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范文(精选十四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24 09:40:33507

科技成果范文(篇一)

【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xxxxxx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发展新动能,奋力争取“三个走在前列”、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用于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等将其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落户在我市并取得实际成效的,享受对创新平台补助的同等待遇。

二、落实企业创新的激励政策。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重点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逐年提高科技研发投入,对建设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和增长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用于研发和平台建设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团队等每年发放最高2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向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

三、强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设立3000万元天使基金,重点支持在孵科技企业和大学生创业企业。每年安排**万元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大产业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促进成长期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科技成果范文(篇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培植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定期编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

第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并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经济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经批准可以在一至三年内试销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范文(篇三)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管理保护制度,并与当事人签订保守技术秘密的协议,共同维护技术权益;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技术秘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属于非专利职务科技成果协议不成的,经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以上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净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返还本单位。

对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仅部分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当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三十条 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以现金或者股权形式取得分红。

持有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协议,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折算成股份或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兴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注册资本可以分步到位。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实行奖励。

(四)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政府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六十的股权收益;其后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四十的股权收益。

(五)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科技成果范文(篇四)

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xxx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 xxx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xxx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xxx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范文(篇五)

摘要:文章就科技创新成果对农业经济的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分析思考,从浅析推动存在的反面影响,再深入剖析其积极作用,最终目的是塑造低成本高收益的农业科技发展目标。

关键词:创新理论;科技创新成果;作用

1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障碍

2提高劳动者收入,加快人才培养

如今推动农业经济建设的核心对策是提高创新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在创新科技的作用下,提高劳动者收入,促进农业科技信息的传播。农业经济领域管理水准总体不高,而科技创新的加入可以让农业经济制度加以创新,农业科技的研究项目层次不断提高,不断推出相关的方案,让对农业科技有贡献力量的推广人员,管理人员都能享受一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分红、提成等福利。有了科技创新的成果推进,大力倡导推广项目的基金管理制度,以公平公正的项目招标,鼓励劳动者相互竞争、相互提高、积极进取,在农业经济的推广中实现自我价值,为自己获得更多提升自我的机会。创新科技的推出让很多农业经济推广的新生力量崛起,填补了农业科技推广的空白区域。各个地方政府都需要能够意识到以农民为核心的基层组织推广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倡导并且栽培有潜力的人员。中介服务是具有技术发展能力,提供推广服务,提供创新产品的组织结构,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将技术创新能力扩大化,并且将各个领域巧妙链接在一起发展扩大,推动农业科技信息的传播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3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信息传播效率

4大力推动中介机构,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型

种植行业的转换体现在将原先的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转换的环节新增了饲料作物这样一个中间因素,耕地的资源也开始向具有增值效应的现代化产品转型。这样的成果转型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帮助很大。为了响应各地区的农业创新活动和项目的研究,农业科技需要借助中介这一“领路人”打造一批具有高专业技术、推广潜力的人才团队,实现跨领域、跨规模的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在初步建设好机构管理体系的同时,要注意其是否和农业科技的创新成果相冲突。如今中介服务体系尚未成熟健全,无法实现其根本的经济效益。在建设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大大小小问题,包括科技成果的推广不符合小规模农业经济的发展需求,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不是很高等问题。中介机构的大范围设立让科技成果实现转型,结果是很可观的。

5总结

结合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信息传播效率是推动农业科技的核心手段,科技成果的转型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必要方向。必须要抓住信息存在于这个时代的价值,培养人才和组织团队是大力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关键。

参考文献

[1]赵鹏.关于提高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效的策略研究[J].中国轻工教育,2015,(1).

