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招商引资方案范文(汇总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2-27 18:17:4326

河北招商引资方案范文 第1篇

第四条 用地规模。对新建工业项目,在确保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五条 供地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供应项目用地。

第六条 供地价格。实行容积率与供地价优惠挂钩,经县招拍挂委员会研究确定,对新建工业项目,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含)之间的,基准地价按30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27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含)之间的,基准地价按28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25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含)之间的,基准地价按25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22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含)之间的,基准地价按20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17万元/亩供地;容积率≧的,根据不同产业,另行协商确定供地起始价格。

河北招商引资方案范文 第2篇

第十七条 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额巨大或高科技项目以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部门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洽谈,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引进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河北招商引资方案范文 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领域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鼓励引进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环境保护产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旅游相关产业;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现代物流、军民融合等产业。

河北招商引资方案范文 第4篇

第十四条 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高端高新产业及学校、医院、企业总部、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能耗、煤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容量指标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对已在北京市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印刷产业项目,在肃宁过渡3年内可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 对入驻开发区新建项目,享受园区内水、电、路、讯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在手续办理上,由开发区或相应责任单位实行“全程代办制”服务,本着从快的原则办理项目开工前各种手续。根据企业意愿,项目建设可由肃宁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行代建服务。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制度。除安全、环保、税务部门和因涉案的公法部门外,其它部门未经县政府审批,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

河北招商引资方案范文 第5篇

第七条 实行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设立县级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且辐射带动强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支持,帮助企业破解资金瓶颈;设立县级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接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和创客项目。落实好“沧州市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意见》的落实方案”第三项第二条文件要求,对我县所得奖励资金全部纳入产业引导基金,对企业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业。积极引进境外投资,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除外),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引入省级著名商标企业,每引进一家,对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引入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每引进一家,对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对引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技版和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县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上市公司整体迁至我县,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县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对引进生产型产业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投产竣工后,直接产生税收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到位额,给予项目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以下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5亿元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3、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8亿元的,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4、固定资产投资在8亿元以上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多少,给予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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