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范文通用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04 19:04:14721

无罪辩护范文 第一篇

被告人XXX的多次讯问笔录,被害人XXX以及证人戚欣大的询问笔录中均载明被告人XXX曾对被害人实施过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被告人对被害人扔装有洗洁精的塑料瓶,第二种行为是被告人推搡被害人。

针对第一种行为,被告人XXX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均载明,其向被害人扔装有洗洁精的塑料瓶,该塑料瓶只有矿泉水瓶大小且只装有半瓶洗洁精,并未击中被害人。证人戚欣大的询问笔录中载明,证人戚欣大并没有看清该塑料瓶是否打在被害人XXX腰部,仅凭被害人XXX陈述,无法直接证明腰胸部骨折为被告人扔装有洗洁精塑料瓶所致。被害人本人为52岁的女性,在相距三四米左右距离的情形下,向被害人扔只装有半瓶洗洁精塑料瓶的行为本身就不具有造成被害人多处骨折的现实可能性,且该行为本身不应该被看做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

针对第二种行为,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均载明被告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把,被害人面部朝上坐在地上。首先被告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把,且当时在被害人家里院子里的水泥地,地上并无任何可以致使被害人腰胸部多处骨折的障碍物,因此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被害人腰胸部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且该行为本身亦不应该被看做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被告人向被害人扔塑料瓶,还是推了一把被害人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腰胸部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且二行为本身不应该被视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并且与上述一、二、三项辩护观点相互呼应,其实害后果与上述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且被害人对实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试想,如果一位50多岁的女性扔一个塑料瓶或推搡他人一下就要对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不但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而且不被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所接受。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首先,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XXX行为不足以导致腰胸部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不应被视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被告人定罪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本案现有证据不但无法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无法排除本次损伤是由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可能性。最后被害人XXX对自身伤情的加重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敬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XXX判处无罪。

无罪辩护范文 第二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分别接受陈力强、陈力烨委托,在陈力强、陈力烨被控偷税案中担任各自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由于我们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基本一致,为了节省法庭的时间,在此一并发表辩护意见。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

刑事辩护律师:当您有亲友被传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之时,如何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此时聘请一位刑事辩护律师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什么样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值得您信赖的?如何判断一位刑事辩护律师的优劣?这是一个令很多人迷茫的问题。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仅注重理论性,同时也强调实践性,由于缺乏相关背景知识,当事人在选择刑事律师时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这里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谈点个体的理解:

1、目标律师的业务方向。

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也是分专业的,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律师行业的细分也...

做无罪辩护不是要证明被告人无罪。首先,无罪辩护是辩护人为自己当事人向法官提的一种定罪建议,是辩护人根据对案情的了解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自己的观点。做无罪辩护的情况有可能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

刑事辩护委托协议范本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元。

三、本委托书有...

刑事辩护的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斟酌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

一、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

Xxxxxxxxx

二、本案证人xx的证言不能采信...

无罪辩护范文 第三篇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首先,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综上,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发后至被害人XXX住院,长达24小时,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XXX与证人戚欣大(XXX配偶)的询问笔录均载明,案发日为2020年9月11日18时左右。案发日当晚被害人已经报警且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9月12日17时左右,被害人因腰胸部疼痛住进北海医院。根据二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其一,被害人XXX于案发当晚在警方出警的前提下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说明当时并未出现损害后果,XXX本人也无明显的疼痛感。其二,案发当晚距离被害人XXX去北海医院就医的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在这24小时之内无法排除最后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为被害人本人自身抑或第三人所致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害人XXX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证明当时并未出现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至少当时被害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在此前提下,被害人于案发后长达24小时就医,无法证明相应的实害后果与24小时之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从常理上分析,被害人XXX案发时年龄已为60岁并发生多处骨折,当时就应该无法行走,至少有明显的疼痛感并及时就医,但案发后被害人将近24小时才去就医,这本身就说明其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无罪辩护范文 第四篇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无罪辩护范文 第五篇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无罪辩护范文 第六篇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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