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交流材料范文(汇总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2-28 19:06:3437

社区矫正对象交流材料范文 第1篇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一、基本情况汇报:截止到2012年8月15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人,已解除社区矫正对象8人,重新犯罪收监1人,目前在册共有49名社区服刑人员(都镇39人,北山10人),男性43名,女性6名,其中管制5名,缓刑35名,假释7名,剥夺政治权利2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我所与派出所、综治办、村(居)委会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在矫人员的情况,做到家庭底数清,生活情况清,现实表现清,就业情况清。

(三)定期组织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严把入矫谈话关,认真做好第一次谈话教育。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他们什么时间干什么事,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思想出现波动等情况的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内容主要采取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认罪悔罪、生活信念、思想道德、劳动技能以及“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价值观、人生观教育。

(四)强化日常汇报。充分利用短信息和电话进行日常汇报,在办理入矫手续时,相互之间留下通信联系方式。矫正对象每周发信息到工作人员的手机上,报告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严格按照各类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管。明确什么人员什么时候进行日常汇报、思想汇报和参加劳动,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汇报和报到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督促不够到位,没有及时督促他来司法所报到,没有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有的是空挂号,一些基本情况掌握不了,从_回来的,有的是自己把材料带来,这对档案管理造成一定难度,_邮寄来的材料往往要迟到一段时间。

(二)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其他部门体现的职能不是很明确。

都昌县北山司法所

2012年八月十四日

社区矫正对象交流材料范文 第2篇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理论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对接、落实各项措施,促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正轨。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与目的 去年以来,县局多次组织基层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培训,去年11月份又参加了“山东省第一次基层司法所长培训班”期间学习了社区矫正的有关理论知识,通过学习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是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二、搞好协调对接,摸清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底数登记建档 根据县局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司法所及时与派出所搞好协调对接,在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托清了全镇社区矫正人员底数。司法所在此基础上通过下发表格、走访排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登记建档。目前司法所共列全镇社区矫正人员22人。今年3月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又对全镇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进 1

行了排查登记。

三、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做好非监禁刑判前的社会调查工作 《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的文件下发后,县局统一组织各司法所进行了学习,领会了文件精神、明确了工作职责、掌握了工作方法,充分认识到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严肃性和客观公正性。去年9月份,司法所在县局的指导下,在镇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成功完成了一件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镇开展的刑判前社会调查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二0一一年四月

社区矫正对象交流材料范文 第3篇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_、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_、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_、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_、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交流材料范文 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立法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许多国际性文件,都倡导把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1]。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监督考验的措施,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实行。

早在19世纪末,美国就萌发了社会矫正制度。通常,社区服务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种附加手段,主要有赔偿和教育两个目的。其中赔偿包括:一是对社会的赔偿,二是对受害人物质的赔偿和精神的抚慰。社区矫正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人罪犯,法院通常指令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在公益机构或政府机构,如图书馆、公园、街道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强制劳动,达到赔偿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罪犯可以学到很多工作能力、社交能力等技能,并在劳动过程中找到成就感,增强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矫正的教育目的。

英国的缓刑令、社区服务令、宵禁令、治疗与检测令、出席中心令、监禁令等,这些行刑社会化的开放理念,它不仅在行刑地点上不同于传统的封闭式的监禁,而且在执行人员的参与上增加了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综合性援助,使得犯罪人在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悔过自新进行改造 [2]。

我国的社区矫正。中国_在20世纪30—40年代革命根据地监所工作中实行的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的监外执行措施[3]和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对_分子实行的管制制度,是我国社区矫正的早期实践。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7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全国333个地(市)、2 460个县(市、区)、32 075个乡镇(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数的96%、86%、79%。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万人、矫正人员33万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规模和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1.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也有助于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调动他们自我改造和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积极性。

2.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

3.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法院判处社区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对由于邻里纠纷引起的一般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适用社区刑罚,有利于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矛盾缓解和消除。

