达了枫泾检查站,在那里明确了自己的小组与分工,见到了我们的师傅和带班队长。初次站在这世博安保的工作岗位上,让我切实到了在公安一线工作的感觉。在参观学习中慢慢熟悉着这新的工作环境。

作为刚刚抵沪的我们来说,对公安一线工作尤其是世博安保的查堵工作等各方面情况的了解都还是比较少的。一开始我对检查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查堵方法,车辆和证件检查工作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等都不是很了解,于是我便向岗位的带班师傅和队长请教,向小组里的其他民警了解查堵工作的一些做法,通过他们的帮助,我对检查站的查堵,车辆和证件检查的方面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们三级道口检查站的工作实行四班制(a、b、c、d组),四组的工作时间段为:早班8:00至下午6:00;中班6:00至凌晨12:00;夜班12:00至早晨8:00,一组轮休。 (2)摸索过程

对三级道口检查站里的环境有所了解熟悉后,开始有些紧张的心开始慢慢平静下来,工作期间我每天随大巴按时到站上岗,上岗工作之前先与上一班的同学交接检查工作装备,然后到指定地点等待带班组长集合所有民警、学警、武警、协管开会强调今日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同时给我们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任务后,我就抵达自己的岗位室外安检第4车道开始工作。工作开始之初我先到我们小组

的文件存放区找来一些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相关用具(比如:警务宝典)。然后等待安检车道的车辆及人员进入安检室安检。在等待过程中同时还会调控警用查控工作宝典,给宝典等便携设备的备用电池充电。

在查控工作刚开始的阶段由于对车辆安检,证件核实,警务宝典的操作还不是过于熟练导致查控速度不快,工作效率不高,让我感到有些苦恼。于是我便向小组里的带班队长和民警交流,向他们请教工作中对于车辆安检,证件核实和警务宝典的使用方法与技巧。在接下来的查控工作中运用他们介绍的操作方法技巧区工作,从而提高我的工作熟练度。同时在查控过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大型客货车辆及其人员进行详细的检查和物品检查,对抽检的持证车辆检查后实行快速放行从而减少安检区排队车数量并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室外对于人员和物品进行安检的时候,注意到了充分的保障受检人的权益,做到人性执法人性检查。并与其他各岗位的同学加强配合,努力做到检查的快速,认真,详细,不让受检人等待过长时间,从而提高检查速度。 (3)实际操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道口查控工作,我对我们三级道口尤其是自己所在的安检车辆,人员,物品的工作已有了一个较详细的了解与熟悉。对经常检查的,比如危险物品车辆及人员相关证件的检查,对一些在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及乘客也摸索出了一套文明,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上班期间,能够做到听从带班队长的安排,接受队长分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认真地进行工作,同时在工作不繁忙的夜间也能帮助其他岗位的同学,使他们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当工作中出些一些设备,设施的问题和遇到一些困难的时侯,先自己尝试着去解决,如果自己解决不了则及时向队长和其他民警反映情况,请求他们帮助解决。

五、实习期工作和收获

实习期间,我对安保查控工作有了一个较完整的了解和熟悉。虽然实习的工作与我所学的专业没有很大的关系,但实习中,我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学习了很多公安一线的查控知识,甚至在学校难以学到的东西。

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二篇

一、迎宾员职责规范:

1.坚持站立服务、微笑服务、敬语服务,向每一位进店离店客人致意问候。

2.为客人引领座位,并向客人介绍毛巾、澡巾需要情况。

3.客人问询要热情、礼貌的回答,尽量满足客人的要求,耐心解答客人的疑问。

4.做好工作区域内环境卫生、设备清洁、地面随时打扫清理。

收银员职责规范:

1.熟记各项收费标准,熟练掌握微机的操作与使用,防止多收或少收,避免漏帐、跑帐。

2.按时打印出各项报表,及时上缴收结帐款,按工作程序标准的完成当班期间的工作。

3.交接班时要认真盘点单据,为上个班次留下的单据做好纪录,做到无遗漏。

4.认真打扫收银台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要认真保管好各种单据,在为每一张单据签字盖章时,必须仔细检查单据内容,遇有单据有改,涂抹时必须问清原因,并向当班经理汇报。

6.不得随意更改,涂改单据,有此情况的,必须找经理签字。

7.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收款过程中按财务要求方法和程序,必须执行唱单过程,使客人了解自己的消费内容,妥善保管好收款单和各种单据。

8.保管好收银箱,严禁闲人进入收银台闲谈,每日出库的物品要与所买钱票一致,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备注中标明出来。

9.加强业务学习和基本功的训练、团结互助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技巧。鞋吧员职责规范:

1.按客人的要求服务,保证质量、不得自作主张为其他人员服务,或擦鞋不开单。

2.客人不做服务的,必须为客人把鞋上的灰尘擦掉。

3.负责兰色防滑拖鞋的刷洗、消毒工作,必须做到每天一洗一消毒。

4.管理好鞋吧工作,内部工作人员的拖鞋要定人定位,按摩技师个人的鞋应用袋子装好带到休息室或更衣橱内。

5.保持鞋吧的卫生清洁和空气清新,禁止与无工作关系的人闲坐闲谈。

6.前厅人员过多或需要补岗的情况下,应随时补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前厅接待的工作中去。

7.爱护好客人的皮鞋,由于擦洗不当,给客人的皮鞋造成损坏或污点,应承担赔偿客人损失的责任。

8.为客人做皮鞋美容时,必须足量用高质量的鞋油,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更衣室服务员职责规范:

1.负责招呼客人更衣。客人在更衣时,注意观察客人的长相特征,注意客人的手机和钱包等贵重物品是否失落在地上,及时交还客人或交总台处理。

2.防止客人开错衣柜,穿错衣物,发现衣柜锁有问题,应及时修理或上报主管经理。

3.负责服务范围的地面、台面、更衣柜及座位上的铺巾等的卫生工作。

4.负责向客人介绍推销商品和搓背、按摩等服务项目,做到能够流利、准确,同时负责向客人讲解各项服务项目的价格、时间、功效和特色,指导客人使用美容护发品。

5.做好桑拿服和巾被品回收工作,回收的桑拿服和巾被品要分门别类的扔到相应的回收桶中。

6.负责浴巾被品和桑拿服的保管、送洗及验洗工作。

7.注重个人仪容仪表,制服要整洁,头发要勤洗,工鞋为黑色或深蓝色,丝袜为肉色或黑色。

8.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串岗,调班时须经主管批准方可生效。

9.做好蓝色、绿色拖鞋的清洗整理工作,做好排风、温控工作,发现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上报。

水区服务员职责规范:

1.负责浴区所有的服务工作,包括:迎宾、递毛巾、挤牙膏、递牙刷、送刮胡刀、送冰巾、送矿泉水/冰水、打沐浴露、挤洗发液,介绍和指导宾客使用洁身、洗发、护发、美容等洗浴用品等一系列细微的服务性工作。

2.负责洁身设备、冲浪设备、桑拿设备、音响设备的开关,做到无人洗浴设备关,有人洗浴不得关设备的习惯。桑拿炉温度一定要适宜,一般情况要掌握70℃左右。桑拿房和蒸汽房的卫生一定要干净彻底。做到经常性的整理,桑拿凳上摆放的巾被一定要平整,房内不得有客人遗留的毛巾、冰巾、口杯。

3.负责浴区物品的领用、摆放和保管工作,领用时要以旧换新,不得弄虚作假,出现丢失,按购进价赔偿。

4.负责所有需要清洗巾被品的收集工作,数量一定要准确,不得损公利己。

5.负责座浴、淋浴、地面、浴具等区域的卫生工作,下班前要将浴区顶部水珠清理掉。

6.负责为搓背技师送签单搓背服务单的工作。

7.负责浴区所有洗浴用水的加温、测试、过滤,温度始终保持标准衡温及水量。在客人洗浴过程中,不得用蒸气给水加温。淋浴、座浴在客人就浴前必须把管道中的凉水放掉,喷头不得有冷水,保证客人用水温度合适。

8.积极参与搓背技师及浴区服务员的集体卫生清理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做到分工不分家,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9.做好药物的保管、领用工作,药粉包装袋不得丢失,以空袋换领药物,熟悉各种中药浴及营养浴的作用及特点,做好推销药浴或木桶浴的工作。

10.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串岗、睡觉,不准抽烟、吃零食以及把个人物品带入工作区内。

搓背师职责规范:

1.负责水区内卫生清扫工作,做到卫生区内无杂物、无毛发、无污渍,无水迹,无水碱,无死角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巾被品铺放平整,扫除时注意节约去污用品和用水。

2.不得带包、食品,穿鞋或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公司,时刻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

3.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为客人做好服务,在服务中随时与客人沟通,询问客人对手法轻重的意见,并做好其他按摩项目的推销工作。

4.维护公司形象,不可讲不利于公司形象的话,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得泄露公司的营业秘密。

5.在填写服务单的过程当中,不得多做少开单,也不得少做多开单,下单时应看清客人手牌号,不得出现重复下单或下错单的情况。

6.服从公司颁布的各种政策,如有问题须到办公室反映解决,不得搞私下议论,不得挑拨劳资关系。

7.搞好内部团结,遇见同事和领导须微笑问好,不得在客人面前大声说话或争执,不得和同事争吵或相互拆台及打架。

8.注意和水区服务员的协作,对服务员在工作中出现欠缺的地方应及时指出,帮助改正。

9.服从上级的管理,接受水区主管的监督和质检人员的检查,不得顶撞、侮辱、威胁管理人员。

10.搓背技师应在不上钟的时间,做好水区内宾客的接待服务工作,帮助坐浴的客人打沐浴露,搀扶客人上、下池,帮助客人拿洗刷用品。

11.值班人员负责每天下半夜到第二天中午上班前水区内的服务工作,做好期间的宾客接待和卫生整理工作,要求有客人在就有值班技师在,不得怠慢客人,不得脱岗,串岗。

12.搓背区必须保证6人在岗,女宾区凌晨3:00后可以走一人。

二吧台员职责规范:

1.提前15分钟到岗,着装、化妆按《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2.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清扫卫生,备好货品。保证吧台内各种杯具的卫生消毒情况,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认真清点每日库存及消耗,仔细纪录交接班时两班吧员配合财务人员清点工作,保证无参假无丢失及晚上报缺物品。

4.认真填写出库单据,降低消耗,保证库存货源充足。

5.做好二级库管盘点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外借内吧物品,不得私自经商,要凭单取货,一货一单。

6.账目要清楚,账目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每天核单一次,月中盘点上报。

7.不准借私人事由离开工作岗位,作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

8.认真填写及保管好各种单据,做到传单及时,无漏单,单据由三联构成缺一不可,不得撕毁及涂抹单据。

9.坚持岗位,吧台内重地不得让闲人进入。

10.做好安全、放火、防盗工作。休息厅服务员职责规范:

1.营业时按规定区域站立,站立时姿态端正,不交头接耳不在场内追逐,不擅离岗位。

2.安排客人落座后,立即礼貌的与客人打招呼,问好,熟悉各类酒水及食品的价格,主动向客人介绍推销,对客人点的酒水及食品要记录清楚,重复一次无错漏后落单,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自然。

3.向客人推销介绍各类保健服务项目,了解客人需求,给予正确指导。

4.密切注意客人的动态,及时为客人添补酒水,台面上烟缸内烟头不得超过两支。

5.服务过程中做到不严肃、不紧张、不胆怯、语言表达口齿伶俐,字迹清晰,适当安排客人某一项需求,对待老、弱、病、残等特殊的服务要做到体贴入微,达到高速度、高质量、职业性、跟踪式的服务。

6.服务单要求字迹清晰,如出现差错,由责任人自己负责。

7.为保健师做好后盾,做到随叫随到。

8.搞好本区域卫生清理工作、床单、枕套要一客一换,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铺位整洁。

9.随时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不慌不乱,并及时与经理取得联系。

10.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拾到物品要立即上交。

11.当客人离开后,要立即对各种物品进行清点,如有损坏,立即进行索赔业务。

12.严格交接班制度,对固定设施及所用物品要仔细清点,无遗漏。

13.做好安全放火、防盗工作。

三、包房服务员职责规范:

1.提前15分钟到岗,仪容仪表按《员工手册》之规定执行。

2.服务员担负着保护技师安全的责任,技师在为客人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客人对技师有非礼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如处理不好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3.服务员有监督按摩技师行为的责任,如听到同客人的谈话有涉及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报告主管。

4.服务员及时为技师送单子到吧台,因为迟送、漏送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5.始终保持按摩区所有卫生的清理,勤换床单、枕套,始终保持按摩房间的卫生整洁、整齐,做好勤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

6.自尊自爱,不得和技师说笑打闹、建立非正常关系,不许偏向性向客人推荐按摩师,不许窥视按摩师为客人做按摩,不许私下议论按摩师是是非非。

7.做好在按摩房包房过夜客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并做好部分客人的按摩推销工作,以及客人离开后房间卫生的整理工作。

消毒柜内毛巾、沙袋应清洁卫生,气味清香,不得有异味,定时开关。

保健师职责规范: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

2.上班前换好工作服,佩带工牌,头发必须束起,必须化淡妆,不使用香水,不带耳环、戒指;不准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能当众化妆。

3.不得带包、食品进入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带其他人进入公司。

4.除技师房以外,不得在公司内其他场合携带和使用手机。

5.班在规定的位置就坐,且坐姿大方。不得东倒西歪、大声喧哗。客人点钟,随点随。坚守岗位,要求做到不串岗、不离岗、认真工作,一丝不苟。

6.技师上钟按排钟顺序排号,不得抢钟、无故退钟、欺骗客人或挑拣客人。严格遵守按摩时间,报钟及时。

7.自尊自爱,不得和客人过分亲热,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得向客人的讨要商品或索取小费。

8.技师在上班时间进入其它部门必须服从本部门主管的管理。

9.下班后,除值班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公司过夜。

10.对领导要尊敬,服从领班的安排,不得顶撞上级以及污辱性语言,对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决定不理解的,须单独到办公室反映,严禁私下议论同事、领导和公司。

