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优选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2-26 18:51:1423

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 第1篇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__年9月10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__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

被申请方代理人:

调解员署名:

20__年10月19日

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 第2篇

1、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2、侵害白先勇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纠纷案

3、“Parrot”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侵害网络小说《永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5、古籍点校成果侵权纠纷案

6、梁军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纠纷案

7、拍拍贷商标侵权纠纷案

8、网络游戏整体模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案

10、侵犯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罪案

在2015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到来之际,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媒体见面会,所的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赫然在列。

紧随其后,4月22日,上海高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会。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通报全市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情况、上海高院民三庭庭长芮文彪公布“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会上还了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通报相关情况,旨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以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盛勇强表示。

十大案件:精品化“动静”大

记者了解到,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包括“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侵害白先勇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纠纷”、“网络游戏整体模仿不正当竞争纠纷”等8起侵权纠纷案,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罪”2起刑事案。其中,涉及网络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共有3起。

据介绍,2014年上海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4个显著特点。将这4个特点,再浓缩一下,就是精品化“动静大”。因精品化、因标的大、因社会影响大等,“动静”比较大。一是精品化趋势,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十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中,上海法院共有4起案件入选。其中,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最高院的相关材料将其概述为: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本案被告主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断标准应有相似度的概念,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没有自身独创设计的前提下,完全抄袭他人布图设计或与他人布图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才构成对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权利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构成侵权。该侵权判断标准强化了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新的激励。同时,本案对于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采用严格的认定标准。本案判决意在平衡权利人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标的额大,据统计,2014年上海知产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至1000万的有32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26件,其中,高院受理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诉美国高通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涉案标的额均超过1亿元。

三是社会影响大,去年上海法院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知名跨国公司、作家和电视台等的案件,如IBM中国公司诉董司林侵害商业秘密案、台湾著名作家白先勇诉上海电影集团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电视剧《仙剑奇侠传》放映权纠纷案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四是新类型案件增多,随着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涌现出大批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如童华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涉及移动通信公司有关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海环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涉及微生物菌种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取证与鉴定。

全面与力度“呵护”创新

“为公正高效严格司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海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依法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及时固定证据、提供保护”,盛勇强说。

不仅如此,上海法院还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足额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在行政审判方面,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力度,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力支持行政机关知识产权的正当执法行为。在刑事审判方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据统计,201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生效348件562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人,单处罚金34人,并处罚金524人。

“在案件执行方面,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201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执结614件,执结标的总额3776万余元,其中强制执行196件。依法及时执行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对1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制裁措施。”盛勇强强调。

“事善”因“器利”

上海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与上海法院加强队伍和机构建设分不开。

去年1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顺利成立。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组建的过程中,上海高院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需要,科学规划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业务庭、室的设置,落实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了法官选任工作方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特点,从全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中,公开选任了一批包括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以及具有多年审判经验和管理经验的院长、庭长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官,组建了一支优秀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顺利设立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据悉,知识产权法院组建时共从全市择优选任了首批10名知识产权法官,目前在编人员共25名。知产法院法官平均年龄岁,从事知产审判工作平均年限年,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士3名、硕士10名,有2名法官系全国级审判业务专家。

“2名法官近期被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聘任为首批研究员,体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特点。”盛勇强颇为自豪地宣称。

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 第3篇

摘 要: 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变革转型阶段,大量新型矛盾、纠纷涌入法庭,基层法庭应接不暇,突出表现为“案多人少”,因此,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探索基层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必要。以曲靖市沾益区花山中心法庭为例,分析基层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对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机制构建提出设想。

关键词: 人民法庭; 多元化纠纷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文化构建等方面相比,司法是与人民日常工作、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虽然是司法改革最微小的单位,但却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对法院的整体工作有直接的影响。不断产生的基层民事纠纷,使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当下人民生活的需要已经不相适应,大量的纠纷涌入人民法庭,法官超负荷的工作现状,使人们更多地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构建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立足点。为了了解花山法庭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以及需要如何来完善法庭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笔者对此做了调研。

一、花山法庭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概况

花山法庭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境内,地处云南最大的煤化工业园区内,为沾益区人民法院唯一一个派出乡镇法庭。法庭辖5个乡镇,67个村委会,440个村民小组,689个自然村,辖区总面积1710平方公里,人口21万余人,近三年年平均收案800余件。收案在2017年、2018年均达到负增长。笔者通过对花山法庭近三年涉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情况进行专项调研,梳理出以下特点:

