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精选10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22 13:36:53225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一篇

从异化到回归:律师的“位”与“为”

【摘要】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矛盾的双方一直是控辩双方,但近两年来,律师经常在庭内外与法官发生冲突,让"到法院打官司"转变为"跟法院打官司",律师出现了异化。为什么律师不与检察、公安发生冲突却与法官冲突,为什么之前沉静近些年却与法官冲突不断,是这些冲突背后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通过常州斗殴案、小河案和北海案三个样本,发现律师异化有三个方向,其原因在律师"位"之缺失、"为"之不当及两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即律师法律共同体的身份一直不获法官的认同,同时律师职业伦理的缺失。要让律师回归,法官在身份上要认同律师的法律共同体成员地位、在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在困难上要相互理解。更重要的是律师要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即充分重视律师职业伦理教育、不断提升律师职业的境界、建立律师伦理规范和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内部矛盾,实现内部团结,并以内部团结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外部提升。

【关键词】法官,律师,异化,回归,法律共同体,律师职业伦理秩序

现代法治绝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它需要法官掌握方向盘,检察官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法律共同体是我们现代法治的保护神。

-----强世功

律师,作为法律的卫道士,在社会的维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职业的实现需要律师对于他们与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和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有很好的理解。因此,律师就有义务保持最高标准的道德观念。

-----美国律师协会反托拉斯法律杂志序言

一、律师异化的三个方向

法院,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同时在地理上,法院也是解决纠纷的场所,法院从来都不是纠纷的利害方。但近些年来,中国刑事审判的法庭上,矛盾冲突的双方,似乎越来越多从控辩双方,转移到了法官和律师之间。

小河案中,20__年1月9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黎庆洪涉黑案时,辩护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等事项频频抗议,法官也多次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并当场将四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十余名律师也在休庭期间被"解除委托" 。北海律师案中,律师杨在新和杨忠汉更是因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被北海警方逮捕,辩护律师罗思方和梁武诚被监视居住。

常州斗殴案庭审中,在审判长核实被告人信息后,辩护律师即要求审判长公布个人信息。为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律师王誓华无数次"反对"。尽管审判长不断落槌以示否定,但王誓华仍旧不断抗议。为了避免庭审失控,审判长同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可以在质证阶段提出,但话音一落,律师团中就会有几双手高喊"反对",更有律师站起来大声抗议。审判长并未准许,而是多次命令检察官进入法庭调查程序,但被律师团的反对声淹没。

三案中,律师与法官的冲突频率不断增加,烈度也在不断增大,已经从言语冲突升级到人身限制,律师与法官的冲突形式更呈现出三个方向: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二篇

提供一篇调研报告范文,作为参考!

在全省、全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如火如荼的背景下,笔者数次深入律师基层党组织进行调研,获益匪浅。律师是社会组织的一名新成员,律师行业是新社会组织中具有特殊行业性质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新兴行业,与和谐社会建设、与法制民主建设密不可分。在律师队伍中加强党建工作,以党建带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水平

的提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律师管理面临的一项新课题。为了律师事业的良性高效发展,愿与有关人士商榷。

一、**市律师党建工作的现状

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截止到20XX年上半年,全市律师行业已实现党建工作的全覆盖。我市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前,共有律师事务所×家,执业律师×余人,实习及辅助人员×余人。其中,xxx党员律师×人,约占律师从业人员总数的×%。市县级政协委员×人,其中市级×人,县级×人;xxx党员×人,xxx×人,民盟党×人,无党派×人,约占执业律师的×.×%。市级人大代表和各级党代表均没有律师人选。

自20XX年起,我市律师事务所全面实行了脱钩改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方式由国资为主转变为合伙人出资,性质也由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中介组织,人财物与司法行政部门完全脱钩,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四自”组织,是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拨款的“两不”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改制导致律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压力明显加大,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与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和经营理念或多或少有所冲突。同时,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理念还比较落后,对现阶段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内在动力及其职业特点的结合点认识不清晰,往往以党政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基本形式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中生搬硬套,导致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发展和律师个人的发展相脱节,造成了律师队伍中党员和党组织作用难以发挥。

二、律师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展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全市的律师基层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在无党员律师事务所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者联络员等。但是,与党建工作的要求,与律师文化建设的内在需求还相距甚远,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流动的律师党员组织上无依托;部分党员未纳入律师党组织管理,个别律师党支部组织活动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少数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长期得不到培养考察,影响他们的政治进步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律师党组织的定位缺乏制度上的明确要求,立法滞后。《公司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新经济组织的公司中,“根据中国xxx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xxx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而《律师法》里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条款。

(二)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隶属关系影响了监督、指导作用的发挥。目前,无党员或者未建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部分党员分散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其他单位党支部。这样,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挥监督、指导的作用就缺乏科学设置的前提,新的“隐性党员”甚至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党的组织生活难以正常开展,出现了管党与管所相脱节、管党与管人相脱节、管党务与管业务相脱节的现象,而且律师的流动性相对比较大,难以把他们纳入稳定规范的管理之中。不少律师党员忙于业务,却忽视了自身的政治素养,有的几年不过组织生活,有的几年都不知道自己的组织关系在哪里,更谈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了。

