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推荐1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01 19:33:16410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一篇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驾驶***行经***红绿灯路口时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最终导致了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改装车辆,违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刘金六对车辆的改装导致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身为职业驾驶员,理应遵章行驶,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远大于行人***横过道路时违规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申请人认为***应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二篇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据介绍,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也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车主对公安交警部门依据《xxx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条例、法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60天之内作出复议决定。这里需要作出说明的是,根据《xxx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所以,车主在收到交通罚单对处罚有异议打算行政复议的时候,一定要先把罚款交上,否则会被收取滞纳金。一旦复议成功,罚款是可以退回的。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三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远彬,性别:男,年龄:49岁,民族:汉族

住址:吉林省洮南市万宝镇二街三委五组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对责任事故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认字[2017]第 00801910号责任书。

2.依法认定田同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认字[2017]第 008019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与事实不符,责任划分严重不合理: 申请人在8月18日下午在开发区移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是由西向东观望后正常行驶,当申请人刚过路口时右后方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东右转弯在右后方急速开过刮蹭我车右后车门,右前车门、右前叶子板,同时电动三轮又刮到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我认为我不超速,不出线,正常行驶。电动三轮车判定非机动车没在起着非机动车道,闯入机动车道与我相刮,认定书也没能说出我的违法事实。

本人对此判决不服,本人认为:田同旺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因此我认为责任不在我,而在于三轮车,现在我不得不怀疑证据的准确性和判决的合理性,是否有不做为和包庇之嫌?因此,请复议的相关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责任划分。

申请人:杨远彬

电话:***

2017年10月16日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四篇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

8、NO:11906549956

9、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xxx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xxx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xxx和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

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xxx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五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处罚)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深圳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队南山大队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退回本人缴纳的罚款;依法公开身着便衣控制申请人的身份及与交警的关系;依法查实执法交警的身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6:20左右骑自行车由沙河人行天桥西段的深南大道至铜鼓路十字路口处时,被一个便衣公民非法控制,其声称带我去一个地方登记一下就可以放行。此人的真实身份应当不属于交警,此人将我控制并带到深南大道与铜鼓路十字路口路中央的交通信号灯下(此处交警南山大队的警车停靠并有一伙身着交警制服的人),身着警服的人不断的盘查被便衣公民带到该处的人们。

据悉,控制申请人的便衣为交警南山大队的人,但其合法身份存疑,其也为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也未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在通过人脸识别后,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身着警服的有关人员还口里嚷嚷:“老板,这个交给你了;又来一个……”貌似当时是进行非法勾当交易的,令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不亦乐乎。

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记载:“你于2018年06月01 日06时45分在深南大道-铜鼓路口东方向有如下交通违法行为:(1)非机动车接到行驶后补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89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决定给予罚款20元。” 申请人认为:

第一、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时间是不真实的;

二、身着便衣的公民及交警制服的人不依法出示其道路交通执法的合法证件,其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并且,身着便衣的公民系受交警领导,其控制申请人的行为交警不但不予以劝告停止,而且他们配合默契,系无执法权的公民冒充交警进行执法,交警与其存在不合法关系;

第三、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交警有依法向申请人说明是否愿意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职责,其未依法履行,直接开具罚款,有违深圳经济特区关于交通管理的精神。

最后,交警的执法用语、执法态度等严重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交通警察的执法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编号为4403051087048894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严重不当,执法人员的身份不明。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

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 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六篇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xxxxx12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三、本案所依据的的证据不充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执法行为,降低凭个人主观臆断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保障我县道路畅通有序,本人在承认自身行为存在不当的前提下,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七篇

交通违章期限是规定的违章处理期限

2、缴纳罚款的时间是受到信件的15天内,一般交警发的都是挂号信,是可以查到你收到信件的时间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八篇

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若小区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

根据“道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xxx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

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xx路”,据我所知,xx路南起xx街,北至xx街,全长xx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xx路xx街xxx东门,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虽存在违法照片,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道法”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道例”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案件要点: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早晨6点30,即x月xx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案件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具体对照而言:

(1)案件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示,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的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执行法律,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案件责任人: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案件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城市人口众多,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贯.并提醒周围群众。

(3)案件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九篇

行政申请书4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文目录行政申请书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行政人员辞职申请书范文行政部文员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公司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公司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公司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XX年x月xx日离职,希望能得到公司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1 / 9

申请人:xxx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行政申请书(2)|返回目录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因贵局在今年7月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检中发现“生产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未标明营养养分及含量”给予行政处罚。标签及含量的未标注,此事,实属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印刷和包装上的疏忽。由于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筹得本次行政处罚40000元,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有很强季节性,现在正是产品销售的淡季,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加上现在全国各地洪水泛滥,影