4.有利于控制_人口的规模,从而提高_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社区矫正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在专门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下,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既有效增强服刑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消除不安定因素,也体现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两部两院”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作为最详细、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以及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它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协调。而2011年2月,_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未从有关操作规程上解决问题。2012年3月14日《_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虽然明确了社区矫正,但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操作规程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与之配套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有法可依”还有待完善。

(二) 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有的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还会受到歧视,有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上先前犯过错,找工作很困难,就会产生抵触情绪。有的矫正对象甚至认为,社区矫正组织并没有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的仅仅是表面工作。

(三) 社区矫正工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按照“两部两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而《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不明确,管理力度不大。部分矫正对象户籍在当地,但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里没有监护人,司法所很难协调,造成矫正措施难以落实。

(四) 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

《通知》规定,要建立专业的社会矫正组织与社会矫正的辅助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辅助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辅助力量很难组织,因而不易操作。

(五) 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效果不佳

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在矫正组织的监督下参加公益劳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存在一定难度。经常见到的是有的社区矫正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打扫街道卫生死角、清理小广告等。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些矫正对象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到工作,没有必要参加被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有伤自尊心。

(六) 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

按照规定,每一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_回来的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而且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部门投寄的材料也不一样,有的非常欠缺,甚至连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都不完整,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矫正效果。

(七)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经费有待进一步明确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社区矫正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股和安置帮教办公室,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独立的专门机构。加之地方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很少,办公经费很难维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同时,开展社区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不到位,司法所这方面的工作步骤不得不简化,导致部分工作流于形式。

四、解决对策

(一)关注司法部门起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积极关注司法部正在起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真领悟两部两院《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在现行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点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通过劳动尽快融入社会,不再重新犯罪。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免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发挥各自职能,协调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矫正辅助力量。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是帮助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六) 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等材料

要加大对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

(七) 加大解决基层困难的力度

在经费保障上,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应由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由上级财政予以保障。目前在没有专项资金保障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社区矫正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另外,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最多,建议在下拔政法专项编制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时,能够加大对其倾斜力度,尽可能满足基层实际工作需要。

参考文献:

[1] 郝赤道.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N].法制日报,2011-03-16.

社区矫正对象交流材料范文 第5篇

社区矫正从“心”开始“从现在起,请你自觉接受司法所管理,接受监护人的监督、帮助和管理,遵守法律法规。”4月27日,家住酉溪镇黄家堰村的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与其监护人和村主任付勇,在酉溪司法所内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张某将在司法所、村监管小组、亲属的帮助下,开始新的人生。

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酉溪司法所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围绕“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通过对矫正人员心理疏导、重点帮扶、组织参加集体学习、参加集体公益劳动、开展网络交流等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法律素质教育、道德底线教育的学习,矫正了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适应社会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截至2014年3月,司法所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54人,现在矫人员26人,解除矫正29人,无一重新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创新监管办法

矫正工作“将心比心”

去年10月,同兴镇蒲家沟村矫正人员蒲某由于好友在重庆市区结婚,迫切地想要去参加婚礼,于是向司法所书面请假。司法所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同意请假3天,并将他的手机定位的有效活动区域添加到了重庆市区,回来后赓即恢复到原来的活动区域,实现了他参加朋友婚礼的愿望。

“我们考虑到矫正对象的心理,站在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因为同意了他的请假要求,他也因此得到了社会和朋友的认可,回来后的表现与以前相比可以说是有了天壤之别。”司法所所长杨宏顺告诉记者。

近年来,该司法所坚持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积极强化社区矫正阵地建设,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很多社区矫正人员是外地法院判决,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家中无法进行监管、需要请假外出到父母身边务工。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大胆走出了一条人性化的监管道路,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在上报县司法局同意其矫正人员外出后,为他们制作了外出务工管理卡,由其务工地的基层组织或单位对其进行委托管理,按月或按季度对其表现情况进行鉴定后盖章,并将卡片寄回;与此同时,矫正对象必须在每月10日前用请假所在地的座机打电话向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用挂号信寄回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通过这种双向管理,目前,该司法所现请假外出矫正人员12人,均能按时打电话和书面汇报思想,没有不遵守规定的情形发生。