科技成果范文(篇六)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范文(篇七)

关于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xxxxxx“四个着力”“三个推进”重要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系列部署和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践行“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工作理念,实施了“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推进全省成果转化工作实现重大突破,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

2017年成果转化各项任务指标均基本完成。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52项,合同额万元,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项目25项,合同额8万元;以技术许可方式转化项目23项,合同额3万元;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项目1项,投资价值万元;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3项,合同金额万元。

二是举办各种类型成果转化对接活动4场,组织泉州市职业院校、科研院所,200余名科研人员,100余家企业,2家技术转移机构参与对接活动,现场达成合作意向30余项,签订协议10余项。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系统部署,强力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转化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年初,我院在召开成果转化工作座谈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可操作、可分解、可落实、可考核的《成果转化年工作方案》和《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方案》,方案体现了“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设想,提出了问题导向、点面结合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二)扎实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为切实用好成果转化政策这个“指挥棒”,为成果转化培植土壤、涵养水分,我院积极推进成果转化政策宣传与落实。一是加强成果转化政策宣传。认真宣传解读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类成果转化政策,通过宣传,帮助广大科技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和运用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激发我院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二是扎实推进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通过现场座谈、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制度研讨会,并制定了《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三)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校企合作机制。我院联合泉州市职业院校的科研机构,举办成果对接活动4场,组织6名专家与100家企业对接,现场达成合作意向30余项。

二是加快各类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技术需求,确定了5个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方向,转化成果52个,与企业、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10余个。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深入推进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落地。一方面全力促进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继续组织开展对已出台的成果转化政策的辅导、培训、宣讲、解读等活动,为我院科研人员了解、掌握、运用相关政策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围绕成果转化政策实施过程中不配套、不连贯等情况,进一步提出修改和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努力营造较为完备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为更多成果在我院转移转化创造条件,为我院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保驾护航。

二是继续全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紧紧围绕

一、二、三次产业的迫切技术需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一系列“聚焦需求、精准供给、注重实效、强化服务”的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使更多成果为我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与此同时,按照项目实施状态制定工作方案,对已达成合作意向的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做到实时跟进服务,将意向变为转化项目;对已组织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协助解决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已落地的成果转化项目,进一步推动其壮大形成产业,为稳增长和服务地方经济发挥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促进经济和产业发展。强化三类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从研发活动的源头入手,搭建起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创新平台。依托创新型企业,组建一批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四是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和强化服务意识。深入科研院所和企调研,进一步摸清供需双方成果转化供给和需求信息。通过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XXXX学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档为doc格式

科技成果范文(篇八)

某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调研报告

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水平

常州六市学习考察调研报告

某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国土执法监察队学习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研报告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推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具有长周期性、复杂性、选择性、市场性特点。一项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轻则可以使农业生产产生很大的改进,创造出巨大的效益;重则可以使农业发展发生大的飞跃,或是诞生一个新兴的行业,促进农业高速发展,或是转变农业的生产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发生质的改变,产生生产力以几何级数增长,社会财富成倍增加,以至改变人类的生活习惯,大大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从我市来看,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农业科技成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形成了茶叶、柑桔、畜禽、渔业、草莓、板栗六大主导产业和莲子、笋竹等十大特色农产品商品基地。比如,我市从80年代初开始种植草莓,经过二十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近几年来在“草莓过江”战略推动下,草莓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到今年,全市已发展二万多亩,产值达到二亿多,为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

入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新的形势下,农业科技成果受经费、人员、体制、农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开阔思路,丰富手段,创新方式,把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造福于广大农民,贯彻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下面,我们结合科技局实际工作,就科技局在这几年来在农业科技成果方面所作的工作作一些分析研究。

一、工作实践。

我市是农业大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在杭州地区走在比较前面。市科委更名为市科技局后,对原有的科室也进行了调整,专门设立了农业科技科,负责全市农业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加强了对全市农业科技计划的管理。几年来,市科技局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做了一些促进推动工作,为我市发展效益农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上,我们市科技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新技术特别是综合配套技术的开发试验。近几年来,市科技局针对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积极配合市里提出的效益农业发展方向,在巩固和做大做强农业产业上下功夫。比如,我们根据市提出的“草莓过江、莲子跨乡”战略,在草莓和莲子上作文章。为加强我市太空白莲种苗工