2 / 9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65232619740803201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14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的史伟明殴打并伤害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

四、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被公安民警带回头宫派出所后,史伟明在头宫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一直对我进行辱骂,直到我请求民警予以制止,才停止。以上事实由当日值班民警及头宫派出所视频,音频监控为证,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综上,准噶尔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的处罚明显畸轻。请求撤销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

申请人:

年月日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一篇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栗玉贵,男,1959年5月29日,汉族。韩二女、女,1961年2月4日,汉族。住址:山西省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048号

申 请 事 项

1.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盘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5年9月26日10时许,王盘珍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往西路段时,在乡村公路单行线的危险路段与由西向东栗玉贵骑乘的王牌电动自行车正面相撞,造成栗玉贵和乘坐人韩二女不同程度重伤,韩二女腿骨骨折自今无人过问。申请人认为王盘珍当时车速太快,在危险路段不鸣笛,不减速,由于王盘珍慌神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紧接着又向右拐,左右摇晃,造成栗玉贵骑乘的电动车无路可走被逼停,同时正面被王盘珍所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撞飞出去。当时二人受伤严重,意识不大清醒,下午3点多在砂河二医院,由其受害人子女在繁峙报警。十几天后才由栗玉贵带交警队勘查现场。据此申请人认为由王盘珍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对方为逃避责任在交警队请客吃饭,利用特殊关系不以事实的认定电动车负同等责任的错误认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

忻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栗玉贵 韩二女

2015年10月26日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二篇

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篇1: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XX年03月25日

篇2: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范文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三篇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XX年X月X日生,驾驶证号:XXXX,现住XXXX,系XXX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XXXX第(XXX)号认定书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XX在与张X的交通事故中,申请人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现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张X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了申请人的车道,影响了申请人的通行,并且超速行驶,致使遇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张X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希望贵单位依法处理。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XX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四篇

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

被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申请人不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利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取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1、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据现场勘测图,照片及法律规定,重新对事故做出新的认定。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5日,申请人驾驶陕EF0000号自卸货车,由平利正阳镇驶往八仙镇方向,13点10分,车行驶到度仙公路6KM时与被申请人某某某驾驶的陕GH000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为乡村公路,有效路面的宽度为4米,在行驶中申请人按规定实行右侧道行,而前方与申请人相向行驶的被申请人车行驶中不仅在弯道行驶中不减速且占道行驶,在发现申请人车辆时,紧急制动,导致自己被摔飞至行驶的申请人车轮下被碾压伤,在申请人采取紧急措施后,接到报警的事故处理警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测及拍照,从现场勘测图中看见,当时申请人的右侧轮分别离路基为45公分,75公分,现场照片也证实了申请人的车辆是在路的右

侧靠近路基,而被申请人的摩托车在申请人车辆的前方位置,这些均证实了申请人是依据《交通安全法》靠右侧通行的,是被申请人违法占道行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对本次事故重新做认定。

安康市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2013年12月31日

附:平公交认字(2013)第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现场勘测图(复印件)

3、现场照片(复印件)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五篇

交 通 事 故 复 议 申 请 书申请人:吴某(受害人的女儿),女,侗,27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司机),男,23岁,住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黎公交认字[2013]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吴波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应依法追究吴波违背交通规则,肇事逃逸的导致受害者差点死亡和伤残的刑事责任。

4、请依法查清HR7268轻型普通货车的速度,交通肇事是不是“顶包人”的顶替。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吴波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1、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013年5月19日21时17分,肇事司机吴波将我父亲人撞飞后,并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肇事后,反而快速的逃离现场,他想干什么? 他又干了些什么? 是不是找人替换了?如何解释? 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吴波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被申请人吴波驾驶违章车辆车速过快行驶,导致此次恶xxx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机动车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应停车让行。在本事故中吴家波在看见有行人的情况下,本应减速行驶,只要稍微减速,或者偏移都可以完全避免的这次事故,吴波并没有减速和开车为直线行驶。

3、在交通肇事后,受害者生命很危险,急需钱治疗,而吴波和家属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一点都不配合,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子女以及亲戚朋友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吴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以违反《xxx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为由,就认定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与事实不和,当时我父亲就在斑马线附近,并且已经要上人行道,只要吴波稍微减速或偏移,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发生。而且在黎平县五开中路行人稠密,有很多人都走在斑马线的附近,是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实际,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我父亲走的时候并没有标示语言提示和有人提示,所以没有什么过错,就是有错也是交管部门的责任,没有给于提示,让人民习惯走在斑马线旁边,吴波是本地的人,对此地路况了如指掌。并且“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这也是司机最起码的常识、肇事司机更应高度“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到弱者(伤者)身上,为优者(司机)开脱罪责,这不是客观的、不是人性化的认定,是一个是非不分,不公正的认定。