(三)市律师协会成立党总支虽然是解决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隶

属关系有效途径之一,但也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原企事业单位退休或退养的大多数律师党员怕影响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愿迁移组织关系;二是政府机关党工委对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极其严格,作为律师行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很难适应;三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问题,在部分律师,尤其是中老年律师心目中,存在党组织凝聚力不强,向心力不足,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不大,是否党员无关紧要的落后思想,对年轻律师有一定的影响。

(四)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个别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担心过分抓党建工作会影响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把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有的律师事务所只是把党组织当作一块招牌,以此来“包装”自己,从而提高其社会知名度;有的律师党员党性意识淡薄,对党建工作积极性不高,认为自己只要业务干得好,过不过组织生活无所谓;有的党员因组织关系没有转过来而成为“隐性党员”,抱着一种放任自流的心态,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赚钱,而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对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认识的误区,导致一些党员和党组织放弃了党在律师队伍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如果律师党员的党性不高,那么许多工作将难以完成;如果律师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那么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就难以落实。

(五)律师队伍政治地位偏低。律师队伍是一个知识分子密集的精英群体,是不可多得的人才库和智囊团,应该引起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但是,近年来,还没有党员律师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的评比,还没有党员律师担任省级甚至地市级党代表和人大代表等,仅有×名律师担任市政协委员,而且都是因为他们具有非xxx党员身份。

三、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主要措施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环节,是开展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基础,也是创先争优和我市开展的“一创双优”活动的重要内容。

(一)及时进行基层党组织的调整和组建

在当前律师事务所尚未真正实现行业管理的情况下,司法行政系统要积极配合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对下属律师事务所及时组建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对律师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摸底,并按党章规定对党支部进行调整和组建,核实律师党员人数,对挂靠的党员律师分别安排到各个党支部,使每个党员都在组织中。

(二)选好党支部书记,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和组织培训

本着有利于党组织规范管理,有利于党员管理教育,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重新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按照程序对不适合做支部书记或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做支部书记的律师进行调整,选用一批德才兼备、有工作责任感的中青年骨干律师担任支部书记职务。加强党务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党务能力素质,有意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在实践中逐步成为律师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

(三)重视和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工作,为申请入党的律师创造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空间

本着“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xxx员的规划,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热情支持和鼓励中青年律师申请入党。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成熟一名发展一名,扩大党员队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四)逐步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律师的高素质精英群体形象与其较为低下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很不相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律师服务社会的热情、质量及其良好形象。本着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法制民主进程,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原则,呼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律师行业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职数等,切实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

(五)发扬党内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组织活动

健全民主制度,实行党内民主是我们党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支部书记的产生、xxx员的发展、评先评优、先进典型的表彰和重大决定的提出上,按照民主程序,经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反复讨论进行,在充分表达广大党员意愿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意志,逐步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xxx面。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三篇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现依据有关材料和通过走访、座谈了解的情况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律师介入国企改制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四篇

我区现有x家律师事务所,其中x家合伙所,x家合作所,合作所执业时间最长的已有x年,成立时间最短的所为合伙所,也已执业x年。纵观x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无论从队伍的壮大、业务的拓展,还是收费的提高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维护我区社会政治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至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合作、合伙所作为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产物,起步相对较晚,经验相对不足,内部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任忙于业务,难尽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作(伙)人会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有增无减,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的方式必将会导致两者之间发生明显的冲突,要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无暇顾及,要么本身的律师业务受到影响,管理与业务孰重孰轻?对大多数主任来讲,他们既是所里的业务骨干,又同时是创业大户。有些主任的收入在所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放弃业务是不可能的。要做业务,做大业务,势必要忙,忙于业务必然会疏于管理,疏于管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肯定不答应。这个矛盾在国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已作出了有益探索,即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聘请的高级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这是客观方面的原因。采取何种方式能缓解主任从事管理与业务的冲突,还需不断探索和借鉴。

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某些缺陷

律师事务所不管是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有一套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制,分析我区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有三种类型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如:集体管理型,这种类型在合伙所表现较突出,几个合伙人都是老板,实力相对均衡,于是齐抓共管,主任非常民主,重大事项均经合伙人讨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这种管理有利于形成合力,但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即几个合伙人谁都说了算,不听谁的都不行,以至于做任何决定都慢半拍,因循守旧,无创新意识。还有一种权力分散型,这种类型表现在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忙业务的同时难以完成全部的管理工作,于是进行分工,你管行政,我管业务,他管财会,既分工明确,又减轻了主任的负担。但其缺点是合作人之间沟通不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各自为政,容易出现独立王国。另外一种为权力集中型,这种类型名为合作实为个人,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行政辅助人员工资等均由主任一人出资,所里创收主要靠主任,其他律师都是聘用人员。这种类型虽初具个人律师事务所雏形,可以不受任何干扰地去实现自己的经营思想,但因某些条件限制,目前还无法名正言顺地以个人所模式运作,以至发展规模受限,缺乏整体凝聚力。