(一)依托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明确庭内多元化纠纷解决责任分配

法庭按照1+1+1”模式推行责任制工作,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的包括登记立案、诉前工作、庭前准备等职责在内的综合保障团队。

综合保障团队履行以下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职责:1.运用多元化纠纷机制,运作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平台,完成了辖区内的司法确认案件;2.做好立案前的法律释明工作,联动相关基层组织或行政部门给予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3.运用委托调解、指定调解平台做好诉前及庭前调解工作。

(二)内部协作,灵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综合保障团队根据双方意愿,及时确定提前调解和速裁方案,力求做到案件交接审判组前完成1/3以上的调撤率和速裁率。案件交接审判团队时,综合保障组应及时向审判组交换案件信息,包括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底线和主观意图,审判组认为还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已开庭案件,再次移交给综合保障组进行庭后调解及法律释明。

(三)形成“网格化管理”的解决机制

法庭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推动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指导综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民事纠纷。“三室合一”即在基层警务室、调解室、综治室形成固定对接平台,加强同“三室”的联系和交流,并通过平台指导“三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并与“三室”互动,相互交流信息,相互合作,形成合力,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另外,在有条件乡镇成立诉讼服务站,在部分村级基层组织成立诉讼服务点,法庭与辖区内各诉讼服务站(点)定点联系,法官定片定责全面对接,联同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和诉讼信息联络员形成“三员合一”联动机制,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就地调解、及时化解等便民服务。

( 四) 多元联动调解机制

总体来看,法庭在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层次丰富多样的、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当地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解纷机制,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现有解纷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是注重法庭附设调解和委托调解,但忽视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当事人不能有更多解纷途径选择; 二是调解员的选聘注重社会经验、身份地位和专业知识,但忽视了调解的进行还需要调解技能、调解人伦理、职业认同感等; 三是对于非诉调解的调解协议效力,虽然通过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和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等方式来确保得到执行,解决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后顾之忧,但要注意调解协议过多地进入强制执行无疑不符合调解的本性,特别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获得执行,当事人还需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制作调解书,这无形当中又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与选择调解的初衷相违背。四是多元解纷对接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诉前引导有限,只是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然后由法院安排委托调解,当事人的选择受到限制。

三、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个社会不断趋于和谐,构建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的矛盾纠纷提供多渠道解决途径,相互协调、补充。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将全部的纠纷引入司法也不现实,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因此,在现有纠纷的解决方式下,笔者根据法庭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要求,通过资料与实践分析,对其进行合理整合,未来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设立诉调对接平台,完善诉与非诉协调机制

在人民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邀请妇联协会组织、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入驻法庭调解案件,尽可能地使“诉调对接”平台的分流、释明、协调、推广等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在平台设计上要考虑平台的综合服务能力,将诉讼服务、信息咨询、立案登记等功能加以融合,实现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为保证“诉调对接”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地进行,人民法庭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诉调”工作负责,并与调解、公证等机构或组织进行合作,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人民法庭可就类型化纠纷不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对审理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旁听,或通过其他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更好地解决纠纷。同时,人民法庭也要对基层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予以支持,积极与行政部门、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以期建立长期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沟通的合作机制。定期为调解员举办培训活动,将在基层遇到的经常性案例进行汇编汇总,给予其有效的指导。在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参与到较为复杂的纠纷时,人民法庭可以及时提供相关法律解析,依法提供相关调解意见。

(二)有选择实行诉前强制调解

所谓诉前强制调解是指当事人将特定类型纠纷诉诸法院之后,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进行调解。[2] 2012 年民诉法规定了诉前调解制度,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在诉讼前进行调解。但由于“适宜调解”过于原则,且法律也没有对诉前调解区分任意调解和强制调解,因此司法实务中,诉前调解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当前在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的情形下,需要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分流作用。除了可以通过法律指导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外,还可以根据纠纷繁简、金额大小等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诉前强制调解。目前已有省市规定了诉前强制调解,如《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了诉讼标的额10 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注)