2、支持和推进了农业产业化。一项农业科技成果要想得到推广应用,必须走产业化道路。只有实现规模经营,科技成果才能更快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从20XX年开始,我们与市农办共同实施了“建设十个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百个高效农业科技示范点”工作,通过基地以及点上的推广应用,在全市形成一批可以学习的示范样板,从而进一步带动、辐射周边农户共同投入到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当中。到20XX年底,全市已建成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基地xxxx,示范点8xx今年,在这一基础上,我们与农办又联合在全市开展了“农业示范园”创建活动,力争用3—5年时间,创建一批在全市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农业园。园的创建,对农业的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农业生产逐步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3、以项目以为导向,引导广大农业科技人员重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的影响,市科技局很难对农业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推广给予更多的制约。相应的,市科技局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通过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等给予更多的协调,通过对加大对成果推广项目的支持,来引导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投身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根据基层农业科技工作特点,我们把农业科技的重点放在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上,并相应投入更多的科技资金,这几年来,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市委[20XX]4号文件,今年,市科技局用于农业科技的三项科技经费将达到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二、存在问题。

我们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作了不少的工作,但是,受各种因素条件限制,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农业科技经费投入偏少。20XX年,全市科技三项经费投入86xxxx元,占市本级财政支出的。市科技部门到位经费15xxxx元,其中用于农业科技经费元。由于农业科技经费总量的相对不足,对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影响是显而易见,要解决这一问题,根子还在于财政的投入。

科技成果范文(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指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职能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知识产权、工商、国资、税务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环境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六条【成果所有权改革】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成果处置权改革】 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配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取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成果所有权授权研发团队或完成人】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授权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依法取得。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对上款符合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在完成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

涉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变更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依法向xxx专利主管部门登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办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在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提出变更申请三个月内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签订转让合同。

第九条【政府介入权】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自完成成果登记之日起六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不实施转化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

第十条【单位收益处置机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运用市场机制定价】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拍卖前基准价格。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建立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制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单位转化奖励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按上款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益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收入申报和备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以所获奖励股权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工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转化收益分配实施时限】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在现金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现金奖励。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变更时,完成对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股权奖励。

第十八条【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转化后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时,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留归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时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核算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或成果变更登记证明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机制】 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上款规定的投资协议退出,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财政经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科技金融支持】 支持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土地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用地。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化技术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建设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负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和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成果登记与转化信息公开】 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开规范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在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后三个月内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合同备案登记,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登记的法律责任】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备案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二十九条【欺诈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骗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单位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范文(篇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2006年2月发布的《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xxx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十条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十三条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xxx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xxx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第二十条xxx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02年8月28日发布)

科技成果范文(篇十一)

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范文(篇十二)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需要尽快推广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可以保留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检测机构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建立技术中介机构,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者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范文(篇十三)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汇报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特点

1、农业成果转化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近年来共完成农业科技成果6项,全部转化。其中:4户花卉企业共制定花卉质量技术企业标准6个:百合、玫瑰、康乃馨、非洲菊、惠兰、百合种球质量技术标准。同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全部在江川推广运用,江川花卉产业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西兰花品种选育试验示范”成果的推广运用,全县花菜栽种面积已经进10万亩。“红色犁引种试验示范”成果的转化,带动了******优质梨的生产,现栽种面积达8000亩以上。

2、推广新品种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共引进花卉品种79个,其中蕙兰34个,康乃馨29个,百合9个。庆成公司成功选育了28个品种进行栽培。推广其他蔬菜、经济果木等新品种近二百多个。新品种的繁育、引进推广促进了江川产业结构调整。******成为云南省仔猪生产基地县、云南省蔬菜生产基地县、云南省出口花卉示范园区。

3、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保证江川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蔬菜认证共9项,有机食品认证2项,全县农业企业共申请专利11项。

4、科技进村入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了“******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示范”、“侯家沟科技示范村建设”、“九溪六十亩科技信息示范村”建设等项目,切实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一是建立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二是抓好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三是大力开展科技培训;四是抓好科技服务,提高科技措施到位率;五是培育科技示范 1