心理疏导与网络监管

全方位掌控心态变化

去年下半年,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到司法所反映:自己监管的重孙子黄某最近一直在家打游戏,不为家里做事情。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罗虎在该所的心理疏导室对黄某进行“如何体现自我价值,对家庭怎么做才是尽到责任,怎么融入社会”专题心理疏导,通过细致的交流,得到了黄某的高度认同。半个月以后,黄某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再也没有沉溺于游戏,不仅在县城一家快餐店找到了一份如意的工作,在家也成了孝顺长辈的乖孩子。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存在阴影、性格存在缺陷等问题,司法所于2012年3月成立了“社区矫正心理疏导工作室”。工作室每月对辖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心理教育辅导;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成长轨迹、心理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逐人进行科学评估,筛选重点人员制定特殊矫正方案进行矫治,使矫正对象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观,对回归社会的人员,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关注心态变化。心理疏导工作室成立以来,已经为30余名矫正对象进行过心理辅导,从中筛查出需重点关注对象7名,开展个案心理辅导14人次,组织心理健康集中辅导6次。

为了随时随地了解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着力化解社区矫正人员汇报难、管理难等问题,有效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情形的发生,该所建立手机网络平台,重点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及相关警示信息,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短信形式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实现了灵活高效的良性互动。利用网络的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通过查看矫正对象的QQ说说、QQ日志、QQ动态等,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如其在QQ上发现思想有反复或行为可能冲动时,及时发表评论进行引导,并通过电话了解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和帮助,将可能发生重新犯罪的倾向消除在萌芽状态。

学习帮扶相结合矫正人员树立致富心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学习,从2013年1月开始,司法所设立了“读书角”,建立集中学习基地。矫正对象在按正常程序报到后,司法所除每个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8小时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法规、种植养殖、实用技术、农村科普、农村生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等方面知识外,矫正人员平时还必须自觉学习感兴趣的1—2门实用技术,掌握谋生的本领。

“在大

社区矫正对象交流材料范文 第6篇

xx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xx镇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流程(试行)》的要求,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今年我镇社区矫正已做了大量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5月份以来我所共接待社区矫正对象6名,其中1人属保外就医人员,5人属缓刑人员。根据上级要求,我所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且每周最少一次电话与矫正对象沟通,充分了解其即时思想动态;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性劳动,并每月组织到司法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2小时;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一次书面汇报思想动态;司法所还和每个矫正对象的家属签订矫正工作监护协议书;矫正对象有事外出还需提前向司法所做好书面请示报告;司法所每月不定期派人员会同帮教志愿者深入矫正对象所在村屯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发现问题加以解决。

二、工作基本做法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下,把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以主管领导亲自抓,所长负总责,明确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根据矫正对象所居住村屯的情况,调动矫正对象所在的村治调会参与,增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3、根据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力争社区矫

正工作切合实际。如我所矫正对象xxx,他是与邻居建房发生口角从而引发斗殴被判刑,并被上级安排到我所接受社区矫正。2011年6月7日,其发现做活鱼生意的器材被人为破坏后,主动报告司法所表明情况,司法所联合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实地调查,使这件事得到圆满解决,村民群众也通过此事对我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肯定以及认可。经过司法所的多方努力和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中除一人因病保外就医外,其余三人均有了正当职业,如邓剑昌在街道做起活鱼生意;另外两人在当地建筑队就业。

三、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

xx司法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问题:工作人员少,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矫正工作没有经费,希望上级今后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建议

1、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优秀兄弟单位进行考察学习。

2、希望上级能划拨一定的经费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开展。

xx司法所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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