(三)运用综合措施,提高多元纠纷解决效率

法院内外相关制度的完善是法院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也是提高解纷效能的关键。因此,就内部考核机制而言,对法官的考核标准应当做适当调整,不能再单纯地以结案数量作为法官考核的基本依据,而应当将法官指导、培训、引导人民调解以及培训调解人员,或是非诉调解组织申请进行个案协助的工作都应适当纳入考核范围。同时,逐步完善速裁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优势,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决的职能作用。另外,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在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且法院对其和解活动进行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时,可以规定将庭外调解的时间不纳入审理期限,对原限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经法定程序延长期限的,所延长期限也可不计入审限。

四、结语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必然是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尝试新做法。要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看成开放体系,所有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均可以纳入,而不限于本文所述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笔者期待不久的将来花山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丰富完善,为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注:诉前强制调解在实践中被赋予多种术语表述,如“调解前置主义”等被当作诉前强制调解的同义语。( 参见王福华《论诉前强制调解》,《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第2 期第19-27 页) 可见《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节工作的规定》里规定的“调解前置程序”指的就是诉前强制调解。

参考文献:

[1]公丕祥. 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J].江苏法制报,2008( 3) : 79.

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 第4篇

(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

“民间纠纷”一词是伴随着调解制度的出台而出现的。1949年2月,我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民间纠纷”第一次出现在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决定》规定:凡民事案件,均得进行调解。但不得违反法律上之强制规定。“凡刑事案件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治安及损害个人权益较重者,不得进行调解外,其余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亦得进行调解。”[4]可见,《决定》中的“民间纠纷”既包括民事案件,又包括一般轻微刑事案件。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_前身)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其第1条规定:“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特制订本通则”。第3条又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通过对比不难发现,《通则》对民间纠纷的范围界定(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与《决定》一致。_年6月17日,《通则》被《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代替。《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在《条例》的基础上,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颁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间纠纷的含义和范围。此后,全国各级规范性文件均以不同的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了民间纠纷概念。

(二)权威词典关于民间纠纷概念的解释

根据《当代汉语词典》,“民间”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劳动人民中”,二是“非官方的”[5]。由此推断,民间纠纷也有两种含义:一是劳动人民之间的纠纷;二是非官方的纠纷。但这样界定无疑过于笼统,无法为司法部门提供规范指引。为此,笔者选取了三大权威词典的相关解读,以期在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上,提炼出该词语的普适含义。1.权威词典对“民间纠纷”的解释(1)《法学大辞典》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一般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两大类。一般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公民个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及非法人单位内部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纠纷以及在生产经营方面发生的简易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等。轻微刑事纠纷,既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事件,也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6]。(2)《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一般民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抚养、房屋、宅基、债务、赔偿、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论和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则是指打架斗殴、损坏名誉、小偷小摸以及轻微伤害、虐待、毁损等纠纷。所有这些纠纷尚未构成犯罪,不需追究刑事责任[7]。(3)《中华法学大辞典》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发生在人民群众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和轻微刑事行为所引起的纠纷。该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狭义的民间纠纷则是指发生在民间的,国家法律不主动强制干预的,并且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一般民事纠纷(如争执不大的土地、房屋、债务、婚姻、继承等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微的侵占、斗殴、伤害、毁损、小额偷窃、欺诈、妨害名誉信用等案件)[8]。2.权威词典界定“民间纠纷”的异同通过列举,不难发现上述三大权威词典关于“民间纠纷”的界定存在以下共同之处:(1)基本都是以容易调解为根据来界定民间纠纷的,反映出“民间纠纷”一词诞生于社会矛盾化解的政策要求;(2)内容都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案件)。同时,上述界定还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在民事纠纷方面。前两种观点所说的民间纠纷仅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第三种观点则还包括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2)关于“轻微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方面,第一种观点是指现在意义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第二种观点仅指现在意义上的治安案件;第三种观点是指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