三、律师队伍不稳,影响整体发展

目前的律师大都注重个人业务创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所里和其他人不闻不问,合伙人之间、合作人之间相互了解不够,缺少联系和沟通。有的还会因经营思想和发展理念的差异导致合伙(作)人的不合,在律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发生没有硝烟的战争。如律师事务所初办时,大家还能同甘共苦、共患难,使业务顺利的展开。几年之后,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钱包鼓起来之后,问题也就多了:我想买汽车,你要置办公楼,他则要多分配,有的计划去进修,有的则打算重金引进人才等等,这种不同想法往往会在合作(伙)人之间伏下潜在的裂痕,或多或少地影响大家的情绪。一旦有人另起炉灶去实现他自己的理想,对原来的所都是一种打击,造成队伍的不稳定。律师队伍缺乏相对稳定性,人员流动过大,也影响了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五篇

xx市律师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20XX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新《律师法》对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较修改前有了进一步强化。近期,笔者在市局分管领导的带队下,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新《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这个课题,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的现状做了一次调查。

一、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分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二个管理层面,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体制。我市于1993年成立律师协会,各县区也相应成立了律协联络组,两级律协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均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担任。办事机构市律协秘书处设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律协日常工作实际上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和具体落实。从20XX年度年检注册情况看,全市34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04名,其中:市辖9家律师事务所、103名执业律师,分别占%和%;县区分管25家律师事务所、201名执业律师,分别占%和%。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司法厅的有力指导下,我市律师工作快速发展,取得可喜成绩,继续保持了

在全省的先进位次。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x、十七届三中全会和xxx、xxx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有效举施,着力推动全市律师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发展。我市广大律师已经成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安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也看到律师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律师事务所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一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合伙人合伙不合心,工作不协调,抓落实不力;二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松散,制度执行不力,对律师执业活动监控不到位;三是有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责任心不强,极少数律师自律性差,诚信服务质量不高。近3年来,全市共受理执业投诉近10起,从查处情况分析,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不落实、律师自身要求不严,是造成执业投诉的主要原因。

少数县区发挥律师管理职能作用有待加强。有的县律师管理部门总认为缺乏管理手段,现有的管理手段又没有强制力,在律师管理工作上创新不足,仅满足于现状,有的律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不够,被动应付的多。

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服务功能有待加强。从律师对管理工作的期望和促进律师工作良性循环发展上来看,律师管理工

作中服务功能拓展不足,特别是在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方面显得比较乏力,以致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为重点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管理部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任重道远。

二、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切实理顺管理关系,区分管理责任

1、积极推进“两结合”管理体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新《律师法》第3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种表述普遍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应是一种“宏观管理”。同时新的律师法对行业管理内容进行了列举,第46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八项工作职责,有助于发挥行业自律性管理作用。因此,在律师管理工作实践中要合理区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应以政策导向性管理为主,即主要通过制定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措施,引导、调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把控律师工作发展方向,对律师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尽量淡化行政干预,以推动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律师协会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履行起律师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律师事务所要重点做好对本所内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不断强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责任,进一步抓好律师管理职责的落实。新的律师法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

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和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建议权。如何推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律师管理职责,对于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而言,一是要放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管理事务,避免直接插手或绕开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律师管理工作,真正使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管理上做到权责一致;二是要支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认真采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律师管理的正确意见,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处理建议;三是要积极协调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是加强对县级律师管理工作的督查,开展对县级律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切实理清工作思路,突出管理工作重点。“规范与拓展”法律服务,是对律师工作发展的概括性要求。“规范”是“拓展”的前提,是对律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因此,律师管理工作要重点在规范上下功夫:

1、依据新的律师法和相继出台的配套规章,推进我市律师管理制度建设,重点指导律师事务所修订完善内部管理规范。

2、加强落实制度的执行力,促进执业行为的规范。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要通过管理工作的开展,引导律师自觉把执业活动统一到法律规定上来,特别是对于新的律师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律师在执业中要严格把握,防止涉足禁区、

触及红线。二是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要指导律师事务所修订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规章制度措施,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

3、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检查,防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要开展法律服务市场的调查,对假冒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管。

切实加强工作创新,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效能。开展律师管理工作要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落实,制度建设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的工作方法是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

1、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不仅仅是对原有的制度进行简单的修订、废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新律师法立法精神的领会,培育新的思想理念,树立新的思维方式,推动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的改革、创新。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创新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十二项工作制度和机制,基本上都是全新的思维,就市、县级律师管理工作来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直接指导律师执业活动的开展,是抓好管理规范落实的终端,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否落实好,关键在于能否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因此,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有必要试行建立律师管理工作责任制度:一是建立律

