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优选十九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31 11:19:23489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一)

2019年4月22日市供销社出具《证明》证实《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再生资源社区回收部检查收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真实的。该《报告》提到为了做好日常市场检查收费管理工作,各回收部聘请了部分临时工作人员参与日常市场检查和办证收费工作,韩某和陈某等就是xxx区回收部聘用的检查管理人员……我们社区回收部对废品回收从业人员检查和收费行为属于公司的企业行为,而非个人私自进行的敲诈勒索和欺行霸市,不应让个人承担其不该承担的相关责任。

在案有充分证据证实,东明分公司聘用过韩某、陈某、张某、刘某堂、刘某、郝某等人。主要协助赵某经理从事管理和收费工作,并向他们发放上岗证和印有xxx区回收部公章的收据,韩某、陈某等人向流动废品收购人员的收费是受东明分公司委托指派的,正如上述《报告》所称我们社区回收部对废品回收从业人员检查和收费行为属于公司的企业行为,而非个人私自进行的敲诈勒索和欺行霸市。

综上,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各被告人不存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东明分公司作为市物资回收总公司下属公司对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具有收费权和管理权,韩某、陈某等人受委托指派向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收费,属于企业收费,符合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文件规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起诉书》指控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今天上午,汪老师给我们展示了一节生动的课例《迷人的夏天》。整节课教学思路清晰,教学重点突出,板书工整简洁,教师教态亲切自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

4月22日,是第__个世界地球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__________。为搞好地球日纪念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xxx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广泛宣传我市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重大意义,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到国家级生态...

作为学校,有好的地方,也有做的不够好的地方。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起来看看下文。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我们是**届高三毕业生(现高二)的学生 家长,我们对于该校在高三挪入分校学习 的这种政策表示很不能理解,...

小学试卷家长意见A.试卷已阅,感谢教师平日对我孩子的培养,但是孩子还是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有劳老师以后继续费心教育孩子。我们家长一定会鼎力支持,配合老师!B.由于其学习基础不是很好,尽管努力了,但成绩还是不是很满意。...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三)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把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制约工作抓紧抓实,从10月中旬开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两个专项巡察小组,对全县5个镇97个村(社区)的村级“小微权力”规范程序运行开展巡察监督,重点查找“城乡低保申请、残疾证办理、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农村危房改造”等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方面是否存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侵占等违纪违法问题。此次专项巡察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从上层突破、倒查责任的创新巡察方式,首先从县直各相关业务部门查看资料,从县纪委、县审计局、县检察院等单位了解来信来访、财务审计等情况,搜集线索,寻找突破口,再进驻各镇,对疑似问题开展印证式、点穴式、调研式倒查,通过查阅原始资料、上户核查、核对会议纪要,有的放矢,提高巡察发现问题的精准率。此次巡察共抽查了72个村和社区,查看了20xx年1至9月份村(社区)“三资”台账1000余册、低保资料317户,上门走访了残疾54户、危房改造157户,共发现问题和线索87条,提出整改建议14条。

20xx年6月27日至7月15日,市委第三巡察组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对我镇进行了集中巡察,并于9月7日上午反馈了巡察情况,反馈意见不仅对全镇工作及班子作出了基本评价,更严肃指出了“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29个问题,根据市委和市委巡察组的要求,现结合全镇实际,就抓好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

1、 深刻认识抓好整改的重要性。市委对我镇开展巡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海阳镇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全镇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巡察组反馈的问题一针见血、直至病根、切中要害、非常深刻;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我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首善之镇”建设,推动全镇各项工作明晰了准确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镇各级党组织要把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县委的要求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确保巡察反馈的问题改到位、改彻底。

2、 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市委书记任泽峰在书记专题会上的讲话精神,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价值取向,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坚定不移强化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3、 整改工作的目标要求。全镇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市委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抓好整改落实。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说立行,马上整改,确保1个月内整改到位;对于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在半年内见到明显成效、一年内整改到位。在抓好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治本效应着力在“长”“常”上下功夫,形成一批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改落实成果。

二、 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的问题

1、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

(1)党的领导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主动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定期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部署要求,并做好学习记录。2、加强党委抓党风廉政的主责意识,每季度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严格落实一把手“四个亲自”,尤其加强对基层党员和村组干部的监督检查和教育管理。

责任领导: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意识薄弱,履行不到位

整改任务:1、结合每名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内容,印制《一岗双责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班子成员人手一份对照履职。2、每月对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工作日志进行检查,每季度党风廉政专题会议上进行述职和点评。

责任领导:王、程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份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对纪委“三转”的支持力度不够