(三)法律规范及权威词典中“民间纠纷”的共同点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关于“民间纠纷”概念的使用和界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都与调解制度相关联。具体体现在:(1)在内涵方面,“民间”一词的两种含义(“劳动人民中”和“非官方的”)都指明了这种纠纷不涉及到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斗争,仅限于人民内部的一般矛盾冲突,因而存在调解的余地和空间。(2)在外延方面,将民间纠纷限定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主要是基于调解可行性的考虑。可见,民间纠纷与调解制度相伴而生,是调解的对象,也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点。二是权威词典对“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与法律规范相一致。权威词典关于“民间纠纷”的类型列举与《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等规范相一致,也与《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所界定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相一致。三是对“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突出纠纷的部门法属性。民间纠纷的提法,强调纠纷的属性是劳动人民之间的,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冲突,是局部的、个别的权益纠纷。而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提法,则强调纠纷的部门法属性。因此,将“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为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突出了民间纠纷的部门法属性。

(四)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界定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规范中的民间纠纷概念具有同一性,法律规范与权威词典的解释具有同一性。如此一来,对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就转变成对上述规范、词典解释信息的归纳。本文认为,民间纠纷就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具体是指亲友、邻里、同事、同学之间,因人身、财产、名誉等权益产生的纠纷。根据事态的发展,有的民间纠纷可能属于民事案件,有的纠纷则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

二、刑事和解法律文本中民间纠纷的规范分析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刑事和解的条件和法律后果都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279条又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类轻微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记录,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享受从宽处理的优惠政策。

(一)刑事和解的价值意蕴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9]。虽然名为刑事和解,但实质上当事人是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不追究或者从轻处理)。办案机关往往结合案件情况,对加害人作出较为宽缓的处理。对于我国刑事和解的起源和理论基础,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中国古老的和合性文化的司法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西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中国化[10]。从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来看,①应该说这一制度得益于以下因素的合力:一是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三是古代和合性文化底蕴;四是国外恢复性司法的借鉴;五是程序分流的实践需求。实践证明,刑事和解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积极的效果:(1)促进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2)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3)抚慰被害人心理创伤,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实现。(4)减少审前羁押。(5)增加案件的审前分流,提高办案效率。(6)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7)宽缓刑罚[11]。

(二)刑事和解限定为“民间纠纷”的原因分析

现行《刑事诉讼法》限定的刑事和解的类型有两种:一是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类刑事案件;二是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刑事和解的范围为何限定为“民间纠纷”?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如前文所述,从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将调解范围界定为民间纠纷之日起,我国各种法律规范中的调解制度也都是围绕民间纠纷展开。例如,《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将民间纠纷界定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与《刑事诉讼法》把刑事和解类型界定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类轻微刑事案件”完全一致。与其说是巧合,不如说是历史传统对现行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第二,化解矛盾的政策。刑事和解的价值之一便是社会矛盾的化解与社会关系的修复。前述规定民间纠纷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论是将民间纠纷描述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还是“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都体现了民间纠纷的熟人特质,为矛盾化解奠定了良好基础。这样描述并非毫无根据,首先,熟人之间关系的修复有其必要性。在熟人的生活世界中,人们的关系总是非常密切的,且是多维度的[12]。大家通常生活在同一地域或者空间之内,“低头不见抬头见”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甚至还带有血缘连接、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存在必然对其今后生活、交往产生较大的影响,容易滋生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其次,熟人关系的修复有其可行性。我国有着较为浓厚的“以德报怨”文化背景,被害人常会基于“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态度进行感情投资,期望得到加害人的回报。再次,从刑罚目的来看,熟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往往基于个体或者家庭的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不可能威胁到生活网络里的其他熟人,不会对整个社区、单位的治安状况产生多大动摇,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恐慌和不安[13]。既然对熟人社会中刑事纠纷加害人的惩罚目的是特殊预防,不会严重威胁或损害社会治安与稳定,因而对其惩罚的必要性和程度也就随之降低了(不涉及一般预防)。第三,司法实践的探索。尽管理论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还存在争议,但实务部门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探索却基本都集中在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盗窃、敲诈勒索等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之内。例如,有学者选取了我国东部和中部三个地区的8个基层检察院进行实证调研(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在重点观察的案件中,共有16种案由的243起案件和解成功。这些案由分布于刑法分则的第二、三、四、五、六章,尤其集中在刑法分则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中,故意伤害(轻伤)、盗窃、交通肇事排在前三位,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9.2%、26.3%和21.8%[14]。总之,本文认为,延续历史、贯彻政策、总结实践是《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范围限定为“民间纠纷”的三类原因。