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新的律师法第50条作出了针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负责人处罚的规定,这就强调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负有管理的责任。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工作责任制,可以强化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本所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促进县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职责,加强本级律师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律师管理工作的协调平衡发展。

2、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律师管理工作更为有效的开展。一是坚持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更加注重自律性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作用的发挥;二是坚持教育引导与检查督促相结合,更加注重教育引导,切实推动律师管理工作由被动的事后查处向主动的事前教育、事中督查转变;三是坚持推进制度建设与问题查处相结合,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问题的发生;四是坚持加强日常管理与专项活动带动相结合,更加注重日常管理;五是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更加注重外部监督,律师执业规范不规范、形象好不好,自我感觉良好不行,更重要的是要接受社会监督,得到社会的认可;六是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更加注重平时考核,将平时考核情况以较大比重纳入年终考核衡量;七是坚持推进管理与主动服务相结合,更加注重改进服务,关心律

师成长、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努力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六篇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经济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入法制阶段。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中央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机构,xxx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xxx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xxx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xxx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xxx年以后,经过了以前两个手段为主的调控实践后,两个手段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旅游管理机构在实践中认识到了法制的作用,转向以法制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导游管理等旅游业的基本环节和重大问题上陆续颁布了许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xxx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旅游法规。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xxx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xxx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xxx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xxx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规定,使之法制化。在制定或修改、完善现有法规的过程中,要用旅游行业的观点,从建立旅游法律体系的高度出发。

3、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制度,及时用法律手段调整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的日趋频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境旅游已经势不可当地发展起来,又出现了社会办“出国游”的现象,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了这一行列,导致这一市场比较混乱,但现在还没有法规,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对经营出境旅游的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对价格的管理,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对发生纠纷的处理,对发生事故的处理,索赔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其纳入旅游法制体系中。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七篇

阿尔山市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针对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为了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局成立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组,于今年8月对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调研。本次调研采取座谈、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重点就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基本情况、党建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结合今年的年审注册工作,对全市律师的政治面貌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研,全面掌握了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情况,摸清了底数,也发现了我市律师党建工作中的亮点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党建工作提供了依据。

一、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基本状况

2003年以来,我市律师业因原有的律师事务所暂缓注册,导致我市的律师也成空白状态,2009年在我局的积极协调下引进了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并于2010年8月被内蒙古司法厅批准注册。现该所从业律师13人,其中执业律师7人、实习律师6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建设也随着律师业的发展而发展壮大,具有党员身份的律师所从业人员3人,律师党员占执业律师的;党员的平均年龄轻、文化程度高,35岁以下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50%,并且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一)律师党支部组织生活基本正常。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

1 生命力活力的体现,支部有活动才会有生命力活力。通过发放的份律师党员调查问卷统计,90%的律师党员经常参加组织生活,80%的律师党员反映所在支部经常开展活动,30%的律师党员评价支部生活形式单一,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大多数党支部开展活动主要以支部会议为主,而支部会议的内容又以传达上级会义精神、学习上级文件为主;部分党支部将支部会议和所务会议结合在一起,没有专门的支部生活会;有的党支部活动形式和内容常有创新,丰富多彩,如将党员活动与行业奉献相结合,将党建工作与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相结合。

(二)大多数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从调查表反映的情况看到,90%的非党员律师认为大多数律师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据统计,律师党员多数是所在律师所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大部分律师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较好地体现出xxx员的先进性,他们带头遵纪守法,带头诚信执业,带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领广大律师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在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全市没有一名律师党员因执业违法违规受到处分。

二、律师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一)部分律师党员党的意识有所淡化。集中体现在一些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愿表明党员身份,将自己等同一般群众;一些律师党员政治意识淡化,不重视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价值观念扭曲,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对党组织活动热情不高,在执业中急功近利,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这些律师党员放松了党的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世界观改造;二是一些律师党支部软弱无力,未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未能为党员强化党性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 创造条件。

(二)部分律师党支部没有发挥作用,少数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调研发现,有的律师所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 “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好,并且主动开展活动的少,而开展活动的内容简单、形式单一,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有的支部除了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外,没有召开过组织生活会,更淡不上组织开展其他活动了。在这些支部里出现了“党员找不到组织”,群众不知道谁是党员的情况,表明了这些党支部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党支部所在的律师所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或者是由规模小的律师所联合成立的联合党支部。这些党支部的书记一般不是所主任或合伙人,党支部的活动得不到律师所的理解和支持,律师党员忙于业务,无活动时间又无活动经费,致使党支部生活不正常,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无从体现。二是有些律师所负责人、律师党员对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紧迫感不强,认为律师所只要搞好业务、不出乱子就行了,党建工作搞不搞没关系,因而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三是有的律师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时律师所能不能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认识不清,导致了行动上停滞不前。四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律师身份,淡化党员身份,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的工作,对党组织生活不感兴趣,党员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三)律师所党支部活动经费缺乏。这是律师党建工作遇到的最大的难点和问题。党支部没有经费,就难以开展活动或只能开展一些不需要经费的活动。目前,除少数律师所党支部能自筹经费自主开展活动外,大多数律师所党支部的活动都是由市律师协会党总支和市、区司法局组织推动,活动经费“挪用”了司法局办公经费和从市律师协会会员费中支出。律师所党支部经费缺乏是一个长期的老大难问题,