11.注重自身按摩手法和服务态度的要求和提高,为客人服务时,必须尽心尽力,主动热情,不得有欺骗客人的行为发生,比如“就剩我一个小姐了”等。

12.不得将关于公司的机密泄露给客人或他人。

13.技师和服务人员必须和睦相处,不得彼此之间闹情绪,不得有影响团结的言语和行为。

14.讲文明,技师上班时间,遇到客人、领导、同事之间,必须问好。

15.做完项目后应及时整理好房间卫生,无故不得在按摩房逗留。

16.技师离开本公司,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打辞职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开。

一、警容仪表(一)着装1、着警服规定:民警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1)旗局民警除因工作需要着便服外,上班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上岗; (2)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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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三篇

内勤民警岗位工作职责

一、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各类工作情况、信息、统计报表,草拟各类文件、报告及其他文书。

二、负责文件的收发、呈阅、传递、归档工作,保管好各类档案资料。

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建立各类工作台帐,做好电话、会议记录并及时上传下达。

四、负责单位行政印章及业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五、协助领导搞好内部管理,负责对民警进行日常考勤、考核。

七、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接待工作。

八、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发放、保管有关票据,做好财务结报工作。

九、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核对工作。

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四篇

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xxx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从警指导思想和执行警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通过对公安民警的基本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举止和行政纪律进行规范化,培养公安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把本规范作为努力的方向和日常准则,明确“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和“不能做的”,逐步把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

第二章政治方面

第五条公安民警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xxx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公安民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爱国热情,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公安民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八条公安民警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以“忠诚奉献、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情系百姓、竭诚为民的民本精神,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法精神,不畏艰险、敢打必胜的攻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协力同心、步调一致的团队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石家庄公安六种精神。

第三章廉政方面

第九条公安民警要为警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各种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非因公不得出入娱乐场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二条公安民警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群众汇报廉政工作,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第四章警务方面

第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热爱学习,争做知识型民警,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以及与公安工作相交叉的各种相关业务知识,自觉锻炼和培养各种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公安民警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四)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八)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九)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十)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要起立、要让座、要倒水、要主动搭话,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群众民警办公的场所和地点,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尽可能的提供应办理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民警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自觉遵守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亲民、和民。在服务行为上,除应遵守公安民警公共的行为准则外,还应当做到:

(一)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接待不冷漠、热情服务不推诿、热情办事不拖拉、热情解释不急躁;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认真落实A、B岗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第二次办结;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讲明政策,解释清楚;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公安民警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对来访办事人员,先接受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来访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或给予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询问者提出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解答,并及时认真予以办理;

(三)询问者提出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把询问者引导到有关部门,移交给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

(三)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四)办理案件法律手续不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办案质量不高,违反程序执法问题: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限制人身自由;

(二)使用传唤、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措施不当;

(三)执法措施超法定范围和法定期限;

(四)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问题;

(五)告知诉权不当,先执行后裁决;

(六)单人制作讯问、询问笔录;

(七)不按规定使用询问、讯问笔录;

(八)卷宗装订不规范。

第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职务违法违纪问题: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正当权利;

(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留置措施;

(三)指派或放任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执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替代当事人、知情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

(六)滥收乱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侵犯群众财产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条令、条例、警令、禁令、规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政令、警令畅通,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努力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务求效率、效能、效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值班备勤制度:

(一)值班人员职责: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人员要求: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岗,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请假;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如遇紧急情况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四)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

第二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一般要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到会时间另有明确通知的,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执行,不得迟到;

(二)与会人员进出会场要做到依次有序,并严格按照会议组织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三)与会人员须携带会议记录用品,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开会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状态。严禁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

(五)开会期间不得无故走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场的须经组织会议的领导批准;

(六)开会期间与会人员要坐姿端庄、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翻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证件使用的规定:

(一)证件是证明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二)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补办。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驾驶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民警无证驾驶;

(三)要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

(四)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要严密组织;

(五)严格车辆出勤制度,严禁使用公车办私事;

(六)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车辆。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石家庄市公安民警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基本规范》的规定,文明执勤、规范用语。

第五章仪表方面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恣:

(一)侧放式: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V字型,双手自然垂放在腿部两侧,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

(二)前腹式: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V字型,双手相交放于小腹部;

(三)跨立式:两腿分开,两脚平行,与肩同宽,双手背后轻握,放在后腰处;

(四)丁字式: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两脚尖展开90度,呈斜向丁字型,双手轻握,放在腹前,身体重心在双脚(此式限女性);

(五)非敬礼状态时,站立姿势可以变换,但不得将身体倚靠在物体上,不可双手抱胸或叉腰;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坐姿:

(一)上身正直,腰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两腿自然弯曲,两脚平落地面,不要晃腿、卷裤管或以手抱膝;