整改任务:即时召开党委会对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分工进行调整减负,全力支持纪委三转,确保工作重心聚焦主责主业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完成整改任务

(4)基层组织薄弱

整改任务:1、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镇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各村(社区)联系片领导包片指导好各联系片基层党组织活动开展,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上报镇活动办。活动开展及上报情况纳入“村为主”和社区工作绩效考核,“村为主”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2、结合镇实际制定《海阳镇发展党员实施办法细则》,严把党员入口关,注重年轻党员的培养。3、全面开展党费清缴工作。

责任领导:王、唐、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乏力

(1)主动监督不够。

责任领导: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传导压力不够

整改任务:1、进一步加强镇村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镇督查每两周开展一次、村督查每月开展一次。2、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屡次违反纪律的提请党委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王、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3)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深。

整改任务:1、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财务管理分管领导结合本镇实际分别制定三项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2、镇纪委对《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做好督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落实整改。

责任领导:汪淼、唐、程 、曹、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对村“阳光四务”公开监管不够

整改任务:1、细化“村级四务”决策、审批、公开等流程,明确和细化需公开内容。2、将其作为村督查的重点范围、纳入“村为主”考核范畴,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3、对阳光四务公开不及时、不透明、不具体的村责令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提醒或函询。

责任领导:程 、詹 、胡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5)开展信访件调查和纪律审查不及时

整改任务:1、对历年来积压的19个问题线索集中开展初核和查处。2、每半年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线索进行一次查询,对有问题党员及时开展纪律审查。

责任领导: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2月底前完成积压问题核处

(二) 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定方面的问题

1、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委集体议事制度特别对涉及“三重一大”内容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党委会议体现痕迹记录。2、 党委会前将研究议题提前书面征求班子成员意见,不搞临时动议。书面征求意见稿事项研究后由党政办留存。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党内政治生活重形式、轻实效。

整改任务:1、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对象开展交心谈心;2、班子成员自我剖析材料和对其他班子成员批评意见会前经党委书记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会,确保达到红脸出汗的目的。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实效

3、 极少数村干部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影响基层组织建设和换届选举。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反映村干部的来信来访问题线索进行排查、跟踪;2、对发现的村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免、警示,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查处、打击到位。3、开展定期约谈,原则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由镇党委书记约谈,一般干部由镇纪委书记约谈。

责任领导:王、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4、 少数镇干部讲规矩、守纪律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镇干上下班纪律每两周督查一次;2、针对镇干在值班纪律、机关作风和工作推动过程中存在的脱岗、自由散漫、懒政怠政、出工不出力等现象,由各分管领导根据其分管工作推进情况随时上报问题线索。3、镇纪委对于上报的问题线索,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责任领导:王、程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执行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

1、 日常对廉政教育重视不够

整改任务:1、对新出台问责条例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四次,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2、结合海阳镇实际,梳理历年来海阳镇违法违纪干部真实案例,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责任领导:王、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至少举行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2、 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

(1)“三公”经费和财务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海阳镇“三公”经费管理办法》。2、严格执行县三公经费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控“三公”支出,每季度开展一次报销支出情况核查,做到列支名目清晰、手续齐全,不超标、不违规。

责任领导:吴、唐、程、朱仙花、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工会福利发放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之前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补缴工会会员会费。2、按照端午、中秋各300元、春节400元共计10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予以发放。3、严格执行省总工会办公室皖工办发【20xx】7号文件《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各项规定。

责任领导:方晓红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3)少数镇领导违规操办婚庆喜事

整改任务:1、开展镇班子成员自查工作,各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以来存在的类似情况主动上报,上报整改情况报上级纪委备案。2、利用每月一次的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会议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规定和制度的学习和提醒,督促严格遵照执行。

责任领导:王、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征地拆迁工作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对前期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并限时整改。2、出台《海阳镇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严格标准执行、资金发放等环节。

责任领导:吴、汪 淼、曹、闫 安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5)项目招标不规范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县政府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50万以上的项目进县招投标平台。2、项目招标前必须提交党委会研定,对小型自主招投标项目,开标前后必须由镇纪委成员参与。

责任领导:吴、汪 淼、程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6)财务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即时起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应收款项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2、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发放流程并公布上墙。

责任领导:吴、唐、詹、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7)工程款管理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前期工程款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审计制度,明确工程款支出需提供的明细资料,资料齐全方可支付。3、工程款支付需经镇长、分管财政、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字,1万至3万元,书记参与会签,3万元以上提交党委会研究。

责任领导:吴、唐、詹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8)“三资”管理不到位

整改任务:1、加强三资清理,即时开展账面与银行存款全面核查工作。2、规范村级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村监委监督作用,每年开展村监委主任培训不少于一次,落实村两委会、村监委会参会制。3、镇纪委采取月抽查方式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领导:吴、唐、程、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9)涉农资金管理不善