3 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年来上级党组织在律师党建经费上没有给予支持是其原因之一。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所外,一般没有专门为党支部解决活动经费。

(四)对流动党员管理较为困难。个别党员特别是外省籍调入的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有的甚至不表明自己的党员身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组织”的现象。目前全市律师队伍中尚有81名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其中大部分是在本地退休、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老党员,但也有少数无正当理由却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不接转的原因:一是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繁琐,特别是跨省的接转,更是费时费力,加之律师工作流动性大,这也间接造成了个别党员不愿意接转组织关系。二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员身份,不愿接转组织关系。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八篇

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之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某市律师队伍人数减少,律师业发展缓慢的现象进行了调研分析,总结出几大扼制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 键 词〕:律师行业 发展 机制 改革 措施

一、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某市律师行业在2000年以前人数众多,队伍壮大,发展比较迅速。2000年,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全国律师事务所均进行了脱钩改制,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淡出了司法行政机关,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开始了新的发展。经过改制,某市一部分律师脱离了律师行业,使得律师人数有所减少,此后几年间,某市律师事务所数量以及专职律师人数变化不大,截至目前,较十余年前的律师人数减少了近四分之一。此前,我们也针对某市律师流动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许多律师通过种种渠道流转到了其他地域或者其他行业,直接导致我市律师人数下降,律师队伍缩减,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甚至一度停滞不前,成为困扰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分析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近年来,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律师人数变化不大,甚至呈逐年减少的趋势,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造成这种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 地域经济原因

某市是一座中小城市,人口不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部分想取得更大发展,收获更多利益的律师并不满足于在本地执业,转而通过跨地域转所等途径转向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律师甚至选择脱离律师行业,转而从事其他行业,以谋取更大发展空间和机会。据统计,近年来某市跨地域转所的律师七十余人,这部分人员基本流转到了经济发达地区,属于律师执业的正常流动。另有部分年轻律师通过考取公检法公务员等途径转行到了其他行业,直接脱离了律师队伍。由此以来,造成了律师总人数减少,律师队伍逐年缩减的现状,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

(二) 管理体制原因

目前,某市律师的流动主要有两个方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公务员队伍,究其原因,跨地域转所系律师执业的正常流动,而年轻律师的频繁流动转行则属现今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问题,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不适宜年轻律师的发展。目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仍是传统的“个体户”模式,即律师个人虽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签订代理合同,处理事务时打着律师事务所的旗号,但实际上律师只是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管理费,律师事务所并不向律

师分配任何利益,律师收入完全来源于自己代理案件的收费,其收入直接与个人的案源能力挂钩,而律师能否接到案件,其实与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并没有多大关系,而是与律师的个人能力、社会资源密切相关。在这种利益分配模式下,缺少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基本无法找到案源,而那些从事律师工作时间较长的律师也始终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无法顾及或很少顾及年轻律师,因此年轻律师收入得不到保障,对于他们来说,虽然律师有可能是一份发展前景可观的工作,但他们首先要面对的仍然是生存问题,为了生存,许多年轻律师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初衷而投入其他行业,从而使律师队伍人数下降,律师业发展缓慢。

(三) 法制体系原因

我国现有的法制体系并不健全,法制环境也并不完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阻力,比如众所周知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新《律师法》已经对这一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以方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仍普遍存在律师“会见难”问题。在我市,据部分律师反映,在个别县市律师持“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仍然遭到拒绝和阻拦,给律师办案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除此之外,据调研,律师办案还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律师取证难的问题,还有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遭拒绝阻拦的问题等等,这些都给律师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和困难,长此以往,极容易使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失去信心,从而转往其他地市或者转行从事其他行业,造成律师队伍的缩减,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四) 社会观念原因

律师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掌握任何国家权力,但是,却同样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使命,因此,在发达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非常高,非常受人尊重,但是,在我国,这一点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是“权力崇拜”和“官本位”,这就使得人们很难将不是“官”的律师置于一个很高的社会地位,现实是许多人不能平等地对待律师、尊重律师,特别是一些行政机关单位和企业单位,他们对律师往往并不欢迎,甚至认为律师是 “被雇佣者”,为“雇主”服务是应该的,“雇主”只需付钱给律师,哪还有“尊重”一说?另外,政府职能的设置不利于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比如国企改革工作,该项工作中许多有关材料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依据法律出具改制意见等事项都非常需要律师的参与,但这些工作通常都由政府职能部门“一手包揽”了,律师往往参与不进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也就无法彰显其社会地位。至于普通百姓,他们对律师的认知也并不全面,有时因为律师为之辩护的当事人犯有滔天大罪,百姓便会认为这个律师是在“助纣为虐”、“善恶不分”,认为律师与那个“罪人”一样——“简直就是个魔鬼”!其实,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只是个中立者,他们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应该受到尊重的。