2、路权问题: 所谓“路权”,是道路上交通参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根据法规,允许行人通过马路,行人就享有该地段的通行权;行人先于占用该路段,就享有此时的先行权。我父亲是在该地段通行马路,有通行权,并且优先于肇事车辆占用了该地段,就有先行权。我父亲人没有违反路权,而是肇事司机违反了路权。

3.因果关系问题我们咨询了有关专家,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教材。了解到,在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有几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形式:

独立的因果关系: 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

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该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违反了快速速行驶、未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时刻侵犯了路权等多项违章行为。

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要有违章行为存在,都是必然和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我父亲走在黎平县五开中路,如果没有遇到超速行驶、不注意避让、不注意“确保安全”、侵犯路权的肇事车辆,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在那出事地段,每天、每时刻有多少这样的行人在行走横越道路,又有多少车辆从那儿由南向北或由北向南通过,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唯独遇到这个肇事司机,事故发生了。如果当时不是我父亲,其他行人同样会受遭殃,同样必死无疑。这一点,难道交警没有知觉吗? 这是避而不谈,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而已!

三、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看到了责任认定书。

我们认为该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现场实际没有认真地客观分析,草率从事,不负责任,模棱两可。下这一份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责任认定仅用简单的三条就定了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竟然用了三十八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责任定认书下达后,我们也听不到,瞧不到有关的说明和证据;我们问要录像看时,交警和我们说没有,黎平街上都有录像为什么仅仅我父亲出事的地方这里没有呢?笔录也不给我们看说是要保密。按照事故处理下达责任书的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的规定,在向当事各方宣布责任认定结论时,应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四、责任认定书上关键的问题只字未提:车速问题。车速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1、当我们问车速的时候,交警和我们说无法测出来,作为交警队怎么会测不出车速呢?那如果车子以一百多公里在黎平上街人流密集的地段行驶,也可以也不违反交通规则吗?车子能把我父亲撞飞了几尺远,这也是推断车速的依据,可想而知,撞击时的车速多高。

2、根据目击证人说车速会在七十多码,这也可以用来来作为依据。

4、限速问题:根据《xxx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的规定。但是在中路斑马线和人行道附近,人流稠密地段、道路不空闲、而且在没有保证安全的原则下,还能以这么快车速行驶?这是何道理?这不是给司机大开绿灯、暗示司机:“在城市任何地段,只要没有限速标志的都可以用快速的车速行驶,也不违反交通规则!” 这不是通天笑话!在这样的暗示下司机开车可以为所欲为,又将有多少人死于车祸!交通法规是为优(强)者单方面服务的? 不为弱者服务吗?

五、追究吴文波的刑事责任。

我父亲身体状况好,是我家庭的顶梁柱。被车撞后,我家失去了顶梁柱,家庭崩溃了,使我所有家属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吴波肇事后逃逸,且造成了将人撞飞撞差点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依法追究吴波的刑事责任。

我们对交通事故大队认定的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疑问,请市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重新进行调查,我们相信市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作出“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客观”的认定,认定肇事司机吴波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逃逸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某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受害人家属吴某

2013年6月20日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六篇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

8、NO:11906549956

9、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xxx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xxx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xxx和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xxx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逆向行驶复议书范文 第十七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某某市xx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x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x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报请xx省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补偿标准争议进行裁决,并对申请人一家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被申请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未给予我家合理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违法做出了x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令我交出住房所在的土地(即拆迁我家的住房)。

我一家10口人共同拥有唯一的一套位于某某市xx区xx组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米(宅基地面积平米)。2005年8月29日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某某市人民政府征收了我家宅基地,但是至今未对我家的住房、林木等进行合理补偿,也未对我家人给予适当安置,以致我家10口人仍不得不继续住居在该房屋内。 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是《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我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我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无法拆迁的原因系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太低,我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对我家的房屋应参照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05]行他字第5号)已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我家的房屋所在土地2005年8月即被政府征收,相关部门直至两年多还未给予我家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现我家的宅基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土地,我家的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被申请人仍适用征地时(2005年)的补偿标准对我家的房屋进行补偿,价格明显偏低,应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另外,《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依据该规定,我家多次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属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湖北省人民政府裁决,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裁决,致使拖延至今。

综上所述,我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被申请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将其与我家之间的补偿标准争议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裁决,未依法给予我家合理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做出强令我交拆迁我家的住房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特提出上述申请事项,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__________ 附:1.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宜市国土资处(20xx)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据材料_______份。

显示全文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

点击下载
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