(三)刑事诉讼法文本中“民间纠纷”的司法适用

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 第5篇

某某人民法庭是柯桥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庭内设有1个诉讼服务中心,1个标准法庭,另设有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尚明工作室联络点、乡贤调解室1间,ODR平台、移动微法院、网上法庭1间。

二、审判质效

自2020年4月23日成立至今,法庭共新收案件32件(立案21件,诉前引调11件),结案9件。同时,法庭刚成立,法官团队刚建立,法庭的两位员额法官仍在承办原部门的部分案件,其中我(叶新祥庭长)仍在帮助办理民一庭案件(含旧存和新收案件)、鲁国强法官仍在办理民二庭案件(旧存案件)。

三、工作亮点和思路(主要汇报下一级段的工作思路)

(一)、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这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指导的。

2、加强法制引导。对新颁布的涉民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案件审判中发现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推动和落实人民法庭611工作机制。按照611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建立和完善好“一村一点”“一镇一站”“一庭一网”“一周一下沉”“一月一巡回”“ 一季一通报”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611工作机制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参与基层治理,法庭成立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到兰亭福全漓渚三镇街及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交警中队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就诉源治理、矛盾多元化解及落实611工作机制,进行了工作上的对接,并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商研,2.到漓渚棠梨村、兰亭咸亨集团、西大门新材料公司,福全日月集团等辖区内的重要村企就开展三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建议,3、参与兰亭街道每月15日的集中接访,参与兰亭娄宫村、联合村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及农村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

下一步工作:1、我们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集中授课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司法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当地的乡贤进行专业指导。2、为落实三服务工作,我们将借助“法庭开放日”平台,不定期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主等走进法庭。

(二)、加强旅游领域诉源治理,努力创建特色品牌法庭

作为柯桥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不仅肩负着柯桥区旅游纠纷的诉讼、调解、巡回审判工作,同时,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也有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助力柯桥区创建部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此,柯桥区人民法院与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建立了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起专人对接联络、定期联席研究、联动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1、建立专门调处机构。区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实现旅游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区文广旅游局在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实现旅游纠纷就地调解。

2、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选聘旅游纠纷调处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景区管理人员作为旅游巡回法庭的特邀调解员,实现重点景区特邀调解员全覆盖。协助调解旅游纠纷诉讼案件。

3、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区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与区文广旅游局旅游纠纷处理职能部门,建立联络专员制度,实现工作对接经常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旅游巡回法庭法官(法官助理)与重点景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分片联络制度,及时指导做好旅游纠纷就地化解。

4、建立网上对接平台。广泛借助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引导当事人快速实现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让当事人旅游和纠纷处理两不误。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为进一步推动柯桥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我们确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联络人名单,落实专人建立台账资料,定期将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接受了安昌古镇景区的法律咨询:游客在门票免费的景区内游玩时,不慎在通道上摔倒受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庭回复:根据景区的管理单位有无过错进行区别对待。若无过错,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若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景区系免费开放,并未向游客收取门票等费用,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3、针对乔波冰雪世界在滑雪运动中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隐患,为防范和减少危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滑雪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我们进行了风险防范提示,告知:1、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对未佩戴护具、未正常使用雪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提示,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员在场内巡视。在场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安全告知义务;2、加强对滑雪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规范动作对滑雪者进行教学;3、在滑雪场内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资料;4、组建专业的救护部门,完善救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专业医护救援人员及急救药品等。4、为充分发挥《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与各景区特邀调解员进行沟通联系,确定工作机制及职责,并建立微信联络群、制作通讯录。

下一步工作:根据我院和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助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旅游巡回法庭打算在2020年6月召开本年度第一次联席会议,研商最近工作及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议程: 1、为实现旅游纠纷就地化解,商研在重点旅游景区(四A及以上)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2、推介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便于当事人快捷高效地进行诉讼;3、听取各重点景区就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打造智慧云法庭,利用信息网络解决矛盾纠纷

某某人民法庭大力推行无纸化办案办公,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利用“浙江移动微法院”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努力让老百姓足不出户解纠纷。

我们的工作:2020年5月25日,兰亭法庭借助移动微法院,成功跨省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件跨多省离婚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