(二)男民警两膝间的距离以一拳为宜,女民警两膝不应分开,女民警着警裙入座时,应把裙子向前拢平;

(三)切忌二郎腿、“О”形腿,不可前俯后仰、过分仰靠等,着警装时不得席地而坐,等车等人时不得蹲在地上。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步姿:

(一)走路姿态要端庄,脚步要轻,不要弯腰驼背,不要相互勾肩搭背;

(二)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三十七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和执行勤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正确的敬礼规范要求。敬礼方式主要有举手礼和注目礼。举手礼是人民警察着装时,在规定情况下使用的礼节;注目礼是在规定不行举手礼的场合和情况下使用的礼节。

第三十八条公安民警敬礼的动作要求是:

(一)行举手礼时应着装整齐,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端2厘米处(戴无帽檐警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墙下沿),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行注目礼时应呈立正姿势,目光随受礼者移动,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敬礼规范是:

(一)参加重大活动或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二)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应当行注目礼;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志时,应当互相致意;

(三)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行举手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四)交管部门民警在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第四十条公安民警在下列时间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一)在检验室、机房、病房、诊室等场合;

(二)在侦破案件和处置群体性、灾害性事件现场作业时;

(三)参加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其它不便于敬礼的时间和场合。

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保持良好形象:

(一)穿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二)在公共场所不得失态,不得高谈阔论,不得高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得在公共场所修指甲、剔牙齿、掏鼻孔等;

(三)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四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注意修饰仪容,做到整洁、卫生、自然:

(一)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二)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三)衣着要清洁、整齐,不应有污渍和皱痕,皮鞋要擦亮,帽子要刷净;

(四)着装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手镯等饰品。

第六章道德方面

第四十三条本章主要对公安民警在社会交往和家庭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加以规范,重点是如何正确处理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社会关系和夫妻关系、子女关系、亲戚关系等家庭关系。

第四十四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日常交往的基本礼貌准则:

(一)尊重他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二)拜访、会客或邀请他人商谈工作,要事先预约,按时赴约;

(三)尊重老人和妇女,出入应对他们予以照顾,应让他们先行。

第四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会见时的礼节准则:

(一)初次相识,一般由第三者介绍或者自我介绍;介绍时,应把身份低、年纪轻的介绍给身份高、年纪大的,把男同志介绍给妇女;介绍时要把姓名、职务说清楚;介绍到具体人时应有礼貌地以手示意,不要用手指指点点,更不要用手拍打别人;自我介绍时要讲清自己的姓名和身份;

(二)会见时通常要互相握手致意,一般由主人、年长者、身份高者、妇女先伸手,客人、年轻者、身份低者见面时可先向对方问候,待对方伸手后再握。

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谈话时的礼节准则:

(一)社交场合谈话时,要自然、和谐,对方发言时要注意倾听,不要左顾右盼,不要随便打断对方发言、讲话;

(二)谈话时做手势的动作不要过大,谈话声音不要过高或过低,以让对方能够听清为宜;

(三)谈话时,距离不要太近;

(四)谈话要注意分寸,不要交头接耳,讥笑他人;

(五)谈话时要适可而止,要让别人有机会讲话;

(六)如果别人正在个别谈话,不要凑前旁听,若有事需与某人谈话,应待别人谈完;有急事需插话时,应先打招呼,表示歉意。

第四十七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上级的关系。要尊敬上级,维护上级威信,及时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工作,尽可能地帮助上级排忧解难;要正确对待上级的批评,加强理解和沟通。

第四十八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下级的关系,要尊重下级,认真听取下级的意见,支持下级行使职权,帮助下级做好工作,要正确处理下级的功过得失,做到赏罚分明。

第四十九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主动克服自身缺点,当同事需要帮助的时候,要热情相助,赢得同事的理解和信任。

第五十条公安民警在生活中要处理好与街坊邻里的关系,应当做到:

(一)通情达理,互帮互助,说话做事要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和善相处;

(二)尊重他人,杜绝猜忌,应当尊重邻居的民族习惯和风俗,切忌强加于人;要消除对他人的嫉妒心理,承认相互之间的差异;邻居之间出现矛盾时,要多做自我批评,多与邻居沟通交往,加强了解和信任,切忌胡乱猜疑;

(三)增强辨别力,约束好自己,要努力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要说三道四,自觉维护和睦团结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一条除了同事、邻里关系外,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其他社会关系:

(一)要注意处理好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要注意分清职责,掌握分寸,不争权力,不推责任,互不干涉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二)要注意处理好和工作对象的关系,要相互尊重,互相理解,特别是在与群众打交道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不得以势压人。

第五十二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夫妻双方要建立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一方不应对另一方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的自由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夫妻双方要建立互相信任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要互相猜疑;