(五)业务风险原因

和其他许多行业一样,律师行业也并非风平浪静,其中充满了风险,身处其中的律师们,兼为社会人与法律人,其风险是双重的,他们除了要面对生活中的种种风险以外,还要面对因为执业所带来的职务风险,这种风险大致分为两类:

首先,是安全风险,即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风险,它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来自律师自己的委托人,还有可能来自民间群众。如今,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而迁怒于律师并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伤害对方律师的事件,往往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律师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而普通百姓因为对律师的误解而伤害律师的事件也偶有发生,他们认为律师只能替“好人”说话,而那些替“恶人”说话的律师,就如同“魔鬼”,让他们深深憎恨。

其次,是责任风险,即律师因为执业过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是行业处罚和惩戒。比如《刑法》第36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就是悬挂在律师头上的两把利剑,律师因此被判刑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民事案件代理中,如果律师因严重失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有可能使一个收入菲薄的律师倾家荡产。另外,如果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处罚,严重违规的律师还有可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照而砸了饭碗。所有这些风险,都决定了律师这一行业干起来并不轻松,也正因为如此,才有许多才学丰富的人对这一行业望而却步,想进来又不敢进来,或者有进来了又因不能承受其责任之重而退出的,也因此造成了律师业人数逐渐减少,发展缓慢的现状。

三、解决措施

要想解决以上扼制律师业发展的种种瓶颈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 加强《律师法》宣传,特别强化领导干部法律普及程度。

造成律师业发展缓慢的现象有许多原因,归根究底是法律普及程度不够,法律以及律师的重要性并没有被提升到一个应有的高度上去,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律师法》的宣传。新修订的《xxx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xxx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对便利律师办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不仅要在律师中积极宣传新《律师法》,还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摆正对律师的认知,加强对律师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特别在领导干部中加强包括新《律师法》在内的法律宣传,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普及程度,因为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和决策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绝大部分民众的认知导向,在这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一切都应依照法律行

事,而这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只有广大民众认识到了法律和律师的重要性,律师的存在才有意义,律师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律师业也才能随之迅速发展。因此,要加强普法宣传,在领导干部和广大民众中宣传新《律师法》,扩大法律普及程度,强化大家的法律意识,凸显律师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促进律师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 改革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为年轻律师创造发展机会。

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并不利于年轻律师的发展,要改变律师业发展缓慢的现状,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一些有效的改革措施已经萌芽,比如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改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改革的尝试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除此而外,还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1、执行机制的改革。某市几乎所有律师事务所现行的执行机制都是主任负责制及合伙人管理制,主任直接指挥内勤,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甚至主任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其他聘用律师从不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只关注自己的业务和收入。使“平等的介入管理”成为一句空话。在部分大城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比较科学: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由一个合伙人(一般是主任)来负责,而如果主任不是负责人,就只作为一个形象代表;建立行政办公室,聘请一名行政主管(一般非执业律师),上对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的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如此的执行机制达到了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作用的目的,强化了合伙人、行政主管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提高了执行效率,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我们应该借鉴这种管理模式和执行机制,使我市律师事务所也能够规模化、科学化发展。

2、分配机制的改革。目前某市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分配方式是“提成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并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它使律师事务所形成了“个体户”式的大联合,律师之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因为争抢案源而矛盾重重。同时,这样的分配方式直接决定了新律师收入偏低甚至得不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因此,改革分配制度十分必要。当前,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工资制”的分配方式,即以律师工作的综合绩效作为确定律师收入分配的依据。这种分配方式能够比较全面地考虑律师的综合素质,有效地鼓励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律师之间业务协作,也有利于年轻律师的发展,不失为一个良性分配机制,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应该不仅能体现律师事务所的效益,也要能够体现律师个人的效益,充分考虑到律师的个体经济利益,这样,才能激发律师的主动性,从而创造更大的效益。我们应该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和素质、综合效益为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3、人才机制的改革。好的人才机制应该包括人才的认定、引进、培养、分工、使用、晋升、淘汰等多方面的制度规定,还应该有合理的人才资源配置,即合理的分工。当前我市律师事

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不完善的管理模式和分配模式所造成的律师事务所人才机制的不健全,合伙人只关注聘用律师的代理费收入高低,以便通过收取更多管理费的方式来减轻合伙人的成本负担,而聘用律师也不会关心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而只是关注哪一家律师事务所给予的提成比例高。如此一来,合伙人以及其他律师都各自忙各自的,律师之间没有专业的分工也没有良好的协作,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引进和发展也被忽视了,整个律师事务所形同一盘散沙,没有团队效应,也无品牌优势,难以得到长远的发展,与规模化、科学化、专业化的发展目标相去甚远,对律师业的发展毫无益处。因此,必须重视律师事务所人才机制的改革,加强对人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首先,应优化组合并科学配置不同学历、年龄、性别、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人才,培育起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律师文化。其次,应淡化以收费多少为衡量人才唯一标准的观念,以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强化对不同人才(尤其是年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另外,完善考评、激励等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和运行机制,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长久不衰。