具体案情:2020年5月22日,原告谢某身在湖北老家,其以被告谢某长期在外失联,缺乏关心为由通过移动微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法庭立案受理后,在原告谢某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办人鲁国强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表示其目前在江苏工作,路途遥远,无法到法庭参加调解或庭审。承办人了解该情况后告知被告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线上参与诉讼,并耐心指导其注册移动微法院。在被告注册登录移动微法院后,承办人依法向其线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均不在绍兴,为便于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离婚的合意,并于2020年5月25日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一桩跨多省离婚纠纷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兰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给当事人带来高效便利的司法审判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质效为出发点,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智能化信息技术,打造智慧云法庭,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实现“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四)、文化引领,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某人民法庭(旅游巡回法庭)以“两山”理念为引领,努力为柯桥区创建部级旅游示范区和5A级景区域,为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打造部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同时,为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断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度假区主要领导的要求,我们打算在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设立司法服务联络点,(度假区为我们专门设立一间法官工作室)主要职能:防范法律风险、加强联络沟通、强化协同处置、延伸司法服务。

另外,法庭建设中我们打算将法律特点,地域特色、时代特征有机融合,提炼阳明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书法文化中的律法思维、兰文化中的君子气度,三位一体作为某某人民法庭的文化内核,奋力讲好“兰亭故事”,打造“兰亭品牌”,努力培育一个充满人文气息的特色人民法庭。

一、基本情况

某某人民法庭是柯桥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庭内设有1个诉讼服务中心,1个标准法庭,另设有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尚明工作室联络点、乡贤调解室1间,ODR平台、移动微法院、网上法庭1间。

二、审判质效

自2020年4月23日成立至今,法庭共新收案件32件(立案21件,诉前引调11件),结案9件。同时,法庭刚成立,法官团队刚建立,法庭的两位员额法官仍在承办原部门的部分案件,其中我(叶新祥庭长)仍在帮助办理民一庭案件(含旧存和新收案件)、鲁国强法官仍在办理民二庭案件(旧存案件)。

三、工作亮点和思路(主要汇报下一级段的工作思路)

(一)、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这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指导的。

2、加强法制引导。对新颁布的涉民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案件审判中发现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推动和落实人民法庭611工作机制。按照611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建立和完善好“一村一点”“一镇一站”“一庭一网”“一周一下沉”“一月一巡回”“ 一季一通报”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611工作机制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参与基层治理,法庭成立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到兰亭福全漓渚三镇街及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交警中队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就诉源治理、矛盾多元化解及落实611工作机制,进行了工作上的对接,并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商研,2.到漓渚棠梨村、兰亭咸亨集团、西大门新材料公司,福全日月集团等辖区内的重要村企就开展三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建议,3、参与兰亭街道每月15日的集中接访,参与兰亭娄宫村、联合村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及农村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

下一步工作:1、我们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集中授课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司法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当地的乡贤进行专业指导。2、为落实三服务工作,我们将借助“法庭开放日”平台,不定期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主等走进法庭。

(二)、加强旅游领域诉源治理,努力创建特色品牌法庭

作为柯桥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不仅肩负着柯桥区旅游纠纷的诉讼、调解、巡回审判工作,同时,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也有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助力柯桥区创建部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此,柯桥区人民法院与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建立了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起专人对接联络、定期联席研究、联动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1、建立专门调处机构。区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实现旅游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区文广旅游局在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实现旅游纠纷就地调解。

2、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选聘旅游纠纷调处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景区管理人员作为旅游巡回法庭的特邀调解员,实现重点景区特邀调解员全覆盖。协助调解旅游纠纷诉讼案件。

3、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区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与区文广旅游局旅游纠纷处理职能部门,建立联络专员制度,实现工作对接经常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旅游巡回法庭法官(法官助理)与重点景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分片联络制度,及时指导做好旅游纠纷就地化解。

4、建立网上对接平台。广泛借助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引导当事人快速实现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让当事人旅游和纠纷处理两不误。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为进一步推动柯桥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我们确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联络人名单,落实专人建立台账资料,定期将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接受了安昌古镇景区的法律咨询:游客在门票免费的景区内游玩时,不慎在通道上摔倒受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庭回复:根据景区的管理单位有无过错进行区别对待。若无过错,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若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景区系免费开放,并未向游客收取门票等费用,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3、针对乔波冰雪世界在滑雪运动中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隐患,为防范和减少危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滑雪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我们进行了风险防范提示,告知:1、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对未佩戴护具、未正常使用雪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提示,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员在场内巡视。在场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安全告知义务;2、加强对滑雪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规范动作对滑雪者进行教学;3、在滑雪场内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资料;4、组建专业的救护部门,完善救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专业医护救援人员及急救药品等。4、为充分发挥《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与各景区特邀调解员进行沟通联系,确定工作机制及职责,并建立微信联络群、制作通讯录。