(三)夫妻双方在生活上要互相敬重、互相爱护,在工作中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出现矛盾时要互相礼让、互相体谅,遇到困难时要互相安慰、互相勉励,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四)夫妻双方应当自觉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共同分担家务,共同支配家庭财产,遇事商量,互相理解,避免出现家庭矛盾。

第五十三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家庭亲情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赡养自己和配偶双方的父母,在经济上主动给予扶助,在感情上给予温暖,对生病的父母更要尽孝心;

(二)要尊敬自己和配偶双方的父母,尊重父母的意见,关心父母的起居冷暖;

(三)要避免同父母发生矛盾和意见分歧,做事前要注意先同他们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遇有隔阂,要保持忍让的态度,不要同年长者发生冲突。

第五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任意打骂,虐待子女,或者放弃抚养;

(二)要教育孩子有正义感,与人为善;要善于同儿女讨论和商量问题,说错了话,做错了事,要敢于放下架子,承认错误;

(三)要有效地控制孩子的错误行为,要言传身教,树立榜样,对待孩子的错误行为,批评要严肃诚恳,恰如其分;

第五十五条公安民警在处理和夫妻、父母、子女以外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时也应当注意遵循互敬、互助、互谅、互让、互信的原则,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

第七章保密方面

第五十六条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的基本原则,即: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擅自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文件、信息保密规定:

(一)秘密文件应通过机要寄送,不准在传真机上传送;外出递送秘密文件,不准办理其他无关事项;

(二)利用计算机存储、传输秘密数据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对秘密数据磁盘、磁带和打印纸要严加管理;

(三)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计算机秘密信息磁盘的拷贝,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所有复印件、拷贝磁盘要同原件、原盘一样严格管理,以防泄密现象发生;

(四)秘密文件传阅应由机要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外来人员使用存有秘密数据的计算机时,应指定磁盘区、限定存取范围等,防止泄密;

(五)秘密文件、计算机信息应定期清理,按要求收集、立卷、归档、备份,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

(一)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会议,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秘密内容。

第五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通讯工作保密规定:

(一)严禁密电明复和明、密混用;

(二)严禁使用普通电话传达密电;

(三)涉及秘密内容不得用明传传送。

第六十条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一)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未经授权或公安宣传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二)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的重特大案件,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系列案件尚未查清的,不得公开报道;

(三)非职务行为,公安宣传干部和业务单位民警不得擅自为新闻媒体撰写纪实类案件新闻报道;

(四)经批准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办案民警,不得随意向记者提供案件卷宗、现场图片和音像资料,不得随意提供案件受害人、检举人、证人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

(五)在新闻报道中,应当使用规范称谓;不得出现涉及公安机关各种秘密手段运用的提法、情节和具体内容;不得使用内部用语;不得渲染作案手段、凶杀场面及色情细节。

第八章涉外方面

第六十一条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我国参与的各种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准则;

(二)坚持内外有别原则,既要做到热情友好,讲究礼仪,又要坚持内外有别,特别是在外事接待中,绝不允许以友好、坦诚为借口,向外宾提供任何不利于我方的情况和资料;

(三)严格执行外事纪律,言行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对外口径,不得自行其事;

(四)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来待人处事,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任何外事场合中,都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国格、人格,做到不卑不亢;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十二条公安民警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在外事接待中,应体现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平等原则,对待大小国家的公民应当一视同仁;

(二)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中应当尊重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公安民警自身的良好形象,注意礼节、礼貌;

(四)在外事接待和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处理问题,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第六十三条公安民警因公、因私出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切行动要符合民警的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要合乎常规;

(二)不得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三)对重大国际问题,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四)严守xxx;

(五)不得随意接受礼品;

(六)要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七)要自觉遵守入境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九章实施保证

第六十四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牢记职责和使命,熟悉掌握本规范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各项规范执法、办事;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为民警做出榜样;同时,也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民警遵守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督导。

第六十五条公安民警行为规范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民警目标考核。

第六十六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渠道,并通过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项制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大社会各界对民警遵守行为规范的监督力度。

第六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作为队伍管理主要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民警行为规范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五篇

一、窗口受理民警岗位职责

窗口受理民警的主要任务是接待和服务群众,受理公安交通管理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1、要自觉学习、掌握和遵守执行“窗口”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规章与制度。

2、工作时间要按规定着装,规范使用台卡,保持警容严整,举止得体,接待群众要做到语言规范,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规范服务,便民利民。

3、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4、认真执行警务公开的办事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按照规定秩序办理审证,对证件认真核对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二、车辆管理民警岗位职责

车辆管理民警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掌握了解x市车辆单位分布和车辆、驾驶员基础情况,做好车管基础台帐记录。

1、开展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督促车辆运输企业经营者,做好管理工作,坚持车容整洁,车况规范正常,消除车辆机械安全隐患。

2、指导、监督车辆单位开展车辆维护保养,督促做好车辆维修、保养记录,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减少交通事故。

