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起诉状范文(推荐十一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31 10:30:22188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一)

我国关于离婚之后子女探视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二)

              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

*方(男方):________*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__自年月日起由女方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男方__则每年支付抚养费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2.男方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没有抚养的一方每个月可以探望一次。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三)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有财产及分割如下:

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楼房一套,目前在______________名下。现______________同意该套房产归______________所有,由_______给付_______房屋折价款_______万元,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_______先行支付_______万元。张某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内配合_______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更名为_______后,王某在3日内将剩余的_______万元支付给张某。

_______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若由于_______不予配合王某办理房产转移而给_______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_______须双倍返还所收款项。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万元,归王某所有,_______向_______支付_______万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及分担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子女抚养及另一方的探视方式

1、_______与_______在婚后育有一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儿子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抚养,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______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到______________年满_______周岁止。如______________考上大学,产生的相关费用双方各自负担一半(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

2、______________拥有探视权。每月一次。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______________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点送回_______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需提前一天与______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如______________行使探视权之日正好遇到______________上课,为不影响______________的。学习,该时间调整到下一周或由______________送______________到上课地点。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四)

当事人咨询:

与前夫关某离婚时,两个人只顾了在房子和财产的分割上动心思了,竟忘了把对儿子的探望问题写进协议书。叫人生气的是街道办事处的办事员也没提醒一下,稀里糊涂就把离婚*给我们开了。现在9岁的儿子随他生活,我一个星期接出来一次。上个星期天我们娘俩一起吃饭时儿子忽然告诉我:“我爸爸说了,他让你见我你才能见,他要不想让你见我了,你一点儿办法都没有,因为你们离婚时没定探望的条款,等于你放弃看我的权利了。妈妈,是这样吗?”

儿子这几句话把我砸蒙了可也把我提醒了——是啊,当初怎么就忘了这一条呢?事到如今怎么办?万一哪天关某真不许我见儿子了,我还不得急疯?请快点帮我想个补救办法吧!

律师解答: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决不等于你放弃了探望孩子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则就是“自动取得原则”——即只要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就同时成立。也就是说,在离异的一方得到了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就拥有了对孩子的探望权。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无需说明,当事人就应该完全清楚,所以离婚协议中写不写都没关系。那位给你们办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就此问题特别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这里。

因此,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视权。而且,关于孩子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五)

*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岁);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六)

原告:刘XX

被告:叶XX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具体方案为: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 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3、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国庆节由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生女叶X抚养权归被告叶XX,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一到两天告知即可探视。双方离婚后,被告叶XX(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主要流程:

步骤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步骤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起诉书的内容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支持探视权,说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实和理由就是写明结婚、离婚的过程,对探望权曾作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说明对方剥夺了探视孩子权利的现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视孩子判决的陈述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以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作为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除非当事人的探视对子女存在不良的影响,那么是可以拒绝其探视的,但如果被恶意拒绝的可以到法院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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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八)

标签:离婚|起诉|不予受理|按撤诉处理

案情简介:2011年,熊某起诉马某离婚。因律师未及时通知熊某庭审时间,导致熊某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翌日,熊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①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这一规定并非剥夺当事人诉权,而是对其作一定程度限制。在比照适用该规定是,应探究立法本意,具体情形具体对待。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此处引2008年12月31日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应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释第2款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在两者间选择,亦可不比照适用。该案熊某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受理条件,且案件已经过立案阶段、庭审阶段,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解约司法资源,应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

实务要点: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原告再起诉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标签:探视权|中止探望|执行

案情简介:2003年,法院判决田某与高某离婚,6岁女儿归高某抚养,田某有探视权。2013年,10年未看女儿的田某想看探视,高某以女儿一直以为继母系生母、目前正处高考阶段为由拒绝。田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行使探视权。

法院认为:①《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行使本身系附条件的,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司法强制权介入时,应考虑被探视人既有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年龄阶段,不要轻易打破现有心理和生活平衡。②本案中,田某持续10年未行使探视权,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儿继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现,现有家庭结构已满足女儿正常成长需要。现无法确认田某行使探视权不会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长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视权,裁定中止执行,待有执行时机后再行恢复案件执行。

实务要点: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13)朝执字第11130号“田某与高某探视权纠纷案”,见《探视权行使的阻却事由》(田强),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14:104)。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妨害原告行使对非婚生女儿罗×婷的探视权的行为;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龚××和被告罗×明于xxxx年认识、同居并生下一非婚生女儿罗×婷。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太大,无法共同生活,决定分手,女儿罗×婷由原告独力抚养,后原告因经济拮据无法抚养女儿,遂将女儿交与被告抚养。但是,自原告将女儿交与被告之后,被告便千方百计阻挠原告探望女儿,原告至今无法见上女儿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综上所述,被告以种种方式阻挠原告探望女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女儿的合法探视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妨害原告行使对非婚生女儿罗×婷的行为,保证原告所有周末、节假日均享有对女儿罗×婷的探视权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3月29日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十)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探望性探视,

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篇十一)

小孩的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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