下一步工作:根据我院和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助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旅游巡回法庭打算在2020年6月召开本年度第一次联席会议,研商最近工作及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议程: 1、为实现旅游纠纷就地化解,商研在重点旅游景区(四A及以上)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2、推介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便于当事人快捷高效地进行诉讼;3、听取各重点景区就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打造智慧云法庭,利用信息网络解决矛盾纠纷

某某人民法庭大力推行无纸化办案办公,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利用“浙江移动微法院”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努力让老百姓足不出户解纠纷。

我们的工作:2020年5月25日,兰亭法庭借助移动微法院,成功跨省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件跨多省离婚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

具体案情:2020年5月22日,原告谢某身在湖北老家,其以被告谢某长期在外失联,缺乏关心为由通过移动微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法庭立案受理后,在原告谢某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办人鲁国强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表示其目前在江苏工作,路途遥远,无法到法庭参加调解或庭审。承办人了解该情况后告知被告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线上参与诉讼,并耐心指导其注册移动微法院。在被告注册登录移动微法院后,承办人依法向其线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均不在绍兴,为便于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离婚的合意,并于2020年5月25日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一桩跨多省离婚纠纷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兰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给当事人带来高效便利的司法审判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质效为出发点,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智能化信息技术,打造智慧云法庭,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实现“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四)、文化引领,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 第6篇

据悉,一年来,上海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4起案件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2起案件在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案例指导重“三化”

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志先说,近年来,上海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工作,体现了案例遴选制度化、载体多元化、运用信息化特点。

该院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四个一百”、“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评选为平台,推进“精品案战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期刊呈现典型案例,扩大影响,丰富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以书籍汇编经典案例,高院出版《知识产权案例精选》9本,市其他法院出版同类书籍10余本,为审判积累了丰富的裁判思路和理论成果;开通“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以案例网络共享宣传拓展与社会的沟通。

新型案例重“灵活应对”

审判白皮书指出: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85件,二审490件,总计2975件,比2010年分别增加16%、、;对应审结比例分别增加、、。刑事案件一、二审受理率比2010年分别增加103%、350%,审结率分别增加、。

知识产权案件新类型不断出现,如审结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系首例涉及技术转码行为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新技术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较为活跃,带来了新的法律争议。另外,著作权案件数量较快增长,商标案件涉及知名品牌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商标犯罪案件大幅增加。

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方法。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注重依法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同时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加大恶意、重复、群体、规模化侵权等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尽量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非法获利判决赔偿数额。审理刑事案件则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各级法院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在使用主刑的同时重视财产刑的使用,运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等等。

审判机制重“调整完善”

家庭纠纷案例文档范文 第7篇

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县妇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创新。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后,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衔接取得支持,下发了《关于成立**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将婚调工作纳入县妇联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制定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婚调委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与民政多次沟通协调,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处提供了一间房作为婚调委办公室,完善了办公场地的硬件设施。10月份,举行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举办了成立大会,选聘了人民调解员,并进行了相关培训。

2、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正是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运用的有效载体。在婚调委成员单位召开多次协调会后,妇联、民政、司法三家达成共识,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利用联系家庭、联系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切实抓好婚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吸纳有特长和热心公益的个人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门变被动为主动,驻点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员,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对于那些因为冲动或者考虑欠成熟而一心要离婚的夫妇,起到了及时有效的缓冲作用。司法部门积极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在相关培训和工作会上加强业务指导,使调解员能掌握更多司法调解的专业知识,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县妇联充分发挥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资源互补,切实做好诉调对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

3、健全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有了婚姻登记处的婚调委办公室后,为了能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县妇联办公用房紧张地情况下安排出一间办公室做婚调委办公室,又在甘棠桥社区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阵地,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巾帼志愿者”等服务团体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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