3、开展事故单位整改,帮助车辆单位开展“四不放过”

教育活动,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4、加强机动车检测站检测质量监督,加强车辆唯一性认定,确保机动车行驶合法性。

5、加强车管工作调查研究和情况信息沟通,及时报告

车管工作情况。

6、贯彻落实邢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各部门部署的各项车管工作任务。

三、交通宣传民警岗位职责

交通宣传民警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交通管理方针、政策,执行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完成落实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做好调查研究和信息上报工作。

2、贯彻落实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加强交通事故防控工作。

3、加强驾驶员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安全行车防范教育、规范驾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驾驶员法制观念、防范意识。

4、抓好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深入乡镇社(小)区居、村委、工厂、企事业、机关、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讲教育活动。

5、深入专业运输企业和30辆车以上车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防控工作,落实违章、事故驾驶员宣传教育,对重点驾驶员帮教工作。

6、配合开展道路交通整治活动宣传教育,扩大整治宣传教育效果。

7、积极开展媒体宣传,扩大宣传效应。

四、事故处理民警岗位职责

事故处理民警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x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xxx颁发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操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按时上下岗,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佩戴警号、胸卡,做到警容严整、用语规范,精神饱满,思想集中,举止庄重,保持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2、学习、熟悉有关事故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处理每一起事故案件。

3、接到事故案情时,做到出警迅速、处置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寻访目击证人、调查取证、事故责任认定、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如遇人伤事故时,应及时在现场安排车辆急送医院救治。

4、热情接待每一位事故当事人,做到语气和善,态度认真,主动询问,耐心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妥善解决矛盾,真诚帮助当事人解决处理事故中的困难。

5、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深入走访调查,全面了解掌握事故过程,查清事故双方的责任,做到清政廉洁,优质高效,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按时认定事故责任,及时结案。

五、违法处理民警岗位职责

违法处理民警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x市的机动车辆的违法和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法律法规和xxx颁发的交通处理工作

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六篇

值班民警岗位职责

一、目的值班民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者,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协助者,其目的是明确值班民警的值班职责、纪律,全面规范值班民警的值班行为,严格落实值班民警依法对学生的直接管理,有效维护学校的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值班民警的值班管理。三、定义

值班,是指学校民警在学校内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的秩序及安全。四、职责

(一)带领辅警协助做好学生出入校园、劳动场所的登记、核对、检查工作。

(二)带领辅警协助做好组织学生起床、就寝、就餐、整理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维护正常的校内秩序。

(三)带领辅警协助组织学生学习和讲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和其他集体活动。

(四)负责带领辅警定时或不定时的查房、点名查铺,清理收缴危险违禁物品;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重点排查、并向上级报告;对监控报警、安检门等安防设备进行检查。

(五)带领辅警协助及时教育、处理违反校园纪律的学生,当发现或发生学生脱逃、行凶、起哄闹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其他人员的安全,并迅速报警。

(六)带领辅警负协助责安排好学生与家长(监护人)的会见,并检查学生与监护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做好值班期间学校的各项情况记录,按时做好交、接班。

(八)交班前整理好值班室内务卫生,保持环境的整洁;交接警戒、通讯等值班物品,并核实数量、检验性能,并列队集合交接学生,并清点学生人数;通报学校情况及监管的重点学生。(九)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五、纪律

(一)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警械、通讯器具和值班证件。

(二)在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交与他人,如因此出现安全事故由值班民警负责。

(三)值班民警必须按安排的班次跟班,不得随便调班,如需互相调班,必须向学校值班行政说明原因,经学校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班。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工作期间不得有饮酒、睡觉等与岗位职责无关的行为。

(五)不得私准、私带、私放学生,使学生脱管失控。

(六)严禁将值班监管学生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六、要求

(一)学校带班领导负责督促民警认真完成当班值班警务。

(二)合理安排每班值班警力,值班民警每班不得少于1人,特殊时期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值班警力,加强值班,并报学校备查。

(三)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班,须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换班。值班民警严禁擅自批准学生离开活动或劳动现场。

(四)对值班民警的值班工作情况,由学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上报市公安局给予相应的处分。

西昌市第三中学 2017年4月25日

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七篇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简介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富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09年4月27日正式挂牌,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办公室、政工监督室、法制室、治安中队、刑事侦查中队,派出机构:者桑派出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核定政法编制28名,实有民警29名,实行党政工作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业务工作由州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管理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设领导职数5人。其中:局长(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副大队长)。设内设机构实职副科级基层领导干部7名。

辖区13个乡镇,2个国有林场。国土面积5352平方公里,森林面积285余万亩。县内有省级驮娘江自然保护区、州级高楼大箐自然保护区和里拱大箐自然保护区以及候鸟南迁栖息地