整改任务: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实行“一卡制”发放

责任领导:吴、唐、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 执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

1、 部分镇干部执行组织纪律不严

整改任务:1、经常性地开展干部教育,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镇干会议。2、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干部有序交流力度,落实干部岗位工作责任制。3、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奖优罚劣”, 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

责任领导:王、吴、唐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村委会主任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整改任务:1、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体镇村干部工作推进会议,加强现任村两委班子纪律教育和能力提升。2、明年年初,适时对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换届选举集中谈话教育。3、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加强“九个严禁、九个一律”宣传,杜绝拉票贿选,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责任领导:王、吴、汪 淼、唐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 执行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

1、 对干部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奖优罚劣”,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2、加大工作纪律督查,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责任领导:唐 、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少数镇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漂浮不实

整改任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经常性开展进村入户走访调研,每月不少于10天,走访调研情况定期提交党委会。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 违建现象较严重

整改任务:1、建立查违控违日巡查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记好巡查记录。2、制定镇执法队员绩效考核办法,将拆违控违工作开展情况与镇执法队员绩效挂钩,实行月考核,月发放。

责任领导: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 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

整改任务:1、对现有已违法违纪党员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依纪依法进行处理。2、利用每季度召开一次的镇村工作会议,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对多方易发的如酒驾、赌博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常提醒、早发现。

责任领导:王、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整改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阳镇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王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吴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唐、纪委书记程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 强化责任落实。对市委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按照明确责任领导、明确整改时限的思路,建立清单,集中攻坚,整体联动。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整改落实工作。要严格对照整改任务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对账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3、 严格督查问责。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建责任的重要检验,加强督查,实行工作例会汇报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贻误落实,甚至推诿扯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情况通过适当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巡察整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安徽等系列讲话紧密联系起来,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联系起来,与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真的担当,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市委巡察组巡察海阳镇反馈意见整改清单

xx年xx月xx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四)

摘要: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五)

案情:

被告人江某在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江坊村经营“利民诊所”时,向在福建省长汀县开药店的吴某进药品,经结算,被告人江某尚欠吴某药款人民币2300元。2003年11月,当被害人吴某到江坊村找江某要欠款,江某强行将欠帐单抢回撕毁,并提出这2300元欠帐就此“平掉”,遭到吴某拒绝后,江对吴进行殴打,还以烧毁全部帐本相威胁,迫使吴写下收到2300元货款的收条。且经法医鉴定,吴某伤情为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赖帐,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的犯罪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材料、作案工具、法医伤情鉴定书、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江某认为,自己主观上是以消除债务为目的,不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是销毁欠条和占有收条,而不是占有财物。其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判决: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依照《xxx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是抢劫财物,抢劫欠条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类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即夺取财物。

首先,被告人江某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行为表面来看,被告人江某等人所抢的对象是一张欠条,侵犯的仅仅是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债权性证明文书,而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抢劫罪所侵犯的对像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欠款凭证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就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最终会丧失财产所有权。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六)

控方意见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等公诉意见,指控的事实必须明确且具体,比如,指控某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100余万元的,必须在此明确诈骗的各个被害人的具体金额,不能只有总金额,没有分金额。再比如,指控多名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的,不仅要明确各被害人的具体金额,还要明确不同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具体被害人有哪些。

辩方意见既包括被告人意见,也包括辩护人意见。在描述各自意见的时候,一是需要具体。比如,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能只写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而要写明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具体理由有哪些,是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呢,还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写辩护人意见时,也不能笼统的表述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指出辩护人认为证据为什么不充分,哪些事实难以认定,具体理由有哪些等。二是需要分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往往会比较多,需要总结分类。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七)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八)

申诉人李xx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xxx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九)

1.本案成立XX罪,系单位犯罪,甲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XX罪的刑事责任。

2.本案中,甲成立抢劫罪,系入户抢劫,同时系抢劫致人死亡,具有两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3.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学说,在具体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定符合说作为解决方案,其理论内涵是:只要是同一种法益,即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4.不要总说“甲构成XX罪”,这样太单一、太单调了。可以变换如下写法:

(1)甲的行为符合XX罪的构成要件;

(2)甲的行为触犯了XX罪;

(3)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XX罪;

(4)甲的行为最终构成XX罪。

5.如果想答自首、立功,一定要说“甲成立XX罪的自首”或者“甲就XX罪成立立功”。单纯说“甲成立自首、甲成立立功”,是不会得分的。

6.只要是共同犯罪,就必须要答出是什么共犯人。常见的写法是:

(1)甲是盗窃罪的帮助犯,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乙是抢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当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7.无罪的正确表述应该是:

(1)甲的行为无罪;

(2)对甲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千万不要写成“对甲应当免除处罚”。后者的意思是“甲有罪,只不过无须处罚而已”。

8.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本案中,……,故甲的行为成立/不成立……。

9.甲成立抢劫罪,系抢劫致人死亡,即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

10.本案中,甲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由于该行为同时触犯了XX罪和XXX罪,系上述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故对甲应择一重罪论处。

11.在违法性层面,甲和乙成立XX罪的共同犯罪。但在有责性层面,由于甲只有15周岁,故其无须承担XX罪的刑事责任,乙独自承担该罪名的刑事责任。

12.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盗窃罪的对象。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盗窃罪。

13.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系有责性阻却事由。据此,本案中甲的在杀人后请求邻居乙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该行为不成立妨害作证罪。

14.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表现形式,系违法性阻却事由。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特殊正当防卫,无罪。

15.甲的……行为构成……罪。注意:不要直接写“甲构成……罪”。

16.甲和乙成立/构成……罪的共同犯罪。注意:不要直接写“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

17.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XX条的构成要件,故甲成立/构成……罪。注意:上述写法其实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写法。一定要出现“本案中”三个字,这是在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穿插的连接词,切忌只是笼统的介绍法条规定或者只是评论案件事实,一定要将二者结合贯穿起来。

18.首先,……;其次,……;再次,……;最后,……。

首先,……;其次,……;最后,……。

第一,……;第二,……;第三,……。

一、……(一),……;1、……;(1)……;①……。

19.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有关学说,……。

20.甲的行为理当成立……,但由于……,故甲无法/不能成立……。

21.在违法性层面,甲的行为……在有责性层面,甲的行为……。注意:类似的写法还有很多,这种写法的好处是比较对称工整,显得很有力量。

22.针对这一问题,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对立:观点一认为,……,理由在于:……;观点二认为,……,理由在于:……。

23.只有在具备……的前提下,才能……。具体到本案,……,故……。

24.甲的行为成立A罪和B罪的数罪并罚/对甲的的行为,应当以A罪和B罪实行数罪并罚。注意:不要直接写“对甲数罪并罚”。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一)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xx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xx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xx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xx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将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 …… 余下全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二)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泗检刑诉[20000318]号

被告人王志杰,男,19xx年9月2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xx年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伟军,男,19xx年8月11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xx年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建明,男,19xx年2月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xx年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杰、蔡伟军、李建明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xx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志杰与其妻子陈女于19xx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夫妻感情一般。自19xx年始,陈女就外出打工,每年只在春节期间回家。

20xx年1月26日,陈女从苏州打工回家后,表示要与被告人王志杰离婚。王志杰为了打消陈女的离婚念头,且使其不能外出打工,即于次日上午找到被告人蔡伟军(系王志杰义侄),唆使蔡伟军找人将陈女手指剁下两个或将陈女耳朵割下一个,并将陈女带回的值钱物

…… …… 余下全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三)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xxx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四)

公诉机关就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2020年6月27日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份元氏县医院的刘某某就诊病历,以上三份证据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1. 《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一,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5条第三款,该《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二,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第三,《情况说明》自话自说,无异于被告人自证无罪,证明力极低。

2. 2020年6月27日的讯问录音录像与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事由不具有关联性。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其他讯问录音录像,和监视居住的监控录像,不能证实监视居住居所非法取证行为合法性。

3.公诉机关提供的2020年7月22日元氏县医院的刘某某就诊病历,便血是刑讯逼供导致的,恰恰可以证实刘某某所提的非法证据排除线索是成立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驳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证据形式合法不能否定非法取证行为,讯问笔录有被告人的签字确认,是一份合法有效证据的充分条件,却是一份非法证据的必备要素。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总而言之,公诉机关提供的取证合法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

综上所述,本案不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刘某某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起诉书》指控的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均不能成立,其既没有参与河光公司的管理,也没有具体参与指挥实施犯罪活动。恳请合议庭,能够不偏不倚,客观中立,排除案外其他因素的干扰,认真审查本案的事实,正确采纳证据,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五)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xxx、颠覆人民民主专xxx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xxx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六)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七)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八)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十九)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某某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某某系从犯。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某某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某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某某因为急需用钱,知道某某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某某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某某着手实施暴力行为。某某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某某的提议,但从某某需要用钱并纠集某某等人,以及某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某某弄钱、某某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某某是受某某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某某系受某某指使的从犯。

显示全文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

点击下载
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