(三)做好律师管理工作,强化服务观念。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做好律师管理工作对律师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应做好以下两方面:

1、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自律作用。

当今律师业的发展并不完全依靠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早在1993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就指出: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将这一体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此后,“两结合”管理体制便逐渐推行开来。目前这一体制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其一,应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职责,充分体现和发挥宏观管理功能。其二,要加强律师协会自身建设,充实其行业管理职能,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其三,要妥善正确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此外,最重要的是要注重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有效的律师行业管理能够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减少律师违法乱纪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律师执业环境;能够使司法行政部门更少的行使惩戒权,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局面,从而有效促地进律师业的发展。因此,要不断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实现两者之间黄金比例点的结合,使律师行业管理早日走向自律和自治。

2、强化管理意识,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承负着对律师行业管理之责。新修订的《律师法》

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就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有权依法监督,依法指导,协调配合。律师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律专业性很强,与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因此,一定要强化管理意识,做好管理工作,这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做好律师管理工作,就要做到两个方

面,一是要“管得住”,就是指律师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这个“自由”必须有限度,这就有赖于行政管理。我们负责着对律师事务所建设、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注册、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处罚以及律师流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我市律师都能够服从管理,对相关工作能够积极配合,从未出现过律师不服从管理而与司法行政机关相对抗的事件,有效实现了律师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保证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 “管得好”,这主要是指在管理好的同时也要服务好。平时我们也非常注重这方面的工作,与律师协会一起,积极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做好各方面的服务: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积极保护律师各项权益,及时了解律师生活与工作中的困难,为律师排忧解难;积极为律师办理各项行政事务,从不拖延、推诿;积极组织针对律师的各项表彰活动,鼓励律师工作积极性;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为律师提供便利的办案条件;积极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为律师创造优良的办公环境等等。如今,面对正在开展的“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们更要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在工作中的方方面面体现“服务”观念,真正做到“以律师之忧而忧,以律师之喜而喜”,如此才能做好服务工作,从而以服务助管理,以服务促发展。

全省目前正在开展“解放思想、科学发展、奋力实现新跨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们正是以这次活动为契机,深入调研了某市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总结了几大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有待实践。今后,必须牢牢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实现新跨越为目标开展律师工作,推动某市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促进某市律师行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司法》2008年第5期)

[2] 《律师事务所管理:一个不能忽视的道德问题》(《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

[3] 《“危险”中的中国律师 ----律师业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演讲稿 吕良彪律师)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九篇

有学者则注意到刑法从属性与独立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提出从属性与独立性共存之说的观点,即在立法领域倡导刑法的从属性原则,从根本上将犹如双刃剑之刑法置于宪政和法治的框架之内,以把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立足点;而在司法领域,从解释论立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秩序而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原则。这样,就可以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统一的基础上倾向于人权保障。⑥其实,仔细审视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共存说的观点实质上并没有否定刑法的独立性。笔者对上述刑法独立性说的观点与论证表示充分的赞同,即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刑法归结为其他法律的制裁措施,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其独立性是毫无疑问的。正如论者所说,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刑法规范既具有补充性,同时又具有独立性,即刑法规范的概念、构成、功能都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自成思想体系。⑦笔者认为,鉴于刑法规范本身构成的特殊性,其对于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同时,我们更应坚持其解释及适用的独立性。