-—鸟王山,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机构自1984年成立以来,全体民警为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富宁县经济建设及八角、核桃、油茶三大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4年至2008年连续五年被文山州森林公安局评为“先进集体”;2007年被州委政法委评为“十五期间全州政法系统先进集体”;2007年、2008年被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县级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踊现出了“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百名优秀侦查员”、三等功等一批先进典型。

人民警察誓言

我志愿成为一名xxx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xxx,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xxx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云南省政府机关八项服务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

1、严格五条禁令,严禁包庇袒护。

2、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

3、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滥用枪支。

4、严格监所管理,严禁牢头狱霸。

5、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徇私枉法。

6、严格履行职责,严禁玩忽职守。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五不准

1、不准向管理对象索、借、吃、拿、卡、要。

2、不准参与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

3、不准参与赌博和xxx活动;

4、不准参与色情、xxx活动。

5、不准公车私用和用警车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系统所有干部、职工执行本暂行规定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系统全体民警。

第二章

第五条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

2、研究和规范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对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及各级业务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全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的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或直接侦破,参与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理。

4、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我局办理的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森林火灾案件中,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政审批权。

5、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

6、负责全县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队室、派出所工作职责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请示、报告文稿;协调局内各所队室的关系,负责本局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负责公文审核印制、督办、保密、信息编发、报刊、图书订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枪支、弹药、警械、车辆等供应和管理。

2、政工监督室

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警籍管理、宣传教育、民警培训、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组织人事、计划统计、招收录用民警的政策规定;负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安精神文明建设、立功受奖、警衔申报、被装等工作;制定队伍建设管理的办法、措施。

3、

法制室

拟订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收集、掌握全县森林公安执法情况,协助局领导对派出所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涉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审核把关,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诉讼工作,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使审核把关,负责组织全县森林公安民警法制培训工作。

4、

刑事侦查中队

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州、县关于保

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研究分析涉林刑事案件刑事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相应的措施、对策;研究总结侦破案件的经验;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刑侦技术工作,拟定刑侦工作计划,负责特情力量的物建、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登记、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5、治安中队

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州、县关于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涉林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全县林区治安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研究分析林区治安动态,负责治安耳目的物建、管理、使用,制定林区治安管理措施、对策,探索林区治安管理方法、经验,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登记、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6、者桑派出所

管辖者桑乡、剥隘镇、那能乡、谷拉乡、金坝林场。在辖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森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及各类案件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七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核定政法编制28名。领导职数5名,正职领导职数2名。其中:设局长(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县林业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副大队长)。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

第八条

局长工作职责

1、主持全局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在本机关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县委、县政府、州森林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负责。

2、主持制定本局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召开局行政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干部职工会议,在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研究的事项作出最终决策。

4、审批签发以县森林公安局名义下发、上报的公文、请示、报告和工作计划、总结,签署本局对各队室、派出所负责人上报审批的人事任免名单。

5、对分管的办公室、政工监督室、财务室定期检查、指导、落实,协调分管副局长工作、业务关系,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工作开展进展情况汇报,部署安排、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落实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6、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以点带面,指导面上的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

7、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分管领导和基层队、室、派出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同下级沟通、联系,处理好主管和分管的关系。

8、廉洁从政,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表率,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班子团结,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9、抓好党支部党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林业局党委、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交办的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教导员工作职责

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和分管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乡或下基层开展调研工作不少于60天。

第十条 副局长工作职责

1、协助局长工作,积极、主动、认真抓好分管工作。根据局长授权委托履行代办机关事务。

2、提出分管工作计划、目标,批阅、审核、签发分管工作的一般性公文、总结、报告、计划,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局行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办理。

3、搞好调查研究,培养典型,指导好分管的工作,对直接分管和部署的工作要认真抓好检查、落实,定期向局长汇报工作,每年下基层开展调研和下乡工作不少于90天。

4、以身作则做表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体形象,搞好团结,从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帮助民警,协助局长做好分管部门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5、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和工会、青年、妇女、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工作。在其位、谋其政,摆好位、摆正位,按照新时期森林公安工作要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理清工作思路,谋求工作发展,深入基层积极与下级商量工作,认真收集下级机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分管的工作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第十一条

主任、中队长、所长工作职责

1、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宣传、后勤、枪支、三基、车辆管理、信访督办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领导负责。

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工作。负责秘书事务、联络接待、涉案财物管理、报刊图书、办公用品、保密工作等,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或局领导负责。主任外出期间,履行主任工作职责。

社区民警规章制度范文 第八篇

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篇1:公安机关政审有关规定】

附件1:

报考说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审不合格: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被公安机关列为帮教对象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六、参加过“xxx功”等xxx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七、有过吸毒史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因参与xxx、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是“xxx功”等xxx或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一、其他不适合在公安机关工作的。

【篇2: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xxx人民警察法》、《xxx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xxx《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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