户和科技辅导员;六是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和科技入户长效机制。

5、项目实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5年来共实施市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14项。其中:国家级星火培训计划项目1项,省级农村科技星火燎原计划项目3项,市级科技项目7项。实施项目共引进省级科三费260万元,市级科三费35万元。省级生物创新项目3项经费28万元。县级试验示范项目13项,投入项目经费9万元。项目的实施,提高了江川农业、花卉、经济果木、水产、畜牧的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有效保护、开发利用了******特色生物资源。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科技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以科技为先导,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两大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规模发展、龙头带动、科技支撑的农业产业化之路。

1、抓制度,强化科技工作环境。制定并实施相关产业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制定了《关于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见》、《******科学技术进步办法(试行)》、《******农产品加工出口示范园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倾力为企业做好各种服务。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实施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取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新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业企业进行5万元到10万以上的奖励。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

业主导、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引导企业足额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2、抓项目,加快农业技术更新。3年来,******科技局先后组织实施了“******花卉产业化开发示范与品牌商品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示范”等国家级星火培训计划项目1项,省级农村科技星火燎原计划项目3项,市级、县级试验示范项目13项。项目实施引进花卉品种79个,成功选育了28个品种进行栽培,帮助4户花卉企业制定花卉质量技术企业标准6个,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在全县推广运用,使江川花卉产业实现标准化生产,使江川成为云南省出口花卉示范园区;引进推广新品种,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其他蔬菜、经济果木等新品种200多个,促进了江川产业结构调整,蔬菜产值达32253万元,畜牧业产值35581万元,使******成为云南省仔猪生产基地县、云南省蔬菜生产基地县。

4、抓科普,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创建了科普富民示范村5个,科普兴农示范园、科普创效示范区域、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科普示范社区各

1个;科普“六个一”建设示范村12个;农民科技信息示范村1个。年培训新型农民万人以上,占农村劳动力的 90%以上。农民技术协会13个,科技示范村21个,示范户4882户。

三、主要经验

1、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支持是农业科技进步的前提,5年来江川的农业科技工作,得到了省市科技部门的大力支持,仅省市科技项目经费就达295万元。

2、狠抓制约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环节是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

3、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科技进步的关键。

4、新品种的开发、试验示范是农业科技可持续进步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措施。

5、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科技进步的目的。

三、今后农业科技主要工作

1、实施“科技创新工程”。要加强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重大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农产品质量、深加工及包装贮运等方面的难题,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

2、实施“种子种苗工程”。以种子种苗为核心,加大新品种引进开发力度,研究和推广标准化技术,建立与国际市场和国内大市场农产品质量要求相衔接的农业标准化体系,提高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水平。

3、实施“素质培养工程”。在加大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力度,提高自身科技素质和服务能力的同时,组织开展“新型农民培训”活动,着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使其掌握一定的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农

业实用新技术和经营管理技能,促进农业科技的普及与推广,真正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实施“农业信息工程”。要以农业信息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强化农业信息服务。

四、几点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科技政策

2、努力改善县、乡科技部门工作条件

3、实施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4、整合现有科技设施和科技资源。

5、加大对县乡科技工作的投入和指导力度

6、加大对基层科技工作的宣传力度

附件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总结参考提纲一、总体情况。简要介绍本单位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二、主要成效。以详实数据介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保障粮食......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2006年2月发布的《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

附件1: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二五”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总体精神,按照统筹......

附件12014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广西)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改革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编制了《2014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广西)......

科技成果范文(篇十四)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没有政府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科技体制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组织集团化,从而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形成规模能力。

(二)企业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来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而不是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来实现量的扩张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断提高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勇挑重担,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导下,随着“211工程”、“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高校正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技工作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积极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防军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务,使高校总体科技实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知识贡献与社会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正在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

(四)中介机构

自技术市场开放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它们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了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是技术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对于技术市场化的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广机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商城、技术开发公司、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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