刑法规范中概念内涵的独立性阐释

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指引性规则并不当然适用于刑法领域

在经济、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在规定对某些权利或者事项进行保护的同时,出于立法便宜主义的考量,会规定对其他相类似情况或事项作出相同的保护或处理,通过这种方式扩大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那么,在确定某些刑法用语的外延时,是否应遵循这些非刑事法律规范中同等行政处理的指示性规定,刑法亦应作出同等刑事处理的适用结论,并随之扩大某些规范的适用范围呢?笔者认为,由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在立法宗旨、规范目的等方面的差异,因此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规范对某些概念外延所作出的扩大适用的指示性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刑法领域,刑法对此仍应作出独立性的解释和适用。以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注册商标的外延为例。虽然《刑法》第213条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表达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对于该条保护的对象是限于商品商标还是既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理论上曾经是存在争议的。而出现该种争议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商标法》立法发展过程中相关规定的变化。纵观我国《商标法》的发展进程,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只适用于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并未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围。然而,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兴起,服务商标越来越多,服务商标的保护也越来越显得必要和重要,同时为了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要求相适应,瑏瑨199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将服务商标也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围,该法第4条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2001年《商标法》也仍然沿用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法》改变了我国《商标法》历史上只保护商品商标的做法,将服务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给其与商品商标相同的法律地位。这一款规定意味着,在《商标法》上对商品商标的各种保护措施,也同时适用于服务商标;在《商标法》上对注册商品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在针对服务商标实施时也属于侵权行为。有人据此认为,在同一种服务商标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瑏瑩即认为既然在《商标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刑法》上也应获得相同的保护。有论者则指出,这样的解释结论,显然是完全受制于我国《商标法》规定及经济法律解释的结果,而忽视了刑法本身的独立性以及对刑法的独立性阐释。瑐瑠笔者对此深表赞同,要认定《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脱离刑法规范进行评价和判断,对《刑法》第213条进行文义解释便可知,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注册商标的外延只能是商品商标,而不应包括服务商标。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不但服务商标专用权不属于现行《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而且,《刑法》也只惩治《商标法》规定的部分侵犯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型。比如,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刑法》第213条均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xxx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以及一些法院判决做法在对某些概念的使用时,则存在着将《刑法》中的概念外延扩大化倾向,简单地将个别法规中所规定的对某事项的同等行政保护自然运用到刑事司法中。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对于这些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出现了不同认识;而认识分歧的核心就是文物的范围,也即文物能否包括化石。以《刑事审判参考》公布的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为例:2004年11月16日,被告人蓑口义则未经申报,携带分装在两个行李箱中的一批古生物化石,准备从xxx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出境。海关工作人员当场将蓑口义则查获。经鉴定,蓑口义则携带的古生物化石中有一件古脊椎动物化石视同国家二级文物,一件古脊椎动物化石视同国家三级文物。那么蓑口义则走私化石的行为能否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关键就在于这些在《刑法》中化石是否包括在走私文物罪的保护范围之类。对于该案,主流意见认为,化石视同为文物,走私上述化石同样可以构成走私文物罪。理由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以列举的方式对文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在该条第3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的规定意味着上述化石在保护价值上被国家视同为文物,在保护方式上享受着与文物同等的待遇,不仅同等地受行政保护,而且同等地受《刑法》保护。据此,法院认定蓑口义则的行为成立走私文物罪。瑐瑡并且这种意见得到了立法解释的支持,2005年12月29日xxx常委会通过的《关于〈xxx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指出:“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立法解释以及法院的判决理由均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文物保护法》的同等保护原则直接运用于《刑法》中是值得质疑的。因为,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化石和文物是性质概念不同的两种物品。化石是在地球历史的地质年代中经过自然界的作用,保存于地层中的古生物遗体、遗物和他们的生活痕迹,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而文物是已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遗物,除具有科学价值外还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古生物化石是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而不是作为文物加以管理和保护的。而且我们采用逻辑分析方法来观察《文物保护法》,该法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文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不包括化石,虽然该条同时用另一款规定对上述化石进行同等保护,但这也恰恰说明,化石和文物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同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而且,在《刑法》走私罪一节中,也未规定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古人类化石。因此,在《刑法》条文中未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或者拟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如果脱离文物概念本身的射程范围,仅仅根据作为非刑事法律规范的《文物保护法》同等保护的指示,将并不属于文物范畴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上升到《刑法》保护,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如参与该立法解释制定的xxx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所说:“如果不考虑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的处理问题,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此类情况用修正案方式修改或补充刑法,从长远看,完善法制的效果恐怕会更好一些。”瑐瑢这应该是非常中肯的一个建议。

涉外律师调研论文范文 第十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调研报告2013年度,本所在市律协和司法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现将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调研报告如下:

一、队伍建设有一定成效

本所人员现由二部分构成:

一、律师团队。包括主要合伙人,专职律师。他们是本所开展执业活动的主力军。2012年,本所共有执业律师13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二、行政团队。本所现聘有行政人员3人,他们担负着繁杂的行政与后勤工作,是律师执业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所自1992年11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规范执业,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吸引各类人才加盟本所。如何化数量优势为质量优势,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打造一流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业绩,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和重要任务。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明确律师新时期的任务和使命。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荣辱观,大局观。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有助于律师文化建设。

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本所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司法局、市律协主导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在实践中,结合本所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发展,创新完善。

一、加强和完善了以合伙人会议为中心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问题和决策,一般要经过合伙人之间的酝酿、沟通、提出讨论,再分头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再进行讨论。经过这种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的反复酝酿与讨论,我们所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做到符合实际需求,符合全体律师的意愿、符合大家的长远利益,因而能够得到全体律师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因而就能够具体落实见实效。2010年以来本所基本上每月都召开合伙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了合伙人的分工,明确了主任和各合伙人的职责。进一步确立本所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治所理念。创新和完善了全所律师大会的民主管理职能。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大幅提高了本所规范执业的水平。2013年,我们更加严格的使用和

填写统一收案登记表,努力做到规范登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登。进一步完善了受理案件审批手续。加强了档案管理。

三、加强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2013年,我们对全部诉讼案件、所有法律文书装订,统一规范、统一格式和标准,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了执业风险防范。经常性的对全所律师开展执业风险防范教育,在规范执业的基础上,防患于未然。2012年,我们还将有重点地对一些律师加强执业风险防范教育,确保本所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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